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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寒高海拔地区城镇给水工程设计规范DB54/T 0181-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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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寒高海拔地区城镇给水工程设计规范DB54/T 0181-2019.pdf

ICS 13.060.20P40DB54西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 54/T 01812019 高寒高海拔地区城镇给水工程设计规范 2019-12-20发布 2020-01-19实施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DB54/T 01812019I目 次前言.III引言.IV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4基本规定.35设计水量、水质和水压.35.1设计水量.35.2水质和水压.46水源和取水构筑物.46.1水源选择.46.2地下水取水构筑物.56.3地表水取水构筑物.57泵站.67.1一般规定.67.2水泵机组.67.3管道及辅助设施.77.4泵房布置.78输配水管网.78.1管线布置与敷设.78.2管材选择及附属设施.88.3调蓄构筑物.89水厂总体设计.910水处理.1010.1一般规定.1010.2处理工艺.1110.3一体化净水设备.1211末端供水.1212结构.1312.1一般规定.1312.2结构设计与构造.1313电气与自动化.14DB54/T 01812019II13.1一般规定.1413.2电气系统.1413.3信息与自动化控制系统.1414供暖与通风.1514.1一般规定.1514.2供暖.1514.3通风.17附录A(规范性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18附录B(资料性附录)西藏自治区用水定额(藏政办发20173号)摘录.19附录C(资料性附录)高寒高海拔地区近十年基础气象数据和冻土深度.25条文说明.28DB54/T 01812019III前 言本标准依据GB/T 1.1的规定编制。本标准由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本标准由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三峡集团西藏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全福、易志、林桦、符成泽、刘正树、米玛次仁、王亮、赵伟、胡晓静、庄齐表、周健、朱旭、龚波、宋金江。本标准为首次制定。DB54/T 01812019IV引 言为贯彻落实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规范和指导西藏高寒高海拔地区城镇给水工程设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生活用水的需求,根据西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达2018年第一批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藏质监20183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高寒高海拔地区城镇给水工程实践经验,参考国内相关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写了高寒高海拔地区城镇给水工程设计规范。本标准由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邮寄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逸仙路388号,邮编:200434,电话:021-65427100,邮箱:)。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罗万申、陈锦、陈颖、康兴乐、冯伟、石文江、姜月霞、石维彬。DB54/T 018120191高寒高海拔地区城镇给水工程设计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高寒高海拔地区城镇给水工程的水量、水质、水压、水源和取水构筑物、泵站、输配水管网、水厂、末端供水、结构、电气与自动化、供暖与通风等方面的设计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西藏高海拔严寒或寒冷地区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给水工程的设计。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 1094.2 电力变压器第2部分:液浸变压器的温升GB 1094.11 电力变压器第11部分:干式变压器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000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13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9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265 泵站设计规范GB 50296 管井技术规范GB 28233 次氯酸钠发生器安全与卫生标准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495 太阳能供热采暖工程技术规范GB/T 6424 平板型太阳能集热器GB/T 8175 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581 真空管型太阳能集热器GB/T 20626.1 特殊环境条件高原电工电子产品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GB/T 50476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50625 机井技术规范GB/T 50942 盐渍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JGJ 118 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15D202-2 柴油发电机组设计与安装CJJ/T 182 城镇供水与污水处理化验室技术规范DBJ 540002 西藏自治区民用建筑供暖通风设计标准西藏自治区用水定额(藏政办发20173号)西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政府令200466号)DB54/T 018120192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高寒高海拔地区 regions of high-altitude and severe cold海拔高度不小于2500 m的严寒或寒冷地区。3.2集中式给水工程 centralized water supply project从水源集中取水输送至水厂,经水厂净化后,通过输配水管网输送到用户或集中供水点的供水工程。3.3分散式给水工程 decentralized water supply structure以一户或几户为独立供水单元,由用水用户自行制取、自用自管的小型供水工程。3.4末端供水 terminal of water supply给水工程的终端,将集中式给水工程或分散式给水工程所制取的用水供至末端用户。3.5自灌式吸水 self-priming启动水泵时,水靠重力充入泵体的引水方式。3.6汽蚀余量NPSH net positive suction head水泵进口处单位质量液体所具有超过饱和蒸汽压力(汽化压力)的富余量。汽蚀余量可分为水泵装置可用汽蚀余量NPSHA和水泵必需汽蚀余量NPSHR。3.7必需汽蚀余量 net positive suction head required水泵进口处为避免泵内发生汽蚀,单位重量液体所应具有的超过饱和蒸汽压力的富裕能量。3.8取水泵站 source water pumping station提升原水的泵站。3.9供水泵站 water supply pumping station水厂内提升清水的泵站。3.10加压泵站 booster pumping station增加局部管网水压的泵站。3.11水锤 water hammer压力管道中,由于流速剧烈变化而引起压力交替升降的水力冲击现象,又称水击。3.12高浊度水 high-turbidity raw water含沙量或浊度高,水中泥沙具有分选、干扰和制约沉降特征的原水。3.13规模化给水工程 large-scale water supply project日供水量大于等于1000 m3/d的集中式给水工程。DB54/T 0181201933.14次氯酸钠发生器 sodium hypochlorite generator采用食盐溶液电解法产生次氯酸钠消毒液的专用装置。3.15一体化净水设备 integrated water purifier集絮凝、沉淀、过滤等净水单元为一体,主要去除原水中浊度的净水设备。3.16保温 heat insulation为减少设备、管道及其附件和构筑物向周围环境散热,在其外表面采取的包覆措施。3.17伴热 heat tracing为防止设备、管道中的水发生冻结,在其旁敷设加热源进行防冻的措施。4基本规定4.1给水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城镇建设规划、给水工程专项规划为依据,并应遵循近、远期结合、分期实施和以近期为主的原则。近期工程设计年限宜采用58年,远期工程设计年限应与规划一致,并不宜低于10年。4.2给水工程按供水方式,分为集中式给水工程和分散式给水工程两类。有条件时,宜优先采用集中式供水,或采用城市给水管网延伸供水。4.3给水工程系统布置应因地制宜、安全可靠、便于建设与管理,有利于节水、节能和环境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避开地质灾害区域,当无法避免时,应采取相应防护措施;b)有条件时,应充分利用地形供水;c)宜设置高位水池对供水进行调节;d)供水范围内地形高差较大或用水区较远时,应分区分压供水;e)应充分利用现有给水设施。4.4江河、湖泊取水构筑物、泵站及水厂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镇的防洪标准,水厂还应留有安全裕度。水库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应与水库大坝等主要建筑物的防洪标准相同,并应采用设计和校核两级标准。4.5给水设施易发生冻结的部位,应采取保温措施,必要时进行伴热。4.6在地震、多年冻土、盐渍土地区以及其他特殊地区设计给水工程时,应按现行的有关规范或规定执行。4.7除执行本标准外,给水工程设计还应符合国家、西藏自治区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5设计水量、水质和水压5.1设计水量5.1.1城镇给水工程设计水量应结合城镇建设规划和给水工程专项规划,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资源充沛程度、用水习惯,在现有用水定额的基础上,本着节约用水的原则,综合分析确定。5.1.2城镇给水工程设计水量由下列各项用水量组成:a)综合生活用水(包括居民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DB54/T 018120194 b)工业用水;c)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d)管网漏损水量;e)未预见用水;f)消防用水。5.1.3水厂设计规模,应按上述第5.1.2条a)e)项的最高日水量之和确定。5.1.4居民生活用水定额、综合生活用水定额、工业企业用水量、公共建筑用水量及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量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根据现行西藏自治区用水定额确定。5.1.5配水管网的漏损水量和未预见水量之和,可按照本标准第5.1.2条a)c)之和的15%25%计算。5.1.6消防用水量应结合规划人口数量,按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要求确定。5.1.7城镇给水系统的供水日变化系数与时变化系数可按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 50013的有关规定选用。5.2水质和水压5.2.1生活饮用水的给水系统,供水水质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5.2.2按直接供水的建筑层数确定给水管网水压时,用户接管处的最小服务水头,一层为10 m,二层为12 m,二层以上每增加一层增加4 m。5.2.3配水管网中,市政消火栓设置处管网的平时运行压力不应小于0.14 MPa。火灾时最不利点的市政消火栓的出流量不应小于15 L/s,且供水压力从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0 MPa。6水源和取水构筑物6.1水源选择6.1.1水源选择前,必须进行水资源的勘察、评价和论证。6.1.2水源的选用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a)水体功能区划所规定的取水地段取水;b)水源条件良好,便于采取保护措施;c)优先选用地下水;d)水量充沛可靠;e)水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f)取水、输水及净水设施安全经济、维护方便;g)具备交通、运输和施工条件。6.1.3当选择地表水为水源时,宜设置地下水备用水源。6.1.4给水系统以地表水作为供水水源时,设计枯水流量的年保证率不应低于95%。6.1.5用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有水文地质勘察资料,取水量必须小于允许开采量,严禁盲目开采。地下水开采后,不得造成水位持续下降、水质恶化或地面沉降。6.1.6包虫病多发地区,水源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a)对水源进行评估、论证;b)避开牧场和生活区;c)优先选择泉水或地下水;DB54/T 018120195d)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6.1.7水源地的保护应满足现行西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要求。6.2地下水取水构筑物6.2.1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位置应根据下列要求确定:a)位于满足相关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且水质较好、不易受污染的富水地段,并且易于划定保护区;b)按照地下水流向,应位于城镇上游地区;c)应满足近期和远期发展的需要;d)宜靠近主要用水地区;e)应位于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良好的地段,避开地质灾害区和矿产采空区;f)施工、运行和维护方便。6.2.2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型式应根据地下水类型、水文地质条件、设计取水量等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可根据下列条件进行选择:a)管井适用于含水层总厚度大于5 m,底板埋藏深度大于15 m;b)大口井适用于含水层厚度5 m10 m,底板埋藏深度小于20 m;c)渗渠仅适用于含水层厚度小于5 m,渠底埋藏深度小于6 m;d)泉室适用于有泉水露头、流量稳定,且覆盖层厚度小于5 m。6.2.3地下水取水构筑物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a)构筑物深度应根据拟开采含水层的埋深、岩性、出水能力、枯水季节地下水位及近年来下降情况、施工工艺等因素综合确定;b)进水结构应具有良好的过滤性能、进水能力大于设计取水量,结构坚固、抗腐蚀性强且不易堵塞;c)应有防止地面污水和非开采含水层水入渗的措施;d)大口井、渗渠和泉室,应有通风措施;e)应有测量地下水位的条件和装置;f)位于河道附近的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应有防冲和防淹措施。6.2.4管井、大口井的设计应符合管井技术规范GB 50296和机井技术规范GB/T 50625的有关规定。6.2.5渗渠设计应符合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 50013的有关规定。6.2.6抽水设备的井室,应有通风、防水及防潮措施。6.2.7管井取水时,出水管上宜设旋流除砂器。6.3地表水取水构筑物6.3.1地表水取水构筑物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a)位于满足相关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且水质较好的地段;b)靠近主流,枯水期有足够的水深;c)有稳定的河床和岸边,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d)宜靠近主要用水区;e)不易遭受泥沙、漂浮物、冰凌、冰絮等影响;f)不得妨碍行洪;g)施工和运行管理方便。DB54/T 0181201966.3.2地表水取水构筑物的型式应根据取水量、水质要求、取水河段的水文特征、河床岸边地形和地质条件等进行选择,还应根据取水构筑物的技术要求和施工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6.3.3地表水取水构筑物的设计枯水位的保证率不应低于95%。冬季结冰时,还应考虑冰层的影响。6.3.4地表水水源为山区浅水河流时,可采用低坝式或底栏栅式取水,并可根据下列条件进行选择:a)低坝式适用于推移质不多的山区河流,低坝应选择在河床稳定的河段上;b)底栏栅式取水构筑物适用于大颗粒推移质较多的山区浅水河流,底栅栏的位置应选择在河床稳定、纵坡大、水流集中和山洪影响小的河段上。6.3.5低坝式和底栏栅式取水构筑物设计应符合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 50013的有关要求。6.3.6在河流(水库、湖泊)中的取水头部最底层进水孔下缘距河床的高度,应根据河流的水文、泥沙特性和河床稳定程度等因素确定。侧面进水孔下缘距河床的距离不宜小于0.5 m;顶部的进水孔宜高于河床1.0 m。进水孔上缘在设计最低水位下的淹没深度,应根据河流水文、冰情和漂浮物等因素通过水力计算确定,且顶部进水时不宜小于0.5 m,侧面进水时不宜小于0.3 m,虹吸进水时不宜小于1.0 m(当水体封冻时,可减至冰面以下0.5 m)。6.3.7取水构筑物进水孔应设置格栅,格栅间隙应根据取水泵流道宽度、冰絮和漂浮物等情况确定,可采用30 mm50 mm。6.3.8进水口格栅阻塞面积应按25%考虑,过栅流速应符合下列规定:a)河床式取水构筑物有冰絮时,采用0.l m/s0.3 m/s;无冰絮时,采用0.2 m/s0.6 m/s;b)岸边式取水构筑物有冰絮时,采用0.2 m/s0.6 m/s;无冰絮时,采用0.4 m/s1.0 m/s。6.3.9进水自流管(渠)或虹吸管的设计流速,可采用1.0 m/s1.5 m/s,最小流速不宜小于0.6 m/s。7泵站7.1一般规定7.1.1泵站设置及位置,应根据给水系统布局,以及地形、地质、防洪、电力、交通、施工和管理等条件综合确定。7.1.2取水泵站应满足取水构筑物的设计要求;供水泵站应满足水厂总体布置要求;加压泵站应根据输配水管道布置、居民区分布和地形确定。7.1.3泵站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节能的要求。7.1.4取水泵站和加压泵站应采用远程控制和现场控制相结合的方式。7.2水泵机组7.2.1取水泵站的设计流量和扬程应按下列规定计算:a)设计流量应按最高日供水量、水厂自用水量及输水管漏损水量之和除以水厂工作时间计算确定;b)扬程应满足水厂进水池最高设计水位的要求。7.2.2供水泵站、加压泵站的设计流量和扬程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a)向设有高位水池等调节构筑物的配水管网供水的泵站:1)设计流量应按最高日供水量除以水厂工作时间确定;2)扬程应满足泵房设计流量时达到调节构筑物最高设计水位的要求。b)向无调节构筑物的配水管网供水的泵站:DB54/T 018120197 1)设计流量应按最高日最高时流量确定;2)扬程应满足配水管网中最不利用户接管点的最小服务水头的要求。7.2.3水泵机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a)机组应选择运行稳定可靠、节能高效和低噪声的水泵;b)水泵经常运行点应在高效区间内;c)流量范围变化较大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采用大小水泵搭配或变频调速方案;d)应选择必需汽蚀余量小的水泵;e)水泵电机应选用高原型,在计算确定配用电机功率时,应考虑高海拔影响,适当留有余地。7.2.4水泵宜采用自灌式吸水。水泵安装高度应充分考虑高海拔低气压影响,经计算确定。7.2.5泵房应设置备用水泵,每种型号备用泵宜为两台,其中一台可置于库房。7.3管道及辅助设施7.3.1水泵吸水管和出水管应符合下列要求:a)吸水管流速宜为1.0 m/s1.2 m/s,出水管流速宜为1.5 m/s2.0 m/s;b)吸水管路不宜过长,水平段应有向水泵方向上升的坡度;c)吸水管上应设压力真空表和检修阀门;d)水泵出水管路上应设压力表、工作阀、缓闭式止回阀和检修阀等,泵站出水总管上应设流量计。7.3.2当水泵系统输水管路较长或管路高差较大时,应根据水锤计算,采取适当的水锤防护措施:a)水泵出水管上应设分阶段关闭的控制阀或缓闭止回阀;b)防断流水锤时,泵房出水总管起端应安装缓冲关闭的高速进(排)气阀;c)必要时,可在泵房出水总管安装超压泄压阀或其他水锤消除装置。7.3.3泵房应设起重设备,起重设备应满足最重设备的吊装要求,其提升高度应满足机组安装和检修的要求。7.3.4泵房应设保温和供暖措施,保证全年室内温度在5以上。7.4泵房布置7.4.1泵房设计应便于机组和配电装置的布置、运行操作、搬运、安装、维修和更换以及进出水管的布置,并符合下列规定:a)泵房主要通道宽度不宜小于1.2 m;b)泵房内应设排水沟,地下或半地下式泵房应设集水坑,集水坑内宜配置排水泵,地面散水不应回流至吸水池(井)内;c)深井泵房应在井口上方屋顶处设吊装孔。7.4.2泵房布置还应满足泵站设计规范GB 50265、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 50013中的相关要求。8输配水管网8.1管线布置与敷设8.1.1输水管(渠)路线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a)应选择经济合理的线路,缩短管线长度、避开急转弯、较大起伏地段,减少跨(穿)越障碍次数,避免穿越不良地质地段,避开古迹;b)线路的选择应考虑近、远期结合和分期实施的可能;DB54/T 018120198 c)施工、运行和维护方便。8.1.2输水管(渠)应通过计算经济流速确定管径。8.1.3输水管干管不宜少于两条,当有安全贮水池或其他安全供水措施时,可采用一条。输水干管与连通管的管径及根数应按输水干管任何一段发生故障时仍能通过事故设计水量计算确定,事故水量为设计水量的70%。8.1.4配水管网在保证设计水量、水压、水质和安全供水的条件下,应进行不同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城镇配水管网宜设计成环状。8.1.5压力输水管路较长或管路高差较大时,应进行必要的水锤分析计算,并对管路系统采取水锤综合防护设计,根据管道纵向布置、管径、设计水量、功能要求,确定空气阀的数量、型式、口径。8.1.6城镇给水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连接,严禁擅自与自建供水设施连接。8.1.7给水管道应敷设在当地冰冻线以下。确定冻土深度时,可根据本规范附录C,结合工程所在地的岩土工程勘测报告,二者取大值。8.1.8当管道需要架空敷设或穿越冻土层时,应采取保温及伴热措施。8.1.9在地形高差较大的地区,重力输配水管网静水压力大于0.5 MPa时,宜设置减压设施,静水压力大于0.6 MPa时,应设置减压设施。8.1.10给水管道靠近古迹敷设时,应征得当地文物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对管道进行加固处理,在两端设置阀门。8.2管材选择及附属设施8.2.1给水管材的选择应满足管道机械强度、安全卫生、水力条件、抗冻性能等方面的要求,根据造价、运输、安装及维护等因素分析确定。8.2.2输水管(渠)道的起点、终点、分叉处以及穿越河道、铁路、公路段,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设置阀(闸)门。输水管道尚应按事故检修的需要设置阀门。8.2.3配水管网上两个阀门之间独立管段内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8.2.4输水管道隆起点上应设通气设施,管线竖向布置平缓时,宜间隔1000 m左右设一处通气设施。配水管道可根据工程需要设置自动排气阀。8.2.5输水管(渠)道、配水管网低洼处及阀门间管段低处,可根据工程的需要设置泄(排)水阀井。8.2.6地下水位较高时,阀门井应采用钢筋混凝土自防水结构,同时外壁采取防水措施。管道穿越井壁时应设防水套管,井内应设集水坑。8.2.7给水管道附属构筑物应采取保温措施,如设置双层井盖、井内对管道及附件进行保温等。8.2.8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8度且地基土为可液化地段或9度的地区,给水管道不得采用塑料管。管网上的阀门等附属构筑物不宜采用砖砌体结构和塑料制品。8.3调蓄构筑物8.3.1调蓄构筑物的容积应根据用水区域供需情况及消防储备水量等确定,缺乏资料时,清水池和高位水池的有效容积可按最高日用水量20%30%设计。8.3.2为避免调蓄构筑物容积较大对水质造成影响,应增加水厂消毒剂的投加量或采取管网中途加氯的措施。8.3.3清水池和高位水池的个数或分格数不得小于2个,并能独立工作和检修。8.3.4生活饮用水的调蓄构筑物应采取卫生防护措施。8.3.5清水池、高位水池等构筑物宜埋地设置,并采取保温措施。8.3.6埋地调蓄构筑物的进、出水阀门井不宜与池体合建。DB54/T 0181201999水厂总体设计9.1水厂厂址应根据下列要求综合确定:a)符合城镇建设规划和给水专项规划的要求;b)充分利用地形,整个给水系统布局合理;c)不受洪水和内涝威胁;d)有较好的废水排放条件;e)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f)满足其近、远期布置的需要;g)有良好的卫生环境,便于设立防护地带;h)位于日照充沛、寒风影响小的区域;i)便于施工、运行及维护。9.2水厂总体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a)应结合工程目标和建设条件,在确定的工艺组成和处理构筑物形式的基础上进行。平面布置和竖向设计应满足建(构)筑物的功能和流程要求。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施应根据水厂规模、生产和管理体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b)应按照工艺流程将生产建(构)筑物、附属建筑物等进行合理分区、组合和布置,满足生产、运行操作和维修等要求,并符合流程合理、运行可靠、操作方便、充分利用地形、节约用地、节能环保、美化环境、近远期兼顾等原则。9.3水厂建筑物的造型宜简洁美观,材料选择宜就地取材,并考虑建筑的群体效果及与周围环境的协调,并符合西藏地方建筑特色。9.4水厂生产及附属建筑物、生活建筑物等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要求。9.5水厂内应设置通向各构筑物和附属建筑物的道路,并符合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 50013的要求。9.6水厂的供暖、保温应满足下列要求:a)水厂建(构)筑物朝向应为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且主要房间南向。建筑物应供暖,当地太阳能资源丰富时,应充分利用太阳能进行主动或暖廊等被动供暖,同时,水厂建筑物应采取可靠的保温措施;b)净水构筑物宜建在室内,构筑物宜集约化布置,当设于室外时,应采取可靠的保温措施。净水设备应安装在室内;c)水厂内的生产管线及给排水管线存在冻结风险时,应采取伴热及保温措施;d)水厂内生产建(构)筑物、辅助生产建筑物等宜集中建设或合建,利于统一供暖与保温。9.7水处理构筑物室外设置时,敞口式构筑物应采取减小温度异重流影响的措施。风沙、扬尘严重的地区,应采取防护措施。9.8水厂的主要生产构(建)筑物及之间应通行方便,并设置必要的栏杆、防滑梯等安全措施。9.9水厂内不应采用旱厕或渗水厕所,厕所和化粪池的位置与生产构建(筑)物的距离应大于10 m。生活污水管道应成独立系统。污水直接排放应经无害化处理,不得污染水体。9.10有条件的地表水取水构筑物附近,宜设置沉砂池,原水经沉砂后再进入给水厂。9.11以地表水为水源的水厂,应同步设计排泥水处理设施。当处理高浊度原水时,场地条件允许且当地环保管理部门许可时,其排泥水可采用排泥干化床进行处理。9.12水厂应配备水质化验设备,并符合城镇供水与污水处理化验室技术规范CJJ/T 182的规定。小型水厂,可只对常规检测项目进行检测,其余检测项目应定期取样,委托具有水质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DB54/T 01812019109.13当地交通不便且检修水平低时,水厂主要设备如水泵、加药泵、消毒装置等关键设备宜适当增加备用数量。9.14水厂应设置大门和围墙。围墙高度不宜小于2.5 m。10水处理10.1一般规定10.1.1水处理工艺流程的选用及主要构筑物的组成,应根据原水水质、设计规模、处理后水质要求,经过调查研究以及不同的工艺组合试验或参照相似条件下已有水厂的运行经验,结合当地操作管理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10.1.2生活饮用水必须消毒。10.1.3水处理构筑物的设计流量应按照最高日供水量加水厂自用水量除以水厂工作时间确定。水厂的自用水量应根据原水水质、所采用的处理工艺和构筑物类型等因素,通过计算确定,宜为设计流量的5%10%。10.1.4水处理构筑物的设计参数必要时应按原水水质最不利情况(如沙峰)下所需最大供水量进行校核。10.1.5水厂设计时,应考虑任何一个构筑物或设备进行检修、清洗而停运时仍能满足生产需求。10.1.6规模化给水工程宜采用构筑物形式,小型给水工程可采用一体化净水设备。10.1.7净水构筑物应根据需要设置排泥管、放空管、溢流管或压力冲洗设施等。10.1.8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应符合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的要求,化学处理剂等应符合相关卫生安全规定的要求。10.1.9当地表水达到类及以上标准,或地下水达到类及以上标准时,根据原水水质的情况,可按以下方式选择处理工艺:a)地下水仅消毒后供用户使用,工艺流程图见图1。图1仅设消毒的水处理工艺流程图 b)地表水浊度长期不超过20 NTU,瞬时不超过60 NTU时,可采用接触过滤加消毒的净水工艺,规模较小时,可用成套过滤设备代替滤池,工艺流程图见图2。图2过滤加消毒的水处理工艺流程图 c)地表水浊度长期不超过500 NTU,瞬时不超过1000 NTU时,可采用混凝沉淀、过滤加消毒工艺,规模较小时,可用一体化净水设备代替絮凝沉淀池及滤池,工艺流程图见图3。地下水(或泉水)清水池 管网 用户消毒剂管井、大口井等(泉室)地表水 滤池 清水池 管网 用户消毒剂 混凝剂剂DB54/T 0181201911 图3常规水处理工艺流程图 d)地表水浊度长期超过500 NTU,瞬时超过5000 NTU时,可在常规净水工艺前采取预沉措施,规模较小时,可用一体化净水设备代替絮凝沉淀池及滤池,工艺流程图见图4。图4常规加预沉的水处理工艺流程图10.2处理工艺10.2.1预处理、混凝、沉淀和澄清、过滤、消毒、地下水除铁、除锰、除氟以及除砷等水处理应符合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 50013的规定。10.2.2雨季高浊度水应考虑下列相应措施,并满足相关要求:a)应采用预沉处理。预沉方式的选择,应根据原水含沙量及其粒径组成、沙峰持续时间、排泥要求、处理水量和水质等因素,结合地形条件采用沉沙、自然沉淀或絮凝沉淀。预沉池的设计数据,应通过原水沉淀试验或参照类似水厂的运行经验确定,一般可按沙峰持续时间内原水日平均含沙量设计。当原水含沙量超过设计值时,应考虑有调整凝聚剂投加或采取其他措施的可能;b)有天然地形可以利用时,也可采用蓄水措施,供沙峰时取用。10.2.3水厂消毒方法的选择应根据原水水质、消毒剂来源供应、副产物形成的可能、水处理工艺以及供水规模、成本、管理水平等,参照相似地区条件下的运行经验,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10.2.4水厂的消毒宜采用电解食盐水产生次氯酸钠溶液消毒的工艺。消毒设备宜选用一体化次氯酸钠发生器,其安全与卫生要求应符合次氯酸钠发生器安全与卫生标准GB 28233的规定。10.2.5次氯酸钠发生器的安装应满足以下要求:a)次氯酸钠发生器应有给水排水设施;b)发生器产生的氢气应排出室外,其出口应远离爆炸危险源,操作间照明用安全防爆灯,室内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c)设备应接地保护。10.2.6当原水存在粪便污染的风险时,应采取如下措施:a)在常规处理前增设化学预氧化设施;b)应适当增加消毒剂的投加量。地表水管网 用户消毒剂絮凝沉淀池清水池 滤池一体化净水设备混凝剂地表水管网 用户消毒剂 混凝剂絮凝沉淀池清水池 滤池一体化净水设备预沉池DB54/T 018120191210.2.7对于包虫病多发地区,应加强过滤措施,宜采用微滤工艺。当采用常规水处理工艺时,滤速应小于6 m/h,并延长反冲洗时间,出水浊度应小于1 NTU。10.3一体化净水设备10.3.1供水规模较小时,可采用一体化净水设备进行处理。净水设备的进水浊度不宜大于500 NTU。10.3.2一体化净水设备可采用重力式或压力式,净水工序应根据原水水质、设计规模确定,并满足以下要求:a)一体化净水设备的设计参数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并应选用有鉴定证书的合格产品;b)应具有良好的防腐性能,且防腐材料不得影响水质,其合理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15年;c)压力式净水设备应设排气阀、安全阀、排水阀及压力表,应有更换或补充滤料的条件,应按工作压力的1.5倍选择压力式净水设备。11末端供水11.1给水系统末端供水应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新建小区宜选择给水管道入户供水,无条件入户的已建居民区可采用集中供水点的方式供水。11.2集中供水点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基本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a)尽量靠近主要用水地区;b)尽量位于开阔区域;c)集中供水点周边应有可靠的排水条件;d)施工、使用、管理维护方便。11.3集中供水点的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a)集中供水点的造型宜简洁美观,材料选择宜就地取材,并考虑建筑的单体效果及与周围环境的协调;b)集中供水点室内外高差不宜大于 0.15 m,出入口宜采用坡道并设雨篷,坡道及室内地面应选用坚固、耐磨、防滑的材料;c)集中供水点应采取防冻措施,如电伴热、采用成品防冻给水栓等,具体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选择;d)给水栓的个数应根据供水人数确定,龙头宜贴墙设置;e)给水栓下应设排水槽,并能及时将积水排出。11.4末端供水管道如采用电伴热保温措施,可采用太阳能等新能源发电系统供电,市电可作为备用电源。配电线路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12结构12.1一般规定12.1.1给水工程中主要建、构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地下干管,其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50年。给水系统中不可更换的结构构件,其设计使用年限同主体结构;可更换的结构构件,其设计使用年限宜按运行管理条件和产品材质特点,结合产品更新周期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12.1.2给水工程中建、构筑物和管道的结构设计,必须以岩土工程勘测报告为依据,在掌握场地冻土或盐渍土等岩土特性的基础上,确定结构类型、构造、基础形式及地基处理方式。DB54/T 018120191312.1.3结构材料应优先采用高性能、高强度材料,受力钢筋宜合理选用高强钢筋。抗震设防烈度为 8度及8度以下地区,有条件时,给水工程中建筑物宜优先采用预制装配式结构。12.2结构设计与构造12.2.1建、构筑物的基础应埋置于季节性冻土层以下,具体要求及做法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和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 118的有关规定。12.2.2位于盐渍土地区的建、构筑物和管道,其设计应符合盐渍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T 50942的有关规定。其中,一般的建、构筑物和管道,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可取丙级;对地基变形有特殊要求或场地和地基条件复杂时,宜根据具体情况取乙级或更高的设计等级。同时,建、构筑物和管道还应符合下列要求:a)建、构筑物选址应避开复杂场地,当无法避开并坐落于中等复杂场地及以下时,应采取有效的地基处理措施及防腐措施,尽量避免溶陷、盐胀、腐蚀对结构使用、安全及耐久性的影响。b)输水管道选线应避开复杂场地,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地基处理措施,管道宜采用刚性接头,当采用柔性接头时,在接头处应有可靠的防腐措施。12.2.3位于地表水或地下水以下的建、构筑物,应核算施工及使用期间的抗浮稳定性。相应核算水位应依据勘察文件提供的可能发生的最高水位。12.2.4管道的支墩,应根据管径、转弯角度、设计内水压力以及地基和回填土土质等因素确定。12.2.5建、构筑物和埋地管道傍山区边坡和江、湖、河道岸边敷设时,应对该处边坡的稳定性进行验算并采取抗震措施。12.2.6混凝土结构应考虑冻融环境作用,并满足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中的相关规定。12.2.7外露的钢筋混凝土构筑物的混凝土应具有良好的抗冻性能,其抗冻等级应按表1采用。表1混凝土抗冻等级Fi的规定结构类别和工作条件地表水取水头部 其他冻融循环总次数气候条件100 100地表水取水头部的水位涨落区以上部位及外露的水池等最冷月平均气温低于-10 F300 F250 F200最冷月平均气温在-3-10 F250 F200 F150注1:混凝土抗冻等级Fi系指龄期为28d的混凝土试件,在进行相应要求冻融循环总次数i次作用后,其强度降低不大于25%,重量损失不超过5%。注2:气温应根据连续5年以上的实测资料,统计其平均值确定。注3:冻融循环总次数系指一年内气温从+3 以上降至-3 以下,然后回升至+3 以上的交替次数;对于地表水取水头部,尚应考虑一年中月平均气温低于-3 期间,因水位涨落而产生的冻融交替次数,此时水位每涨落一次应按一次冻融计算。13电气与自动化13.1一般规定13.1.1电源和供电系统应满足给水工程设施连续、可靠、安全运行的要求,并做到保障人身安全。DB54/T 018120191413.1.2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做到近远期结合,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远期发展需要。13.1.3电气设备的工作环境应满足其长期安全稳定运行和进行常规维护的要求。13.1.4给水工程检测与控制设计应根据工程规模、工艺流程特点、净水构筑物组成、生产管理运行要求等确定。13.1.5自动化仪表及控制系统的设置应提高给水系统的安全、可靠性,便于运行,改善劳动条件和提高科学管理水平。13.1.6计算机控制管理系统宜兼顾现有、新建及规划要求。13.2电气系统13.2.1一、二类城市主要水厂的供电应采用一级负荷,一、二类城市非主要水厂及三类城市的水厂可采用二级负荷。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其能力应满足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13.2.2高原环境条件下高低压电气设备的高原环境条件参数应按 特殊环境条件高原电工电子产品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GB/T 20626.1中表1选用。13.2.3高压电器、高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应按产品使用环境(如适用的海拔高度等)对产品的设计和结构等技术参数进行选择及修正,包括外绝缘强度、工频耐受电压和冲击耐受电压、温升等。13.2.4油浸变压器试验为正常海拔试验时,高海拔地区的温升限值应按电力变压器第2部分:液浸变压器的温升GB 1094.2进行修正。干式变压器试验为正常海拔试验时,高海拔地区的温升限值及额定短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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