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行业用水定额 第7部分:味精制造行业用水定额DB2101/T 0012.7—2020.pdf
I C S 1 3.0 6 0.2 5C C S P 4 1DB2101/T沈 阳 市 地 方 标 准D B 2 1 0 1/T 0 0 1 2.7 2 0 2 0沈 阳 市 行 业 用 水 定 额第 7 部 分:味 精 制 造 行 业 用 水 定 额沈 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2 0 2 0-1 1-0 3 发 布 2 0 2 0-1 2-0 3 实 施D B 2 1 0 1/T 0 0 1 2.7 2 0 2 0目 次前 言.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计 算 方 法.15 用 水 定 额.26 定 额 使 用 说 明.2D B 2 1 0 1/T 0 0 1 2.7 2 0 2 0I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则 的 规 定 起 草。本 文 件 由 沈 阳 市 水 务 局 提 出 并 归 口,同 时 负 责 本 文 件 的 宣 贯、监 督 实 施 等 工 作。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沈 阳 市 水 务 事 务 服 务 与 行 政 执 法 中 心、沈 阳 建 筑 大 学。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杨 辉、李 亚 峰、施 恩、唐 婧、寅 诗、晁 雷、鹿 晓 菲、魏 婕、王 海曼、律 泽、苏 雷、李 倩 倩、宋 悦、刘 元、杨 曦、张 隆 基。本 文 件 发 布 实 施 后,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如 有 问 题 和 意 见 建 议,均 可 以 通 过 来 电 和 来 函 等方 式 进 行 反 馈,我 们 将 及 时 答 复 并 认 真 处 理,根 据 实 际 情 况 依 法 进 行 评 估 及 复 审。归 口 管 理 部 门 通 讯 地 址 和 联 系 电 话:辽 宁 省 沈 阳 市 沈 河 区 文 萃 路 2 1 4 号,0 2 4-3 1 5 0 0 9 9 5。起 草 单 位 通 讯 地 址 和 联 系 电 话:辽 宁 省 沈 阳 市 浑 南 区 浑 南 中 路 2 5 号,0 2 4-2 4 6 9 0 7 1 1。D B 2 1 0 1/T 0 0 1 2.7 2 0 2 01沈 阳 市 行 业 用 水 定 额第 7 部 分:味 精 制 造 行 业 用 水 定 额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味 精 制 造 用 水 定 额 的 术 语 和 定 义、计 算 方 法、用 水 定 额 和 定 额 使 用 说 明。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沈 阳 市 现 有 和 新 建、改 扩 建 味 精 制 造 厂 用 水 量 的 管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本 文 件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T 1 2 4 5 2 企 业 水 平 衡 测 试 通 则G B/T 1 8 8 2 0 工 业 企 业 产 品 取 水 定 额 编 制 通 则G B/T 2 1 5 3 4 工 业 用 水 节 水 术 语G B 2 4 7 8 9 用 水 单 位 水 计 量 器 具 配 备 和 管 理 通 则3 术 语 和 定 义G B/T 1 8 8 2 0 和 G B/T 2 1 5 3 4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味 精(谷 氨 酸 钠)制 造 m o n o s o d i u m g l u t a m a t e m a n u f a c t u r i n g以 淀 粉 质、糖 质 为 原 料,经 微 生 物(谷 氨 酸 棒 杆 菌 等 发 酵 提 取、中 和、结 晶,制 成 具 有 特殊 鲜 味 白 色 结 晶 或 粉 末 的 生 产 过 程。3.2吨 味 精 用 水 定 额 w a t e r q u o t a f o r p e r t o n M o n o s o d i u m g l u t a m a t e企 业 生 产 每 吨 9 9%(质 量 分 数)味 精 需 要 从 常 规 水 资 源 提 取 的 水 量。4 计 算 方 法4.1 一 般 规 定4.1.1 用 水 量 范 围用 水 量 范 围 是 指 企 业 从 各 种 常 规 水 资 源 提 取 的 水 量,包 括 取 自 地 表 水(以 净 水 厂 供 水 计量)、地 下 水、城 镇 供 水 工 程,以 及 企 业 从 市 场 购 得 的 其 他 水 或 水 的 产 品(如 蒸 汽、热 水、地D B 2 1 0 1/T 0 0 1 2.7 2 0 2 02热 水 等)的 水 量。现 有 企 业 从 河、湖 等 水 体 取 水 经 直 流 冷 却 系 统 直 接 排 回 原 水 体 的 水 量 不 计 入 用 水 量 范 围;企 业 从 直 流 冷 却 水 系 统 中 取 水 用 做 其 他 用 途,则 该 部 分 应 计 入 企 业 的 用 水 量 范 围。4.1.2 用 水 供 给 范 围味 精 制 造 取 水 量 的 供 给 范 围 包 括 主 要 生 产 即 以 淀 粉 质、糖 质 为 原 料,经 微 生 物 发 酵 提 取、中 和、结 晶,制 成 味 精(质 量 分 数 为 9 9%的 谷 氨 酸 钠)的 生 产 全 过 程、辅 助 生 产(包 括 设 备 冲 洗、机 修、锅 炉、空 压 站、污 水 处 理 站 检 验、化 验 综 合 利 用、运 输 等)和 附 属 生 产(包 括 办 公、绿化、厂 内 食 堂、浴 室 和 卫 生 间 等)三 个 生 产 过 程 的 取 水 量。4.1.3 各 种 水 量 的 计 量用 水 量、自 取 水 量、外 购 水 量、外 供 水 量 以 企 业 的 一 级 计 量 表 计 量 为 准。4.2 吨 味 精 取 用 水 量吨 味 精 用 水 量 按 公 式(1)计 算:Vu i=(1)式 中:Vu i 在 一 定 的 计 量 时 间 内 吨 味 精 用 水 量,m3/t;Vi 在 一 定 的 计 量 时 间 内 味 精 生 产 过 程 中 用 水 量 总 和,m3;Q 在 一 定 的 计 量 时 间 内,质 量 分 数 为 9 9%的 味 精 产 量,t。5 用 水 定 额5.1 现 有 企 业 用 水 定 额现 有 味 精 制 造 企 业 吨 味 精 用 水 量 定 额 应 不 大 于 2 3 m3/t。5.2 新 建 和 改 扩 建 企 业 用 水 定 额新 建 和 改 扩 建 味 精 制 造 企 业 吨 味 精 用 水 量 定 额 应 不 大 于 2 3 m3/t。5.3 先 进 企 业 用 水 定 额先 进 味 精 制 造 企 业 吨 味 精 用 水 量 定 额 应 不 大 于 1 8 m3/t。6 定 额 使 用 说 明6.1 味 精 生 产 企 业 用 水 计 量 器 具 配 置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G B 2 4 7 8 9 的 要 求。6.2 味 精 制 造 用 水 定 额 管 理 中,水 平 衡 测 试 应 符 合 G B/T 1 2 4 5 2 的 要 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