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猕猴桃整形修剪技术规程DB 5306/T60-2020.pdf
I C S 6 5.0 2 0.2 0B 6 1DB5306昭 通 市 地 方 标 准D B 5 3 0 6/T 6 0 2 0 2 0昭 通 猕 猴 桃 整 形 修 剪 技 术 规 程e c h n i c a l r e g u l a t i o n o f t r a i n i n g a n d p r u n i n g f o r k i w i f r u i t o r c h a r d f o r Z h a o t o n g,Y u n n a n p r o v i n c e2 0 2 0-1 0-2 2 发 布 2 0 2 0-1 1-3 0 实 施昭 通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5 3 0 6/T 6 0 2 0 2 0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本 文 件 没 有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3.1 主 干 s t e m.13.2 主 蔓 m a i n v i n e.13.3 侧 蔓 l a t e r a l v i n e.13.4 结 果 母 枝 o l d v i n e f o r f r u i t i n g.13.5 结 果(或 花)枝 f r u i t i n g c a n e.13.6 徒 长 枝 w a t e r s h o o t.13.7 二 次 枝 s e c o n d s h o o t.13.8 三 次 枝 t h i r d s h o o t.13.9 有 效 芽 e f f e c t i v e b u d.24 整 形.24.1 树 形.24.2 整 形 方 法.45 修 剪.55.1 冬 季 修 剪.55.2 夏 季 修 剪.66 雄 株 修 剪.66.1 修 剪 原 则.66.2 冬 季 修 剪.66.3 花 后 修 剪.6D B 5 3 0 6/T 6 0 2 0 2 0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一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草。请 注 意: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这 些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昭 通 市 苹 果 产 业 发 展 中 心 提 出。本 文 件 由 昭 通 市 农 业 农 村 局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中 国 科 学 院 武 汉 植 物 园、昭 通 市 苹 果 产 业 发 展 中 心。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陈 美 艳、王 顺 富、钟 彩 虹、全 勇、李 作 洲、吴 冬、赵 婷 婷、胡 志 芳、韩 飞、张秀 英、张 鹏、姚 梅、王 静、马 勉 娣、郭 恒 翠、徐 光 琴、马 静、程 安 富、王 成 轶、宋 枚 芳。D B 5 3 0 6/T 6 0 2 0 2 01昭 通 猕 猴 桃 整 形 修 剪 技 术 规 程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昭 通 猕 猴 桃 生 产 中 的 整 形 修 剪 技 术。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昭 通 辖 区 单 主 干 双(单)主 蔓 多 侧 蔓 树 形 果 园。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本 文 件 没 有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 主 干 s t e m猕 猴 桃 植 株 从 地 面 到 分 生 主 蔓 部 位 之 间 的 主 茎 干 部 分。3.2 主 蔓 m a i n v i n e从 猕 猴 桃 主 干 上 分 枝,着 生 结 果 母 枝 的 多 年 生 骨 干 枝。3.3 侧 蔓 l a t e r a l v i n e从 猕 猴 桃 主 蔓 上 分 支,将 发 育 成 下 一 年 度 的 结 果 母 枝 及 将 来 着 生 结 果 母 枝 的 多 年 生 二 级 骨 干 枝。3.4 结 果 母 枝 o l d v i n e f o r f r u i t i n g着 生 结 果 枝 的 上 年 猕 猴 桃 枝 条。3.5 结 果(或 花)枝 f r u i t i n g c a n e直 接 着 生 花 或 花 序 的 当 年 生 枝 条(雄 株)、直 接 着 生 花 或 花 序 并 结 果 的 当 年 生 枝 条(雌 株)。3.6 徒 长 枝 w a t e r s h o o t当 年 萌 发 且 生 长 势 过 于 旺 盛 的 生 长 枝。一 般 从 主 干 与 主 蔓 的 三 角 区 域、或 冬 季 修 剪 的 大 剪 口 附 近 长出 的 当 年 新 生 枝 条。3.7 二 次 枝 s e c o n d s h o o t当 年 新 梢 的 腋 芽 萌 发 抽 生 形 成 的 枝 条。3.8 三 次 枝 t h i r d s h o o tD B 5 3 0 6/T 6 0 2 0 2 02二 次 枝 的 腋 芽 萌 发 抽 生 形 成 的 枝 条。3.9 有 效 芽 e f f e c t i v e b u d冬 季 修 剪 后 结 果 母 枝 上 留 下 的 能 够 抽 生 枝 条、开 花 结 果 的 饱 满 芽。4 整 形4.1 树 形4.1.1 单 干 双 主 蔓 多 侧 蔓 树 形对 于 平 缓 地 果 园 或 水 平 梯 地 果 园,采 用“单 干 双 蔓 多 侧 蔓 形”(如 图 1)的 树 形 方 法,便 于 管 理。在 主 干 上 接 近 架 面 3 0 c m 左 右 的 部 位 选 留 2 个 主 蔓,分 别 沿 中 心 钢 丝 伸 长,主 蔓 的 两 侧 每 隔 2 5 c m 3 5 c m选 留 一 强 旺 结 果 母 枝,与 行 向 成 直 角 固 定 在 架 面 上,呈 羽 状 排 列。该 树 形 适 合 平 地 平 顶 大 棚 架 式 果 园 或水 平 梯 田 T 型 架 式 果 园。图 1 单 干 双 主 蔓 多 侧 蔓 树 形 图4.1.2 单 干 单 主 蔓 多 侧 蔓 树 形对 于 坡 地 未 水 平 梯 田 型 化 的 果 园,采 用 2 m 4 m 的 株 行 距,并 采 用“单 干 单 蔓 多 侧 蔓 形”(如 图 2)的 树 形 方 法,便 于 其 生 长 与 管 理。在 主 干 上 接 近 架 面 后,按 坡 面 纵 向 斜 向 上 牵 引 主 干 藤 蔓 继 续 生 长,沿中 心 钢 丝 伸 长 2 m,接 近 上 一 植 株 后 截 断 形 成 主 蔓,主 蔓 的 两 侧 每 隔 2 5 c m 3 5 c m 选 留 一 强 旺 结 果 母 枝,按 等 高 线 水 平 与 纵 向 行 成 直 角 固 定 在 架 面 上,呈 羽 状 排 列。该 树 形 适 合 缓 坡 平 顶 大 棚 架 式 果 园 或 非 水 平梯 田 式 坡 地 大 棚 架 果 园。D B 5 3 0 6/T 6 0 2 0 2 03图 2 单 干 单 主 蔓 多 侧 蔓 形 树 形 图4.1.3 架 式4.1.3.1 平 顶 大 棚 架在 支 柱 上 纵 横 交 错 地 架 设 横 梁 或 拉 上 铁 丝,形 如 搭 荫 棚,故 称 棚 架(如 图 3)。支 柱 行 距 与 树 的 行 距相 同,即 在 每 一 行 内 架 设 支 柱;同 一 行 支 柱 间 隔 5 m 6 m,每 地 块 四 周 支 柱 的 顶 部 用 三 角 铁 或 钢 筋 连 接,在 支 柱 与 支 柱 间 每 隔 6 0 c m 左 右 拉 一 根 钢 丝 拉 紧 成 网 状。该 架 式 适 合 平 地、缓 坡 地 或 坡 面 简 单 一 致 的 坡地 果 园。图 3 平 顶 大 棚 架 图4.1.3.2 T 型 棚 架在 直 立 支 柱 顶 部 设 置 一 水 平 横 梁,构 成 一 形 似 T 字 的 小 支 架(如 图 4)。支 柱 全 长 2.5 m,地 上 部 分1.8 m,同 行 中 每 隔 4 m 5 m 设 立 一 支 柱。支 柱 上 横 梁 全 长 1.5 m,上 牵 三 道 铁 丝,支 柱、横 梁 和 其 上 的 三道 铁 丝 构 成 一 个 形 似 T 字 形 的 小 棚 架。该 架 式 最 适 合 水 平 梯 田 园 地。D B 5 3 0 6/T 6 0 2 0 2 04图 4 T 型 棚 架 图4.2 整 形 方 法4.2.1 单 干 双 主 蔓 多 侧 蔓 树 形4.2.1.1 主 干 培 养苗 木 定 植 萌 芽 后,在 植 株 旁 边 插 一 根 细 竹 竿,从 发 出 的 新 梢 中 选 择 一 个 生 长 最 健 旺 的 枝 条 作 为 主 干培 养,将 其 用 细 绳 横“8”字 固 定 在 竹 竿 上,引 导 新 梢 直 立 向 上 生 长,其 余 多 余 新 梢 疏 除。当 萌 发 出 的新 梢 均 细 弱 时,则 选 相 对 强 的 新 梢 直 立 绑 缚 作 主 干 培 养,其 余 新 梢 摘 心 作 辅 养 枝 培 养。4.2.1.2 双 主 蔓 培 养主 干 长 出 架 面 高 于 架 面 0.2 m 时,在 架 下 至 少 0.3 m 处 剪 截,以 促 发 剪 口 以 下 芽 萌 发,形 成 二 次 枝,从 二 次 枝 中 选 2 个 对 生 强 壮 枝 作 主 蔓 培 养,分 向 两 边 斜 向 上 绑 缚 在 架 面 上,不 能 弯 曲。当 主 蔓 长 至 超 出株 距 一 半 0.2 m 时,短 剪 至 株 距 一 半 的 位 置,促 发 三 次 枝。同 时 及 时 抹 除 主 干 与 主 枝 交 接 的 三 角 区 萌 发新 芽,保 证 主 蔓 中 后 部 新 枝 生 长。4.2.1.3 侧 蔓 培 养主 蔓 短 剪 萌 发 的 三 次 新 梢 作 侧 蔓 培 养。冬 季 修 剪 时,将 主 蔓 上 两 侧 每 隔 0.1 5 m 0.2 m 交 替 保 留 新 梢回 缩 至 粗 度 0.8 c m 处 短 剪,作 固 定 侧 蔓 培 养。对 其 余 新 梢 仅 留 2 3 芽 留 桩 备 用。4.2.2 单 干 单 主 蔓 多 侧 蔓 树 形4.2.2.1.1 主 干 培 养苗 木 定 植 萌 芽 后,在 植 株 旁 边 插 一 根 细 竹 竿,从 发 出 的 新 梢 中 选 择 一 个 生 长 最 健 旺 的 枝 条 作 为 主 干培 养,将 其 用 细 绳 横“8”字 固 定 在 竹 竿 上,引 导 新 梢 直 立 向 上 生 长,其 余 多 余 新 梢 疏 除。当 萌 发 出 的新 梢 均 细 弱 时,则 选 相 对 强 的 新 梢 直 立 绑 缚 作 主 干 培 养,其 余 新 梢 摘 心 作 辅 养 枝 培 养。4.2.2.1.2 单 主 蔓 培 养4.2.2.1.2.1 强 树 势 植 株D B 5 3 0 6/T 6 0 2 0 2 05当 主 干 长 出 架 面 高 于 架 面 0.2 m、且 长 势 健 壮 无 衰 减,不 必 截 断,将 其 斜 向 坡 向 绑 缚 于 架 面 上,不能 弯 曲。当 主 蔓 长 至 超 出 株 距 0.2 m 时,短 剪 至 株 距 的 位 置,促 发 二 次 枝。同 时 及 时 抹 除 主 干 及 架 面 下区 域 萌 发 新 芽,保 证 主 蔓 中 后 部 新 枝 生 长。4.2.2.1.2.2 弱 树 势 植 株当 主 干 长 出 架 面 高 于 架 面 0.2 m,且 长 势 衰 减 时,在 架 下 至 少 0.3 m 处 剪 截,以 促 发 剪 口 以 下 芽 萌 发,形 成 二 次 枝,从 二 次 枝 中 选 1 个 强 壮 枝 作 主 蔓 培 养,将 其 斜 向 坡 向 绑 缚 在 架 面 上,不 能 弯 曲。当 主 蔓 长至 超 出 株 距 0.2 m 时,短 剪 至 株 距 的 位 置,促 发 三 次 枝。同 时 及 时 抹 除 主 干 及 架 面 下 区 域 萌 发 新 芽,保证 主 蔓 中 后 部 新 枝 生 长。4.2.2.2 侧 蔓 培 养主 蔓 短 剪 萌 发 的 三 次 新 梢 作 侧 蔓 培 养。冬 季 修 剪 时,将 主 蔓 上 两 侧 每 隔 0.1 5 m 0.2 m 交 替 保 留 新 梢回 缩 至 粗 度 0.8 c m 处 短 剪,作 固 定 侧 蔓 培 养。对 其 余 新 梢 仅 留 2 个 3 个 芽 留 桩 备 用。5 修 剪5.1 冬 季 修 剪当 年 对 主 蔓 上 抽 生 的 直 径 0.8 c m 以 上 的 粗 壮 新 枝,可 作 次 年 结 果 母 枝 进 行 培 养,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保留 或 适 当 剪 除。弱 枝 一 般 保 留 2 个 3 个 有 效 芽 重 剪。主 干 细 弱 的 幼 树 应 对 主 干 重 剪,嫁 接 口 上 保 留 3个 4 个 有 效 芽,待 次 年 再 进 行 树 形 培 养。5.1.1 整 形两 个 主 蔓 在 架 面 以 上 发 出 的 二 次 枝 均 保 留 结 果 母 枝,分 别 引 向 两 侧 的 钢 丝 上 与 行 向 呈 直 角 或 近 直 角固 定,异 向 相 邻 侧 蔓 间 约 0.1 5 m 0.2 m。5.1.2 结 果 母 枝 选 留选 留 靠 近 主 蔓 的 新 生 生 长 旺 盛、充 实、方 位 好 的 营 养 枝 或 粗 壮 结 果 枝 作 下 年 结 果 母 枝,并 将 结 果 后需 要 更 新 的 老 结 果 母 枝 回 缩 到 新 选 留 的 更 新 枝 附 近,即 对 前 一 年 的 结 果 母 枝 应 从 更 新 枝 附 近 部 位 剪 除。保 留 的 结 果 母 枝 剪 口 粗 度 在 0.8 c m 及 以 上,尽 量 布 满 架 面,绑 蔓 后,相 邻 同 向 两 结 果 母 枝 相 距 约 0.3 m 0.5 m。5.1.3 结 果 母 枝 修 剪应 根 据 选 留 枝 条 生 长 状 况 修 剪 到 饱 满 芽 处,一 般 剪 口 直 径 为 0.8 c m 及 以 上,尽 量 布 满 架 面,绑 蔓 后,相 邻 两 行 间 母 枝 相 距 约 0.3 m 0.5 m。5.1.4 培 养 预 备 枝对 从 主 蔓 上 萌 发 或 当 年 结 果 母 枝 上 靠 近 基 部 萌 发 的 弱 枝,剪 留 3 个 芽 左 右,便 于 下 年 培 养 粗 壮 发 育枝,作 为 再 下 一 年 的 结 果 母 枝,其 他 枝 条 则 全 部 疏 除。D B 5 3 0 6/T 6 0 2 0 2 065.2 夏 季 修 剪5.2.1 修 剪 原 则主 蔓 上 萌 发 的 新 梢 均 保 留。侧 蔓(结 果 母 枝)上 萌 发 的 结 果 枝 用 于 当 年 结 果。侧 蔓 基 部 0.5 m 以 内(第 一 道 丝 以 内)萌 发 的 营 养 枝 先 保 留。从 主 行 向 钢 丝(即 主 蔓 着 生 的 钢 丝)开 始 的 第 二 道 丝 外,所 发营 养 枝 均 疏 除。5.2.2 修 剪 方 法5.2.2.1 抹 芽从 萌 芽 期 开 始 抹 除 着 生 位 置 不 当 的 芽,抹 除 结 果 母 枝 上 的 病 虫 芽、背 下 弱 芽、密 生 上 位 芽 等,多 保留 侧 芽 或 侧 向 芽。抹 除 主 干 上 萌 发 的 潜 伏 芽,三 角 区 域 外 主 蔓 上 萌 发 的 芽 不 宜 抹 除,暂 时 保 留 作 预 备 枝培 养。5.2.2.2 疏 枝及 时 将 细 弱 枝、病 虫 枝、过 密 枝、双 芽 枝 和 不 能 用 作 下 年 更 新 枝 的 徒 长 枝 从 基 部 剪 除。结 果 母 枝 上每 隔 0.1 5 m 左 右 保 留 一 个 结 果 枝,一 般 每 平 方 米 选 留 2 个 2.5 个 结 果 母 枝。5.2.2.3 摘 心中 心 钢 丝 两 侧 0.5 m 以 内 的 强 旺 结 果 枝、发 育 枝 开 始 缠 绕 时 轻 摘 心 或 捏 破 枝 梢 顶 部 生 长 点,之 后 如发 出 二 次 枝,全 部 抹 除。对 主 蔓 或 侧 蔓 基 部 朝 天 生 长 的 强 旺 枝 或 三 角 区 的 徒 长 枝 在 新 稍 生 长 初 期 保 留 3片 4 片 叶 重 摘 心,促 发 健 壮 二 次 新 稍,培 养 为 下 一 年 结 果 母 枝;或 者 后 期 对 这 些 徒 长 枝 采 取 拉 枝、扭枝 方 式 培 养 为 下 一 年 结 果 母 枝。中 心 钢 丝 两 侧 5 0 c m 以 外 的 营 养 枝 尽 早 疏 除,上 位 芽 形 成 的 结 果 枝 于 1 5 c m左 右 摘 心,防 止 风 害;其 它 方 位 形 成 的 结 果 枝 于 3 0 c m 左 右 捏 尖 或 轻 摘 心,二 次 芽 均 抹 除。5.2.3 摘 叶在 果 实 套 袋 之 前,对 果 皮 薄 的 品 种(如 红 阳、东 红),摘 除 果 实 附 近 可 能 对 果 实 造 成 伤 害 的 叶 片。6 雄 株 修 剪6.1 修 剪 原 则雄 株 只 开 花 不 结 果,其 作 用 仅 在 为 雌 株 提 供 充 足 而 优 良 的 花 粉。采 用 冬 季 轻 剪 而 花 后 重 度 回 缩 复 剪,使 其 生 长 季 节 占 用 空 间 相 对 缩 减,留 给 雌 株 更 多 空 间。6.2 冬 季 修 剪主 要 是 疏 除 枯 枝 和 纤 细 枝,剪 除 发 育 枝 顶 部 纤 细 部 分,以 及 病 虫 枝、过 密 的 弱 枝 和 不 必 要 的 徒 长 枝。保 留 所 有 生 长 充 实 的 各 次 枝,并 对 其 进 行 轻 剪;截 断 留 着 更 新 的 徒 长 枝,回 缩 多 年 衰 弱 老 枝。6.3 花 后 修 剪开 花 授 粉 完 结 后,将 花 枝 回 缩 重 剪,一 般 生 长 良 好 的 花 枝 回 缩 到 主 蔓 附 近 留 3 个 5 个 发 育 良 好 的D B 5 3 0 6/T 6 0 2 0 2 07芽 或 幼 枝 处;剔 除 弱 花 枝、病 虫 枝 及 过 密 萌 发 枝;修 剪 后 粗 大 剪 口 需 涂 防 治 病 害 的 药 剂。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