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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城市家具设置与管理规范DB11/T 500-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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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城市家具设置与管理规范DB11/T 500-2024.pdf

ICS 91.020 CCS P 53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500 2024 代替 DB11/T 500 2016 城市道路城市家具设置与管理规范 Setting and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urban furniture on urban roads 2024-03-25发布 2024-07-01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1/T 500 2024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一般要求.3 4.1 分类.3 4.2 设计要求.3 4.3 设置要求.4 4.4 管理要求.5 5 具体要求.5 5.1 护栏类.6 5.2 箱柜类.6 5.3 杆体类.8 5.4 标牌类.9 5.5 亭站类.9 5.6 其他类.11 DB11/T 500 2024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本文件代替 DB11/T 500 2016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与 DB11/T 500 2016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a)增加了城市道路城市家具、交 通 护栏、道路 绿 化护栏、多功能综合 杆、母 杆、步 道 灯 杆、步行者 导 向 牌、垃圾 分类 驿 站的定义内容(见 3.1、3.4、3.5、3.6、3.7、3.8、3.9、3.10);b)删 除了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路 侧带、人行 道、道路 平面 交 叉口、公交 车 站设施、历史 文化 街区、路 缘石 的定义内容(见 2016版 3.1、3.2、3.3、3.6、3.8、3.9、3.10);c)增加了分类(见 4.1);d)修改了一般要求 中 的设计要求、设置要求、管理要求(见 第 4章,2016版 第 4章);e)增加了 桥 下 空间 护栏、强弱电 箱、快递 柜、电动自行车充(换)电 设施、多功能综合 杆、交 通 设施杆、电力通信 杆、路 灯 杆、步 道 灯 杆、岗 亭、垃圾 分类 驿 站、市 政消火栓、阻车桩 的具 体要求(见 第 5章);本文件 由北京 市城市管理 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文件 由北京 市城市管理 委员会组织实 施。本文件起草 单位:北京建筑大学、北京 市 建筑 设计 研究院股份有限 公 司。本文件主要起草 人:张蕊、徐聪艺、张晓萌、赵鹏飞、杨 晓 朦、瞿利 建、邓玮皓、赵 智垠、郐 言、王霁晨、周晨静、杨静、梁青。本文件 历 次 版 本 发布情况为:2007年首次发布为 DB11/T 500 2007;2016年进 行 第一 次 修 订;本 次为 第 二次 修 订。DB11/T 500 2024 1 城市道路城市家具设置与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道路城市家具设置与管理的一般要求和具体要求。本文件 适 用 于 城市道路城市家具的设置与管理 活 动。因重 大 活 动 保障、应急抢 修、突发 自 然灾害等设置的 临时 城市家具 可参 照 使 用。本文件 不适 用 于因特 定 节日或 者 庆典活 动组织 设置的 临时 城市家具的设置和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 列 文件 中 的内容 通 过 文 中 的规范性引用 而 构 成 本文件 必不可少 的 条款。其 中,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文件;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其 最新 版 本(包括所 有 的修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件。GB 5768.2 道路交 通 标 志 和标 线 第 2部分:道路交 通 标 志 GB/T 5845.3 城市公共交 通 标 志 第 3部分:公共 汽 电车 站牌和路牌 GB/T 10001.1 公共 信 息图形符号 第 1部分:通 用 符号 GB 17733 地名 标 志 GB/T 20501.6 公共 信 息 导 向 系统 导 向 要 素 的设计 原 则与要求 第 6部分:导 向 标 志 GB/T 24827 道路与 街 路照 明 灯 具性 能 要求 GB/T 38654 公共 信 息 导 向 系统 规 划 设计 指南 GB/T 42236.1 电动自行车 集 中充电 设施 第 1部分:技术规范 GB/T 42873 城市公共设施 城市家具 术语 GB/T 50293 城市 电力 规 划 规范 GB/T 50337 城市 环境卫 生 设施规 划 标准 GB 50348 安全防 范工 程 技术规范 GB 50449 城市容 貌 标准 GB 50647 城市道路交 叉口 规 划 规范 GB 50688 城市道路交 通 设施设计规范 GB 50763 无 障 碍 设计规范 GB 50974 消 防给水及 消火栓 系统 技术规范 GB 51038 城市道路交 通 标 志 和标 线 设置规范 GB 51260 环境卫 生 技术规范 GB/T 51439 城市 步行 和 自行车 交 通 系统 规 划 标准 GA/T 1567 城市道路交 通 隔离 栏设置 指南 CJJ 37 城市道路工 程 设计规范 CJJ 45 城市道路照 明 设计标准 CJJ/T 102 城市 生 活 垃圾 分类 及 其 评价 标准 DB11/T 500 2024 2 CJ/T 107 城市公共 汽、电车 候 车 亭 JGJ/T 163 城市 夜景 照 明 设计规范 YZ/T 0067 信 筒 YZ/T 0129 邮 政 普遍 服务标准 DB11/T 190 公共 厕 所 建 设标准 DB11/T 493.1 道路交 通 管理设施设置规范 第 1部分:道路交 通 标 志 DB11/T 493.3 道路交 通 管理设施设置规范 第 3部分:道路交 通信 号 灯 DB11/T 650 公共 汽 电车 站 台 规范 DB11/T 1116 城市道路 空间 规 划 设计规范 DB11/T 1761 步行 和 自行车 交 通 环境 规 划 设计标准 DB11/T 1876 城市道路照 明 设施 运 行 维 护规范 DB11/T 2079 电动自行车充电 设施 运营 管理服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42873界 定的 以及 下 列 术语和定义 适 用 于 本文件。3.1 城市道路城市家具 urban furniture on urban roads 在 城市道路 中,为 公 众户 外 活 动 和城市管理服务的 各 类公共设施的 总称,简称 城市家具。注:含 与道路相 邻 的 广场、公共 绿 地等 公共 空间。3.2 行道树设施带 street trees facilities belt 布 设 在 人行 道与 非机 动车 道 之 间 以种植 行 道 树 为 主的 条形地 带。来源:DB11/T 1761 2020,2.0.7 3.3 绿化设施带 planting and facilities belt 布 设 在 人行 道 边 缘 至 道路 红 线 之 间 的 以 绿 化 为 主的 条形地 带。来源:DB11/T 1761 2020,2.0.8 3.4 交通护栏 traffic guardrail 设置 在 城市道路 上,用 于 维 护 通行 秩序 和 保障 安全 的分 隔 设施,包括 中 心 护栏、机非 护栏、人行 护 栏、伸缩 护栏 等。3.5 道路绿化护栏 road greenbelt guardrail 设置 于 城市道路 绿 化 带 边 缘,防止 行人 或 车 辆 进 入 绿 化 带 的分 隔 设施。DB11/T 500 2024 3 3.6 多功能综合杆 multifunctional pole 由 杆体、综合 箱和 综合 管道 组 成,可 挂载两种以上 设 备,集 道路照 明、交 通 标 志、交 通信 号 灯、视频监控、通信 基 站、指 引标 志 牌 等 设 备 于 一体的杆体。3.7 母杆 main pole 综合 杆 中 承担 主导 功能 的杆体,主要 为 路 灯 杆、电车 杆和交 通 设施杆。3.8 步道灯杆 pathway light pole 设置 于 道路 人行 道、商业 街、公 园 步 道、绿 道 等 处 的 搭载 照 明 设施的杆体。3.9 步行者导向牌 sketch guiding map for pedestrian 为 行人提 供 区 域 内道路、建筑、旅游场 所、公共设施 或 公共服务 机 构分 布 示意 图 的设施。3.10 垃圾分类驿站 waste sorting station 具 有 厨余 垃圾、可 回收物、有 害 垃圾、其他 垃圾 四品 类 生 活 垃圾 分类 投放 功能,兼 具 垃圾 分类 知识宣 传、垃圾 分类服务 指 导 等 功能 的 综合 性 垃圾 分类设施。4 一般要求 4.1 分类 城市家具 可 分 为 护栏类、箱柜类、杆体类、标牌类、亭站类、其他类 等 6大 类 27小 类,具体分类见 表 1。表 1 城市家具分类 大 类 小 类 护栏类 交 通 护栏、公交站 安全 护栏、道路 绿 化护栏、桥 下 空间 护栏 箱柜类 废 物 箱、强弱电 箱、快递 柜、电动自行车充(换)电 设施 杆体类 多功能综合 杆、交 通 设施杆、电力通信 杆、路 灯 杆、步 道 灯 杆 标牌类 路 名 牌、步行者 导 向 牌、指 引标 志 牌、公交站牌 亭站类 公交 候 车 亭、公用 电 话 亭、岗 亭、垃圾 分类 驿 站、活 动 式 公共 厕 所 其他类 非机 动车 存 车 架、邮筒、座椅、市 政消火栓、阻车桩 4.2 设计要求 DB11/T 500 2024 4 4.2.1 城市家具外 观、体 量、材质、色彩 设计 应 与城市 区 域 功能 和 风 貌 相 适应,与 街区历史 文化和 人 文 特 色 相 融 合,与 周 围市容 环境 和城市 景 观 相 协调。4.2.2 同 一道路的 同 类城市家具的 样式、色彩、材质 应保 持 一 致,应 与 周 边 环境 风 貌 相 协调。4.2.3 城市家具设计 应 遵循小型 化 原 则,减 少 公共 空间 资 源 占 用。4.2.4 城市家具 应 方便 公 众安全 使 用、易 于 识 别。4.2.5 城市家具 材质 应 坚固耐久、环保 防 腐、易 于 维 护。4.2.6 城市家具 名 称 标 识 和 图形符号应符 合 GB 5768.2、GB/T 10001.1、DB11/T 493.1的相 关 要求。4.2.7 城市家具 不应 违 规 附着 或 显 示商业广 告、公 益 广 告、海报,悬 挂、张 贴 标语 宣 传 品。4.2.8 城市家具设计 应 充 分 考虑老 年 人、儿童 以及 残 障 人 士 等 社 会人 群 安全、方便 的 使 用 需 求。4.3 设置要求 4.3.1 城市家具设置 位 置 应 合 理,应保 证 人行 道 连续、畅 通,保障 行人通行 安全,不应 影响 消 防 救 护和 安全 疏散。4.3.2 城市家具设置 应统 筹协调,严格 控 制数量,实行多 杆 合 一、多 箱 合 一、多 牌 合 一、多(探)头 合 一。4.3.3 城市家具设置 应 满足老 年 人、儿童 以及 残 障 人 士 等 社 会人 群 的 无 障 碍 出行 需 求。4.3.4 城市道路 新 建 或 改 扩 建 时,城市家具 应 与 周 边 道路、市 政 设施、建筑、绿 化 等统 筹协调 设置,应 做到 与城市道路 同 步 设计、同 步建 设、同 步 验 收。4.3.5 城市家具设置 位 置 应符 合 以 下要求:a)应 根据需 求设置 在 行 道 树 设施 带、绿 化设施 带、中 央 分 隔 带、外 侧 分 隔 带 及 建筑 前 区 内;b)城市家具设置 于 行 道 树 设施 带、绿 化设施 带 时,应符 合 GB 50763的要求,且 城市家具外 廓 不应超 出行 道 树 设施 带、绿 化设施 带 范围;c)城市家具设置 于 道路交 叉口 时,应符 合 GB 50647的要求;道路交 叉口 视 距三角 形 限 界 区 域 为 限 制 设置 区,在视 距三角 形 限 界 内 不应 设置 任何高 出 道路 平面 标 高 1m且影响驾 驶 员 视 线 的城市家具。交叉口 视 距三角 形 要求的 安全 停 车 视 距 应符 合 表 2的规定;表 2 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安全停车视距 路 线 设计 车 速(km/h)60 50 45 40 35 30 25 20 安全 停 车 视 距 Ss(m)75 60 50 40 35 30 25 20 d)设置 在 城市 绿 道内的城市家具,不应 占 用城市 绿 道 通行空间;e)城市家具外 廓 与路 缘石 外 沿 距 离 不应 小 于 0.25m。4.3.6 城市家具设置 位 置 不应 有 以 下 情形:a)影响 行人、非机 动车、机 动车 正常 通行 和 安全 疏散;b)占 压盲 道、消 防 通 道、斑马 线,妨 碍无 障 碍 设施 使 用;c)占 压 市 政 管 线、检查井,妨 碍 管 线 维 修;d)设置 在 古 树 保 护范围内;e)遮挡 路 灯、交 通 标 志、交 通信 号 灯;f)影响 周 边 单位 和 居民居住、采光、通 风;g)妨 碍 环境卫 生 和 园 林 绿 化作 业;h)相 互 影响,妨 碍 使 用;DB11/T 500 2024 5 i)其他 妨 碍 交 通通行 和 影响 市容 环境 的 情形。4.3.7 城市家具设置 后,各 级 道路 人行 道 剩 余 宽度 应符 合 表 3的规定。表 3 人行道宽度规定 项目 人行 道 宽度(m)推荐值 最 小 值 快 速 路 辅 路、主 干 路 4.0 3.0 次 干 路 3.5 2.5 支 路 3.0 2.0 特 殊 路 段 学 校、医 院、商业 等 公共 场 所集 中 路 段 5.0 4.0 火车 站 附 近 路 段 5.0 4.0 长途 汽 车 站 附 近 路 段、轨 道交 通出 入 口、综合 客 运 枢纽 出 入 口 周 边 50m范围内 4.0 3.0 注:道路一 侧 为 铁 路 等 行人 交 通 量 稀 少 的路 段,人行 道 宽度 不 宜 小 于 1.5m。城市道路 以 下 等 级 的 街 巷、胡 同 等 道路,有 机 动车通行 的,供 行人通行 的道路 宽度 不 宜 小 于 1.5m。城市 绿 道 中 的 人行 道 宽度 不 宜 小 于 2.0m。4.4 管理要求 4.4.1 城市家具 问题 根据 对 人 民 群 众生 命财产 安全、社 会 经济 秩序、城市 运 行、市容 环境等 的 影响 程 度,应 分 为特急、紧 急、一般 三 个级 别 进 行 处 置:a)特急:指对 人 民 群 众生 命财产 安全、社 会 经济 秩序、城市 运 行 造 成或可 能 造 成重 大 影响 的 问题,应 在 发 现后 第一 时 间 采取 应急 处 置 措 施 或 2小 时 内 完 成 处 置,确 保 消 除 危险 和 隐患。处 置 期 间 要 采取 必要管 控 措 施,确 保 安全。b)紧 急:指对 人 民 群 众基 本 生 活保障、社 会 经济 秩序、城市 运 行 产 生 或可 能 产 生 较 大 影响 的 问题,应 在 发 现后 24小 时 内 完 成 处 置;对于 复杂疑难、难 以 按 期 处 置 完 成 的,应 第一 时 间向 所 属 行 业 管理部门 和 属 地 政 府 上 报。c)一般:指对 人 民 群 众 正常 生 活、社 会 经济 秩序、城市 运 行、市容 环境 带 来 一定 影响 的 问题。对于 清洗粉饰 等 简 单 易 处 置的 问题 应 在 发 现后 3个 自 然日 内 完 成 处 置。其他 问题 应 在 发 现后 7个 自 然日 内完 成 处 置;对于 复杂疑难、难 以 按 期 处 置 完 成 的,应 第一 时 间向 所 属 行 业 管理部 门 和 属 地 政 府 上 报。4.4.2 城市家具 日 常 保 洁、维 护 质量 应符 合 下 列 要求:a)城市家具 使 用 功能 完好。对 闲 置 或 丧失 功能 的城市家具,应 予 以 拆 除 或 修 复;b)城市家具外 观 无 损坏、无 脏 污、无 锈蚀、无 喷涂、无 小 广 告;c)城市家具 颜 色 应 色 泽均匀、无 明 显 褪 色、无 明 显色 差、无 漆 面 脱落;d)城市家具标 识 或所 载 内容 无 缺 失、无 模糊、无 涂 改;e)城市家具 周 边无 堆 物 堆料、无 污渍、无 垃圾。4.4.3 城市家具 维 修作 业 应符 合 下 列 要求:a)各 类城市家具 应 有 特 殊 气 候及各种 自 然灾害时 的 维 修 预案;b)城市家具 倾倒、歪斜 或不 稳 固 时,城市家具 产 权 单位 应 在 发 现 或 接 报 后 立即 设置围 挡 和 安全 警 示 标 志,并 按分 级 时 限 要求 对 城市家具 进 行 维 修 或 拆 除;c)城市家具 出 现 闸 箱 开 放、浸 水、电 线 裸露 等情形,产 权 单位 应 在 发 现 或 接 报 后 立即 对 城市家具进 行 断 电,设置围 挡 和 安全 警 示 标 志,并 按分 级 时 限 要求 对 城市家具 进 行 维 修。5 具 体 要求 DB11/T 500 2024 6 5.1 护栏类 5.1.1 交通护栏 5.1.1.1 交 通 护栏的设置 应符 合 GB 50688、GA/T 1567中 的 有 关 规定。5.1.1.2 应 设置交 通 护栏的 情形包括:a)双 向 六 车 道 及以上 的道路,无 中 央 分 隔 带 或 防 撞 设施的,应 设置 中 心 护栏;b)人行 道 或 非机 动车 道与一 侧 地 面 存 在 高 差,高 度 超 过 0.5m或 有行人 跌落 危险 的,应 设置 人行 护 栏 或 机非 护栏;c)车 站、商业 中 心 和 大 型 公共 场 所 出 入 口,人行 天 桥、地 道 梯 道 口 等 人 流汇聚 区 的 车行 道 边,且 存 在 行人 穿 行车行 道 或 交 通 事故 安全 隐患 的路 段,应 设置 人行 护栏;d)常 备安 保 勤 务路 线,应 设置 人行 护栏。5.1.1.3 在 满足 功能 的前 提 下,宜 降低 交 通 护栏 高 度,减 少 视 觉 阻 隔。5.1.1.4 人行 护栏的设置 应符 合 下 列 要求:a)在 满足 功能 的前 提 下,应 精 简 设置;b)设置护栏 后,人行 道 剩 余 宽度 应符 合 表 3的要求;c)施 划 路 侧 机 动车 停 车位 的路 段,不应 设置;d)应 按 功能 需 求 间 隔 设置,高 度宜 为 0.9 1.0m,且高 度 不应 超 过 1.0m;e)应 紧 贴 人行 道路 缘石 设置。5.1.2 公 交站安全护栏 5.1.2.1 公交站 安全 护栏的设置 应符 合 DB11/T 650的 有 关 规定。5.1.2.2 公交站 安全 护栏的 样式、色彩、规 格、材质 应 与公交 候 车 亭、公交站牌 等 站 台 内其他城市家具相 协调,宜 进 行组合 设计。5.1.3 道路绿化护栏 5.1.3.1 城市道路 绿 化 带 边界 不 宜 设置道路 绿 化护栏;当 道路 绿 化 带 内 种植 藤 本 月季 等 蔓 生植物 时应设置道路 绿 化护栏。5.1.3.2 道路 绿 化护栏 顶 部 应 无 尖 角、锐 边,避免 产 生安全 隐患。5.1.4 桥下空间 护栏 5.1.4.1 桥 下 空间 用 于 公共 停 车 和公交 场 站 时,应 设置 桥 下 空间 护栏。5.1.4.2 桥 下 空间 护栏 色彩 宜 为 灰 色,与 桥 体 色彩 相 协调。5.1.4.3 应 结 合桥 下 空间 治 理工作 更 换 年 限 到 期、破 损、锈蚀、变 形、老 化的 桥 下 空间 护栏。5.2 箱柜 类 5.2.1 废物箱 5.2.1.1 废 物 箱的设置与管理 应符 合 GB/T 50337、GB 51260、CJJ/T 102、GB 50449的 有 关 规定。5.2.1.2 废 物 箱 宜 设置 在 行 道 树 设施 带 内,同 一道路 废 物 箱设置 位 置 应统 一。5.2.1.3 在 公交 车 站、地 铁 车 站、公共 建筑出 入 口 等 人 流密 集 处 应 设置 废 物 箱,其他 地 方 不 宜 过 密 设置。5.2.1.4 废 物 箱 高 度 不应 超 过 1m。DB11/T 500 2024 7 5.2.1.5 废 物 箱 应 具 备 垃圾 分类 功能,宜 设置 可 回收物、其他 垃圾 两 类 收 集 容 器。5.2.2 强弱电箱 5.2.2.1 强弱电 箱主要 包括 配 电 箱,变 电 箱和 通信、广 电、监控 等线 缆 设 备 箱体。强弱电 箱的设置 应 满足 GB/T 50293、GB 50348及 北京 市 电力 箱体的 有 关 规定。5.2.2.2 强弱电 箱的设置 位 置,应 按照下 列 顺 序 优先选择:a)道路 两 侧 的 建筑 内;b)道路 两 侧建筑 前 区、绿 化 带 内;c)其他 隐 蔽、安全 的 场 所,如 周 边 建筑 靠墙 角 位 置、小 区 红 线 内 等;d)绿 化设施 带、行 道 树 设施 带、中 央 分 隔 带、外 侧 分 隔 带 内。5.2.2.3 具 备 附 杆 安 装 条 件的,可 采 用 抱 杆 方式 安 装 于 杆体 顺 路一 侧,安 装 高 度 不 低 于 2.5米。5.2.2.4 在 行 道 树 设施 带 设置 强弱电 箱 时,人行 道 剩 余 宽度 应符 合 表 3的要求。5.2.2.5 箱 罩 材质 应 选择抗 腐 蚀、耐老 化 材 料,且 具 有 良 好 的 抗破 坏 功能。5.2.2.6 箱体 小型 化设置 应 满足 如下要求:a)应最 大限 度 减 少 外 观 尺寸 和 占 用 面 积;b)设置 在 行 道 树 设施 带 内 且 箱体 高 度 超 过 1m的,应 迁移 至 交 叉口 视 距三角 形 范围外的 集 中 设置 区、标准设置 区,交 通 设施箱体 应 在 满足 道路交 通 管理 需 求的前 提 下,执 行 此 条款。5.2.2.7 箱体 隐 形 化设置 应 满足 如下要求:a)通 过 将 箱体 迁移 入 建筑 物、绿 化设施 带实 现隐 形 化,并 应 满足 防 火 要求。5.2.2.8 箱体 景 观 化设置 应 满足 如下要求:a)设置 在 建筑 前 区 的,宜 优先 考虑 将 箱体与 景 观 建筑 结 合 设置,或 与 临 近 建筑 同色 喷 刷;b)设置 在 绿 地 内的,应 在 绿 地 中 靠 地 块 一 侧 隐 藏 设置,且 与 绿 化 边界 的 距 离 不 宜 小 于 1.5m,不应 阻 碍 绿 化 以及 主要 景 观 的 视 线,箱体 颜 色、外 观需 与 绿 地 景 观 相 协调;c)设置 在 历史 文化 街区 及 其他 特 色风 貌 区 的,宜采 用与 整 体 背 景 相 近 的 色彩 或 外 装 饰,弱 化箱体的 视 觉 冲击;d)箱体与 景 观风 貌 不 协调 的,应进 行提 升 改 造 或 拆 除。5.2.2.9 多 箱 合 一设置 应 满足 如下要求:a)在 满足 功能 要求和结构 安全 的前 提 下,应 按要求 实行多 箱 合 一;b)整 合 后 箱体 应 优先迁移 至 道路 红 线 外 或 绿 化设施 带 内;c)整 合 后 箱体 因 空间 受 限 设置 在 人行 道 时,应 设置 在 人行 道 靠 外 侧 的 集 中 设置 区 内,人行 道 剩 余 宽度 应符 合 表 3的要求。5.2.3 快递柜 5.2.3.1 快递 柜的设置 位 置,应 按照下 列 顺 序 优先选择:a)居住 小 区、建筑 前 区 内;b)绿 化设施 带 凹 进 处;c)人行 道外 侧 靠 建筑 一 侧。5.2.3.2 设置 在 人行 道外 侧 靠 建筑 一 侧 时,人行 道 剩 余 宽度 应符 合 表 3的要求。5.2.3.3 在 道路 红 线 内设置的 快递 柜 不应 附着 广 告 信 息。5.2.4 电动自 行车 充(换)电 设施 5.2.4.1 电动自行车充(换)电 设施的设置 应符 合 GB/T 42236.1、DB11/T 2079的 有 关 规定。5.2.4.2 电动自行车充(换)电 设施的设置 位 置,应 按照下 列 顺 序 优先选择:DB11/T 500 2024 8 a)居住 小 区、建筑 前 区 内;b)绿 化设施 带 凹 进 处;c)人行 道外 侧 靠 建筑 一 侧;d)行道树设施 带 内。5.2.4.3 设置 在 人行 道外 侧 靠 建筑 一 侧 或 行 道 树 设施 带 内 时,人行 道 剩 余 宽度 应符 合 表 3的要求。5.2.4.4 电动自行车充(换)电 设施 不应 设置 在 地 势 低 洼 或 建筑 物 雨 水 管 口 等 附 近,宜 靠 近 消 防 站、消火栓 或 水源。5.2.4.5 在 道路 红 线 内设置的 电动自行车充(换)电 设施 不应 附着 广 告 信 息。5.3 杆 体 类 5.3.1 多功能综合杆 5.3.1.1 多功能综合 杆的设置与管理 应符 合 GB 50449、GB 50688、GB 51038、GB/T 51439的 有 关 规定。5.3.1.2 杆体 布 设 应 按照 先 路 口、后 路 段 的 顺 序 整 体设计,应 满足 母 杆 点 位 规 划、整 体 布 局。5.3.1.3 杆体设置 在 中 央 分 隔 带、外 侧 分 隔 带 时,杆体 应 居 中 设置 且 与其他杆体 中 心 对 齐;杆体设置在 行 道 树 设施 带 时,杆体 中 心 宜 与 行 道 树树 干 中 心 对 齐。5.3.1.4 杆体 颜 色 应 采 用 灰 色 系。5.3.1.5 新 建多功能综合 杆 应 预 留 搭载 功能 设 备 的 安 装 位 置和 接 口。5.3.1.6 新 建 道路 宜采 用 智 慧 多功能综合 杆,满足 照 明、视频监控、5G及无 线 网络覆盖、交 通 管理、信 息发布、信 息 交 互、环境 监 测、充电桩、车 路 协同、气 象 监 测 等 多 种 功能。5.3.2 交通设施杆 5.3.2.1 交 通 设施杆的设置 应符 合 GB 5768、GB 14886、GB 50688、GB 51038、DB11/T 493.1、DB11/T 493.3的 有 关 规定。5.3.2.2 交 通 设施杆 应 设置 在 中 央 分 隔 带、外 侧 分 隔 带、行 道 树 设施 带 或 绿 化设施 带中。5.3.2.3 杆体设置 在 中 央 分 隔 带、外 侧 分 隔 带 时,杆体 应 居 中 设置 且 与其他杆体 中 心 对 齐;杆体设置在 行 道 树 设施 带 时,杆体 中 心 宜 与 行 道 树树 干 中 心 对 齐。5.3.2.4 杆体设置 不应 阻 碍 行人通行,不应 占 用 人行 过 街 等 待 区。5.3.2.5 新 增 监控 杆 原 则 上 不应 独 立 设杆,应 整 合 到 周 边 符 合 安全 要求的其他杆体 上。5.3.2.6 在 保 证 安全运 行 的前 提 下,交 通 设施杆和路 灯 杆 宜 作 为 多功能综合 杆的 母 杆,与相 邻 的交 通 标 志、监控 设 备、交 通信 号 灯、路 名 牌、步行者 导 向 牌 等 合 杆设置。5.3.3 电力 通 信 杆 5.3.3.1 杆体设置 在 中 央 分 隔 带、外 侧 分 隔 带 时,杆体 应 居 中 设置 且 与其他杆体 中 心 对 齐;杆体设置在 行 道 树 设施 带 时,杆体 中 心 宜 与 行 道 树树 干 中 心 对 齐。5.3.3.2 在 满足 业 务 功能 要求的前 提 下,电力通信 杆 宜 与 周 边 符 合 安全 要求的其他杆体 合 杆设置。5.3.3.3 新 增 高 低 压 线 路 应 以 地 下化 方式 为 主 进 行 敷 设。5.3.4 路灯杆 5.3.4.1 路 灯 杆的设置与管理 应符 合 GB/T 24827、CJJ 37、CJJ 45、DB11/T 1876的 有 关 规定。5.3.4.2 路 灯 杆 应 设置 在 行 道 树 设施 带 内,宜 设置 在 中 央 分 隔 带、外 侧 分 隔 带 或 绿 化设施 带 内,与路缘石 距 离 不 小 于 0.25m。DB11/T 500 2024 9 5.3.4.3 杆体设置 在 中 央 分 隔 带、外 侧 分 隔 带 时,杆体 应 居 中 设置 且 与其他杆体 中 心 对 齐;杆体设置在 行 道 树 设施 带 时,杆体 中 心 宜 与 行 道 树树 干 中 心 对 齐。5.3.4.4 照 明 灯 具的 间 距 应 根据 灯 具的 配 光 类 型、布 置 方式 以及安 装 高 度(H)的要求设置。5.3.5 步道灯杆 5.3.5.1 步 道 灯 杆的设置 应符 合 CJJ 45、JGJ/T 163的 有 关 规定。5.3.5.2 在 道路、商业 街、广场、公 园、城市 绿 道 等 公共 场 所 宜 设置 步 道 灯 杆。5.3.5.3 步 道 灯 杆 宜 设置 在 行 道 树 设施 带、绿 化设施 带、建筑 前 区 内。5.3.5.4 步 道 灯 杆 宜 适 当 增加 特 色 纹 样 装 饰。5.4 标牌类 5.4.1 路 名 牌 5.4.1.1 路 名 牌的设置 应符 合 GB 17733、GB 50688、GB/T 38654的 有 关 规定。5.4.1.2 路 名 牌 应 设置 在 行 道 树 设施 带 内、道路交 叉口 路 缘 弧 线 切点 附 近 明 显 位 置,与 行车 方 向平行。5.4.1.3 路 名 牌 宜 与 人行 导 向 标 识、其他 信 息 牌、路 灯 杆 等 合 杆设置。5.4.1.4 路 名 牌 版面 内容 应 有中 文、拼音 标 注,不应 出 现 英 文标 注。5.4.2 步行者导向牌 5.4.2.1 步行者 导 向 牌 应符 合 GB/T 10001.1、GB/T 20501.1、GB/T 20501.6、GB 5768.2的 有 关 规定。5.4.2.2 步行者 导 向 牌 应 设置 在 行 道 树 设施 带、绿 化设施 带 或 建筑 前 区 内。5.4.2.3 步行者 导 向 牌 高 度 不应 大 于 2.2m,宽度 不应 大 于 1m,垂直 投 影 面 积 不应 大 于 0.6。5.4.2.4 步行者 导 向 牌 应指 引 方 位、区 域、建筑 物、旅游场 所、公共设施 或 公共服务 机 构,不应 显 示企 业 名 称、商 标 或 产 品 等 信 息。5.4.2.5 同 一 位 置设置的路 名 牌、步行者 导 向 牌 宜 合 杆设置。5.4.3 指 引标 志 牌 5.4.3.1 指 引标 志 牌 包括 公 厕 指 示 牌、地 铁 指 引牌、人行 地 道 指 引牌、人行 天 桥 指 引牌,指 引标 志 牌的设置 应符 合 DB11/T 190的 有 关 规定。5.4.3.2 在 公共 厕 所 的 不 同方 向 上 都 应 设置公 厕 指 示 牌,每 个 方 向 应 设置 不少于 1块 的公 厕 指 示 牌。5.4.3.3 公 厕 指 示 牌、地 铁 指 引牌、人行 地 道 指 引牌、人行 天 桥 指 引牌 应 合并 设置,规 格 尺寸 符 合 相 关 标准要求。5.4.4 公 交站牌 5.4.4.1 公交站牌的设置 应符 合 DB11/T 650的 有 关 规定。5.4.4.2 公交站牌 信 息等应符 合 GB/T 5845.3的规定,站牌 信 息 面 应 与 车行 道 垂直,信 息 面 不 宜 设置 过 低。5.4.4.3 公交站牌 距 路 缘石 外 缘 不应 小 于 0.4m。5.4.4.4 同 一 车 站的 多 个 公交站牌 之 间 应保 持 一定的 距 离,不 宜 设置 过 密。5.4.4.5 主要 景 点、人 流 量 大 的 区 域 应 设置 盲 文站牌 等 无 障 碍 设施。5.5 亭 站类 DB11/T 500 2024 10 5.5.1 公 交 候 车 亭 5.5.1.1 公交 候 车 亭的设置 应符 合 DB11/T 650、CJ/T 107的 有 关 规定。5.5.1.2 公交 候 车 亭 应 设置 在 行 道 树 设施 带、中 央 分 隔 带、外 侧 分 隔 带 内;设置 在 行 道 树 设施 带 内 时,人行 道 剩 余 宽度 应符 合 表 3的要求。5.5.1.3 设置公交 候 车 亭 人行 道 剩 余 宽度 小 于 表 3的 最 小 值 的,宜采 用 通 透 的 反 向 候 车 亭。5.5.1.4 公交 候 车 亭 宜 通 透、美 观,易 于 识 别,并 应 提 供 线 路 图 和 来 车实 时 信 息。5.5.1.5 公交 候 车 亭 应 选 用 抗 风 压、防 雨、耐 低 温、耐腐 蚀、可 阻 燃 的 材 料。5.5.1.6 公交 候 车 亭 宜 与站 台 内其他城市家具 同 步 设计。5.5.2 公 用 电话亭 5.5.2.1 城市道路 两 侧 不 宜 新 增 电 话 亭;应 结 合 道路改 造 工 程,取 消 现 有 非 必 要 电 话 亭。5.5.2.2 电 话 亭 应 设置 在 行 道 树 设施 带 或 靠 近 道路 红 线 一 侧,不应 占 用 人行 道 通行空间,不应 妨 碍 行 车 视 线。5.5.2.3 电 话 亭 应 采 用 单 机 设置的 方式,长度 应不 大 于 1.0m,宽度 应不 大 于 1.0m,高 度 应不 大 于 2.2m。5.5.3 岗亭 5.5.3.1 岗 亭主要 包括 警 务 岗 亭、志 愿 者岗 亭、便 民 服务亭 等。5.5.3.2 岗 亭 应 设置 在 道路 红 线 外公共 空间 内,宜 结 合 广场、公 园 等 公共 区 域 设置。5.5.3.3 不应 在 交 叉口 转 角 空间 设置 岗 亭。5.5.3.4 原 有 设置 在 道路 红 线 内的 治 安 岗 亭,应 按要求 整 改 到 道路 红 线 外公共 空间;空间 受 限 确 无 法 调 整 且占 用 人行 道设置的,应 设置 在 绿 化设施 带 凹 进 处,人行 道 剩 余 宽度 应符 合 表 3的要求。5.5.3.5 便 民 服务亭 应 设置 在 居民 区 内部,因 空间 不 足 确 需 设置 在 外部的,应 设置 在 居民 区 附 近 的 支 路 上,占 用 人行 道的,人行 道 剩 余 宽度 应符 合 表 3的要求。5.5.3.6 岗 亭 不应 违 规设置,现 状 违 规设置的 岗 亭,应 予 以 拆 除。5.5.3.7 除 自 身 标 识 外,岗 亭 上 不应 设置 广 告 或 宣 传 设施。5.5.4 活动式公共厕所 5.5.4.1 活 动 式 公共 厕 所 的设置 应符 合 DB11/T 190的 有 关 规定。5.5.4.2 活 动 式 公共 厕 所应 优先 在 街 道公共 空间 设置,应 做 好遮 蔽 处 理。5.5.4.3 活 动 式 公共 厕 所 宜 结 合绿 化设施 带 或 靠 近 道路 红 线 一 侧 设置,占 用 人行 道的,设置 后 人行 道 剩 余 宽度 应符 合 表 3的要求。5.5.4.4 活 动 式 公共 厕 所 距 离 盲 道 不应 小 于 1m。5.5.5 垃圾分类驿站 5.5.5.1 垃圾 分类 驿 站的设置 位 置,应 按照下 列 顺 序 优先选择:a)居住 小 区 或 建筑 地 块 内;b)绿 化设施 带 凹 进 处;c)人行 道外 侧 靠 建筑 一 侧。5.5.5.2 垃圾 分类 驿 站设置 在 人行 道外 侧 靠 建筑 一 侧 的,设置 后 人行 道 剩 余 宽度 应符 合 表 3要求。5.5.5.3 垃圾 分类 驿 站 应 具 备四品 类 垃圾 投放收 集、宣 传 教育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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