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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管理和服务规范DB3301/T 0185-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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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管理和服务规范DB3301/T 0185-2018.pdf

I C S 0 3.0 8 0.0 1A 1 6DB3301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3 0 1/T 0 1 8 5 2 0 1 8污 水 处 理 管 理 和 服 务 规 范2 0 1 8-0 6-2 0 发 布 2 0 1 8-0 7-2 0 实 施杭 州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发 布D B 3 3 0 1/T 0 1 8 5 2 0 1 8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2 0 0 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这 些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标 准 由 杭 州 市 城 市 管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单 位:杭 州 市 市 政 设 施 监 管 中 心、杭 州 市 水 务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梁 旭、王 春 华、阮 俊 安、董 卫 华、夏 静、谢 作 晃、陈 学 良、高 轶、陈 爱 朝、王卿。D B 3 3 0 1/T 0 1 8 5 2 0 1 81污 水 处 理 管 理 和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规 标 准 规 定 了 市 域 范 围 内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行 业 关 于 排 水 户 污 水 预 处 理、排 水 接 管、许 可 及 污 水 处 理、监 督 检 测、应 急 处 置、投 诉 处 理、信 息 公 开、评 价 等 内 容。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向 城 镇 排 水 管 网 排 水 的 排 水 户 及 通 过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方 式 提 供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的 城 镇 污水 处 理 企 业。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 8 9 7 8 污 水 综 合 排 放 标 准G B 1 2 3 4 8 工 业 企 业 厂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G B 1 4 5 5 4 恶 臭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G B 1 8 9 1 8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G B/T 1 9 0 0 1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要 求C J J 6 0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运 行、维 护 及 安 全 技 术 规 程C J J 6 8 城 镇 排 水 管 渠 与 泵 站 维 护 技 术 规 程C J 2 4 7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泥 泥 质C J 3 4 3 污 水 排 入 城 镇 下 水 道 水 质 标 准 杭 州 市 无 化 粪 池 污 水 管 道 设 计 与 养 护 技 术 规 程(H Z C G 0 6-2 0 0 6)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3.1污 水指 受 一 定 污 染 的 生 活 和 生 产 过 程 的 排 出 水。3.2排 水 户指 向 城 镇 排 水 管 网 排 放 污 水 的 单 位 或 个 人。3.3城 镇 污 水 处 理 企 业指 通 过 城 镇 公 共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向 用 户 提 供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的 企 业。3.4污 水 处 理指 为 使 污 水 达 到 排 放 要 求 对 其 采 取 预 处 理、收 集、提 升、处 理、排 放 的 过 程。D B 3 3 0 1/T 0 1 8 5 2 0 1 823.5预 处 理指 排 水 户 为 使 排 水 水 质 符 合 污 水 排 入 城 镇 下 水 道 水 质 标 准 对 其 进 行 处 理 的 过 程。3.6集 中 处 理指 通 过 建 立 集 中 式 管 网 收 集 系 统 和 大 型 污 水 处 理 厂 对 污 水 进 行 集 中 处 理。3.7就 地 处 理指 在 大 市 政 管 网 不 配 套 区 域 采 取 地 埋 式 污 水 处 理 装 置 等 方 式 对 污 水 进 行 就 地 处 理。4 基 本 规 定4.1 合 法 性应 依 据 污 水 处 理 相 关 法 律 法 规、规 章、规 范 性 文 件 及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或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合 同 提 供 污 水 处理 服 务。4.2 安 全 性在 污 水 处 理 过 程 中 应 采 取 有 效 的 安 全 措 施,规 范 运 营,确 保 设 施 设 备 安 全、排 水 顺 畅 有 序,无 有 责环 境 污 染 事 件。4.3 差 异 性在 确 保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质 量 的 前 提 下,可 结 合 实 际 需 要 提 供 个 性 或 增 强 性 的 服 务。5 排 水 接 管5.1 申 请 对 象在 本 市 范 围 内 需 使 用 城 市 污 水 管 渠 排 放 污 水 的 排 水 户。5.2 申 请5.2.1 排 水 户 向 辖 区 范 围 排 水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排 水 接 管,排 水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在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1 5 个 工 作日 内 出 具 技 术 审 查 意 见 书。5.2.2 新、改(扩)建 项 目 申 请 时,应 提 交 下 列 材 料:a)排 水 接 管 申 请 表;b)规 划 红 线 图、土 地 使 用 证 复 印 件;c)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及 其 附 件、施 工 许 可 证、项 目 初 步 设 计 批 复 文 件;d)具 有 设 计 资 质 单 位 绘 制 的 机 绘 标 准 图 幅 室 外 排 水 设 施 平 面 图 或 竣 工 图(产 权 单 位、建 设 单 位、施 工 单 位 盖 章),不 设 化 粪 池 排 水 的,应 提 供 市 排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意 见 及 要 求 的 相 关 资 料;e)项 目 排 水 量 设 计 资 料,有 特 殊 污 水 产 生 的,应 提 供 预 处 理 工 艺 设 计 资 料(特 指 除 生 活 污 水 以 外的 各 类 污 水)。5.2.3 既 有 建 筑 项 目 申 请 时,应 提 交 下 列 材 料:a)排 水 接 管 申 请 表;b)土 地 使 用 证 或 房 屋 产 权 证(房 屋 租 赁 合 同);D B 3 3 0 1/T 0 1 8 5 2 0 1 83c)具 有 设 计 资 质 单 位 绘 制 的 机 绘 标 准 图 幅 室 外 排 水 设 施 平 面 图 或 竣 工 图(产 权 单 位、建 设 单 位、施 工 单 位 盖 章)不 设 化 粪 池 排 水 的,应 提 供 排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意 见 及 要 求 的 相 关 资 料;d)用 水 量(近 三 个 月 水 费 发 票);e)按 照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如 产 生 的 污 水 需 采 取 预 处 理 的,应 提 供 预 处 理 工 艺 设 计 资 料。5.3 审 核5.3.1 排 水 主 管 部 门 对 排 水 户 提 交 的 材 料 的 符 合 性、真 实 性、有 效 性 进 行 审 核。5.3.2 根 据 排 水 户 申 请,排 水 主 管 部 门 安 排 人 员 进 行 现 场 踏 勘,对 接 管 井 位、口 径、标 高、方 式 等 内容 进 行 技 术 审 查,原 则 只 设 置 一 个 总 排 放 口,采 用 重 力 排 放,若 需 采 用 压 力 排 放 的,应 设 置 消 能 井。5.4 发 放根 据 现 场 踏 勘 情 况,排 水 主 管 部 门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排 水 户 出 具 排 水 接 管 技 术 审 查 意 见 书。6 排 水 许 可6.1 申 请 对 象6.1.1 从 事 工 业、建 筑、餐 饮、医 疗 等 活 动 的 企 业 事 业 单 位、个 体 商 户,需 向 城 镇 排 水 设 施 排 放 污 水的,需 按 要 求 办 理 排 水 许 可。6.1.2 集 中 管 理 的 建 筑 或 单 位 内 有 多 个 排 水 户 的,可 以 由 产 权 单 位 或 者 其 委 托 物 业 服 务 统 一 申 请 领 取排 水 许 可 证,并 由 领 证 单 位 对 排 水 户 的 行 为 负 责。6.1.3 各 类 施 工 作 业 需 要 排 水 的,由 建 设 单 位 申 请 领 取 临 时 排 水 许 可 证。6.1.4 城 镇 居 民 排 放 生 活 污 水 不 需 要 申 领 排 水 许 可 证。6.2 受 理6.2.1 排 水 户 向 辖 区 范 围 排 水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排 水 许 可 证,排 水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在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2 0 个 工作 日 内 做 出 决 定。6.2.2 申 请 时,应 提 交 下 列 材 料:a)排 水 许 可 申 请 表;b)书 面 申 请;c)排 水 设 施 竣 工 图(注 有 井 号、标 高、管 径、距 离、坡 度)及 竣 工 资 料;d)申 请 人 身 份 证、营 业 执 照;e)土 地 使 用 证 或 房 屋 产 权 证(房 屋 租 赁 合 同);f)前 3 个 月 自 来 水 费 清 单(或 项 目 排 水 量 设 计 资 料);g)排 水 许 可 申 请 受 理 之 日 前 一 个 月 内 由 具 有 计 量 认 证 资 质 的 水 质 检 测 机 构 出 具 的 排 水 水 质、水 量检 测 报 告(检 测 指 标 一 般 为 C O D、B O D5、悬 浮 物、总 氮、总 磷、p H、氨 氮、动 植 物 油 等 常 规 主 要 指标)或 拟 排 放 污 水 的 排 水 户 提 交 水 质、水 量 预 测 报 告;h)列 入 重 点 排 污 单 位 名 录 的 排 水 户 应 当 提 供 已 安 装 的 主 要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自 动 监 测 设 备 有 关 材 料;i)法 律、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6.3 审 核6.3.1 排 水 主 管 部 门 对 排 水 户 提 交 的 材 料 的 符 合 性、真 实 性、有 效 性 进 行 审 核。D B 3 3 0 1/T 0 1 8 5 2 0 1 846.3.2 根 据 排 水 户 申 请,排 水 主 管 部 门 安 排 人 员 对 排 水 户 内 部 雨 污 分 流 情 况、预 处 理 设 施 运 行 情 况 等内 容 进 行 现 场 技 术 审 查。6.4 发 放6.4.1 排 水 主 管 部 门 应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排 水 户,发 放 排 水 许 可 证,许 可 证 有 效 期 限 为 5 年。6.4.2 因 施 工 作 业 需 要 向 城 镇 排 水 设 施 排 水 的,排 水 许 可 证 的 有 效 期,由 排 水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排 水 状 况确 定,但 不 得 超 过 施 工 期 限。6.4.3 对 近 期 因 无 污 水 产 生 导 致 无 法 提 供 水 质、水 量 检 测 报 告 的 新 建 项 目,可 核 发 临 时 排 水 许 可 证,临 时 排 水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限 为 1 年。7 污 水 处 理7.1 排 水 户 预 处 理7.1.1 排 放 标 准向 城 镇 排 水 管 网 排 放 污 水 水 质 应 符 合 G B 8 9 7 8、C J 3 4 3 等 有 关 要 求。7.1.2 施 工 污 水7.1.2.1 施 工 工 地 基 坑 排 水、泥 浆 水、运 输 车 辆 冲 洗 水 经 沉 淀 达 到 自 然 水 体 标 准 后 方 可 排 入 雨 水 管 网,当 污 水 量 较 大 时,沉 淀 后 的 水 应 循 环 使 用;工 地 其 他 生 活 污 水、含 油 污 水 需 经 过 各 自 处 理 后 排 入 污 水 管网。7.1.2.2 工 地 出 入 口 应 当 设 置 施 工 车 辆 冲 洗 设 施,冲 洗 废 水 经 管 渠 收 集 后 至 沉 淀 池 处 理。7.1.2.3 沉 淀 池 污 水 停 留 时 间 不 小 于 1 0 m i n,污 水 流 速 不 大 于 0.0 0 5 m/s。7.1.2.4 沉 淀 池 设 计 可 参 考 给 水 排 水 构 筑 物 设 计 选 用 图(0 7 S 9 0 6)。7.1.3 工 业 污 水7.1.3.1 按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批 复 要 求 及 排 放 标 准,设 置 对 应 污 水 预 处 理 厂(站)进 行 预 处 理。7.1.3.2 列 入 重 点 排 污 单 位 名 录 的 工 业 企 业 应 当 安 装 主 要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自 动 监 测 设 备,数 据 与 环 保 及排 水 主 管 部 门 共 享。7.1.4 生 活 污 水7.1.4.1 生 活 污 水 须 经 过 化 粪 池 处 理 后 方 可 排 入 城 镇 下 水 道。7.1.4.2 根 据 实 际 服 务 人 数、每 人 每 日 污 水 量、污 水 在 池 内 停 留 时 间 及 化 粪 池 清 掏 周 期,选 定 化 粪 池所 需 有 效 容 积。化 粪 池 设 计 可 参 考 给 水 排 水 构 筑 物 设 计 选 用 图(0 7 S 9 0 6)。7.1.5 医 疗 污 水7.1.5.1 按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批 复 要 求 及 排 放 标 准,设 置 对 应 污 水 预 处 理 厂(站)进 行 预 处 理。7.1.5.2 医 疗 废 弃 物 和 危 险 废 物 应 委 托 有 资 质 的 医 疗 废 弃 物 处 置 企 业 和 危 险 废 物 处 置 企 业 进 行 安 全 处置,不 得 排 入 城 镇 排 水 管 网。7.1.5.3 医 疗 废 水 污 染 治 理 设 计 可 参 考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技 术 指 南(环 发 2 0 0 3 1 9 7 号)。7.1.6 含 油 污 水7.1.6.1 餐 饮、食 堂、酒 店 等 含 油 污 水 需 经 过 隔 油 池 处 理 方 可 排 入 城 镇 排 水 管 网。D B 3 3 0 1/T 0 1 8 5 2 0 1 857.1.6.2 隔 油 池 内 存 油 部 分 的 容 积 不 得 小 于 该 池 有 效 容 积 的 2 5%,含 油 污 水 池 内 停 留 时 间 不 小 于 1 0 m i n。7.1.6.3 隔 油 池 设 计 应 符 合 饮 食 业 环 境 保 护 技 术 规 范(H J 5 5 4-2 0 1 0)或 给 水 排 水 构 筑 物 设 计 选用 图(0 7 S 9 0 6)。7.1.7 洗 车 污 水7.1.7.1 设 置 室 内 冲 洗 场 地,冲 洗 活 动 应 在 室 内 进 行;洗 车 店 内 应 设 置 排 水 沟 渠,对 洗 车 废 水 进 行 收集。7.1.7.2 应 设 置 隔 油 沉 砂 池,将 洗 车 后 产 生 的 含 油、含 沙 废 水 经 隔 油 沉 砂 处 理 后 达 标 排 放。7.1.7.3 隔 油 沉 砂 池 设 计 可 参 考 给 水 排 水 构 筑 物 设 计 选 用 图(0 7 S 9 0 6)。7.2 预 处 理 设 施 运 行 管 理7.2.1 化 粪 池7.2.1.1 应 保 持 化 粪 池 池 壁、池 底 和 盖 板 的 密 封 性。7.2.1.2 根 据 水 质、水 量、温 度 综 合 确 定 化 粪 池 清 掏 周 期,以 3-6 个 月 为 宜。7.2.1.3 清 掏 固 体 物 须 通 过 吸 粪 车 外 运 至 指 定 场 所 进 行 处 置,不 得 排 入 城 镇 排 水 管 网。7.2.1.4 含 有 油 脂 的 餐 厅、食 堂 污 水 不 得 接 入 化 粪 池。7.2.1.5 无 化 粪 池 建 设 项 目 生 活 污 水 室 外 排 水 工 程 设 计、运 行 养 护 参 照 杭 州 市 无 化 粪 池 污 水 管 道 设计 与 养 护 技 术 规 程(H Z C G 0 6-2 0 0 6)执 行。7.2.2 隔 油 池7.2.2.1 隔 油 池 池 面 应 加 盖,油 脂 不 得 溢 出 污 染 环 境。7.2.2.2 隔 油 池 清 掏 周 期 不 宜 大 于 7 d。7.2.2.3 剩 菜 剩 饭 等 固 体 残 渣 应 设 置 过 滤 网 进 行 过 滤,不 得 将 固 体 残 渣、隔 油 池 废 物、废 油 排 入 城 镇排 水 管 网。7.2.2.4 其 他 污、废 水 不 得 引 入 隔 油 池。7.2.3 沉 淀 池7.2.3.1 根 据 车 辆 沾 污、基 坑 排 水 等 实 际 确 定 沉 淀 池 清 掏 周 期,以 1 0-1 5 天 为 宜。7.2.3.2 不 得 将 沉 淀 池 内 沉 淀 泥 浆 及 未 经 沉 淀 达 标 的 泥 浆 水 直 接 排 入 城 镇 排 水 管 网。7.2.3.3 其 他 污、废 水 不 得 引 入 沉 淀 池。7.2.4 污 水 预 处 理 厂(站)7.2.4.1 企 业 污 水 预 处 理 厂(站)运 行 管 理 可 参 照 C J J 6 0 执 行。7.2.4.2 应 制 定 相 应 的 管 理 制 度、岗 位 操 作 规 程、设 施、设 备 维 护 保 养 手 册 及 事 故 应 急 预 案,并 定 期修 订。7.2.4.3 应 建 立、健 全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运 行 与 维 护 管 理 制 度,各 岗 位 运 行 操 作 和 维 护 人 员 应 经 培 训 后 持证 上 岗,并 应 定 期 考 核。7.3 收 集7.3.1 污 水 管 渠 应 定 期 清 疏,清 疏 范 围 应 包 括 污 水 管 渠、检 查 井、倒 虹 管;污 水 管 渠 无 堵 塞、坍 塌,无 雨 污 水 管 渠 混 接、错 接、乱 接 现 象;检 查 井 井 内 无 明 显 漂 浮 物、油 污;无 污 水 外 溢 河 道 现 象。D B 3 3 0 1/T 0 1 8 5 2 0 1 867.3.2 清 疏 频 次:行 政 区 划 交 界 部 位、建 设 工 地 及 周 边 部 位、公 共 管 网 与 里 弄 小 区 结 合 部 位、餐 饮 集中 区 域(5 0 0 m 道 路 范 围 出 现 1 0 家 以 上 餐 饮)、人 流 密 集 旅 游 区 等 重 点 区 域 污 水 管 渠、临 时 污 水 设 施(如截 流 井、截 流 短 管、污 水 应 急 溢 流 口 等)应 每 月 清 疏 一 次;管 径 6 0 0 m m(含)以 下 的 管 渠 应 每 季 度 清 疏一 次,管 径 大 于 6 0 0 m m 的 管 渠 应 每 年 清 疏 一 次。7.3.3 允 许 积 泥 深 度:污 水 管 渠、检 查 井 内 不 得 留 有 石 块 等 阻 碍 排 水 的 杂 物,其 允 许 积 泥 深 度 应 符 合表 1 的 规 定。表 1 允 许 积 泥 深 度设施类别 允许积泥深度污水管渠管径 不小于 6 0 0 m m 允许 积泥深 度不 得超过 管径的 1/1 0;管 径 小于 6 0 0 m m 积泥 深度不得超过管径的 1/5;检查井有沉泥槽 管底以下 5 0 m m无沉泥槽 最大积泥深度应符合管渠允许积泥深度的规定;7.3.4 污 水 应 急 排 放 口 应 安 装 流 量 计 量 装 置,评 估 对 水 体 污 染 程 度。7.3.5 管 渠 结 构 性 评 估 检 测 周 期 应 采 用 5 年 一 次。流 沙 易 发 地 区 的 管 渠、管 龄 1 0 年 以 上 的 管 渠、施 工质 量 差 的 管 渠、流 速 大 于 3 m/s 和 重 要 管 渠 的 检 测 周 期 宜 相 应 缩 短。7.3.6 管 渠 结 构 性 评 估 检 测 应 采 用 管 渠 闭 路 电 视(C C T V)检 测 装 置、快 速 潜 望 镜 或 声 纳 设 备 检 测,污水 处 理 企 业 应 每 季 度 末 向 排 水 主 管 部 门 上 报 管 渠 结 构 性 检 测 评 估 报 告 和 原 始 资 料。7.3.7 评 估 报 告 包 括 管 渠 运 行 状 况(应 含 设 施 基 本 情 况、建 设 年 代、管 材、管 径、抢 修 次 数、标 高、运 行 状 况 等)、运 行 评 定(应 含 污 水 系 统 晴 天、雨 天 运 行 数 据、总 体 运 行 数 据 分 析、管 渠 负 荷 分 析 等)、病 害 状 况、病 害 影 响 程 度 分 析、应 采 取 的 近、远 期 工 程 改 善 措 施 及 管 理 措 施(应 含 泵 站 水 位 控 制、上 游公 建 单 位 限 流 等 管 理 措 施)。7.3.8 其 他 污 水 管 渠 维 护 应 符 合 C J J 6 8 规 定。7.4 提 升7.4.1 泵 站 水 泵、进 出 水 设 施、电 器、仪 表、自 控 及 安 全 等 设 施 的 运 行、维 护 及 管 理 应 符 合 C J J 6 8的 规 定。7.4.2 污 水 处 理 企 业 应 制 定 相 应 的 管 理 制 度、岗 位 操 作 规 程、设 施 设 备 维 护 保 养 手 册 及 事 故 应 急 预 案,并 定 期 修 订。7.4.3 操 作 维 护 人 员 应 经 培 训 后 持 证 上 岗,并 应 定 期 考 核。7.5 处 理7.5.1 处 理 工 艺严 格 按 照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和 批 复 要 求,选 择 确 定 项 目 处 置 工 艺、排 放 去 向 和 排 放 标 准。7.5.2 就 地 处 理7.5.2.1 实 现 污 水 处 理 装 置 自 动 化 改 造 和 远 程 监 控,实 时 掌 握 各 设 备 运 行 状 态、运 行 参 数 和 出 水 感 观等 情 况。7.5.2.2 污 水 处 理 企 业 应 定 期 对 污 水 处 理 装 置 出 水 进 行 检 测,检 测 不 少 于 每 周 一 次,并 根 据 水 质 情 况调 整 运 行 工 艺。D B 3 3 0 1/T 0 1 8 5 2 0 1 877.5.2.3 应 建 立 定 期 巡 查 和 保 养 制 度,巡 查 不 少 于 每 周 一 次,主 要 检 查 阀 门、水 泵、鼓 风 机、格 栅 等设 备 运 行 及 生 物 池 曝 气、积 泥 等 情 况。7.5.2.4 地 埋 式 污 水 处 理 装 置 运 行 管 理 可 参 照 C J J 6 0 执 行。7.5.3 集 中 处 理7.5.3.1 应 制 定 污 水 厂 安 全 运 行 的 运 营 维 护 手 册、安 全 保 障、水 质 内 控 管 理 等 规 范 制 度。7.5.3.2 应 建 立 应 急 抢 修 抢 险 预 案 和 相 应 的 组 织、指 挥、设 备、物 资 等 保 障 体 系 并 保 证 在 出 现 重 大 突发 事 件 和 事 故 时,保 障 体 系 能 够 正 常 启 动。7.5.3.3 当 发 现 进 厂 水 质 严 重 超 过 设 计 标 准(超 过 设 计 标 准 2 0%以 上)或 出 水 水 质 任 何 一 项 指 标 超 标时,应 立 即 书 面 通 知 排 水 行 业 主 管 部 门,并 采 取 应 急 措 施。7.5.3.4 应 建 立 生 产 运 行 监 控 系 统,具 备 对 水 质、水 量 等 关 键 运 行 参 数 和 设 备 运 行 状 态 的 监 测 能 力。7.5.3.5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运 行、维 护 及 其 安 全 应 符 合 C J J 6 0 的 规 定,T O T 特 许 经 营 项 目 还 应 遵 守 特 许经 营 协 议、污 水 处 理 服 务 协 议 等 相 关 约 定。7.6 排 放7.6.1 排 放 口 应 安 装 经 行 业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计 量 装 置,该 装 置 所 计 量 的 出 水 水 量 作 为 该 厂 实 际 处 理 水量 及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费 支 付 依 据。7.6.2 不 得 对 流 量 计 进 行 归 零 或 进 行 任 何 调 整,如 因 技 术 原 因 须 归 零 时,应 有 监 管 部 门 指 定 代 表 到 场监 督。7.6.3 出 水 和 中 水 回 用 水 质、臭 气 浓 度 及 噪 声 应 满 足 设 计 排 放 标 准 及 环 保 要 求,不 能 达 标 的,应 采 取相 应 的 工 艺 改 造 措 施。7.6.4 污 泥 须 运 送 至 政 府 许 可 的 地 点 进 行 安 全 处 置 或 综 合 利 用,不 得 随 意 倾 倒,并 按 照 城 镇 排 水 与污 水 处 理 条 例 做 好 污 泥 去 向、用 途、用 量 等 跟 踪、记 录 和 上 报,并 向 排 水、环 保 主 管 部 门 报 告。污 泥泥 质 应 符 合 C J 2 4 7 有 关 规 定。8 监 督 检 测8.1 排 水 户 检 测8.1.1 排 水 主 管 部 门 应 委 托 具 有 计 量 认 证 资 质 的 排 水 监 测 机 构 定 期 对 排 水 户 排 放 污 水 的 水 质 进 行 监测,建 立 排 水 监 测 档 案。8.1.2 列 入 重 点 排 污 单 位 名 录 的 排 水 户,应 安 装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自 动 监 测 设 备,监 测 设 备 运 行 正 常。8.2 污 水 处 理 厂 检 测8.2.1 水 质 监 测8.2.1.1 排 水 主 管 部 门 应 委 托 第 三 方 监 测 机 构 对 污 水 厂 进 出 水 水 质 进 行 抽 检。8.2.1.2 污 水 处 理 企 业 应 每 日 对 主 要 进 出 水 水 质 进 行 检 测,并 向 排 水 主 管 部 门、环 境 主 管 部 门 报 送 污水 处 理 水 质、水 量、主 要 污 染 物 减 排 等 信 息,有 异 常 情 况 的 应 立 即 采 取 应 急 处 理 措 施 并 向 管 理 部 门 上 报。8.2.1.3 污 水 处 理 企 业 应 安 装 在 线 监 测 系 统,并 将 监 测 数 据 与 管 理 部 门 共 享。8.2.2 污 泥 检 测污 水 处 理 企 业 应 定 期 对 污 泥 泥 质 进 行 全 检,检 测 频 率 执 行 G B 1 8 9 1 8 有 关 规 定。D B 3 3 0 1/T 0 1 8 5 2 0 1 888.2.3 臭 气 检 测污 水 处 理 企 业 应 定 期 对 污 水 厂 进 水 预 处 理 区、脱 水 项 目 等 主 要 部 位 及 厂 界 硫 化 氢、氨 气 浓 度 进 行 检测。检 测 频 率 每 季 度 不 少 于 一 次。污 水 处 理 厂 臭 气 执 行 G B 1 8 9 1 8 和 G B 1 4 5 5 4 有 关 规 定。8.2.4 噪 声 检 测污 水 处 理 企 业 应 定 期 对 噪 声 进 行 检 测,检 测 频 率 每 年 不 少 于 一 次。生 产 车 间 和 作 业 场 所 的 噪 声 均 应小 于 8 5 d B;当 噪 声 超 过 8 5 d B 时,须 发 放 个 人 防 护 用 品;厂 界 噪 声 应 符 合 G B 1 2 3 4 8 有 关 规 定。9 安 全 管 理9.1 安 全 制 度污 水 处 理 企 业 应 建 立 并 执 行 有 限 空 间 作 业 安 全 管 理、安 全 标 准 化 等 相 关 制 度,使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管 理规 范 化 和 制 度 化,消 除 事 故 隐 患。9.2 安 全 预 防9.2.1 应 依 法 设 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配 备 专 职 或 兼 职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9.2.2 应 开 展 员 工 安 全 生 产 宣 传 教 育 和 业 务 知 识 培 训,提 高 排 水 突 发 事 件 的 防 范 意 识 和 快 速 反 应 能 力。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经 专 门 的 安 全 作 业 培 训 后 持 证 上 岗。9.2.3 对 安 全 隐 患 和 可 能 的 突 发 事 件 采 取 预 防 措 施,并 向 当 地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报 告。1 0 应 急 处 置1 0.1 应 急 流 程突 发 事 件 的 应 急 处 置 运 行 流 程 包 括 监 测 预 警、先 期 处 置、报 告 灾 情、启 动 处 置、应 急 结 束、善 后 处理。1 0.2 预 案 编 制1 0.2.1 污 水 处 理 企 业 及 污 水 需 预 处 理 排 水 户 应 根 据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和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编 制 的 有 关 城镇 污 水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编 制 本 企 业 污 水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及 各 类 专 项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包 括 但 不仅 限 于 下 列 预 案:a)污 水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b)污 泥 处 置 应 急 预 案;c)污 水 泵 站 应 急 预 案;d)污 水 处 理 厂 应 急 预 案;e)污 水 管 网 抢 修 应 急 预 案;f)断 电 事 故 应 急 预 案;g)自 然 灾 害 等 引 起 污 水 设 施 设 备 事 故 应 急 预 案;h)反 恐 怖、反 暴 力 应 急 预 案。1 0.2.2 应 根 据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和 主 管 部 门 的 要 求,结 合 城 镇 污 水 实 际、应 急 演 练 及 事 故 处 置 中 暴 露出 的 问 题,对 相 关 应 急 预 案 进 行 修 订 完 善。D B 3 3 0 1/T 0 1 8 5 2 0 1 891 0.3 应 急 演 练1 0.3.1 参 与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的 应 急 演 练;每 年 自 行 组 织 的 专 项 应 急 演 练 不 得 少 于 2 次。1 0.3.2 对 应 急 演 练 情 况 进 行 总 结 评 价,对 存 在 的 安 全 问 题,应 及 时 处 理,并 提 出 完 善 应 急 预 案 的 措 施。1 0.4 应 急 保 障1 0.4.1 建 立 排 水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机 构。1 0.4.2 配 备 必 要 的 应 急 通 讯 设 备,应 急 处 置 有 关 人 员 应 2 4 小 时 保 持 通 信 畅 通。1 0.4.3 组 织 设 施 抢 险、技 术 咨 询、应 急 管 理 三 支 应 急 救 援 力 量。1 0.4.4 做 好 应 急 处 置 专 用 物 资、机 械 设 备 设 施 和 技 术 应 对 方 案 的 储 备 工 作。1 0.5 应 急 监 测1 0.5.1 建 立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监 测 联 动 机 制。1 0.5.2 根 据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的 指 令,明 确 监 测 区 域、监 测 点 和 监 测 项 目,并 开 展 监测 活 动。1 0.6 先 期 处 置污 水 处 理 企 业 应 及 时、主 动、有 效 地 进 行 先 期 处 置,做 好 污 水 临 排 措 施,控 制 事 态,转 移、撤 离 或者 疏 散 容 易 受 到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危 害 的 人 员 和 重 要 财 产,并 进 行 妥 善 安 置。1 0.7 应 急 报 告1 0.7.1 突 发 事 件 发 生 后,应 在 1 2 小 时 内 向 排 水、环 保 等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上 报 初 期 处 置 应 急 报 告。1 0.7.2 初 期 处 置 应 急 报 告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下 列 内 容:a)事 故 责 任 单 位 概 况;b)发 生 事 故 的 时 间、地 点 及 现 场 情 况 和 影 响 范 围 情 况;c)事 故 简 要 经 过,发 生 原 因 的 初 步 判 断、发 生 后 采 取 的 措 施 及 事 故 控 制 情 况;d)事 故 已 造 成 或 可 能 造 成 的 伤 亡 人 数(包 括 失 踪 人 数)和 初 步 估 计 的 直 接 损 失;e)需 要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协 助 抢 救 和 处 理 的 有 关 事 宜。1 0.8 应 急 处 置1 0.8.1 突 发 事 件 发 生 后,应 立 即 采 取 以 下 处 置 措 施:a)组 织 抢 救 受 害 人 员,撤 离 受 威 胁 人 员;b)抢 修 被 损 坏 的 排 水 设 施 设 备;c)安 排 排 水 管 网 抢 修 临 排 措 施;d)通 知 沿 线 企 业 限 水;e)上 报 受 害 程 度、影 响 范 围、处 置 进 展 等 信 息。1 0.8.2 突 发 事 件 消 失 或 处 置 完 毕 后,应 及 时 恢 复 正 常 排 水。1 1 投 诉 处 理1 1.1 处 理 流 程受 理 分 派 处 置 反 馈。D B 3 3 0 1/T 0 1 8 5 2 0 1 81 01 1.2 投 诉 处 理1 1.2.1 污 水 处 理 企 业 应 建 立 投 诉 处 理 反 馈 机 制。1 1.2.2 对 用 户 咨 询(查 询)、投 诉 的 问 题,能 够 当 场 回 复 的 应 及 时 回 复;不 能 当 场 回 复 的,应 告 知 反馈 的 期 限:a)简 单 问 题:应 在 受 理 后 的 5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反 馈。b)复 杂 或 疑 难 问 题:应 在 受 理 后 的 5 个 工 作 日 内 答 复 处 理 方 案 和 处 理 期 限;处 理 期 限 届 满 前 应 将 处理 意 见 予 以 反 馈。1 1.2.3 对 污 水 满 溢 及 道 路 塌 陷 的 投 诉,要 在 1 个 小 时 内 达 到 现 场,核 实 情 况,制 定 方 案 并 处 置,原 则上 非 结 构 性 问 题 导 致 的 污 水 满 溢 要 在 1 个 工 作 日 内 处 置 完 成;对 管 渠 结 构 性 问 题 引 起 的 污 水 满 溢 及 由 污水 管 渠 渗 漏 引 起 的 道 路 塌 陷,原 则 上 1 个 工 作 日 内 做 好 临 排 设 施,5 个 工 作 日 内 修 复 完 成;对 塌 陷 范 围较 大,修 复 难 度 大 的,修 复 时 间 可 适 当 延 长,但 最 长 不 超 过 1 0 个 工 作 日。1 1.2.4 对 井 盖 破 损、缺 失、弹 跳、沉 降 等 投 诉,原 则 上 井 盖 破 损 和 弹 跳 8 个 小 时 内 处 置 完 成,井 盖 缺失 3 个 小 时 内 处 置 完 成,井 盖 沉 降 提 升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1 1.2.5 应 对 咨 询 投 诉 问 题 进 行 电 话 回 访:a)热 线 服 务 的 回 访 率 不 得 低 于 总 办 结 件 的 3 0%;b)来 信、来 访 的 诉 求 件 回 访 率 不 得 低 于 总 办 结 件 的 5 0%。1 1.2.6 污 水 处 理 企 业 对 所 有 投 诉 件 应 建 立 详 细 台 账。1 2 信 息 公 开1 2.1 信 息 化 建 设1 2.1.1 开 展 污 水 管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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