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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工作规范DB4205/T125 -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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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工作规范DB4205/T125 -2024.pdf

ICS 03.160 CCS A 00 4205 宜昌市地方标准 DB 4205/T 1252024 市场监督 管理信用 修复管理 工作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market supervision-Credit repair management 2024-01-25 发布 2024-02-26 实施 宜昌市市 场监督 管 理局 发 布 DB 4205/T 125 2024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1 3 术 语和 定义.1 4 基 本原 则.1 5 信 用修 复管 理.1 附录A(资 料性)信用 修复申 请书.5 附录B(资 料性)守信 承诺书.7 附录C(资 料性)信用 修复申 请不 予受 理通 知书.8 附录D(资 料性)信用 修复决 定审 批表.9 附录E(资 料性)准予 信用修 复决 定书.10 附录F(资 料性)不予 信用修 复决 定书.12 附录G(资 料性)信用 修复协 助函.14 附录H(资 料性)撤销 信用修 复决 定书.15 参考文 献.17 DB 4205/T 125 2024 II 前 言 本文件 按照GB/T 1.1 2020 标准 化工 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化 文件 的结构 和起草 规则 的规 定起草。本文件 由宜 昌市 信息 与标 准化所 提出。本文件 由宜 昌市 市场 监督 管理局 归口。本文件 主要 起草 单位:宜 昌市信 息与 标准 化所、宜 昌市市 场监 督管 理局。本文件 主要 起草 人:郑静 媛、吴 冬云、高 光林、胡 云、张 琴剑、张 笛、张雷、陈良、程 世柱、赵 雅琴、冯 茜。本文件 实施应 用中 的疑问,请反 馈至宜 昌市 信息与 标准化 所,联 系电 话:0717-6340026,邮 箱:。DB 4205/T 125 2024 1 市 场监督 管理信用 修复管 理工作规 范 1 范围 本文件 规定 了市 场监 督管 理部门 开展 信用 修复 工作 应遵循 的基 本原 则、信 用修 复类型、条件、途径、责任机 构、方式 及工 作要 求等内 容。本文件 适用 于本 市行 政区 域内县 级以 上市 场监 督管 理部门 对经 营主 体开 展的 信用修 复管 理工 作。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本文件 没有 规范 性引 用文 件。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信用修 复 credit repair 市场监 督管 理部 门按 照规 定的程 序,将符 合条 件的 当事人 依法 移出 经营 异常 名录、恢复 个体 工商 户正常记 载状 态,提 前移 出 严重违 法失 信名 单,提 前 停止通 过国 家企 业信 用信 息公示 系统(以下 简称 公 示系统)公 示行 政处 罚相 关 信息,并 依法 解除 相关 管 理措施,按照 规定 及时 将 信用修 复信 息与 有关 部门 共享。4 基本原 则 市场监 督管 理部 门应 按照“谁列 入(标 注)、谁 修复”、“谁处 罚、谁 修复”、“谁认 定、谁 修复”原则依 法依 规、公正 公开、便捷 高效、审 慎适 度实 施信用 修复 管理。5 信用修 复管 理 信用修 复类 型 包括但 不限 于以 下内 容:a)经营异 常名 录(经营 异常 状态)信用 修复;b)严重违 法失 信名 单信 用修 复;c)行政处 罚信 息信 用修 复。信用修 复条 件 5.2.1 被列入 经营异 常名 录或被 标记为 经营异 常状 态的当 事人,符合下 列情 形之一 的,可 以向市 场 监管部门 申请 信用 修复:a)补报未 报年 份年 度报 告并 公示;b)已经履 行即 时信 息公 示义 务;c)已经更 正其 隐瞒 真实 情况、弄虚 作假 的公 示信 息;DB 4205/T 125 2024 2 d)依 法 办理 住 所或 者经 营 场所 变 更登 记,或 者当 事 人提 出 通过 登 记的 住所 或 者经 营 场所 可 以 重新取得 联系。5.2.2 被列入 严重 违法 失信 名单 满一年,且符 合下 列情 形 的当事 人,可以 向市 场监 管部门 申请 信用 修复:a)已经完 全履 行行 政处 罚决 定中规 定的 义务;b)已 经主 动消 除危 害后 果和 不良影 响;c)未再受 到市 场监 督管 理部 门较重 行政 处罚。依照法 律、行政 法规 规定,实施 相应 管理 措施 期限 尚未届 满的,不 得申 请提 前移出。5.2.3 仅受到 通报批 评和 较低数 额罚款 的行政 处罚 信息自 公示之 日起届 满三 个月的,停止 公示,其 他行政处罚信 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 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 一年,且符合下列情 形的 当事 人,可以 向市场 监管 部门 申请 信用 修复:a)已经完 全履 行行 政处 罚决 定中规 定的 义务;b)已经主 动消 除危 害后 果和 不良影 响;c)未因同 一类 违法 行为 再次 受到市 场监 督管 理部 门行 政处罚;d)未在经 营异 常名 录和 严重 违法失 信名 单中。当事人 受到 责令 停产 停业、限制 开展 生产 经营 活动、限制 从业、降 低资 质等 级、吊 销许 可证 件、吊销营业 执照 以及 国家 市场 监督管 理总 局规 定的 其他 较为严 重行 政处 罚的,不 得提前 停止 公示。信用修 复途 径 5.3.1 被列入 经营异 常名 录或者 被标记 为经营 异常 状态的 当事人,可以 通过 国家企 业信用 信息公 示 系统(湖 北)网上 申请 信用 修复。5.3.2 按照“谁列入(标 注)、谁修复”、“谁处 罚、谁 修复”、“谁 认定、谁修 复”原 则,当 事 人可以向 作出 决定 的市 场监 督管理 部门 线下 申请 信用 修复。信用修 复责 任机 构 5.4.1 经营异 常名 录信 用修 复由 作出列 入决 定的 市场 监管 部门信 用监 管机 构负 责。5.4.2 恢复个 体工商 户正 常记载 状态由 作出标 记的 市场监 管部门 信用监 管机 构(或 辖区市 场监管 所)负责。5.4.3 行政处 罚信 息信 用修 复由 作出行 政处 罚决 定的 市场 监管部 门执 法办 案机 构负 责。5.4.4 严重违 法失 信名 单信 用修 复由市 场监 管部 门作 出列 入决定 的机 构负 责。5.4.5 其他部 门信用 修复 由作出 决定的 部门依 据其 部门规 定作出 信用修 复决 定后,函告同 级市场 监 管部门信 用监 管机 构配 合处 理。信用修 复方 式 包括移 出经 营异 常名 录、恢复个 体工 商户 正常 记载 状态、提 前移 出严 重 违 法 失信名 单、提 前停 止通过公示 系统 公示 行政 处罚 信息等 方式。信用修 复工 作要 求 5.6.1 信用修 复材 料审 核 5.6.1.1 市场监 管部门 应对 当事人 提交信 用修复 的材 料进行 审核,主要包 括 信用修 复申请 书(见附录 A);守 信承 诺书(见 附 录 B);履 行法 定义务、纠 正违 法行 为的 相关材 料。DB 4205/T 125 2024 3 5.6.1.2 市场监 督管 理部 门可 以采 取网上 核实、书 面核 实、实 地核实 等方 式,对当 事人 履 行法定 义务、纠正违 法行 为等 情况 进行 核实。5.6.2 信用修 复程 序 5.6.2.1 经营异 常名 录、恢复 个体 工商户 正常 记载 状态 信用 修复应 按照 下列 程序 办理:a)申 请。当 事 人可 以向 作 出列 入 决定(作出 标记)的市 场 监管 部 门信 用监 管 机构(或辖 区 市 场监 管 所),或者 通过 国 家企 业 信用 信 息公 示系 统 线上 提 出申 请,填 写并 提 交 信 用修 复 申 请书、守 信承 诺书。b)受理。信用 监管 机构(或 辖区市 场监 管所)应 当自 收到申 请之 日起 2 个工 作 日内作 出是 否 受理 的 决定。申请 材料 齐 全、符 合法 定 形式 的,应 当予 以 受理。不予 受理 的,应 当 填写 信 用修复申 请不 予受 理通 知书(见 附 录 C)告知 当事 人,并 说明 理由。c)核实。信用监管机构(或辖区市场监管所)对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等情况 进行 核 实。对 需要 实地 核 查的,由辖 区 市场 监管 所 进行 核 查并 提 出初 审意 见,报 信 用监 管 机 构审核,填写 信 用修 复决 定审批 表(见 附 录D)。d)决定。作出 列入 决定(作 出 标记)的市 场监 管部 门应 当自受 理之 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作 出决 定。准予信 用修 复的,填写 准予信 用修 复决 定书(见附 录 E)并 修复;不 予信 用修复 的,填 写不予 信用 修复 决定 书(见附 录F)告知 当事 人,并 说明理 由。5.6.2.2 严重违 法失 信名 单信 用修 复应按 照下 列程 序办 理:a)申 请。当 事 人向 作出 列 入决 定 的机 构 申请 信用 修 复,填 写 信 用修 复申 请 书、守 信 承 诺书,并提 交履 行法 定义 务、纠 正违 法行 为的 相关 材料。b)受理。作出 列入 决定 的机 构应当 自收 到申 请之 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 作出 是否 受 理的决 定。申 请材料齐 全、符 合法 定形 式 的,应当 予以 受理,并填 写 信用 修复 决定 审批 表。不 予受 理的,填写 信用 修复 申请 不予 受理通 知书,告知 理由。c)核实。作 出列 入决 定的 机 构对当 事人 履行 法定 义务、纠 正违 法行 为等 情况 进 行核实,填写 信用修复 决定 审批 表。d)决定。作 出列 入决 定的 机 构应当 自受 理之 日 起15 个 工作日 内作 出决 定。准 予 信用修 复的,填写准 予信 用修 复决 定书,并 自作 出决 定之 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移 出严 重 违法失 信名 单,停 止 公示 相 关信 息,并 依法 解 除相 关 管理 措施。不予 信 用修 复 的,填写 不予 信 用修 复 决 定书并 告知 当事 人。5.6.2.3 行政处 罚信 息信 用修 复应 按照下 列程 序办 理:a)申请。当 事人 向作 出行 政 处罚决 定的 执法 办案 机构 申请信 用修 复,填 写 信 用修复 申请 书、守信 承诺 书,并 提交 履行法 定义 务、纠正 违法 行为的 相关 材料。b)受理。执法 办案 机构 应当 自收到 申请 之日 起 2 个 工 作日内 作出 是否 受理 的决 定。申 请材 料 齐全、符合 法 定形 式的,应当 予 以受 理,并 填写 信用 修 复决 定 审批 表。不 予 受 理的,填 写信用 修复 申请 不予 受理 通知书,告知 理由。c)核 实。执 法 办案 机构 对 当事 人 履行 行 政处 罚决 定 中规 定 的义 务、纠 正违 法 行为 等 情况 进 行 核实,填 写 信用 修复 决定 审批表。d)决定。执 法办 案机 构应 当 自受理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作出 决定。准予 信用 修 复的,填 写 准予信用 修复 决定 书,并 自作出 决定 之日 起 3 个 工 作日内,停 止公 示相 关信 息,并 依法 解 除相关管 理措 施。不予 信用 修复的,填 写 不予 信用 修复决 定书 并 告知 当事 人。5.6.3 迁入、迁出 经营 主体 信用 修复 DB 4205/T 125 2024 4 因当事 人住 所(经营 场所)迁移,登记 机关 发生 变 更的,由作 出决 定(或 标 记)的 市场 监管 部门 负责信用 修复。当事 人迁出 本省的,作出 决定 的市场 监管部 门应当 自作 出信用 修复决 定之日 起3个 工作 日内,填 写信 用修 复协助 函(见附录G),将相 关 信息交 换至登 记地(住所 地)市 场监管 部门,由 其协助停 止公 示相 关信 息。5.6.4 信用修 复撤 销 当事人 在信用 修复 过程中 故意隐 瞒真实 情况、弄虚 作假、情节严 重的,市场 监 管部门 应撤销 准予 信用修复 的决定,恢 复之前 状态,填写 撤销 信用修 复决定 书(见附 录H)告 知当事 人。市 场监 管部 门行政处 罚信 息、严重 违法 失信名 单公 示期 重新 计算。5.6.5 信用修 复联 动 5.6.5.1 建立健 全与 各 相关 部门行 政处 罚 信息信 用修 复联动 工 作机 制,非 本部 门公示 系统或 平台公 示的处罚 信息,按 照相 关规 定与作 出行 政处 罚决 定的 部门协 同处 置。5.6.5.2 当事人 因不 履约 践诺 被撤 销信用 修复 决定 的,记入 信用记 录,纳入 全国 信用 信息共 享平 台。DB 4205/T 125 2024 5 附录A(资料 性)信用修 复申 请书 表A.1 信用修 复申 请书/DB 4205/T 125 2024 6 1 2 3 4 5 DB 4205/T 125 2024 7 附录B(资料 性)守信承 诺书 DB 4205/T 125 2024 8 附录C(资料 性)信用修 复申 请不 予受 理通 知书 人 民法 院提 起 行政诉 讼。DB 4205/T 125 2024 9 附录D(资料 性)信用修 复决 定审 批表/DB 4205/T 125 2024 10 附录E(资料 性)准予信 用修 复决 定书/DB 4205/T 125 2024 11 DB 4205/T 125 2024 12 附录F(资料 性)不予信 用修 复决 定书/DB 4205/T 125 2024 13 DB 4205/T 125 2024 14 附录G(资料 性)信用修 复协 助函/5/DB 4205/T 125 2024 15 附录H(资料 性)撤销信 用修 复决 定书/DB 4205/T 125 2024 16 DB 4205/T 125 2024 17 参考文 献 1 国 务院 关于 印发 社 会 信用体 系建 设规 划纲 要(2014-2020 年)的通 知(国 发201421 号)2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失 信 约 束 制 度 构 建 诚 信 建 设 长 效 机 制 的 指 导 意 见(国 办 发202049号)3 市场 监督 管理 严重 违 法失信 名单 管理 办法(国家市 场监 督管 理总 局令 第44 号2021)4 市场 监督 管理 行政 处 罚信息 公示 规定(国家 市场监 督管 理总 局令 第45 号2021)5 市 场监 管总 局关 于印 发 市场 监督 管理 信用 修复 管理办 法 的通 知(国市 监信规20213 号)6 宜 昌市 市 场监 督 管理 局关 于 贯 彻落 实 市场 监 督管理 严 重 违法 失 信名 单 管理办 法 等3 个文 件 有关事项的 通知(宜 市监 文202283 号)7 失信 行为 纠正 后的 信 用信息 修复 管理 办法(试 行)(国 家发 展和 改革 委员 会令第58号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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