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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小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南DB50/T 986-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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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小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南DB50/T 986-2020.pdf

I C S 1 3.2 0 0C 5 0DB50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D B 5 0/T 9 8 6 2 0 2 0物 业 小 区 新 冠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技 术 指 南2 0 2 0-0 3-0 4 发 布 2 0 2 0-0 3-0 5 实 施重 庆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5 0/T 9 8 6 2 0 2 0D B 5 0/T 9 8 6 2 0 2 0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重 庆 市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重 庆 市 卫 生 健 康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总 队、重 庆 市 质 量 和 标 准 化 研 究 院、重 庆 市 住 房 和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重 庆 市 物 业 管 理 协 会、重 庆 两 江 新 区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余 书、张 程、吴 飞 翔、何 伟、向 龙 宇、赖 世 瑜、朱 洪 艳、曾 艳。D B 5 0/T 9 8 6 2 0 2 01物 业 小 区 新 冠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技 术 指 南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物 业 小 区 新 冠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的 术 语 和 定 义、基 本 要 求、现 场 管 理、环 境 卫 生 管 理、人员 防 护 和 返 岗 管 理 以 及 疫 情 上 报、处 置 和 解 除 等 要 求。本 标 准 适 用 于 物 业 小 区 新 冠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工 作。未 建 立 物 业 管 理 单 位 的 物 业 小 区 可 参 照 执 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 1 0 2 1 3 一 次 性 使 用 医 用 橡 胶 检 查 手 套、G B 1 9 0 8 2 医 用 一 次 性 防 护 服 技 术 要 求G B 1 9 0 8 3 医 用 防 护 口 罩 技 术 要 求G B 1 9 1 9 3 疫 源 地 消 毒 总 则G B 2 7 9 5 3 疫 源 地 消 毒 剂 卫 生 要 求Y Y 0 4 6 9 医 用 外 科 口 罩Y Y/T 0 9 6 9 一 次 性 使 用 医 用 口 罩新 型 冠 状 病 毒 肺 炎 防 控 方 案(最 新 版)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疫 点 e p i d e m i c p o i n t病 原 体 从 传 染 源 向 周 围 播 散 的 范 围 较 小 或 单 个 疫 源 地。3.2疫 区 e p i d e m i c a r e a传 染 病 在 人 群 中 爆 发、流 行,其 病 原 体 向 周 围 播 散 时 所 能 波 及 的 地 区。3.3低 风 险 区 县 l o w r i s k d i s t r i c t s a n d c o u n t i e s本 行 政 区 域 内 无 确 诊 病 例,或 连 续 1 4 天 无 新 增 确 诊 病 例。3.4D B 5 0/T 9 8 6 2 0 2 02中 风 险 区 县 m e d i u m r i s k d i s t r i c t s a n d c o u n t i e s本 行 政 区 域 内 1 4 天 内 有 新 增 确 诊 病 例,累 计 确 诊 病 例 不 超 过 5 0 例;或 累 计 确 诊 病 例 超 过 5 0 例,1 4天 内 未 发 生 聚 集 性 疫 情。3.5高 风 险 区 县 h i g h r i s k d i s t r i c t s a n d c o u n t i e s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累 计 确 诊 病 例 超 过 5 0 例,1 4 天 内 有 聚 集 性 疫 情 发 生。3.6消 毒 d i s i n f e c t i o n杀 灭 或 清 除 传 播 媒 介 上 病 原 微 生 物,使 其 达 到 无 害 化 的 处 理 活 动。3.7居 家 隔 离 h o m e q u a r a n t i n e采 取 家 中 居 住 并 连 续 监 测 身 体 健 康 状 况 1 4 天 的 医 学 观 察 措 施。4 基 本 要 求4.1 组 织 建 设4.1.1 物 业 小 区 疫 情 防 控 应 根 据 分 区 分 级 分 类 防 控 原 则,按 照 属 地 政 府 疫 情 防 控 的 要 求 开 展 工 作。4.1.2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应 成 立 疫 情 防 控 领 导 机 构,由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人 负 责。开 展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工 作:a)制 定 本 企 业 疫 情 防 控 方 案;b)及 时 传 达 国 家 和 地 方 疫 情 信 息 和 落 实 物 业 小 区 疫 情 防 控 要 求;c)负 责 所 管 物 业 项 目 疫 情 防 控 的 经 费 筹 措、物 资 供 应 及 相 关 统 筹 工 作;d)定 期 向 注 册 地 的 政 府 疫 情 防 控 指 挥 机 构 报 告 疫 情 防 控 情 况;e)积 极 配 合 有 关 部 门、单 位 推 进 疫 情 防 控 工 作。4.1.3 疫 情 防 控 领 导 机 构 下 应 设 立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组,由 物 业 项 目 负 责 人 任 组 长。疫 情 防 控 工 作 组 应 开展 工 作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制 定 和 完 善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肺 炎 防 治 工 作 方 案;b)协 同 街 镇、社 区 实 施 本 项 目 疫 情 防 控 的 宣 传、预 防、控 制、记 录 等 工 作;c)每 天 向 疫 情 防 控 领 导 机 构 和 项 目 所 在 地 街 镇、社 区 报 告 本 项 目 疫 情 防 控 情 况;d)积 极 配 合 有 关 部 门、单 位 推 进 疫 情 防 控 工 作。4.1.4 业 主 委 员 会 应 在 街 道 居 民 委 员 会 的 指 导 下 发 动 物 业 小 区 全 体 业 主、物 业 使 用 人 建 立 联 防 联 控 工作 组、业 主 自 愿 者 队 伍,积 极 主 动 接 受、配 合 街 道 居 委 会、物 业 服 务 人 员 的 疫 情 防 控、应 急 救 援、心 理援 助、信 息 宣 传 等 防 疫 工 作 措 施。4.2 人 员 组 织 和 培 训4.2.1 应 建 立 疫 情 防 控 值 班 制 度,保 证 2 4 h 均 有 人 值 守,并 向 业 主 公 布 值 班 和 服 务 电 话。建 立 机 动 保障 队 伍,以 备 项 目 应 急 调 配。4.2.2 应 组 织 开 展 针 对 疫 情 防 控 知 识 的 员 工 培 训 活 动,培 训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仅 限 于:D B 5 0/T 9 8 6 2 0 2 03a)政 府 有 关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机 构 发 布 的 各 项 规 定 和 要 求;b)新 型 冠 状 病 毒 传 染 途 径 和 防 护 方 法;c)常 规 消 毒 作 业 方 法;d)洗 手 及 口 罩 佩 戴 的 操 作 规 范。4.2.3 应 做 好 员 工 情 绪 疏 导,多 关 心 一 线 员 工 工 作 和 生 活,及 时 解 决 实 际 困 难,给 予 员 工 更 多 的 指 导和 鼓 励,引 导 员 工 坚 守 岗 位;有 条 件 的 企 业 可 开 展 线 上 文 化 活 动,疏 导 员 工 情 绪。4.2.4 员 工 在 岗 期 间 应 注 意 自 身 健 康 状 况 监 测,按 照“早 发 现、早 报 告、早 隔 离、早 治 疗”的 原 则 做好 自 我 管 理。4.3 物 资 准 备4.3.1 疫 情 防 控 物 资 应 准 备 充 足,包 括 但 不 限 于:a)基 本 消 毒 药 品(包 括 含 氯 消 毒 剂、7 5%酒 精、免 洗 手 消 毒 剂 等);b)防 护 器 具(包 括 口 罩、隔 离 服、手 套、护 目 镜 等);c)防 控 器 具(包 括 测 温 设 备、喷 洒 器 具)。4.3.2 防 护 物 资 应 符 合 G B 1 0 2 1 3、G B 1 9 0 8 2、G B 1 9 0 8 3、Y Y 0 4 6 9、Y Y/T 0 9 6 9 等 标 准 的 要 求。4.3.3 防 护 物 资 短 缺 时,应 立 即 向 属 地 街 镇、社 区 反 馈 并 寻 求 指 导 协 助。当 不 能 立 即 解 决 问 题 时,应采 取 简 易 方 法 暂 时 应 急,并 向 属 地 政 府 疫 情 防 控 指 挥 机 构 报 告。5 现 场 管 理5.1 场 所 设 置5.1.1 应 在 物 业 小 区 出 入 口 设 置 排 查 点、临 时 观 察 点(或 观 察 室)。5.1.2 应 在 物 业 小 区 出 入 口 空 旷、通 风 处 设 置 快 递、外 卖 以 及 其 他 货 物 临 时 存 放 点,存 放 点 应 防 雨 防晒,保 持 空 气 流 通。5.1.3 备 有 医 用 酒 精 等 易 燃 物 资 的,应 单 独 在 高 防 火 等 级 的 区 域 隔 离 存 放,独 立 配 置 消 防 器 材,设 置防 火 警 示 标 识。5.1.4 物 业 小 区 出 入 口 应 配 置 红 外 体 温 测 量 仪 器(设 备)。5.2 疫 情 宣 传 教 育5.2.1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可 通 过 横 幅、公 告 栏、宣 传 车、广 播、喇 叭、电 子 显 示 屏、微 信 群、微 信 公 众 号、线 上 直 播、视 频 会 议 等 形 式 和 载 体 开 展 疫 情 防 控 知 识 宣 传,发 动 小 区 业 主、物 业 使 用 人、员 工 做 好 疫 情防 护 措 施。5.2.2 业 主 委 员 会、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应 及 时 关 注 小 区 舆 情 动 态,保 护 业 主 隐 私,营 造“不 造 谣、不 传 谣、不 信 谣”的 舆 论 氛 围。5.2.3 使 用 扩 音 设 备 宣 传 时,应 选 择 适 宜 的 音 量 和 时 段,避 免 干 扰 业 主 在 封 闭 式 管 理 期 间 的 正 常 生 活与 工 作。5.3 人 员 和 车 辆 出 入 管 控5.3.1 应 严 格 物 业 小 区 流 动 人 员 管 控 追 踪,加 强 巡 查。5.3.2 应 在 出 入 口 实 行 人 员 和 车 辆 出 入 登 记 制 度。小 区 人 员 出 行 和 返 回 时,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应 检 测 体 温并 登 记 备 查。D B 5 0/T 9 8 6 2 0 2 045.3.3 外 地 返 回 小 区 人 员 和 来 访 人 员,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应 做 好 姓 名、体 温、联 系 方 式、是 否 来 自 疫 情 地区 或 近 期 接 触 疫 情 地 区 人 员、到 访 住 址、进 出 时 间 等 基 本 信 息 登 记。5.3.4 属 地 政 府 要 求 物 业 小 区 封 闭 管 理 时,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应 采 取 如 下 临 时 措 施:a)每 个 物 业 小 区 应 设 置 1 个 出 入 口;b)实 行 限 制 人 员 流 动 登 记 制 度;c)严 禁 本 小 区 外 的 人 员、车 辆 进 出 小 区;d)物 业 小 区 业 主 需 外 出 工 作 的 按 防 疫 要 求 出 具 单 位 证 明;e)物 业 小 区 实 行 住 户 定 期 派 1 名 家 庭 成 员 外 出 采 购 生 活 物 资 的 外 出 管 理 办 法;f)有 条 件 的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应 及 时 启 动 生 活 物 资 代 购 预 案。5.3.5 物 业 企 业 宜 利 用 专 业 优 势、科 技 优 势、服 务 优 势,开 发 运 用 非 接 触 式“电 子 通 行 证”。5.3.6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宜 利 用 线 上 A P P、微 信 公 众 号、第 三 方 购 物 平 台 系 统,向 小 区 业 主、住 户 推 送 线上 生 活 物 资 的 购 买 服 务。5.4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管 控5.4.1 疫 情 期 间,物 业 管 理 区 域 内 人 员 密 集 场 所(文 化 娱 乐 场 所、健 身 房、儿 童 活 动 区 域、老 人 活 动场 所、会 所 等)应 暂 停 开 放。5.4.2 疫 情 期 间,物 业 项 目 区 域 内 应 停 止 所 有 的 装 修 或 维 修 活 动(疫 情 防 控 需 要 的 情 形 除 外)。5.5 快 递 投 递 管 理5.5.1 物 业 小 区 实 行 封 闭 式 管 理 期 间,对 于 设 有 快 递 投 递 箱(柜)的,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应 对 配 送 邮 件、快 件 的 邮 政、快 递 人 员 加 强 检 查,在 配 送 人 员 配 戴 口 罩 做 好 防 护,穿 着 单 位 工 作 装、出 示 工 号,体 温 检测 合 格 并 经 登 记 后,准 予 配 送 人 员 将 邮 件、快 件 投 递 到 智 能 快 递 箱(柜),实 施“无 接 触 投 递”。5.5.2 对 于 未 设 快 递 投 递 箱(柜)的,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应 在 物 业 小 区 门 口 或 入 口 处 指 定 快 递 暂 存 区 域,禁 止 快 递 配 送 人 员 进 入 物 业 小 区;同 时,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应 协 助 做 好 快 递 暂 存 区 域 管 理。6 环 境 卫 生 管 理6.1 清 洁 消 毒6.1.1 应 配 合 属 地 政 府 及 相 关 机 构 对 物 业 小 区 内 疫 点 按 照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肺 炎 防 控 方 案(最 新 版)、G B 1 9 1 9 3、G B 2 7 9 5 3 等 开 展 消 毒。6.1.2 应 建 立 物 业 项 目 清 洁 消 毒 制 度,做 好 防 疫 消 杀 记 录。6.1.3 针 对 消 毒 对 象 和 消 毒 现 场 不 同,应 合 理 选 择 消 毒 剂。6.1.4 经 常 触 摸 的 公 共 设 备 设 施 应 采 用 7 5%的 乙 醇 消 毒 液 或 有 效 氯 浓 度 为 2 5 0 m g/L 5 0 0 m g/L 含 氯 消 毒液 进 行 擦 拭 消 毒,每 日 应 不 少 于 2 次;电 梯 按 钮、自 动 扶 梯 扶 手 等 经 常 接 触 部 位,每 日 消 毒 应 当 不 少 于3 次。需 擦 拭 消 毒 的 设 备 设 施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厢 式 电 梯 的 地 面、侧 壁 等 电 梯 设 施;b)公 共 座 椅、儿 童 娱 乐 设 施、健 身 器 材 等 休 闲 运 动 设 施;c)快 递 柜、报 刊 箱、显 示 屏、宣 传 栏、衣 物 回 收 箱、意 见 箱 等 公 共 设 施;d)电 脑 键 盘、鼠 标、复 印 机 按 键、桌 椅、空 调 等 办 公 设 施 设 备。6.1.5 对 经 常 出 入 的 公 共 场 所 应 采 用 有 效 氯 浓 度 2 5 0 m g/L 5 0 0 m g/L 含 氯 消 毒 液 进 行 喷 雾 消 毒,每 日 应不 少 于 2 次。必 要 时 可 增 加 消 毒 频 次。需 消 毒 公 共 区 域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大 堂、消 防 通 道、走 廊、楼 梯、电 梯;D B 5 0/T 9 8 6 2 0 2 05b)停 车 场、户 外 娱 乐 场 所;c)垃 圾 存 放 点;d)快 递 临 时 存 放 点;e)办 公 室 及 日 常 接 待 区 域;f)公 共 卫 生 间;g)其 他 小 区 公 共 配 套 设 施 区 域(消 防 水 泵 房、自 来 水 机 房、直 饮 水 机 房、监 控 室、电 梯 机 房、设备 层、通 讯 机 房 等)。6.1.6 传 染 源 和 密 切 接 触 者 曾 接 触 的 设 备 和 涉 足 场 所、隔 离 观 察 点、隔 离 区、居 民 出 入 口 排 查 点 应 加强 消 毒,可 采 用 有 效 氯 浓 度 为 1 0 0 0 m g/L 含 氯 消 毒 液 进 行 消 毒。6.1.7 电 梯 轿 厢 环 境、入 户 大 堂、楼 梯 间 的 消 杀 作 业 宜 采 用 拖 拭 的 方 式 进 行。6.1.8 电 梯 内 外 按 钮 可 采 用 覆 膜 方 式 进 行 保 护,并 定 期 更 换。6.1.9 引 导 居 民 进 行 居 家 消 毒。应 做 到:家 用 餐 具 应 煮 沸 或 高 温 消 毒;高 频 接 触 的 物 体 表 面,如 门 把 手、桌 椅、玩 具 等 应 进 行 清 洁 处 理,必 要 时 进 行 消 毒 处 理;卫 生 间 地 面、墙 面、洗 手 池、便 池 等 每 天 清 洗,必 要 时 进 行 消 毒 处 理。6.2 废 弃 物 分 类 处 理6.2.1 应 规 范 处 理 物 业 小 区 内 的 垃 圾、污 水、污 物 等 废 弃 物,做 到 分 类 处 理。6.2.2 应 在 物 业 小 区 醒 目 位 置 设 置 废 弃 口 罩、废 弃 手 套 等 特 殊 有 害 垃 圾 专 用 的 定 点 收 集 桶。暂 不 具 备条 件 的,可 用 其 他 符 合 安 全 密 闭 要 求 的 垃 圾 桶 替 代,并 注 明“供 废 弃 口 罩、废 弃 手 套 等 特 殊 有 害 垃 圾 使用”等 字 样。6.2.3 对 于 废 弃 口 罩、手 套 等 一 次 性 医 用 物 品 应 在 消 毒 后 密 封,丢 弃 至 专 用 的 垃 圾 桶 内。6.2.4 垃 圾 应 由 专 人 定 时 封 闭 清 运 至 垃 圾 定 点 处 置 场 所,每 日 封 闭 清 运 应 不 少 于 2 次。运 送 时 应 注 意垃 圾 分 类 并 做 好 个 人 防 护。6.2.5 垃 圾 筒 应 保 持 清 洁,可 定 期 用 有 效 氯 5 0 0 m g/L 的 含 氯 消 毒 剂 喷 洒 或 擦 拭 消 毒;垃 圾 点 墙 壁、地面 应 保 持 清 洁,可 定 期 用 有 效 氯 5 0 0 m g/L 的 含 氯 消 毒 液 喷 洒。6.3 通 风 管 理6.3.1 应 做 好 电 梯、楼 梯、公 共 卫 生 间、停 车 场 等 密 闭 场 所 的 通 风,每 日 通 风 应 不 少 于 3 次,每 次 不少 于 2 0 m i n。6.3.2 住 宅 楼 层 通 道 设 置 有 通 风 窗 的,应 处 于 开 启 状 态。6.3.3 应 引 导 物 业 小 区 居 民 做 好 室 内 通 风,勤 开 窗。7 人 员 防 护 和 返 岗 管 理7.1 个 人 防 护 要 求7.1.1 较 低 风 险 岗 位 的 防 护在 没 有 出 现 疫 情(疑 似 病 例 和 确 诊 病 例)小 区 的 门 岗 值 守、环 境 卫 生、设 备 维 护、客 户 服 务 等 岗 位人 员,应 佩 戴 口 罩;环 卫 设 施 消 毒 剂 喷 洒 岗 位 应 佩 戴 普 通 护 目 镜 和 口 罩。7.1.2 中 等 风 险 岗 位 防 护D B 5 0/T 9 8 6 2 0 2 06出 现 疫 情(疑 似 病 例 和 确 诊 病 例)小 区 的 上 述 岗 位 应 佩 戴 符 合 Y Y/T 0 9 6 9 要 求 的 一 次 性 医 用(含)以 上 等 级 的 口 罩;清 理 运 输 废 弃 防 护 用 品 的 人 员,应 配 置 一 次 性 防 护 薄 膜 衣 和 一 次 性 医 用 橡 胶 手 套。7.1.3 较 高 风 险 岗 位 防 护为 疑 似 病 例 和 确 诊 病 例 家 庭 开 展 终 末 消 毒 的 相 关 人 员,应 按 照 当 地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相 关 要 求 执行。7.2 人 员 返 岗 要 求7.2.1 对 于 部 分 处 于 轮 休 期 的 物 业 企 业 员 工,应 严 格 执 行 各 地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关 于 人 员 流 动 的 相 关要 求,严 禁 企 业 强 制 性 要 求 员 工 从 外 地 返 岗。7.2.2 对 于 身 处 重 庆 以 外 疫 情 较 为 严 重 地 区 的 员 工,不 得 安 排 返 岗。7.2.3 对 于 身 处 重 庆 以 外 地 区 但 不 属 于 疫 情 严 重 地 区 的 员 工,回 渝 返 岗 前,应 居 家 隔 离 1 4 天,确 认 身体 健 康 后 方 可 返 岗。7.2.4 对 于 重 庆 本 地 员 工 返 岗 时,应 提 醒 员 工 做 好 防 护,减 少 公 共 交 通 出 行,加 强 员 工 体 温 检 查 等 必要 的 预 防 措 施。7.2.5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提 供 交 通 车 的,应 做 好 员 工 登 车 前 的 体 温 测 量 工 作,对 超 过 额 定 体 温 的 应 拒 绝 其登 车 并 立 即 报 告。8 疫 情 上 报、处 置 和 解 除8.1 疫 情 上 报8.1.1 应 按 照 相 关 部 门 要 求 上 报 物 业 小 区 疫 情 的 基 本 情 况 以 及 相 应 的 处 置 措 施。8.1.2 应 通 过 公 告、微 信 公 众 号 等 方 式 向 所 在 物 业 小 区 居 民 发 布 疫 情 防 控 安 排 和 相 关 服 务 通 知,如 疫情 防 控 要 求、活 动 区 域 消 毒 等 相 关 信 息。8.1.3 有 发 热、乏 力、干 咳 症 状 或 密 切 接 触 史 的 员 工、业 主、物 业 使 用 人,应 及 时 向 就 近 的 疫 情 定 点救 治 医 院 和 街 镇、社 区 报 告。8.2 疫 情 处 置8.2.1 对 已 出 现 疑 似 病 例 和 确 诊 病 例 的 小 区,物 业 企 业 按 相 关 部 门 要 求 配 合 工 作。8.2.2 应 协 助 做 好 隔 离、送 医 工 作。8.2.3 属 地 政 府 疫 情 防 控 指 挥 机 构 决 定 对 整 栋 楼、单 元 采 取 封 闭 措 施 的 小 区,应 协 助 相 关 部 门、单 位安 排 摄 像 监 控,按 要 求 停 止 电 梯 自 动 运 行,做 好 该 楼 栋、单 元 居 民 的 生 活 物 资 配 送、人 员 巡 查、生 活 垃圾 上 门 收 取 等 服 务 工 作;未 经 相 关 部 门 许 可 不 得 通 过 公 共 网 络 传 播 影 像、图 文 资 料。8.2.4 应 在 疾 病 控 制 机 构 的 指 导 下,对 疑 似 或 确 诊 患 者 途 经 物 业 区 域 的 公 共 场 所 及 设 施 设 备 进 行 彻 底消 毒。8.2.5 应 协 助 有 关 部 门、单 位 对 本 小 区 与 疑 似 和 确 诊 患 者 有 过 密 切 接 触 的 人 群 开 展 排 查、隔 离。8.2.6 应 协 助 和 配 合 街 镇、社 区 及 属 地 相 关 部 门、单 位 做 好 发 生 疫 情 的 物 业 小 区 的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工 作。8.3 疫 情 解 除疫 情 解 除 按 照 属 地 政 府 统 一 部 署 执 行。本 标 准 发 布 后,相 关 行 政 部 门 若 有 新 要 求,按 其 要 求 执 行。D B 5 0/T 9 8 6 2 0 2 07参 考 文 献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主 席 令 第 5 号)2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应 急 条 例(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5 8 8 号)3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与 传 染 病 疫 情 监 测 信 息 报 告 管 理 办 法(卫 生 部 令 第 3 7 号)4 关 于 依 法 科 学 精 准 做 好 新 冠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的 通 知(联 防 联 控 机 制 发 2 0 2 0 2 8 号)5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和 加 强 新 冠 肺 炎 流 行 期 间 消 毒 工 作 的 通 知(联 防 联 控 机 制 综 发 2 0 2 0 8 9号)6 关 于 加 强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社 区 防 控 工 作 的 通 知(肺 炎 机 制 发 2 0 2 0 5 号)7 关 于 印 发 重 庆 市 新 冠 肺 炎 疫 情 分 区 分 级 分 类 防 控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渝 肺 炎 组 发 2 0 2 0 6号)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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