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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咨询服务大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DB5104/T 43—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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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咨询服务大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DB5104/T 43—2020.pdf

DB5104四 川 省(攀 枝 花 市)地 方 标 准DB 5 1 0 4/T 4 3 2 0 2 0退 役 军 人 咨 询 服 务 大 厅 突 发 事 件 应 急管 理 规 范2 0 2 0-1 2-0 4 发 布 2 0 2 1-0 1-0 1 实 施攀 枝 花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5 1 0 4/T 4 3 2 0 2 0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工 作 原 则.13 工 作 职 责.14 消 防 应 急 管 理 规 范.25 斗 殴、盗 窃、抢 劫 等 事 件 应 急 管 理 规 范.26 发 现 可 疑 爆 炸 物 及 其 他 危 险 物 品 的 应 急 管 理 规 范.37 地 震 应 急 管 理 规 范.38 停 电 应 急 管 理 规 范.39 停 水 应 急 管 理 规 范.31 0 突 发 暴 力 性 事 件 应 急 管 理 规 范.4D B 5 1 0 4/T 4 3 2 0 2 0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草。本 文 件 由 攀 枝 花 市 退 役 军 人 事 务 局 提 出。本 文 件 由 攀 枝 花 市 退 役 军 人 服 务 中 心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攀 枝 花 市 退 役 军 人 事 务 局、攀 枝 花 市 退 役 军 人 服 务 中 心。本 文 件 起 草 人:王 波、钱 正 容。本 文 件 首 次 制 定 发 布。D B 5 1 0 4/T 4 3 2 0 2 01退 役 军 人 咨 询 服 务 大 厅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攀 枝 花 市 退 役 军 人 咨 询 服 务 大 厅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管 理 的 工 作 原 则、工 作 职 责、信 息 报 告、消 防、斗 殴、盗 窃、抢 劫、发 现 可 疑 爆 炸 物 及 其 他 危 险 物 品、地 震、停 电、停 水、突 发 暴 力 性 事 件 的 应急 管 理 规 范。本 文 件 适 用 于 适 用 于 攀 枝 花 市 退 役 军 人 咨 询 服 务 大 厅 突 发 事 件 的 应 急 管 理。2 工 作 原 则2.1 快 速 反 应 原 则;2.2 统 一 指 挥 原 则;2.3 团 结 协 作 原 则;2.4 生 命 第 一、降 低 损 失 原 则;2.5 有 序 处 理、先 人 后 己 原 则。3 工 作 职 责3.1 成 立 突 发 事 件 处 置 领 导 小 组,由 中 心 主 任 担 任 组 长,中 心 副 主 任 担 任 副 组 长,各 科 室 负 责 人 担 任成 员,突 发 事 件 处 置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设 在 中 心 办 公 室。3.2 突 发 事 件 处 置 领 导 小 组 有 权 调 用 窗 口 工 作 区 域 内 可 用 于 处 理 突 发 事 件 的 任 何 物 资。3.3 突 发 事 件 发 生 后,要 视 具 体 情 况 确 定 事 件 规 模 级 别,按 照 相 应 的 应 急 管 理 规 范 进 行 处 置。事 发 过程 中,窗 口 部 门 负 责 人 要 随 时 将 事 件 进 展 情 况 向 突 发 事 件 处 置 领 导 小 组 汇 报。事 件 处 理 后,窗 口 工 作 人员 要 做 好 维 护 现 场 内 外 秩 序、人 员 救 护、现 场 保 护,协 助 调 查 原 因,尽 快 恢 复 正 常 工 作 秩 序 等 工 作,并将 事 件 详 细 记 录 在 案。3.4 采 取 多 种 形 式,增 强 全 体 工 作 人 员 的 安 全 防 范 意 识,掌 握 基 本 安 全 常 识,并 具 备 一 定 的 防 范 和 处理 突 发 事 件 的 基 本 知 识。3.5 突 发 事 件 处 置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有 关 突 发 事 件 信 息 的 核 实、上 报。3.6 信 息 报 告3.6.1 根 据 突 发 事 件 的 紧 急 程 度,可 采 用 电 话 报 告、口 头 直 接 报 告、文 字 报 告 等 形 式,快 速、准 确 报送,并 根 据 事 态 的 发 展 状 况,始 终 做 到 信 息 的 及 时 续 报,直 至 事 件 的 妥 善 圆 满 解 决。3.6.2 报 送 内 容 包 括:突 发 事 件 的 时 间、地 点、规 模、涉 及 人 员、破 坏 程 度、伤 亡 等 以 及 其 他 需 要 报送 的 事 项。D B 5 1 0 4/T 4 3 2 0 2 024 消 防 应 急 管 理 规 范4.1 成 立 消 防 应 急 领 导 小 组,组 成 和 成 员 与 突 发 事 件 处 置 领 导 小 组 相 同,主 要 职 责 是 及 时 掌 握、分 析各 类 信 息,研 究 确 定 预 防、处 置 消 防 应 急 事 件 的 重 要 决 策,负 责 消 防 应 急 事 件 的 协 调 及 其 相 关 组 织 管 理工 作。4.2 窗 口 工 作 区 域 发 现 火 情、火 灾 时,窗 口 工 作 人 员 立 即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进 行 灭 火 并 立 即 向 消 防 应 急 领导 小 组 报 告;一 旦 发 现 自 行 组 织 灭 火 难 以 控 制 消 灭 火 情 时,即 刻 报 警,同 时 第 一 时 间 组 织 人 员 从 大 门 疏散 撤 离 大 厅,撤 离 火 场 后 第 一 时 间 清 点 人 数,同 时 通 知 物 业 切 断 电 源,开 启 喷 淋 灭 火 系 统。4.3 地 方 专 业 消 防 人 员 抵 达 现 场 后,消 防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安 排 专 人 及 时 向 其 汇 报 起 火 位 置、燃 烧 部 位、燃 烧 物 质、燃 烧 态 势、现 场 有 无 人 员 被 困、重 大 设 备 损 失 等 已 查 明 的 火 场 情 况;此 后 整 个 灭 火 工 作 由 地方 专 业 消 防 机 构 人 员 具 体 组 织 实 施,消 防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听 从 指 挥,密 切 配 合。4.4 现 场 明 火 已 扑 灭、火 险 隐 患 和 次 生 火 灾 发 生 的 因 素 已 消 除 后,由 消 防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会 同 地 方 专 业消 防 机 构 现 场 指 挥 确 定 应 急 响 应 结 束。4.5 应 急 响 应 结 束 后,消 防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应 协 助 相 关 部 门 查 明 火 灾 事 故 原 因,人 员 伤 亡、财 产 损 失 等情 况,查 明 事 故 性 质 和 责 任,提 出 事 故 处 理 意 见 和 防 范 类 似 事 故 发 生 的 建 议。窗 口 部 门 应 如 实 提 供 火 灾损 失 情 况,接 受 事 故 调 查,并 按 规 定 如 实 写 出 检 查 报 告 报 送 上 级 消 防 安 全 主 管 部 门。对 消 防 安 全 工 作 中暴 露 出 的 问 题 限 期 整 改 落 实,同 时 做 好 相 关 消 防 设 备 的 检 查、补 充 和 维 护 工 作。4.6 事 件 处 置 完 毕 后,消 防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应 配 合 组 织 有 关 部 门(单 位)和 专 家 对 事 件 的 发 生、应 急 处置 措 施、成 效 以 及 应 急 处 置 过 程 中 的 成 功 经 验、暴 露 出 的 问 题 等 情 况 进 行 全 面 总 结 与 评 估 并 按 规 定 报 上级 消 防 主 管 部 门。4.7 对 瞒 报、迟 报、漏 报、谎 报 火 情 信 息 和 在 消 防 突 发 事 件 处 置 过 程 中 玩 忽 职 守、不 服 从 指 挥、贻 误时 机、救 援 不 力 而 导 致 事 态 扩 大,造 成 重 大 人 员 伤 亡 和 重 大 财 产 损 失 等 严 重 后 果 的,对 扰 乱、防 碍 灭 火救 援 的 人,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相 关 责 任 人 的 责 任;构 成 犯 罪 的,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5 斗 殴、盗 窃、抢 劫 等 事 件 应 急 管 理 规 范5.1 窗 口 工 作 区 域 发 生 打 架 斗 殴、醉 酒 滋 事、盗 窃、抢 劫 等 情 况 时,窗 口 部 门 负 责 人 应 第 一 时 间 向 辖区 派 出 所 报 警,并 立 即 向 突 发 事 件 处 置 领 导 小 组 报 告,必 要 时 保 安 人 员 可 采 取 适 当 处 置 措 施 维 持 好 现 场秩 序。5.2 窗 口 现 场 工 作 人 员 应 保 持 冷 静,不 要 与 之 对 抗,以 保 护 群 众 和 自 身 安 全 为 重;发 现 人 员 受 伤 时,应 立 即 向 1 2 0 急 救 中 心 求 救。5.3 保 护 现 场,不 让 任 何 人 触 摸 现 场 痕 迹 和 移 动 现 场 的 物 品,发 现 作 案 工 具 及 赃 物 应 交 由 公 安 机 关 处理。5.4 若 犯 罪 嫌 疑 人 已 逃 离 现 场,应 尽 可 能 记 清 人 数、面 部 及 身 体 特 征、衣 着 特 点、所 用 交 通 工 具 及 型号、号 牌 等 特 征,并 向 公 安 机 关 提 供 线 索。5.5 事 件 结 束 后,窗 口 部 门 应 如 实 提 供 人 员 伤 亡、财 产 损 失 等 情 况;突 发 事 件 处 置 领 导 小 组 应 协 助 相关 部 门 查 明 事 件 经 过,提 出 处 理 意 见 和 防 范 类 似 事 件 发 生 的 建 议。D B 5 1 0 4/T 4 3 2 0 2 036 发 现 可 疑 爆 炸 物 及 其 他 危 险 物 品 的 应 急 管 理 规 范6.1 当 窗 口 工 作 区 域 发 现 可 疑 包 裹、爆 炸 物 及 其 它 危 险 物 品(统 称 可 疑 物)时,窗 口 部 门 负 责 人 应 立即 向 突 发 事 件 处 置 领 导 小 组 报 告。6.2 保 安 人 员 必 须 尽 快 赶 到 现 场,设 置 隔 离 带,在 保 证 安 全 的 情 况 下 对 可 疑 物 进 行 检 查 判 断(但 不 得挪 动 可 疑 物),在 不 能 确 定 可 疑 物 危 险 程 度 时,保 安 人 员 和 其 他 人 员 均 不 得 擅 自 对 可 疑 物 采 取 任 何 处 置行 动。6.3 在 事 态 未 明 朗 的 情 况 下,保 安 人 员 应 稳 定 现 场 人 员 情 绪,尽 快 指 挥 群 众 有 序 疏 散,并 封 闭 现 场。6.4 在 保 安 人 员 确 认 无 法 处 理 可 疑 物 的 情 况 下,突 发 事 件 处 置 领 导 小 组 立 即 报 警。6.5 在 等 候 公 安 人 员 到 场 处 置 的 过 程 中,突 发 事 件 处 置 领 导 小 组 可 采 取 必 要 的 防 范 措 施,以 防 止 事 态的 进 一 步 扩 大。6.6 事 件 结 束 后,突 发 事 件 处 置 领 导 小 组 应 协 助 相 关 部 门 查 明 事 件 经 过,提 出 处 理 意 见 和 防 范 类 似 事件 发 生 的 建 议。7 地 震 应 急 管 理 规 范7.1 当 发 生 破 坏 性(5 级 以 上)地 震 时,应 把 保 证 人 民 群 众 和 工 作 人 员 的 生 命 安 全 放 在 第 一 位,并 避 免发 生 火 灾 等 其 它 次 生 灾 害。7.2 地 震 灾 难 发 生 时,现 场 保 安 人 员 和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要 立 即 组 织 现 场 人 员 尽 快 向 外 疏 散。7.3 物 业 工 作 人 员 负 责 切 断 大 厅 的 供 电。7.4 撤 出 大 厅 后,准 备 灭 火 设 备 和 抢 险 工 具,随 时 准 备 处 理 可 能 发 生 的 火 灾 和 救 助 被 困 人 员。8 停 电 应 急 管 理 规 范8.1 在 接 到 计 划 性 停 电 通 知 时,物 业 部 门 要 及 时 通 知 窗 口 部 门 停 电 原 因 和 时 间。8.2 当 维 修 和 保 养 电 气 设 备 需 要 计 划 停 电 时,物 业 部 门 应 提 前 通 知 窗 口 部 门 说 明 停 电 原 因、范 围、时间,并 按 要 求 做 好 保 证 安 全 的 组 织 措 施 和 技 术 措 施,原 则 上 正 常 上 班 时 间 不 同 意 此 类 计 划 性 停 电。8.3 没 接 到 任 何 通 知、突 然 发 生 停 电 的 情 况 下,物 业 部 门 应 及 时 与 相 关 部 门 联 系,问 明 停 电 原 因、时间 后 及 时 通 知 窗 口 部 门。8.4 突 发 性 停 电 时,保 安 人 员 应 协 助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做 好 解 释 工 作,维 持 好 秩 序,疏 散 无 法 办 理 业 务 的群 众;严 格 控 制 大 厅 秩 序 及 出 口 安 全,预 防 有 不 法 分 子 趁 机 破 坏 或 实 行 偷 盗 等 情 况;在 恢 复 供 电 后,保安 人 员 应 进 行 巡 查,如 有 异 常 情 况 及 时 上 报。8.5 大 厅 内 部 电 路 出 现 突 发 事 故 时,物 业 部 门 应 立 即 组 织 人 员 抢 修,并 将 突 发 事 故 情 况 及 时 报 告 窗 口部 门。9 停 水 应 急 管 理 规 范D B 5 1 0 4/T 4 3 2 0 2 049.1 物 业 部 门 接 到 计 划 性 停 水 通 知 后,要 第 一 时 间 将 停 水 原 因、停 水 时 间 通 知 窗 口 部 门。9.2 遇 突 发 事 件 导 致 供 水 系 统 停 水 时,物 业 部 门 应 立 即 与 自 来 水 公 司 取 得 联 系,问 明 停 水 原 因、时 间后,及 时 向 窗 口 部 门 报 告。9.3 大 厅 内 部 突 发 事 故 引 起 停 水,发 现 人 员 应 立 即 通 知 物 业,由 其 组 织 人 员 进 行 抢 修 并 及 时 报 告 窗 口部 门 停 水 原 因、时 间,恢 复 过 程 相 继 汇 报。9.4 给 水 系 统 或 消 防 系 统 出 现 故 障,主 管 道 或 阀 门 发 生 破 裂 时,发 现 人 员 应 立 即 通 知 物 业,物 业 针 对特 殊 事 故 可 关 闭 阀 门 和 电 源,以 确 保 控 制 事 态,防 止 其 他 次 生 事 故,并 马 上 组 织 人 员 实 施 抢 险,故 障 结束 后 就 事 故 情 况、处 理 过 程、处 理 结 果 及 时 向 窗 口 部 门 报 告。1 0 突 发 暴 力 性 事 件 应 急 管 理 规 范当 发 生 突 发 暴 力 性 事 件 时,第 一 时 间 报 警,同 时 把 保 证 人 民 群 众 和 工 作 人 员 的 生 命 安 全 放 在 第 一 位,及 时 疏 散 人 群,力 争 将 突 发 事 件 带 来 的 损 失 降 到 最 低。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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