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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城管信息采集市场化管理规范DB3301/T 0159-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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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城管信息采集市场化管理规范DB3301/T 0159-2018.pdf

I C S 3 5.2 4 0.0 1L 7 0DB3301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B 3 3 0 1/T 0 1 5 9 2 0 1 8代 替 D B 3 3 0 1/T 5 7-2 0 1 0数 字 城 管 信 息 采 集 市 场 化 管 理 规 范2 0 1 8-0 6-20 发 布 2 0 1 8-0 7-20 实 施杭 州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发 布D B 3 3 0 1/T 0 1 5 9 2 0 1 8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 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杭 州 市 城 市 管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单 位:杭 州 市 数 字 城 管 信 息 处 置 中 心。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孙 敏 豪、齐 同 军、张 燕、杨 益 华、柳 青、叶 浩、竺 小 桢。本 标 准 的 历 次 发 布 情 况 为:D B 3 3 0 1/T 5 7-2 0 1 0。D B 3 3 0 1/T 0 1 5 9 2 0 1 81数 字 城 管 信 息 采 集 市 场 化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信 息 采 集 市 场 化 管 理 的 术 语 和 定 义、一 般 规 定、信 息 采 集 巡 查 频 次 和 采 集 对 象、信 息采 集 流 程 和 操 作 要 求、检 查 和 评 价、采 集 数 据 分 析 和 应 用。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杭 州 市 实 行 数 字 化 城 市 管 理 区 域 范 围 内 的 数 字 城 管 信 息 采 集 和 市 场 化 管 理,相 关 县、市(区)可 结 合 本 地 实 际 参 照 执 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C J/T 4 2 2-2 0 1 3 城 市 市 政 综 合 监 管 信 息 系 统 管 理 部 件 和 事 件 信 息 采 集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3.1数 字 城 管数 字 化 城 市 管 理 的 简 称,是 基 于 计 算 机 软 硬 件 和 网 络 环 境,集 成 地 理 空 间 框 架 数 据、单 元 网 格 数 据、城 市 部 件 数 据、地 理 编 码 数 据 等 多 种 数 据 资 源,通 过 多 部 门 信 息 共 享、协 同 工 作,实 现 对 城 市 市 政 工 程设 施、市 政 公 用 设 施、市 容 环 境 与 环 境 秩 序 监 督 管 理 的 一 种 新 型 城 市 管 理 模 式。3.2数 字 城 管 实 施 机 构数 字 化 城 市 管 理 相 关 工 作 的 具 体 实 施 单 位。主 要 承 担 数 字 化 城 市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的 建 设 管 理,城 市 部件、事 件 等 信 息 的 受 理、移 交,信 息 采 集 和 处 置 情 况 的 跟 踪、监 督,数 字 城 管 分 析、评 价 等 职 责。3.3信 息 采 集 市 场 化按 照 政 府 采 购 公 共 服 务 的 有 关 规 定,通 过 合 法、规 范 的 招 投 标 程 序,由 数 字 城 管 实 施 机 构 委 托 具 有合 法 经 营 资 格 且 符 合 相 应 条 件 的 公 司,按 照 城 市 事 件、部 件 管 理 标 准 和 巡 查 监 管 要 求,以 责 任 网 格 为 工作 单 位,对 数 字 城 管 问 题 信 息 进 行 数 据 采 集、传 输 以 及 核 查、核 实 等,保 证 问 题 和 核 实 信 息 的 及 时 发 现和 上 报。3.4城 市 部 件城 市 市 政 管 理 公 共 区 域 内 的 各 项 设 施,包 括 公 用 设 施 类、道 路 交 通 类、市 容 环 境 类、园 林 绿 化 类、房 屋 建 筑 类 等 的 市 政 工 程 设 施 和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等,简 称 部 件。3.5城 市 事 件D B 3 3 0 1/T 0 1 5 9 2 0 1 82人 为 或 自 然 因 素 导 致 城 市 市 容 环 境 和 环 境 秩 序 受 到 影 响 或 破 坏,需 要 相 关 城 市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处 理 并使 之 恢 复 正 常 的 事 情 和 行 为 的 统 称,简 称 事 件。3.6监 管 案 件需 要 处 置 的 城 市 部 件 和 事 件 问 题,简 称 案 件。3.7专 业 部 门城 市 部 件 和 事 件 问 题 的 主 管 部 门、权 属 单 位、养 护 单 位 和 作 业 单 位。3.8信 息 采 集信 息 采 集,是 指 按 划 定 的 网 格 区 域,根 据 城 市 部 件、事 件 标 准,通 过 日 常 巡 查 或 其 他 方 法 发 现 城 市部 件、事 件 问 题,并 将 信 息 传 输 到 数 字 化 城 市 管 理 信 息 平 台 的 过 程。3.9信 息 采 集 公 司受 数 字 城 管 实 施 机 构 委 托,按 照 政 府 有 关 规 定 和 相 关 标 准、规 范,提 供 城 市 事 件、部 件 信 息 采 集 服务 的 经 营 性 组 织。3.1 0信 息 采 集 员在 指 定 网 格 内 巡 查、上 报 案 件,以 及 对 案 件 状 况 进 行 核 实、核 查 的 专 门 人 员。3.1 1信 息 采 集 器供 信 息 采 集 员 使 用,实 现 数 字 城 管 数 据 的 采 集、报 送,接 收 数 字 城 管 实 施 机 构 分 配 核 实、核 查 任 务的 移 动 通 信 终 端。3.1 2信 息 上 报信 息 采 集 员 在 责 任 网 格 区 域 巡 查 中 发 现 城 市 事 件、部 件 问 题 信 息,利 用 信 息 采 集 器 和 网 络 把 信 息 上传 到 数 字 化 城 市 管 理 信 息 平 台 的 过 程。3.1 3责 任 网 格每 个 信 息 采 集 员 负 责 巡 查 的 单 元 网 格 的 集 合,原 则 上 以 社 区 为 单 位 进 行 划 分。3.1 4紧 急 案 件可 能 产 生 严 重 后 果、需 要 紧 急 处 置 的 案 件。3.1 5巡 查 频 次信 息 采 集 员 在 责 任 网 格 内 规 定 的 巡 查 路 线 上 每 日(周、月)的 巡 查 次 数。3.1 6信 息 核 查信 息 采 集 员 对 城 市 事 件、部 件 问 题 已 经 处 置 完 毕 的 信 息 进 行 核 查 并 将 核 查 结 果 信 息 上 报 的 过 程。3.1 7漏 报 件信 息 采 集 员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上 报 的 案 件。3.1 8D B 3 3 0 1/T 0 1 5 9 2 0 1 83信 息 核 实由 数 字 城 管 实 施 机 构 向 信 息 采 集 员 下 达 的 城 市 事 件、部 件 问 题 信 息 进 行 核 实 的 过 程。3.1 9错 报 件不 符 合 立 案 规 范、不 符 合 信 息 采 集 相 关 要 求 以 及 不 符 合 数 字 城 管 运 作 相 关 约 定 的 采 集 上 报 或 核 查 上报 案 件。3.2 0专 项 普 查对 城 市 事 件、部 件 以 及 新 增 管 理 内 容 的 现 状 进 行 全 面 调 查 和 相 关 信 息 采 集、上 报 的 专 项 工 作。4 一 般 规 定4.1 原 则信 息 采 集 工 作 的 开 展 原 则 应 符 合 城 市 市 政 综 合 监 管 信 息 系 统 管 理 部 件 和 事 件 信 息 采 集(C J/T 4 2 2-2 0 1 3)、杭 州 市 数 字 化 城 市 管 理 实 施 办 法(市 政 府 令 第 2 4 4 号)的 有 关 规 定。4.2 数 字 城 管 实 施 机 构4.2.1 数 字 城 管 实 施 机 构 必 须 通 过 合 法、规 范 的 招 投 标 程 序 挑 选 和 确 定 信 息 采 集 公 司,相 关 市 场 信 息必 须 公 开、透 明,积 极 引 导、鼓 励 市 场 主 体 参 与 信 息 采 集 市 场 竞 争,为 企 业 发 展 营 造 公 开、公 平、公 正的 市 场 环 境。信 息 采 集 服 务 项 目 招 标 宜 以 年 度 为 单 位,一 般 每 两 年 进 行 一 次。4.2.2 数 字 城 管 实 施 机 构 应 掌 握 对 信 息 采 集 公 司 的 人 员 配 备、数 字 城 管 巡 查 频 度、巡 查 时 间 和 范 围、采 集 上 报、核 查 核 实、专 项 普 查 等 服 务 需 求。4.2.3 数 字 城 管 实 施 机 构 应 加 强 政 策 研 究 和 应 用,创 造 良 好 的 信 息 采 集 外 部 环 境,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信息 采 集 公 司 管 理 人 员 和 信 息 采 集 员 进 行 业 务 指 导 和 培 训,适 时 细 化 和 完 善 城 市 事 件、部 件 标 准 和 立、结案 规 范,增 强 标 准、规 范 的 实 用 性 和 可 操 作 性。4.2.4 数 字 城 管 实 施 机 构 应 加 强 信 息 采 集 合 同 管 理,加 强 信 息 采 集 质 量 检 查 和 评 价,研 究 评 价 结 果 的应 用 方 法,努 力 营 造 优 胜 劣 汰 的 市 场 环 境。4.3 信 息 采 集 公 司4.3.1 信 息 采 集 公 司 应 具 有 合 法 经 营 资 格 且 具 有 一 定 经 济 实 力。4.3.2 信 息 采 集 公 司 应 有 良 好 的 诚 信 记 录,守 法 经 营,有 较 强 的 城 市 管 理 公 共 服 务 意 识 和 社 会 责 任 感。4.3.3 信 息 采 集 公 司 在 选 择 投 标 的 信 息 采 集 区 域 内,不 得 同 时 为 城 市 管 理 专 业 部 门,或 与 城 市 管 理 部门 有 相 关 利 益 关 系。4.3.4 信 息 采 集 公 司 应 具 有 较 强 的 项 目 管 理 能 力,具 备 人 力 资 源 组 织 实 施 和 对 员 工 开 展 信 息 采 集 业 务培 训 等 管 理 和 服 务 能 力,能 够 独 立 承 担 数 字 城 管 信 息 采 集 项 目 的 实 施 工 作。4.3.5 信 息 采 集 公 司 应 针 对 信 息 采 集 业 务 建 立 全 面 质 量 管 理 体 系,有 明 确 的 信 息 采 集 质 量 管 理 目 标、管 理 制 度、工 作 程 序、工 作 记 录、员 工 培 训 计 划、考 核 检 查 奖 惩 办 法,能 对 本 单 位 信 息 采 集 员 的 工 作 进行 有 效 管 理 和 质 量 控 制,并 建 立 管 理 台 账。4.3.6 信 息 采 集 公 司 应 遵 守 单 位 用 工 的 法 律 法 规,按 合 同 或 协 议 要 求 承 担 信 息 采 集 员 的 薪 酬、社 保、医 疗、工 伤、交 通 意 外 险 等 费 用,维 护 员 工 的 合 法 权 益。4.4 信 息 采 集 员D B 3 3 0 1/T 0 1 5 9 2 0 1 844.4.1 信 息 采 集 员 应 持 证 上 岗,举 止 文 明,注 重 信 息 采 集 员 的 职 业 形 象。4.4.2 信 息 采 集 员 在 进 行 信 息 采 集、上 报、核 实、处 置 结 果 核 查、信 息 普 查 等 活 动 时 必 须 客 观 公 正,实 事 求 是,不 得 弄 虚 作 假。4.4.3 信 息 采 集 员 应 熟 练 掌 握 数 字 城 管 信 息 采 集 有 关 标 准、规 范 以 及 信 息 采 集 业 务 流 程、操 作 技 能。4.4.4 信 息 采 集 员 应 严 格 遵 守 廉 洁 从 业 相 关 要 求,不 得 利 用 工 作 之 便 以 任 何 形 式 收 受 财 物,获 取 不 当利 益。4.4.5 信 息 采 集 员 应 冷 静 理 性,妥 善 处 理 数 字 城 管 信 息 采 集 工 作 中 碰 到 的 各 类 矛 盾、纠 纷。4.5 信 息 采 集 工 具4.5.1 信 息 采 集 工 具 包 括 信 息 采 集 器、视 频 资 源 及 其 他 用 以 采 集 的 辅 助 工 具 等。4.5.2 严 禁 擅 自 改 变 信 息 采 集 器 的 使 用 者 或 使 用 区 域,严 禁 将 信 息 采 集 器 私 自 拆 解、私 自 送 修、擅 自修 改 功 能 配 置 或 挪 作 他 用。4.5.3 信 息 采 集 员 应 经 常 检 查 信 息 采 集 工 具 的 所 有 使 用 功 能,保 证 采 集 工 具 正 常 使 用,如 发 现 不 能 正常 使 用,或 无 法 实 现 所 有 功 能,应 及 时 报 采 集 公 司 并 送 指 定 部 门 检 测、维 修。4.5.4 信 息 采 集 器 在 工 作 时 间 内 必 须 一 直 处 于 在 线 登 录 状 态,始 终 开 启 G P S 功 能。4.5.5 信 息 采 集 员 上 班 时 更 换 信 息 采 集 器 电 池,必 须 先 退 出 系 统,然 后 再 更 换 电 池;不 得 在 未 退 出 系统 的 情 况 下 直 接 更 换 电 池。4.5.6 信 息 采 集 员 应 随 身 配 备 信 息 采 集 辅 助 工 具,包 括 交 通 工 具、卷 尺 等 现 场 测 量 工 具,夜 间 工 作 时应 同 时 配 备 手 电 筒 等 便 携 式 照 明 工 具。4.5.7 采 集 公 司 应 确 保 充 分 利 用 视 频 资 源 进 行 采 集,通 过 视 频 资 源 上 报 有 效 信 息 不 少 于 月 上 报 有 效 信息 总 量 的 1 0%,每 月 使 用 时 间 不 少 于 1 2 0 小 时。5 巡 查 频 次 和 采 集 对 象5.1 巡 查 频 次 要 求:一 类 道 路 每 天 巡 查 4 次,二、三 类 道 路 每 天 巡 查 2 次,一、二 类 街 巷 每 天 巡 查 2次,三 类 街 巷、其 他 道 路、街 巷 每 天 巡 查 1 次,高 架、立 交 桥 每 2 天 巡 查 1 次。其 中,采 集 公 司 应 结 合本 区 域 实 际 落 实 徒 步 巡 查,具 体 频 次 要 求 为:一 类 道 路 每 天 巡 查 1 次,二、三 类 道 路、一、二 类 街 巷 每周 巡 查 1 次,三 类 街 巷、其 他 道 路、街 巷 每 两 周 巡 查 1 次。5.2 信 息 采 集 对 象 和 分 类 标 准 应 按 杭 州 市 数 字 化 城 市 管 理 部 件 和 事 件 立 案、结 案 规 范 及 其 相 关 的 规 范、标 准 等 文 件 执 行。6 流 程 和 操 作 要 求6.1 网 格 巡 查6.1.1 巡 查 流 程巡 查 应 按 下 列 流 程(见 图 1)。D B 3 3 0 1/T 0 1 5 9 2 0 1 85图 1 巡 查 流 程 图6.1.2 操 作 要 求6.1.2.1 巡 查 路 线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对 规 定 责 任 区 域 全 覆 盖。6.1.2.2 按 照 城 市 的 道 路、小 区、公 共 设 施、广 场、桥 梁、河 流 等 的 自 然 地 理 布 局 安 排 信 息 采 集 员 的责 任 网 格 和 巡 查 路 线,一 般 不 宜 将 其 切 割、分 离。6.1.2.3 信 息 采 集 员 巡 查 路 线 之 间 不 得 有 空 隙,各 自 的 责 任 网 格 边 界 应 无 缝 拼 接。6.1.2.4 巡 查 路 线 宜 迂 回 闭 环,在 一 个 巡 查 周 期 内,宜 避 免 路 线 重 迭。6.1.2.5 责 任 网 格 巡 查 必 须 符 合 规 定 的 巡 查 频 次。6.2 采 集 上 报6.2.1 采 集 上 报 流 程采 集 上 报 应 按 下 列 流 程(见 图 2)。图 2 采 集 上 报 流 程 图6.2.2 操 作 要 求6.2.2.1 城 市 事 件、部 件 问 题 信 息 上 报 应 一 事(或 一 件)一 报,不 得 一 次 上 报 两 个 或 多 个 问 题 类 别 信息。6.2.2.2 拍 摄 图 片 的 总 体 要 求 是 全 面、准 确、清 晰,具 体 要 求 如 下:D B 3 3 0 1/T 0 1 5 9 2 0 1 86a)所 有 问 题 信 息 的 采 集 都 必 须 拍 摄 一 定 数 量 的 能 反 映 现 场 实 际 情 况 的 照 片,至 少 应 包 括 全 景、近景、特 写 等 照 片;b)全 景 照 片 必 须 完 整 展 示 问 题 发 生 点 广 角 全 景 和 问 题 发 生 点 较 为 固 定 的 背 景 参 照 物,及 可 能 为 问题 发 生 原 因 的 相 关 场 景 和 线 索,如 店 牌 店 招、路 牌、行 道 树、建 筑 物 等;c)近 景 照 片 应 清 楚 显 示 问 题 特 征,如 破 损 大 小,堆 物 体 量、影 响 范 围 等;d)特 写 照 片 应 清 晰 显 示 问 题 细 部,如 井 盖 标 识,灯 杆 编 号、公 厕 编 号、车 牌 号,小 纸 条 文 字 内 容等;e)如 果 从 一 个 角 度 拍 摄 照 片 无 法 显 示 问 题 全 貌,宜 转 换 角 度 从 另 一 侧 拍 摄 照 片;f)为 确 保 夜 间 拍 摄 照 片 的 清 晰 度,宜 视 情 增 加 辅 助 光 源。6.2.2.3 录 音 时 间 一 般 不 宜 超 过 2 0 秒,点 击 录 音 后 应 立 刻 口 述 问 题 发 生 地 点 和 现 场 实 际 情 况。录 音 时应 说 普 通 话,语 音 清 晰、语 句 完 整。6.2.2.4 填 写 备 注 应 包 括 地 址 描 述 和 问 题 描 述 两 方 面 的 描 述,其 基 本 格 式 为 道 路 名+门 牌 号 码+标 志 性建 筑 物 或 具 有 行 业 特 征 的 标 识 名 称+问 题 描 述。地 址 描 述 应 包 括 路 名、门 牌 号(或 离 问 题 发 生 点 最 近 的门 牌 号)、问 题 发 生 点 附 近 固 定 标 志 性 建 筑 或 具 有 行 业 特 征 的 标 识、问 题 发 生 点 的 方 位(必 须 用 东 西 南北)、问 题 发 生 点 到 固 定 标 志 性 建 筑、构 筑 或 标 志 物 的 距 离 等 内 容;问 题 描 述 可 根 据 问 题 发 生 点 实 际 情况、问 题 类 别、问 题 严 重 程 度 进 行 简 述。6.2.2.5 G P S 标 点 定 位 应 精 确 定 位 到 问 题 发 生 点 坐 标 位 置,定 位 点 与 地 址 描 述 内 容 一 致。6.2.2.6 事、部 件 问 题 信 息 上 报 前 应 对 以 下 内 容 逐 项 检 查,如 有 不 符,必 须 按 本 规 范 要 求 重 新 操 作:a)信 息 上 报 应 一 事(一 件)一 报;b)类 别 选 择 应 与 上 报 问 题 相 符;c)照 片 拍 摄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6.2.2.3 的 要 求;d)录 音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6.2.2.4 的 要 求;e)填 写 备 注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6.2.2.5 的 要 求;f)G P S 标 点 定 位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6.2.2.6 的 要 求。6.2.2.7 完 成 上 述 检 查 和 操 作 后,应 第 一 时 间 上 报 该 条 事 件 或 部 件 问 题 信 息,如 上 报 时 间 距 拍 照 时 间超 过 2 0 分 钟,应 重 新 拍 照 上 报。6.2.3 通 过 视 频 资 源 上 报 有 效 信 息 占 月 上 报 有 效 信 息 总 量 的 1 0%以 上,每 月 视 频 使 用 时 间 必 须 达 到1 2 0 小 时 及 以 上。6.3 信 息 核 查6.3.1 信 息 核 查 流 程案 件 核 查 应 按 下 列 流 程(见 图 3)。D B 3 3 0 1/T 0 1 5 9 2 0 1 87图 3 案 件 核 查 流 程 图6.3.2 操 作 要 求6.3.2.1 及 时 接 收 要 求 如 下:信 息 采 集 员 上 班 时 应 每 隔 1 5 分 钟 检 查 和 接 收 一 次 核 查 信 息,及 时 开 启 信息 采 集 器 的 任 务 音 和 振 动 提 示 功 能。信 息 采 集 员 准 备 下 班 前,必 须 检 查 和 接 收 一 次 核 查 信 息,确 定 无 核查 任 务 后 方 可 退 出 系 统。6.3.2.2 准 确 核 查 要 求 如 下:核 查 拍 摄 照 片 与 核 查 任 务 照 片 应 同 地 点、同 角 度、同 背 景,核 查 拍 摄 照片 数 量 宜 和 核 查 任 务 照 片 数 量 相 同,并 须 实 事 求 是 反 映 核 查 结 果,必 须 根 据 核 查 地 点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选 择。6.3.2.3 及 时 回 复 要 求 如 下:核 查 计 时 以 核 查 任 务 下 达 时 间 为 准。对 数 字 城 管 系 统 运 行 时 间 段 内 收 到的 核 查 信 息,根 据 区 域 等 级 的 不 同,必 须 在 半 小 时 到 2 小 时 内 回 复,重 大 突 发 事 件 核 查 指 令 必 须 在 半 小时 内 回 复。6.3.2.4 遇 到 因 系 统 原 因 无 法 成 功 回 复 核 查 结 果 时,信 息 采 集 员 应 及 时 上 报,由 数 字 城 管 实 施 机 构 重新 发 送 核 查 信 息。6.4 信 息 核 实6.4.1 信 息 核 实 流 程信 息 核 实 应 按 下 列 流 程(见 图 4)。图 4 信 息 核 实 流 程 图6.4.2 操 作 要 求6.4.2.1 信 息 核 实 中 的 拍 摄 图 片、录 音、填 写 备 注、标 点 定 位、自 查 核 实 信 息 是 否 准 确、回 复、检 查回 复 是 否 成 功 等 流 程 的 操 作 要 求 可 参 照 本 规 范 6.2.1 执 行。6.4.2.2 信 息 采 集 员 工 作 时 应 及 时 接 收 核 实 信 息;D B 3 3 0 1/T 0 1 5 9 2 0 1 886.4.2.3 核 实 地 址 必 须 与 下 载 的 核 实 任 务 信 息 中 的 地 址 完 全 一 致;6.4.2.4 数 字 城 管 系 统 运 行 时 间 段 内 收 到 的 核 实 信 息,根 据 管 理 区 域 的 重 要 程 度,必 须 在 3 0 分 钟 到 2小 时 内 回 复,重 要 核 实 信 息 在 3 0 分 钟 内 回 复;6.4.2.5 信 息 核 实 必 须 真 实、准 确、及 时,不 得 把 需 要 核 实 的 信 息 作 为 信 息 采 集 员 巡 查 中 新 发 现 的 问题 信 息 重 新 上 报。6.5 专 项 普 查承 担 专 项 普 查 任 务 的 信 息 采 集 公 司 在 进 行 普 查 前 应 做 好 以 下 准 备 工 作:a)详 细 了 解 普 查 的 目 的、范 围、标 准、要 求、完 成 时 限,制 定 专 项 普 查 实 施 方 案;b)落 实 专 项 普 查 人 员;c)制 作 供 专 项 普 查 人 员 学 习 参 照 的 信 息 采 集 模 版,包 括 照 片、备 注 在 内 的 普 查 信 息 标 准 格 式;d)对 专 项 普 查 人 员 进 行 业 务 培 训;e)信 息 采 集 公 司 应 加 强 对 专 项 普 查 工 作 的 质 量 控 制 和 进 度 控 制,防 止 错 报、漏 报、迟 报,系 统 终端 应 有 专 人 对 专 项 普 查 采 集、上 报 信 息 进 行 校 核,现 场 应 有 管 理 人 员 对 专 项 普 查 工 作 进 行 指 导。6.6 应 急 保 障6.6.1 紧 急 监 管 案 件6.6.1.1 下 列 情 况 应 视 作 紧 急 监 管 案 件:a)可 能 影 响 人 身 和 财 产 安 全 的 井 盖 缺 失、破 损;b)道 路、桥 梁 路 面 塌 陷、大 面 积 低 洼 积 水;c)道 路 沿 线 的 杆、线、行 道 树 倒 伏,大、中 型 广 告 牌 倒 塌;d)较 大 面 积 的 污 水 管、化 粪 池 满 溢;e)自 来 水 管、燃 气 管 等 管 线 泄 漏 或 爆 裂;f)渣 土、建 筑 垃 圾、生 活 垃 圾 大 面 积 抛 撒、堆 积 在 路 面;g)其 他 可 能 严 重 影 响 公 众 安 全 的 突 发 性 城 市 事 件、部 件 问 题。6.6.1.2 信 息 采 集 员 遇 到 紧 急 监 管 案 件,应 按 如 下 流 程 办 理:a)按 本 规 范 6.2.1、6.2.2 的 要 求,进 行 信 息 采 集 上 报;b)第 一 时 间 电 话 联 系 数 字 城 管 实 施 机 构,确 认 信 息 上 报 成 功;c)将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信 息 向 所 属 信 息 采 集 公 司 报 告、备 案;6.6.1.3 收 到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核 查 指 令,必 须 在 半 小 时 内 回 复,并 联 系 数 字 城 管 实 施 机 构 进 行 回 复 确 认。6.6.1.4 发 现 正 在 现 场 处 置(抢 修)的 突 发 事 件,仍 应 按 正 常 流 程 进 行 信 息 采 集 上 报,并 在 问 题 描 述中 说 明“处 置(抢 修)人 员 已 到 现 场”。6.6.2 恶 劣 天 气6.6.2.1 数 字 城 管 实 施 机 构 应 制 定 恶 劣 天 气 条 件 下 信 息 采 集 应 急 预 案,针 对 不 同 的 恶 劣 天 气 和 严 重 程度,做 好 相 应 的 组 织、人 员、物 资 准 备,确 保 数 字 城 管 重 点 问 题 信 息 能 及 时、准 确、全 面 采 集 上 报。6.6.2.2 凡 接 到 防 汛、抗 台、抗 雪、防 冻 等 紧 急 通 知,数 字 城 管 实 施 机 构 应 按 规 定 启 动 应 急 预 案,信息 采 集 公 司 和 信 息 采 集 员 应 做 好 相 应 的 应 急 响 应。6.6.2.3 在 恶 劣 天 气 条 件 下,信 息 采 集 公 司 必 须 按 照 数 字 城 管 实 施 机 构 制 定 的 应 急 预 案,在 规 定 时 间内,调 集 所 需 的 人 员 和 物 资,全 力 配 合 数 字 城 管 信 息 采 集 应 急 保 障 工 作,第 一 时 间 上 报 相 关 信 息。7 检 查 和 评 价D B 3 3 0 1/T 0 1 5 9 2 0 1 897.1 检 查7.1.1 一 般 要 求7.1.1.1 数 字 城 管 信 息 采 集 质 量 检 查 应 实 事 求 是、客 观 公 正、科 学 合 理。7.1.1.2 数 字 城 管 实 施 机 构 负 责 检 查 的 组 织 实 施,信 息 采 集 公 司 应 做 好 协 助 配 合 工 作。7.1.1.3 检 查 次 数 原 则 上 每 月 不 少 于 一 次。7.1.1.4 对 同 一 内 容 的 检 查 应 按 同 比 例 抽 样 检 查,检 查 结 果 必 须 如 实 登 记。7.1.2 检 查 内 容数 字 城 管 信 息 采 集 质 量 检 查 内 容 为 必 须 通 过 现 场 检 查 或 校 核 才 能 确 认 的 信 息 采 集 各 项 指 标。7.1.3 检 查 方 法7.1.3.1 数 字 城 管 信 息 采 集 质 量 检 查 应 采 取 随 机 抽 查 的 方 式 确 定 检 查 范 围。7.1.3.2 数 字 城 管 信 息 采 集 质 量 检 查 可 采 取 分 组 或 集 中 检 查 的 方 式。7.1.4 检 查 程 序确 定 检 查 时 间 和 人 员 随 机 选 取 检 查 范 围 实 施 检 查 发 现 问 题 现 场 确 认 或 系 统 校 核 通 知 采集 公 司 采 集 公 司 申 辩 问 题 甄 别 确 定 检 查 结 果 通 告 采 集 公 司7.2 评 价7.2.1 评 价 内 容数 字 城 管 信 息 采 集 市 场 化 管 理 评 价 内 容 由 数 字 城 管 实 施 机 构 考 核 采 集 公 司 项 目 和 采 集 公 司 自 行 管理 项 目 两 部 分 组 成,内 容 包 括 全 面 采 集、准 确 上 报、诚 信 管 理、台 账 检 查、人 员 管 理 等。7.2.2 评 价 方 法数 字 城 管 信 息 采 集 市 场 化 管 理 评 价 方 法 包 括 查 看 系 统 统 计、人 员 行 进 轨 迹、相 关 日 常 记 录、人 工 统计、现 场 检 查(抽 查)、数 据 校 核、台 账 检 查 等。7.2.3 评 价 标 准7.2.3.1 数 字 城 管 信 息 采 集 市 场 化 管 理 评 价 标 准 应 符 合 数 字 城 管 实 施 机 构 与 采 集 公 司 签 订 合 同 的 相 关约 定。7.2.3.2 如 某 项 评 价 内 容 在 规 定 评 价 周 期 内 没 有 工 作 内 容,该 项 指 标 不 扣 分。7.2.3.3 如 信 息 采 集 公 司 无 法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或 提 供 的 资 料 导 致 无 法 评 价 某 项 指 标,该 项 指 标 分 值 为 零。7.2.4 结 果 运 用7.2.4.1 信 息 采 集 质 量 评 价 结 果 可 作 为 信 息 采 集 公 司 履 行 合 同 情 况 的 重 要 依 据。7.2.4.2 信 息 采 集 质 量 评 价 结 果 可 作 为 数 字 城 管 实 施 机 构 在 下 一 轮 信 息 采 集 服 务 项 目 招 投 标 时 作 出 选择 的 重 要 依 据。8 采 集 数 据 分 析 和 应 用8.1 信 息 采 集 实 施 机 构 可 通 过 对 信 息 采 集 案 件 数 据 分 析,梳 理 出 其 中 反 映 的 管 理 现 状 和 存 在 问 题,并D B 3 3 0 1/T 0 1 5 9 2 0 1 81 0宜 据 此 对 信 息 采 集 工 作 进 行 适 当 调 整。分 析 宜 包 括 以 下 内 容:a)道 路、街 巷 等 覆 盖 区 域 案 件 采 集 数 据 变 化 情 况;b)采 集 案 件 中,部 件 和 事 件 类 别 覆 盖 情 况;c)采 集 案 件 中 存 在 的 错 报 件、漏 报 件;d)其 他 可 用 于 改 进 信 息 采 集 的 数 据。8.2 采 集 公 司 应 通 过 信 息 采 集 案 件 数 据 分 析,及 时 发 现 信 息 采 集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并 加 以 改 进,确 保 信 息采 集 工 作 质 量。8.3 信 息 采 集 案 件 数 据 经 分 析 后,可 提 交 城 市 管 理 有 关 部 门 作 为 参 考 依 据。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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