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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老年人入住管理规范DB61/T 1331-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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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老年人入住管理规范DB61/T 1331-2020.pdf

I C S 0 3.0 8 0A 1 2DB61陕 西 省 地 方 标 准D B 6 1/T 1 3 3 1 2 0 2 0养 老 机 构 老 年 人 入 住 管 理 规 范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s o n M a n a g e m e n t o f e l d e r l y E n r o l l m e n t f o r S e n i o r c a r e o r g a n i z a t i o n2 0 2 0-0 5-2 0 发 布 2 0 2 0-0 6-2 0 实 施陕 西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6 1/T 1 3 3 1 2 0 2 0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收 住 对 象.15 入 住 管 理 流 程.16 咨 询 服 务.27 试 住 服 务.28 正 式 入 住.29 风 险 告 知.3附 录 A(资 料 性 附 录)入 住 管 理 流 程 图.4附 录 B(规 范 性 附 录)试 住 跟 踪 记 录 表.5D B 6 1/T 1 3 3 1 2 0 2 0I 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 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陕 西 省 养 老 服 务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提 出。本 标 准 由 陕 西 省 民 政 厅 归 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陕 西 省 商 洛 市 丹 凤 县 商 山 敬 老 院、韩 城 市 金 色 夕 阳 养 老 服 务 中 心、西 安 培 华 学 院医 学 院。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刘 继 民、靳 珊、康 晓 芳、崔 艳。本 标 准 由 陕 西 省 商 洛 市 丹 凤 县 商 山 敬 老 院 负 责 解 释。本 标 准 首 次 发 布。联 系 信 息 如 下:单 位:丹 凤 县 商 山 敬 老 院电 话:0 9 1 4 3 2 6 2 3 6 5地 址:丹 凤 县 商 镇 商 山 村邮 编:7 2 6 2 0 7D B 6 1/T 1 3 3 1 2 0 2 01养 老 机 构 老 年 人 入 住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养 老 机 构 老 年 人 入 住 管 理 的 术 语 和 定 义、咨 询、入 住 条 件、入 住 须 知、入 住 程 序 与 要求、风 险 告 知 等 内 容。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养 老 机 构 的 老 年 人 入 住 管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 3 8 6 0 0 2 0 1 9 养 老 机 构 服 务 安 全 基 本 规 范M Z/T 0 3 9 2 0 1 3 老 年 人 能 力 评 估3 术 语 和 定 义G B 3 8 6 0 0 2 0 1 9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为 了 便 于 使 用,以 下 重 复 列 出 了 G B3 8 6 0 0 2 0 1 9 中 的 某 些 术 语 和 定 义。3.1相 关 第 三 方 r e l e v a n t t h i r d p a r t y老 年 人 配 偶、监 护 人 以 及 为 老 年 人 提 供 资 金 担 保 或 委 托 代 理 的 个 人 或 组 织。G B 3 8 6 0 0 2 0 1 9,定 义 3.1 3.2试 住 t e m p o r a r y s t a y老 年 人 为 适 应 养 老 机 构 环 境、生 活、服 务,在 正 式 入 住 前 对 养 老 机 构 开 展 的 生 活 照 料、文 化 娱 乐、膳 食 健 康 等 服 务 的 体 验。4 收 住 对 象养 老 机 构 应 收 住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的 老 年 人:a)经 医 院 体 检 确 认 无 精 神 疾 病、传 染 疾 病;b)有 直 系 亲 属 或 相 关 第 三 方 履 行 监 护 人 责 任;c)具 备 费 用 支 付 能 力。5 入 住 管 理 流 程D B 6 1/T 1 3 3 1 2 0 2 02入 住 管 理 流 程 见 图 A.1。6 咨 询 服 务6.1 养 老 机 构 应 设 有 专 人 为 有 需 求 的 老 年 人、亲 属 或 相 关 第 三 方 提 供 咨 询 服 务。必 要 时 其 他 各 类 相 关服 务 人 员 应 给 予 配 合。6.2 咨 询 人 员 应 主 动 介 绍 养 老 机 构 基 本 情 况、服 务 内 容、收 费 标 准 等,告 知 入 住 条 件、入 院 须 知、入住 准 备(所 需 证 件 资 料、物 品)、探 望 要 求 等 内 容。6.3 养 老 机 构 应 制 定“入 院 须 知”,并 在 醒 目 位 置 明 示 须 知 内 容。入 院 须 知 一 般 包 括 下 列 内 容:a)申 请 入 住 人 应 携 带 的 证 件、资 料(如 身 份 证、户 口 本 等);b)入 住 的 流 程 及 注 意 事 项;c)收 费 标 准 及 结 算 方 式;d)对 监 护 人 及 亲 属 探 望 要 求;e)意 见 投 诉 方 式;f)申 请 入 住 人 应 提 供 的 身 体 健 康 状 况 报 告(如 近 三 个 月 的 体 检 报 告 或 相 关 病 历)。6.4 咨 询 人 员 应 做 到 态 度 和 蔼、耐 心 周 到、表 达 准 确。7 试 住 服 务7.1 由 入 住 老 年 人 本 人、亲 属 或 相 关 第 三 方 向 养 老 院 提 出 书 面 入 院 申 请。7.2 试 住 期 限 一 般 为 7 天,必 要 时 可 延 长 至 1 5 天 以 内。7.3 试 住 前 应 为 老 年 人 进 行 体 检,或 查 看 其 提 供 的 近 三 个 月 的 体 检 报 告 或 相 关 病 历。体 检 项 目 应 包 括:传 染 病、颅 脑 C T、心 电 图、胸 片、B 超、肝 功 能(包 括 乙 肝 五 项)、血 常 规、尿 常 规、血 糖、血 压、骨 密 度 等 明 细 项 目。7.4 养 老 机 构 根 据 体 检 报 告 及 M Z/T 0 3 9 2 0 1 3 的 要 求,对 其 身 体 健 康 和 能 力 状 况 等 进 行 综 合 评 估 后,对 符 合 入 住 条 件 的 老 人,应 暂 定 护 理 等 级 并 确 定 试 住 期,预 约 监 护 人 办 理 试 住 手 续,并 一 次 性 告 知 监 护人 所 需 携 带 如 下 物 品 和 证 件:a)本 人 及 入 住 老 人 身 份 证、户 口 本;b)老 年 人 近 期 证 件 照;c)体 检 报 告 及 相 关 病 历;d)换 洗 衣 物 及 日 常 生 活 用 品。7.5 签 订 试 住 合 同、家 属 告 知 书 及 相 关 附 加 协 议,填 写 入 住 登 记 表 并 完 成 费 用 缴 纳。7.6 清 点 老 人 物 品,填 写 物 品 登 记 表 并 签 字 确 认。7.7 根 据 护 理 等 级,合 理 安 排 老 年 人 入 住 区 域,制 定 入 住 适 应 计 划。7.8 每 天 应 对 老 人 健 康 状 况、行 动 能 力、意 识 状 况、精 神 状 况,睡 眠、进 食、大 小 便 情 况 进 行 跟 踪,如 实 记 录 老 年 人 情 况,并 填 写 试 住 跟 踪 记 录 表(见 附 录 B)。7.9 试 住 期 间 所 提 供 的 生 活 照 料、膳 食、医 疗、健 康、精 神 慰 藉 等 服 务,应 与 正 式 入 住 后 的 服 务 保 持同 质 性。7.1 0 试 住 期 满,养 老 机 构 根 据 试 住 期 间 老 人 的 生 活 起 居 等 各 类 状 况 及 护 理 情 况 进 行 再 次 评 估,出 具 试住 期 评 估 结 论,并 确 定 最 终 护 理 等 级 及 服 务 需 求。7.1 1 试 住 结 束 后 应 根 据 老 人 试 住 期 间 适 应 状 况 确 定 老 人 是 否 适 合 养 老 机 构 生 活,不 适 合 者 及 时 与 家 属或 者 第 三 方 沟 通 办 理 离 院 手 续。D B 6 1/T 1 3 3 1 2 0 2 038 正 式 入 住8.1 经 三 方 同 意 后,签 订 正 式 入 住 合 同,合 同 内 容 应 至 少 包 括 服 务 内 容、时 限、服 务 形 式、收 费 标 准、支 付 方 式、各 方 权 利 和 义 务、免 责 条 款 及 其 他 特 别 约 定 等,必 要 时 签 订 附 加 协 议。8.2 合 同 中 的 重 大 事 项 应 向 老 年 人 和 履 行 监 护 人 责 任 的 亲 属、相 关 第 三 方 尽 到 提 示 义 务。8.3 服 务 过 程 中 任 何 一 方 调 整 双 方 约 定 服 务 内 容 时,应 及 时 补 充 签 署 约 定 文 件。8.4 应 根 据 老 年 人 性 格 特 点、个 人 意 愿 及 房 型 结 构 合 理 安 排 老 人 住 房,夫 妻 同 时 入 住 的 宜 安 排 在 双 人间 同 住。8.5 护 理 人 员 应 按 照 护 理 级 别 及 合 同 内 容 向 老 年 人 提 供 相 应 服 务,不 得 出 现 服 务 缺 失 或 服 务 不 达 标。8.6 若 老 人 因 病 住 院 返 回 养 老 机 构 时,应 提 供 医 疗 机 构 出 具 的 出 院 证 明,经 院 方 同 意 方 可 返 回 继 续 入住。8.7 养 老 机 构 应 跟 进 服 务 进 展 情 况 并 记 录,及 时 更 新 服 务 对 象 档 案。入 住 老 人 请 假 回 院 需 要 二 次 评 估,并 将 评 估 结 果 归 档。8.8 养 老 机 构 应 妥 善 保 存 老 年 人 评 估 档 案、服 务 合 同、服 务 过 程 记 录、体 检 报 告 及 其 他 相 关 资 料。8.9 入 住 合 同 到 期 前,应 提 前 告 知 并 办 理 相 关 手 续。9 风 险 告 知养 老 机 构 应 在 试 住 和 正 式 入 住 时 向 老 年 人 及 监 护 人 履 行 风 险 告 知 义 务,签 订 意 外 风 险 告 知 书。意 外 风 险 告 知 书 应 按 照 G B 3 8 6 0 0 2 0 1 9 的 规 定,明 示 服 务 期 间 存 在 的 风 险。D B 6 1/T 1 3 3 1 2 0 2 04A A附 录 A(资 料 性 附 录)入 住 管 理 流 程 图入 住 管 理 流 程 图 见 图 A.1。表 A.1 入 住 管 理 流 程 图D B 6 1/T 1 3 3 1 2 0 2 05B B附 录 B(规 范 性 附 录)试 住 跟 踪 记 录 表试 住 跟 踪 记 录 表 见 表 B.1。表 B.1 试 住 跟 踪 记 录 表姓 名 性 别 年 龄 文化程度入住时间 职 业 收入来源身体状况兴趣爱好家庭情况试住情况登记时间 健康状况 行动能力意识状况(是否糊涂)精神状况 进食 大小便 睡眠第一天第二天第三天第四天第五天第六天第七天并发症:有 无 情况描述:试住期评估结论护理人员:医生:年 月 日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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