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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下派员管理与服务规范DB3306/T 057-20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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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下派员管理与服务规范DB3306/T 057-2023.pdf

I C S 0 3.0 8 0.0 1C C S A 1 23306浙 江 省 绍 兴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3 0 6/T 2 0 2 3 0 5 7文 化 下 派 员 管 理 与 服 务 规 范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f o r m a n a g e m e n t a n d s e r v i c e o f c u l t u r a l s u b o r d i n a t e r2 0 2 3-1 2-0 5 发 布 2 0 2 4-0 1-0 1 实 施绍 兴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3 3 0 6/T 2 0 2 3 0 5 7I目 次前 言.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总 体 原 则.15 管 理 主 体.26 配 置 管 理 与 工 作 要 求.27 培 训 管 理.38 服 务 管 理.39 评 价 与 结 果 应 用.4参 考 文 献.6D B 3 3 0 6/T 2 0 2 3 0 5 7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这 些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绍 兴 市 文 化 广 电 旅 游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绍 兴 市 柯 桥 区 文 化 广 电 旅 游 局、中 国 计 量 大 学。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陆 晓 巍、潘 琦、俞 伟 芬、余 其 斌、虞 华 君、祝 永 浩、吴 丽、霍 荣 棉、姚 颖 琦、袁 慧 萍、祝 铭、白 家 锜、朱 春 兰、李 晓 燕。D B 3 3 0 6/T 2 0 2 3 0 5 71文 化 下 派 员 管 理 与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文 化 下 派 员 的 术 语 和 定 义、总 体 原 则、管 理 主 体、配 备 管 理 与 工 作 要 求、培 训 管 理、服 务 管 理、评 价 与 结 果 应 用 等。本 文 件 适 用 于 绍 兴 市 文 化 下 派 员 的 管 理 与 服 务。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1 7 2 4 2 投 诉 处 理 指 南D B 3 3/T 2 2 6 3 2 0 2 0 县 级 文 化 馆 总 分 馆 制 管 理 服 务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D B 3 3/T 2 2 6 3 2 0 2 0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文 化 下 派 员 c u l t u r a l s u b o r d i n a t e r以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的 方 式,由 文 化 馆 统 一 招 聘、管 理,下 派 到 乡 镇(街 道)文 化 馆 分 馆 专 职 从 事 文 化艺 术 辅 导、文 化 活 动 实 施、文 化 项 目 承 办、特 色 文 化 建 设 等 服 务 的 人 员;或 由 文 化 馆 下 派 到 乡 镇(街 道)开 展 文 化 指 导 工 作 的 馆 内 专 职 工 作 人 员。来 源:D B 3 3/T 2 2 6 3 3.5 2 0 2 0,有 修 改 4 总 体 原 则公 平 公 正遵 循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文 化 下 派 员 的 招 聘、录 用、服 务 等 信 息 应 向 全 社 会 公 布,确 保 全 过 程 公 平 公正。社 会 参 与遵 循 政 府 主 导,社 会 参 与 的 原 则。应 加 强 文 化 下 派 员 的 管 理 与 服 务,以 政 府 为 主 导,扩 大 社 会 参 与。效 能 优 先遵 循 效 能 优 先 原 则。应 建 立 文 化 下 派 员 长 效 运 行 机 制,保 障 文 化 下 派 员 参 与 岗 前 培 训、在 职 培 训,开 展 绩 效 管 理。强 化 保 障D B 3 3 0 6/T 2 0 2 3 0 5 72应 强 化 文 化 下 派 员 的 要 素 保 障,在 资 金、教 育、排 练、活 动 开 展 等 方 面 保 障 文 化 下 派 员 工 作 的 运 行实 施。5 管 理 主 体 及 职 责县(市、区)级 文 化 和 旅 游 行 政 部 门县(市、区)级 文 化 和 旅 游 行 政 部 门 主 要 承 担 以 下 职 责:负 责 文 化 下 派 员 总 体 工 作 实 施 的 指 导、协 调;组 织 各 类 培 训 工 作;协 调 对 文 化 下 派 员 的 监 督 考 核 工 作。县(市、区)级 文 化 馆县(市、区)级 文 化 馆 主 要 承 担 以 下 职 责:负 责 招 聘 工 作 的 组 织 实 施、聘 用、储 备 库 建 设 等;负 责 具 体 业 务 工 作 的 直 接 指 导、日 常 管 理 等;负 责 组 织 实 施 岗 前 培 训、在 职 培 训 等;负 责 日 常 监 督 和 过 程 管 理;负 责 完 成 年 度 考 核,完 成 续 聘、解 聘 等 工 作。乡 镇(街 道)人 民 政 府(办 事 处)乡 镇(街 道)人 民 政 府(办 事 处)主 要 承 担 以 下 职 责:提 供 必 要 的 工 作 场 地 及 办 公 设 施,承 担 属 地 管 理 责 任;落 实 文 化 下 派 员 常 驻 公 共 文 化 设 施 的 日 常 管 理 制 度;开 展 日 常 管 理 相 关 的 培 训 工 作;完 成 服 务 信 息 的 记 录 及 档 案 管 理;负 责 日 常 工 作 职 责 完 成 度 的 过 程 考 核。6 配 备 管 理 与 工 作 要 求配 备 标 准文 化 下 派 员 每 乡 镇(街 道)配 备 数 量 应 不 少 于 1 人。下 派 方 式文 化 下 派 员 主 要 以 如 下 方 式 进 行 下 派 管 理:政 府 主 体 通 过 购 买 社 会 力 量 参 与 服 务 的 方 式 分 派 至 乡 镇(街 道);文 化 馆 内 业 务 工 作 人 员 常 态 化 派 驻 乡 镇(街 道)分 馆;文 化 馆 直 接 招 聘 下 派。基 本 条 件6.3.1 应 具 备 大 专(含)以 上 学 历。6.3.2 初 次 聘 任 年 龄 应 在 3 5 周 岁(含)以 下,身 心 健 康。6.3.3 应 要 求 具 备 音 乐、舞 蹈、戏 剧(曲 艺)、美 术、书 法、摄 影、文 学 等 其 中 之 一 的 艺 术 特 长,并D B 3 3 0 6/T 2 0 2 3 0 5 73具 备 一 定 的 项 目 策 划 与 管 理 能 力。6.3.4 应 要 求 符 合 县(市、区)人 社、编 办、文 化 和 旅 游 等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人 员 招 聘 与 储 备6.4.1 文 化 下 派 员 的 公 开 招 聘 工 作 应 由 县(市、区)文 化 馆 负 责 组 织,文 化 和 旅 游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指 导、协 调 参 与。6.4.2 文 化 下 派 员 的 岗 位 招 聘 应 符 合 公 开 招 聘 程 序 要 求,并 按 规 定 流 程 完 成 招 聘 工 作。6.4.3 可 根 据 公 开 招 聘 考 试 成 绩 择 优 选 择 未 录 取 人 员 建 立 人 才 储 备 库,有 效 期 一 年,凡 人 员 因 故 变 动缺 额,可 在 有 效 期 内 的 储 备 库 进 行 选 择。工 作 内 容6.5.1 应 要 求 能 完 成 D B 3 3/T 2 2 6 3 2 0 2 0 中 5.3.2 中 规 定 的 工 作 内 容。6.5.2 应 要 求 能 依 托 乡 镇(街 道)辖 区 范 围 内 各 类 文 化 阵 地 开 展 常 态 化 群 众 性 文 化 活 动,组 织 实 施 文旅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求 的 其 他 各 类 相 关 群 众 文 化 活 动 工 作。工 作 时 间6.6.1 每 周 工 作 时 间 应 不 少 于 4 0 小 时,因 地 制 宜 实 施“4+1”或“3+2”工 作 时 间 模 式,即 每 周 中 3-4天 在 乡 镇(街 道)工 作,1-2 天 在 县(市、区)文 化 和 旅 游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文 化 馆 开 展 交 流、培 训。6.6.2 可 根 据 任 务 安 排 设 置 文 化 下 派 员 的 工 作 和 休 息 时 间 的 组 合 形 式。7 培 训 管 理岗 前 培 训应 实 施 岗 前 集 中 培 训,培 训 时 间 不 少 于 5 天,培 训 内 容 应 包 括 政 治 思 想、工 作 内 容、业 务 技 能、管理 制 度 要 求 等 方 面。日 常 培 训7.2.1 县(市、区)文 化 和 旅 游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每 月 组 织 开 展 文 化 下 派 员 的 业 务 技 能 培 训,每 次 培 训时 间 不 少 于 半 天。7.2.2 县(市、区)文 化 馆 应 将 文 化 下 派 员 纳 入 总 馆 在 职 员 工 职 评 培 训 范 围,定 期 开 展 培 训。7.2.3 属 地 乡 镇(街 道)应 对 文 化 下 派 员 开 展 日 常 管 理 培 训,定 期 流 动,实 施 多 岗 位 锻 炼。8 服 务 管 理文 化 设 施 管 理 与 空 间 优 化8.1.1 应 指 导 文 化 下 派 员 完 成 基 层 文 化 设 施 的 常 态 化 开 放,并 能 依 据 公 众 需 要 调 整 和 优 化 文 化 设 施 功能 设 置,实 现 错 时 延 时 开 放,传 承 本 地 文 化,营 造 文 化 氛 围。8.1.2 应 引 导 参 与 城 市 书 房、文 化 驿 站 及 其 他 各 类 新 型 公 共 文 化 空 间、1 5 分 钟 品 质 文 化 生 活 圈 文 化 服务 的 整 合、优 化 工 作,合 理 制 订 年 度 工 作 计 划,编 制 活 动 项 目 清 单 并 对 外 公 示。文 化 活 动 组 织 实 施8.2.1 应 确 保 文 化 下 派 员 能 承 担 县(市、区)文 化 馆 分 馆 工 作 任 务,并 在 总 馆 的 指 导 和 支 持 下 按 统 一D B 3 3 0 6/T 2 0 2 3 0 5 74规 范 和 要 求,履 行 文 化 艺 术 辅 导、文 化 活 动 实 施、文 化 项 目 承 办、特 色 文 化 建 设 等 职 能。8.2.2 应 要 求 能 完 成 指 导、管 理 和 协 调 基 层 服 务 点 的 文 化 资 源 配 送 等 工 作。8.2.3 应 要 求 能 完 成 乡 镇(街 道)常 态 化 文 化 活 动 的 组 织 实 施 工 作,具 体 应 达 到 如 下 任 务 要 求:完 成 培 训 活 动 不 少 于 1 2 场/年;开 展 各 类 讲 座 不 少 于 1 2 场/年;提 供 文 化 点 单 服 务 不 少 于 1 2 次/年;组 织 开 展 不 少 于 1 场/年 的 乡 镇(街 道)级 综 合 性 文 艺 演 出;结 合 传 统 节 庆、时 事 热 点、中 心 工 作 等 开 展 各 类 展 览(展 示)活 动 不 少 于 1 2 场/年。8.2.4 应 要 求 能 完 成 文 艺 赋 美 工 作 任 务 规 定 文 化 活 动 的 组 织 实 施 工 作。8.2.5 应 要 求 能 参 与 1 5 分 钟 品 质 文 化 生 活 圈 建 设 所 需 文 化 活 动 的 组 织 实 施 工 作。文 化 队 伍 建 设 与 管 理8.3.1 应 要 求 能 开 展 群 众 业 余 文 艺 团 队 的 组 建、人 员 登 记 造 册 等 信 息 管 理 工 作,完 成 常 态 化 业 务 辅 导和 培 训 工 作 任 务。8.3.2 应 要 求 能 完 成 辖 区 内 1 0 支 以 上 群 众 业 余 文 艺 团 队 的 活 动 指 导,制 订 活 动 计 划,组 织 开 展 团 队 活动 不 少 于 1 2 次/年。8.3.3 应 要 求 能 完 成 乡 村 文 化 能 人、文 化 示 范 户 的 入 户 走 访 工 作,不 少 于 1 2 次/年。8.3.4 应 要 求 能 完 成 文 化 志 愿 者 的 组 织 与 管 理 工 作,推 行 文 化 志 愿 者 注 册 管 理 制 度,依 托 重 要 节 日 纪念 日 等 开 展 文 化 志 愿 服 务 活 动。文 化 传 承 与 保 护8.4.1 应 要 求 能 参 与 对 当 地 文 化 遗 产 资 源 的 挖 掘、整 理、研 究 和 保 护,摸 清 当 地 文 化 遗 产 情 况,做 好日 常 管 理 工 作。8.4.2 应 要 求 能 挖 掘 非 遗 传 承 人 资 源,开 展 非 遗 传 承 人 的 联 络 与 交 流 工 作,不 少 于 1 2 次/年。8.4.3 应 要 求 能 开 展 非 遗 进 校 园、非 遗 手 工 坊 建 设、非 遗 公 众 体 验 日 活 动 等 非 遗 活 化 工 作。文 艺 精 品 创 作8.5.1 应 要 求 能 结 合 当 地 文 化 资 源、名 人 资 源 等,采 用 创 作、协 作 等 方 式 打 造 特 色 文 化 品 牌,具 体 可包 含 特 色 歌 曲 民 谣、地 方 戏 曲 曲 艺、特 色 文 化 活 动、文 艺 著 作 等 类 型。8.5.2 应 要 求 能 辅 助 县(市、区)文 化 馆 进 行 文 艺 精 品 的 整 理、创 作 工 作。文 旅 融 合8.6.1 应 要 求 能 开 展 当 地 文 化 和 旅 游 资 源 的 摸 排、建 档 工 作。8.6.2 应 要 求 能 开 展 文 旅 融 合 相 关 文 艺 演 出 活 动 的 策 划、组 织 工 作。信 息 管 理 与 服 务8.7.1 应 要 求 能 完 成 各 类 文 化 活 动 的 记 录 和 档 案 管 理 工 作。8.7.2 应 要 求 能 完 成 所 在 乡 镇(街 道)的 智 慧 文 化 云 系 统 填 报 工 作 任 务,确 保 数 据 准 确,填 报 及 时。8.7.3 应 要 求 能 协 助 开 展 调 查 研 究 工 作,撰 写 理 论 调 研 文 章 与 宣 传 信 息,开 展 信 息 宣 传 服 务。9 评 价 与 结 果 应 用D B 3 3 0 6/T 2 0 2 3 0 5 75县(市、区)文 化 馆 应 制 订 文 化 下 派 员 的 年 度 考 核 方 案,并 于 每 年 1 1 月 开 展 绩 效 考 核 工 作,可 自行 开 展 或 委 托 第 三 方 专 业 机 构,考 评 结 果 应 报 县(市、区)文 化 和 旅 游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绩 效 考 评 结 果 应 作 为 文 化 下 派 员 续 聘 的 重 要 依 据,并 与 年 底 考 核 奖 励 资 金 直 接 挂 钩。应 建 立 监 督 机 制,文 化 下 派 员 工 作 应 接 受 社 会 监 督,相 关 投 诉 处 理 按 G B/T 1 7 2 4 2 执 行。D B 3 3 0 6/T 2 0 2 3 0 5 76参 考 文 献 1 D B 3 3/T 2 0 8 0 文 化 馆 服 务 规 范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保 障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6 0 号)3 关 于 加 快 构 建 现 代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体 系 的 意 见(中 办 发 2 0 1 5 2 号)4 关 于 高 质 量 建 设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现 代 化 先 行 省 的 实 施 意 见(浙 委 办 发 2 0 2 1 6 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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