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产品 巴东独活DB42/T 377-2011.pdf
D B 4 2/T 3 7 7-2 0 1 1I C S 1 1.1 2 0.1 0C 2 3备 案 号:DB42湖 北 省 地 方 标 准D B 4 2/T 3 7 7 2 0 1 1代 替 D B 4 2/3 7 7-2 0 0 6地 理 标 志 产 品 巴 东 独 活P r o d u c t o f g e o g r a p h i c a l i n d i c a t i o n-R a d i x A n g e l i c a e P u b e s c e n t i s R a d i x I n B a d o n g2 0 1 1-1 2-0 8 发 布 2 0 1 2-0 2-0 8 实 施湖 北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发 布D B 4 2/T 3 7 7-2 0 1 1I目 次前 言 I I引 言 I I I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巴 东 独 活 保 护 范 围 25 产 地 环 境 条 件 25.1 海 拔 高 度 25.2 气 候 条 件 25.3 土 壤 环 境 质 量 25.4 灌 溉 水 质 量 25.5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26 栽 培 技 术 26.1 种 子 采 集 26.2 育 苗 26.3 种 植 26.4 田 间 管 理 37 采 收 及 加 工 37.1 采 收 37.2 加 工 38 质 量 要 求 38.1 感 官 指 标 38.2 理 化 指 标 38.3 重 金 属 及 有 害 物 质 限 量 48.4 农 药 残 留 量 限 量 48.5 质 量 等 级 49 检 验 方 法 49.1 鉴 别 49.2 感 官 指 标 49.3 理 化 指 标 59.4 重 金 属 及 有 害 物 质 59.5 农 药 残 留 限 量 51 0 组 批 与 抽 样 61 1 检 验 规 则 61 2 标 志、包 装、储 存、运 输 6附 录 A(规 范 性 附 录)巴 东 独 活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范 围 图 8D B 4 2/T 3 7 7-2 0 1 1I 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2 0 0 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代 替 D B 4 2/3 7 7-2 0 0 6 巴 东 独 活。与 D B 4 2/3 7 7-2 0 0 6 相 比 主 要 变 化 如 下:修 改 了 术 语 和 定 义(见 3.2,2 0 0 6 年 版 的 3.2);增 加 了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巴 东 独 活 保 护 范 围(见 4);修 改 了 海 拔 高 度(见 5.1,2 0 0 6 年 版 的 5.1);修 改 了 土 壤 环 境 质 量(见 5.3,2 0 0 6 年 版 的 5.3);增 加 了 栽 培 技 术;(见 6)修 改 了 采 收 及 加 工(见 7,2 0 0 6 年 版 的 6);修 改 了 感 官 指 标(见 8.1,2 0 0 6 年 版 的 7.1);修 改 了 理 化 指 标(见 8.2,2 0 0 6 年 版 的 7.2);修 改 了 试 验 方 法(见 9.1、9.2、9.3,2 0 0 6 年 版 的 8.1、8.2、8.3);修 改 了 标 志(见 1 2.1,2 0 0 6 年 版 的 1 1.1);修 改 了 包 装(见 1 2.2.3,2 0 0 6 年 版 的 1 1.2.3);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这 些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标 准 由 巴 东 县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提 出。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恩 施 硒 都 科 技 园 有 限 公 司、巴 东 县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邹 宗 成、郑 刚、向 开 栋、邹 冰 华、杨 平。D B 4 2/T 3 7 7-2 0 1 1I I I引 言巴 东 独 活 历 史 上 久 负 盛 名,距 今 已 在 近 3 0 0 年 的 栽 培 历 史,据 中 华 药 典 记 载:“独 活 出 口,以巴 东 独 活 为 正 品”。巴 东 独 活 品 质 独 特,质 量 上 乘,产 区 集 中 分 布 于 海 拔 1 2 0 0 m 至 2 0 0 0 m 的 山 区,现 已 成为 我 国 的 主 产 区 之 一。2 0 0 9 年 8 月 3 1 日,巴 东 独 活 被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批 准 实 施 地 理 标 志 产 品保 护(2 0 0 9 年 第 8 1 号 公 告)。为 进 一 步 规 范 巴 东 独 活 生 产、加 工、销 售,特 修 订 本 标 准。D B 4 2/T 3 7 7-2 0 1 11地 理 标 志 产 品 巴 东 独 活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巴 东 独 活 的 术 语 和 定 义、地 理 标 志 产 品 巴 东 独 活 保 护 范 围、产 地 环 境条 件、栽 培 技 术、采 收 及 加 工、质 量 要 求、试 验 方 法、检 验 规 则 及 标 志、包 装、贮 存、运 输。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规 定 批 准 保 护 的 巴东 独 活。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T 1 9 1 包 装 储 运 图 示 标 志G B 3 0 9 5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G B/T 5 0 0 9.1 1 食 品 中 总 砷 及 无 机 砷 的 测 定G B/T 5 0 0 9.1 2 食 品 中 铅 的 测 定G B/T 5 0 0 9.1 3 食 品 中 铜 的 测 定G B/T 5 0 0 9.1 5 食 品 中 镉 的 测 定G B/T 5 0 0 9.1 7 食 品 中 总 汞 及 无 机 汞 的 测 定G B/T 5 0 0 9.1 9 食 品 中 六 六 六、滴 滴 涕 残 留 量 的 测 定G B/T 5 0 0 9.1 3 6 植 物 性 食 品 中 五 氯 硝 基 苯 残 留 量 的 测 定G B 5 0 8 4 农 用 灌 溉 水 质 量 标 准G B 6 2 6 4 中 药 材 袋 运 输 包 装 件G B 6 2 6 6 中 药 材 瓦 楞 纸 箱 运 输 包 装 件G B 1 5 6 1 8 土 壤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药 典 2 0 1 0 年 版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独 活 A n g e l i c a e P u b e s c e n t i s R a d i x为 伞 形 科 植 物 重 齿 毛 当 归 A n g e l i c a p u b e s c e n s M a x i m.f.b i s e r r a t a S h a n e t Y u a n 的 干 燥 根。3.2巴 东 独 活 A n g e l i c a e P u b e s c e n t i s R a d i x i n B a d o n g在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范 围 内 产 出 的 独 活。D B 4 2/T 3 7 7-2 0 1 124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巴 东 独 活 保 护 范 围巴 东 独 活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范 围 限 于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规 定 批 准 的 范 围,即 湖 北 省 巴 东 县 溪 丘 湾 乡、沿 渡 河 镇、茶 店 子 镇、绿 葱 坡 镇、大 支 坪 镇、野 三 关 镇、清 太 平 镇、水 布 垭 镇、金 果 坪 乡 等 9 个 乡 镇 现 辖 行 政 区 域,遵 照 附 录 A 的 规 定。5 产 地 环 境 条 件5.1 海 拔 高 度在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范 围 内,海 拔 1 2 0 0 m-2 0 0 0 m 之 间。5.2 气 候 条 件适 宜 于 年 平 均 气 温 3.8-1 5.6,常 年 降 水 量 8 0 0 m m-1 8 0 0 m m 的 山 区 种 植。5.3 土 壤 环 境 质 量肥 沃 疏 松、富 含 腐 殖 质 的 砂 质 壤 土 或 黑 色 发 泡 土,p H 值 5.5 至 6.5,土 层 厚 度 3 0 c m,土 壤 质 量 应 符合 G B 1 5 6 1 8 二 级 的 规 定。5.4 灌 溉 水 质 量应 符 合 G B 5 0 8 4 二 级 的 规 定。5.5 环 境 空 气 质 量应 符 合 G B 3 0 9 5 二 级 的 规 定。6 栽 培 技 术6.1 种 子 采 集每 年 9 月 至 1 0 月,选 择 2 年 以 上 生,无 病 虫 害 的 健 康 母 本 植 株,忌 采 收 枯 黄 过 熟 的 种 子。剪 下 果实 及 时 置 阴 凉 处 备 用,忌 曝 晒 或 堆 积 过 厚,种 子 千 粒 重 4.0 g、水 分 1 0。6.2 育 苗播 种 时 间 为 每 年 1 1 月 中 旬 至 1 2 月 上 旬;每 公 顷 播 种 量 9 0 k g 至 1 5 0 k g;每 公 顷 出 苗 数 1 2 0 万 株。6.3 种 植6.3.1 移 栽每 年 4 月 中 旬 定 植,选 择 高 1 5 c m 以 上,根 系 发 育 良 好,无 腐 烂,无 病 虫 害 的 苗 作 种 苗。每 公 顷 株数 6.5 万 至 7 万 株。6.3.2 直 播每 年 3 月 中 旬 至 4 月 上 旬 播 种,每 公 顷 用 种 3 7.5 k g 至 4 5 k g。苗 高 1 0 c m 时 进 行 第 1 次 间 苗,每 隔3 0 c m 至 4 0 c m 留 壮 苗 1 株。D B 4 2/T 3 7 7-2 0 1 136.4 田 间 管 理6.4.1 中 耕 除 草返 青 活 棵 后 进 行 中 耕 锄 草,表 层 松 土,切 勿 伤 根;当 植 株 高 3 5 c m 时 进 行 第 2 次 中 耕 除 草;当 植 株高 5 0 c m 至 8 0 c m 时 进 行 第 3 次 中 耕 除 草,并 同 时 提 畦 沟 土 壅 根。6.4.2 排 灌 水种 苗 移 栽 后 要 及 时 灌 水 湿 润 畦 土。生 长 期 应 经 常 保 持 田 间 土 壤 湿 润,干 旱 时 要 及 时 灌 溉。每 次 大 雨后 要 及 时 松 土,并 注 意 疏 沟 排 水,防 止 低 洼 处 积 水 引 起 烂 根。6.4.3 施 肥 原 则以 施 用 农 家 肥 料、有 机 肥 料 为 主,以 保 持 或 增 加 土 壤 肥 力 及 土 壤 中 微 生 物 的 活 性。6.4.4 环 境、安 全 要 求农 药、化 肥 等 的 使 用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的 相 关 规 定,不 得 污 染 环 境。7 采 收 及 加 工7.1 采 收移 栽 的 当 年 采 收,直 播 的 生 长 第 2 年 采 收,采 收 期 为 1 0 月 至 1 1 月,茎 叶 枯 萎 后 趁 晴 天 采 收。采 收后 应 采 取 措 施 防 止 鲜 独 活 冻 伤。开 花 的 独 活 植 株 不 能 作 为 药 用。7.2 加 工切 去 芦 头 和 细 根 摊 晾。待 水 分 稍 干 后 进 行 烘 炕,烘 架 上 温 度 不 超 过 4 5,炕 至 易 折 断 时,堆 放 回潮,然 后 将 独 活 理 顺 扎 成 小 捆,根 头 部 朝 下,用 文 火 炕 至 全 干。鲜 独 活 不 能 直 接 烘 炕。8 质 量 要 求8.1 感 官 指 标应 符 合 表 1 的 规 定。表 1 感 官 指 标项目 要求形状 主根略呈圆柱形,头部膨大,主根粗壮,多为独根,少有分枝。颜色表面灰褐色或棕褐色,断面皮部灰白色,有多数散在的棕色油室,木部灰黄色至黄棕色,形成层环棕色。气味 香味浓郁、味苦、辛、微麻舌。8.2 理 化 指 标水 分、总 灰 分、酸 不 溶 性 灰 分、蛇 床 子 素、二 氢 欧 山 芹 醇 当 归 酸 酯 应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药 典 2 0 1 0 年 版 一 部 独 活 项 中 的 规 定,醚 溶 性 浸 出 物 应 大 于 等 于 3.5。D B 4 2/T 3 7 7-2 0 1 148.3 重 金 属 及 有 害 物 质 限 量应 符 合 表 2 的 规 定。表 2 重 金 属 及 有 害 物 质 限 量项 目 指 标(m g/k g)砷(A s)2.0铅(P b)5.0汞(H g)0.2镉(C d)0.3铜(C u)2 0.08.4 农 药 残 留 量 限 量应 符 合 表 3 的 规 定。表 3 农 药 残 留 量 限 量项 目 指 标(m g/k g)六六六(B H C)0.1滴滴涕(D D T)0.1五氯硝基苯(P C N B)0.1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不得在中药材生产中使用。8.5 质 量 等 级应 符 合 表 5 的 规 定。表 4 质 量 等 级等 级 性 状 规 格(支/k g)一级 主根粗壮,多为独根,少有分枝,外皮灰褐色,香味浓郁。1 5二级 根多有分枝,外皮灰褐色或棕褐色,香气较浓。1 6-2 0三级 根的分枝多,有少许断支根,外皮灰褐色,香气较淡。2 09 检 验 方 法9.1 鉴 别9.1.1 显 微 鉴 别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药 典 2 0 1 0 年 版 一 部 独 活 项 下 鉴 别(1)的 规 定 执 行。9.1.2 薄 层 鉴 别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药 典 2 0 1 0 年 版 一 部 独 活 项 下 鉴 别(2)的 规 定 执 行。9.2 感 官 指 标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药 典 2 0 1 0 年 版 一 部 附 录 B药 材 和 饮 片 检 定 通 则 的 规 定 执 行。D B 4 2/T 3 7 7-2 0 1 159.3 理 化 指 标9.3.1 水 分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药 典 2 0 1 0 年 版 一 部 附 录 H第二法 的 规 定 执 行。9.3.2 总 灰 分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药 典 2 0 1 0 年 版 一 部 附 录 K的 规 定 执 行。9.3.3 酸 不 溶 性 灰 分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药 典 2 0 1 0 年 版 一 部 附 录 K的 规 定 执 行。9.3.4 醚 溶 性 浸 出 物取 本 品 粉 末 约 2 g(过 四 号 筛),在 五 氧 化 二 磷 干 燥 器 中 放 置 4 8 h,称 定 重 量 置 1 0 0 m l 锥 形 瓶 中,加太 乙 醚 7 0 m l 与 玻 璃 珠 数 粒,连 接 冷 凝 管,加 热 至 沸,并 保 持 微 沸 4 h,放 冷,滤 过 用 乙 醚 洗 涤 锥 形 瓶 及残 留 物,洗 液 与 滤 液 合 并 至 1 0 0 m l 量 瓶 中 加 乙 醚 至 刻 度,摇 匀。精 密 量 取 5 0 m l 置 已 干 燥 至 恒 重 的 蒸 发皿 中,挥 去 乙 醚,置 五 氧 化 二 磷 干 燥 器 中 放 置 2 4 h。迅 速 精 密 称 定 重 量,即 得。9.3.5 蛇 床 子 素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药 典 2 0 1 0 年 版 一 部 独 活 项 下 含 量 测 定 的 规 定 执 行。9.3.6 二 氢 欧 山 芹 醇 当 归 酸 酯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药 典 2 0 1 0 年 版 一 部 独 活 项 下 含 量 测 定 的 规 定 执 行。9.4 重 金 属 及 有 害 物 质9.4.1 砷按 G B/T 5 0 0 9.1 1 的 规 定 执 行。9.4.2 铅按 G B/T 5 0 0 9.1 2 的 规 定 执 行。9.4.3 汞按 G B/T 5 0 0 9.1 7 的 规 定 执 行。9.4.4 镉按 G B/T 5 0 0 9.1 5 的 规 定 执 行。9.4.5 铜按 G B/T 5 0 0 9.1 3 的 规 定 执 行。9.5 农 药 残 留 限 量9.5.1 六 六 六、滴 滴 涕按 G B/T 5 0 0 9.1 9 的 规 定 执 行。D B 4 2/T 3 7 7-2 0 1 169.5.2 五 氯 硝 基 苯按 G B/T 5 0 0 9.1 3 6 的 规 定 执 行。1 0 组 批 与 抽 样1 0.1 组 批以 同 一 生 产 期 限 内 同 一 生 产 单 位 生 产 的 同 一 等 级 的 产 品 为 同 一 批 次。1 0.2 抽 样取 样 以 批 次 为 单 位,随 机 抽 取 5 包 件,每 包 件 在 不 同 部 位 抽 取 5 份 样 品,每 份 0.2 k g,将 抽 取 样 品 混合 拌 匀 即 为 总 样 品,总 样 品 量 应 为 试 验 用 量 的 三 倍 并 不 低 于 3 k g。采 用 四 分 法,取 对 角 两 分,重 复 操 作数 次,至 最 后 剩 余 1 k g 为 平 均 样 品,取 0.5 k g 样 品 为 制 备 实 验 室 样 品,另 取 0.5 k g 作 为 备 样 妥 善 保 存。备 样 保 存 不 低 于 三 个 月。1 1 检 验 规 则1 1.1 交 收 检 验每 批 产 品 需 进 行 交 收 检 验,检 验 项 目 包 括 标 签、包 装、感 官 指 标、总 灰 分、质 量 等 级,经 企 业 技 术检 验 部 门 检 验 合 格,签 发 质 量 合 格 证 后,方 可 出 厂。1 1.2 型 式 检 验型 式 检 验 项 目 为 本 标 准 规 定 的 全 部 项 目。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应 进 行 型 式 检 验:a)生 产 者 首 次 进 行 生 产 时;b)产 品 来 源 地 变 化 时;c)加 工 工 艺 改 变 后,可 能 影 响 产 品 质 量 时;d)对 产 品 质 量 有 争 议 时;e)国 家 法 定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提 出 型 式 检 验 要 求 时。1 1.3 判 定 规 则交 收 检 验 和 型 式 检 验 全 部 符 合 规 定 项 目 要 求 时,则 判 该 批 产 品 合 格,否 则 为 不 合 格。1 1.4 复 检对 检 验 结 果 有 异 议 时,应 对 留 存 样 品 进 行 复 检;无 留 存 样 品 时,按 抽 样 规 定 在 同 批 次 产 品 中 重 新 加倍 抽 样,对 不 合 格 项 目 进 行 复 检,以 复 检 结 果 判 定 该 批 次 产 品。1 2 标 志、包 装、储 存、运 输1 2.1 标 志除 按 G B/T 1 9 1 规 定 执 行 外,还 应 标 注 原 料 产 地,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专 用 标 志。1 2.2 包 装D B 4 2/T 3 7 7-2 0 1 171 2.2.1 包 装 物 应 清 洁、干 燥、无 毒、无 污 染。1 2.2.2 包 装 物 采 用 袋 装 或 箱 装,使 用 瓦 楞 纸 箱 应 加 内 衬 防 潮 纸,应 符 合 G B 6 2 6 6 的 规 定;使 用 袋 装 应符 合 G B 6 2 6 4 的 规 定。1 2.2.3 包 装 规 格 由 企 业 自 定,定 量 包 装 计 量 偏 差 应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1 2.3 贮 存成 品 应 贮 存 于 符 合 药 材 要 求 的 仓 库。仓 库 应 清 洁 卫 生、干 燥、通 风,不 得 与 有 害 物 品 混 合 存 放,贮 存 期 间 应 定 期 检 查,防 止 受 潮、霉 变 及 虫 害。1 2.4 运 输运 输 工 具 应 清 洁、干 燥、无 异 味、无 污 染,具 有 防 雨、防 潮、防 污 染 设 施,不 得 与 有 毒 有 害 的 物质 或 易 串 味 的 物 质 混 装。D B 4 2/T 3 7 7-2 0 1 18附 录 A(规 范 性 附 录)巴 东 独 活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范 围 图图 A.1 巴 东 独 活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范 围 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