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监督分级分类管理规范DB1506/T 48-2023.pdf
ICS0 3.1 2 0.9 9CCSX 0 01506鄂 尔 多 斯 市 地 方 标 准D B 1 5 0 6/T 4 8-2 0 2 3食 用 农 产 品 集 中 交 易 市 场 食 品 安 全 监 督分 级 分 类 管 理 规 范S t a n d a r d f o r c l a s s i f i c a t i o n a n d m a n a g e m e n t o f f o o d s a f e t y s u p e r v i s i o n i ne d i b l e a g r i c u l t u r a l p r o d u c t s c e n t r a l i z e d t r a d i n g m a r k e t2 0 2 3-1 1-2 2 发 布 2 0 2 3-1 2-2 2 实 施鄂 尔 多 斯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1 5 0 6/T 4 8-2 0 2 3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评 定 原 则.25 评 定 对 象.26 等 级 划 分.27 组 织 管 理.38 评 定 流 程.38.1 申 报.38.2 评 审.38.3 结 果 上 报.38.4 公 示.38.5 复 审.38.6 发 布.49 分 级 分 类 管 理.49.1 动 态 管 理.49.2 结 果 应 用.4附 录 A(规 范 性)鄂 尔 多 斯 市 食 用 农 产 品 集 中 交 易 市 场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静 态 因 素 量 化 分 值 表.5附 录 B(规 范 性)鄂 尔 多 斯 市 食 用 农 产 品 集 中 交 易 市 场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动 态 因 素 量 化 分 值 表.6附 录 C(规 范 性)鄂 尔 多 斯 市 食 用 农 产 品 集 中 交 易 市 场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分 级 分 类 管 理 初 审 表.1 8附 录 D(规 范 性)鄂 尔 多 斯 市 食 用 农 产 品 集 中 交 易 市 场 食 品 安 全 分 级 分 类 管 理 验 收 表.1 9D B 1 5 0 6/T 4 8-2 0 2 3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鄂 尔 多 斯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准 格 尔 旗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鄂 尔 多 斯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高 静、王 永 恒、王 根 厚、孙 国 栋、王 嘉 荟、牛 海 亮、刘 九 梅、娜 仁 图 雅、李 霞、关 成 龙、杨 月 珍、冯 平、李 世 军。D B 1 5 0 6/T 4 8-2 0 2 31食 用 农 产 品 集 中 交 易 市 场 食 品 安 全 监 督分 级 分 类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食 用 农 产 品 集 中 交 易 市 场 分 级 评 定 中 的 相 关 要 求,包 括 评 定 原 则、评 定 对 象、组 织 管理、等 级 划 分、评 定 流 程、分 级 管 理 和 分 级 评 定 标 准 等。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指 导 食 用 农 产 品 集 中 交 易 市 场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分 级 分 类 管 理 工 作。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2 1 7 2 0 农 贸 市 场 管 理 技 术 规 范D B 1 5/T 2 5 6 8 食 用 农 产 品 批 发 市 场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规 范 通 则3 术 语 和 定 义D B 1 5/T 2 5 6 8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食 用 农 产 品 e d i b l e a g r i c u l t u r a l p r o d u c t s在 农 业 活 动 中 获 得 的 供 人 食 用 的 植 物、动 物、微 生 物 及 其 产 品。来 源:D B 1 5/T 2 5 6 8 2 0 2 2,3.2 3.2食 品 安 全 f o o d s a f e t y食 品 无 毒、无 害,符 合 应 当 有 的 营 养 要 求,对 人 体 健 康 不 造 成 任 何 急 性、亚 急 性 或 者 慢 性 危 害。来 源:D B 1 5/T 2 5 6 8 2 0 2 2,3.1 3.3 农 贸 市 场 m a r k e t s o f a g r i c u l t u r a l p r o d u c t s以 食 用 农 产 品 为 主 要 交 易 对 象,由 市 场 开 办 者 提 供 长 期、固 定 的 商 位(包 括 摊 位、店 铺、营 业 房 等)和 相 应 设 施,提 供 物 业 服 务,实 施 经 营 管 理,有 多 个 经 营 者 进 场 独 立 从 事 各 类 食 品 经 营 的 固 定 场 所,并具 备 商 品 集 散、信 息 公 示、结 算、价 格 形 成 等 服 务 功 能 的,以 食 用 农 产 品 零 售 为 主 的 交 易 场 所,是 城 市公 益 性 的 公 共 配 备 服 务 设 施。3.4食 用 农 产 品 集 中 交 易 市 场 e d i b l e a g r i c u l t u r a l p r o d u c t s c e n t r a l i z e d t r a d i n g m a r k e tD B 1 5 0 6/T 4 8-2 0 2 32以 食 用 农 产 品 为 主 要 交 易 对 象,为 买 卖 双 方 提 供 长 期、固 定、公 开 的 批 发 交 易 设 施 设 备,并 具 备 商品 集 散、信 息 公 示、结 算、价 格 形 成 等 服 务 功 能 的 交 易 场 所。3.5食 品 安 全 监 督 分 级 分 类 管 理 f o o d s a f e t y s u p e r v i s i o n c l a s s i f i c a t i o n m a n a g e m e n t监 管 部 门 根 据 食 用 农 产 品 集 中 交 易 市 场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因 素,对 监 督 检 查 项 目 和 内 容 进 行 科 学 量 化,根 据 检 查 结 果 对 食 用 农 产 品 集 中 交 易 市 场 开 办 者 和 入 场 销 售 者 的 食 品 安 全 状 况 进 行 评 价 和 公 示,并 根 据分 级 分 类 结 果 确 定 监 管 重 点、方 式 和 频 次 的 一 项 风 险 分 级 管 理 制 度。4 评 定 原 则4.1 食 用 农 产 品 集 中 交 易 市 场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分 级 分 类 管 理 工 作 应 符 合 国 家 和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有 关 方 针、政 策、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4.2 食 用 农 产 品 集 中 交 易 市 场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分 级 分 类 管 理 工 作 应 严 格 执 行 食 用 农 产 品 集 中 交 易 市 场 分级 分 类 流 程,做 到 全 面 客 观、质 量 为 重、注 重 实 效、独 立 公 正。4.3 食 用 农 产 品 集 中 交 易 市 场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分 级 分 类 标 准 和 评 定 操 作 规 范 应 结 合 全 市 食 用 农 产 品 集 中交 易 市 场 发 展 情 况 不 断 改 善,动 态 管 理。5 评 定 对 象5.1 辖 区 依 法 设 立 的 食 用 农 产 品 集 中 交 易 市 场。5.2 参 加 分 级 分 类 管 理 的 食 用 农 产 品 集 中 交 易 市 场 开 办 者 应 符 合 以 下 所 有 条 件:依 法 办 理 企 业 登 记 注 册,相 关 证 照、手 续 齐 全,处 于 正 常 经 营 状 态 且 开 办 运 营 一 年 以 上;近 两 年 内 未 发 生 食 品 安 全、商 品 质 量、治 安、消 防、公 共 卫 生 等 责 任 事 故;符 合 G B/T 2 1 7 2 0、D B 1 5/T 2 5 68 要 求。6 等 级 划 分6.1 食 用 农 产 品 集 中 交 易 市 场 食 品 安 全 等 级 从 高 到 低 依 次 划 分 为 A 级(代 表 食 品 安 全 状 况 优 秀)、B级(代 表 食 品 安 全 状 况 良 好)、C 级(代 表 食 品 安 全 状 况 一 般)和 D 级(代 表 食 品 安 全 状 况 较 差)。6.2 评 定 工 作 组 应 按 照 鄂 尔 多 斯 市 食 用 农 产 品 集 中 交 易 市 场 静 态 风 险 因 素 量 化 分 值 表(符 合 附 录A)和 鄂 尔 多 斯 市 食 用 农 产 品 集 中 交 易 市 场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分 级 分 类 管 理 动 态 因 素 量 化 分 值 表(符 合附 录 B)对 目 标 集 中 交 易 市 场 评 分,依 据 等 级 设 置 将 食 用 农 产 品 集 中 交 易 市 场 评 定 为 不 同 等 级,等 级 设置 标 准 与 监 管 频 次 设 置 见 表 1。表 1 鄂 尔 多 斯 市 食 用 农 产 品 集 中 交 易 市 场 食 品 安 全 等 级 及 监 管 频 次 设 置年度等级 A 级(优秀)B 级(良好)C 级(一般)D 级(较差)评定得分总分 9 0 分以上(含 9 0 分)8 0 分(含 8 0 分)至 9 0分(不含 9 0 分)6 0 分(含 6 0 分)至 8 0分(不含 8 0 分)6 0 分以下(不含 6 0 分)监督检查频次 至少 1 次 1 2 次 2 3 次 3 4 次D B 1 5 0 6/T 4 8-2 0 2 337 组 织 管 理7.1 食 用 农 产 品 集 中 交 易 市 场 食 品 安 全 相 关 主 管 部 门(旗、区 级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组 织 成 立 评 定 工 作组,结 合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对 食 用 农 产 品 集 中 交 易 市 场 进 行 等 级 评 定。7.2 评 定 工 作 组 由 属 地 旗(区)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的 工 作 人 员 组 成。8 评 定 流 程8.1 申 报遵 循 自 愿 申 报 原 则,食 用 农 产 品 集 中 交 易 市 场 对 照 本 文 件,认 为 自 身 符 合 评 定 要 求 的,可 以 向 评 定工 作 组 提 出 申 请,并 提 交 相 关 资 质 证 明 材 料。8.2 评 审8.2.1 材 料 初 审属 地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所 应 对 食 用 农 产 品 集 中 交 易 市 场 的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资 格 初 审,确 定 参 评 资 格。填 写 鄂 尔 多 斯 市 食 用 农 产 品 集 中 交 易 市 场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分 级 分 类 管 理 初 审 表(符 合 附 录 C)。8.2.2 现 场 评 审评 定 工 作 组(旗、区 级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根 据 通 过 文 件 审 核 和 现 场 核 查 方 式,按 照 鄂 尔 多 斯 市 食用 农 产 品 集 中 交 易 市 场 静 态 风 险 因 素 量 化 分 值 表(符 合 附 录 A)和 鄂 尔 多 斯 市 食 用 农 产 品 集 中 交 易市 场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分 级 分 类 管 理 动 态 因 素 量 化 分 值 表(符 合 附 录 B)逐 项 评 分。8.3 结 果 上 报8.3.1 评 定 工 作 组(旗、区 级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应 汇 总 整 理 所 有 通 过 现 场 评 审 的 集 中 交 易 市 场 资 料,填 写 鄂 尔 多 斯 市 食 用 农 产 品 集 中 交 易 市 场 食 品 安 全 分 级 分 类 管 理 验 收 表(符 合 附 录 D)上 报 至 复 审核 查 组(市 级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8.3.2 复 审 核 查 组(市 级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每 年 应 根 据 评 定 工 作 组(旗、区 级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上 报评 级 情 况,结 合“双 随 机、一 公 开”等 专 项 检 查 工 作,按 照 一 定 比 例 对 评 级 的 食 用 农 产 品 集 中 交 易 市 场进 行 抽 查 复 核。8.4 公 示复 审 核 查 组(市 级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应 将 全 市 食 用 农 产 品 集 中 交 易 市 场 分 级 分 类 结 果 在 市 级 市 场 监督 管 理 局 网 站 予 以 公 示,公 示 期 为 5 d。8.5 复 审8.5.1 参 加 分 级 评 定 的 集 中 交 易 市 场 开 办 者 对 分 级 评 定 结 果 公 示 有 异 议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复 审 核 查 组(市 级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提 出 复 审 申 请。8.5.2 复 审 核 查 组(市 级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应 该 对 提 出 复 审 申 请 的 食 用 农 产 品 集 中 交 易 市 场 进 行 材 料复 审,符 合 复 审 条 件 的 由 复 审 核 查 组(市 级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组 织 人 员 进 行 复 审。8.5.3 复 审 人 员 应 由 未 参 与 评 审 过 程 的 工 作 人 员 担 任。8.5.4 复 审 工 作 流 程 应 与 评 审 工 作 中 的 现 场 评 审 与 复 核 一 致。D B 1 5 0 6/T 4 8-2 0 2 348.6 发 布8.6.1 公 示 期 满 且 复 审 工 作 结 束 后,评 定 工 作 组 应 正 式 发 布 公 示 无 异 议 结 果 和 复 审 结 果。8.6.2 评 定 工 作 组 应 向 分 级 评 定 的 食 用 农 产 品 集 中 交 易 市 场 颁 发 相 应 的 等 级 公 示 牌。8.6.3 评 定 工 作 组 宜 将 分 级 评 定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告 知 参 与 评 定 的 食 用 农 产 品 集 中 交 易 市 场,并 提 出改 进 建 议 和 理 由。8.6.4 分 级 评 定 结 果 应 由 旗(区)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报 市 级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备 案,并 在 市 场 内 醒 目 位 置公 示 评 定 结 果。9 分 级 分 类 管 理9.1 动 态 管 理9.1.1 各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应 依 据 职 责 对 已 评 定 的 食 用 农 产 品 集 中 交 易 市 场 实 行 动 态 分 级 管 理。9.1.2 市、旗(区)两 级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应 组 织 相 关 单 位 对 照 分 级 评 定 标 准,实 施 定 期 检 查 或 不 定 期抽 查,不 合 格 者 降 低 等 级。9.1.3 旗(区)级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根 据 分 级 评 定 结 果,对 不 同 等 级 的 食 用 农 产 品 集 中 交 易 市 场 采 取 不同 的 监 管 措 施,增 加 对 低 管 理 等 级 集 中 交 易 市 场 的 检 查 濒 次。9.1.4 各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在 日 常 检 查 监 管 中 发 现 问 题 或 举 报 有 关 问 题 经 查 属 实 的,及 时 责 令 集 中 交 易 市场 开 办 单 位 限 期 整 改,两 次 整 改 不 达 标 应 给 予 该 集 中 交 易 市 场 降 级 处 理。9.1.5 食 用 农 产 品 集 中 交 易 市 场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应 直 接 降 到 D 级:经 查 实 在 申 报 过 程 中 存 在 弄 虚 作 假 且 情 节 严 重 的;出 现 食 品 安 全、商 品 质 量、治 安、消 防、公 共 卫 生 等 责 任 事 故;发 生 重 大 刑 事 犯 罪;市 场 内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经 营 行 为,造 成 恶 劣 影 响 或 被 检 查 发 现 突 出 问 题 的;经 营 主 体 停 业、经 营 不 正 常、经 营 困 难 不 再 符 合 等 级 条 件 的,或 自 动 放 弃 等 级 称 号 的;其 他 应 当 予 以 取 消 分 级 评 定 结 果 的 情 形。9.2 结 果 应 用9.2.1 食 用 农 产 品 集 中 交 易 市 场 可 将 分 级 评 定 结 果 在 公 开 场 所 进 行 展 示、宣 传。9.2.2 分 级 评 定 结 果 应 作 为 全 市 食 用 农 产 品 集 中 交 易 市 场 改 进 管 理 服 务 质 量,提 升 规 范 能 力 水 平 的 重要 依 据。D B 1 5 0 6/T 4 8-2 0 2 35附 录 A(规 范 性)鄂 尔 多 斯 市 食 用 农 产 品 集 中 交 易 市 场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静 态 因 素 量 化 分 值 表鄂 尔 多 斯 市 食 用 农 产 品 集 中 交 易 市 场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静 态 因 素 量 化 分 值 见 表 A.1。表 A.1 鄂 尔 多 斯 市 食 用 农 产 品 集 中 交 易 市 场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静 态 因 素 量 化 分 值评分项(共 2 0 分)参考分值 评分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规模入场销售者 2 0 5 0 户或者建筑面积在 2 0 0 0 m 以下入场销售者 5 0 1 0 0 户或者建筑面积为 2 0 0 0 m 5 0 0 0m入场销售者 1 0 0 户以上或者建筑面积为 5 0 0 0 m 以上3 分 2 分 1 分经营种类仅售预包装食品 特殊食品食用农产品(不含冷藏冷冻)冷藏冷冻预包装食品;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散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1 4 分 1 2 分 1 1 分 1 0 分 8 分经营类别零售 批发 批发兼零售;网络销售3 分 2 分 1 分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检查人员签名备注1.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水平面积的总和,包括使用面积、辅助面积和结构面积;2.经营种类项目栏按照风险等级由低到时高排列,具有多种经营种类的,按照最高风险等级分数进行计算,如既有预包装食品又有特殊食品,还有现场制售食品的,按最高风险的现制现售食品8 分计算。A BB附 录 B(规 范 性)鄂 尔 多 斯 市 食 用 农 产 品 集 中 交 易 市 场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动 态 因 素 量 化 分 值 表鄂 尔 多 斯 市 食 用 农 产 品 集 中 交 易 市 场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动 态 因 素 量 化 分 值 见 表 B.1。表 B.1 鄂 尔 多 斯 市 食 用 农 产 品 集 中 交 易 市 场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动 态 因 素 量 化 分 值 表(年度)市场名称:市场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项目序号评定项目序号 评定标准标准分值扣分标准 扣分原因 得分情况1场所与布局1.1 市场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1市场未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一项不符扣 0.5 分,扣完为止。1.2市场内经营环境与贮存场所保持干净整洁。市场地面耐麿、防滑、易清扫,无积水;墙面清洁、平整、没有影响食品安全的污染源。2市场内经营场所与贮存场所不干净,市场内地面不平整,商户墙面有污染源,每发现一户不符合扣 0.5 分,扣完为止。1.3市场内销售场所布局合理。市场内食品类与非食品类分区设置;食品及食用农产品交易区分区标志清晰;生食区域与熟食区域分开;水产品销售区域和其他食品销售区域分开;预包装食品销售区域和散装食品销售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销售区域和直接入口食品销售区域分开。2市场内未分区销售,扣 1 分,交叉情况明显扣 1 分。2设施设备2.1 市场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宽敞明亮,自然采光良好。1 市场内通风条件差,采光条件差扣 1 分。表 B.1 鄂 尔 多 斯 市 食 用 农 产 品 集 中 交 易 市 场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动 态 因 素 量 化 分 值 表(续)项目序号评定项目序号 评定标准标准分值扣分标准 扣分原因 得分情况2.2市场水源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不应含有病原微生物、化学物质不应该危害人体健康、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应危害人体健康、感官改善良好以及应经消毒处理;设施配置有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水的规定。1 现场查看相关报告,无相关检验报告扣 1 分。2.3 排气口设置防止虫害侵入的网罩等设施。1 排气口未设置防止虫害侵入设施的扣 1 分。2.4 采用沉井式暗渠排水系统以及安装带水封的地漏等装置。1未采用沉井式暗渠排水系统以及安装带水封的地漏等装置的扣 1 分。2.5销售需要实施温控的食品,应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以及热藏设施设备;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内干净整洁、能够有效运行,定期对冷藏、冷冻等设备清洁维护;定期检查冷藏、冷冻等设备设施温度记录。2冷藏冷冻设施无法运行,或冷藏冷冻食品脱落冷链储存、销售的,每户经营户发现不符合扣 0.5 分,扣完为止。2.6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通道,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和更换市场消防设施和器材。21.未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无消防通道的扣 1分;2.未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和更换市场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扣 0.2 分,扣完为止。2.7市场配置垃圾收集容器,垃圾分类应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及其他垃圾分类。11.市场内未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扣 0.5 分;2.未分类扣 0.5 分。表 B.1 鄂 尔 多 斯 市 食 用 农 产 品 集 中 交 易 市 场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动 态 因 素 量 化 分 值 表(续)项目序号评定项目序号 评定标准 标准分值 扣分标准 扣分原因 得分情况2.8市场内配备计量器具,定期检验、按时送检,专设检定合格的公用电子公平秤,便民复秤。11.市场内的计量器具未定期检验的扣 0.5 分;2.未设检定合格的公用电子公平秤的扣 0.5 分。2.9市场配备符合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场内不超负荷用电、不乱拉、乱接电线。1.51.市场未配备相关的供电设施的扣 1 分;2.私拉乱接电线的扣 0.5 分。3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责任3.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入场查验制度、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以及食品安全风险排查及报告制度。3.51.完全没有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扣 2.5 分;2.有制度,制度缺失 1 项,扣 0.5 分;3.未落实入场查验制度,建立入场查验记录,扣 1 分。3.2明确食品安全负责人职责,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一定数量的食品安全员,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21.未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职责扣 1分,没有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扣1 分。3.3结合实际细化,建立并完善企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和相关记录档案。11.无 食品安全总监职责 和 食品安全员守则扣 0.5 分;2.未结合实际细化食品安全总监职责和食品安全员守则扣 0.5 分。3.4按照食品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组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以及入场销售者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21.未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无培训记录,扣2 分;2.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培训,但次数较少或经营户参加有限的,记录不完整的,扣 1 分。表 B.1 鄂 尔 多 斯 市 食 用 农 产 品 集 中 交 易 市 场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动 态 因 素 量 化 分 值 表(续)项目序号评定项目序号 评定标准 标准分值 扣分标准 扣分原因 得分情况3.5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确保档案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承诺达标合格证以及其他合格证明文件。2抽查集中交易市场入场销售者档案,覆盖市场内所有类型的经营户;每类经营户抽 1-2 家;高风险产品经营户如畜禽类、熟食类、豆制品类、进口食品类、散装即食类可以多抽,总共抽样量不少于 1 0 户;1.超过 5 家经营户没有建立档案的,直接扣 2 分;2.销售者档案资料有缺失或个别销售者没有档案的,每家扣 0.5 分,扣完为止。3.6农批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得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销售。(农贸市场鼓励参照执行)2 未签订质量安全协议,每家扣 0.5 分,扣完为止。3.7农批市场开办者印制并如实使用统一格式的批发销售凭证(一票通),要求销售者如实记录和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6 个月。(农贸市场鼓励参照执行)11.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没有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扣 1 分;2.有印制,经营户没有使用,发现一起扣 0.1 分,扣完为止。3.8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需经过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2销售者未提供合格证明文件,又未经过抽样检测合格的,发现一起扣 0.5 分,扣完为止。表 B.1 鄂 尔 多 斯 市 食 用 农 产 品 集 中 交 易 市 场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动 态 因 素 量 化 分 值 表(续)项目序号评定项目序号 评定标准 标准分值 扣分标准 扣分原因 得分情况3.9建立检验检测制度。农批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并根据食用农产品种类和风险等级确定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频次,保留检验记录。检测室内检验使用的设备、试剂能够满足日常快速检测要求,功能正常,按期校准,试剂未过期。(农贸市场鼓励参照执行)21.没有建立检验检测制度和确定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频次的,扣 1 分;2.无专职检验检测人员或检验检测设备不足的,也没有委托具有资质食品检验机构的,直接扣 1 分;3.没有按规定的检测频次执行检测,或检测记录不完善,扣 0.5 分;4.检测的设备没有及时校准维护、试剂过期等,扣0.5 分。3.1 0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并根据清单进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21.未建立 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扣 2 分;2.有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未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扣 1 分;3.未根据清单进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的,扣 1 分;4.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记录不完善的,扣 0.5 分。3.1 1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有检查记录。21.未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扣 2 分;2.有制度,未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情况检查,无记录,扣 1 分。3.1 2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停止销售、召回和处理,上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记录相关情况。1.51.未建立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制度,扣 1 分;2.有制度但没有执行,扣 0.5 分;3.有执行但没有记录或记录不全面的,或没有上报管理部门的,则视情节轻重扣 0.5 分。表 B.1 鄂 尔 多 斯 市 食 用 农 产 品 集 中 交 易 市 场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动 态 因 素 量 化 分 值 表(续)项目序号评定项目序号 评定标准 标准分值 扣分标准 扣分原因 得分情况3.1 3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11.没有信息公示直接扣 1 分,有公示但过期或信息不完整的,每缺失一项内容 扣0.2 分,扣完为止;2.公示在办公区内,未在消费者可见处公示的,扣 1 分。4入场销售者责任4.1经营者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只适用于食品销售经营者)11.查看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2.查看许可证真伪(可登录许可信息平台查询)。每发现一起扣 0.2 分,扣完为止。4.2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关内容与实际经营是否相符,包括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经营地址等内容。(只适用于食品销售经营者)11.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情况;2.符合一地一证原则;3.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地址等与实际相一致;4.证照一致(包括单位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类别、备注项目等)。任意一项不符合每发现一起扣 0.2 分,扣完为止。4.3 证照是否醒目公示。(只适用于食品销售经营者)1证照没有醒目公示的,每发现一起扣 1分,扣完为止。4.4在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是否取得健康证明。1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没有有效健康证的(包含过期),发现 1 人扣 0.5 分,扣完为止。表 B.1 鄂 尔 多 斯 市 食 用 农 产 品 集 中 交 易 市 场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动 态 因 素 量 化 分 值 表(续)项目序号评定项目序号 评定标准 标准分值 扣分标准 扣分原因 得分情况4.5建立食品、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 6 个月。市场内销售的生产加工类产品,如豆制品、冷冻食品、米面制品等经营户,应当留存供货者的许可证及产品检测报告;需要检疫检验的畜禽类,应当留存检疫合格证明和肉类检验合格证明;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留存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4抽查 3 家销售者的进货查验情况,索证索票不全的 1 家扣 0.5 分。没有建立查验记录的 1 家扣 0.5 分。实行统一配送的,由总部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各销售门店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及合格证明材料。4.6贮存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2发现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未及时清理的,每发现一起扣 1 分。4.7贮存食用农产品,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 6 个月。贮存场所应能保障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1每发现一起无贮存记录扣 1 分,贮存记录不全扣 0.5 分,扣完为止。4.8食用农产品批发销售者,应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 6 个月。(只适用于批发销售者)2每发现一起无销售记录扣 1 分,销售记录不全扣 1 分,扣完为止。表 B.1 鄂 尔 多 斯 市 食 用 农 产 品 集 中 交 易 市 场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动 态 因 素 量 化 分 值 表(续)项目序号评定项目序号 评定标准 标准分值 扣分标准 扣分原因 得分情况4.9不得销售致病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等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感官形状异常的,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等,食品安全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禁止销售的食品、食用农产品。4发现一起扣 1 分,最多扣分 1 0分。4.1 0发现有不符合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并保留记录,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销售并向监管部门报告。2现场发现不合格品但未停止销售的扣 2 分,之前有发生过不合格但没有记录的扣 2 分,不合格品处理过程和整改措施未跟进的,扣 1 分。4.1 1对于停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按照要求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保留销毁记录。对于因标签标志不符合而被召回的食用农产品,可采取补救措施继续销售,但须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1有销毁但无记录扣 1 分,记录不全扣 0.5 分。4.1 2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需包装或附加标签的,应按要求包装,标准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有分级标准或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有保质期要求的,或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标签应予以标明。3每种产品发现不符合扣 0.2 分,扣完为止。表 B.1 鄂 尔 多 斯 市 食 用 农 产 品 集 中 交 易 市 场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动 态 因 素 量 化 分 值 表(续)项目序号评定项目序号 评定标准 标准分值 扣分标准 扣分原因 得分情况4.1 3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包装,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1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应当包装销售,未包装的,发现一起扣 0.2分,扣完为止。4.1 4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等信息。2抽查 2 家经营者,每发现 1 次不符合扣 0.5 分。4.1 5销售、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3发现一起不符合扣 0.2 分,扣完为止。表 B.1 鄂 尔 多 斯 市 食 用 农 产 品 集 中 交 易 市 场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动 态 因 素 量 化 分 值 表(续)项目序号评定项目序号 评定标准 标准分值 扣分标准 扣分原因 得分情况4.1 6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食品,包装标签应符合我国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进口鲜冻肉类产品,外包装还应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和储存温度等问题。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和保质期等信息。2抽查 2 家经营者,每发现 1 次不符合扣 1 分。4.1 7销售畜禽产品的,要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向消费者公示销售者信息、肉品产地来源、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信息。2 发现一次扣 0.5 分,最多扣 2 分。4.1 8销售者自行运输或者委托承运人运输食用农产品的,运输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1.5如发现运输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卫生不达标,扣 0.5 分;温度、湿度和环境与贮存要求不一致的,扣 0.5 分;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的,扣 0.5 分;有两项以上同时不符合扣 1.5 分。5追溯制度运行情况5.1 市场开办者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1未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扣 1 分。5.2应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食用农产品可追溯。2有 1 家未建立追溯台帐或保留追溯票证的扣 0.5 分,扣完为止。表 B.1 鄂 尔 多 斯 市 食 用 农 产 品 集 中 交 易 市 场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动 态 因 素 量 化 分 值 表(续)项目序号 评定项目 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