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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色温LED隧道和公路照明技术规范DB36/T 1945-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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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色温LED隧道和公路照明技术规范DB36/T 1945-2024.pdf

I C S 9 1.1 6 0.2 0C C S P 3 2D B 36江 西 省 地 方 标 准D B 3 6/T 1 9 4 5 2 0 2 4低 色 温 L E D 隧 道 和 公 路 照 明 技 术 规 范T e c h n i c a l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f o r l o w c o l o r t e m p e r a t u r e L E D t u n n e l a n d h i g h w a y l i g h t i n g2 0 2 4-0 3-2 6 发 布 2 0 2 4-0 9-0 1 实 施江 西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3 6/T 1 9 4 5 2 0 2 4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24 L E D 灯 具 技 术 要 求.35 照 明 质 量 要 求.56 设 计 与 安 装.67 检 验 与 验 收.6D B 3 6/T 1 9 4 5 2 0 2 4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江 西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南 昌 大 学 国 家 硅 基 L E D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中 心、江 西 省 交 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江 西 省 交 通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江 西 省 质 量 和 标 准 化 研 究 院、南 昌 硅 基 半 导 体 科 技 有 限 公 司、江西 金 黄 光 科 技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黄 河 勘 测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江 西 省 天 强 工 程 技 术 有 限 公 司、中 交 第 一 公 路 勘 察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江 西 省 交 通 投 资 集 团 路 网 运 营 管 理 公 司、中 南 建 筑 设 计 院 股 份有 限 公 司、浙 江 凯 汇 照 明 科 技 有 限 公 司、江 西 省 城 乡 规 划 市 政 设 计 研 究 总 院 有 限 公 司、南 昌 市 城 市 规 划设 计 研 究 总 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江 西 省 赣 南 公 路 勘 察 设 计 院 有 限 公 司、吉 安 市 公 路 建 设 和 养 护 中 心、江 西省 赣 中 公 路 勘 察 设 计 院 有 限 公 司、华 汇 工 程 设 计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中 设 工 程 咨 询(重 庆)股 份 有 限 公司、上 海 金 合 庆 照 明 科 技 有 限 公 司、上 饶 金 黄 光 科 研 院 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王 光 绪、杨 梦 琳、熊 新 华、吴 小 明、郭 醒、张 建 立、哈 佳、俞 娟、杨 俊 宁、罗昕、茹 剑 锋、尹 夏 明、朱 凌、朱 馥 君、曾 建 华、吴 仁 都、汪 秋 雨、徐 帅、吴 斌、张 丹、江 石 平、王 方 斌、谭 歆、陈 忠 良、谢 勇、郗 磊、谭 志 兵、陶 敬 林、张 耿、周 云 钦、陈 宝 勇、方 敏、竹 森、华 学 翰、钟 卫 平、袁 雪 凤、邹 武 坤、曹 宗 勇、刘 松 涛、杨 征、印 琴 琴、彭 勃、吴 双、邢 长 青、张 宁、徐 志 鹏、陈 鹏。D B 3 6/T 1 9 4 5 2 0 2 41低 色 温 L E D 隧 道 和 公 路 照 明 技 术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低 色 温 L E D 隧 道 照 明 和 公 路 照 明(不 含 隧 道 照 明)的 术 语 和 定 义、灯 具 技 术 与 节 能 要求、照 明 质 量 要 求、设 计 与 安 装、检 验 与 验 收。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江 西 省 范 围 内 相 关 色 温 小 于 3 5 0 0 K 的 隧 道 和 公 路 照 明 用 L E D 灯 具 的 设 计、安 装、检 验及 验 收。其 他 城 市 道 路 和 隧 道 照 明 可 参 照 使 用。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4 2 0 8 外 壳 防 护 等 级(I P 代 码)G B/T 5 7 0 0 照 明 测 量 方 法G B 7 0 0 0.1 2 0 1 5 灯 具 第 1 部 分:一 般 要 求 与 试 验G B 7 0 0 0.2 0 3 灯 具 第 2-3 部 分:特 殊 要 求 道 路 与 街 路 照 明 灯 具G B/T 9 4 6 8 灯 具 分 布 光 度 测 量 的 一 般 要 求G B/T 1 4 8 6 2 半 导 体 集 成 电 路 封 装 结 到 外 壳 热 阻 测 试 方 法G B/T 1 8 2 2 6 公 路 交 通 工 程 钢 构 件 防 腐 技 术 条 件G B/T 2 4 8 2 6 2 0 1 6 普 通 照 明 用 L E D 产 品 和 相 关 设 备 术 语 和 定 义G B/T 2 4 8 2 7 2 0 1 5 道 路 与 街 路 照 明 灯 具 性 能 要 求G B/T 2 4 9 0 7 道 路 照 明 用 L E D 灯 性 能 要 求G B/T 2 4 9 6 9 2 0 1 0 公 路 照 明 技 术 条 件G B/T 3 1 8 9 7.1 灯 具 性 能 第 1 部 分:一 般 要 求G B/T 3 1 8 9 7.2 0 1 灯 具 性 能 第 2-1 部 分:L E D 灯 具 特 殊 要 求G B/T 3 3 7 2 1 2 0 1 7 L E D 灯 具 可 靠 性 试 验 方 法G B/T 3 6 0 0 5 半 导 体 照 明 设 备 和 系 统 的 光 辐 射 安 全 测 试 方 法G B 3 7 4 7 8 2 0 1 9 道 路 和 隧 道 照 明 用 L E D 灯 具 能 效 限 定 值 及 能 效 等 级G B/T 3 9 3 9 4 L E D 灯、L E D 灯 具 和 L E D 模 块 的 测 试 方 法G B/Z 3 9 9 4 2 应 用 G B/T 2 0 1 4 5 评 价 光 源 和 灯 具 的 蓝 光 危 害G B/T 4 1 4 2 3 L E D 封 装 长 期 光 通 量 和 辐 射 通 量 维 持 率 的 推 算G B 5 0 1 5 0 电 气 装 置 安 装 工 程 电 气 设 备 交 接 试 验 标 准G B 5 0 1 7 3 电 气 装 置 安 装 工 程 6 6 k V 及 以 下 架 空 电 力 线 路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G B 5 0 3 0 3 建 筑 电 气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C J J 4 5 城 市 道 路 照 明 设 计 标 准C J J 8 9 城 市 道 路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程J T/T 4 9 5 公 路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质 量 检 验 抽 样 方 法D B 3 6/T 1 9 4 5 2 0 2 42J T/T 6 0 9 公 路 隧 道 照 明 灯 具J T/T 9 3 9.1 公 路 L E D 照 明 灯 具 第 1 部 分:通 则J T G 2 1 1 2 城 镇 化 地 区 公 路 工 程 技 术 标 准J T G/T D 7 0/2-0 1 公 路 隧 道 照 明 设 计 细 则D B 3 6/T 1 4 9 6 高 速 公 路 隧 道 机 电 系 统 施 工 技 术 指 南3 术 语 和 定 义G B 7 0 0 0.1 2 0 1 5、G B 7 0 0 0.2 0 3、G B/T 2 4 8 2 6 2 0 1 6、G B/T 2 4 8 2 7 2 0 1 5、G B/T 2 4 9 0 7、G B/T 2 4 9 6 9 2 0 1 0、G B/T 3 1 8 9 7.1、G B/T 3 1 8 9 7.2 0 1、G B 3 7 4 7 8 2 0 1 9、J T G 2 1 1 2、J T G/T D 7 0/2-0 1 界 定 的 术 语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低 色 温 L E D 封 装 l o w c o l o r t e m p e r a t u r e L E D P a c k a g e相 关 色 温 小 于 3 5 0 0 K 的 L E D 光 源 封 装。3.2低 色 温 L E D 隧 道 和 公 路 照 明 灯 具 l o w c o l o r t e m p e r a t u r e L E D l u m i n a r i e s f o r t u n n e l a n d h i g h w a yl i g h t i n g相 关 色 温 小 于 3 5 0 0 K 的 L E D 隧 道 和 公 路 照 明 灯 具。3.3L E D 灯 具 能 效 限 定 值 m i n i m u m a l l o w a b l e v a l u e o f e n e r g y e f f i c i e n c y f o r L E D l u m i n a i r e在 标 准 规 定 测 试 条 件 下,L E D 灯 具 光 效 的 最 低 允 许 值。来 源:G B 3 7 4 7 8 2 0 1 9,定 义 3.3 3.4L E D 封 装 的 发 光 寿 命 l u m i n o u s l i f e t i m e o f L E D p a c k a g eL 7 0(t j)在 指 定 的 结 温 和 正 向 电 流 下,由 所 测 得 的 初 始 光 通 量 的 7 0%为 最 低 水 平 所 对 应 的 时 间。注 1:L E D 封装的发光寿命用小时(h)表示。注 2:t j 是与 L E D 芯片相关的温度参数,L E D 封装的发光寿命也是对应于 t j 给出的。来 源:G B/T 2 4 8 2 6 2 0 1 6,定 义 3.2 1 D B 3 6/T 1 9 4 5 2 0 2 433.5光 通 维 持 率 l u m i n o u s f l u x m a i n t e n a n c e f a c t o rL E D 灯 具 寿 命 期 间 某 一 给 定 时 间 的 光 通 量 除 以 灯 具 的 初 始 光 通 量,以 百 分 数 表 达。来 源:G B/T 3 3 7 2 1 2 0 1 7,定 义 3.4 3.6维 护 系 数 m a i n t e n a n c e f a c t o r照 明 装 置 在 使 用 一 定 周 期 后,在 规 定 表 面 上 的 平 均 照 度 或 平 均 亮 度 与 该 装 置 在 相 同 条 件 下 新 装 时 在规 定 表 面 上 所 得 到 的 平 均 照 度 或 平 均 亮 度 之 比。来 源:G B/T 2 4 9 6 9 2 0 1 0,定 义 3.8 4 L E D 灯 具 技 术 要 求4.1 灯 具 分 类4.1.1 灯 具 按 照 应 用 场 景,可 分 为 隧 道 照 明 灯 具 和 公 路 照 明 灯 具。4.1.2 灯 具 按 照 调 光,可 分 为 调 光 型 L E D 灯 具 和 非 调 光 型 L E D 灯 具。4.2 外 观 和 技 术 要 求4.2.1 外 观灯 具 表 面 应 光 滑、无 损 伤、变 形、涂 层 脱 落,无 影 响 性 能 的 缺 陷,灯 体 内 外 无 危 及 安 全 的 尖 角 和 毛刺,紧 固 件 连 接 牢 固,所 采 用 的 钢 构 件 应 进 行 防 腐 处 理,性 能 指 标 应 符 合 G B/T 1 8 2 2 6 的 规 定,其 他 外 部构 件 应 采 用 具 有 一 定 强 度、经 过 防 腐 处 理 的 材 料 制 成。4.2.2 安 全4.2.2.1 L E D 灯 具 的 防 触 电 保 护 型 式 宜 为 I 类,并 符 合 G B 7 0 0 0.1 2 0 1 5 和 G B 7 0 0 0.2 0 3 的 要 求,电源 连 接 线 及 内、外 部 连 接 线、灯 具 中 的 橡 胶 绝 缘 导 线 应 使 用 低 温 环 境(-2 0)下 仍 能 保 持 柔 韧 性 的 材料。4.2.2.2 L E D 灯 具 应 具 备 辅 助 悬 挂 装 置,在 主 要 悬 挂 装 置 发 生 断 裂 损 坏 时 确 保 灯 具 不 会 坠 落。4.2.2.3 L E D 灯 具 的 外 壳 防 护 等 级 应 不 低 于 G B/T 4 2 0 8 规 定 的 I P 6 5 要 求。4.2.3 光 电 性 能4.2.3.1 初 始 光 通 量在 额 定 电 压 条 件 下,L E D 灯 具 的 初 始 光 通 量 应 不 低 于 额 定 光 通 量,且 不 高 于 额 定 光 通 量 的 1 2 0%。4.2.3.2 初 始 光 效L E D 灯 具 的 能 效 等 级 分 为 3 级,其 中 1 级 能 效 最 高。在 额 定 电 压 条 件 下,初 始 灯 具 发 光 能 效 不 低 于D B 3 6/T 1 9 4 5 2 0 2 44表 1 中 第 3 级 规 定 的 数 值。表 1 发 光 能 效 要 求 及 分 级额定相关色温(C C T)(K)初始发光能效(l m/W)1 级 2 级 3 级1 8 0 0 C C T 2 2 0 0 1 3 0 1 2 0 1 0 02 2 0 0 C C T 2 7 0 0 1 4 0 1 3 0 1 1 02 7 0 0 C C T 3 5 0 0 1 5 0 1 4 0 1 2 0注:可调光L E D 灯具各等级能效为其1 0 0%光输出 时所对应能效。4.2.3.3 初 始 相 关 色 温L E D 灯 具 的 初 始 相 关 色 温 为 小 于 3 5 0 0 K,实 测 值 偏 差 不 超 过 1 0 0 K。4.2.3.4 初 始 显 色 性一 般 显 色 指 数 应 符 合 G B 3 7 4 7 8 2 0 1 9 的 规 定,特 殊 显 色 指 数 R9宜 大 于 3 0。4.2.3.5 配 光隧 道 照 明 L E D 灯 具 的 配 光 应 符 合 J T/T 6 0 9 的 要 求;公 路 照 明 L E D 灯 具 的 配 光 应 符 合 C J J 4 5 的 要 求。4.2.3.6 功 率 与 功 率 因 数在 额 定 工 作 条 件 下,L E D 灯 具 的 实 际 消 耗 功 率 与 额 定 功 率 之 差 应 不 大 于 5%。L E D 灯 具 在 1 0 0%光 输出 时,功 率 因 数 应 不 低 于 0.9 5。4.2.4 电 磁 兼 容 性 能电 磁 兼 容 性 能 应 符 合 J T/T 9 3 9.1 的 要 求。4.2.5 光 生 物 安 全L E D 灯 具 按 G B/T 3 6 0 0 5 评 估 的 蓝 光 危 害 类 别 不 宜 超 过 R G 0。4.2.6 散 热L E D 灯 具 在 额 定 工 作 条 件 下 稳 定 工 作 时,散 热 器 的 温 升 不 超 过 4 0。4.2.7 可 靠 性4.2.7.1 L E D 封 装 发 光 寿 命L E D 灯 具 中 使 用 的 L E D 封 装 发 光 寿 命 L7 0应 不 低 于 1 0 0 0 0 0 h。4.2.7.2 L E D 灯 具 额 定 寿 命L E D 灯 具 的 额 定 寿 命 应 不 低 于 5 0 0 0 0 h。4.2.7.3 光 通 维 持 率D B 3 6/T 1 9 4 5 2 0 2 45L E D 灯 具 经 老 化 试 验 后,其 光 通 维 持 率 应 符 合 表 2 的 规 定。表 2 L E D 灯 具 光 通 维 持 率老化时间(h)光通维持率3 0 0 0 9 8%6 0 0 0 9 6%1 0 0 0 0 9 3%4.2.7.4 开 关 次 数应 符 合 G B/T 3 3 7 2 1 2 0 1 7 第 6 章 的 要 求。4.2.7.5 眩 光 限 制L E D 照 明 灯 具 应 具 有 抑 制 眩 光 的 功 能,避 免 对 行 车 安 全 造 成 干 扰。4.2.7.6 环 境 适 应 性应 符 合 J T/T 9 3 9.1 的 要 求。5 照 明 质 量 要 求5.1 隧 道 照 明 质 量 要 求低 色 温 L E D 隧 道 照 明 的 区 段 划 分 和 亮 度 及 均 匀 度 指 标 应 符 合 J T G/T D 7 0/2-0 1 的 规 定,眩 光 限 制 阈值 增 量 T I(%)最 大 初 始 值 应 不 大 于 1 5,宜 小 于 1 0。5.2 公 路 照 明 质 量 要 求5.2.1 低 色 温 L E D 公 路 照 明 质 量 应 符 合 表 3 的 要 求。表 3 公 路 照 明 质 量 要 求公路照明等级亮度要求 照度要求眩光限制阈值增量 T I/%环境比 S R 平均亮度La v/(c d/m2)总均匀度 Uo纵向均匀度UL平均照度Ea v(l x)总均匀度Uo(E)最小维持值 最小值 最小值 最小维持值 最小值 最大初始值 最小值高速公路、控制出入的一级公路1.5 0.6 0.7 2 0 0.6 7 0.5一 级 公 路、二级公路1.0 0.6 0.7 1 5 0.6 7 0.5三 级 公 路、四级公路0.5 0.6 8 0.6 7 注 1:表中所列数值仅适用于干燥路面。注 2:照度要求仅适用于沥青混凝土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照度要求可相应降低不超过 3 0%。D B 3 6/T 1 9 4 5 2 0 2 465.2.2 公 路 相 交 平 面 交 会 区、沿 线 设 施 及 场 所 照 明 质 量 应 符 合 表 4 的 要 求。表 4 交 会 区、沿 线 设 施 及 场 所 照 明 质 量 要 求照明区域照度要求眩光限制平均照度Ea v(l x)总均匀度Uo(E)维持值 最小值交会区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相交3 0 0.6 与灯具向下垂直轴夹角在 8 0 和 9 0 的观察方向上的光强应分别不大于 3 0 c d/1 0 0 0 l m 和 1 0 c d/1 0 0 0 l m与二级至四级公路相交 2 0 0.6沿线设施及场所路侧的客运汽车停靠站、公交停靠站、客运驿站1 5 3 0 0.6应防止设备设施给行人、机动车驾驶员造成眩光服务区、停车点 1 0 2 0 0.65.2.3 人 行 道 及 非 机 动 车 道 照 度 质 量 要 求 应 符 合 J T G 2 1 1 2 的 规 定。6 设 计 与 安 装6.1 照 明 系 统 设 计隧 道 照 明 系 统 设 计 应 符 合 J T G/T D 7 0/2-0 1 的 规 定 要 求,公 路 照 明 系 统 设 计 应 符 合 C J J 4 5 城 市 道 路 照明 设 计 要 求,另 相 关 设 计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隧 道 洞 外 引 道 照 明、入 口 段 加 强 照 明、出 口 段 加 强 照 明 宜 采 用 相 关 色 温 小 于 2 2 0 0 K 的 L E D 灯具;隧 道 过 渡 段 加 强 照 明 宜 采 用 相 关 色 温 小 于 2 7 0 0 K 的 L E D 灯 具;公 路 团 雾 易 发 路 段、沿 江 路 段 宜 采 用 相 关 色 温 小 于 2 2 0 0 K 的 L E D 灯 具;维 护 系 数 宜 为 0.8 0;隧 道 和 公 路 照 明 L E D 灯 具 的 布 设 应 符 合 C J J 4 5 的 要 求;L E D 灯 具 应 具 备 根 据 项 目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智 能 控 制 要 求 的 接 口。6.2 安 装6.2.1 L E D 灯 具 的 安 装,应 符 合 C J J 8 9 及 D B 3 6/T 1 4 9 6 的 规 定。6.2.2 L E D 灯 具 安 装 前,各 项 性 能 指 标 应 符 合 设 计 要 求。6.2.3 L E D 灯 具 安 装 时,应 根 据 设 计 要 求 和 现 场 实 际 情 况 调 整 灯 具 角 度,以 满 足 设 计 要 求 并 达 到 最 佳视 觉 效 果 和 设 计 的 照 度 要 求;同 类 灯 具 下 沿 线 应 平 行 于 路 面,灯 具 尾 线 应 做 到 整 齐 美 观。6.2.4 L E D 灯 具 安 装 后,应 检 查 整 体 视 觉 效 果,可 通 过 乘 车 靠 左 和 靠 右 纵 向 检 查 整 体 效 果,并 在 各 照明 区 段 中 间 位 置 观 察 视 线 方 向 效 果,对 不 合 适 的 位 置 应 进 行 调 整。7 检 验 与 验 收D B 3 6/T 1 9 4 5 2 0 2 477.1 检 验 方 法7.1.1 外 观在 光 线 充 足 的 情 况 下 用 目 视 方 法 进 行 检 查。7.1.2 安 全7.1.2.1 按 G B 7 0 0 0.2 0 3 和 G B 7 0 0 0.1 2 0 1 5 测 试 L E D 灯 具 的 安 全 要 求。7.1.2.2 将 辅 助 悬 挂 装 置 远 离 灯 具 的 一 端 牢 固 固 定,灯 具 仅 由 辅 助 悬 挂 装 置 悬 吊,按 预 期 使 用 的 姿 态,让 其 自 由 落 下,重 复 进 行 3 0 次。试 验 后,辅 助 悬 挂 装 置 不 应 失 效,灯 具 的 零 部 件 不 应 掉 落。7.1.2.3 L E D 灯 具 的 外 壳 防 护 等 级 按 G B 7 0 0 0.1 2 0 1 5 第 9 章 进 行 试 验。7.1.3 光 电 性 能光 电 性 能 应 按 照 G B/T 3 9 3 9 4 或 G B/T 9 4 6 8 等 规 定 的 方 法 进 行 试 验。7.1.4 电 磁 兼 容电 磁 兼 容 性 能 测 试 按 照 J T/T 9 3 9.1 中 的 规 定 执 行。7.1.5 光 生 物 安 全按 照 G B/T 3 6 0 0 5 或 G B/Z 3 9 9 4 2 进 行 L E D 灯 具 的 蓝 光 危 害 等 级 评 估。7.1.6 散 热按 照 G B/T 1 4 8 6 2 中 规 定 的 方 法 测 量 L E D 灯 具 散 热 器 的 温 升。7.1.7 可 靠 性主 要 按 如 下 方 法 进 行 试 验:按 照 G B/T 4 1 4 2 3 进 行 L E D 封 装 发 光 寿 命 L7 0的 推 算;取 L E D 灯 具 使 用 的 L E D 封 装 发 光 寿 命 和 电 源 寿 命 最 小 值 作 为 L E D 灯 具 额 定 寿 命,或 者 按 照 G B/T3 3 7 2 1 2 0 1 7 第 1 4 章 进 行 L E D 灯 具 的 寿 命 测 试;按 照 G B 3 7 4 7 8 2 0 1 9 第 5.2 条 进 行 L E D 灯 具 的 光 通 维 持 率 测 试;按 照 G B/T 3 3 7 2 1 2 0 1 7 的 规 定 进 行 L E D 灯 具 的 开 关 试 验 测 试;按 照 G B/T 9 4 6 8 进 行 L E D 灯 具 的 防 眩 性 能 测 试;按 照 J T/T 9 3 9.1 进 行 L E D 灯 具 的 环 境 适 应 性 能 测 试。7.2 检 验 规 则7.2.1 灯 具 质 量 的 检 验 分 为 型 式 检 验 和 出 厂 检 验,检 验 项 目 见 表 5。表 5 检 验 项 目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1 外观 4.2.1 7.1.1+2 安全 4.2.2 7.1.2+3 光电性能 4.2.3 7.1.3+D B 3 6/T 1 9 4 5 2 0 2 48表 5 检 验 项 目(续)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4 电磁兼容性 4.2.4 7.1.4+-5 光生物安全 4.2.5 7.1.5+-6 散热 4.2.6 7.1.6+-7 可靠性 4.2.7 7.1.7+-注:“+”为检验项目,“-”为不检验项目。7.2.2 型 式 检 验 为 每 年 进 行 一 次,如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也 应 进 行 型 式 检 验:新 灯 具 或 灯 具 转 厂 生 产 的 试 制 定 型 鉴 定;正 式 生 产 后,如 结 构、材 料 工 艺 有 较 大 改 变,可能 影 响 灯 具 性 能 时;灯 具 停 产 六 个 月 以 上,恢 复 生 产 时;出 厂 检 验 结 果 与 上 次 型 式 检 验 结 果 有 较 大 差 异 时;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提 出 型 式 检 验 时;用 户 提 出 进 行 型 式 检 验 的 要 求 时。7.2.3 组 批、抽 检 和 判 定 规 则7.2.3.1 组 批每 批 应 由 同 时 交 货 的 或 同 时 生 产 的 同 一 批 原 材 料、同 一 生 产 配 方、同 一 生 产 工 艺 的 灯 具 组 成。7.2.3.2 抽 样应 按 J T/T 4 9 5 的 要 求 进 行 抽 样。7.2.3.3 判 定 规 则7.2.3.3.1 型 式 检 验 如 有 任 何 一 项 指 标 不 符 合 要 求 时,则 需 重 新 抽 取 双 倍 试 样,对 该 指 标 进 行 复 检;如复 检 结 果 仍 然 不 合 格 时,则 判 该 型 式 检 验 为 不 合 格。7.2.3.3.2 出 厂 检 验 项 目 如 有 任 何 一 项 指 标 不 符 合 要 求 时,则 需 重 新 抽 取 双 倍 试 样,对 该 指 标 进 行 复 检;如 复 检 样 品 仍 有 不 合 格,则 判 定 该 批 为 不 合 格 批。7.3 验 收7.3.1 低 色 温 L E D 隧 道 和 公 路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验 收 应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L E D 灯 具 及 设 备 设 施 应 委 托 有 资 质 的 第 三 方 进 行 检 测,报 告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技 术 要 求;施 工 单 位 竣 工 资 料 齐 备 完 整,满 足 合 同 和 政 府 或 有 关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竣 工 条 件;施 工 单 位 已 完 成 低 色 温 L E D 隧 道 和 公 路 照 明 的 工 程 施 工 安 装、控 制 软 件 编 制、设 备 测 试 及 系 统调 试 工 作;施 工 单 位 和 监 理 单 位 完 成 对 低 色 温 L E D 隧 道 和 公 路 照 明 工 程 的 自 检 和 抽 检,自 检、抽 检 中 出 现的 问 题 已 被 解 决。7.3.2 低 色 温 L E D 隧 道 和 公 路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验 收 应 根 据 本 规 范 的 验 收 内 容,以 及 相 关 国 家、行 业、地方 标 准 及 合 同 双 方 约 定 的 验 收 规 程 与 指 标,以 竣 工 图 为 依 据,以 技 术 指 标 为 功 能 评 判 的 标 准,开 展 验 收工 作。D B 3 6/T 1 9 4 5 2 0 2 497.3.3 照 明 质 量 指 标 的 测 试 结 果 应 符 合 本 文 件 第 5 章 的 规 定。相 关 照 明 质 量 指 标 按 照 G B/T 5 7 0 0、J T G/TD 7 0/2-0 1、G B/T 2 4 9 6 9 2 0 1 0 和 J T G 2 1 1 2 的 规 定 进 行 测 试 和 计 算。7.3.4 其 他 本 文 件 未 涉 及 的 技 术 要 求 应 按 照 C J J 8 9、G B 5 0 1 7 3、G B 5 0 1 5 0、G B 5 0 3 0 3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执行。7.4 验 收 规 则7.4.1 隧 道 和 公 路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完 成 后,由 委 托 的 有 资 质 的 第 三 方 检 测 机 构 按 现 场 检 测 抽 样 原 则 随 机抽 取 隧 道 和 公 路 进 行 照 明 质 量 现 场 检 测,如 果 检 验 不 合 格 应 重 新 整 改 并 再 次 抽 样 检 测,合 格 后 方 能 进 行验 收。7.4.2 照 明 质 量 指 标 要 求 见 本 文 件 第 5 章。其 他 相 关 照 明 质 量 指 标 要 求 见 G B/T 5 7 0 0、J T G/T D 7 0/2-0 1、G B/T 2 4 9 6 9 2 0 1 0 和 J T G 2 1 1 2。7.4.3 现 场 检 测 抽 样 原 则隧 道 和 公 路 照 明 灯 具 安 装 完 成 后,根 据 计 数 抽 样 原 则,按 照 不 同 的 照 明 区 域,随 机 选 取 不 低 于 5%有 代 表 性 的 隧 道 和 公 路 进 行 现 场 检 测,应 保 证 每 种 类 型 的 照 明 区 域 都 能 得 到 检 测。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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