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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资源管理 第2部分:政务数据安全责任DB3301/T 0322.2—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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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资源管理 第2部分:政务数据安全责任DB3301/T 0322.2—2020.pdf

ICS 3 5.0 2 0L 7 2DB3301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B 3 3 0 1/T 0 3 2 2.2 2 0 2 0数 据 资 源 管 理第 2 部 分:政 务 数 据 安 全 责 任2 0 2 0-1 0-3 1 发 布 2 0 2 0-1 1-3 0 实 施杭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3 3 0 1/T 0 3 2 2.2 2 0 2 0I目 次前 言.I 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缩 略 语.25 数 据 安 全 责 任 方 通 用 要 求.26 数 据 提 供 方 安 全 职 责.26.1 数 据 来 源 合 法.26.2 数 据 管 理.27 数 据 使 用 方 安 全 职 责.37.1 共 享 数 据 申 请.37.2 共 享 数 据 管 理.38 数 据 管 理 方 安 全 职 责.38.1 统 筹 协 调.38.2 数 据 管 理.38.3 安 全 监 管.48.4 安 全 检 查.49 服 务 第 三 方 安 全 职 责.49.1 通 用 要 求.49.2 数 据 服 务 安 全 职 责.59.3 应 用 开 发 安 全 职 责.59.4 监 管 服 务 安 全 职 责.5参 考 文 献.6D B 3 3 0 1/T 0 3 2 2.2 2 0 2 0I I前 言本 部 分 按 照 G B/T 1.1-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草。本 次 发 布 D B 3 3 0 1/T 0 3 2 2 数 据 资 源 管 理 分 为 4 个 部 分,以 后 根 据 工 作 需 要,再 视 情 增 补。第 1 部 分:政 务 数 据 安 全 监 管;第 2 部 分:政 务 数 据 安 全 责 任;第 3 部 分:政 务 数 据 分 类 分 级;第 4 部 分:政 务 数 据 共 享 流 程。本 部 分 为 D B 3 3 0 1/T 0 3 2 2 的 第 2 部 分。本 部 分 由 杭 州 市 数 据 资 源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部 分 起 草 单 位:杭 州 市 数 据 资 源 管 理 局、萧 山 区 数 据 资 源 管 理 局、杭 州 安 恒 信 息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司、浙 江 鸿 程 计 算 机 系 统 有 限 公 司、数 字 扁 担(浙 江)科 技 有 限 公 司。本 部 分 主 要 起 草 人:周 俊、樊 兴 悦、郭 鹏 飞、齐 同 军、章 建 平、丁 熙、任 子 骙、孙 茂 阳、赵 忠、徐飞、王 梦 婕。D B 3 3 0 1/T 0 3 2 2.2 2 0 2 01数 据 资 源 管 理 第 2 部 分:政 务 数 据 安 全 责 任1 范 围本 部 分 规 定 了 政 务 数 据 资 源 管 理 过 程 中,数 据 提 供 方、数 据 使 用 方、数 据 管 理 方 和 服 务 第 三 方 的 数据 安 全 职 责。本 部 分 适 用 于 政 务 数 据 共 享 过 程 的 数 据 安 全 责 任 划 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2 5 0 6 9 信 息 安 全 技 术 术 语3 术 语 和 定 义G B/T 2 5 0 6 9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部 分。3.1数 据 安 全 责 任 方承 担 政 务 数 据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的 相 关 单 位,包 括 数 据 提 供 方、数 据 使 用 方、数 据 管 理 方 和 服 务 第 三 方。3.2数 据 管 理 方由 政 府 赋 予 政 务 数 据 管 理 职 能 的 行 政 机 构。3.3服 务 第 三 方通 过 签 订 合 同 的 方 式,承 担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的 商 业 机 构。3.4公 共 数 据 工 作 平 台开 展 政 务 数 据 共 享 工 作 的 管 理 平 台。3.5数 据 血 缘数 据 在 产 生、传 输、存 储、处 理、交 换 到 销 毁 的 全 生 命 周 期 过 程 中,数 据 之 间 形 成 的 可 回 溯 的 关 联关 系。3.6交 付 件对 监 管 活 动 起 到 佐 证 作 用 的 任 何 实 体,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各 种 文 档、图 片、录 音、录 像、实 物、数 据 等,并 以 纸 质、电 子 等 形 式 有 效 保 存。D B 3 3 0 1/T 0 3 2 2.2 2 0 2 023.7数 据 服 务提 供 数 据 采 集、数 据 传 输、数 据 存 储、数 据 处 理(包 括 计 算、分 析、可 视 化 等)、数 据 交 换、数 据销 毁 等 数 据 生 存 形 态 演 变 的 一 种 网 络 信 息 服 务。G B/T 3 5 2 7 4 定 义 3.3 4 缩 略 语A P I 应 用 程 序 接 口(A p p l i c a t i o n P r o g r a m m i n g I n t e r f a c e)5 数 据 安 全 责 任 方 通 用 要 求数 据 安 全 责 任 方 要 求 包 括:应 按 照 谁 主 管、谁 负 责,谁 提 供、谁 负 责,谁 使 用、谁 负 责,谁 运 营、谁 负 责 的 原 则,在 各 自职 责 范 围 内,做 好 数 据 安 全 管 理 工 作;应 明 确 数 据 安 全 责 任 方 之 间 的 安 全 责 任 边 界,通 过 合 同 或 其 他 有 效 措 施,明 确 界 定 各 方 职 责;涉 及 需 要 依 赖 另 一 方 安 全 措 施 有 效 性 的,责 任 由 双 方 共 同 承 担;数 据 提 供 方、数 据 使 用 方、数 据 管 理 方 可 通 过 签 订 合 同 的 方 式,将 数 据 安 全 管 理 和 技 术 支 撑 工作 外 包 给 服 务 第 三 方,但 安 全 责 任 不 随 服 务 外 包 而 转 移;数 据 共 享 工 作 应 通 过 公 共 数 据 工 作 平 台 进 行,原 则 上 不 允 许 数 据 使 用 方 与 数 据 提 供 方 私 下 进 行数 据 的 交 换 和 共 享;应 按 照 网 络 安 全 等 级 保 护、关 键 信 息 基 础 设 施 保 护 等 要 求,制 定 并 实 施 安 全 管 理 制 度、规 程 和安 全 策 略;应 保 障 各 阶 段 数 据 血 缘 的 完 整 性,并 提 供 相 应 的 数 据 操 作 日 志 用 于 监 管 审 计;共 享 数 据 的 使 用 期 限 应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的 要 求,对 超 过 申 请 使 用 期 限 的 数 据 应 进 行 销 毁;应 建 立 数 据 安 全 培 训 机 制,定 期 开 展 数 据 安 全 意 识 教 育 和 安 全 专 项 技 能 培 训,培 训 计 划 和 培 训内 容 应 覆 盖 不 同 岗 位 人 员 的 数 据 安 全 管 理 与 技 能 要 求。6 数 据 提 供 方 安 全 职 责6.1 数 据 来 源 合 法数 据 提 供 方 在 采 集 政 务 数 据 过 程 中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应 按 照 法 定 职 责,采 集 政 务 数 据 资 源,明 确 本 部 门 数 据 采 集 范 围、采 集 程 序、维 护 规 范,确 保数 据 的 准 确 性、完 整 性、时 效 性;除 法 律、法 规 另 有 规 定,应 当 遵 循“一 数 一 源”的 原 则,不 得 重 复 采 集 公 共 数 据 工 作 平 台 已 有数 据。6.2 数 据 管 理数 据 提 供 方 在 进 行 数 据 管 理 时,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应 编 制 本 部 门 政 务 数 据 资 源 目 录,定 义 共 享 数 据 范 围 和 保 存 期 限;应 根 据 相 关 数 据 分 类 分 级 要 求,设 置 数 据 标 签;应 及 时 响 应 数 据 使 用 方 的 共 享 数 据 申 请,按 共 享 审 批 授 权 流 程 进 行 审 批 授 权,提 供 共 享 数 据;D B 3 3 0 1/T 0 3 2 2.2 2 0 2 03 应 确 保 所 提 供 共 享 数 据 的 准 确 性、完 整 性、时 效 性。7 数 据 使 用 方 安 全 职 责7.1 共 享 数 据 申 请数 据 使 用 方 申 请 共 享 数 据 时,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应 基 于 履 职 需 要,进 行 共 享 数 据 申 请;申 请 共 享 数 据 时,应 明 确 申 请 共 享 类 型、申 请 依 据(法 律 要 求、履 职 需 要 等)、使 用 场 景、使用 系 统 及 I P、使 用 时 间、系 统 安 全 级 别 及 措 施、部 署 层 级、日 均 调 用 量 等 具 体 使 用 需 求。7.2 共 享 数 据 管 理数 据 使 用 方 使 用 共 享 数 据 时,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应 在 所 申 请 应 用 场 景 和 应 用 系 统 范 围 内 使 用 共 享 数 据;应 根 据 获 取 共 享 数 据 的 安 全 级 别,提 供 不 同 等 级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对 所 获 取 的 共 享 数 据 进 行 融 合 加 工 分 析 时,应 对 新 生 成 的 结 果 数 据 设 置 相 应 等 级 数 据 标 签,并落 实 相 应 等 级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不 应 对 脱 敏 后 的 个 人 信 息 和 敏 感 数 据 进 行 再 识 别;应 对 共 享 数 据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记 录 分 析,确 保 数 据 正 当 使 用;应 将 超 过 使 用 时 间 的 共 享 数 据 进 行 销 毁。8 数 据 管 理 方 安 全 职 责8.1 统 筹 协 调由 数 据 管 理 方 进 行 数 据 统 筹 协 调 管 理 工 作,并 满 足 以 下 要 求:应 依 照 国 家 网 络 和 数 据 安 全 法 律、法 规 和 标 准,制 定 数 据 安 全 规 章、政 策 和 标 准,指 导 其 它 数据 安 全 责 任 方 开 展 数 据 安 全 管 理 工 作;应 建 立 数 据 安 全 监 测 预 警、信 息 通 报 和 应 急 处 置 机 制,制 定 数 据 安 全 应 急 预 案,开 展 应 急 演 练,通 报 数 据 安 全 事 件,调 查 处 理 重 大 数 据 安 全 事 件。8.2 数 据 管 理数 据 管 理 方 进 行 数 据 管 理 工 作 时,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应 组 织 编 制 政 务 数 据 资 源 目 录,对 政 务 数 据 实 行 统 一 目 录 管 理,明 确 数 据 提 供 方、共 享 开 放 属性 等 要 素;应 牵 头 制 定 数 据 分 类 分 级 规 则,对 数 据 提 供 方 提 交 的 数 据 分 类 分 级 情 况 进 行 审 核,对 不 符 合 要求 的 数 据 分 类 分 级 情 况,责 令 数 据 提 供 方 重 新 设 置 标 签;对 数 据 使 用 方 的 数 据 共 享 申 请 进 行 二 次 审 批,重 点 审 核 数 据 使 用 场 景 和 时 间 是 否 与 申 请 依 据 相符;明 确 数 据 接 口 安 全 管 理 制 度,包 括 数 据 接 口 安 全 控 制 措 施、接 口 适 用 范 围、日 均 调 用 量,发 布者 和 使 用 者 权 利 与 义 务 等,并 定 期 审 查 发 布 的 数 据 中 是 否 含 有 违 规 信 息;对 数 据 使 用 方 的 数 据 分 析 模 型 进 行 审 核,确 保 衍 生 的 数 据 不 超 过 数 据 使 用 方 所 申 请 的 数 据 使 用范 围,对 分 析 结 果 输 出 进 行 抽 查,避 免 分 析 结 果 输 出 中 包 含 可 恢 复 的 个 人 信 息、重 要 数 据 等 数据 和 结 构 标 识,防 止 个 人 信 息、重 要 数 据 等 敏 感 信 息 的 泄 漏;D B 3 3 0 1/T 0 3 2 2.2 2 0 2 04 应 加 强 对 公 共 数 据 工 作 平 台 的 安 全 管 理 工 作。8.3 安 全 监 管数 据 管 理 方 应 对 其 他 数 据 安 全 责 任 方 进 行 安 全 监 管,并 满 足 以 下 要 求:应 制 定 数 据 运 行 监 管 规 范,对 数 据 提 供 方、数 据 使 用 方 和 服 务 第 三 方 的 数 据 访 问 和 操 作 行 为 进行 监 管;应 对 服 务 第 三 方 提 供 的 产 品 和 服 务 进 行 监 管,要 求 服 务 第 三 方 提 供 相 关 交 付 件,通 过 对 交 付 件进 行 分 析 审 核、评 估 验 证 等 活 动,确 保 服 务 第 三 方 所 提 供 的 产 品 和 服 务 持 续 满 足 安 全 能 力 要 求;监 管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安 全 风 险 事 件 应 及 时 告 知 相 关 方,并 监 督 其 整 改;宜 委 托 有 资 质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的 服 务 第 三 方 来 承 担 安 全 监 管 工 作,并 做 好 授 权 和 监 督 审 计 工作,并 确 保 承 担 安 全 监 管 工 作 的 服 务 方 独 立 于 其 他 服 务 第 三 方。8.4 安 全 检 查数 据 管 理 方 应 定 期 对 其 他 数 据 安 全 责 任 方 开 展 安 全 检 查 工 作,对 发 现 的 问 题 采 取 以 下 措 施:对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安 全 管 理 缺 陷 或 安 全 隐 患,应 提 出 限 期 整 改 要 求;对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重 大 安 全 隐 患,应 责 令 立 即 排 除;对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失 泄 密 隐 患,应 立 即 向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报 告;对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违 法 行 为,应 立 即 制 止,并 提 请 公 安 部 门 依 法 查 处。9 服 务 第 三 方 安 全 职 责9.1 通 用 要 求9.1.1 人 员 管 理服 务 第 三 方 在 提 供 服 务 时,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应 明 确 和 被 服 务 方 的 安 全 责 任 边 界,签 订 安 全 责 任 书,承 担 违 约 责 任;应 遵 循“最 小 可 用”原 则 分 配 被 服 务 方 系 统 账 号 权 限;服 务 人 员 应 使 用 唯 一 的 系 统 账 号,严 禁 多 名 服 务 人 员 共 用 一 个 系 统 账 号;应 建 立 服 务 人 员 离 岗(调 岗)管 理 制 度,做 好 工 作 交 接,签 订 离 岗 保 密 协 议;应 建 立 服 务 人 员 奖 惩 机 制,发 现 或 被 服 务 方 通 报 人 员 异 常 及 违 规 行 为 时,应 实 行 调 研 处 置、岗位 调 离、解 除 聘 任 合 同 等 惩 戒 措 施。9.1.2 保 密 管 理服 务 第 三 方 在 提 供 服 务 时,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应 与 被 服 务 方 签 订 保 密 协 议,明 确 保 密 义 务 和 责 任;应 建 立 保 密 管 理 制 度,与 本 单 位 参 与 服 务 人 员 签 订 保 密 协 议。9.1.3 服 务 质 量服 务 第 三 方 提 供 的 产 品 和 服 务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提 供 的 产 品 和 服 务 应 满 足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地 方 规 章 的 信 息 安 全 要 求;所 使 用 服 务 工 具 应 接 受 数 据 管 理 方 或 数 据 管 理 方 授 权 机 构 的 安 全 检 查;应 制 定 网 络 和 数 据 安 全 事 件 应 急 预 案,定 期 组 织 开 展 应 急 演 练;应 及 时 处 置 网 络 和 数 据 安 全 事 件,按 规 定 将 事 件 处 置 情 况 报 告 被 服 务 方。D B 3 3 0 1/T 0 3 2 2.2 2 0 2 059.1.4 安 全 监 管服 务 第 三 方 应 接 受 数 据 管 理 方 或 数 据 管 理 方 授 权 机 构 的 安 全 监 管,按 要 求 记 录 服 务 过 程 中 的 过 程 信息,留 存 系 统 服 务 日 志,提 供 相 关 交 付 件,并 对 通 报 的 安 全 风 险 进 行 整 改。9.2 数 据 服 务 安 全 职 责服 务 第 三 方 在 提 供 数 据 服 务 时,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应 根 据 被 服 务 方 制 定 的 安 全 策 略 和 规 则 提 供 数 据 服 务;提 供 数 据 A P I 开 发 服 务 的,应 提 供 服 务 A P I 的 用 户 鉴 别、鉴 权 和 访 问 控 制 的 能 力,并 具 备 防 重放、代 码 注 入、D o S/D D o S 等 攻 击 防 护 能 力;提 供 数 据 治 理 服 务 的 应 根 据 数 据 质 量 规 则 进 行 标 准 化 处 理,并 通 过 技 术 手 段 保 障 数 据 的 一 致性;提 供 数 据 同 步 服 务 的 应 通 过 技 术 手 段 保 障 数 据 同 步 过 程 的 一 致 性,记 录 数 据 同 步 过 程 的 所 有 日志;应 配 合 数 据 管 理 方 或 数 据 使 用 方 对 新 生 成 的 数 据 进 行 识 别 和 打 标。9.3 应 用 开 发 安 全 职 责服 务 第 三 方 在 提 供 应 用 开 发 服 务 时,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应 在 测 试 环 境 进 行 应 用 功 能 开 发 和 测 试,测 试 环 境 应 与 生 产 环 境 安 全 隔 离;应 按 照 授 权 审 批 流 程 申 请 测 试 数 据,并 在 完 成 测 试 后 删 除 测 试 数 据;开 发 过 程 中 涉 及 到 使 用 敏 感 数 据 的,应 脱 敏 后 使 用。9.4 监 管 服 务 安 全 职 责服 务 第 三 方 在 提 供 监 管 服 务 时,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应 在 数 据 管 理 方 的 监 督 和 授 权 下 开 展 安 全 运 行 监 管 工 作,需 要 其 它 数 据 安 全 责 任 方 提 供 交 付 件时 应 有 数 据 管 理 方 授 权;应 配 合 数 据 管 理 方 制 定 监 管 规 范,规 定 数 据 操 作 日 志 记 录 要 求;应 汇 聚 并 审 计 被 监 管 方 的 数 据 操 作 日 志,及 时 发 现 数 据 违 规 操 作 行 为;应 对 其 它 服 务 第 三 方 实 施 的 安 全 控 制 措 施、变 更 管 理、应 急 响 应 等 进 行 持 续 监 管,通 过 技 术 措施 或 文 件 审 核 等 方 式 对 服 务 第 三 方 承 诺 的 安 全 控 制 项 进 行 评 估 验 证。D B 3 3 0 1/T 0 3 2 2.2 2 0 2 06参 考 文 献 1 G B/T 3 7 9 8 8 信 息 安 全 技 术 数 据 安 全 能 力 成 熟 度 模 型 2 G B/T 3 7 9 7 3 信 息 安 全 技 术 大 数 据 安 全 管 理 指 南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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