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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原环境 电动葫芦桥、门式起重机安全评估规程DB54/T 0301-20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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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原环境 电动葫芦桥、门式起重机安全评估规程DB54/T 0301-2023.pdf

1I C S 1 3.1 1 0C C S J 8 054西 藏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D B 5 4/T 0 3 0 1 2 0 2 3高 原 环 境 电 动 葫 芦 桥、门 式 起 重 机安 全 评 估 规 程2 0 2 3-1 1-1 5 发 布 2 0 2 3-1 2-1 5 实 施西 藏 自 治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5 4/T 0 3 0 1 2 0 2 3I目 次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要 求.25 安 全 评 估 流 程.46 安 全 评 估 报 告.1 0附 录 A(资 料 性)气 压、气 温 与 水 的 沸 点 等 参 数 与 海 拔 高 度 的 对 应 关 系.1 1附 录 B(资 料 性)环 境 条 件 分 级、环 境 代 号 及 各 类 环 境 的 严 酷 等 级.1 2附 录 C(资 料 性)确 定 起 重 机 械 限 制 示 例.1 4附 录 D(资 料 性)常 见 的 危 险 源 举 例.1 6附 录 E(资 料 性)起 重 机 安 全 评 估 报 告 参 考 格 式.1 7D B 5 4/T 0 3 0 1 2 0 2 3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中 国 特 种 设 备 检 测 研 究 院 提 出。本 文 件 由 西 藏 自 治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中 国 特 种 设 备 检 测 研 究 院、西 藏 自 治 区 特 种 设 备 检 测 所、汾 西 矿 业 集 团 柳 湾 煤 矿、北 京 市 丰 台 区 特 种 设 备 检 测 所、厦 门 市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所、湖 北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研 究 院 宜 昌 分 院、福 建 省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研 究 院、宿 州 市 特 种 设 备 监 督 检 验 中 心、烟 台 市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研 究 院、安 徽 省 铜 陵市 特 种 设 备 监 督 检 验 中 心。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史 一 生、于 中 强、扎 西 向 秋、旦 增 次 旺、罗 布 次 仁、吕 海 涛、尼 玛 扎 西、李 维、罗 布 次 仁、师 东 娜、伏 喜 斌、谢 磊、颜 朝 友、朱 林、朱 风 勇、杨 涛、拉 巴 次 仁、旦 增 让 真、久 美、普 布次 仁、吾 金 旦 增、杨 娜、旦 增 卓 玛、梁 春 德、李 连 超、高 旭 哲。D B 5 4/T 0 3 0 1 2 0 2 31高 原 环 境 电 动 葫 芦 桥、门 式 起 重 机 安 全 评 估 规 程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高 原 环 境 下 电 动 葫 芦 桥、门 式 起 重 机(以 下 称 起 重 机)安 全 评 估 工 作 的 机 构 与 人 员 要求、程 序 方 法、风 险 等 级 判 定 方 法 以 及 综 合 评 估 报 告 等 要 求。本 文 件 不 适 用 于 下 列 环 境 中 使 用 的 起 重 机:冶 金 环 境、防 爆 环 境。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3 8 1 1 起 重 机 设 计 规 范G B/T 6 0 6 7.1 起 重 机 械 安 全 规 程 第 1 部 分:总 则G B/T 1 5 7 0 6 机 械 安 全 设 计 通 则 风 险 评 估 与 风 险 减 小G B/T 1 6 8 5 6 机 械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实 施 指 南 和 方 法 举 例G B/T 4 1 5 1 0 起 重 机 械 安 全 评 估 规 范 通 用 要 求G B/T 1 4 0 9 2.3 机 械 产 品 环 境 条 件 高 海 拔G B/T 1 4 0 9 3.3 机 械 产 品 环 境 技 术 要 求 高 原 环 境G B/T 1 9 6 0 8.3 特 殊 环 境 条 件 分 级 第 3 部 分:高 原G B/T 2 0 9 6 9.1 特 殊 环 境 条 件 高 原 机 械 第 1 部 分:高 原 对 内 燃 动 力 机 械 的 要 求J B/T 3 6 9 5 电 动 葫 芦 桥 式 起 重 机J B/T 5 6 6 3 电 动 葫 芦 门 式 起 重 机T S G 5 1 起 重 机 械 安 全 技 术 规 程3 术 语 和 定 义G B/T 1 5 7 0 6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高 原 环 境海 拔 超 过 2 0 0 0 米 地 区 的 环 境 条 件。注:气 压、气 温 与 水 的 沸 点 等 参 数 与 海 拔 高 度 的 对 应 关 系 见 附 录 A。3.2安 全 评 估 对 象高 原 环 境 下 使 用 的 电 动 葫 芦 桥、门 式 起 重 机 本 体、机 构、系 统 及 零 部 件。3.3安 全 评 估通 过 对 安 全 评 估 对 象 的 设 计、制 造、使 用 管 理 进 行 调 查,检 查、测 量 和 测 试 起 重 机 电 气 系 统、钢 结构、安 全 保 护 装 置 的 损 伤、缺 陷、失 效 及 故 障 情 况。识 别 各 个 危 险 源 可 能 导 致 的 危 险 事 件,确 定 危 险 事D B 5 4/T 0 3 0 1 2 0 2 32件 可 能 发 生 的 概 率、严 重 程 度 和 风 险 等 级,并 对 高 原 环 境 条 件 下 使 用 的 电 动 葫 芦 桥、门 式 起 重 机 安 全 状况 等 级 进 行 综 合 判 定,给 出 安 全 状 况 结 论 的 活 动。3.4损 伤可 确 认 的,使 用 过 程 中 或 相 应 工 况 下 引 起 的 起 重 机 械 不 良 状 态。3.5缺 陷不 满 足 相 关 技 术 规 范 规 定 指 标 或 达 到 报 废 标 准 的 损 伤。3.6失 效产 品 完 成 要 求 功 能 能 力 的 中 断。注:失效后,产品处于故障状态。注:失效是一次事件,故障是一种状态。失效后一定会引起故障,但即使失效未发生,故障也可能存在。3.7故 障产 品 不 能 完 成 要 求 功 能 的 状 态。预 防 性 维 护 或 其 他 计 划 性 活 动 或 因 缺 乏 外 部 资 源 的 情 况 除 外。注:故障通常是产品自身失效引起的。注:实际中,术语“故障”和“失效”通常作为同义词使用。3.8风 险 等 级根 据 伤 害 发 生 的 概 率 与 伤 害 严 重 程 度 划 分 的 等 级。3.9危 险 事 件能 够 造 成 伤 害 的 事 件。注:危险事件的发生可以是短时间的,也可以是长时间的。3.1 0风 险 估 计确 定 伤 害 可 能 达 到 的 严 重 程 度 和 伤 害 发 生 的 概 率。3.1 1风 险 分 析对 安 全 评 估 对 象 的 安 全 状 况 等 级 的 确 定。3.1 2风 险 评 价以 风 险 分 析 为 基 础,判 断 是 否 已 达 到 风 险 减 小 的 目 标。3.1 3风 险 评 估包 括 风 险 分 析 和 风 险 评 价 在 内 的 全 过 程。4 基 本 要 求4.1 评 估 原 则D B 5 4/T 0 3 0 1 2 0 2 33基 于 风 险 管 理 的 思 想,应 用 科 学 的 风 险 分 析 工 具,对 高 原 环 境 下 使 用 的 起 重 机 使 用 过 程 中 的 安 全 性能 进 行 评 估。旨 在 降 低 在 用 起 重 机 使 用 过 程 的 风 险 从 而 达 到 安 全 生 产 的 目 的。4.2 评 估 情 形当 高 原 环 境 下 使 用 的 起 重 机 达 到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时,宜 开 展 相 关 评 估 工 作:达 到 或 超 过 设 计 使 用 年 限 的;临 近 设 计 使 用 年 限,且 使 用 环 境 达 到 气 候 条 件、特 殊 气 候 条 件、生 物 条 件、机 械 活 性 物 质 条件 较 高 等 级 的,条 件 分 级 见 附 录 B;频 繁 出 现 故 障 的;发 生 事 故 经 过 重 大 修 理、改 造 或 停 用 2 年 以 上 再 次 投 入 使 用 的;服 役 于 山 区 等 特 殊 的 地 理 环 境,因 施 工 条 件 需 要,非 常 规 设 计 安 装 的;政 府 监 察 部 门 或 检 验 人 员 认 为 有 必 要 的;使 用 单 位 的 设 备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需 求 的;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标 准 有 要 求 的。4.3 评 估 机 构从 事 起 重 机 安 全 评 估 工 作 的 机 构 应 具 备 独 立、公 正 开 展 安 全 评 估 的 资 源(包 括 人 员、试 验 检 测 仪 器等),及 有 效 实 施 的 质 量 保 证 体 系。4.4 评 估 机 构 制 度4.4.1 评 估 机 构 应 建 立 完 善 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对 安 全 评 估 工 作 进 行 质 量 控 制。对 安 全 评 估 结 果 的 公 正性 与 真 实 性 负 责。4.4.2 评 估 机 构 应 依 据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标 准 制 定 完 善 的 作 业 指 导 书 或 技 术 方 案,并 在 本 机 构 内 发 布 实施。4.4.3 评 估 机 构 应 成 立 包 括 组 长、组 员 在 内 的 评 估 小 组,负 责 完 成 起 重 机 械 安 全 评 估 工 作,评 估 小 组成 员 应 不 少 于 3 人,小 组 成 员 资 格 应 满 足 4.5 的 人 员 要 求。需 要 时,评 估 小 组 可 聘 请 本 技 术 领 域 的 专 家担 任 整 个 评 估 工 作 的 咨 询 任 务。4.5 评 估 人 员评 估 人 员 应 满 足 以 下 条 件:评 估 小 组 组 长 至 少 应 具 有 机 电 类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或 起 重 机 检 验 师 及 以 上 资 格,具 有 保 障 安 全 评估 工 作 公 正 实 施 的 组 织 能 力;评 估 小 组 组 员 应 具 有 5 年 以 上 的 起 重 机 检 验 检 测 或 起 重 机 械 相 关 专 业 的 工 作 经 历;熟 悉 与 起 重 机 械 相 关 的 法 规 标 准 与 安 全 技 术 规 范;熟 悉 安 全 评 估 工 作 的 技 术 要 求、评 估 流 程 和 评 估 方 法。4.6 评 估 仪 器 设 备评 估 仪 器 设 备 要 求 如 下:评 估 机 构 应 配 备 相 应 的 检 验 检 测 仪 器 设 备 及 分 析 软 件 以 满 足 整 个 评 估 工 作 的 开 展;评 估 过 程 中 所 涉 及 使 用 的 仪 器 设 备 及 分 析 软 件,应 按 规 定 进 行 检 验 或 校 准 且 精 度 等 级 应 满 足安 全 评 估 需 求,在 合 格 有 有 效 期 内 使 用。D B 5 4/T 0 3 0 1 2 0 2 344.7 安 全 评 估 现 场 环 境安 全 评 估 现 场 应 在 满 足 相 关 条 件 后,评 估 小 组 成 员 方 可 进 入 现 场 开 展 评 估 工 作。具 体 要 求 如 下:被 评 估 的 起 重 机 应 可 以 完 成 正 常 工 况 的 启 动、行 走、吊 载 及 制 动 动 作;评 估 现 场 的 警 戒 线 内 应 保 证 无 与 评 估 工 作 无 关 人 员 闯 入;评 估 现 场 附 近 应 无 影 响 评 估 人 员 安 全 的 其 他 作 业 活 动;如 遇 风 暴、强 紫 外 线 照 射、气 温 骤 降、雨 雪 等 恶 劣 天 气 应 采 取 相 应 措 施,暂 缓 现 场 评 估 工 作;根 据 现 场 实 际 情 况,配 备 1 名 警 戒 人 员 负 责 评 估 工 作 的 安 全 开 展。5 安 全 评 估 流 程5.1 评 估 协 议评 估 协 议 应 根 据 用 户 需 求,依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标 准 的 要 求 编 制 签 订,评 估 协 议 应 给 出 具 体 的 评 估 内容。5.2 评 估 项 目 启 动5.2.1 成 立 评 估 小 组。评 估 小 组 成 员 应 至 少 满 足 本 标 准 4.5 中 的 要 求。5.2.2 评 估 小 组 成 员 应 在 收 集 到 安 全 评 估 对 象 相 关 技 术 资 料、甲 方 技 术 需 求 并 完 成 现 场 踏 勘 后,形 成完 成 整 的 技 术 方 案 并 确 定 评 估 内 容,评 估 内 容 的 确 定 与 要 求 见 附 录 C。技 术 方 案 的 编 制 应 满 足 评 估 机 构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规 范 要 求 与 双 方 签 订 的 评 估 协 议 要 求。必 要 时,技 术 方 案 应 经 用 户 盖 章 确 认。5.3 收 集 评 估 对 象 信 息安 全 评 估 需 要 收 集 的 基 本 信 息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下 列 内 容:评 估 对 象 各 项 技 术 参 数,产 品 设 计 文 件(总 图、主 要 受 力 结 构 件 图、电 气 原 理 图、液 压 或 者 气动 系 统 原 理 图 等)、安 装 及 使 用 维 护 保 养 说 明;评 估 对 象 的 产 品 质 量 合 格 证;评 估 对 象 存 在 涉 及 改 造、重 大 修 理 的 情 况 时,应 提 供 改 造、重 大 修 理 的 设 计 文 件 及 有 关 证 明文 件;评 估 对 象 的 作 业 频 率、工 况 及 满 足 附 录 B 的 高 原 环 境 下 的 特 殊 自 然 条 件;评 估 对 象 历 史 检 验 报 告(含 委 托 检 验 报 告、自 检 报 告);评 估 对 象 的 使 用、维 修 保 养 记 录;与 评 估 对 象 相 关 的 其 他 资 料 文 件。5.4 确 定 评 估 对 象 的 限 制 内 容依 据 评 估 对 象 现 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标 准 和 相 应 的 设 计 文 件、安 装 及 使 用 维 护 保 养 说 明,识 别 其 在 使用 过 程 中 的 特 征 与 性 能 及 相 关 的 人 员、环 境 和 产 品。起 重 机 械 限 制 一 般 应 包 含 以 下 内 容:使 用 限 制,包 括 预 定 的 使 用 和 可 预 见 的 误 用;空 间 限 制,如 起 吊 条 件、机 构 运 转 范 围 等;时 间 限 制,如 结 构 和 零 部 件 的 设 计 使 用 年 限、检 验 周 期、维 护 保 养 周 期 等;其 他 限 制,如 使 用 场 所 是 否 露 天、防 爆 要 求、高 原 环 境 下 的 环 境 温 度、湿 度、紫 外 线 照 射 条件 等。注:起重机械限制的确定可参考附录D。D B 5 4/T 0 3 0 1 2 0 2 355.5 划 分 评 估 单 元根 据 评 估 对 象 的 特 点、功 能 及 危 险 相 关 性,宜 先 将 评 估 对 象 分 解 为 若 干 个 评 估 单 元,每 个 评 估 单 元可 分 解 为 若 干 个 评 估 项 目。评 估 人 员 也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将 评 估 项 目 进 一 步 细 分 成 若 干 子 项 目。当 把 起 重 机 械 整 体 作 为 评 估 对 象 时,可 将 其 划 分 成 以 下 评 估 单 元:a)资 料 性 文 件;b)使 用 环 境;c)主 要 受 力 结 构 件;d)起 升 机 构、大 车 运 行 机 构 及 主 要 零 部 件;e)电 气 系 统;f)安 全 保 护 装 置 与 防 护 装 置;g)其 他。5.6 危 险 识 别5.6.1 起 重 机 的 危 险 识 别 是 在 确 定 其 限 制 内 容 后 开 展 的 工 作。危 险 识 别 的 步 骤 是 系 统 识 别 起 重 机 生 命周 期 所 有 阶 段 可 合 理 预 见 的 危 险(永 久 性 危 险 和 意 外 突 发 危 险)、危 险 状 态 和 危 险 事 件。起 重 机 生 命 周期 阶 段 包 括:运 输,安 装;试 运 行 及 试 验 吊 装 阶 段;日 常 使 用 与 维 护 保 养 过 程;移 装、停 用 及 恢 复 使 用。目 前,有 很 多 系 统 性 识 别 危 险 的 方 法。最 常 用 的 有 自 上 而 下 法 与 自 下 而 上 法。如 图 1 所 示。图 1 自 上 而 下 和 自 下 而 上 的 方 法自 下 而 上 法,以 检 查 所 有 的 危 险 作 为 起 点,自 下 而 上 法 比 自 上 而 下 法 更 全 面 彻 底,但 可 能 需 要 的 时间 过 多,为 保 障 安 全 评 估 结 果 的 准 确 性,本 标 准 推 荐 使 用 自 下 而 上 法。5.6.2 危 险 识 别 的 工 具 使 用 表 格 表 述,可 参 照 G B/T 1 6 8 5 6 中 5.3.4 中 的 内 容。高 原 环 境 下 使 用 的 电 动葫 芦 桥、门 式 起 重 机 常 见 的 危 险 源 可 参 考 附 录 E 确 定。5.7 危 险 识 别 的 内 容危 险 识 别 主 要 针 对 评 估 对 象 的 资 料 性 文 件、金 属 结 构、各 机 构 系 统、使 用 环 境 及 安 全 部 件 等 部 分 的完 整 性、损 伤、缺 陷、失 效 及 故 障 情 况 进 行 判 断,分 析 可 能 发 生 的 危 险 事 件 及 可 能 产 生 的 伤 害。5.7.1 资 料 性 文 件D B 5 4/T 0 3 0 1 2 0 2 36起 重 机 应 建 立 完 整 的 技 术 档 案,专 机 专 档、长 期 保 存。评 估 工 作 对 资 料 性 文 件 的 完 整 性 及 匹 配 性 进行 判 断,至 少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评 估 对 象 的 出 厂 相 关 资 料;使 用 等 级 证 明 文 件;日 常 维 护 保 养 记 录、使 用 记 录;上 一 周 期 法 定 检 验 报 告;根 据 使 用 单 位 的 实 际 工 作 情 况 制 定 的 安 全 规 章 制 度、安 全 操 作 规 程 等 文 件;事 故 专 项 应 急 预 案 及 定 期 培 训、演 练 记 录;其 他 与 评 估 对 象 相 关 文 件。5.7.2 使 用 环 境使 用 环 境 评 估 是 对 起 重 机 本 身 的 运 行 条 件 及 与 使 用 场 地 环 境 的 匹 配 情 况 进 行 评 估。如 露 天、粉 尘、腐 蚀、辐 射、标 识、参 数 匹 配 等。5.7.3 金 属 结 构通 过 目 视 检 查、无 损 探 伤、尺 寸 测 量、应 力 测 试 等 方 式 对 起 重 机 的 金 属 结 构 进 行 检 测,确 定 危 险 类型、可 能 发 生 的 危 险 事 件 及 危 险 发 生 后 导 致 的 伤 害。金 属 结 构 危 险 识 别 如 表 1 所 示。表 1 金 属 结 构 危 险 识 别 示 例序号 评估 项目 评估 方法 条件 要求 危险 事件 伤害 的发生1外观质量检查目视检查主要受力结构件的腐蚀、焊缝裂纹、塑性变形及连接部位松动情况。满足 T S G 5 1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的相关要求。金属机构的折断、整机倾覆、物体打击等。人员伤亡、财产损失。2 无损检测通过磁粉、渗透检测金属结构母材及焊缝表面情况;通过超声、射线检测手段对金属结构及零部件内部缺陷进行检测。满足 J B/T 3 6 9 5 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与 J B/T5 6 6 3 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的相关要求。金属机构的折断、整机倾覆、物体打击等。人员伤亡、财产损失。3 尺寸测量通过测量主梁水平方向的弯曲、上拱度、上翘度、下挠度、腹板局部翘曲、主弦杆直线度、主支撑腿垂直度、磨损或腐蚀量等方法判断尺寸是否满足要求。满足 J B/T 3 6 9 5 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J B/T5 6 6 3 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与 G B/T 6 0 6 7.1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 1 部分:总则的相关要求。金属机构的折断、整机倾覆、物体打击、工作机构不能正常运转等。人员伤亡、财产损失。4 应力测试通过在主梁跨中下盖板、悬臂根部、跨端、主要受力结构件变截面等位置布设应力测点配合相应工况测得相应数据。计算结构不超过原计算应力值的 1 5%或极限状态下应力值不超过许用应力值。金属机构的折断、整机倾覆、物体打击等。人员伤亡、财产损失。5.7.4 机 构 系 统对 起 升 机 构、行 走 机 构 与 电 气 系 统 进 行 测 量、动 作 试 验、测 试。通 过 测 试 结 果 与 标 准 要 求 的 对 比 确定 危 险 类 型、可 能 发 生 的 危 险 事 件、及 危 险 发 生 后 导 致 的 伤 害。机 构 系 统 的 危 险 识 别 如 表 2 所 示。D B 5 4/T 0 3 0 1 2 0 2 37表 2 机 构 系 统 危 险 识 别 示 例序号 评估 项目 评估 方法 条件 要求 危险 事件 伤害 的发生1外观质量检查目视检查主要受力结构件的腐蚀、焊缝裂纹、塑性变形及连接部位松动情况。满足 T S G 5 1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的相关要求。金属机构的折断、整机倾覆、物体打击等。人员伤亡、财产损失。2 无损检测通过磁粉、渗透检测金属结构母材及焊缝表面情况;通过超声、射线检测手段对金属结构及零部件内部缺陷进行检测。满足 J B/T 3 6 9 5 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与 J B/T 5 6 6 3 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的相关要求。金属机构的折断、整机倾覆、物体打击等。人员伤亡、财产损失。3 尺寸测量通过测量主梁水平方向的弯曲、上拱度、上翘度、下挠度、腹板局部翘曲、主弦杆直线度、主支撑腿垂直度、磨损或腐蚀量等方法判断尺寸是否满足要求。满足 J B/T 3 6 9 5 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J B/T 5 6 6 3 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与G B/T 6 0 6 7.1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 1部分:总则的相关要求。金属机构的折断、整机倾覆、物体打击、工作机构不能正常运转等。人员伤亡、财产损失。4 应力测试通过在主梁跨中下盖板、悬臂根部、跨端、主要受力结构件变截面等位置布设应力测点配合相应工况测得相应数据。计算结构不超过原计算应力值的 1 5%或极限状态下应力值不超过许用应力值。金属机构的折断、整机倾覆、物体打击等。人员伤亡、财产损失。5.8 风 险 等 级 的 确 定根 据 5.7 的 内 容 对 评 估 对 象 开 展 包 括 检 验 检 测 与 测 量 计 算 的 风 险 估 计 工 作,包 括 整 机 宏 观 检 查、尺寸 测 量、腐 蚀 检 测、无 损 检 测、应 力 测 试、仿 真 分 析 等 内 容。根 据 每 种 危 险 源 可 能 发 生 的 概 率 与 危 险 的伤 害 程 度,推 荐 使 用 风 险 矩 阵 法 确 定 对 应 的 风 险 等 级。5.8.1 伤 害 发 生 的 概 率伤 害 发 生 的 概 率 一 般 从 环 境 的 不 安 全 因 素、设 备 的 不 安 全 状 态、人 员 的 不 安 全 行 为 三 个 方 面 进 行 考虑,包 含 了 人 员 暴 露 于 危 险 环 境 中 可 能 发 生 伤 害 的 概 率;因 危 险 发 生 导 致 的 伤 害 发 生 的 概 率;避 免 或 限制 伤 害 的 可 能 性。结 合 相 关 法 规 标 准 的 规 定 要 求 与 专 家 经 验 进 行 判 断,划 分 出 伤 害 发 生 的 概 率,如 表 3所 示。表 3 伤 害 发 生 概 率 的 等 级序号 发生概率的等级 发生概率的情况描述1 等级“A”极可能发生2 等级“B”可能发生3 等级“C”不大可能发生4 等级“D”几乎不可能发生注:如评估项目涉及的法规标准要求有相应的报废条款,且被评估的项目达到了报废条件,根据风险估D B 5 4/T 0 3 0 1 2 0 2 38计的结果判定,建议将其伤害发生的等级确定为“A”;达到报废条件2/3 的,将其伤害发生的等级确定为“B”;达到报废条件1/3 的,将其伤害发生的等级确定为“C”。5.8.2 伤 害 的 严 重 程 度可 根 据 伤 害 情 况 对 人 员 的 健 康 损 害 程 度、环 境 的 影 响 程 度、直 接 的 经 济 损 失 及 社 会 影 响 严 重 程 度 来确 定。每 一 种 已 识 别 的 最 有 可 能 造 成 严 重 伤 害 的 危 险 所 产 生 的 风 险,即 使 其 发 生 的 概 率 并 不 高,也 应 考虑 可 预 见 的 最 严 重 的 伤 害。发 生 伤 害 的 严 重 程 度 确 定 如 表 4 所 示。表 4 发 生 伤 害 的 严 重 程 度序号 严重程度 严重程度等级 伤害严重情况描述1 非常严重 等级“A”涉及下列情况之一及以上的:人员的死亡、多人重伤;产生较大的资产损失;整机倾覆;对环境造成较大污染;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2 严重 等级“B”涉及下列情况之一及以上的:人员重伤;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较大;起重机主要受力结构件塑性变形、整机失稳、机构坠落;对环境造成较轻的影响。3 一般 等级“C”涉及下列情况之一及以上的:人员轻伤;直接经济损失较小或间接经济损失较大;造成起重机无法正常运行的事件。4 轻微 等级“D”对财产、环境、社会影响较轻的。5.8.3 判 定 风 险 等 级在 确 定 了 伤 害 发 生 的 概 率 及 严 重 程 度 后,便 可 通 过 风 险 矩 阵 得 出 风 险 等 级。风 险 矩 阵 描 述 的 是 风 险要 素 与 风 险 等 级 之 间 的 关 系,如 表 5 所 示,一 个“一 般”的 严 重 程 度 和 一 个“几 乎 不 可 能 发 生”的 概 率得 出 一 个“可 忽 略”的 风 险 等 级。表 5 矩 阵 法 判 定 风 险 等 级发生概率的等级发生伤害的严重程度A:非常严重 B:严重 C:一般 D:轻微A:极可能发生 高 高 高 中B:可能发生 高 高 中 低C:不大可能发生 中 中 低 可忽略D:几乎不可能发生 低 低 可忽略 可忽略D B 5 4/T 0 3 0 1 2 0 2 395.9 安 全 评 估 对 象 的 安 全 状 况 等 级 判 定5.9.1 判 定 原 则通 过 对 起 重 机 本 体、机 构、系 统 及 零 部 件 存 在 的 危 险 源 进 行 识 别,根 据 各 部 分 伤 害 发 生 的 概 率 及 严重 程 度 确 定 风 险 等 级。起 重 机 本 体 安 全 状 况 等 级 根 据 各 评 估 单 元 最 高 风 险 等 级 判 定;评 估 单 元 安 全 状 况等 级 根 据 各 评 估 项 目 最 高 风 险 等 级 判 定;评 估 项 目 安 全 状 况 等 级 由 项 目 中 各 种 危 险 源 的 最 高 风 险 等 级 决定,如 图 2 所 示。图 2 评 估 对 象 的 安 全 状 况 等 级 判 定5.9.2 评 估 单 元 安 全 状 况 等 级 判 定确 定 风 险 评 估 项 目 风 险 等 级 后,按 照 下 列 方 法 开 展 风 险 评 估 工 作,判 定 评 估 单 元 的 安 全 状 况 等 级:1)根 据 表 6 对 5.8.1 中 的 4 种 风 险 等 级 进 行 赋 值。表 6 风 险 等 级 赋 值风险等级 高 中 低 可忽略赋值 0 1 2 32)根 据 风 险 等 级 赋 值,按 照 式(1)计 算 评 估 单 元 的 安 全 状 况 得 分 D:1110,0100,03niini niiiif vDvif vn(1)式 中:v i(i=1,n)为 对 应 于 第 i 个 评 估 项 目 的 风 险 等 级 赋 值,其 中 n 为 该 评 估 单 元 内 评 估 项目 的 个 数。3)根 据 评 估 单 元 的 安 全 状 况 得 分 D,按 照 表 7 判 定 评 估 单 元 的 安 全 状 况 等 级。表 7 评 估 单 元 安 全 状 况 等 级D D 9 0 9 0 D 7 5 7 5 D 6 5 6 5 D 5 5 D 5 5安全状况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D B 5 4/T 0 3 0 1 2 0 2 31 05.9.3 综 合 安 全 状 况 等 级 判 定根 据 每 个 评 估 单 元 的 安 全 状 况 得 分 D,按 照 式(2)计 算 出 评 估 对 象 的 综 合 安 全 状 况 得 分 Z。11 10,0,0mjjm mj j jj jif DZD if D(2)假 设 D(j=1,m)为 对 应 的 第 j 个 评 估 单 元 的 安 全 状 况 得 分,其 中 m 为 评 估 单 元 个 数。j(j=1,,m)为 对 应 于 第 j 个 评 估 单 元 的 权 重 值。j 的 取 值 在 0 1 之 间。1+2+j=1。评 估 对 象 各 评 估 单 元 的权 重,建 议 由 各 评 估 单 元 占 评 估 对 象 价 值 的 比 例 得 出,或 参 考 委 托 单 位 的 意 见 与 其 商 定 后 按 评 估 合 同 执行。根 据 评 估 对 象 的 综 合 安 全 状 况 得 分 Z,按 照 表 8 判 定 评 估 对 象 的 安 全 状 况 等 级。表 8 评 估 对 象 的 安 全 状 况 等 级Z Z 9 0 9 0 Z 7 5 7 5 Z 6 5 6 5 Z 5 5 Z 5 5安全状况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5.1 0 评 估 对 象 的 评 估 结 论根 据 起 重 机 械 相 关 的 法 律、法 规、标 准 的 要 求,结 合 委 托 单 位 的 安 全 管 理 需 求,结 合 评 估 对 象 的 安全 状 况 等 级,可 参 考 下 列 描 述 对 评 估 对 象 给 出 评 估 结 论。a)一 级、二 级:可 继 续 使 用;b)三 级:建 议 采 取 风 险 减 小 措 施 后 继 续 使 用 或 监 护 使 用;c)四 级:建 议 采 取 风 险 减 小 措 施 后 监 护 使 用 或 降 级 使 用;d)五 级:建 议 停 止 使 用,并 进 行 系 统 的 风 险 减 小 措 施,或 采 取 报 废 措 施。6 安 全 评 估 报 告高 原 环 境 电 动 葫 芦 桥、门 式 起 重 机 安 全 评 估 报 告 格 式 参 照 附 录 E。D B 5 4/T 0 3 0 1 2 0 2 31 1A A附 录 A(资 料 性)气 压、气 温 与 水 的 沸 点 等 参 数 与 海 拔 高 度 的 对 应 关 系A.1 气 压、气 温 与 水 的 沸 点 等 参 数 与 海 拔 高 度 的 对 应 关 系 见 表 A.1。表 A.1 气 压、气 温 与 水 的 沸 点 等 参 数 与 海 拔 高 度 的 对 应 关 系海拔高度/m 0 1 0 0 0 2 0 0 0 3 0 0 0 4 0 0 0 5 0 0 0气压/k P a 1 0 0 9 0.3 7 9.2 7 0.1 6 1.6 5 4.0气温/1 5.7 1 1.2 6.7 2.2-2.3-6.8水的沸点/1 0 0.0 9 6.9 9 3.8 9 1.2 8 8.6 8 6.7注1:气温指年平均大气温度,与纬度和湿度有关,此特指北纬 3 0 3 5、东经 7 5 1 2 0 区域。注2:气压指 9 月中午 1 2:0 0 1 4:0 0 平均大气压力。D B 5 4/T 0 3 0 1 2 0 2 31 2B B附 录 B(资 料 性)环 境 条 件 分 级、环 境 代 号 及 各 类 环 境 的 严 酷 等 级B.1 环 境 条 件 分 级每 种 类 型 的 环 境 条 件 由 多 种 环 境 参 数 组 成。例 如 气 候 条 件 由 高 温、低 温、温 度 变 化、太 阳 辐 射 强 度等 环 境 参 数 组 成。而 每 种 环 境 参 数 由 于 环 境 参 数 不 同 又 可 分 为 若 干 个 严 酷 等 级,例 如 低 温 分 成-5、-1 0、-2 5 等 几 个 等 级。B.2 环 境 代 号环 境 代 号 由 使 用 场 所、环 境 条 件 类 型、环 境 条 件 严 酷 等 级 3 部 分 组 成,分 别 用 数 字 或 拉 丁 字 母 表 示。其 顺 序 如 下:a)使 用 场 所(用 数 字 表 示);b)环 境 条 件 类 型(用 拉 丁 字 母 表 示);c)环 境 条 件 严 酷 等 级(用 数 字 或 数 字 与 拉 丁 字 母 表 示)。具 体 表 述 如 下:3 表 示 产 品 在 有 气 候 防 护 场 所(户 内 及 棚 下)固 定 使 用;4 表 示 产 品 在 无 气 候 防 护 场 所(户 外)固 定 使 用;K p 表 示 高 原 气 候 条 件;Z 表 示 特 殊 气 候 条 件(热 辐 射、周 围 空 气 运 动、除 雨 以 外 的 其 他 水 源);B 表 示 生 物 条 件;S 表 述 机 械 活 性 物 质 条 件。B.3 无 气 候 防 护 场 所B.3.1 高 原 气 候 环 境 条 件:4 K p 2,4 K p 3,4 K p 4,4 K p 5,分 别 对 应 海 拔 2 0 0 0 m 至 5 0 0 0 m 的 高 原 环 境 地 区。B.3.2 特 殊 气 候 环 境 条 件:a)热 辐 射 条 件:4 Z h 2,有 热 辐 射 条 件,如 生 产 条 件 造 成。b)周 围 空 气 运 动 情 况:4 Z a 3,周 围 空 气 运 动 达 到 2 0 m/s 的 情 况;4 Z a 4,周 围 空 气 运 动 达 到 3 0 m/s的 情 况。c)雨 水 外 的 水 源 条 件:4 Z w 6,可 忽 略;4 Z w 7,除 雨 水 以 外 的 溅 水 条 件;4 Z w 8,除 雨 水 以 外 的 喷水 条 件。B.3.3 生 物 条 件:4 B 2,存 在 霉 菌、真 菌 生 长 及 啮 齿 类 动 物 危 害,包 括 白 蚁。B.3.4 机 械 活 性 物 质 条 件:4 S 2,适 用 于 紧 靠 沙 源 或 尘 源 的 场 所;4 S 3,适 用 于 地 理 位 置 上 属 于 有 风 沙或 空 气 中 有 灰 尘 的 地 区。B.4 有 气 候 防 护 场 所B.4.1 高 原 气 候 环 境 条 件:3 K p 2,3 K p 3,3 K p 4,3 K p 5,分 别 对 应 海 拔 2 0 0 0 m 至 5 0 0 0 m 的 高 原 环 境 地 区。B.4.2 特 殊 气 候 环 境 条 件:D B 5 4/T 0 3 0 1 2 0 2 31 3 热 辐 射 条 件:3 Z h 2,有 热 辐 射 条 件,如 室 内 有 加 热 系 统;3 Z h 3,如 室 内 有 加 热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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