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仓储服务和管理规范DB3212/T 1020-2020.pdf
I C S 6 5.0 2 0.0 1B 2 0DB3212泰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2 1 2/T 1 0 2 0-2 0 2 0粮 食 仓 储 服 务 和 管 理 规 范C o d e f o r G r a i n S t o r a g e S e r v i c e a n d m a n a g e m e n t2 0 2 0-08-2 4 发 布 2 0 2 0-0 8-2 6 实 施泰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3 2 1 2/T 1 0 2 0-2 0 2 0I前 言本 标 准 按 G B/T 1.1-2 0 0 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的 规 定 编 写。本 标 准 由 泰 州 市 发 改 委 提 出 并 归 口 管 理。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江 苏 省 扬 子 江 现 代 粮 食 物 流 有 限 公 司。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张 良、孙 卫 铭。D B 3 2 1 2/T 1 0 2 0-2 0 2 01粮 食 仓 储 服 务 和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粮 食 仓 储 服 务 和 管 理 的 术 语 定 义、基 本 要 求、粮 食 储 存 管 理、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和 档案 记 录。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本 市 区 粮 食 仓 储 企 业 的 仓 储 服 务 和 管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本 文 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T 5 4 9 1 粮 食、油 料 检 验 扦 样、分 样 法G B 1 7 4 4 0 粮 食 加 工、储 运 系 统 粉 尘 防 爆 安 全 规 程G B/T 2 0 5 6 9 稻 谷 储 存 品 质 判 定 规 则G B/T 2 0 5 7 0 玉 米 储 存 品 质 判 定 规 则G B/T 2 0 5 7 1 小 麦 储 存 品 质 判 定 规 则G B/T 2 1 0 7 0 仓 储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资 质G B/T 2 2 1 8 4 谷 物 和 豆 类 散 存 粮 食 温 度 测 定 指 南G B 5 0 0 1 6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 B 5 0 4 4 4 建 筑 灭 火 器 配 置 验 收 及 检 查 规 范(附 条 文 说 明)L S 1 2 0 6 粮 食 仓 库 安 全 操 作 规 程L S 1 2 1 2 储 粮 化 学 药 剂 管 理 和 使 用 规 范3 术 语 定 义3.1安 全 水 分 粮 食常 规 储 藏 条 件 下,麦 子 水 分 不 超 过 1 2.5%,粳 稻 水 分 不 超 过 1 4.5%的 粮 食。3.2半 安 全 水 分 粮 食常 规 储 藏 条 件 下,水 分 含 量 介 于 安 全 水 分 与 危 险 水 分 之 间 的 粮 食。3.3危 险 水 分 粮 食常 规 储 藏 条 件 下,麦 子 水 分 超 过 1 4%,粳 稻 水 分 超 过 1 5.5%的 粮 食。D B 3 2 1 2/T 1 0 2 0-2 0 2 024 基 本 要 求4.1 仓 储 设 施 设 备4.1.1 应 根 据 粮 食 储 备、中 转、收 纳 功 能 的 需 要,配 备 相 应 的 仓 储 设 施、设 备。本 地 区 储 粮 以 平 房仓 型 为 主,长 期 储 粮 以 散 存 方 式 为 主,短 期 储 粮 可 采 用 包 打 围 方 式。稻 谷 应 储 存 于 高 大 平 房 仓。4.1.2 库 区 布 局 合 理,储 粮 区 和 生 活 区、办 公 区 分 开。库 区 清 洁 整 齐,排 水 畅 通,路 面 硬 化,道 路能 够 承 载 运 粮 车 动 静 载 荷,停 车 场 及 行 车 道 有 明 显 的 指 示 和 安 全 警 示 标 识。4.1.3 仓 房 统 一 编 号,设 置 仓 房 标 识 牌,并 悬 挂 在 仓 房 外 墙 醒 目 位 置。仓 房 门 窗、粮 情 检 查 口、通风 口、防 鼠 雀 设 施 完 好。仓 房 四 周 保 持 清 洁,无 垃 圾、无 污 水。仓 房 达 到“无 害 虫、无 变 质、无 鼠雀、无 事 故”的 管 理 要 求。4.1.4 配 备 粮 情 检 测、机 械 通 风、消 防 安 全、熏 蒸 杀 虫、粮 食 输 送、装 卸、清 理、除 尘 和 计 量 等 设备。设 备 应 统 一 编 号,在 固 定 存 放 地 点 整 齐 摆 放,存 放 地 点 有 防 雨 雪、防 日 晒 设 施。4.1.5 建 立 设 施、设 备 管 理 制 度,落 实 设 施 设 备 保 管 和 使 用 责 任,做 好 维 修 保 养 记 录,记 录 应 保 存 2年 以 上。4.2 从 业 人 员4.2.1 保 管 员、质 量 检 验 员、电 工 等 专 业 岗 位 人 员 应 经 过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专 业 技 术 培 训,应 符 合 G B/T2 1 0 7 0 中 的 要 求。4.2.2 特 种 仓 储 设 施、设 备 作 业 人 员 应 经 过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专 业 技 术 培 训,应 取 得 特 种 仓 储 设 施、设 备 操 作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资 质。4.2.3 仓 储 人 员、设 施 设 备 管 理 与 操 作 人 员 应 配 备 安 全 防 护 设 备。4.2.4 从 业 人 员 应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严 格 按 照 作 业 规 程 操 作。4.2.5 从 业 人 员 进 入 仓 储 场 所 之 前,应 按 照 规 定 穿 戴 规 范 的 防 护 用 品。4.2.6 从 业 人 员 在 发 现 危 及 人 身 或 设 备 安 全 情 况 时,应 立 即 停 止 作 业,并 及 时 上 报。4.2.7 从 业 人 员 在 工 作 场 所 时,应 注 意 过 往 车 辆、作 业 设 施 设 备 状 态。遇 有 风、雨、雪 等 恶 劣 天 气,不 应 在 高 低 压 电 线 路,高 低 压 柜、箱 旁 停 留。4.2.8 严 禁 非 作 业 人 员 在 汽 车 和 装 卸 机 具 四 周 站 立、停 留,非 检 修 人 员、计 量 车 辆 严 禁 在 地 磅(汽车 衡)上 行 走 和 通 行。4.3 管 理 制 度 和 规 程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储 存 管 理 制 度 和 规 程:建 立 粮 食 出 入 库(仓)管 理 制 度;检 斤 制 度;粮 情 检 查 与 处 置 制 度;通 风 作 业 操 作 规 程;熏 蒸 作 业 操 作 规 程;粮 食 质 量 管 理 制 度;保 管 员 责 任 制 度;质 量 检 验 员 责 任 制 度;检 斤 员 责 任 制 度。5 粮 食 储 存 管 理D B 3 2 1 2/T 1 0 2 0-2 0 2 035.1 粮 食 入 仓5.1.1 准 备 工 作保 管 员 应 在 粮 食 入 仓 前 将 仓 内 彻 底 清 扫、整 理、消 毒,墙 壁、地 坪 防 潮 性 能 存 在 问 题 区 域 挂 膜、铺 垫 等,以“四 无”粮 仓 为 标 准,做 好 相 关 基 础 工 作;了 解 该 仓 的 设 计 仓 容、存 粮 高 度,根 据 入 库的 粮 食 品 种、质 量 预 算 出 可 入 仓 数 量、粮 堆 高 度,避 免 超 容、超 高。5.1.2 设 施 处 理将 测 温 线 缆 及 检 气 管 挂 在 堆 粮 线 上 方;固 定 好 环 流 熏 蒸 回 流 管,并 将 回 流 管 上 口 封 好 以 防 入 仓时 粮 食 进 入 发 生 堵 塞;连 接 好 通 风 地 上 笼,保 持 合 理 间 距,用 废 旧 麻 袋 片 覆 盖 地 上 笼 的 缝 隙 以 防 漏粮,将 空 气 分 配 箱 风 门 调 至 适 当 位 置 加 以 固 定;配 置 好 门 口 挡 粮 板,保 持 上 下、左 右 无 缝 隙,不 漏粮。5.1.3 入 仓 粮 食 的 质 量 要 求入 库 粮 食 质 量 应 符 合 国 家 质 量 标 准 规 定,杂 质 含 量 不 大 于 1.0%。5.1.4 转 向 输 送进 仓 前 应 开 启 山 墙 风 机 和 窗 户,入 仓 过 程 中,输 送 机 械 落 粮 点 的 位 置 要 多,要 低 且 不 断 调 节,均 匀 落 粮。落 粮 点 不 能 靠 墙 且 应 避 开 风 道,退 机 后 应 将 风 道 连 接 好,并 将 缝 隙 大 的 地 方 用 麻 袋 盖 好,安 放 挡 粮 板 时 应 上 下 放 齐,带 有 出 粮 囗 的 挡 粮 板 放 在 下 面 第 二 块。5.1.5 司 磅 入 库 时,司 磅 员 应 认 真 司 磅,与 监 磅 员 及 货 主、船 员(驾 驶 员)共 同 打 好 对 码,关 注 入库 质 量。看 仓 人 员 负 责 做 好 装 卸 工 人 入 仓 作 业 指 导。入 库 结 束 后,看 仓 保 管 员 督 促 装 卸 工 人 清 扫 输送 线 路。司 磅 员 与 船 员 核 对 粮 食 数 量,双 方 确 认 后,发 货 明 细 表 由 司 磅 员 鉴 单,将 发 货 明 细 表 中 收货 方 处 理 帐 务 联 及 电 子 磅 码 单 上 交 财 务 并 登 记。保 管 员、财 务 部 商 品 会 计 要 核 对 粮 食 数 量。当 数 量不 一 致 时,要 及 时 查 找 原 因,及 时 更 正。5.1.6 满 仓 后 保 管 员 及 时 做 好 仓 储 基 础 工 作,组 织 人 员 埋 设 环 流 熏 蒸 管 道 和 测 温 电 缆,平 整 粮 面,铺 设 粮 面 走 道,做 好 清 洁 卫 生,确 保 三 防 设 施 完 好 有 效。5.2 贮 藏 期 间 的 粮 情 与 品 质 检 测5.2.1 粮 情 检 测5.2.1.1 温 度 检 测温 度 检 测 按 G B/T 2 2 1 8 4 的 规 定 执 行。5.2.1.1.1 检 测 内 容检 测 粮 温、仓 温 和 气 温。根 据 检 测 结 果 绘 制 三 温 曲 线 图。5.2.1.1.2 检 测 周 期a)粮 温 1 5 及 以 下 时,安 全 水 分 粮 食 或 基 本 无 虫 粮 1 5 天 内 至 少 检 测 1 次;半 安 全 水 分 粮 食 或一 般 虫 粮 1 0 天 内 至 少 检 测 1 次;危 险 水 分 粮 食 5 天 内 至 少 检 测 1 次。b)粮 温 高 于 1 5 时,安 全 水 分 粮 食 或 无 虫、基 本 无 虫 粮 7 天 内 至 少 检 测 1 次;半 安 全 水 分 粮 食或 一 般 虫 粮 5 天 内 至 少 检 测 1 次;危 险 水 分 粮 食 每 天 至 少 检 测 1 次。D B 3 2 1 2/T 1 0 2 0-2 0 2 04c)新 收 获 的 粮 食、油 料 入 仓 后 3 个 月 内 要 适 当 增 加 检 测 次 数。5.2.1.1.3 检 测 设 备采 用 计 算 机 粮 情 测 控 设 备,包 括 手 提 式 电 子 测 温 表、干 湿 球 温 度 计 和 米 温 计 等。5.2.1.1.4 温 度 检 测 点 确 定a)在 高 大 平 房 仓 中 布 置 测 温 电 缆 的 间 距 不 大 于 5 m,垂 直 方 向 点 距 不 大 于 2 m,在 粮 面 下,靠 墙壁 和 地 坪 各 3 0 c m 5 0 c m 处 应 设 置 测 温 点。b)在 立 筒 仓 中,测 温 电 缆 应 沿 垂 直 方 向 安 装,电 缆 数 目 应 根 据 筒 仓 直 径 及 设 备 条 件 确 定。筒 仓直 径 小 于 6 m 的 设 置 3 根,6 m 8 m 的 设 置 5 根,8 m 以 上 的 应 适 当 增 加 电 缆 根 数。每 根 电 缆 中 的 传 感器 数 量 应 根 据 筒 仓 的 高 度 确 定,点 距 应 在 1.5 m 3 m 之 间,各 点 为 等 间 距,多 条 电 缆 在 仓 内 吊 装 时 应尽 可 能 对 称 放 置,在 向 阳 方 向,中 心 部 位 和 入 粮 口 处 应 设 置 检 测 点。5.2.1.2 相 对 湿 度 检 测5.2.1.2.1 检 测 内 容:检 测 粮 堆 平 衡 相 对 温 度、仓 内 空 间 气 体 相 对 湿 度(仓 湿)和 仓 外 大 气 相 对 湿度(气 湿)。5.2.1.2.2 检 测 设 备 采 用 湿 度 传 感 器、温 度 计 或 干 湿 球 温 度 计。5.2.1.2.3 检 测 周 期 按 5.2.1.1.2 规 定。5.2.1.2.4 相 对 湿 度 检 测 点 的 确 定a)粮 堆 内 的 检 测 点 应 分 区 设 置,每 区 1 0 0 4 0 0,各 区 设 中 心 与 四 角 共 5 个 点,分 两 层,分 别 设 在 距 粮 面、底 部 0.3 m 处,四 周 检 测 点 设 在 距 墙 壁 0.3 m 处。b)仓 内 空 气 相 对 湿 度 检 测 点 应 设 在 粮 堆 表 面 中 部 距 粮 面 1 m 处 的 空 间,检 测 点 周 围 不 应 有 照明 灯 具 及 其 他 热 源。c)仓 外 空 气 相 对 湿 度 检 测 点 应 设 在 仓 外 空 旷 地 带 距 地 面 1.5 m 处 的 百 叶 箱 内。5.2.1.3 水 分 含 量 检 测5.2.1.3.1 检 测 周 期a)安 全 水 分 粮 食 根 据 温 度 监 测 情 况,对 温 度 异 常 点 及 时 扦 样 检 测。b)半 安 全 水 分 粮 食 每 月 至 少 检 测 1 次。c)危 险 水 分 粮 食 应 根 据 粮 温 每 3 天 5 天 检 测 1 次,发 现 粮 温 升 高 时 应 随 时 扦 样 检 测。5.2.1.3.2 水 分 含 量 检 测 点 设 置四 周 及 粮 堆 上 下 层 的 水 分 检 测 扦 样 点 按 5.2.1.1.4 测 温 点 设 定,中 间 部 位 可 适 当 减 少。5.2.1.3.3 扦 样 方 法安 全 水 分 粮 食 以 层 为 单 位,将 每 层 各 检 测 点 的 扦 样 量 各 取 5 0 g 混 合 均 匀 作 为 1 个 检 测 样;半 安全 水 分 和 危 险 水 分 粮 食 除 以 层 为 单 位 外,应 在 水 分 容 易 变 化 的 地 方 设 置 的 检 测 点 按 点 分 别 扦 样,各 检测 点 扦 样 量 不 少 于 1 0 0 g。发 现 粮 温 异 常 点 应 及 时 对 该 点 扦 样。扦 样 按 G B/T 5 4 9 1 规 定 执 行。5.2.1.3.4 检 测 方 法按 照 相 关 国 家 标 准 规 定 的 方 法 检 测。5.2.1.4 害 虫 密 度D B 3 2 1 2/T 1 0 2 0-2 0 2 055.2.1.4.1 检 测 周 期a)粮 温 低 于 1 5 时,每 月 检 测 1 次。b)粮 温 在 1 5 2 5 时,1 5 天 内 至 少 检 测 1 次。c)粮 温 高 于 2 5 时,7 天 内 至 少 检 测 1 次。d)危 险 虫 粮 处 理 后 的 3 个 月 内,每 7 天 至 少 检 测 1 次。5.2.1.4.2 虫 粮 取 样 点 确 定采 取 定 点 与 易 发 生 害 虫 部 位 相 结 合 的 办 法。粮 面 面 积 在 1 0 0 m2以 内 的,设 5 个 取 样 点;1 0 0 m2 5 0 0m2的 设 1 0 个 取 样 点,5 0 0 m2以 上 的 设 1 5 个 取 样 点,粮 堆 高 2 m 以 下 的,一 般 取 粮 面 至 3 0 c m 之 间 的 粮 样,粮 堆 高 2 m 以 上 的,至 少 设 两 层 取 样;门、窗、粮 膜 裂 缝 处 及 粮 温 偏 高 部 位 应 取 样 检 测。每 点 取 样 量不 少 于 1 k g。5.2.1.4.3 检 测 方 法筛 检 所 取 粮 样 用 专 用 虫 筛 筛 出 粮 粒 外 部 害 虫 并 计 数。必 要 时 应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检 测 粮 粒 内 部害 虫。5.2.1.4.4 器 材 和 场 所 害 虫 检 测 方 法装 具 和 其 它 器 材 以 件 计 算 害 虫 头 数,按 2%5%比 例 抽 样 检 查,空 仓、货 场 或 铺 垫 苫 盖 物 等 按 散装 粮 面 选 点 办 法,每 点 选 1 m2检 查,以 每 平 方 米 害 虫 头 数 表 示 害 虫 密 度。5.2.1.4.5 害 虫 密 度 确 定 和 虫 粮 等 级 判 定按 各 取 样 点 分 别 计 算 害 虫 密 度(粮 粒 内 部 和 外 部 害 虫 数 之 和,以 每 千 克 粮 样 中 害 虫 头 数 表 示),以 害 虫 密 度 最 大 的 点 代 表 全 仓 的 害 虫 密 度。5.2.1.5 粮 情 检 测 结 果 登 记粮 温、相 对 湿 度、害 虫 密 度 以 及 粮 食 水 分 含 量 等 粮 情 检 测 结 果 应 登 记 在 粮 情 检 测 记 录 本 上,并 对 检 测 结 果 进 行 统 计 分 析(每 月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分 析),掌 握 粮 情 变 化 规 律,检 测 分 析 中 发 现 异 常情 况 应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处 理,确 保 储 粮 安 全。5.2.2 品 质 检 测5.2.2.1 扦 样 方 法扦 样 按 G B/T 5 4 9 1 规 定 执 行。5.2.2.2 储 存 品 质 检 测5.2.2.2.1 储 藏 过 夏 的 粮 食 应 在 进 仓 后 出 仓 前 和 每 年 3 月 和 9 月 各 检 测 1 次;不 储 藏 过 夏 的 应 在 进仓 后 出 仓 前 各 检 测 1 次。5.2.2.2.2 储 存 品 质 检 测 指 标 和 方 法:稻 谷 按 G B/T 2 0 5 6 9 执 行,玉 米 按 G B/T 2 0 5 7 0 执 行,小 麦 按G B/T 2 0 5 7 1 执 行 并 评 估 其 新 陈 度。5.3 粮 食 出 库5.3.1 准 备 工 作D B 3 2 1 2/T 1 0 2 0-2 0 2 065.3.1.1 财 务 部 门 核 实 粮 油 购 销 合 同,确 定 仓 号,出 库 前 2 天,财 务 部 门 填 写 出 库 通 知 单。5.3.1.2 仓 储 部 门 收 到 出 库 通 知 单 后,安 排 保 管 员 整 理 仓 内 器 材、储 粮 设 施 等,做 好 出 库 前 的 准 备。5.3.1.3 品 管 部 会 同 仓 储 部 门 对 粮 食 进 行 统 仓 扦 样,品 管 部 门 检 验 合 格 后 方 能 出 库。5.3.2 仓 储 部 门 安 排 司 磅 员 司 磅,司 磅 时 划 好 对 码 并 留 存。看 仓 保 管 员 做 好 现 场 的 巡 检、安 全 监 督。司 磅 员 依 据 出 库 通 知 单,对 出 库 粮 食 进 行 总 量 控 制。5.3.3 平 房 仓 出 仓 时 应 注 意 廒 间 两 侧 的 压 力 平 衡。5.3.4 立 简 仓 和 浅 圆 仓 出 仓 期 间,禁 止 人 员 进 人 仓 内。仓 内 粮 食、油 料 结 拱 或 堵 塞 无 法 自 流 出 仓 时,应 立 即 停 止 出 仓 作 业。由 人 员 进 仓 破 除 结 拱、消 除 堵 塞 时,应 采 取 有 效 的 安 全 措 施,防 止 人 员 被 埋、砸 伤 等 事 故 发 生;待 人 员 及 工 具 全 部 撤 离 后 方 可 继 续 出 仓 作 业。5.3.5 采 用 低 温 储 藏 或 准 低 温 储 藏 的 较 大 容 量 粮 仓,在 高 温 季 节 出 仓 时,应 使 用 塑 料 薄 膜 或 糠 包 等将 未 出 仓 的 粮 堆 进 行 隔 离、封 闭,防 止 结 露。5.3.6 输 送输 送 机 装 船 时,固 定 好 船 体,调 节 输 送 机 落 粮 点 位 置,落 粮 点 尽 量 在 船 宽 中 心 位 置 附 近。输 送过 程 中,落 粮 点 要 低,在 装 船 进 入 包 打 围 阶 段,现 场 管 理 人 员 要 督 促 工 人 骑 缝 围 包,适 当 向 仓 内 倾斜,以 防 倒 围;每 批 出 仓 结 束 后 应 及 时 将 输 送 机 上 粮 食 清 理 干 净,并 将 仓 内 输 送 机 械 及 时 移 出,将地 上 笼、闸 仓 板、麻 袋 等 器 材 及 时 归 仓。5.3.7 车 船 装 满 后,司 磅 员、承 运 人(买 方)双 方 应 在 电 子 磅 单 上 签 字。司 磅 员 将 电 子 磅 单 交 财 务部 统 计,并 在 本 部 门 监 磅 数 据 登 记 本 上 登 记。中 转 部 门 相 关 人 员 开 具 发 货 明 细 表,为 承 运 人 办好 相 关 离 港 手 续。5.3.8 保 管 员 及 时 变 更 仓 囤 卡、日 结 单 等 帐 目 数 量。当 仓 内 粮 食 全 部 出 仓 后,出 仓 与 入 仓 数 量 不 一致 时,对 确 因 保 管 等 客 观 原 因 造 成 的 合 理 损 耗,及 时 填 写 商 品 损 溢 报 告 单。5.3.9 保 管 员 做 好 器 材 设 施 的 整 理 维 护,搞 好 清 洁 卫 生,进 行 空 仓 消 毒,做 好 下 一 轮 新 粮 入 仓 准 备工 作。6 安 全 生 产 管 理6.1 基 本 要 求6.1.1 设 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或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定 期 对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进 行 检 查,开 展隐 患 排 查 治 理,及 时 消 除 安 全 隐 患。6.1.2 推 进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建 设,严 格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目 标 考 核。6.1.3 粮 食 出 入 仓 作 业、机 械 通 风 作 业、粮 食 熏 蒸 作 业,粮 情 检 测、机 械 设 备 操 作 和 维 护、电 气 设备 操 作,应 遵 守 L S 1 2 0 6 规 定。6.1.4 进 入 熏 蒸 散 气 后 的 仓 房 以 及 应 用 气 调 储 藏 技 术 和 长 期 密 闭 储 藏 的 仓 房 之 前,应 首 先 检 测 仓 内磷 化 氢 气 体 浓 度 和 氧 气 浓 度。当 仓 内 磷 化 氢 气 体 浓 度 大 于 0.2 m l/m3或 氧 气 浓 度 低 于 1 9.5%时,进 仓人 员 应 佩 戴 空 气 呼 吸 器 等 安 全 有 效 的 防 护 装 置,同 时 在 仓 口 设 专 人 监 护。6.1.5 配 备 安 全 生 产 基 础 保 障 设 施,安 全 生 产 防 护 设 备 和 器 材 合 格 有 效。仓 房 防 火、防 汛 设 备 配 备符 合 要 求,定 期 检 测 合 格。6.1.6 应 对 从 事 保 管、检 验、防 治、装 卸、机 械 设 备 操 作 等 岗 位 的 职 工 以 及 临 时 用 工、劳 务 派 遣 人D B 3 2 1 2/T 1 0 2 0-2 0 2 07员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经 过 考 核 合 格 上 岗 作 业。作 业 人 员 应 严 格 执 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技 术 标准,严 格 按 相 关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进 行 作 业。6.1.7 需 要 进 入 正 在 进 行 粮 食 进 出 仓 作 业 的 仓 房 内 时,应 首 先 关 闭 仓 房 出 粮 口,采 取 措 施 使 粮 堆 稳定 后 进 入。进 仓 作 业 人 员 应 正 确 系 好 安 全 绳(带)。粮 食 仓 库 应 安 排 熟 知 安 全 生 产 常 识 的 人 员 予 以监 护,监 护 人 员 应 将 作 业 人 员 置 于 视 线 范 围 之 内。6.1.8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 制 度、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和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制 度、防 火 制 度、防 汛 制 度、防 盗 制 度、各 类 作 业 安 全 制 度、储 粮 化 学 药 剂 管 理 制 度、安 全 用 电 管 理 制 度、保 卫 制 度、持 证 上 岗 制 度、岗 前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培 训 制 度、安 全 生 产 应 急 预 案 等 制 度。6.2 粮 食 熏 蒸6.2.1 粮 食 熏 蒸 作 业 应 按 照 L S 1 2 1 2 的 规 定 规 范 作 业,做 好 操 作 人 员 的 安 全 防 护,并 制 定 落 实 熏 蒸作 业 应 急 预 案。6.2.2 应 合 理 安 排 作 业 人 员、监 护 人 员、应 急 救 援 人 员 以 及 车 辆、有 效 防 护 用 品 和 作 业 器 材 等。操作 人 员 应 佩 戴 有 效 的 防 护 设 备,进 仓 人 员 应 至 少 2 人。6.2.3 熏 蒸 作 业 时,作 业 人 员 应 在 作 业 区 周 围 2 0 m 外 设 置“禁 止 入 内”、“有 毒”等 安 全 警 示 标 识、中 文 警 示 说 明 和 红 色 警 戒 线。6.2.4 无 关 人 员 不 应 进 入 熏 蒸 作 业 区,不 得 超 标 准 使 用 储 粮 化 学 药 剂,不 得 使 用 国 家 明 令 禁 止 或 者质 量 不 合 格 的 储 粮 化 学 药 剂 进 行 熏 蒸 作 业,不 得 安 排 不 具 有 粮 油 保 管 员 职 业 资 格 或 者 有 职 业 禁 忌 的人 员 进 行 熏 蒸 作 业,作 业 人 员 进 行 熏 蒸 作 业 时 应 配 备 有 效 呼 吸 防 护 用 品。6.2.5 熏 蒸 作 业 结 束 后,作 业 人 员 应 及 时 填 写 熏 蒸 记 录。储 粮 化 学 药 剂 残 渣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危 险废 物 管 理 的 规 定,依 法 采 取 填 埋 等 方 式 处 置。6.3 防 盗6.3.1 制 定 并 落 实 防 盜 预 案。6.3.2 药 品 库 应 安 装 防 盗 和 监 控 设 备。6.3.3 在 库 区 出 入 口 安 排 值 班 人 员,检 查 和 登 记 出 入 库 区 的 外 来 人 员 和 车 辆。粮 食 出 入 库 应 有 凭 证。6.3.4 应 配 备 安 全 巡 视 人 员,定 期 对 库 区 安 全 巡 查。6.3.5 没 有 粮 食 进 出 仓 或 检 查 作 业 时,仓 房 大 门 应 及 时 上 锁。6.4 防 火6.4.1 制 定 并 落 实 防 火 预 案。6.4.2 消 防 设 施 的 配 置 及 防 火 间 距 符 合 G B 5 0 0 1 6 及 G B 5 0 4 4 4 等 有 关 规 定,根 据 规 定 对 防 火 设 备 和物 资 进 行 更 新,保 持 设 备 运 行 正 常,物 资 充 足 有 效,满 足 防 火 需 要。粮 库 储 粮 区 内 动 用 明 火,应 执行 动 火 审 批 制 度,采 取 相 应 的 消 防 安 全 措 施,作 业 人 员 应 当 遵 守 消 防 安 全 规 定。6.4.3 做 好 对 周 边 居 民 安 全 宣 传 教 育,严 禁 在 库 区 内 及 附 近 燃 放 烟 花 爆 竹。6.4.4 开 展 防 火 知 识 培 训 和 实 操 技 能 演 练。6.5 防 汛6.5.1 制 定 并 落 实 防 汛 抢 险 预 案。6.5.2 配 备 充 足 的 防 汛 设 备,满 足 防 汛 需 要。6.5.3 成 立 防 汛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和 防 汛 抢 险 队 伍,明 确 工 作 分 工,落 实 岗 位 职 责,筹 备 充 足 的 防 汛 物资。安 排 汛 期 值 班 人 员,保 持 通 讯 畅 通。汛 前 进 行 全 面 检 查,清 理 排 水 通 道,保 持 排 水 畅 通。6.5.4 安 排 专 人 收 集 气 象 信 息,及 时 将 汛 情 预 报 通 知 相 关 人 员。做 好 雨 前、雨 中、雨 后 检 查,发 现D B 3 2 1 2/T 1 0 2 0-2 0 2 08险 情 及 时 处 置。6.6 防 爆6.6.1 电 气 设 备 的 设 计、选 择、布 线、防 雷 均 应 符 合 G B 1 7 4 4 0 规 定。6.6.2 立 简 仓 应 按 照 G B 1 7 4 4 0 规 定 配 置 除 尘 设 施 和 设 备,防 止 粉 尘 爆 炸。6.6.3 对 立 简 仓 除 尘 设 施 和 设 备 进 行 定 期 维 修 保 养、及 时 清 理,保 持 设 备 正 常 运 行。6.6.4 规 范 使 用 防 爆 电 气 设 备,采 取 防 雷、防 静 电 等 措 施,保 证 设 备 设 施 接 地,严 禁 作 业 场 所 存 在各 类 明 火 和 违 规 使 用 作 业 工 具。6.6.5 按 规 定 检 测 和 清 理 粉 尘,在 除 尘 系 统 停 运 期 间 和 粉 尘 超 标 时 严 禁 作 业,并 停 止 生 产、撤 离 人员。6.6.6 严 格 执 行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和 劳 动 防 护 制 度,培 训 不 合 格 和 不 按 规 定 佩 戴 使 用 防 尘、防 静 电 等 劳保 用 品 的 员 工 严 禁 上 岗。6.7 药 剂 管 理6.7.1 储 粮 化 学 药 剂 采 购、运 输、存 放、领 用、使 用、报 废 应 执 行 L S 1 2 1 2 的 规 定。6.7.2 储 粮 化 学 药 剂 应 存 放 在 专 用 药 品 库 内,分 类 存 放。实 行 双 人、双 人 双 锁 或 双 重 防 盗 门 的 收 发制 度。6.7.3 储 粮 化 学 药 剂 实 行 专 人 管 理,对 药 剂 和 包 装 物 领 用 及 回 收 进 行 专 账 记 载。7 档 案 记 录应 建 立 粮 食 保 管 台 帐、统 计 账、会 计 账、储 粮 专 卡、货 位 粮 情 记 录、药 剂 领 用 记 录。准 确 填 写各 种 账 卡 和 记 录,原 始 凭 证 无 缺 项。粮 食 账 账、账 卡、账 实 相 符。记 录 保 存 不 少 于 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