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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办公用房配置要求》DB1411/T 60-20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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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办公用房配置要求》DB1411/T 60-2023.pdf

吕 梁 市 地 方 标 准D B 1 4 1 1/T 6 0 2 0 2 3机 关 办 公 用 房 配 置 要 求2 0 2 3-1 2-0 7 发 布 2 0 2 4-0 3-0 7 实 施吕 梁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I C S 0 3.1 6 0C C S A 1 21411D B 1 4 1 1/T 6 0 2 0 2 3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总 体 要 求.15 配 置.16 档 案 管 理.4附 录 A(规 范 性)办 公 用 房 类 型 及 规 划 标 准.5附 录 B(资 料 性)吕 梁 市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核 查 表.7D B 1 4 1 1/T 6 0 2 0 2 3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定 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吕 梁 市 机 关 事 务 服 务 中 心 提 出,组 织 实 施 和 监 督 检 查。吕 梁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对 标 准 的 组 织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本 文 件 由 吕 梁 市 机 关 事 务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吕 梁 市 机 关 事 务 服 务 中 心。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刘 建 峰、刘 忠 海、李 玮、薛 小 保、薛 晓 慧、王 红 红。D B 1 4 1 1/T 6 0 2 0 2 31机 关 办 公 用 房 配 置 要 求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配 置 的 术 语 和 定 义、总 体 要 求、配 置 和 档 案 管 理。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的 配 置 工 作。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D B 1 4/T 2 0 0 8-2 0 2 0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处 置 利 用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机 关全 市 范 围 内 的 党 政 机 关 和 事 业 单 位,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党 的 机 关、人 大 机 关、行 政 机 关、政 协 机 关、监察 机 关、审 判 机 关、检 查 机 关 等 机 关 单 位,以 及 工 会、共 青 团、妇 联 等 人 民 团 体。3.2办 公 用 房机 关 占 有、使 用 或 者 可 以 确 认 属 于 机 关 资 产 的,为 保 障 机 关 正 常 运 行 需 要 设 置 的 基 本 工 作 场 所,包括 基 本 办 公 用 房(办 公 室、服 务 用 房、设 备 用 房)和 附 属 用 房。4 总 体 要 求4.1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实 行 统 一 配 置 管 理,由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组 织 实 施。4.2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配 置 管 理 工 作 应 经 严 格 审 核 后,在 现 占 有 使 用 办 公 场 所 的 基 础 上 合 理 配 置。4.3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配 置 管 理 工 作 应 接 受 各 部 门 和 社 会 监 督。5 配 置5.1 配 置 流 程办 公 用 房 配 置 流 程 见 图 1。D B 1 4 1 1/T 6 0 2 0 2 32图 1 办 公 用 房 配 置 流 程 图5.2 申 请5.2.1 申 请 条 件5.2.1.1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情 况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可 向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配 置 申 请:机 关 无 办 公 用 房 的;按 照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标 准,或 者 根 据 工 作 需 要,现 有 办 公 用 房 面 积 不 达 标 准 的;办 公 用 房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的;现 有 办 公 用 房 因 办 公 环 境、资 产 类 型 等 原 因 不 适 宜 再 作 为 办 公 使 用 的;新 设 立 机 构 的;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变 化 的;D B 1 4 1 1/T 6 0 2 0 2 33 办 公 用 房 需 拆 除 或 土 地 收 储 和 房 屋 被 征 收 的;异 地 拆 迁 的;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形 式。5.2.1.2 机 关 根 据 实 际 工 作 需 求,按 标 准 提 出 办 公 用 房 配 置 申 请。办 公 用 房 类 型 及 标 准 见 附 录 A。5.2.2 申 请 材 料办 公 用 房 配 置 申 请 材 料 应 包 含:提 出 配 置 办 公 用 房 书 面 申 请 材 料(配 置 办 公 用 房 的 原 因 和 需 求 等);申 请 机 关(简 称“申 请 单 位”)的 编 制 文 件 及 正 式 人 员 编 制 名 单、实 发 人 员 工 资 名 单;现 办 公 用 房 使 用 基 本 情 况,包 括 办 公 地 址、面 积、自 然 间 数 和 办 公 用 房 平 面 图(注 明 房 间 号、使 用 面 积、科 室 名 称、工 作 人 员 姓 名、领 导 班 子 成 员 需 注 明 级 别)。5.3 审 核 审 批5.3.1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主 要 通 过 以 下 方 式 对 申 请 单 位 的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现 场 核 查,并 填写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核 查 表(附 录 B):通 过 查 阅 房 屋 权 属 证、建 筑 图 纸、出 租 出 借 合 同、单 位 主 要 职 责、内 设 机 构、人 员 编 制 等 资料 的 方 式,重 点 核 查 办 公 用 房 坐 落 位 置、建 筑 面 积、出 租 出 借 等 情 况;通 过 现 场 测 量 的 方 式,重 点 核 查 办 公 用 房 使 用 面 积、功 能 设 置、空 置 等 情 况;通 过 座 谈 了 解 的 方 式,重 点 核 查 办 公 用 房 使 用 需 求、物 业 管 理、存 在 的 困 难 等 情 况。5.3.2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现 场 核 查 结 果,结 合 办 公 用 房 存 量 以 及 申 请 单 位 用 房 需 求、申 请 配 置 形式、地 点、面 积 等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后,提 出 办 公 用 房 配 置 意 见,配 置 意 见 及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调 剂:1)现 有 存 量 办 公 用 房 资 源 可 以 满 足 需 要 的,采 取 调 剂 方 式 进 行 配 置;2)可 跨 系 统、跨 区 域 进 行 调 剂。跨 系 统 调 剂 时,应 征 求 办 公 用 房 的 占 有 使 用 单 位 意 见;3)垂 直 管 理 机 构、跨 层 级 办 公 用 房 的 调 剂 使 用 应 按 照 D B 1 4/T 2 0 0 8-2 0 2 0 的 5.5.2 执 行。b)置 换:1)采 取 置 换 方 式 配 置 办 公 用 房 的,应 严 格 履 行 审 批 程 序,执 行 新 建 办 公 用 房 各 项 标 准,并 按规 定 组 织 资 产 评 估,置 换 所 得 超 出 面 积 标 准 的 办 公 用 房 由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统 一 调 剂,置 换 所 得 收 益 按 照 非 税 收 入 有 关 规 定 管 理;2)置 换 旧 房 的,由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会 同 发 改、财 政 部 门 报 政 府 审 批;置 换 新 房 的,应 依 据5.3.2 的 d)执 行。c)租 用:1)无 法 通 过 调 剂 配 置 解 决 办 公 用 房 需 求 的,由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租 房 临 时 过 渡;2)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申 请 单 位 的 办 公 用 房 需 求 或 统 筹 各 机 关 单 位 办 公 用 房 需 求 后,编 制租 用 方 案,经 审 核、审 批、备 案 后,统 一 租 用 办 公 用 房,安 排 使 用;3)租 用 办 公 用 房 的 机 关 以 年 为 周 期,提 前 1 个 月 向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下 个 周 期 的 办 公 用房 租 用 申 请;4)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申 请 单 位 人 员 编 制 数 及 业 务 需 要 确 定 租 赁 面 积,按 照 厉 行 节 约、满足 办 公 需 要 的 原 则 租 赁 办 公 用 房;5)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租 赁 协 议 由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签 署,并 根 据 使 用 单 位 需 要 对 房 屋 进 行 简 单 维修(含 装 修),使 其 具 备 办 公 条 件 后 移 交 给 使 用 单 位;6)租 赁 费 用 的 确 定 应 参 考 具 备 资 质 的 第 三 方 机 构 提 供 的 评 估 结 果。d)建 设:D B 1 4 1 1/T 6 0 2 0 2 341)无 法 通 过 调 剂、置 换、租 用 配 置 办 公 用 房,或 者 申 请 单 位 业 务 涉 及 国 家 秘 密、国 家 安 全 等特 殊 情 况 的,可 以 采 取 建 设 方 式 配 置;2)建 设 包 括 新 建、扩 建、改 建、购 置;3)建 设 应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从 严 控 制,在 申 报 前 由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必 要 性 审 查 意 见 并严 格 履 行 审 批 程 序。5.3.3 配 置 意 见 应 由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会 同 相 关 部 门 审 核、报 本 级 主 管 部 门 审 批,并 向 财 政 等 相 关 部门 备 案。5.4 实 施 对 接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应 及 时 将 经 过 审 核 审 批 的 配 置 意 见 传 达 至 申 请 单 位,并 进 行 实 施 前 的 确 认 对 接,对 接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房 屋 坐 落 位 置;使 用 面 积;具 体 楼 层、间 数、朝 向;物 业 管 理 情 况;使 用 要 求;产 权 及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等。5.5 签 订 协 议实 施 对 接 完 成 后,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与 申 请 单 位 签 订 办 公 用 房 配 置 相 关 协 议。5.6 移 交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协 议 内 容 移 交 办 公 用 房。6 档 案 管 理6.1 整 栋 办 公 楼 配 置 的,原 房 屋 产 权 单 位 将 房 屋 产 权、固 定 资 产 账 务 管 理 及 资 产 报 表 信 息 报 送 等 工 作全 部 移 交 至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同 时 报 财 政 部 门 办 理 资 产 管 理 变 更 和 账 务 处 理 等 相 关 手 续。6.2 非 整 栋 办 公 用 房 配 置 的:房 屋 产 权 单 位 办 公 地 点 未 变 动 的,房 屋 产 权、资 产 管 理、报 表 信 息 报 送 等 由 原 产 权 单 位 负 责;房 屋 产 权 单 位 办 公 地 点 调 整 变 动 的,原 房 屋 产 权 单 位 将 房 屋 产 权、固 定 资 产 账 务 管 理 及 资 产报 表 信 息 报 送 等 工 作 全 部 移 交 至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同 时 报 财 政 部 门 办 理 资 产 管 理 变 更 和 账务 处 理 等 相 关 手 续。6.3 集 中 办 公 区 的 办 公 用 房 配 置,其 房 屋 权 属、财 务 管 理、资 产 报 表 等 由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进 行 管 理。6.4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应 做 好 办 公 用 房 配 置 档 案 的 管 理 工 作,档 案 管 理 期 限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执 行。办 公用 房 配 置 工 作 档 案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纸 质 及 电 子 材 料:机 关 申 请 材 料;办 公 用 房 核 查 表;领 导 签 批、配 置 意 见;使 用 协 议 等。D B 1 4 1 1/T 6 0 2 0 2 35A A附 录 A(规 范 性)办 公 用 房 类 型 及 规 划 标 准A.1 办 公 用 房 类 型办 公 用 房 类 型 见 表 A.1。表 A.1 办 公 用 房 类 型办公用房 包括内容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 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设备用房包括 变配 电室、水泵 房、水 箱间、中水 处理间、锅 炉房(或热 力交换 站)、空 调机 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附属用房 包括食堂、停车库(汽车库,自行车库,电动车、摩托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注:表中所称领导人员是指独立法人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A.2 规 格 标 准A.2.1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标 准 和 人 均 使 用 面 积 按 表 A.2 和 表 A.3 标 准 核 定。表 A.2 各 级 工 作 人 员 办 公 室 使 用 面 积类 别 适用对象 使用面积不超过(/人)市级机关市级正职 4 2市级副职 3 0正局(处)级 2 4副局(处)级 1 8科级以及科级以下 9县级机关县级正职 3 0县级副职 2 4正科级 1 8副科级 1 2科级以下 9乡镇机关乡级正职 不超过县级副职乡级副职 不超过县级正科乡级以下 不超过县级副科注:各单位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 2 6 m2以内或使用面积人均 1 6 m2以内。D B 1 4 1 1/T 6 0 2 0 2 36表 A.3 服 务 用 房 人 均 使 用 面 积类 别 使用面积(/人)计算方法市级机关 6 8 2 0 0 人及以下取上限,4 0 0 人及以上取下限,中间值用公式(1 0 0 0-x)/1 0 0 计算确定。县级机关 6 8 1 0 0 人及以下取上限,2 0 0 人及以上取下限,中间值用公式(5 0 0-x)/5 0 计算确定。乡级机关 6 8/注:表中x 为编制定员。A.2.2 各 独 立 办 公 机 关 单 位 办 公 用 房 可 设 置 一 个 容 纳 全 体 人 员 参 加 的 大 型 会 议 室,并 根 据 人 员 规 模 设 置包 括 党 组(党 委)会 议 室、电 视 电 话 会 议 室 在 内 的 若 干 大、中、小 型 会 议 室,也 可 根 据 人 员 规 模 设 置 接待 室;集 中 办 公 单 位 应 充 分 利 用 公 共 服 务、设 备、附 属 设 施 用 房,打 破 系 统、部 门 之 间 的 界 限,实 行 统一 规 划、集 中 管 理、共 享 使 用。A.2.3 设 备 用 房 使 用 面 积 应 根 据 地 理 位 置、建 设 规 模 以 及 相 关 设 备 需 求 确 定,宜 按 办 公 室 和 服 务 用 房 使用 面 积 之 和 的 9%测 算。A.2.4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应 合 理 确 定 门 厅、走 廊、电 梯 厅 等 面 积,提 高 使 用 面 积 系 数。基 本 办 公 用 房 建 筑 总使 用 面 积 系 数,多 层 建 筑 不 应 低 于 6 5%,高 层 建 筑 不 应 低 于 6 0%。A.2.5 附 属 用 房 建 筑 面 积,不 应 超 过 下 列 规 定:食 堂:食 堂 餐 厅 及 厨 房 建 筑 面 积 按 编 制 定 员 计 算,编 制 定 员 1 0 0 人 及 以 下 的,人 均 建 筑 面 积为 3.7;编 制 定 员 超 过 1 0 0 人 的,超 出 人 员 的 人 均 建 筑 面 积 为 2.6。停 车 库:总 停 车 位 数 应 满 足 城 乡 规 划 建 设 要 求,汽 车 库 建 筑 面 积 指 标 为 4 0/辆,超 出 2 0 0个 车 位 以 上 部 分 为 3 8/辆,可 设 置 新 能 源 汽 车 充 电 桩;自 行 车 库 建 筑 面 积 指 标 为 1.8/辆;电 动 车、摩 托 车 库 建 筑 面 积 指 标 为 2.5/辆。警 卫 用 房:宜 按 警 卫 编 制 定 员 及 武 警 营 房 建 筑 面 积 标 准 计 算,人 均 建 筑 面 积 为 2 5。A.2.6 人 防 设 施:应 按 国 家 人 防 部 门 规 定 的 设 防 范 围 和 标 准 计 列 建 筑 面 积,本 着 平 战 结 合、充 分 利 用 的原 则,在 平 时 可 以 兼 作 地 下 车 库、物 品 仓 库 等。A.2.7 特 殊 行 业 或 部 门(如 公 检 法、档 案 局、培 训 中 心 等)办 公 用 房 的 面 积 标 准 由 本 单 位 提 出 申 请,并附 相 关 行 业 规 定 标 准 后 经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审 核,批 准 后 确 定。D B 1 4 1 1/T 6 0 2 0 2 37B B附 录 B(资 料 性)吕 梁 市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核 查 表机 关 办 公 用 房 核 查 表 见 表 B.1。表 B.1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核 查 表核查时间被核查单位参加人员核查情况一、单位情况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二、办公用房情况现有用房坐落位置: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产权归属:功能设置:空置情况:出租出借情况:二、需求情况办公用房使用需求:物业管理需求:目前存在的困难:备注被核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公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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