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长效管理规范DB3301/T 0278-2019.pdf
I C S 1 3.0 2 0Z 0 0DB3301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3 0 1/T 0 2 7 8 2 0 1 9小 城 镇 环 境 综 合 整 治 长 效 管 理 规 范2 0 1 9-0 1-0 7 发 布 2 0 1 9-0 2-0 7 实 施杭 州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发 布D B 3 3 0 1/T 0 2 7 8 2 0 1 9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杭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杭 州 市 临 安 区 湍 口 镇 人 民 政 府、杭 州 市 临 安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杭 州 市 临 安 区 小城 镇 环 境 综 合 整 治 行 动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产 品 质 量 监 测 中 心、杭 州 市 标 准 化 研 究 院、杭 州市 标 准 化 学 会。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陶 国 英、胡 跃 明、夏 菁、姚 芳、汪 立 明、许 燕 君、左 爱 兵、李 南 阳、周 佳。D B 3 3 0 1/T 0 2 7 8 2 0 1 91小 城 镇 环 境 综 合 整 治 长 效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小 城 镇 环 境 综 合 整 治 长 效 管 理 的 术 语 和 定 义、组 织 机 构、管 理 内 容、保 障 措 施、考 核评 价。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小 城 镇 环 境 综 合 整 治 的 长 效 管 理 工 作。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 3 8 3 8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G B 5 7 4 9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准G B/T 1 7 2 1 7 城 市 公 共 厕 所 卫 生 标 准G B 1 8 4 8 3 饮 食 业 油 烟 排 放 标 准G B/T 2 0 2 7 1 信 息 安 全 技 术 信 息 系 统 通 用 安 全 技 术 要 求G B/T 2 1 0 6 1 国 家 电 子 政 务 网 络 技 术 和 运 行 管 理 规 范G B/T 2 8 8 4 0 乡(镇)村 商 业 零 售 店 经 营 规 范C J J 3 6 城 镇 道 路 养 护 技 术 规 范D L/T 5 1 1 8 农 村 电 力 网 规 划 设 计 导 则G A/T 8 5 0 城 市 道 路 路 内 停 车 泊 位 设 置 规 范J T G B 0 1 公 路 工 程 技 术 标 准D B 3 3/T 5 0 2 社 会 治 安 动 态 视 频 监 控 系 统 技 术 规 范D B 3 3/T 5 9 2 农 贸 市 场 建 设 与 管 理 规 范D B 3 3/T 1 0 0 1 城 市 街 容 标 准D B 3 3 0 1/T 0 1 9 0 生 活 垃 圾 分 类 管 理 规 范D B 3 3 0 1/T 0 2 0 9 农 村 生 活 垃 圾 处 理 技 术 管 理 规 范D B 3 3 0 1/T 0 2 3 1 农 村 公 共 厕 所 建 设 与 管 理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3.1小 城 镇省 级 中 心 镇(指 经 省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的 省 级 中 心 镇)、一 般 镇、乡(集)镇、独 立 于 城 区 的 街 道、仍具 备 集 镇 功 能 的 原 乡 政 府 驻 地。3.2网 格 化 管 理D B 3 3 0 1/T 0 2 7 8 2 0 1 92依 托 小 城 镇 智 慧 管 理 平 台,将 小 城 镇 管 理 辖 区 划 分 为 单 元 网 格。通 过 加 强 对 单 元 网 格 内 的 部 件 和 事件 巡 查,建 立 一 种 监 督 和 处 置 的 管 理 形 式。4 组 织 机 构4.1 组 织 架 构应 建 立 小 城 镇 环 境 综 合 整 治 长 效 管 理 领 导 小 组(小 城 镇 管 理 委 员 会),下 设 综 合 执 法 队 伍、网 格 化管 理 队 伍、维 护 保 养 队 伍、应 急 处 置 队 伍。4.2 职 责 分 工4.2.1 小 城 镇 环 境 综 合 整 治 长 效 管 理 领 导 小 组(小 城 镇 管 理 委 员 会)由 小 城 镇 主 要 领 导 任 组 长,分 管 领 导 任 副 组 长,各 相 关 科 室 成 员、驻 镇 单 位 负 责 人、河 长、路 长 为组 员,负 责 日 常 小 城 镇 环 境 综 合 整 治 长 效 管 理 的 协 调、检 查、考 核。4.2.2 综 合 执 法 队 伍应 建 立 综 合 执 法 队 伍,统 一 编 组 分 队,负 责 包 括 但 不 仅 限 于 以 下 内 容:a)社 会 治 安 管 理,处 理 各 类 社 会 矛 盾 和 突 发 事 件 等;b)交 通 秩 序 管 理,维 持 道 路 交 通 顺 畅 有 序,处 置 各 类 交 通 事 故 和 违 法 违 规 行 车 停 车 等;c)城 镇 秩 序 管 理,规 范 居 民、商 贩 经 营,处 理 占 道 经 营、占 道 停 车、乱 堆 乱 放、乱 拉 线 管、工 程车 抛 洒 滴 漏、搭 建 违 章 建 筑 等;d)各 类 商 铺、酒 店、民 宿 的 管 理,检 查 和 处 置 不 规 范 经 营、超 范 围 经 营 和 无 证 经 营 等;e)企 事 业 单 位、工 业 企 业、餐 饮 行 业 等 单 位 的 排 污 管 理,检 查 和 处 置 偷 排 废 气、废 水、废 渣 等;f)水 域 管 理,检 查 和 处 置 责 任 水 域 的 治 理 和 保 护。4.2.3 网 格 化 管 理 队 伍应 建 立 网 格 化 管 理 队 伍,辅 助 综 合 执 法 队 伍 对 网 格 内 的 环 境 卫 生、集 镇 秩 序、镇 容 街 貌 进 行 巡 查 和处 置。网 格 管 理 员 由 社 区、小 城 镇 所 在 村、驻 镇 部 门 单 位、企 业 的 党 员、干 部、志 愿 者 等 组 成。4.2.4 维 护 保 养 队 伍应 建 立 维 护 保 养 队 伍,配 备 保 洁 车、洒 水 车、垃 圾 清 运 车 等 设 备,负 责 卫 生 保 洁、垃 圾 清 运、道 路养 护、设 施 运 维 等 工 作。4.2.5 应 急 处 置 队 伍应 建 立 应 急 处 置 队 伍,配 备 防 护 服、口 罩、橡 胶 手 套 等 防 护 用 品、通 讯 装 备 和 机 械 设 备,负 责 应 急处 置。应 急 处 置 队 员 应 具 有 较 高 的 心 理 素 质 和 文 化 素 质,具 备 消 防 知 识 和 消 防 技 能。5 管 理 内 容5.1 风 貌 管 控5.1.1 科 学 定 位,合 理 规 划,应 遵 守 建 设 边 界 和 生 态 红 线。D B 3 3 0 1/T 0 2 7 8 2 0 1 935.1.2 农 民 建 房 带 图 审 批,建 设 项 目 选 址 应 符 合 土 地 利 用 规 划、乡 村 建 设 规 划、建 设 用 地 规 划、生 态保 护 规 划。5.1.3 建 设 具 有 地 方 特 色 的 建 筑,宜 推 广 杭 派 建 筑、徽 派 建 筑、浙 派 民 居 等 建 筑 形 态,与 自 然 山 水 景观 相 协 调。5.1.4 应 普 查 具 有 保 护 价 值 的 历 史 遗 存 和 非 物 质 文 化 遗 产,更 新 各 级 历 史 文 化 保 护 名 录,通 过 置 换、收 购、有 偿 使 用 等 多 种 形 式,整 理 好 老 物 件、旧 农 具、历 史 碎 片。结 合 农 村 文 化 大 礼 堂、非 遗 展 示 馆、红 色 记 忆 陈 列 馆 等,讲 述“小 镇 故 事”。5.1.5 应 坚 持 拆 管 结 合 的 原 则,拆 除 历 史 违 建,同 时,加 大 监 管 力 度,杜 绝 新 增 违 章 建 筑。5.2 环 境 卫 生5.2.1 小 城 镇 区 域 内 主 要 河 流、湖 泊、水 库 及 小 微 水 体 等 地 表 水 体 水 质 应 达 到 G B 3 8 3 8 中 与 当 地 环 境功 能 区 相 对 应 的 要 求,生 活 饮 用 水 的 水 质 应 符 合 G B 5 7 4 9 的 要 求。5.2.2 污 水 处 理 率 达 到 9 0%以 上,生 活 污 水 截 污 纳 管 率 1 0 0%。5.2.3 主 要 街 道 每 天 保 洁 时 间 应 不 少 于 1 2 小 时,早 晚 各 集 中 普 扫 1 次,可 根 据 情 况 路 面 洒 水。5.2.4 大 力 推 进 垃 圾 分 类,照“可 腐 烂 垃 圾”和“不 可 腐 烂 垃 圾”开 展 垃 圾 分 类 工 作,应 配 套 设 置 垃圾 分 类 收 集 点、转 运 站、专 用 收 集 容 器 和 运 输 车 辆。垃 圾 应 每 天 进 行 清 除,密 闭 清 运,生 活 垃 圾 的 分 类管 理 应 符 合 D B 3 3 0 1/T 0 1 9 0 的 要 求,垃 圾 分 类 投 放 准 确 率 达 到 7 0%;处 理 应 符 合 D B 3 3 0 1/T 0 2 0 9 的 要求,垃 圾 无 害 化 处 理 率 1 0 0%。5.2.5 大 力 推 进 厕 所 革 命,公 共 厕 所 应 有 专 人 管 理,定 期 进 行 卫 生 消 毒,公 厕 应 整 洁 无 异 味、无 积 水,保 持 公 厕 内 外 环 境 整 洁,建 设 与 管 理 应 符 合 D B 3 3 0 1/T 0 2 3 1,卫 生 应 符 合 G B/T 1 7 2 1 7 的 要 求。5.2.6 餐 饮 业 油 烟 排 放 应 符 合 G B 1 8 4 8 3 的 规 定,门 前 不 得 放 置 泔 水 桶,地 面 不 应 有 油 污 污 染,厨 房 垃圾 应 分 类 收 集、密 闭 运 输。5.2.7 背 街 小 巷、河 道 河 岸 和 田 园 菜 地 不 得 乱 搭 乱 建、垃 圾 暴 露,不 得 设 置 露 天 缸 桶、露 天 坑、简 易棚 厕。5.2.8 不 应 散 养 畜 禽,不 得 进 行 活 禽 买 卖。5.3 集 镇 秩 序5.3.1 公 路 工 程 技 术 应 符 合 J T G B 0 1 的 规 定,不 应 擅 自 在 公 路 上 增 设 平 交 道 口、敷 设 管 线、占 用 或 挖掘 各 类 道 路。5.3.2 道 路、桥 梁 路 面 及 桥 下 空 间 不 得 乱 摆 摊、乱 堆 物、乱 建 房、乱 停 车、乱 占 道 等。5.3.3 应 设 置 公 共 停 车 场,主 要 道 路 两 侧 机 动 车 道 不 得 施 划 机 动 车 和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泊 位。5.3.4 燃 油 助 力 车 不 得 上 路 行 驶。5.3.5 零 售 店 经 营 应 符 合 G B/T 2 8 8 4 0 的 规 定,店 铺 门 前 不 得 堆 积 垃 圾、杂 物,不 得 跨 道 悬 挂 横 幅,不 得 店 外 经 营、占 道 经 营。5.3.6 集 贸 市 场 的 设 置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D B 3 3/T 5 9 2 的 规 定,可 划 定 街 道 摊 贩 设 置 点 并 规 范 管 理。有 条件 的 城 镇 可 设 置 物 流 仓 储 区 域。5.3.7 在 农 贸 市 场、车 站、停 车 场 等 人 口 集 中 居 住 地、公 共 活 动 场 所 及 主 要 道 路 十 字 路 口 和 其 它 经 济社 会 活 动 区 域 应 安 排 专 人 管 理 和 保 洁,并 安 装 社 会 治 安 动 态 视 频 监 控 系 统,技 术 要 求 应 符 合 D B 3 3/T5 0 2 的 规 定。5.4 镇 容 街 貌5.4.1 沿 街 墙 面、卷 闸 门、防 盗 窗 等 应 与 建 筑 风 格 和 整 体 街 景 一 致,卷 闸 门、防 盗 窗 不 得 出 墙,沿 街两 侧 遮 阳 檐 篷、空 调、户 外 广 告 的 安 装 应 符 合 D B 3 3/T 1 0 0 1 的 要 求。D B 3 3 0 1/T 0 2 7 8 2 0 1 945.4.2 门 牌 号 应 采 用 统 一 标 志 标 牌,宜 使 用 荧 光 材 质。5.4.3 宜 推 广 使 用 分 离 式 太 阳 能 热 水 器,应 符 合 小 城 镇 建 筑 风 貌 和 轮 廓 天 际 线 控 制 要 求。5.4.4 道 路 路 面 应 平 整,按 照 规 范 要 求 设 置 无 障 碍 设 施,路 面 无 坑 洞、无 沉 降、无 积 水 等 问 题。5.4.5 新 建、扩 建、改 建 的 道 路 交 付 使 用 后 5 年 内,大 修 的 道 路 竣 工 后 3 年 内 不 得 挖 掘,因 特 殊 情 况需 要 挖 掘 的,须 经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批 准。5.4.6 应 设 置 道 路 交 通 信 号 灯、交 通 标 识、交 通 标 线、隔 离 护 栏 和 灯 光 照 明 设 施,照 明 设 施 完 好 率 达到 9 8%。5.4.7 强 弱 电 管 线 应 共 建 共 享,采 用“多 杆 合 一、多 线 合 一、多 箱 合 一”,地 下 管 线 应 建 档 管 理。5.4.8 建 筑 工 地 围 墙 应 围 挡 美 化,设 置 公 益 广 告 率 达 到 5 0%。5.4.9 小 城 镇 绿 化 覆 盖 率 达 到 3 0%,无 病 株、死 株、缺 株 等 现 象。5.4.1 0 应 加 强 入 城 口、公 园、广 场、绿 道 及 景 观 节 点 的 管 理 和 维 护;按 规 划 要 求 保 护 好 城 镇 周 边 的 山体 植 被、农 田、水 体 和 草 地 等 自 然 生 态 景 观。5.5 设 施 设 备 运 维5.5.1 道 路 养 护 应 符 合 C J J 3 6 的 规 定。5.5.2 垃 圾 收 集 点、转 运 站、专 用 收 集 容 器、道 路 窨 井 盖、指 示 灯、路 灯、供 配 电 设 施、供 水 管 网,以 及 导 视 系 统、监 控 系 统 等 设 施 应 每 日 检 查 并 做 好 记 录。5.5.3 各 类 日 常 及 应 急 设 施 设 备 和 车 辆 机 具 应 及 时 维 护 保 养 并 做 好 记 录。6 保 障 措 施6.1 制 度 建 设6.1.1 应 制 定 小 城 镇 环 境 综 合 整 治 长 效 管 理 的 规 章 制 度,包 括 综 合 执 法 检 查 制 度、网 格 化 巡 查 制 度、卫 生 保 洁 制 度、投 诉 处 理 制 度、资 金 管 理 办 法、绩 效 考 核 办 法、作 业 操 作 手 册 等。6.1.2 应 建 立 便 民 服 务 平 台、服 务 热 线、投 诉 信 箱、举 报 电 话、群 众 接 待 日 等 意 见 受 理 与 部 门 反 馈 机制。6.2 智 慧 管 理 平 台6.2.1 应 整 合 综 合 治 理 工 作 平 台、市 场 监 管 平 台、综 合 执 法 平 台、便 民 服 务 平 台 进 一 步 升 级 完 善 小 城镇 智 慧 管 理 平 台,实 现 智 慧 监 管、路 面 执 法 和 百 姓 参 与 相 互 联 动。6.2.2 信 息 和 网 络 安 全 应 执 行 G B/T 2 0 2 7 1、G B/T 2 1 0 6 4 的 规 定。6.3 应 急 处 置6.3.1 应 建 立 应 急 处 置 预 案,每 年 至 少 组 织 1 次 应 急 处 置 培 训 和 演 习。6.3.2 应 储 备 易 耗 的 各 种 应 急 处 置 物 资,每 年 更 新 使 用。7 考 核 评 价7.1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对 综 合 执 法 队 伍、网 格 化 管 理 队 伍、维 护 保 养 队 伍、应 急 处 置 队 伍 的 工 作 进 行 指 导、检 查 与 考 核。7.2 检 查 分 为 随 机 抽 查 和 定 期 检 查,对 发 现 的 问 题,应 及 时 提 出 整 改 措 施 并 持 续 改 进。7.3 小 城 镇 环 境 综 合 整 治 长 效 管 理 评 价 指 标 见 附 录 A,评 价 结 果 可 做 为 工 作 绩 效 和 经 费 拨 付 的 依 据。AD B 3 3 0 1/T 0 2 7 8 2 0 1 95附 录 A(规 范 性 附 录)小 城 镇 环 境 综 合 整 治 长 效 管 理 评 价 指 标表 A.1 给 出 了 小 城 镇 环 境 综 合 整 治 长 效 管 理 评 价 指 标。表 A.1 评 价 指 标项目 中心镇 一般镇 乡(集镇)组 织机构领 导 小组由 小 城 镇 主 要 领 导 任 组 长,分管 领 导 任 副 组 长,各 相 关 科 室成员、驻镇单位负责人、河长、路长为组员由 小城 镇 主 要领 导 任组 长,分管 领导 任副 组 长,各 相 关科 室 成 员、驻镇单位负责人、河长、路长为组员由 小 城 镇 主 要 领 导 任 组 长,分 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科室成员、驻 镇 单 位 负 责 人、河 长、路 长 为组员综 合 执法队伍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社 会 治 安 管 理、交通秩序管理、城镇秩序管理、市 场 管 理、排 污 管 理、水 域 管理等包 括但 不 限 于社 会 治安 管 理、交 通秩 序管 理、城镇 秩 序管 理、市场 管理、排污管理、水域管理等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社 会 治 安 管 理、交通 秩 序 管 理、城 镇 秩 序 管 理、市场管理、排污管理、水域管理等网 格 化管 理 队伍由 社 区、小 城 镇 所 在 村、驻 镇部门单位、企业的党员、干部、志愿者等组成由 社区、小 城镇 所 在村、驻 镇部 门单 位、企 业 的党 员、干 部、志愿 者等组成由 社 区、小 城 镇 所 在 村、驻 镇 部门 单 位、企 业 的 党 员、干 部、志愿者等组成维 护 保养队伍1.以 专 业 化、市 场 化、规 范 化的 环 境 卫 生 保 洁 队 伍 为 主,辅助社区、农村自治保洁队伍2.建 立 城 镇 道 路 和 园 林 绿 化 管理维护机构1.在 社区、农 村自 治 的保 洁 队 伍的基 础上,提 倡专 业 化、市 场 化、规范化的环卫保洁队伍2.可 委托 中 心 镇代 管、专 业 公 司养护、社区自治1.社区、农村自治保洁队伍为主,建 成 区 面 积 较 大 的 乡 集 镇 提 倡 专业 化、市 场 化、规 范 化 的 环 卫 保洁队伍2.可 委 托 中 心 镇 代 管、专 业 公 司养护、社区自治应 急 处置队伍应急处置队伍不少于 1 0 人,配备 防 护 服、口 罩、橡 胶 手 套 等防 护 用 品、通 讯 装 备 和 机 械 设备应 急处 置 队 伍不 少 于 5 人,配 备 防护服、口罩、橡胶手套等防护用品、通讯装备应 急 处 置 队 伍 不 少 于 5 人,配 备防 护 服、口 罩、橡 胶 手 套 等 防 护用品、通讯装备风 貌管控建 设 管控1.及 时 开 展“规 划 回 头 看”,科 学 定 位,合 理 规 划,遵 守 建设边界和生态红线2.明 确 重 要 节 点、重 要 街 巷 和重 要 区 块 的 风 貌 景 观 规 划 管 控要求3.执 行 驻 镇 规 划 师、建 筑 项 目“一 书 三 证”、农 民 建 房 带 图审批和“四到场”等制度4.应坚持拆管结合的原则,拆除 历 史 违 建,同 时,加 大 监 管力度,杜绝新增违章建筑1.及 时开 展“规 划回 头 看”,科学定 位,合 理 规划,遵守 建 设 边界 和生态红线2.明 确重 要 节 点、重 要街 巷 和 重要区块的风貌景观规划管控要求3.执 行驻 镇 规 划师、建筑 项 目“一书三证”、农民建房带图审批和“四到场”等制度4.应坚持拆管结合的原则,拆除历史 违建,同 时,加 大监 管 力 度,杜绝新增违章建筑1.及 时 开 展“规 划 回 头 看”,科学 定 位,合 理 规 划,遵 守 建 设 边界和生态红线2.明 确 重 要 节 点、重 要 街 巷 和 重要区块的风貌景观规划管控要求3.执行驻镇规划师、建筑项目“一书 三 证”、农 民 建 房 带 图 审 批 和“四到场”等制度4.应坚持拆管结合的原则,拆除历史违建,同时,加大监管力度,杜绝新增违章建筑规 划 引领1.推 广 杭 派 建 筑、徽 派 建 筑、浙派居民等建筑形态2.传 承 地 方 人 文,讲 好“小 镇1.推 广杭 派 建 筑、徽 派建 筑、浙派居民等建筑形态2.传承地方人文,讲好“小镇故事”,1.推 广 杭 派 建 筑、徽 派 建 筑、浙派居民等建筑形态2.传 承 地 方 人 文,讲 好“小 镇 故D B 3 3 0 1/T 0 2 7 8 2 0 1 96项目 中心镇 一般镇 乡(集镇)故 事”,保 护 历 史 文 化 名 镇、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街区 事”,保 护 历 史 文 化 名 镇、历 史文化街区环 境卫生加 强 地面保洁1.主 要 街 道 每 天 保 洁 时 间 应 不少于 1 2 小时,早晚各集中普扫1 次,根据情况路面洒水2.大力推进垃圾分类,照“可腐烂垃圾”和“不可腐烂垃圾”开 展 垃 圾 分 类 工 作,应 配 套 设置 垃 圾 分 类 收 集 点、转 运 站、专 用 收 集 容 器 和 运 输 车 辆。垃圾应每天进行清除,密闭清运,生 活 垃 圾 的 分 类 管 理 应 符 合D B 3 3 0 1/T 0 1 9 0 的 要 求,垃 圾分类投放准确率达到 7 0%;处理应 符 合 D B 3 3 0 1/T 0 2 0 9 的 要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1 0 0%3.大 力 推 进 厕 所 革 命,善 公 共 厕所配置,有专人管理,实行“属地 管 理,分 片 包 干”责 任 制,实 现“有 手 纸,无 异 味”,提升 改 造 达 到 二 星 级 标 准 公 厕1 0 0%4.餐 饮 业 门 前 不 得 放 置 泔 水桶,地 面 不 应 有 油 污 污 染,厨房垃圾应分类收集、密闭运输5.不 应 散 养 畜 禽,不 得 进 行 活禽买卖1.主要街道每天保洁时间应不少于1 2 小时,早晚各集中普扫 1 次2.大力推进垃圾分类,照“可腐烂垃 圾”和“不 可腐 烂 垃 圾”开 展垃圾 分类 工 作,应 配 套设 置 垃 圾分 类收 集点、转 运站、专用 收 集 容器 和运 输车 辆。垃圾 应 每天 进 行 清除,密 闭清 运,生活 垃 圾的 分 类 管理 应符合 D B 3 3 0 1/T 0 1 9 0 的要求,垃圾分 类 投 放 准 确 率 达 到 7 0%;处 理 应符合 D B 3 3 0 1/T 0 2 0 9 的要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1 0 0%3.大 力 推 进 厕 所 革 命,完 善 公 共 厕所 配置,有 专人 管 理,实 行“属 地管理,分片包干”责任制,实现“有手 纸,无 异 味”,提升 改 造 达到 一星级标准公厕 1 0 0%4.餐 饮业 门 前 不得 放 置泔 水 桶,地面 不应 有 油 污污 染,厨 房 垃 圾应 分类收集、密闭运输5.不 应散 养 畜 禽,不 得进 行 活 禽买卖1.主 要 街 道 每 天 保 洁 时 间 应 不 少于 1 2 小时,早晚各集中普扫 1 次2.大力推进垃圾分类,照“可腐烂 垃 圾”和“不 可 腐 烂 垃 圾”开展 垃 圾 分 类 工 作,应 配 套 设 置 垃圾 分 类 收 集 点、转 运 站、专 用 收集 容 器 和 运 输 车 辆。垃 圾 应 每 天进 行 清 除,密 闭 清 运,生 活 垃 圾的 分 类 管 理 应 符 合 D B 3 3 0 1/T0 1 9 0 的要 求,垃圾 分类投放 准确率达到 7 0%;处理应符合 D B 3 3 0 1/T0 2 0 9 的要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1 0 0%3.大 力 推 进 厕 所 革 命,完 善 公 共厕所配置,有专人管理,实行“属地 管 理,分 片 包 干”责 任 制,实现“有 手 纸,无 异 味”,提 升 改造达到一星级标准公厕 1 0 0%4.餐 饮 业 门 前 不 得 放 置 泔 水 桶,地 面 不 应 有 油 污 污 染,厨 房 垃 圾应分类收集、密闭运输5.不 应 散 养 畜 禽,不 得 进 行 活 禽买卖保 持 水体清洁1.强 化 公 共 水 域 综 合 整 治,主要 河 流、湖 泊、水 库 及 小 微 水体 等 每 天 至 少 8 小 时 清 扫 巡 查作业,污水处理率达到 9 0%2.生 活 污 水 全 部 截 污 纳 管 率1 0 0%,背 街 小 巷、河 道 河 岸 和田 园 菜 地 不 得 乱 搭 乱 建、垃 圾暴 露,不 得 设 置 露 天 缸 桶、露天坑、简易棚厕3.每 年 汛 期 来 临 之 前 疏 浚 雨 水管4.加 强 污 水 收 集 处 理 设 施 运 行维 护 管 理,推 行 污 水 管 专 业 化养 护 管 理,疏 浚 雨 水 管,排 水通畅,无积水1.强 化公 共 水 域综 合 整治,主 要河流、湖 泊、水库 及 小微 水 体 等每 天至 少 5 小 时清 扫 巡 查作 业,污 水 处理率达到 9 0%2.生活污水全部截污纳管率 1 0 0%,背 街小 巷、河道 河 岸和 田 园 菜地 不得 乱搭 乱 建、垃 圾 暴露,不 得设 置露天缸桶、露天坑、简易棚厕3.每年汛期来临之前疏浚雨水管4.加 强污 水 收 集处 理 设施 运 行 维护管 理,委 托 中心 镇 代管 或 专 业公 司开 展污 水 管 专业 养 护,确 保 污水 管畅 通、无 堵 塞、无 渗漏、无 溢流,晴天无污水直排现象1.强 化 公 共 水 域 综 合 整 治,主 要河 流、湖 泊、水 库 及 小 微 水 体 等每 天 至 少 5 小 时 清 扫 巡 查 作 业,污水处理率达到 9 0%2.生 活 污 水 全 部 截 污 纳 管 率1 0 0%,背 街 小 巷、河 道 河 岸 和 田园菜地不得乱搭乱建、垃圾暴露,不 得 设 置 露 天 缸 桶、露 天 坑、简易棚厕3.每年汛期来临之前疏浚雨水管4.加 强 污 水 收 集 处 理 设 施 运 行 维护 管 理,委 托 中 心 镇 代 管 或 专 业公 司 养 护 等 方 式,确 保 污 水 管 畅通、无堵塞、无渗漏、无溢流,晴天无污水直排现象D B 3 3 0 1/T 0 2 7 8 2 0 1 97项目 中心镇 一般镇 乡(集镇)集 镇秩序治 理 道乱占1.加 强 道 路 路 域 环 境 综 合 治理,逐 步 实 现 田 路 分 家、路 宅分家,门前道路卫生“三包”2.清 理 道 路、桥 梁 路 面 及 桥 下空 间 不 得 乱 摆 摊、乱 堆 物、乱建房、乱停车、乱占道等3.严 禁 擅 自 在 公 路 上 增 设 平 交道 口、敷 设 管 线、占 用 或 挖 掘各类道路4.清 理“僵 尸 车”,道 路 沿 线车辆按规定要求停放5.规 范 客 货 运 市 场 秩 序,合 理划 定 客 运 停 车 场 点 以 及 公 共 停车区域1.加 强道 路 路 域环 境 综合 治 理,逐步 实现 田 路 分家、路宅 分 家,门 前道路卫生“三包”2.清 理道 路、桥梁 路 面及 桥 下 空间不 得乱 摆 摊、乱 堆 物、乱 建 房、乱停车、乱占道等3.严 禁 擅 自 在 公 路 上 增 设 平 交 道口、敷 设 管 线、占 用或 挖 掘 各类 道路4.清 理“僵 尸车”道 路沿 线 车 辆按规定要求停放5.规 范客 货 运 市场 秩 序,合 理 划定客运停车场点以及公共停车区域1.加 强 道 路 路 域 环 境 综 合 治 理,逐 步 实 现 田 路 分 家、路 宅 分 家,门前道路卫生“三包”2.清 理 道 路、桥 梁 路 面 及 桥 下 空间不得乱摆摊、乱堆物、乱建房、乱停车、乱占道等3.严 禁 擅 自 在 公 路 上 增 设 平 交 道口、敷 设 管 线、占 用 或 挖 掘 各 类道路4.清 理“僵 尸 车”道 路 沿 线 车 辆按规定要求停放5.规 范 客 货 运 市 场 秩 序,合 理 划定 客 运 停 车 场 点 以 及 公 共 停 车 区域治 理 车乱开1.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车遵纪守法率 9 0%以上2.基 本 杜 绝 燃 油 助 力 车 上 路 行驶1.查 处道 路 交 通违 法 行为,人、车遵纪守法率 8 5%以上2.基本杜绝燃油助力车上路行驶1.查 处 道 路 交 通 违 法 行 为,人、车遵纪守法率 8 0%以上2.基本杜绝燃油助力车上路行驶治 理 摊乱摆1.取 缔 违 规 经 营、乱 设 摊 点 违章 行 为,整 治 游 商 游 贩,规 范整治散乱集贸市场2.完 善 提 升 商 业 街。集 贸 市 场改 造 提 升(保 障 拥 有 1 个 二 星级 以 上 集 贸 市 场),划 定 街 道摊贩设置点3.设 置 物 流 仓 储 区 域,引 导 堆场集中布局1.取 缔违 规 经 营、乱 设摊 点 违 章行为,整 治 游 商游 贩,规 范 整 治散 乱集贸市场2.集 贸市 场 改 造提 升(保 障拥 有 一个 1 星 级以 上 集 贸市 场),划 定 街道摊贩设置点3.设 置物 流 仓 储区 域,引 导 堆 场集中布局1.取 缔 违 规 经 营、乱 设 摊 点 违 章行 为,整 治 游 商 游 贩,规 范 整 治散乱集贸市场2.集 贸 市 场 改 造 提 升(保 障 拥 有一 个 1 星 级 以 上 集 贸 市 场),划定街道摊贩设置点治 理 房乱建1.集 中 连 片 的 棚 户 区、旧 住 宅区、镇中村、镇郊村改造2.公路建筑控制区管控3.消 除“赤 膊 墙”和“蓝 色 屋面”,拆改用结合1.集 中连 片 的 棚户 区、旧 住 宅 区、镇中村、镇郊村改造2.公路建筑控制区管控3.消除“赤膊墙”和“蓝色屋面”,拆改用结合1.集 中 连 片 的 棚 户 区、旧 住 宅 区改造2.公路建筑控制区管控3.消除“赤膊墙”和“蓝色屋面”D B 3 3 0 1/T 0 2 7 8 2 0 1 98项目 中心镇 一般镇 乡(集镇)治 理 线乱拉1.开 展 管 线 建 设 须 依 法 申 领 建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主 干 道 线 缆全 部 上 改 下(电 力 线 缆 可 考 虑部分上改下)2.加 重 点 区 域 不 得 有 入 户 飞线,布 放 在 街 道、路 边 的 入 户线,应 尽 可 能 采 取 美 化 措 施,确 需 从 管 道 或 杆 路 上 直 接 引 线入 户 的,应 尽 可 能 收 紧 线 缆、排 列 整 齐、固 定 牢 固,确 保 美观大方3.实 施 架 空 线 入 地 改 造,主 要街 道 率 先 实 施。有 条 件 城 镇 建设 地 下 综 合 管 沟、地 下 综 合 管廊,实施架空线入地4.加 强 电 网 改 造 升 级,统 筹 推进 电 力、电 信、广 电 等 架 空 线网 共 线 共 杆 建 设,采 用“多 杆合 一”、“多 线 合 一”、“多箱合一”方式建设杆路5.建立地下管线数据库1.开 展管 线 建 设须 依 法申 领 建 设工程 规 划 许 可,主 干 道 线 缆 6 0%以 上上改下2.加 重点 区 域 不得 有 入户 飞 线,布放 在街 道、路边 的 入户 线,应尽 可能 采取 美 化 措施,确需 从 管 道或 杆路 上直 接 引 线入 户 的,应 尽 可能 收紧 线缆、排 列整 齐、固 定 牢 固,确保美观大方3.实 施架 空 线 入地 改 造,主 要 街道率 先实 施。有条 件 城镇 建 设 地下 综合管沟,实施架空线入地4.加 强电 网 改 造升 级,统 筹 推 进电力、电 信、广电 等 架空 线 网 共线 共杆 建设,采 用“多 杆合 一”、“多线 合一”、“多 箱合 一”方 式建 设杆路1.开 展 管 线 建 设 须 依 法 申 领 乡 村建 设 规 划 许 可,同 时 还 须 按 要 求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线缆 3 0%以上上改下2.加 重 点 区 域 不 得 有 入 户 飞 线,布 放 在 街 道、路 边 的 入 户 线,应尽 可 能 采 取 美 化 措 施,确 需 从 管道 或 杆 路 上 直 接 引 线 入 户 的,应尽 可 能 收 紧 线 缆、排 列 整 齐、固定牢固,确保美观大方3.加 强 电 网 改 造 升 级,统 筹 推 进电 力、电 信、广 电 等 架 空 线 网 共线共杆建设,采用“多杆合一”、“多 线 合 一”、“多 箱 合 一”方式建设杆路镇 容街貌加 强 沿街 立 面整治1.沿 街 卷 闸 门、防 盗 窗、遮 阳檐 蓬、空 调 室 外 机 等 附 属 物 整治2.分 节 点、分 路 段、分 区 块 户外 广 告 与 横 幅 整 治,不 得 跨 道悬挂横幅3.建 筑 施 工 无 噪 音 扰 民、无 扬尘 污 染、无 建 筑 渣 土“跑 冒 滴漏”、无场地废水直排等问题,建 筑 工 地 围 墙 应 围 挡 美 化,设置公益广告率达到 6 0%1.沿街卷闸门、防盗窗、遮阳檐蓬、空调室外机等附属物整治2.分 节点、分 路段 户 外广 告 与 横幅整治,不得跨道悬挂横幅3.建 筑施 工 无 噪音 扰 民、无 扬 尘污染、无 建 筑 渣土“跑 冒滴 漏”、无场 地废 水 直 排等 问 题,建 筑 工地 围墙 应围 挡 美 化,设 置公 益 广 告率 达到 5 0%1.沿 街 卷 闸 门、防 盗 窗、遮 阳 檐蓬、空调室外机等附属物整治2.分 节 点 户 外 广 告 与 横 幅 整 治,不得跨道悬挂横幅3.建 筑 施 工 无 噪 音 扰 民、无 扬 尘污染、无建筑渣土“跑冒滴漏”、无 场 地 废 水 直 排 等 问 题,建 筑 工地 围 墙 应 围 挡 美 化,设 置 公 益 广告率达到 5 0%推 进 可再 生 能源 建 筑一体化宜 推 广 使 用 分 离 式 太 阳 能 热 水器,且 应 符 合 小 城 镇 建 筑 风 貌和 轮 廓 天 际 线 控 制 要 求,分 离式技术推广率达 9 5%宜 推广 使 用 分离 式 太阳 能 热 水器,且 应符 合 小 城镇 建 筑风 貌 和 轮廓 天际线控制要求宜推广使用分离式太阳能热水器治 理“低 小散”块状行业1.淘汰关停落后产能、污染环境 和 破 坏 生 态 企 业,实 施“低小 散”块 状 行 业 整 治 提 升“十百千万”计划2.加 强 小 微 企 业 园、小 微 企 业集 聚 点 和 标 准 厂 房 的 规 范 建 设1.淘 汰关 停 落 后产 能、污 染 环 境和 破坏 生 态 企业,实施“低 小散”块 状行 业 整 治提 升“十 百千 万”计划2.加 强小 微 企 业园、小微 企 业 集聚点和标准厂房的规范建设与管理1.淘 汰 关 停 落 后 产 能、污 染 环 境和破坏生态企业,实施“低小散”块 状 行 业 整 治 提 升“十 百 千 万”计划2.加 强 小 微 企 业 园、小 微 企 业 集聚 点 和 标 准 厂 房 的 规 范 建 设 与 管D B 3 3 0 1/T 0 2 7 8 2 0 1 99项目 中心镇 一般镇 乡(集镇)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