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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操作规范 第1部分:汽车安全技术检验操作规范DB22/T 1800-20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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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操作规范 第1部分:汽车安全技术检验操作规范DB22/T 1800-2013.pdf

ICS 43.020 T 04 备案号:37458-2013 DB22 吉林省 地方标准 DB 22/T 1800 201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操作规范 第 1部分:汽车安全技术检验操作规范 Operating specifications of power-driven vehicles safety technology inspection part 1 operating specifications of safety technology inspection for motor vehicles 2013-04-01发布 2013-06-01实施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22/T 1800 2013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要求.2 5 操作规范.2 附录 A(资料性附录)车辆外观检查检验项目和主要技术要求.14 附录 B(规范性附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记录单(人工检验部分).23 附录 C(资料性附录)车辆动态检验的检验项目和主要技术要求.25 附录 D(资料性附录)车辆底盘检查的检验项目和主要技术要求.27 附录 E(资料性附录)车速表指示误差.29 附录 F(资料性附录)汽油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30 附录 G(资料性附录)柴油车自由加速排气烟度排放限值(滤纸式烟度法).31 附录 H(资料性附录)柴油车自由加速排气烟度排放限值(不透光烟度法).32 附录 I(资料性附录)台试制动性能限值.33 附录 J(资料性附录)汽车转向轮横向侧滑量限值.34 附录 K(资料性附录)车辆前照灯 远 光光 束发 光 强 度 及远、近 光光 束 照 射位置偏移 量限值.35 附录 L(资料性附录)制动 减 速度和制动 稳 定性要求.36 附录 M(规范性附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报告.37 参考 文 献.39 DB22/T 1800 2013 II 前 言 本标准 按 GB/T 1.1-2009给出 的规 则起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操作规范 计划发布以下 部分:第 1部分:汽车安全技术检验操作规范;第 2部分:二、三 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操作规范;本部分 为第 1部分:汽车安全技术检验操作规范。本标准由 吉林省质 量技术 监督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 负责起草 单 位:吉林省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行业协会。本标准主要 起草 人:祖力、胡卫军、杨 文 亮、戴建国、张立斌、王波云、吴东风、房 法 成、李振声。DB22/T 1800 2013 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操作规范 第 1部分:汽车安全技术检验操作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 了 汽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基本要求和操作规范。本标准 适 用 于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 构(以下称“安检机 构”)所进行 的汽车安全技术检验操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 文件 对于 本文件的 应 用 是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仅 所 注日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文 件。凡 是 不 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 本(包括 所 有 的 修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件。GB 3847 车用 压燃 式 发 动机和 压燃 式 发 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及 测 量 方 法 GB 7258 机动车 运 行 安全技术 条 件 GB 18285 点燃 式 发 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及 测 量 方 法(双怠 速法 及 简易 工 况 法)GB 2186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 方 法 DB22/T 180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 构 管理 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 术语和定义 适 用 于 本文件。3.1 注册登记检验 Inspection for unregistered vehicles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 构对 经 国 家有关 部 门许 可 生产(入境),或经有关执 法部 门罚没、拍卖,需领取 机动车 牌证上道路 行 驶 的机动车,在其申请注册登 记 时 进行 的安全技术检验。3.2 在用机动车检验 Inspection for in-use power-driven vehicles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 构对 已注册登 记的机动车 进行 的安全技术检验。3.3 车辆唯一性认定 identification of vehicles 对 机动车的 号牌号码、车辆 类型、品牌/型号、颜色、发 动机 号码、车辆 识别代号(或整 车 出 厂编 号)及 主要 特征 和技术 参 数 进行 核 查,核 对 车辆 识别代号(或整 车 出 厂编号)的 拓印膜,以 确认送 检机 动车的 唯一 性。DB22/T 1800 2013 2 3.4 底盘动态检验 chassis operating inspection 在 行 驶状 态 下,定性 地判断送 检机动车的转向 系、传 动 系、制动 系、行 驶系、仪 表和指示 器 是 否符 合 运 行 安全要求。4 基本要求 4.1 安检机 构 设 置 的检 测 项目 应 符 合 GB 21861规定。4.2 安检机 构 配备 的 设备 及 设施 应 满足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 构 资 格 许 可 技术 条 件 的要求。4.3 安检机 构 检 测 线 有关 检 测 设备 应 根据使 用 频次 和 设备 状况 进行 定 期 维护 和 期 间 核 查,并 保存 记录。4.4 安检机 构 检 测 设备 应按 照 仪器 设备使 用要求 进行 预热;检 测 线各 工 位 在 使 用前,需 做设备 定性检 测 试验,确认 检 测 设备处 于 正常 工作 状 态,并 保存 记录。4.5 安检机 构 人 员配 置应 符 合 DB22/T 1802要求。5 操作规范 5.1 汽车登录 5.1.1 对 被 检车辆 进行 预审。确认 车辆 为 注册登 记检验 或在 用机动车检验,查验 交 强 险完险 证 明 和 被 检车辆 行 驶证,网 查 被 检车辆 违章 和 交通肇事 记录 等,确认符 合 要求 后 方 可进行 外检。5.1.2 外检 时,向 公 安 交 管 部 门 提 交 监 控信息,外检 员 向 登 录 员 提 供驱 动 形 式、转向 轴悬架形 式、前 照灯制式、远 光光 束 能 否 单 独调 整、燃 料 类型 等 车辆 信息。5.1.3 异 地 委托 的检 测 车辆,还 应 同 时 提 供 其 他相 关证 明材 料。5.2 汽车安全检验项目人工检验部分线外检测 5.2.1 范围 适 用 于对 汽车安全检验项目 中 的人工检验部分 线 外检验的检 测 过程控 制(检 测 以 目 视 检查 为 主,必 要 时 采 用工 具 测 量)。5.2.2 技术要求 主要技术要求 见 附录 A。5.2.3 资源配置 5.2.3.1 设备配置 设备配 置应为:a)5 m、20 m钢卷尺 和 50 cm钢直尺;b)轮 胎 气 压 表;c)轮 胎花纹深 度 尺(或 游 标 卡尺);d)透光 率 计;e)声 级 计。5.2.3.2 设施配置 DB22/T 1800 2013 3 外检 停 车 场。5.2.3.3 人员配置 人 员配 置应为:a)引车 员;b)外观检验 员(简 称 外检 员)。5.2.4 检验操作 5.2.4.1 车辆唯一性认定 车辆 号牌,车辆 类型、品牌/型号,车 身 颜色,VIN代码(整 车 出 厂编号),发 动机 号,主要 特征 参 数 与 车辆 注册登 记资料 是 否一 致;车辆的 识别代号、字高 及 深 度 是 否符 合 要求;后悬、外 廓尺寸、货箱 内 部 尺寸 应 符 合 规定,必 要 时 采 用 钢卷尺 进行 测 量。5.2.4.2 车身外观检查 保险杠 有 无明显变形、损坏;后视 镜/下 视 镜,车 窗玻璃 设 置、安 装 是 否 完 好 和 符 合 规定;车 体 是 否 周 正、不 应 有 尖锐突 出 物;漆面、货箱/安全 架/车外 顶 行李 架 是 否 完 好、符 合 要求;车 身 广 告 与 文 字标 志、标 识,自 行 加 装装 置,整 车 3C标 志 和 其 他 注册登 记检验项目,是 否符 合 要求。5.2.4.3 车体周正测量 汽车 停 放 在 外检 停 车 场 上,用 钢卷尺 分 别在 汽车车 体 外 缘左右 对称 部 位(在 离 地 高 1.5 m 内)测 量离 地 高 度,二 者 相 减 的 绝 对 值 即 为 高 度差,应 不 大 于 40 mm。5.2.5 轴距及后悬测量 5.2.5.1 轴距测量 对于 两 轴 车(包括 铰接客 车),用 钢卷尺 分 别在 汽车 两 侧 测 量 第 一 轴中 心到 第二 轴中 心 的 距离,二者 相 加 取 平均 值 即 为 轴 距;对于 多 轴 机动车,用 钢卷尺 分 别在 汽车 两 侧 测 量 第 一 轴中 心至 最 后轴中 心 的距离,二 者 相 加 取 平均 值 即 为 轴 距。5.2.5.2 后悬测量 用 钢卷尺 从 最 后 一 轴 的 中 心 线 测 至 汽车 最 后 端 的 距离。对于 客 车,后悬 以 车 身 外 蒙皮 尺寸 计 算,如后保险杠 突 出于 后 背 外 蒙皮,则以 后保险杠尺寸 计 算,不 计 后 尾梯。5.2.6 外廓尺寸测量 外 廓尺寸 测 量分 为:长:用 钢卷尺 测 量汽车 最 前 端至 汽车 最 后 端 的 距离,即 为 汽车 长 度;宽:用 钢卷尺 测 量汽车 最 左端至 汽车 最 右端 的 距离(不 包括 后视 镜),即 为 汽车 宽 度;高:用 钢卷尺 测 量汽车 最 高 端至 地 面 的 距离,即 为 汽车 高 度。5.2.7 照明和 电气信 号 装 置检查和 试 验 DB22/T 1800 2013 4 前 位 灯/后 位 灯、侧标 志 灯,后 牌 照灯,示 廓 灯/挂 车标示灯,转向 信 号 灯(前、后、侧)、危 险 警 告 信 号 灯,前照灯(远、近 灯),制动灯,后 反 射 器、侧 反 射 器,后 雾 灯,倒 车灯,道路运 输危 险货 物车辆标 识,特 种 车辆标 志 灯 具,附加灯 具、反 射 器或 附 属装 置是 否 齐 全 有 效;喇叭 是 否 具 有 连续 发声 功 能,工作 是 否 可 靠,必 要 时 应 用 声 级 计 测 量 其 喇叭 声 级 是 否符 合 规定;车 身 反 光标 识 是 否 齐 全、完 好、有 效。5.2.8 发动机 舱 检查 发 动机 各 系 统 机件,蓄电池桩头 及 联 线,电 路 导 线、各 种 管路,液 压 制动 储液 器 液面,发 动机标 识,是 否 齐 全、牢固 可 靠。5.2.9 驾驶室(区)检查 检查项目 包括:门 锁 及 门 铰链,驾 驶 员 座椅,安全 带 是 否 正常;风 窗玻璃驾 驶 员视 区 部 位 透光性能 是 否符 合 要求;刮水 器,洗涤 器 工作 是 否 正常;有 无 汽车 行 驶 记录 仪;驾 驶 室固 定 是 否 稳 固;查 看 仪 表 数 量和 类型 是 否 齐 全、正常;操 纵 件、指示 器 及 信 号 装 置 的 图 形 标 志 是 否符 合 要求;警 告 性文 字 是 否有 中 文标 注;产品 标 牌 是 否 清晰、牢固。5.2.10 风窗玻璃 及 风窗以 外用 于驾驶 员 视区 部 位玻璃透光率的 测量 测 量项目 包括:a)外检 员 用 玻璃 透光 率 计 在 前 风 窗玻璃 中 部 左、中、右 分 别测 量透光 率,测 量 时 应 保 证 玻璃 透光 率 计 与 测 量部件 对 正;b)外检 员 用 玻璃 透光 率 计 在 前 风 窗 以 外 驾 驶 员视 区 部 位 玻璃 的 中 部 测 量透光 率,测 量 时 应 保 证 玻璃 透光 率 计 与 测 量部件 对 正。5.2.11 发动机 运转状况 检查 检查项目 包括:a)车辆 起 动,怠 速,仪 表,电源充电,加速 踏板 控 制 是 否 正常;b)有 无 漏 水、油、气 现象;c)水 温,油 压,关 电 熄火/柴油车 停 机,是 否 正常、运 转 稳 定。5.2.12 客 车 内 部检查 检查项目 包括:a)座椅/卧铺 数 量,座椅 间 距,扶手 和 卧铺 护 栏,车 箱 灯、门 灯,客 车 地 板、车 内 行李 架 是 否符 合 要求;b)有 无 灭火 器、安全 出口 标 识、安全 手锤、安全 门;安全 带,安全 出口 的 数 量、位置 和 尺寸,乘 客 通 道、通 往 安全 门 的 通 道,是 否 良 好 及 符 合 有关 规定。5.2.13 底盘件检查 检查项目 包括:a)燃 料 箱、燃 料 箱 盖,挡泥板/牵 引 钩、蓄电池、蓄电池 支 架 是 否 牢固、有 无异常;DB22/T 1800 2013 5 b)贮 气 筒 排污 阀,钢 板弹簧 功 能 是 否 正常;侧 面 及 后 下 部 防 护 装 置,牵 引 连接装 置,是 否 齐 全、牢固 可 靠。5.2.14 轮胎 检查 5.2.14.1 轮胎 外观 轮 胎 型号/规 格/速度 级 别,轮 胎花纹深 度、胎 面,轮 胎 螺栓、半 轴 螺栓,备胎 磨 损 是 否符 合 有关 要 求。5.2.14.2 轮胎气压的 测量 外检 员 用轮 胎 气 压 表分 别测 量汽车 各 轮 胎 气 压 值。5.2.14.3 轮胎花纹深度的 测量 外检 员 用轮 胎花纹深 度 尺 分 别测 量汽车 各 轮 胎花纹深 度值。5.2.15 其他 检查 其 他 应 符 合 GB 7258规定。5.2.16 记录 以 上 检查 结果 要求记录 在 附录 B并 作 出 判断。5.3 汽车安全检验项目人工检验部分底盘动态检验 5.3.1 范围 适 用 于对 汽车安全检验项目 中 的人工检验部分底盘动态检验的检 测 过程控 制。5.3.2 技术要求 主要技术要求 见 附录 C。5.3.3 设备配置 汽车 方 向盘转向 力 转向 角 测 试 仪(一 般 布置 在 线内)。5.3.4 底盘动态检验 起 步 并行 驶 后,车速 达 到 20 km/h时 制动 一 次,检验转向 系、传 动 系、制动 系 及 仪 表和指示 器。5.3.5 转向系 用 转向力转向角 测 试仪手 动检查(必 要 时)测 试 方 向盘 最 大 自由转动量,转向 灵活 性,自动 回 正、直线 行 驶 能 力,是 否符 合 要求。方 向盘 最 大 自由转动量的 测 量(必 要 时)应进行以下 操作:a)将 被 检车辆车轮 保 持 直线 向前 状 态;b)将 转向 力 转向 角 测 试 仪 安 装 在 汽车 方 向盘 上;c)转动转向盘 至 一 侧 有 阻 力 止,将此 位置 调 整 为“转 角”零 位,再 转向 另 外 一 侧 有 阻 力 止,测出 的值 即 为 最 大 自由转动量,保存 测 试值。5.3.6 传 动 系手 动检查和 耳听 DB22/T 1800 2013 6 离 合 器、变 速 器、传 动 轴、驱 动 桥 是 否符 合 要求。5.3.7 制 动 系运行 检查 点 制动 跑 偏(20 km/h),低 气 压 报 警装 置,弹簧 储 能制动 器,防抱死 装 置,是 否 正常、有 效。5.3.8 驾驶区 目 视 检查 仪 表和指示 器 是 否 正常、有 效。5.3.9 记录 以 上 检查 结果 要求记录 在 附录 B并 作 出 判断。5.4 汽车安全检验项目人工检验部分汽车底盘检查 5.4.1 范围 适 用 于对 汽车安全检验项目 中 的人工检验部分底盘 地 沟 检查的 过程控 制。5.4.2 技术要求 主要技术要求 见 附录 D。5.4.3 设备配置 设备配 置应 有:a)专 用 手锤;b)照 明 器 具。5.4.4 检验操作 5.4.4.1 检验操作准备 将 被 检车辆 停 放 在地 沟 上方 指定 位置,发 动机 停 止 运 转,检验 员 进行下列 检查。5.4.4.2 转向系 检查 转向 器 固 定,转向 各 部件,是 否 牢固 可 靠。5.4.4.3 传 动 系 检查 变 速 器 支 架,分动 器 支 架,传 动 各 部件,是 否 牢固 可 靠、无 松旷、漏 油 现象。5.4.4.4 行驶系 检查 钢 板吊耳,吊耳销,中 心 螺栓,U型 螺栓,是 否 紧 固;车 桥 有 无 移位;车 架 纵 梁,横 梁,悬架 杆 系,有 无 松旷 和 移位;减振 器有 无 漏 油 现象。5.4.4.5 制 动 系 检查 制动 系 部件 是 否 正常、有 无 结 构 改 动;制动主 缸、轮 缸、制动 管路 是 否 漏 气、漏 油;制动 软 管 是 否老化;制动 管路 是 否 固 定、有 无异常 和 磨蹭现象。5.4.4.6 电器 线 路 检查 DB22/T 1800 2013 7 电 器 线 路 应 连接牢固、走 向 清晰、无 磨 损 和 锈蚀。5.4.4.7 底盘 其他 部件检查 发 动机 固 定 是 否 稳 固;排气 管、消 声 器,燃 料 管路有 无异常 现象。5.4.5 记录 以 上 检查 结果 应 记录 在 附录 B并 作 出 判断。5.5 车 速表指示误差 检验 5.5.1 范围 适 用 于 使 用 滚筒 式车速表检验台(以下 简 称 检验台)对 车速表指示误差的检验 过程控 制。5.5.2 检验操作 应为:a)根据 电 子 显 示 屏 指示,引车 员 将 汽车 以 不 大 于 5 km/h的速度 正直 驶入 检验台,驱 动轮 停 放 于 检 测 滚筒 的 中间 位置,轻踩 制动 踏板 使 车辆 停 稳;b)计 算 机自动 控 制 或 人工 控 制 降 下 举升 台 或 放 松滚筒 锁 止 机 构,必 要 时在 非 驱 动轮前部放 入 止动 块(前轮 驱 动车 使 用 驻 车制动),检验 员 准 备 好 车速 采 样 按 钮;c)引车 员 确认 汽车前 方 及 驱 动轮 两 旁 没有 人 员后 起 动汽车,平 稳 加速 使 检验台的 两 滚筒旋 转 并观 察 车速表 读 数,当 汽车车速表的指示值(V1)为 40 km/h时,稳 定 3 s 5 s,在 此 期 间 按 下 采 样 按 钮 或 喇叭 按 钮,待 检 测 值 在 电 子 显 示 屏 上 显 示 出 来 后 再 减 速 停 车(不 可 猛 踩 制动 器 踏板 停 车),在 举升 器 升 起 后,撤 离 止 动 块,将 被 检车辆 驶 离 检验台,预备 进 入 下 一 检 测 工 位。5.5.3 特殊情况处理 对 全 时 四 驱等无 法 上 线 检 测 车速表指示误差的车辆,不 进行 线内 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做 底盘动态 检验 时,做 定性检验;如 果 相 关管理 部 门有 要求 时 要 进行 车速表指示误差的 路 试检验。5.5.4 车 速表指示误差 标准 限值 车速表指示误差标准限值 见 附录 E。5.6 点燃式 发动机汽车 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 检测 5.6.1 适 用 于对 使 用汽油 为 燃 料的汽车 双怠 速 状 态 下 排气污染物 测 量的 过程控 制。5.6.2 检验操作 应为:a)根据 电 子 显 示 屏 指示,检验 员 将 汽车 驶入 检 测 工 位,将 废 气分 析 仪 的 发 动机转速 传 感 器 安 装到 发 动机 或 车辆的规定 位置 上。使 发 动机 达 到 规定的 热 状 态 后,保 持 怠 速 状 态;b)检验 员根据 电 子 显 示 屏 显 示的 发 动机转速,将 发 动机加速 至 3500 r/min(重 型 车 2500 r/min),维 持 30 s 后,将 发 动机转速 降 至 高 怠 速:轻 型 汽车 为(2500 100)r/min,重 型 车 为(1800 100)r/min;c)根据 电 子 显 示 屏 指示,由本工 位 检验 员 将 废 气分 析 仪取 样 探 头 插 入 排气 管 中,深 度 应 不 少 于400 mm,并 固 定 在 排气 管上;DB22/T 1800 2013 8 d)根据 电 子 显 示 屏 指示,检验 员维 持 发 动机 高 怠 速 状 态 15 s 后,计 算 机 或 废 气分 析 仪 自动 开始读 取 30 s 内 的 平均 值,即 为 高 怠 速污染物 测 量 结果。对于 使 用 闭环 控 制 电 子 燃 油 喷 射 系 统 和 三 元催 化 转 化 器 技术的汽车,还 应 同 时 读 取 过 量 空 气 系数()的 数 值;e)根据 电 子 显 示 屏 指示,检验 员 将 发 动机 从 高 怠 速 状 态 降 至 怠 速 状 态 并 维 持 15 s 后,计 算 机 或废 气分 析 仪 开始 读 取 30 s 内 的 平均 值,即 为 怠 速污染物 测 量 结果;f)若 为 多 排气 管时,分 别取 各 排气 管 高 怠 速排放检 测 结果 的 平均 值和 怠 速排放检 测 结果 的 平均 值作 为 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值检 测 结果;g)若 车辆排气 管 长 度 小 于 测 量 深 度 时,应 使 用排气加 长 管;h)检 测 完 毕,撤除 取 样 探 头 和 发 动机转速 传 感 器,将 其 放 回 规定的 位置(取 样 探 头 不用 时 应 吊 挂,以 防止 污染和 损坏);i)对于 部分 点燃 式 发 动机汽车,由 于 结 构 原因 发 动机转速不能 到 达 GB 18285规定的 高 怠 速转速,在 排气污染物检 测时,应按 照 有关管理 部 门 的规定 处 理。5.6.3 汽油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见 附录 F。5.7 压燃式 发动机汽车 自由加速法排气烟度 检验(滤纸式烟度法)5.7.1 适 用 于对 低 速 货 车、三 轮汽车和 2001年 9月 30日 前 生产 的 在 用柴油汽车自由加速 状 态 下 排气烟度 测 量的 过程控 制。5.7.2 检验操作 应为:a)根据 电 子 显 示 屏 指示,引车 员 将 汽车 驶入 检 测 工 位,将 汽车 发 动机 达 到 规定的 热 状 态 后,处 于 怠 速工 况;b)测 量 开始 前,检验 员 将 油 门 踏板 迅 速 但 不 猛烈 地 踩 到 底,待 发 动机 达 到 最 大 转速 后 松 开 油 门 踏板,使 发 动机 恢复 至 怠 速。连续 进行三 次,以 清 除 排气 系 统 中 的 积 存 物;c)检验 员 将 取 样 探 头固 定 于 排气 管 内,插 入 深 度不 小 于 300 mm,并 使 其 中 心 线与 排气 管 轴线 平 行;d)检验 员 将 烟度 计 脚 踏板 开 关 固 定 在 油 门 踏板 上,根据 电 子 显 示 屏 指示,将 油 门 踏板 迅 速 但 不 猛烈 地 踩 到 底,计 算 机 或 烟度 计 完 成第 一 次采 样。松 开 油 门 踏板 约 10 s 后,电 子 显 示 屏 指示 进行第二 次 测 量,按以 上测 量 程 序共 要 完 成 四 次 测 量(完 成三 次 测 量 后,仪器 应 自动 或 手 动 用 压 缩 气 体清洗 取 样 管 及 取 样 头);e)计 算 机 或 烟度 计 自动 取 后 三 次 读 数 的 算 术 平均 值 为所 测 烟度值,并 在 电 子 显 示 屏 上 显 示 出 来。当 汽车 发 动机 出 现 黑 烟 冒 出 排气 管 的 时 间 和 抽 气 泵开始抽 气的 时 间 不 同 步 的 现象 时,应 取最 大 烟度值;f)撤除 固 定 于 排气 管 内 取 样 探 头,将 其 挂 回 规定的 位置。5.7.3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限值(滤纸式烟度法)见 附录 G。5.8 压燃式 发动机汽车 自由加速法排气烟度 检验(不透光烟度法)5.8.1 范围 适 用 于对 2001年 10月 1日 起 生产 的 在 用柴油汽车自由加速 状 态 下 排气烟度 测 量的 过程控 制。5.8.2 检验操作 5.8.2.1 检验 开始 前,应 做 好 以下 准 备 工作:a)被 检车辆 应 确 保 发 动机 处 于 热 状 态,并 且 工作 状 态 良 好;DB22/T 1800 2013 9 b)发 动机 应 充 分 预热,在 发 动机机油标 尺 孔 位置 测 得 的机油 温 度 应 达 到 80;如 果温 度 低 于 80,发 动机 也 应 处 于 热 状 态。因 车辆 结 构 原因,无 法 进行 温 度 测 量 时,可以 通过 其 它 方 法 使 发 动机 处 于 正常 运 转 温 度;c)根据 电 子 显 示 屏 指示,检验 员 应 采 用 至 少 三 次 自由加速 过程,清 除 排气 系 统 积 存 物。5.8.2.2 准 备 工作 结 束 后,检验 员 应进行以下 操作:d)本工 位 检验 员 目 测 检 测 车辆排气 系 统 的 相 关 部件 是 否 泄 漏。将 取 样 探 头 插 入 被 检车辆排气 管 内 至 少 300 mm并 固 定。e)在 每个 自由加速 循环 的 起 点 均 应 将 油 门 踏板 放 开 至 少 等 待 10 s,使 发 动机 包括 所 有 装 有 废 气涡 轮 增 压 的 发 动机,处 于 怠 速 状 态。f)根据 电 子 显 示 屏 指示,在 进行 自由加速 测 量 时,检验 员 应 在 1 s内,将 油 门 踏板 快 速、连续地 踩 到 底,使 喷 油 泵 在最 短 时 间内供 给 最 大 油量。g)对 每 一 个 自由加速 测 量 时,检验 员 在 松 开 油 门 踏板 前,发 动机 应 达 到 断 油 点 转速。对 带 自动 变 速 箱 的车辆,则应 达 到 制 造 厂申 明 的转速(如 果 没有 该 数 据 值,则应 达 到 断 油转速的 2/3)。h)计 算 结果 取最 后 三 次 自由加速 测 量 结果 的 算 术 平均 值,并 在 电 子 显 示 屏 上 显 示 出 来。在 计 算均 值 时,可以 忽略 与 测 量 均 值 相 差 很 大 的 测 量值。必 要 时,应 重 新 进行 检 测。5.8.3 柴油 车 自由加速烟度排放 标准 限值(不透光烟度法)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限值 见 附录 H。5.9 汽车 轮荷 及 整 车质量检测 5.9.1 范围 适 用 于 使 用汽车轮 重 仪 对 汽车轮 荷 及 整 车 质 量的检 测 过程控 制。5.9.2 检验操作 5.9.2.1 根据 电 子 显 示 屏 指示,引车 员 将 被 检车辆的 被 测 车 轴 以 不 大 于 5 km/h的速度 正直 驶入 轮 重 仪,待 被 测 车 轴 在 轮 重 台 中间 位置稳 定 后,轮 重 台 左右 仪 表 板 或 电 子 显 示 屏 上 显 示的 数 值 即 是 该 轴 的 左右 轮 荷 质 量。5.9.2.2 对于 通过 式轮 重 台,被 检车辆 应以 3 km/h左右 的速度 匀 速 通过 轮 重 台。5.10 汽车 制 动性 能 检测 5.10.1 范围 适 用 于 使 用 滚筒 反 力 式汽车制动试验台(以下 简 称 滚筒 制动台)、平 板 汽车制动试验台(以下 简 称平 板 制动台)对 汽车制动性能 进行 台试检 测 过程 的 控 制。5.10.2 滚筒制 动 台 检测操作 5.10.2.1 引车 员根据 电 子 显 示 屏 指示,将 汽车 以 不 大 于 5 km/h的车速 正直 驶入 制动台,置 前 轴 于 两 滚筒 的 中间,并 轻踩 制动 踏板,使被 检车辆 停 稳。5.10.2.2 置 变 速 器 于 空档,启 动制动台 滚筒 电 机,在 2 s 后 开始 采 样 并 保 持 足 够 的 采 样 时 间(5 s),测取 采 样 过程 的 平均 值作 为 车轮 阻 滞 力,与各 车轮 荷 的 百 分 比 即 为 该 车轮的 阻 滞 力 百 分 比。5.10.2.3 检验 员 按 电 子 显 示 屏 指示,将 制动 踏板踩 到 底(对 气 压 制动车辆)或 踩 到 制动性能检验 时 规定的制动 踏板 力,测取 制动 力 增 长 全 过程中 的 左、右 前轮制动 力 差和前轮制动 力 的 最 大 值,并 记录 左、DB22/T 1800 2013 10 右 车轮 是 否 抱死。在 制动检验 时,如 果 被 测 试车轮 在 滚筒 上 抱死,为了 获得 足 够 的附 着 力,允 许在 机动车 上 增 加 足 够 的附加 质 量 或 施 加 相 当 于 附加 质 量的作用 力(附加 质 量 或 作用 力 不 计 入 轴 荷),还 可 采 取防止 机动车 移 动的 措 施(例 如 加 三 角 垫 块 或 采 取 牵 引 等 方 法)。5.10.2.4 从 踩 制动 踏板 时 刻开始 到 同轴 左、右 轮 任 一 车轮 产生 抱死 滑 移 达 到 最 大 制动 力 的 时 刻 为 取 值区 间,测取 的制动 力 增 长 过程中同 时 刻 左右 轮制动 力 差的 最 大 值 为 左右 车轮制动 力 差的 最 大 值,用 该 值除 以 左、右 车轮 最 大 制动 力 中 的 大 值 或 静 态 轴 荷(除 前 轴 外的 其 它 轴 制动 力 小 于 该 轴轴 荷 的 60%时),得 到左右 轮制动 力 差 最 大 值 百 分 比 即 为 该 轴 不 平 衡 率。若 左右 车轮滑 移 率 均 不能 达 到 停 机 控 制要求的滑 移 率设 置 值,则 在 左、右两 个 车轮 均 达 到 最 大 制动 力 时 为 轴 不 平 衡 率 计 算 取 值 终 点。5.10.2.5 按 5.10.2.1、5.10.2.2、5.10.2.3操作 步 骤,依 次 检 测 后轴 车轮(及 其 它 各轴 车轮)的车 轮 阻 滞 力、左、右 轮制动 力 差和 最 大 制动 力 值。5.10.2.6 驻 车制动 轴 驻 车制动 力 检 测。在 进行 驻 车制动 力 检 测时,引车 员 松 开 行 车制动 踏板,操 纵 驻 车制动 装 置。驻 车制动 一 般 应 在 操 纵装 置 全 行 程 的 三 分 之 二以 内 产生 规定的制动 效 能;驻 车制动机 构 装 置 有 自动 调 节 装 置 时,允 许在 全 行 程 的 四 分 之 三以 内 达 到 规定的制动 效 能;棘 轮式制动操 纵装 置应 保 证 在 达 到 规定 驻 车制动 效 能 时,操 纵 杆往 复拉 动的 次 数 不 允 许 超 过 三 次。5.10.2.7 检 测 完 毕 后,引车 员根据 电 子 显 示 屏 指示,将 被 检车辆 以 不 大 于 5 km/h的车速 驶 离 制动台。5.10.2.8 台试检验 左右 轮制动 力 差不 合格,但 底盘动态检验 过程中 点 制动 时 车辆 无明显 跑 偏 现象 的,应 换 用 平 板 制动检验台 或 采 用 路 试 方 法检验。5.10.3 平板 制 动 台 检测操作 5.10.3.1 引车 员 将 被 检车辆 以 5 km/h 10 km/h的速度(或 制动检验台 生产厂家 推荐 的速度)滑 行,置 变 速 器 于 空档 后(对 自动 变 速 器 车辆 可位于“D”档),正直 平 稳 驶上 平 板。5.10.3.2 当 被 测 试车轮 均 驶上 平 板 时,急 踩 制动,使 车辆 停 止,测 得 各 车轮的轮 荷(对 乘 用车和 总 质量 小 于 3500 应为 动态轮 荷)、最 大 制动 力 等 数 值。5.10.3.3 重 新 起 动车辆,待 车辆 驻 车制动 轴 驶上 平 板 时 操 纵 驻 车制动操 纵装 置,测 得 驻 车制动 力 数 值。5.10.3.4 车辆制动 停 止 时 如 被 测 试车轮 已 离 开 平 板,则 此 次 制动 测 试 无 效,应 重 新测 试。5.10.3.5 对 制动 反 应 迟缓 的车辆,必 要 时 应 连接 踏板 开 关 信 号,检验车辆制动 协 调 时 间 是 否符 合 规定。5.10.4 汽车 制 动性 能 各 标准 限值 见附 录 I。5.11 汽车 转向轮 横 向 侧滑 量检测 5.11.1 范围 适 用 于 使 用汽车侧滑试验台(以下 简 称 侧滑台)对 非 独 立 悬架 汽车转向轮横向侧滑量值的检 测 过程 控 制。5.11.2 检验操作 5.11.2.1 根据 电 子 显 示 屏 指示,检验 员 将 被 检车辆 正直 居 中 驶 近 侧滑台,转向轮 处 于 侧滑台滑 板 正中 位置,在 驱 动 状 态 下以 不 高 于 5 km/h的车速 平 稳 通过 侧滑台。车辆 通过 滑 板 过程中 不 得 转动 方 向盘,不 得 踩 制动 踏板。5.11.2.2 当 转向轮 完 全 通过 滑 板 时,取 侧滑台 仪 表 板 或 电 子 显 示 屏 上 显 示 出 来 的 最 大 值,即 为 转向轮 横向侧滑量的检 测 值(m/km)。5.11.3 汽车 转向轮 横 向 侧滑 量标准 限值 见附 录 J。5.12 汽车前照 灯 发 光 强 度、照 射 位 置 偏移 量检测 DB22/T 1800 2013 11 5.12.1 范围 适 用 于 使 用前照灯检 测仪(以下称 灯光 仪)对 车辆前照灯的 发 光 强 度 及远、近 光光 束 照 射位置 检 测过程 的 控 制。5.12.2 检验操作 5.12.2.1 根据 电 子 显 示 屏 指示,检验 员 将 被 检车辆 停 在 灯光 仪 前 方 规定 距离 处,方 向 与 导 轨垂 直(或 使被 检车的 纵 向 中 心 线与 检 测 场 地 的 行 驶 标 志 线 平 行,如 不 平 行,车辆 应 重 新 停 放 或 采 用车辆 拨 正 器 对 被 检车辆 拨 正)。5.12.2.2 被 检车辆 应 在 空 载、轮 胎 气 压 正常、乘 坐 一 名 引车 员 的 条 件 下进行 检 测。同 时,被 检车辆 蓄 电池电 量 应 充 足,前照灯 配 光 镜 上 的 灰尘 应 清 除 干净。5.12.2.3 检验 员 置 变 速 器 于 空档,车辆 电源 处 于 充电 状 态,根据 电 子 显 示 屏 指示,开启 前照灯 远 光灯,给 灯光 仪 发出 启 动 测 量的指 令,仪器 自动 搜寻 被 检前照灯,并 测 量 其 远 光 发 光 强 度 及远 光照 射位置偏移 值。5.12.2.4 根据 电 子 显 示 屏 指示,被 检前照灯转 换 为近 光光 束,灯光 仪 自动检 测其 近 光光 束 明 暗截 止 线转 角(或 中 点)的照 射位置偏移 值。5.12.2.5 根据 电 子 显 示 屏 指示,按 上 述 5.12.2.3、5.12.2.4步 骤 完 成 车辆 所 有 前照灯的检 测。5.12.2.6 对 四 灯制前照灯 进行 检验 时,应 将 与 受 检灯 相 邻 的灯 遮蔽。5.12.2.7 灯光 仪 检 测 完 毕之 后 应 返 回 到 原 位,检 测 结 束。5.12.3 车辆前照 灯 发 光 强 度 及 远、近 光光 束 照 射 位 置 偏移 量标准 限值 见附 录 K。5.13 汽车 制 动性 能路试 检测 5.13.1 范围 适 用 于 使 用汽车 便携 式制动性能 测 试 仪(下 简 称 测 试 仪)对 汽车制动性能 进行 路 试检 测 和 驻 车制动 性能 路 试检验 过程 的 控 制。5.13.2 路试 检测操作 5.13.2.1 试验 路 段 长 度不 小 于 100 m,宽 度不 小 于 6 m,纵 向 坡 度不 大 于 1%,应 在 试验 路 段 上 画 出 试验 通 道 宽 度 线(2.5 m 和 3 m);路 两端头 应 设 置 安全标 志,且 有 安全指 挥 人 员控 制 测 试 道路 保 证 安全。5.13.2.2 汽车 开 至 测 试 道路 起 始 端,按 照要求安 装 测 试 仪,检验 员 按 照机动车 类型 将 汽车加速 至 规定 速度,进行 紧 急 制动(踏板 力应 控 制 在 规定范围 之 内),直 至 汽车 完 全 停 止,测 试 仪 显 示 测 试 结果.5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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