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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管理规范DB4103/T 151-20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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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管理规范DB4103/T 151-2023.pdf

I C S 0 3.0 8 0.0 1C C S A 2 0DB4103洛 阳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1 0 3/T 1 5 1 2 0 2 3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配 置 管 理 规 范2 0 2 3-1 1-1 7 发 布2 0 2 3-1 2-1 7 实 施洛 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4 1 0 3/T 1 5 1 2 0 2 3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草。本 文 件 由 洛 阳 市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洛 阳 市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洛 阳 市 产 品 质 量 检 验 检 测 中 心。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李 刚、李 付 良、张 战 伟、曹 绍 国、王 晓 利、潘 龙 龙、吴 复 广。D B 4 1 0 3/T 1 5 1 2 0 2 31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配 置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洛 阳 市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配 置 的 基 本 总 则、配 置 方 式、面 积 标 准 和 装 修 标 准。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洛 阳 市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的 配 置 管 理。洛 阳 市 各 县(区)可 参 照 执 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本 文 件 没 有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3 术 语 和 定 义本 文 件 没 有 需 要 界 定 的 术 语 和 定 义。4 基 本 原 则4.1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配 置 应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相 关 标 准,从 严 核 定 面 积。4.2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配 置 方 式 包 括 调 剂、置 换、租 用 和 建 设。4.3 洛 阳 市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会 同 有 关 部 门,根 据 实 际 需 要,统 筹 制 定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配 置 保 障 规 划,依 照 规 划 逐 步 有 序 推 进 办 公 用 房 配 置。4.4 具 备 条 件 的 党 政 机 关 应 逐 步 推 进 集 中 或 者 相 对 集 中 办 公,集 中 配 备 附 属 设 施。4.5 办 公 用 房 配 置 遵 循“配 新 交 旧”原 则,党 政 机 关 在 搬 入 新 配 置 办 公 用 房 后,应 将 超 出 核 定 面 积 的原 有 办 公 用 房 腾 退 移 交 市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统 一 调 剂 使 用,不 应 继 续 占 用、自 行 处 置 或 者 自 行 安 排 其 他 单位 使 用。4.6 在 地 震、泥 石 流 等 灾 害 多 发 的 市、区(县)、乡 镇,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配 置 抗 震 救 灾 应 急 指 挥 室、应 急 值 班 室、应 急 装 备 存 放 场 所 等 办 公 用 房。4.7 党 政 机 关 需 配 置 技 术 业 务 用 房 的,应 依 据 国 家 建 设 标 准 或 者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意 见 严 格 核 定。4.8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配 置 所 需 资 金,应 通 过 政 府 预 算 安 排,不 应 出 现 下 列 情 形:接 受 赞 助 或 者 捐 款;搞 集 资 或 者 摊 派;向 其 他 单 位 借 款;让 施 工 单 位 垫 资;挪 用 各 类 专 项 资 金。4.9 土 地 收 益 和 资 产 转 让 收 益 应 按 照 非 税 收 入 有 关 规 定 管 理,不 应 直 接 用 于 办 公 用 房 配 置。涉 及 新 增资 产 的,应 向 市 财 政 部 门 申 报 新 增 资 产 配 置 预 算。5 配 置 方 式D B 4 1 0 3/T 1 5 1 2 0 2 325.1 调 剂5.1.1 调 剂 使 用 办 公 用 房 工 作 流 程 如 下:接 收 审 核 申 请:党 政 机 关 有 关 办 公 用 房 使 用 需 求 的,向 市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申 请 调 剂 并 按 规 定 填写 洛 阳 市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调 剂 使 用 申 请 表(附 件 1)。市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在 收 到 申 请 报告 5 个 工 作 日 内,组 织 局 资 产 管 理 科 等 相 关 科 室 赴 申 报 部 门,就 申 请 单 位 办 公 用 房 调 剂 需 求 的相 关 情 况 进 行 现 场 核 实 论 证。核 定 办 公 面 积:市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依 据“三 定 方 案”、使 用 单 位 人 员 编 制 情 况 和 党 政 机 关 办公 用 房 建 设 标 准,核 定 其 办 公 用 房 面 积;统 筹 调 配:依 据 审 核 结 果,现 有 办 公 用 房 面 积 不 达 标 的,结 合 党 政 机 关 现 有 存 量 办 公 用 房 实 际情 况,及 时 通 知 房 源 腾 退 单 位 和 申 请 调 剂 单 位,并 发 放 洛 阳 市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调 入(出)单(附 件 2)进 行 统 筹 调 配;调 剂 办 公 用 房 具 备 直 接 搬 迁 入 驻 条 件,申 请 调 剂 单 位 在 接 到 洛 阳 市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调 入(出)单 后 1 个 月 内 完 成 搬 迁 入 驻。调 剂 办 公 用 房 不 具 备 直 接 搬 迁 入 驻 条 件,申 请 调 剂 单 位 根 据 市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提 出 的 办 公 用 房调 剂 使 用 方 案,在 解 决 办 公 用 房 相 关 问 题 后,完 成 搬 迁 入 驻。申 请 调 剂 单 位 整 体 调 整 办 公 用 房 的,在 搬 入 调 剂 办 公 用 房 后,及 时 将 原 办 公 用 房 腾 退 并 交 市 机关 事 务 管 理 局 集 中 统 一 管 理。使 用 检 查:市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对 调 剂 后 的 办 公 用 房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检 查。5.1.2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调 剂 管 理 工 作 流 程 按 照 图 1 的 规 定 执 行。申 请调 剂现 有 办 公 用房 是 否 达标?接 受调 剂申 请审 核调 剂申 请存 量 办 公 用房 是 否 满 足使 用新 的办 公用 房检 查办 公用 房使 用情 况按 租用 程序 办理是否否是图 1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调 剂 管 理 工 作 流 程5.2 租 用5.2.1 无 法 调 剂 或 置 换 解 决 办 公 用 房 的,可 面 向 市 场 租 用,由 使 用 单 位 向 市 政 府 提 出 申 请,经 市 机 关事 务 管 理 局 会 同 市 财 政 审 核,报 市 政 府 审 批;或 者 由 市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统 筹 使 用 单 位 用 房 需 求,制 定 租用 方 案,会 同 市 财 政 部 门 报 市 政 府 批 准 同 意 后,统 一 租 赁 并 统 筹 安 排 使 用。5.2.2 租 用 工 作 流 程 如 下:申 请 租 用:对 办 公 用 房 面 积 不 够,在 市 直 机 关 存 量 房 中 无 法 调 剂 解 决 的,由 使 用 单 位 向 市 政 府申 请 租 用;申 请 审 核:对 拟 申 请 租 用 办 公 用 房 的 单 位,经 市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审 核,依 据“三 定 方 案”、人员 编 制 情 况 和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标 准(发 改 投 资 2 0 1 4 2 6 7 4 号),核 定 办 公 用 房面 积;向 市 政 府 提 出 建 议:市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征 求 市 财 政 局 意 见,汇 总 后 向 市 政 府 提 出 建 议;D B 4 1 0 3/T 1 5 1 2 0 2 33 租 用 办 理 及 备 案:租 用 单 位 按 市 政 府 批 准 意 见 办 理 租 用 事 项 并 报 市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备 案。5.2.3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租 用 管 理 工 作 流 程 按 照 图 2 的 规 定 执 行。使 用单 位向 市政 府提 出租 用申 请经 市机 关事 务管 理部 门审 核汇 总财 政局 意见,向市 政府 提出 建议租 用单 位按 市政 府批 准意 见办 理报 市机 关事 务管 理部 门备 案办 公用 房租 用市 机关 事务 管理 部门 统筹 使用 单位 用房 需求市 机关 事务 管理 部门 制定 租用 方案汇 总财 政局 意见,报 市政 府审 批同 意统 一租 赁并 统筹 安排同 时 征 求 市财 政 局 意 见图 2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租 用 管 理 工 作 流 程5.2.4 任 何 单 位 不 应 以 变 相 补 偿 方 式 租 用 由 企 业 等 单 位 提 供 的 办 公 用 房。5.3 置 换5.3.1 采 取 置 换 方 式 配 置 办 公 用 房 的,应 当 严 格 履 行 审 批 程 序,执 行 新 建 办 公 用 房 各 项 标 准,确 保 符合 办 公 用 房 各 类 功 能 要 求,并 按 规 定 组 织 资 产 评 估,置 换 所 得 超 出 面 积 标 准 的 办 公 用 房 由 市 机 关 事 务 管理 局 统 一 调 剂,置 换 所 得 收 益 按 照 非 税 收 入 有 关 规 定 管 理。5.3.2 置 换 旧 房 的,由 市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会 同 市 发 展 改 革,市 财 政 部 门 报 市 政 府 审 批:置 换 新 房 的,应 严 格 覆 行 建 设 审 批 程 序,不 应 以 置 换 名 义 量 身 打 造 办 公 用 房,不 应 以 未 使 用 政 府 预 算 建 设 资 金、资 产整 合 等 名 义 规 避 审 批。5.4 建 设5.4.1 无 法 调 剂、置 换、租 用 办 公 用 房,或 者 涉 及 国 家 秘 密、国 家 安 全 等 特 殊 情 况,且 满 足 下 列 情 形之 一 的,可 采 取 建 设 方 式 解 决:无 办 公 用 房 的;原 办 公 用 房 经 专 业 技 术 机 构 鉴 定 为 D 级 危 房,或 C 级 危 房 且 已 无 维 修、改 造、加 固 再 使 用价 值 的;原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在 地 质 灾 害 严 重 区 域,经 专 业 技 术 机 构 鉴 定 影 响 党 政 机 关 正 常 办 公 或 安 全,需要 搬 迁 的:根 据 城 市 规 划 部 门 批 准 的 城 市 发 展 规 划,需 搬 迁 重 建 的;其 他 需 要 建 设 的 情 况。5.4.2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工 作 流 程 如 下:D B 4 1 0 3/T 1 5 1 2 0 2 34 建 设 申 请:由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提 出 审 请;必 要 性 审 查:项 目 建 设 申 报 前 由 市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根 据 相 关 单 位 的 机 构 设 置、编 制、职 能 和 需求,综 合 考 虑 现 有 办 公 用 房 资 源 等 因 素,对 项 目 建 设 的 必 要 性、规 模、标 准 等 提 出 审 查 意 见;申 请 批 准:市 本 级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项 目,由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提 出 申 请,市 发 展 改 革 委 核 报市 政 府 同 意 后,按 有 关 程 序 报 省 发 展 改 革 委:其 他 市 级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项 目,由 市 发 展改 革 委 核 报 市 政 府 审 批;建 设 执 行:党 政 机 关 按 照 批 准 意 见 执 行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事 项。5.4.3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应 按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从 严 控 制,严 格 履 行 审 批 程 序。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设 工 作 流 程 按 照 图 3 的 规 定 执 行。项 目建 设单 位提 出申 请市 发改 委核 报市 政府 同意按 程序 报省 发改 委省 发改 委报 省政 府审 批执 行办 公用 房建 设项 目市 机关 事务 管理 部门 提出 必要 性审 查意 见市 发改 委核 报市 政府市 政府 审批市 本 级其 他 市 级图 3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工 作 流 程6 面 积 标 准6.1 办 公 室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的 配 置 应 符 合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标 准(发 改 投 资 2 0 1 4 2 6 7 4 号)的 要 求。其 中 党 政 机 关 各 级 工 作 人 员 办 公 室 使 用 面 积 不 应 超 过 表 1 的 规 定。表 1 党 政 机 关 各 级 工 作 人 员 办 公 室 使 用 面 积类别 使用对象 使用面积(平方米/人)市级机关市级正职 4 2市级副职 3 0正局(处)级 2 4D B 4 1 0 3/T 1 5 1 2 0 2 35表 1(续)6.2 服 务 用 房6.2.1 服 务 用 房 使 用 面 积 不 应 超 过 表 2 的 规 定。表 2 服 务 用 房 编 制 定 员 人 均 使 用 面 积6.2.2 设 备 用 房 使 用 面 积 应 根 据 地 理 位 置、建 设 规 模 以 及 相 关 设 备 需 求 确 定,宜 按 办 公 室 和 服 务 用 房使 用 面 积 之 和 的 9%测 算。6.2.3 应 合 理 确 定 门 厅、走 廊、电 梯 厅 等 面 积,提 高 使 用 面 积 系 数。基 本 办 公 用 房 建 筑 总 使 用 面 积 系数,多 层 建 筑 不 应 低 于 6 5%,高 层 建 筑 不 应 低 于 6 0%。类别 使用对象 使用面积(平方米/人)副局(处)级 1 8局(处)级以下 9县级机关县级正职 3 0县级副职 2 4正科级 1 8副科级 1 2科级以下 9乡级机关乡级正职 2 4乡级副职 1 8乡级以下 9注 1:在市、县各级机关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中,处级单位按市级机关局(处)级单位标准执行,科级单位按县级机关科级单位标准执行。注 2: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国内配备休息室。注 3:市、县(区)党政正职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不超过 6 平方米的卫生间。类 别 使用面积(平方 米/人)计算方法市级机关 6 82 0 0 人及以下取上限,4 0 0 人及以上取下限,中间值用公式(1 0 0 0-x)/1 0 0 计算确定。县级机关 6 81 0 0 人及以下取上限,2 0 0 人及以上取下限,中间值用公式(5 0 0-x)/5 0 计算确定。乡级机关 6 81 0 0 人 及 以 下 取 上 限,2 0 0 人 及 以 上 取 下限,中间值用公式(5 0 0-x)/5 0 计算确定。注:表中 x 为编制定员。D B 4 1 0 3/T 1 5 1 2 0 2 366.3 附 属 用 房6.3.1 食 堂 餐 厅 及 厨 房 建 筑 面 积 按 编 制 定 员 计 算,编 制 定 员 1 0 0 人 及 以 下 的,人 均 建 筑 面 积 为 3.7 平方 米;编 制 定 员 超 过 1 0 0 人 的,超 出 人 员 的 人 均 建 筑 面 积 为 2.6 平 方 米。6.3.2 停 车 库 总 停 车 位 数 应 满 足 城 乡 规 划 建 设 要 求,汽 车 库 建 筑 面 积 指 标 为 4 0 平 方 米/辆,超 出 2 0 0个 车 位 以 上 部 分 为 3 8 平 方 米/辆,可 设 置 新 能 源 汽 车 充 电 桩;自 行 车 库 建 筑 面 积 指 标 为 1.8 平 方 米/辆;电 动 车、摩 托 车 库 建 筑 面 积 指 标 为 2.5 平 方 米/辆。6.3.3 警 卫 用 房 宜 按 警 卫 编 制 定 员 及 武 警 营 房 建 筑 面 积 标 准 计 算,人 均 建 筑 面 积 为 2 5 平 方 米。6.3.4 人 防 设 施 应 按 国 家 人 防 部 门 规 定 的 设 防 范 围 和 标 准 计 列 建 筑 面 积,本 着 平 战 结 合、充 分 利 用 的原 则,在 平 时 可 以 兼 作 地 下 车 库、物 品 仓 库 等。7 装 修 标 准7.1 办 公 用 房 装 修 设 计 应 构 造 简 洁、色 彩 适 宜,营 造 庄 重、实 用、协 调 的 装 饰 效 果,因 地 制 宜 地 选 用节 能 环 保 装 修 材 料 或 构 配 件。7.2 办 公 用 房 装 修 标 准 可 分 为 基 本 装 修、中 级 装 修、中 高 级 装 修 三 类,并 宜 符 合 表 3 的 规 定。表 3 装 修 标 准分类 装修要求基本装修选用建筑所在地区经济型普通装修材料或构配件。楼地面可选用普通 P V C 地材、地砖、水泥砂浆等;墙、柱面选用普通涂 料;天棚刷普通涂料或普通饰面板吊顶;门采用普通复合木门。中级装修选用建筑所在地区中等价位的装修材料或构配件。楼地面可选用中档复合木地板、P V C 地材、石材、地砖等;墙、柱面可选用中档饰面板、涂料或壁纸;天棚可做中档饰面板吊顶;门采用中档 复合木门或玻璃门。中高级装修选 用建 筑 所在 地 区中 等价 位、局 部 选用 中 高价 位 的装 修材 料 或构 配 件。楼 地面 可 选用 中 高档 石材、木 材、普 通化 纤 地毯;墙、柱面 可 选用 中 档饰 面 板或 涂料;天棚 可 做中 高 档饰 面 板吊 顶;门 采用 中高档复合木门或 玻璃门。注:同等档次室内装修材料,提倡采用新型环保节能材料。7.3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筑 装 修 应 符 合 表 4 的 规 定。表 4 装 修 选 用 标 准房间类别装修选用标准市级机关 县级机关 乡级机关办公室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基本 基本 基本领导人员办公室 中级 中级或基本 基本D B 4 1 0 3/T 1 5 1 2 0 2 37表 4(续)房间类别装修选用标准市级机关 县级机关 乡级机关服务用房会议室、接待室 中级 中级或基本 基本其他用房 基本 基本 基本设备用房 基本 基本 基本附属用房 基本 基本 基本主入口门厅及电梯厅 中级 中级或基本 基本7.4 办 公 室 及 办 公 区 走 廊 等 应 采 用 普 通 灯 具 和 高 效 节 能 型 光 源,会 议 室、接 待 室 及 主 入 口 门 厅 可 采 用装 饰 性 灯 具,配 用 高 效 节 能 型 光 源,但 不 应 选 用 豪 华 灯 具。7.5 办 公 用 房 室 外 装 修 设 计,应 综 合 考 虑 所 在 地 区 传 统 文 化 特 色、经 济 状 况、城 镇 景 观 及 周 边 建 筑 风貌,做 到 实 用、协 调、庄 重。外 墙 面 不 宜 大 面 积 采 用 玻 璃 幕 墙,主 入 口 不 应 使 用 铜 质 门、豪 华 旋 转 门。D B 4 1 0 3/T 1 5 1 2 0 2 38A A附 录 A(规 范 性 附 录)洛 阳 市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调 剂 使 用 申 请 表洛 阳 市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调 剂 使 用 申 请 表 见 表 A 1。表 A 1 洛 阳 市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调 剂 使 用 申 请 表填报单位(公章):填表时间:年 月 日单位名称 编制人数 实有人数办公用房情况1.现有办公用房总面积:,实有:间,使用面积:2.辅助用房总面积:,实有:间,使用面积:3.其它用房总面积:,实有:间,使用面积:申请理由用房需求填表说明 办公用房中各项定额标准以 2 0 1 4 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为准单位负责人(签字):经办人(签字):D B 4 1 0 3/T 1 5 1 2 0 2 39附 录 B(规 范 性 附 录)洛 阳 市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调 入(出)单洛 阳 市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调 入(出)单 表 B 1。表 B 1 洛 阳 市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调 入(出)单编号:年 月 日产权单位 调入(出)单 位地 址房间号使用面积()调入(出)时间需要说明的情况年 月 日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年 月 日经办人年 月 日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年 月 日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年 月 日备 注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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