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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江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 1366-20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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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江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 1366-2014.pdf

ICS 13 040 40 Z 60 广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 44/1366-2014 汾江河流 域水污染 物排放标 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in Watershed of Fenjiang River(发布稿)2014-7-8 发布 2014-8-1 实施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广 东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DB44 DB44/1366-2014 I 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1 2 规范 性引 用文 件.1 3 术语 和定 义.2 4 水污 染物 排放 控制 要求.2 5 水污 染物 监测 要求.3 6 实施 与监 督.4 DB44/1366-2014 II 前 言 为防治 汾江 河流 域水 环境 污染,改 善汾 江河 水环 境 质量,促 进流 域经 济和 社 会的可 持续 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环 境保 护法、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水污染 防治 法 和 广东 省环境 保护 条例 的 有 关 规定,结 合汾 江河 流域 实际 情况,制定 本标 准。本标准 依 据 GBT1.1-2009 规则进 行起 草。本标准 由 广 东省 环境 保护 厅提出 并归 口。本标准 主要 起草 单位:广 东省环 境科 学 研 究院、佛 山市环 境保 护局。本标准 起草 人:龚春 生,张永波,刘 乙敏,廖 程浩,王明 旭,王凯 武。本标准 由广 东省 人民 政 府 2014 年 6 月 3 日批 准。本标准 于 2014 年 7 月 8 日 首次发 布。DB44/1366-2014 1 汾江河流 域水污 染物排放 标准 1 适用范 围 本标准 规定 了佛 山市 境内 汾江河 流域 重点 行 业 5 种 水污染 物排 放浓 度限 值和 单位产 品基 准排 水量,同时规 定了 标准 实施 的监 测和监 控等 相关 要求。本标准 适用 于向 佛山 市 汾 江河及 其支 流排 放污 水 的 现有企 业、生产 设施 及 城 镇污水 处理 厂 的 水污染物排 放管 理,以及 建设 项目的 环境 影响 评价,环 境保护 设施 设计、竣 工环 境保护 验收 及 其 投产 后的水污染 物排 放管 理。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标准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凡 是注 日 期的引 用文 件,仅注 日期 的 版本适 用于 本标 准。凡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其最 新版 本(包括 所有 的修改 单)适用 于本 文件。GB 3544 制浆 造纸 工业 水污染 物排 放标 准 GB 4287 纺织 染整 工业 水污染 物排 放标 准 GB 8978 污水 综合 排放 标准 GB 18918 城镇 污水 处理 厂污染 物排 放标 准 GB 21904 化学 合成 类制 药工业 水污 染物 排放 标准 GB 21906 中药 类制 药工 业水污 染物 排放 标准 GB 30486 制革 及毛 皮加 工工业 水污 染物 排放 标 准 GB/T 11893 水质 总 磷的 测定 钼酸 铵分 光光 度法 GB/T 11903 水质 色 度的 测定 GB/T 11914 水质 化 学需 氧量的 测定 重 铬酸 盐法 HJ 493 水质 采样 样 品的保 存和 管理 技术 规定 HJ 494 水质 采 样技 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 样方 案设计 技术 规定 HJ 505 水质 五 日生 化需氧 量的 测定 稀 释与 接 种法 HJ 535 水质 氨 氮的 测定 纳氏 试剂 分光 光度 法 HJ 536 水质 氨 氮的 测定 水杨 酸分 光光 度法 HJ 537 水质 氨 氮的 测定 蒸馏-中和 滴定 法 HJ/T 86 水质 生 化需 氧量的 测定 微 生物 传感 器 快速测 定法 HJ/T 91 地 表水 和污 水 监测技 术规 范 HJ/T 195 水质 氨 氮的 测定 气相 分子 吸收 光谱 法 HJ/T 399 水质 化 学需 氧量的 测定 快 速消 解分 光 光度法 FZ/T 01002 印 染企 业综 合 能耗计 算办 法及 基本 定额 DB 44/26 广 东省 水污 染 物排放 限值 污染 源自 动监 控管 理办 法(国家 环境 保护 总局 令第28 号)环境 监测 管理 办法(国 家环 境保 护总 局令 第39 号)DB44/1366-2014 2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 本 标准。3.1 污水 waste water 指在生 产、经营 与生 活活 动中排 放 的 水的 总称。3.2 排水量 drainage volume 指生产 设施 或企 业向 企业 法定边 界以 外排 放的 废水 的量,包括 与生 产有 直接 或间接 关系 的各 种外排废水(如 厂区 生活 污水、冷却 废水、厂 区锅 炉和 电站排 水等)。3.3 单位产 品基 准排 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指用于 核定 水污 染物 排放 浓度而 规定 的生 产单 位产 品的废 水排 放量 上限 值。3.4 城镇污 水处 理厂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对进 入城 镇污 水收 集系 统的污 水进 行净 化处 理的 污水处 理厂。3.5 现 有企 业 existing facility 指 本标 准实 施之 日前 已建 成投产 或环 境影 响评 价文 件已通 过审 批的 企业 或生 产设施。3.6 新建企 业 new facility 指 本标 准实 施之 日起 环境 影响评 价文 件通 过审 批的 新建、改建 和扩 建企 业或 生产设 施。4 水污染 物排 放控 制要 求 4.1 自2015 年1 月1 日起,现有企 业水 污染 物排 放浓 度和单 位产 品基 准排 水 量 执行表1、表2的 规定。4.2 自 本 标准 实施 之日 起,新建 企业 水污 染物 排放 浓度 和 单位 产品 基准 排水 量 执行 表1、表2 的规定。表1 水污 染物 排放 浓度 限值 单位:mg/L(色 度除 外)污染物 适用范围 色度(稀释倍数)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 总磷 纺织染整 30 15 60 8.0 0.5 屠宰、肉制品加工 40 20 60 8.0 制革 30 20 60 15 0.5 造纸 制浆企业 50 10 80 5.0 0.5 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 50 10 60 5.0 0.5 造纸企业 50 10 50 5.0 0.5 制药 中药类 40 15 60 5.0 0.5 化学合成类 40 10 60 5.0 0.5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40 20 60 5.0 0.5 有色金属压延加工业 40 20 60 5.0 0.5 城镇污水处理厂 30 10 40 5.0 0.5 造纸行业 化学需氧量、氨氮的排放限值执行时间,按照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 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粤环201283 号)的要求实施。DB44/1366-2014 3 表 2 重点 行业 单 位产 品基 准排水 量 行业类别 基准排水量 备注 纺织染整 棉、麻、化纤及混纺机织物 140m3/t 标准品(1)当产品不同时,可按FZ/T 01002-2010 进行换算;(2)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 放监控位置相同。真丝绸机织物(含练白)300m3/t 标准品 纱线、针织物 85m3/t 标准品 精梳毛织物 500m3/t 标准品 粗梳毛织物 575m3/t 标准品 制革 40m3/t 原料皮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造纸 制浆企业 30t/t 浆(1)企业自产废纸浆量占企业纸浆总用量的比重大于80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 量为 15 吨/吨(浆);(2)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 25t/t 浆 造纸企业 10t/t 浆 4.3 水 污染 物排 放浓度 限 值适用 于单 位产 品实 际排 水量不 高于 单位 产品 基准 排水量 的情 况。若单 位 产 品实际排 水量超 过单 位产品 基准排 水量,须 按 式(1)将实测 水污染 物浓 度换算 为水污 染物基 准水 量排放浓度,并以 水污 染物 基准 水量排 放浓 度作 为判 定排 放 是否 达标 的依 据。产品 产量和 排水 量统 计周 期 为 一个工作 日。在 企业 的生 产设 施 同 时生 产 两种 以上 产品 时,可适 用 不同排 放控 制要 求或 不同 行业国 家污 染物 排放标准,且 生产 设施 产生 的 污水混 合处 理排 放的 情况 下,应执 行排 放标 准中 规 定的最 严格 的浓 度限 值,并按式(1)换算 水污 染物 基 准水量 排放 浓度:实基总基 cQQci iY(1)式中:基c水 污染 物基 准 排 水量 排放质量 浓度,mg/L;总Q排 水总 量,m3;iY 第i 种 产品 产量,t;基 iQ 第i 种 产品 的单 位产 品基准 排水 量,m3/t;实c实 测水 污染 物排放 浓度,mg/L。若总Q与 基 i iQ Y的比值 小于1,则以 水 污染物 实测 浓度 作为 判定 排放是 否达 标的 依据。5 水 污染 物监测 要求 5.1 对企 业排 放废 水的 采 样,在 规定 的污 染物 排放 监控位 置进 行,有废 水处 理设施 的,应在 处理 设施后监控,企 业应 按照 国家 有关污 染源 监测 技术 规范 的要求 设置 采样 口,在污 染物排 放监 控位 置应 设 置 排污口标 志。5.2 新建 企业 应按 照 污 染源自 动监 控管 理办 法 的规定,安 装污 染物 排放 自动监 控设 备,并与 环境保护主 管部 门的 监控 设备 联网,并保 证设 备正 常运 行。现 有企 业安 装污 染物 排放自 动监 控设 备的 要 求 由DB44/1366-2014 4 省级或 地方 环境 保护 行政 主管部 门规 定。5.3 对企 业污 染物 排放 情 况进行 监测 的频 次、采样 时间等 要求,按 国家 和地 方 有关 污染 源监 测技 术规范的规 定执 行。5.4 企 业 产品 产量 的核 定,以法 定报 表为 依据。5.5 对企 业排 放水 污染 物 浓度的 测定 推荐 采用 表3 所 列的方 法,也可 采用 国家 和 地方现 行有 效的 监测 方法。国 家颁 布新 标准 时,推荐采 用最 新标 准。表3 水质 测定 方法 序号 项目 测定方法 方法来源 1 色度 色度的测定 GB/T 11903 2 五日生化需氧量 稀释与接种法 HJ 505 微生物传感器快速测定法 HJ/T 86 3 化学需氧量 重铬酸盐法 GB/T 11914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T 399 4 氨氮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6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37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5 5 总磷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 6 实施与 监督 6.1 本标 准由 佛山 市 汾 江 河流域 内各 级环 境保 护 行 政主管 部门 负责 监督 实施。6.2 在任 何情 况下,企 业 均应遵 守本 标准 的水 污染 物排放 控制 要求,采 取必 要措施 保证 污染 防治 设施正常运 行。各 级环 保部 门 在对企 业 进 行监 督性 检查 时,可以 现场 即时 采样 或 监测的 结果,作为 判定 排 污行为是 否符 合排 放标 准以 及实施 相关 环境 保护 管理 措施的 依据。在 发现 企业 耗 水或排 水量 有异 常变 化的情况下,应 核定 企业 的实 际产品 产量 和排 水量,按 本标准 的规 定,换算 水污 染物基 准水 量排 放浓 度。6.3 排 入汾 江河及 其支 流 的 排污 单位 除 实行 本标准 所规定 的限 值 外,还应达 到环境 保护部 门核 准或者规定的 有关 污染 物排 放总 量控制 限值。6.4 新 颁布 或新修 订的 国 家或地 方(综 合或 行业)水污染 物排放 标准 严于本 标准的 污染物 控制 项目,按照从 严要 求的 原则,按 适用范 围执 行相 应水 污染 物排 放 标准,不 再执 行本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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