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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家庭评估规范DB3301/T 0206-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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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家庭评估规范DB3301/T 0206-2018.pdf

I C S 0 3.0 8 0.9 9A 1 6DB3301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3 0 1/T 0 2 0 6 2 0 1 8社 会 救 助 家 庭 评 估 规 范2 0 1 8-0 6-2 0 发 布 2 0 1 8-0 7-2 0 实 施杭 州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发 布D B 3 3 0 1/T 0 2 0 6 2 0 1 8I前 言本 标 准 按 G B/T 1.1 2 0 0 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进 行 编 写。本 标 准 由 杭 州 市 民 政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单 位:杭 州 市 拱 墅 区 质 量 学 会、杭 州 市 民 政 局。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王 新 宇、李 利 明、汪 笑、丛 培 华、钟 敏、方 晓 慧。D B 3 3 0 1/T 0 2 0 6 2 0 1 81社 会 救 助 家 庭 评 估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评 估 的 术 语 和 定 义、救 助 范 围、救 助 分 类 及 标 准、家 庭 收 入 界 定、家 庭收 入 的 核 算、评 估 程 序。本 标 准 适 用 于 由 杭 州 市 各 区、县(市)民 政 部 门 负 责 认 定 的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评 估 工 作。2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2.1社 会 救 助 家 庭由 政 府 财 政 资 金 提 供 保 障 的 困 难 家 庭。包 括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家 庭、支 出 型 基 本 生 活 救 助 家 庭、残 疾 人基 本 生 活 保 障 对 象、最 低 生 活 保 障 边 缘 家 庭、低 收 入 家 庭。2.2家 庭 收 入共 同 生 活 的 家 庭 成 员 在 1 2 个 月 内 拥 有 的 全 部 可 支 配 收 入,主 要 包 括 扣 除 缴 纳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及 缴 纳 的社 会 保 障 性 支 出 的 工 资 性 收 入、经 营 性 收 入、财 产 性 收 入 和 转 移 性 收 入 等。2.3家 庭 财 产共 同 生 活 的 家 庭 成 员 拥 有 的 全 部 动 产 和 不 动 产。主 要 包 括:银 行 存 款、有 价 证 券、商 业 保 险、期 货、债 权、公 积 金、房 产、土 地、机 动 车 辆(不 含 残 疾 人 功 能 性 代 步 机 动 车 辆)、船 舶、大 型 农 机 具 和 其 他财 产 等。3 救 助 范 围3.1 区 域 范 围3.1.1 申 请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成 员 的 户 籍 在 杭 州 市 辖 区 范 围 内。当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非 本 地 户 籍 人 员,视作 本 地 户 籍 的 共 同 生 活 的 家 庭 成 员:a)与 本 地 户 籍 配 偶 结 婚 后,户 口 尚 未 迁 入 的 对 象;b)接 受 国 内 全 日 制 高 校 及 其 以 下 学 历 教 育 而 将 户 籍 迁 至 就 读 院 校 的 原 本 地 户 籍 人 员;c)一 起 居 住、与 本 户 籍 人 员 有 抚(扶)养 关 系 的 未 成 年 人;d)其 他 经 区、县(市)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认 定 的 人 员。3.1.2 共 同 生 活 的 家 庭 成 员 不 易 确 定 时,按 有 利 于 困 难 群 众 原 则 进 行。3.2 共 同 生 活 的 家 庭 成 员下 列 属 于 共 同 生 活 的 家 庭 成 员:a)配 偶;D B 3 3 0 1/T 0 2 0 6 2 0 1 82b)父 母 和 未 成 年 子 女;c)已 成 年 但 不 能 独 立 生 活 的 子 女,包 括 在 校 接 受 国 内 全 日 制 高 校 及 以 下 学 历 教 育 的 成 年 子 女;d)其 他 具 有 法 定 赡(扶、抚)养 义 务 关 系 并 长 期 共 同 生 活 的 人 员。3.3 不 计 入 共 同 生 活 的 家 庭 成 员3.3.1 连 续 三 年 以 上(含 三 年)脱 离 家 庭 独 立 生 活 的 宗 教 教 职 人 员。3.3.2 连 续 二 年 以 上(含 二 年)与 家 庭 失 去 联 系 的 人 员。3.3.3 在 监 狱 内 服 刑 的 人 员。3.3.4 市 级 以 上 民 政 部 门 认 定 的 其 他 人 员。4 救 助 分 类 及 标 准4.1 分 类社 会 救 助 家 庭 分 为 五 类:a)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家 庭;b)支 出 型 基 本 生 活 救 助 家 庭;c)残 疾 人 基 本 生 活 保 障 对 象;d)最 低 生 活 保 障 边 缘 家 庭;e)低 收 入 家 庭。4.2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家 庭4.2.1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时,列 入 最 低 社 会 保 障 家 庭:a)家 庭 人 均 收 入 低 于 当 地 同 期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标 准;b)家 庭 人 均 货 币 财 产 低 于 当 地 同 期 4 年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标 准 之 和;c)家 庭 成 员 名 下 无 生 活 用 机 动 车 辆(残 疾 人 用 于 功 能 性 补 偿 代 步 的 机 动 车 辆 和 普 通 二 轮 摩 托 车 除外)、船 舶 等;d)家 庭 成 员 名 下 无 非 居 住 类 房 屋(如 商 铺、办 公 楼、厂 房、酒 店 式 公 寓 等),但 有“居 改 非”房屋 或 酒 店 式 公 寓 兼 做 家 庭 唯 一 居 住 场 所 的 除 外;e)城 镇 居 民 家 庭 成 员 名 下 仅 有 1 套 住 房 或 无 房;或 者 有 2 套 住 房,但 人 均 建 筑 面 积 低 于 统 计 部 门公 布 的 上 年 度 当 地 人 均 住 房 建 筑 面 积。住 房 包 括 产 权 住 房、实 行 公 有 住 房 租 金 标 准 计 租 的 承 租住 房、宅 基 地 住 房 等。农 村 居 民 家 庭 除 宅 基 地 住 房、统 一 规 划 的 农 村 新 村 住 房 外,家 庭 成 员 名下 无 其 他 商 品 住 房。4.2.2 下 列 情 况,视 同 单 人 户 救 助:a)本 人 收 入 低 于 低 保 标 准 的 重 度 成 年 残 疾 人;b)本 人 收 入 低 于 低 保 标 准 的 成 年 精 神(智 力)残 疾 人;c)家 庭 人 均 收 入 在 低 保 标 准 2 倍 以 内 的 重 度 残 疾 人。4.3 支 出 型 贫 困 基 本 生 活 救 助 家 庭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时,列 入 支 出 型 贫 困 基 本 生 活 救 助 家 庭:a)家 庭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低 于 当 地 上 年 度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b)家 庭 可 支 配 收 入 扣 减 家 庭 因 病、因 学 等 刚 性 费 用 支 出 后 人 均 收 入 低 于 当 地 同 期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标准;刚 性 支 出 按 本 标 准 5.6 条 核 定;D B 3 3 0 1/T 0 2 0 6 2 0 1 83c)家 庭 成 员 名 下 无 生 活 用 机 动 车 辆(残 疾 人 用 于 功 能 性 补 偿 代 步 的 机 动 车 辆 和 普 通 二 轮 摩 托 车 除外)、船 舶 等,或 由 各 区、县(市)社 会 救 助 联 席 会 议 确 定 的 条 件;d)符 合 本 标 准 4.2.1 b)、d)、e)的 规 定。4.4 残 疾 人 基 本 生 活 保 障 对 象居 民 家 庭 中 残 疾 等 级 为 三 级(含 三 级)以 下,本 人 收 入 低 于 当 地 城 乡 低 保 标 准,在 法 定 劳 动 就 业 年龄 内 尚 未 就 业 的 成 年 残 疾 人,其 个 人 财 产 符 合 4.2.1 b)、c)、d)、e)的 规 定。4.5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边 缘 家 庭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时,列 入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边 缘 家 庭:a)家 庭 人 均 月 收 入 超 出 当 地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标 准 但 低 于 当 地 同 期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标 准 倍 之 内(含 倍)的 家 庭,或 者 家 庭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低 于 当 地 上 年 度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在 扣 减 家 庭 因 病、因学 等 刚 性 费 用 支 出(按 本 标 准 5.6 条 核 定)后 人 均 月 收 入 超 出 当 地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标 准 但 低 于 当地 同 期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标 准 倍 之 内(含 倍)的 家 庭;b)家 庭 人 均 货 币 财 产 低 于 当 地 同 期 6 年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标 准 之 和;c)符 合 本 标 准 4.2.1 d)、e)的 规 定。4.6 低 收 入 家 庭家 庭 人 均 年 收 入 低 于 当 地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的 6 0%,并 符 合 本 标 准 4.5 b)、c)的 规 定。5 家 庭 收 入 界 定5.1 工 资 性 收 入因 任 职 或 者 受 雇 而 取 得 的 全 部 收 入,含 工 资、薪 金、年 终 加 薪、劳 动 分 红、津 贴、补 贴、加 班 费 以及 与 任 职 或 者 受 雇 有 关 的 其 他 所 得,劳 务 报 酬 所 得 等。5.2 经 营 性 收 入5.2.1 个 体 工 商 户、私 营 业 主 从 事 生 产、经 营 及 有 偿 服 务 活 动 所 得。5.2.2 个 人 承 包 经 营、承 租 经 营 以 及 转 包、转 租 所 得。5.2.3 从 事 种 植、养 殖、捕 捞、采 集 及 加 工 等 农 林 牧 渔 业 的 生 产 经 营 的 净 收 入 所 得。5.3 财 产 性 收 入5.3.1 利 息、股 息、红 利 所 得 及 投 资 账 户 增 值 等 资 本 所 得。5.3.2 房 屋、车 辆、土 地 等 财 产 租 赁 所 得 及 转 让 所 得。5.3.3 著 作 权、专 利 权、专 有 技 术 知 识 产 权 收 入。5.4 转 移 性 收 入5.4.1 离 退 休 金、失 业 保 险 金 及 各 类 养 老 保 险 金 等 生 活 补 贴。5.4.2 被 征 地 人 员 及 下 岗 职 工 的 基 本 生 活 费。5.4.3 精 减 退 职 职 工 生 活 困 难 补 助 费、遗 属 生 活 困 难 补 助 费、计 划 外 长 期 临 时 工 晚 年 生 活 补 助 费、人身 伤 害 赔 偿 中 的 生 活 补 助 费;赡 养 费、扶 养 费、抚 养 费。5.4.4 继 承 性 所 得、赠 予 所 得、偶 然 所 得 等。D B 3 3 0 1/T 0 2 0 6 2 0 1 845.4.5 经 市 级 以 上 民 政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确 认 的 其 他 应 计 入 的 项 目。5.5 不 计 入 家 庭 收 入 的 范 围5.5.1 各 级 党 委 政 府、党 政 部 门 及 有 关 单 位 对 工 作、学 习 优 秀 者 颁 发 的 非 报 酬 性 奖 励;党 委 政 府 给 予见 义 勇 为 的 人 员 和 对 国 家、社 会、人 民 作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一 次 性 奖 励 金;劳 动 模 范 退 休 后 享 受 的 荣 誉 津 贴。5.5.2 优 抚 对 象 及 政 府 给 予 特 殊 照 顾 的 其 他 人 员 所 享 受 的 抚 恤 优 待 金、特 殊 照 顾 待 遇 补 贴。5.5.3 建 国 前 入 党 的 农 村 老 党 员、老 游 击 队 员、老 交 通 员 享 受 的 定 期 补 助。5.5.4 因 劳 动 合 同 终 止(解 除),职 工 依 照 国 家、省、市 规 定 所 获 得 的 经 济 补 偿 金、生 活 补 助 费 或 一次 性 安 置 费;企 业 特 殊 工 种 营 养 补 助 费;高 温 清 凉 补 助 费;退 休 人 员 的 节 日 慰 问 金。5.5.5 丧 葬 费、抚 恤 金。5.5.6 人 身 伤 害 赔 偿 中 生 活 补 助 费 以 外 的 部 分;职 工 因 工 伤 依 法 享 受 的 一 次 性 伤 残 补 助 金、工 伤 医 疗补 助 金 和 伤 残 就 业 补 助 金。5.5.7 各 级 党 委 政 府、人 民 团 体 发 放 的 困 难 帮 扶 慰 问 款;因 病、因 灾、因 学 困 难 而 得 到 的 政 府 救 济 款和 社 会 捐 赠 款 中 用 于 治 病 支 出、住 房 修 复、学 业 开 支 部 分。5.5.8 计 划 生 育 夫 妇 奖 励 扶 助 金;失 独 家 庭 一 次 性 抚 慰 金 及 特 别 扶 助 金。5.5.9 残 疾 人 的 康 复、护 理、医 疗、教 育、托 安 养、就 业 创 业 等 特 殊 补 助;困 难 残 疾 人 生 活 补 贴 和 重度 残 疾 人 护 理 补 贴。5.5.1 0 由 单 位 依 法 代 扣 缴 的 社 会 保 险 费;按 最 低 缴 费 标 准,由 单 位 统 扣 缴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及 共 同 生 活 的家 庭 成 员 自 行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灵 活 就 业 补 助 和 社 保 补 贴。5.5.1 1 低 保 对 象 和 低 保 边 缘 对 象 首 次 就 业 或 自 主 创 业 1 年 内 所 取 得 的 收 入,上 述 人 员 第 2 年 和 其 它 就业 困 难 人 员 2 年 内 取 得 的 收 入 在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以 下 部 分,年 后 取 得 的 收 入 以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2 0%逐 年 递 减;低 保 家 庭 中 残 疾 人 首 次 就 业 或 失 业 登 记 后 再 就 业 的,3 年 内 所 获 得 的 就 业 收 入;精 神、智 力 和 重 度 肢 体 残 疾 人 辅 助 性 就 业 取 得 的 收 入 不 超 过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部 分。5.5.1 2 水 库 移 民 后 期 扶 持 资 金。5.5.1 3 老 年 人 的 基 础 养 老 金、高 龄 老 人 生 活 津 贴 和 长 寿 保 健 补 助 金。5.5.1 4 原 住 房 被 征 收(拆 迁)且 无 他 处 住 房,获 得 的 原 住 房 征 收(拆 迁)货 币 安 置 补 偿 款 购 买 住 房 前不 计 入,购 买 住 房 后 的 余 款 应 计 入。5.5.1 5 孤 儿 及 困 境 儿 童 的 基 本 生 活 补 贴。5.5.1 6 住 房 保 障 货 币 补 贴。5.5.1 7 为 医 治 患 重 特 大 疾 病 的 共 同 生 活 的 家 庭 成 员 而 出 售 转 让 唯 一 住 房 所 得,以 及 过 渡 性 租 房 补 助金。5.5.1 8 经 市 级 以 上 民 政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确 认 的 其 他 特 殊 收 入。5.6 家 庭 刚 性 支 出5.6.1 医 疗 费 用:在 提 出 申 请 之 月 前 的 1 2 个 月 内,家 庭 成 员 发 生 的、已 按 规 定 享 受 医 疗 保 险、医 疗 救助 政 策 后,应 由 个 人 承 担 的 自 负、自 理 和 自 费 部 分 的 医 疗 费 总 和。5.6.2 就 学 费 用:家 庭 成 员 就 读 于 国 内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高 等 职 业 学 校、高 等 专 科 学 校、普 通 高 中、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和 幼 儿 园,在 开 学 时 缴 纳 的 一 学 年 学 费(保 教 费)。学 费 按 以 下 规 定 核 定:a)就 读 大 专、本 科 的 一 学 年 学 费 超 过 8 0 0 0 元 的,按 8 0 0 0 元 计 算;就 读 研 究 生 的 一 学 年 学 费 超 过1 2 0 0 0 元 的,按 1 2 0 0 0 元 计 算;低 于 上 述 标 准 的 按 实 际 学 费 结 算;b)就 读 公 办 全 日 普 通 高 中、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和 幼 儿 园 的 一 学 年 学 费,按 实 际 缴 纳 的 学 费 计 算;就 读民 办 学 校 的,按 当 地 公 办 同 类 型 同 专 业 学 费 标 准 计 算。5.6.3 经 市 级 以 上 民 政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确 认 的 其 它 刚 性 支 出 费 用。D B 3 3 0 1/T 0 2 0 6 2 0 1 856 家 庭 收 入 的 核 算6.1 核 算 周 期居 民 申 请 社 会 救 助 的,按 申 请 当 月 前 1 2 个 月 内 的 家 庭 收 入 总 和 计 算。6.2 核 定 计 算6.2.1 货 币 财 产 按 提 出 社 会 救 助 申 请 之 日 的 实 际 价 值 计 算。6.2.2 实 物 财 产 出 售 按 合 同 认 定,无 合 同 或 合 同 价 格 明 显 低 于 市 场 价 格 的,根 据 市 场 价 格 认 定。6.3 工 资 性 收 入6.3.1 在 职 人 员 按 个 人 任 职 或 者 受 雇 单 位 出 具 的 相 关 证 明(附 银 行 发 放 工 资 清 单)计 算 收 入,不 能 提供 证 明 的,按 不 低 于 当 地 职 工 月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计 算。6.3.2 在 法 定 就 业 年 龄 段 内 有 劳 动 能 力 实 际 未 就 业,本 人 服 从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就 业 安 排,但未 实 现 就 业 的,按 实 际 收 入 计 算;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就 业 的,按 当 地 月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计 算;6 0 周 岁 以 上的 老 年 人,不 应 考 虑 其 是 否 具 备 劳 动 能 力,有 稳 定 收 入 的 按 实 际 收 入 计 算。在 法 定 就 业 年 龄 段 内 有 劳 动能 力 实 际 未 就 业 的 下 列 人 员,不 再 计 算 工 资 性 收 入:a)家 庭 成 员 中 有 重 特 大 疾 病 患 者、失 能 残 疾 人 或 生 活 不 能 自 理 的,需 照 护 该 病 患 的 1 名 家 庭 成 员;b)家 庭 成 员 中 有 失 能 残 疾 人 和 生 活 不 能 自 理 的 精 神(智 力)残 疾 人,需 照 护 该 残 疾 人 的 1 名 家 庭成 员;c)单 亲 抚 养 学 前 儿 童 的 困 难 家 庭 中,照 顾 人 员 1 人;d)怀 孕、哺 乳 期 间 的 妇 女 或 照 顾 2 周 岁 以 下 婴 儿 的 人;e)归 正 人 员,归 正 3 年 内。6.4 经 营 性 收 入6.4.1 在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登 记 的 个 体 工 商 户,家 庭 收 入 按 实 核 定,但 一 般 按 不 低 于 最 低 工 资 标 准。6.4.2 个 人 承 包 经 营、承 租 经 营 以 及 转 包、转 租 所 得 按 合 同 或 协 议 计 算。拥 有 集 体 山 林 承 包 权 的,根据 该 农 田 耕 作 产 出 经 济 收 入,或 当 地 出 租 农 田 给 他 人 耕 种 的 租 金 收 入 来 核 算 收 入。拥 有 集 体 山 林 承 包 权的,根 据 该 山 林 的 年 均 产 出 经 济 收 入(山 林 片 伐 的 要 将 一 次 性 收 入 平 均 到 林 木 成 材 期 的 年 限),或 当 地出 租 山 林 给 他 人 经 营 的 租 金 收 入 来 核 算 收 入,属 于 生 态 公 益 林 的,按 生 态 公 益 林 的 补 偿 标 准 来 核 算 收 入。6.4.3 从 事 种 植 业、养 殖 业、捕 捞 业 的,其 收 入 按 实 际 产 量 和 当 地 的 收 购 价,扣 除 成 本 后 计 算。无 法计 算 的 以 入 村 调 查 核 实 为 准。6.5 财 产 性 收 入6.5.1 利 息、股 息、红 利 所 得 及 投 资 账 户 增 值 等 资 本 所 得,以 银 行 凭 证 为 准。6.5.2 房 屋、车 辆、土 地 等 财 产 租 赁 所 得 及 转 让 所 得,按 合 同 或 协 议 计 算。个 人 不 能 提 供 转 让 合 同 或协 议,以 及 转 让 合 同 或 协 议 的 价 格 明 显 偏 低 的,按 当 地 同 类 物 品 的 市 场 租 赁、转 让 价 格 计 算。6.5.3 著 作 权、专 利 权、专 有 技 术 知 识 产 权 收 入,按 合 同 或 协 议 计 算。6.6 转 移 性 收 入6.6.1 离 退 休 金、失 业 保 险 金 及 各 类 养 老 保 险 金 等 生 活 补 贴,按 银 行 发 放 清 单 计 算 收 入。6.6.2 被 征 地 人 员 及 下 岗 职 工 的 基 本 生 活 费,按 银 行 发 放 清 单 计 算 收 入。D B 3 3 0 1/T 0 2 0 6 2 0 1 866.6.3 精 减 退 职 职 工 生 活 困 难 补 助 费、遗 属 生 活 困 难 补 助 费、计 划 外 长 期 临 时 工 晚 年 生 活 补 助 费、人身 伤 害 赔 偿 中 的 生 活 补 助 费,按 实 际 发 生 数 额 凭 证 或 协 议 计 算。6.6.4 继 承 性 所 得、赠 予 所 得;偶 然 所 得 等,按 实 际 发 生 数 额 凭 证 或 协 议 计 算。6.6.5 赡 养 费、抚 养 费、扶 养 费,被 赡(抚、扶)养 人 不 与 赡(抚、扶)养 人 共 同 生 活 的,其 赡(抚、扶)养 费 收 入,按 赡(抚、扶)养 协 议 或 者 有 关 法 律 文 书 所 规 定 的 数 额 计 算;无 协 议 或 法 律 文 书 规 定 的,或 协 议 规 定 数 额 明 显 偏 低 的,按 赡(抚、扶)养 人 的 支 付 能 力 测 算。赡(抚、扶)养 人 的 支 付 能 力 按 下列 测 算:a)家 庭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在 当 地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的 6 0%以 下 的,属 于 低 收 入 居 民,视 为 无 赡(抚、扶)养 能 力,主 要 承 担 精 神 赡 养;b)家 庭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在 当 地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的 6 0%以 上 的,赡(抚、扶)养 费 按 以 下 公 式 计 算:(家 庭 月 均 收 入-6 0%当 地 上 年 度 人 均 可 支 配 月 收 入 人 数)/需 赡(抚、扶)养 的 人 数。实际 支 付 的 赡 养(抚、扶)养 费 高 于 前 款 规 定 的,按 实 际 支 付 的 数 额 计 算。7 评 估 程 序7.1 申 请由 共 同 生 活 的 家 庭 成 员 向 户 籍 所 在 地 的 乡 镇 人 民 政 府(街 道 办 事 处)提 出,提 交 家 庭 成 员 身 份 证、户 口 本、申 请 表 格(与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查 授 权 书 合 一)以 及 收 入 证 明 等 必 需 材 料;家 庭 成 员 申 请 有 困 难的,村(居)民 委 员 会 应 当 协 助 其 提 出 救 助 申 请。社 会 救 助 家 庭 申 请 表 见 附 录 A。7.2 评 估 组 织由 乡 镇(街 道)或 民 政 部 门 组 织 人 员 进 行 评 估,或 委 托 第 三 方 评 定 机 构 进 行 评 估。7.3 评 估 要 求7.3.1 评 估 人 员 应 2 人 以 上,并 熟 悉 相 关 社 会 救 助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相 关 政 策。7.3.2 评 估 采 用 入 户 调 查、邻 里 走 访、群 众 评 议、信 息 核 查 等 方 式 进 行。7.3.3 评 估 人 员 按 杭 州 市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评 估 表(见 附 录 B)的 要 求 进 行 评 估。7.3.4 评 估 人 员 与 调 查 对 象 存 在 亲 属 关 系、利 害 关 系 等 可 能 影 响 调 查 结 果 的,应 回 避。7.4 评 估 结 论评 估 人 员 确 认 申 请 救 助 家 庭 的 信 息 和 数 据 真 实 有 效 后,按 本 标 准 第 4 章 的 相 关 规 定,提 出 救 助 的 分类 及 标 准。D B 3 3 0 1/T 0 2 0 6 2 0 1 87A A附 录 A(资 料 性 附 录)社 会 救 助 家 庭 申 请 表B社会救助家庭申请表户主姓名 联系电话 共同生活家庭人数户籍地址 居住地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情况与申请人关系姓 名 身份证号码 性别 年龄单位或职业年收入身体状况婚姻状况残疾等级户主财产情况有无私车有无经商办厂住房套数及面积现金存款债券股票基金等投资收入年其他收入年医疗费支出年学费支出年其他刚性支出其 他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状况(应尽赡、抚、扶养义务成员)与申请人关系姓名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居住地址 家庭人口 年家庭收入 备注申请理由 申请人:年 月 日承诺和授权1.本 人保 证 申 请材 料 全 部真 实 有 效。本 人 及家 庭 成 员若 采 取虚 报、隐瞒、伪 造等 手 段,骗 取 社 会救 助 资 格的,愿 意接受管理审批部门按规定给予的处罚。2.本人及家庭成员自愿服从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评估机构的管理,愿意接受对各项收入和财产信息的收集、查询、比 对等;并 配合 工 作人 员 入 户调 查,如 实 提 供材 料;同 意 按相 关 规 定对 本 家庭 申 请 社会 救 助情 况 进 行民 主 评议 并 在 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3.本 家庭 如 获 得享 受 社 会救 助 待 遇,愿 意 按照 相 关 规定 主 动报 告 家 庭人 口、户籍、住 址、职 业 和婚 姻 状 况等 变 动 情况及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以上是本人自愿作出的承诺,愿自觉信守、忠实履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授权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评估机构,对本人家庭经济收入和财产情况进行评估。申请人签名:家庭成员签名:(指纹):(指纹):年 月 日D B 3 3 0 1/T 0 2 0 6 2 0 1 88B C附 录 B(资 料 性 附 录)社 会 救 助 家 庭 评 估 表杭州市社会救助家庭评估表户 主 姓 名:家 庭 人 数 享 受 人 数所 属 区 域:乡 镇(街 道)社 区(村)调 查 类 别:(新 申 请 核 查 或 复 核)评 估 日 期:评 估 人 员:D B 3 3 0 1/T 0 2 0 6 2 0 1 89一、基 本 信 息户 主 姓 名 实 际 居 住 地 址 入 户 时 间二、申 请 救 助 分 类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家 庭 支 出 型 基 本 生 活 救 助 家 庭 残 疾 人 基 本 生 活 保 障 对 象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边 缘 家 庭 低 收 入 家 庭 其 他三、入 户 调 查1、住 房 情 况住 房 性 质 商 品 房 房 改 房 安 置 房 直 管 公 房 廉 租 房 公 租 房 经 济 适 用 房 农 村 自 建 房 其 他住 房 结 构 土 木 砖 木 砖 混 其 他 多 层 间 层,总 面 积 _ _ _ _ _ 平 方 米,人 均 使 用 面 积 _ _ _ _ _ 平 方 米 单 层 室 厅,房 产 证 建 筑 面 积 平 方 米,人 均 使 用 面 积 平 方 米2、装 修 情 况 未 装 修 简 装 修 一 般 装 修 精 装 修 豪 华 装 修3、生 活 水 平 实 际 生 活 水 平 是 否 明 显 高 于 申 请 救 助 内 容 标 准 是 否4、家 庭 成 员 核 对表 C.1 家 庭 成 员 情 况 表姓名与户主关系身份证号码户籍性质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健康状况劳动能力职业状况工作单位(或所在学校)单位性质现任职务月收入 备注 疾病名称残疾状况残疾类别残疾等级户主D B 3 3 0 1/T 0 2 0 6 2 0 1 81 05、核 对 情 况 该 家 庭 共 同 生 活 成 员 共 _ _ _ _ _ 名,与 提 供 申 请 材 料 是 否 相 符 是 否 该 家 庭 致 贫 原 因 该 家 庭 申 请 前 1 2 个 月 医 疗 费 用 支 出 情 况 该 家 庭 申 请 前 1 2 个 月 学 费 支 出 情 况6、周 围 群 众 调 查 是 否 拥 有 机 动 车 辆(残 疾 人 专 用 车 除 外)是 否 是 否 拥 有 其 他 房 产(含 商 铺、办 公 楼、厂 房、酒 店 式 公 寓 等)是 否 是 否 有 子 女 出 国 留 学 或 在 义 务 教 育 期 间 入 私 立 学 校 就 读 的 情 况 是 否 是 否 有 出 入 营 业 性 餐 馆 和 娱 乐 场 所 是 否 是 否 有 参 与 赌 博 行 为 是 否 是 否 是 个 体 户、股 东 或 参 与 经 商 办 厂 等 是 否 是 否 有 其 他 不 符 合 所 申 请 救 助 内 容 享 受 条 件 的 情 况 是 否(具 体 为)群 众 签 字: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四、调 查 意 见 及 结 论1、调 查 情 况 与 本 人 申 请 内 容 是 否 一 致 是 否2、申 请 家 庭 的 相 关 情 况 是 否 符 合(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家 庭 支 出 型 基 本 生 活 救 助 家 庭 残 疾 人 基 本 生 活 保 障 对 象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边 缘 家 庭 低 收入 家 庭 其 他)条 件 是 否3、建 议 救 助 类 别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家 庭 支 出 型 基 本 生 活 救 助 家 庭 残 疾 人 基 本 生 活 保 障 对 象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边 缘 家 庭 低 收 入 家 庭 不 救 助4、其 他 需 要 说 明 的 情 况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D B 3 3 0 1/T 0 2 0 6 2 0 1 81 1以 上 调 查 情 况 属 实,调 查 人 对 其 真 实 性 负 责。调 查 人 签 字:日 期:被 调 查 家 庭 确 认 签 字:日 期:五、申 请 对 象 所 在 镇、街 道 审 核 意 见(盖 章):审 核 人 签 字:说 明:1、请 在 相 应 的 里 打 里。2、家 庭 共 同 生 活 成 员 信 息 请 按 表 格 内 容 填 写 完 整。3、参 与 调 查 的 调 查 人 应 2 名 以 上(包 括 2 人),调 查 时 询 问 周 围 非 亲 属 群 众 不 应 少 于 2 名,需 要 签 字 确 认。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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