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登记服务规范DB50/T 1000-2020.pdf
I C S 0 3.0 8 0.9 9A 1 6DB50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D B 5 0/T 1 0 0 0 2 0 2 0涉 外 婚 姻 登 记 服 务 规 范R e g i s t r a t i o n s e r v i c e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o f f o r e i g n-r e l a t e d m a r r i a g e2 0 2 0-0 5-1 5 发 布 2 0 2 0-0 8-1 5 实 施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 B 5 0/T 1 0 0 0 2 0 2 0I前 言本 标 准 按 G B/T 1.1-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重 庆 市 婚 姻 收 养 登 记 管 理 中 心 提 出。本 标 准 由 重 庆 市 民 政 局 归 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重 庆 市 婚 姻 收 养 登 记 管 理 中 心。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周 思 颖、万 仕 先、化 洁 玉。D B 5 0/T 1 0 0 0 2 0 2 01涉 外 婚 姻 登 记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涉 外 婚 姻 登 记 服 务 的 术 语 和 定 义、基 本 要 求、场 所 与 环 境、设 施 与 设 备、人 员 要 求、服 务 提 供 基 本 要 求、结 婚 登 记 服 务 提 供、离 婚 登 记 服 务 提 供、服 务 监 督 与 考 核 等。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外 国 人 与 重 庆 户 籍 居 民 的 涉 外 婚 姻 登 记 服 务 工 作。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T 2 8 9 3.1 图 形 符 号 安 全 色 和 安 全 标 志 第 1 部 分 安 全 标 志 和 安 全 标 记 的 设 计 原 则G B/T 2 8 9 4 安 全 标 志 及 其 使 用 导 则G B/T 1 0 0 0 1.1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1 部 分:通 用 符 号G B/T 1 0 0 0 1.9 标 志 用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9 部 分:无 障 碍 设 施 符 号M Z/T 0 8 2 婚 姻 登 记 术 语M Z/T 0 8 4 婚 姻 家 庭 辅 导 服 务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涉 外 婚 姻 登 记 r e g i s t r a t i o n o f f o r e i g n-r e l a t e d m a r r i a g e外 国 人 作 为 当 事 人 之 一,根 据 相 关 法 定 条 件 和 程 序,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缔 结 或 者 解 除 婚 姻 登 记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3.2涉 外 婚 姻 登 记 当 事 人 p a r t i e s o f f o r e i g n-r e l a t e d m a r r i a g e在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依 法 申 请 办 理 涉 外 婚 姻 登 记 的 男 女 双 方。注:改写M Z/T 0 8 2 定义2.4。4 基 本 要 求4.1 登 记 服 务 工 作 应 遵 循 合 法、准 确、方 便、快 捷 的 原 则,有 科 学 合 理 的 工 作 流 程。4.2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应 配 备 有 资 质 的 专 职 婚 姻 登 记 人 员。4.3 工 作 过 程 应 有 相 关 记 录,工 作 资 料 应 按 时 备 份 和 归 档,对 作 废 的 资 料 应 妥 善 处 理。D B 5 0/T 1 0 0 0 2 0 2 025 场 所 与 环 境5.1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不 得 设 在 婚 纱 摄 影、婚 庆 服 务、医 疗 等 机 构 场 所 内,上 述 服 务 机 构 不 得 设 置 在 婚 姻登 记 场 所 内。5.2 应 设 置 咨 询 台、候 登 大 厅、登 记 窗 口(室)及 婚 姻 家 庭 辅 导 室。5.3 应 及 时 消 除 服 务 设 施 设 备 的 安 全 隐 患,制 定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措 施。5.4 登 记 环 境 应 宽 敞、庄 严、整 洁、标 识 醒 目。6 设 施 设 备 与 服 务6.1 办 公 设 备涉 外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应 配 备 必 要 的 办 公 设 备,包 括 但 不 限 于:复 印 机;传 真 机;扫 描 仪;每 个 登 记 窗 口 一 台 电 脑、一 台 证 件 及 纸 张 打 印 机、一 套 身 份 识 别 系 统 等;在 线 婚 姻 登 记 预 约 系 统;多 语 种 翻 译 设 备 或 软 件。6.2 标 识 标 牌6.2.1 涉 外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应 当 在 门 外 醒 目 处 悬 挂 标 牌,并 按 规 定 使 用 全 国 婚 姻 登 记 工 作 标 识。6.2.2 涉 外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应 设 立 公 示 栏,公 示 以 下 内 容:婚 姻 登 记 机 关 职 责 及 相 关 法 律 规 定;婚 姻 登 记 员 照 片、编 号;婚 姻 登 记 员 岗 位 及 职 责;婚 姻 登 记 机 关 办 公 时 间 和 服 务 电 话;行 政 主 管 单 位 监 督 电 话。6.2.3 设 置 中 英 文 标 志 标 识 应 符 合 G B/T 2 8 9 3.1、G B/T 2 8 9 4、G B/T 1 0 0 0 1.1、G B/T 1 0 0 0 1.9 的 规 定。6.3 便 民 设 施涉 外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配 备 的 便 民 设 施,包 括 但 不 限 于:a)应 设 置 候 登 休 息 区,提 供 电 视 机、休 息 椅、报 刊 及 饮 水 机 等 设 备 完 善 的 服 务 设 施;b)应 在 窗 口 或 其 他 明 显 位 置 摆 放 书 写 用 笔、老 花 镜、印 泥 等 便 民 设 施 并 及 时 维 修 更 换;c)应 在 窗 口 或 其 他 明 显 位 置 摆 放 统 一 规 范 的 办 事 指 南;d)应 设 置 公 益 宣 传 栏,提 供 涉 外 婚 姻 登 记 办 事 指 南、便 民 信 息 手 册、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手 册 等 公 益 资料;e)应 设 置 复 印 机 供 服 务 对 象 免 费 使 用;f)宜 设 置 查 询 机,为 服 务 对 象 提 供 婚 姻 登 记 服 务 内 容 的 自 助 查 询 服 务;g)宜 在 窗 口 或 其 他 明 显 位 置 摆 放 办 理 服 务 事 项 所 需 的 申 请 书 格 式 文 本 和 示 范 文 本,并 说 明 填 写 注意 事 项;h)宜 提 供 免 费 W i-F i 供 服 务 对 象 使 用。6.4 便 民 服 务D B 5 0/T 1 0 0 0 2 0 2 03涉 外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应 积 极 宣 传 婚 姻 法 律 法 规,开 展 倡 导 文 明 婚 俗、传 承 中 华 民 族 优 秀 文 化 活 动,提供 人 性 化 便 民 服 务,建 立 相 应 服 务 设 施 软 硬 条 件,包 括 但 不 限 于:a)设 置 婚 姻 文 化 长 廊(墙),为 广 大 民 众 宣 传 婚 姻 风 俗 及 婚 姻 家 庭 生 活 文 化;b)设 置 结 婚 颁 证 厅,为 有 需 要 的 服 务 对 象 举 办 中 英 文 结 婚 颁 证 仪 式;c)设 置 婚 姻 家 庭 辅 导 室,遵 循 M Z/T 0 8 4,聘 用 婚 姻 家 庭 辅 导 员,免 费 提 供 心 理 辅 导、法 律 咨 询等 婚 姻 家 庭 辅 导 服 务;d)设 置 公 证 处 入 驻 窗 口,针 对 涉 外 婚 姻 登 记 的 公 证、认 证 需 要,邀 请 公 证 机 构 入 驻,实 现“登 记-公 证-认 证 代 办”一 站 式 服 务;e)通 过 在 线 婚 姻 登 记 预 约 系 统,为 服 务 对 象 提 供 网 上 预 约 及 材 料 审 查 服 务。7 人 员 要 求7.1 婚 姻 登 记 员 应 持 证 上 岗,满 足 以 下 基 本 要 求:a)政 治 觉 悟 高,遵 纪 守 法,恪 守 职 业 道 德;b)熟 悉 婚 姻 登 记 相 关 的 国 家 政 策 法 规,具 有 较 强 的 组 织 协 调、联 系、沟 通、管 理 能 力;c)具 备 服 务 对 象 能 够 理 解 的 语 言 和 文 字 表 达 能 力;d)具 备 一 定 的 英 语 口 语 能 力,能 用 英 语 进 行 简 单 的 交 流;e)严 守 工 作 机 密,未 经 服 务 对 象 许 可、不 得 泄 露 服 务 对 象 的 信 息;f)应 具 备 一 定 的 计 算 机 操 作 能 力,熟 练 使 用“全 国 涉 外、涉 港 澳 台 居 民 及 华 侨 婚 姻 登 记 管 理 信 息系 统”。7.2 婚 姻 登 记 员 宜 遵 循 以 下 仪 表 要 求:a)统 一 着 装,佩 戴 工 作 人 员 标 牌;b)做 到 整 洁 美 观、简 约 朴 实、自 然 得 体;c)保 持 头 发 干 净、整 齐。发 型 不 可 怪 异 前 卫,不 应 漂 染 艳 丽 彩 发,长 发 应 束 发;d)保 持 面 部 洁 净,注 意 口 腔 卫 生,保 持 口 气 清 新;e)在 工 作 时 间 以 端 庄、素 雅 为 宜,不 得 佩 戴 墨 镜 或 有 色 眼 镜,饰 品 以 不 戴 或 少 戴 为 宜;f)保 持 手 部 清 洁,不 涂 有 色 指 甲 油,指 甲 长 短 适 宜,不 让 污 垢 残 存。7.3 婚 姻 登 记 员 宜 遵 循 以 下 举 止 要 求:a)接 待 当 事 人 时,微 笑 起 身、站 立 问 候,示 意 当 事 人 入 座,请 当 事 人 出 示 相 关 证 件;b)向 当 事 人 接 送 证 件、登 记 表 格 时,正 确 使 用 肢 体 语 言 和 礼 貌 用 语,微 笑 注 视 当 事 人 并 用 双 手 递送。c)举 止 规 范 自 然、稳 重 大 方、美 观 优 雅,文 明 敬 人、微 笑 服 务。7.4 婚 姻 登 记 员 应 遵 循 以 下 语 言 要 求:a)使 用 普 通 话 或 相 应 的 外 语,发 音 清 晰,语 调 柔 和,语 速 适 中,音 量 适 宜,语 言 简 练,表 述 准 确;b)熟 练 使 用“十 字”礼 貌 用 语,即“您 好”、“请”、“谢 谢”、“对 不 起”、“慢 走”;c)为 当 事 人 颁 发 结 婚 证 时 应 严 肃、庄 重。颁 证 仪 式 结 束 后,为 双 方 当 事 人 送 上 祝 福 语。8 服 务 提 供 基 本 要 求8.1 涉 外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应 遵 循 合 法、及 时、准 确、公 正 和 便 民 的 原 则,提 供 婚 姻 登 记 服 务。8.2 涉 外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应 编 制 婚 姻 登 记 工 作 流 程 并 公 示。8.3 补 领 婚 姻 登 记 证、补 办 婚 姻 登 记、撤 销 婚 姻 等 应 遵 循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婚 姻 法 婚 姻 登 记 条 例 等 规 定。D B 5 0/T 1 0 0 0 2 0 2 048.4 涉 外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应 按 照“首 问 责 任 制、限 时 办 结 制”的 运 行 管 理 模 式,建 立 符 合 婚 姻 登 记 服 务要 求 的 内 部 管 理 制 度,包 括 但 不 限 于:a)制 定 延 时 服 务 制 度,根 据 工 作 需 要 或 服 务 对 象 要 求 延 长 服 务 时 间;b)制 定 婚 姻 登 记 服 务 应 急 预 案,正 确 处 理 突 发 事 件,确 保 服 务 的 有 序 进 行;c)制 定 业 务 学 习 制 度,定 期 组 织 业 务 培 训,增 强 服 务 人 员 的 业 务 水 平;d)制 定 婚 姻 登 记 服 务 人 员 奖 惩 考 评 制 度,落 实 工 作 责 任,优 化 工 作 作 风;e)制 定 档 案 管 理 制 度,保 证 档 案 安 全、完 整;f)制 定 档 案 查 阅 制 度,保 证 当 事 人 的 隐 私 安 全。8.5 涉 外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应 为 当 事 人 提 供 登 记 前 服 务,包 括 但 不 限 于:a)导 询 服 务:为 服 务 对 象 做 好 登 记 指 引 服 务;b)电 话 咨 询 服 务:2 4 小 时 语 音 电 话 咨 询,以 及 人 工 咨 询 服 务;c)现 场 咨 询 服 务:现 场 解 答 登 记 有 关 问 题,以 及 材 料 预 审 核 服 务;d)网 上 预 约 服 务:线 上 登 记 预 约 及 登 记 材 料 预 审 核 服 务。9 结 婚 登 记 服 务 提 供9.1 当 事 人 接 待婚 姻 登 记 员 接 待 当 事 人,询 问 双 方 结 婚 意 愿 及 基 本 信 息,收 取 结 婚 登 记 材 料,指 导 双 方 分 别 填 写 婚姻 登 记 个 人 信 用 风 险 告 知 书(见 附 录 A)并 签 名、按 指 纹。9.2 材 料 审 查9.2.1 遵 循 以 下 要 求 审 查 结 婚 登 记 材 料 完 整 性:a)重 庆 户 籍 居 民 应 提 供 以 下 材 料:1)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2)本 人 户 口 簿;3)如 有 婚 史,且 户 口 簿 上 本 人 婚 姻 状 况 与 声 明 婚 姻 状 况 不 一 致 的,应 提 供 婚 姻 登 记 解 除 的 相关 证 明 材 料,如 离 婚 证、法 院 判 决 生 效 书、配 偶 死 亡 证 明 等。b)外 国 人 应 提 供 以 下 材 料:1)本 人 有 效 护 照 或 其 他 有 效 国 际 旅 行 证 件;2)所 在 国 公 证 机 构 或 者 有 权 机 关 出 具 的、经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驻 该 国 使(领)馆 认 证 或 者 该 国驻 华 使(领)馆 认 证 的 本 人 无 配 偶 的 证 明,或 者 所 在 国 驻 华 使(领)馆 出 具 的 本 人 无 配 偶证 明;与 中 国 无 外 交 关 系 的 国 家 出 具 的 有 关 证 明,应 当 经 与 该 国 及 中 国 均 有 外 交 关 系 的 第三 国 驻 该 国 使(领)馆 和 中 国 驻 第 三 国 使(领)馆 认 证,或 者 经 第 三 国 驻 华 使(领)馆 认证。3)外 国 语 言 的 无 配 偶 证 明 等 材 料 应 当 翻 译 成 中 文。当 事 人 未 提 交 中 文 译 文 的,视 为 未 提 交 该文 件。婚 姻 登 记 机 关 可 接 受 中 国 驻 外 国 使(领)馆 或 有 资 格 的 翻 译 机 构 出 具 的 翻 译 文 本。c)提 交 3 张 2 寸 双 方 近 期 免 冠 半 身 合 影 照 片。9.2.2 遵 循 以 下 要 求 审 查 结 婚 登 记 材 料:a)结 婚 登 记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真 实 有 效、准 确 清 晰、相 互 印 证、符 合 规 定,表 格 填 写 内 容 应 与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记 载 一 致;b)重 庆 户 籍 居 民 户 口 簿 的 主 页、本 人 信 息 页 和 全 户 人 口 增 减 记 载 页 应 清 晰、真 实、符 合 规 定。户口 簿 上 本 人 婚 姻 状 况 应 与 现 婚 姻 状 况 一 致。不 一 致 的,应 提 供 现 婚 姻 状 况 有 关 证 明 材 料;D B 5 0/T 1 0 0 0 2 0 2 05c)外 国 人 护 照 应 有 效。免 签 国 应 检 查 入 境 章 是 否 在 免 签 有 效 期 内。非 免 签 国 护 照 应 检 查 签 证 是 否在 有 效 期 内;d)结 婚 登 记 证 件 照 应 当 真 实、清 晰,纸 张 质 量 符 合 档 案 存 放 的 时 间 要 求。9.3 业 务 受 理9.3.1 双 方 当 事 人 为 自 愿 结 婚 且 符 合 婚 姻 法 有 关 规 定,则 受 理 当 事 人 的 结 婚 登 记 申 请。9.3.2 不 符 合 结 婚 登 记 条 件 的,不 予 受 理。当 事 人 要 求 出 具 不 予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告 知 书 的,应 当 出具。9.4 结 婚 登 记9.4.1 婚 姻 登 记 员 指 导 双 方 当 事 人 各 填 写 一 份 申 请 结 婚 登 记 声 明 书(见 附 录 B)。双 方 当 事 人 在婚 姻 登 记 员 面 前 作 为“声 明 人”签 名 并 按 指 纹。9.4.2 当 事 人 现 场 复 述 声 明 书 内 容,婚 姻 登 记 员 作 监 誓 人 并 在 监 誓 人 一 栏 签 名。9.4.3 婚 姻 登 记 员 对 当 事 人 提 交 的 证 件、证 明、声 明 审 查 无 误 后,登 陆“全 国 涉 外、涉 港 澳 台 居 民 及华 侨 婚 姻 登 记 管 理 信 息 系 统”,录 入 双 方 当 事 人 信 息,填 写 结 婚 证 印 制 号,打 印 结 婚 登 记 审 查 处 理 表(见 附 录 C)和 结 婚 证。9.4.4 婚 姻 登 记 员 在 结 婚 登 记 审 查 处 理 表 上“登 记 员 签 名”处 亲 笔 签 名,在“照 片”处 粘 贴 当 事人 照 片 并 在 骑 缝 处 加 盖 钢 印。9.4.5 婚 姻 登 记 员 在 结 婚 证“婚 姻 登 记 员”处 亲 笔 签 名,在“登 记 机 关”处 盖 婚 姻 登 记 工 作 业 务 专 用印 章(红 印),在“照 片”处 粘 贴 当 事 人 照 片 并 在 骑 缝 处 加 盖 钢 印。9.4.6 婚 姻 登 记 员 在 完 成 结 婚 证 制 作 后,应 当 进 行 认 真 核 对、检 查。对 填 写 错 误、证 件 被 污 染 或 者 损坏 的,应 当 将 证 件 作 废 处 理,重 新 制 作。9.5 颁 发 结 婚 证9.5.1 婚 姻 登 记 员 主 动 询 问 双 方 当 事 人 是 否 需 举 行 颁 证 仪 式。9.5.2 如 当 事 人 没 有 颁 证 仪 式 需 求,婚 姻 登 记 员 在 办 理 完 结 婚 登 记 后,按 以 下 步 骤 颁 发 结 婚 证:a)向 当 事 人 双 方 询 问 核 对 姓 名、结 婚 意 愿;b)告 知 当 事 人 双 方 领 取 结 婚 证 后 的 法 律 关 系 以 及 夫 妻 权 利、义 务;c)见 证 当 事 人 本 人 亲 自 在 结 婚 登 记 审 查 处 理 表 上 的“当 事 人 领 证 签 名 并 按 指 纹”一 栏 中 签 名并 按 指 纹;d)将 结 婚 证 分 别 颁 发 给 结 婚 登 记 当 事 人 双 方,向 双 方 当 事 人 宣 布:取 得 结 婚 证,确 立 夫 妻 关 系;e)祝 贺 新 人。9.5.3 如 当 事 人 有 颁 证 仪 式 需 求,婚 姻 颁 证 员 依 以 下 步 骤 进 行 颁 证 仪 式。a)颁 证 员 向 当 事 人 及 来 宾 问 好,并 做 自 我 介 绍;b)宣 布 颁 证 仪 式 开 始;c)询 问 当 事 人 的 姓 名、出 生 日 期、结 婚 意 愿;d)告 知 当 事 人 领 取 结 婚 证 的 法 律 意 义,以 及 夫 妻 双 方 的 权 利 与 义 务;e)根 据 颁 证 方 案,引 导 当 事 人 宣 读 新 婚 誓 言;f)把 结 婚 证 颁 发 给 双 方 当 事 人,向 婚 姻 当 事 人 宣 布:取 得 结 婚 证,确 立 夫 妻 关 系;g)祝 贺 新 人;h)宣 布 颁 证 礼 成,感 谢 来 宾。9.6 材 料 存 档D B 5 0/T 1 0 0 0 2 0 2 06结 婚 登 记 结 束,婚 姻 登 记 员 对 结 婚 登 记 材 料 进 行 整 理、复 查 后,交 档 案 管 理 员 装 订 存 档。存 档 资 料包 括 但 不 限 于:结 婚 登 记 审 查 处 理 表 原 件;申 请 结 婚 登 记 声 明 书 原 件;无 配 偶 证 明 原 件 及 翻 译 件 原 件;身 份 证、户 口 簿 复 印 件;外 国 人 护 照 及 签 证、入 境 章(如 有)复 印 件;重 庆 户 籍 居 民 的 离 婚、丧 偶 证 明 复 印 件(如 有);婚 姻 登 记 个 人 信 用 风 险 告 知 书 原 件。1 0 离 婚 登 记 服 务 提 供1 0.1 当 事 人 接 待婚 姻 登 记 员 礼 貌 接 待 当 事 人,询 问 当 事 人 离 婚 意 愿 及 基 本 信 息,收 取 离 婚 登 记 材 料,指 导 双 方 分 别填 写 婚 姻 登 记 个 人 信 用 风 险 告 知 书 并 签 名、按 指 纹。对 于 离 婚 当 事 人,询 问 是 否 需 要 婚 姻 家 庭 辅 导 服 务。1 0.2 材 料 审 查1 0.2.1 遵 循 以 下 要 求 审 查 离 婚 登 记 材 料 完 整 性:a)当 事 人 双 方 的 身 份 证 件:1)重 庆 户 籍 居 民 提 供 户 口 簿、身 份 证;2)外 国 人 提 供 本 人 有 效 护 照 或 其 他 有 效 国 际 旅 行 证 件。b)双 方 结 婚 证:1)当 事 人 一 方 遗 失 结 婚 证 的,应 要 求 遗 失 一 方 填 写 结 婚 证 遗 失(损 毁)个 人 声 明(参 见附 录 D);2)当 事 人 双 方 遗 失 结 婚 证 的,当 事 人 应 当 填 写 结 婚 证 遗 失(损 毁)个 人 声 明 并 提 交 加 盖查 档 专 用 章 的 结 婚 登 记 档 案 复 印 件。c)离 婚 协 议 书(参 见 附 录 E)3 份,应 体 现 以 下 内 容:1)双 方 当 事 人 身 份 信 息,包 括 姓 名、证 件 号 码、出 生 日 期 及 地 址;2)结 婚 登 记 时 间、结 婚 证 字 号、办 理 结 婚 登 记 的 机 关;3)离 婚 原 因 及 双 方 当 事 人 自 愿 离 婚 意 愿;4)双 方 当 事 人 对 子 女 抚 养、财 产 及 债 务 处 理 等 事 项 已 协 商 一 致。d)双 方 各 提 供 2 张 2 寸 单 人 近 期 半 身 免 冠 照 片。1 0.2.2 遵 循 以 下 要 求 审 查 离 婚 登 记 材 料:a)离 婚 登 记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真 实 有 效、准 确 清 晰、相 互 印 证、符 合 规 定,表 格 填 写 内 容 应 与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记 载 一 致;b)重 庆 户 籍 居 民 户 口 簿 的 主 页、本 人 信 息 页 和 全 户 人 口 增 减 记 载 页 应 清 晰、真 实、符 合 规 定;c)外 国 人 护 照 应 有 效。免 签 国 护 照 应 检 查 入 境 章 是 否 在 免 签 有 效 期 内。非 免 签 国 护 照 应 检 查 签 证是 否 在 有 效 期 内;d)外 国 人 办 理 离 婚 登 记 时 已 换 领 新 护 照 的 应 当 同 时 提 交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时 使 用 的 旧 护 照;无 法 提 交的,应 当 提 交 有 权 机 关 出 具 的 护 照 号 码 变 更 证 明。新 护 照 上 已 载 明 旧 护 照 号 码 的,可 不 提 交 上述 证 件 或 者 材 料;D B 5 0/T 1 0 0 0 2 0 2 07e)离 婚 协 议 书 内 容 完 整、无 修 改 痕 迹,身 份 信 息 应 与 当 事 人 证 件 一 致;f)离 婚 登 记 证 件 照 应 当 真 实、清 晰,纸 张 质 量 符 合 档 案 存 放 的 时 间 要 求。1 0.3 业 务 受 理1 0.3.1 婚 姻 登 记 员 分 开 询 问 当 事 人 的 离 婚 意 愿,以 及 对 离 婚 协 议 内 容 的 意 愿,并 进 行 笔 录(参 见 附 录F),笔 录 当 事 人 阅 后 签 名 并 按 指 纹。1 0.3.2 双 方 当 事 人 为 自 愿 离 婚 且 符 合 婚 姻 法 有 关 规 定,则 受 理 当 事 人 的 离 婚 登 记。1 0.3.3 不 符 合 离 婚 登 记 条 件 的,不 予 受 理。当 事 人 要 求 出 具 不 予 办 理 离 婚 登 记 告 知 书 的,应 当 出具。1 0.4 离 婚 登 记1 0.4.1 婚 姻 登 记 员 指 导 当 事 人 双 方 填 写 申 请 离 婚 登 记 声 明 书(见 附 录 G)。双 方 当 事 人 在 登 记 员面 前 作 为“声 明 人”签 名 并 按 指 纹。婚 姻 登 记 员 作 监 誓 人 并 在 监 誓 人 一 栏 签 名。1 0.4.2 夫 妻 双 方 应 当 在 离 婚 协 议 上 现 场 签 名 并 按 指 纹。婚 姻 登 记 员 在 离 婚 协 议 书 上 加 盖“此 件 与 存 档件 一 致,涂 改 无 效。X X X X 婚 姻 登 记 处 X X 年 X X 月 X X 日”的 长 方 形 印 章。1 0.4.3 婚 姻 登 记 员 对 当 事 人 提 交 的 证 件、申 请 离 婚 登 记 声 明 书、离 婚 协 议 书 进 行 审 查,符 合 离 婚条 件 的,登 陆“全 国 涉 外、涉 港 澳 台 居 民 及 华 侨 婚 姻 登 记 管 理 信 息 系 统”,填 写 并 打 印 离 婚 登 记 审 查处 理 表(见 附 录 H)、离 婚 证。1 0.4.4 婚 姻 登 记 员 在 离 婚 登 记 审 查 处 理 表 上“登 记 员 签 名”处 亲 笔 签 名,在“照 片”处 粘 贴 当 事人 照 片 并 在 骑 缝 处 加 盖 钢 印。1 0.4.5 婚 姻 登 记 员 在 离 婚 证“婚 姻 登 记 员”处 亲 笔 签 名,在“登 记 机 关”处 盖 婚 姻 登 记 工 作 业 务 专 用印 章(红 印),在“照 片”处 粘 贴 当 事 人 照 片 并 在 骑 缝 处 加 盖 钢 印。1 0.4.6 婚 姻 登 记 员 在 完 成 离 婚 证 制 作 后,应 当 进 行 认 真 核 对、检 查。对 打 印 或 书 写 错 误、证 件 被 污 染或 者 损 坏 的,应 当 将 证 件 作 废 处 理,重 新 制 作。1 0.5 颁 发 离 婚 证婚 姻 登 记 员 在 当 事 人 双 方 均 在 场 的 情 况 下,遵 照 以 下 步 骤 颁 发 离 婚 证:a)向 当 事 人 双 方 询 问 核 对 姓 名、出 生 日 期、离 婚 意 愿;b)见 证 当 事 人 本 人 亲 自 在 离 婚 登 记 审 查 处 理 表“当 事 人 领 证 签 名 并 按 指 纹”一 栏 中 签 名 并 按 指纹;c)在 双 方 当 事 人 结 婚 证 每 一 页 上 加 盖 条 型 印 章,其 中 注 明“双 方 离 婚,证 件 失 效。婚 姻 登 记处”。注 销 后 的 结 婚 证 复 印 存 档,原 件 退 还 当 事 人;d)将 离 婚 证 颁 发 给 离 婚 当 事 人。e)向 双 方 宣 布:取 得 离 婚 证,解 除 夫 妻 关 系。1 0.6 材 料 存 档离 婚 登 记 结 束,婚 姻 登 记 员 对 离 婚 登 记 材 料 进 行 整 理、复 查 后,交 档 案 管 理 员 装 订 存 档。存 档 资 料包 括 但 不 限 于:离 婚 登 记 审 查 处 理 表 原 件;申 请 离 婚 登 记 声 明 书 原 件;已 失 效 的 结 婚 证 复 印 件;离 婚 协 议 书 原 件;重 庆 户 籍 居 民 身 份 证、户 口 簿 复 印 件;D B 5 0/T 1 0 0 0 2 0 2 08 外 国 人 护 照 及 签 证、入 境 章(如 有)复 印 件;离 婚 登 记 询 问 笔 录 原 件;婚 姻 登 记 个 人 信 用 风 险 告 知 书 原 件。1 1 服 务 评 价 与 改 进1 1.1 服 务 评 价 方 法建 立 涉 外 婚 姻 登 记 服 务 评 价 机 制,包 括 但 不 限 于:a)建 立 和 实 施 季 度 考 核 和 年 度 考 评 机 制。b)建 立 以 评 价 目 标、评 价 标 准、评 价 主 体、评 价 方 法 和 评 价 对 象 等 基 本 内 容 的 婚 姻 登 记 服 务 质 量评 价 体 系。1 1.2 服 务 评 价 信 息 收 集收 集 渠 道 和 方 式 宜 采 用 以 下 方 式:a)设 置 婚 姻 登 记 服 务 评 价 系 统,婚 姻 登 记 服 务 结 束 后,由 服 务 对 象 对 工 作 人 员 的 服 务 态 度 及 服 务水 平 予 以 评 价;b)设 置 婚 姻 登 记 服 务 改 进 意 见 箱,供 服 务 对 象 对 婚 姻 登 记 服 务 提 出 改 进 意 见;c)走 访 调 研;d)新 闻 媒 体 报 道;e)上 级 部 门 转 发 的 信 息;f)服 务 对 象 投 诉。1 1.3 实 施 改 进 措 施将 实 施 调 查 后 收 回 的 资 料,通 过 统 计 分 析,形 成 用 文 字、图 表 表 达 的 调 查 结 果,并 对 现 存 问 题 进 行总 体 评 价 和 分 析,提 出 相 应 的 措 施;实 施 改 进 措 施 后,应 改 进 管 理 制 度,完 善 服 务 各 个 环 节。D B 5 0/T 1 0 0 0 2 0 2 09A A附 录 A(规 范 性 附 录)婚 姻 登 记 个 人 信 用 风 险 告 知 书A.1 婚 姻 登 记 个 人 信 用 风 险 告 知 书(中 文)婚 姻 登 记 个 人 信 用 风 险 告 知 书根 据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民 政 部 等 3 1 个 部 门 联 合 签 署 的 关 于 对 婚 姻 登 记 严 重 失 信 当 事 人 开 展 联合 惩 戒 的 合 作 备 忘 录(发 改 财 金 2 0 1 8 3 4 2 号)的 相 关 规 定,本 婚 姻 登 记 处 郑 重 告 知 如 下:在 您 申 请 办 理 婚 姻 登 记 时,不 得 采 取 以 下 行 为:一 是 使 用 伪 造、变 造 或 者 冒 用 他 人 身 份 证 件、户 口 簿、无 配 偶 证 明 及 其 他 证 件、证 明 材 料;二 是 作 无 配 偶、无 直 系 亲 属 关 系、无 三 代 以 内 旁 系 血 亲 等 虚 假 声 明;三 是 故 意 隐 瞒 对 方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或 限 制 行 为 能 力 状 况,严 重 损 害 对 方 合 法 权 益;四 是 其 他 严 重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婚 姻 法 和 婚 姻 登 记 条 例 行 为。否 则,您 的 失 信 行 为 信 息 将 纳 入 全 国 婚 姻 登 记 信 用 信 息 系 统 并 推 送 至 全 国 信 用 信 息 共 享 平 台,由此 因 个 人 不 诚 信 行 为 引 起 的 信 用 惩 戒、各 类 法 律 责 任 一 律 由 您 个 人 承 担。申 请 婚 姻 登 记 的 当 事 人 请 认 真 阅 读 上 述 告 知,无 异 议 后 请 在 下 方 横 线 处 亲 自 书 写“以 上 内 容 已 阅知”后 签 名 并 按 指 纹 确 认。确 认 人:年 月 日D B 5 0/T 1 0 0 0 2 0 2 01 0A.2 婚 姻 登 记 个 人 信 用 风 险 告 知 书(中 英 文)婚 姻 登 记 个 人 信 用 风 险 告 知 书C r e d i t R i s k D e c l a r a t i o n f o r M a r r i a g e R e g i s t r a t i o n根 据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民 政 部 等 3 1 个 部 门 联 合 签 署 的 关 于 对 婚 姻 登 记 严 重 失 信 当 事 人 开 展 联合 惩 戒 的 合 作 备 忘 录(发 改 财 金 2 0 1 8 3 4 2 号)的 相 关 规 定,本 婚 姻 登 记 处 郑 重 告 知 如 下:P u r s u a n t t o t h e r e l e v a n t p r o v i s i o n s o f t h e M e m o r a n d u m o f C o o p e r a t i o n o n J o i n t D i s c i p l i n a r yA c t i o n s A g a i n s t S e r i o u s l y U n t r u s t w o r t h y P a r t i e s i n M a r r i a g e R e g i s t r a t i o n(F G C J(2 0 1 8)N o.3 4 2)i s s u e d b y 3 1 d e p a r t m e n t s s u c h a s t h e N a t i o n a l D e v e l o p m e n t a n d R e f o r m C o m m i s s i o n a n d t h e M i n i s t r yo f C i v i l A f f a i r s o f t h e P e o p l e s R e p u b l i c o f C h i n a,t h e M a r r i a g e R e g i s t e r O f f i c e h e r e b yd e c l a r e s t h a t:在 您 申 请 办 理 婚 姻 登 记 时,不 得 采 取 以 下 行 为:P l e a s e m a k e s u r e N O T t o h a v e a n y o f t h e f o l l o w i n g a c t s o c c u r r e d w h e n y o u a p p l y f o r m a r r i a g er e g i s t r a t i o n:一 是 使 用 伪 造、变 造 或 者 冒 用 他 人 身 份 证 件、户 口 簿、无 配 偶 证 明 及 其 他 证 件、证 明 材 料;I.U s i n g f a l s e l y m a d e,f o r g e d o r a n o t h e r p e r s o n s r e s i d e n t i d e n t i t y c a r d,h o u s e h o l d r e g i s t e r,n o n-s p o u s e c e r t i f i c a t e a n d o t h e r d o c u m e n t s a n d c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