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 1954-2020.pdf
ICS 13.040.40 Z 60 DB41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41/1954 2020 钢铁工业 大气污染 物排放标 准 2020-05-13 发布 2020-06-01 实施 河 南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河 南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41/1954 2020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1 3 术 语和 定义.2 4 大 气污 染物 排放 控制 要 求.3 5 污 染物 监测 要求.6 6 实 施与 监督.7 DB41/1954 2020 II 前 言 本标准 按 照GB/T 1.1 2009 给 出的 规则 起草。本标准 由河 南省 生态 环境 厅提出 并归 口。本标准 起草 单位:河 南省 环境监 控中 心、郑州 大学。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汪 太 鹏、赵永 辉、曹 霞、朱哲、蒋春来、刘君、曲卉、张 潘龙、刘 璐、冯 继锋、赵宇航、付博、蔡丽、张 亚涛、杨先 锋、杜鹏、李 金锋、陈轲、陈 建阁、赵 凌飞、谢闯 将、张成、门 宁、尤克、李卓 立、黄冬、陈 波、李 岳君 昇、马智 捷。本标准 由河 南省 人民 政府2020 年5 月13 日批 准。本标准 自2020 年6月1 日起 实施。DB41/1954 2020 1 钢铁 工业 大气污染 物排放 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钢铁 工业 大 气污染 物排 放 控 制要 求、监测和 监督 管理 要求。本标准 适用 于现有 钢铁 工 业企业 的大 气污 染物 排放 管理,以及 钢铁 工业 建设 项目的 环境 影响 评价、环境保 护设施 设 计、竣工 环境保 护验 收、排污 许 可 证核发 及其 投产 后的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管理。钢铁 工 业企 业 中 石灰 窑、白云石 窑执行DB41/1066 的 相关 规 定。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凡 是注 日 期的引 用文 件,仅注 日期 的 版本适 用于 本文件。凡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其最 新版 本(包括 所有 的修改 单)适用 于本 文件。GB/T 15432 环 境空 气 总悬浮 颗粒 物 的 测定 重 量法 GB/T 16157 固 定污 染源 排气中 颗粒 物测 定与 气态 污染物 采样 方法 GB/T 37186 气 体分 析 二氧化 硫和 氮氧 化物 的测 定 紫 外差 分吸 收光 谱分 析法 HJ/T 27 固定 污染 源排 气 中氯化 氢的 测定 硫 氰酸 汞分光 光度 法 HJ/T 29 固定 污染 源排 气 中铬酸 雾的 测定 二 苯基 碳酰二 肼分 光光 度法 HJ 38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总烃、甲烷 和非 甲烷 总烃 的测定 气 相色 谱法 HJ/T 42 固定 污染 源排 气 中氮氧 化物 的测 定 紫外 分光光 度法 HJ/T 43 固定 污染 源排 气 中氮氧 化物 的测 定 盐酸 萘乙二 胺分 光光 度法 HJ/T 55 大气 污染 物无 组 织排放 监测 技术 导则 HJ 57 固 定污 染源 排气 中 二氧化 硫的 测定 定 电位 电解法 HJ/T 67 大气 固定 污染 源 氟化 物的 测定 离 子选 择 电极法 HJ 75 固 定污 染源 烟气(SO2、NOX、颗粒 物)排放 连 续监测 技术 规范 HJ 77.2 环境 空气 和废 气 二噁 英类 的测 定 同位 素 稀释高 分辨 气相 色谱-高 分 辨质谱 法 HJ/T 397 固定 源废 气监 测技术 规范 HJ 544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硫酸 雾的 测定 离 子色 谱 法 HJ 548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氯化 氢的 测定 硝 酸银 容 量法 HJ 549 环 境空 气和 废气 氯化 氢的 测定 离 子色 谱 法 HJ 583 环 境空 气 苯系 物的测 定 固体 吸附/热脱附-气 相色 谱法 HJ 584 环 境空 气 苯系 物的测 定 活性 炭吸 附/二 硫化碳 解吸-气 相色 谱法 HJ 604 环 境空 气 总烃、甲烷 和非 甲烷 总烃 的测 定 直 接进 样-气相 色谱 法 HJ 629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二氧 化硫 的测 定 非分 散 红外吸 收法 HJ 644 环 境空 气 挥发 性有机 物的 测定 吸 附管 采 样-热 脱附/气相 色谱-质谱法 HJ 657 空 气和 废气 颗 粒物中 铅等 金属 元素 的测 定 电 感耦 合等 离子 体质 谱 法 HJ 685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铅的 测定 火 焰原 子吸 收 分光光 度法 HJ 692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氮氧 化物 的测 定 非分 散 红外吸 收法 HJ 693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氮氧 化物 的测 定 定电 位 电解法 DB41/1954 2020 2 HJ 734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挥发 性有 机物 的测 定 固 相吸附-热 脱附/气相 色谱-质谱法 HJ 759 环 境空 气 挥发 性有机 物的 测定 罐 采样/气相色 谱-质谱 法 HJ 777 空 气和 废气 颗 粒物中 金属 元素 的测 定 电感耦 合等 离子 体发 射光 谱法 HJ 819 排 污单 位自 行监 测技术 指南 总则 HJ 836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低浓 度颗 粒物 的测 定 重 量法 HJ 878 排 污单 位自 行监 测技术 指南 钢铁 工业 及 炼焦 化 学工 业 HJ 1007 固定 污染 源废 气 碱雾 的测 定 电感 耦合 等离子 体发 射光 谱法 HJ 1077 固定 污染 源废 气 油烟 和油 雾的 测定 红 外分光 光度 法 DB41/T 1327 固定 污染 源 颗粒物、烟 气(SO2、NOx)自动 监控 基站 建设 技术 规范 DB41/T 1344 固定 污染 源 颗粒物、烟 气(SO2、NOx)自动 监控 基站 运行 维护 技术规 范 环境 监测 管理 办法 国 家环境 保护 总局 令 第 39 号 3 术语 和 定义 下列术 语 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3.1 钢铁工业 本标准 所指 钢铁 工业 包括 烧结、球团、炼 铁、炼钢、轧钢等 生 产 工序,不 包括 耐火材 料、炭素 制品、焦化及 铁合 金生 产。3.2 烧结 铁粉矿 等含 铁原 料加 入熔 剂和固 体燃 料,按 要求 的 比例配 合,加 水混 合制 粒 后,平铺 在烧 结机 台车 上,经 点火 抽风,使 其燃 料燃烧,烧 结料 部分 熔化 粘结成 块状 的过 程。3.3 球团 铁精矿 等原 料与 适量 的膨 润土均 匀混 合后,通过 造 球机造 出生 球,然 后高 温 焙烧,使 球团 氧化 固结 的过程。3.4 炼铁 采用高 炉或 直接 熔融 还原 炉等,经过 加热、还 原、熔 化、造 渣、渗碳、脱 硫等 一 系列物 理化 学过 程,最后生 成液 态炉 渣和 生铁 的生产 过程。3.5 炼钢 将炉料(如 铁水、废 钢、海绵铁、铁 合金 等)熔化、升温、提 纯,使之 符合 成分和 纯净 度要 求 的 过 程,涉 及的 生产 工艺 包括:铁水 预处 理、熔炼、炉 外精炼(二 次冶 金)和浇 铸(连 铸)。3.6 轧钢 钢坯料 经过 加热 通过 热轧 或将钢 板通 过冷 轧轧 制变 成所需 要的 成品 钢材 的过 程。本 标准 也包 括 在 钢 材表面 涂镀 金属 或非 金属 的涂、镀层 钢材 的加 工过 程。3.7 标准状 态 温度为 273.15K、压 力为101.325 kPa 时 的状 态。本 标准规 定的 大气 污染 物排 放浓度 限值 均以 标准状态下 的干 气体 为基 准。DB41/1954 2020 3 3.8 氧含量 燃料燃 烧时,烟 气中 含有 的多余 的自 由氧,通 常以 干基容 积百 分数 表示。3.9 无组织 排放 大气 污 染物 不经 过排 气筒 的无规 则排 放,包括 开放 式作业 场所 逸散,以 及通 过缝隙、通 风口、敞 开门窗和 类似 开口(孔)的 排放等。3.10 密闭 物料不 与环 境空 气接 触,或通过 密封 材料、密 封设 备与环 境空 气隔 离的 状态 或作业 方式。3.11 封闭 利用完 整的 围护 结构 将物 料、作 业场 所等 与周 围空 间阻隔 的状 态或 作业 方式,设置 的门 窗、盖板、检修口 等配 套设 施在 非必 要时应 关闭。3.12 厂 界 企业的 法定 边界。若 无法 定边界,则 指企 业的 实际 占地 边 界。3.13 排气筒 高度 自排气 筒(或其 主体 建筑 构造)所在 的地 平面 至排 气筒出 口计 的高 度。3.14 现有企 业 本标准 实施 之日 前已 建成 投产或 环境 影响 评价 文件 已通过 审批 的钢铁 工 业企 业。3.15 新建企 业 自 本标 准实 施之 日起 环境 影响评 价文 件通 过审 批的 新建、改建 和扩 建的 钢铁 工业建 设项 目。4 大气 污 染物 排放 控制 要求 4.1 有组织 排放 控制 要求 4.1.1 新建企 业 自 本标 准实 施之 日起,现有 企业 自2021 年 1 月 1 日 起,执行 表1 表 4 规定 的限 值。表1 颗粒物 排放 限值 单位:mg/m3 生产工序或设施 排放限值 烧结(球团)烧结机机 头、球团焙烧设备 10 烧结机机尾、带式焙烧机机尾以及其他生产设备 10 炼铁 热风炉 10 高炉出铁场 10 原料系统、煤粉系统 及其他生产设施 10 DB41/1954 2020 4 表 1(续)单位:mg/m3 生产工序或设施 排放限值 炼钢 转炉(一次烟气)20 混铁炉及铁水预处理(包括倒罐、扒渣等)、转炉(二次烟气)、精炼炉 10 连铸切割及火焰清理 10 钢渣处理 20 电炉 10 其他生产设施 10 轧钢 精轧机(热轧卷板)10 热处理炉、拉矫、精整、抛丸、修磨、焊接机及其他生产设施 10 废酸再生 20 表2 二氧化 硫 排 放限 值 单位:mg/m3 生产工序或设施 排放限值 烧结(球团)烧结 机机头、球团焙烧设备 35 炼铁 热风炉 50 轧钢 热处理炉 50 表3 氮氧化 物(以 NO2 计)排放 限值 单位:mg/m3 生产工序或设施 排放限值 烧结(球团)烧结 机机头、球团焙烧设备 50 炼铁 热风炉 150 轧钢 热处理炉 150 表4 其他污 染物 排放 限值 单位:mg/m3(二噁英除外)生产工序或设施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烧结(球团)烧结机机头、球团焙烧设备 氟化物(以F 计)4.0 二噁英类(ng-TEQ/m3)0.5 炼钢 电炉 二噁英类(ng-TEQ/m3)0.5 电渣冶金 氟化物(以F 计)5.0 轧钢 酸洗机组 氯化氢 15 硫酸雾 10 铬酸雾 0.07 硝酸雾 150 氟化物 6.0 废酸再生 氯化氢 30 硝酸雾 240 氟化物 9.0 涂镀层机组 铬酸雾 0.07 DB41/1954 2020 5 表4(续)单位:mg/m3 生产工序或设施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轧钢 涂层机组 苯 5.0 甲苯 25 二甲苯 40 非甲烷总烃 50 脱脂 碱雾 10 轧制机组 油雾 20 4.1.2 排气筒 高度 应不 低 于 15 m(因安 全考 虑或 有特 殊工 艺要求 的除 外),具 体高 度以及 与周 围建筑物 的相 对高 度关系 根据 环 境影响 评价 文件 确定。4.1.3 烧结机 机头、球 团焙 烧、轧钢热 处理 炉排 气,应同 时监测 氧含 量,按公 式(1)将 实 测的 大气 污染物排 放浓度 换算 为基准 氧含量 状态下 的基 准排放 浓度(二噁英 类除 外),以 此作为 判定排 放是 否达标的依据。烧 结机 机头、球 团竖炉 基准 氧含 量为16%,链篦机 回转 窑、带式 球团 焙烧机 基准 氧含 量为18%,轧钢热 处理 炉基 准氧 含量 为8%。实实基基 OO2121(1)式中:基 大 气污 染物 基准 排放 质量浓 度,单位 为 毫 克每 立方米(mg/m3);实 实 测大 气污 染物 排放质量 浓 度,单位 为 毫 克每立 方米(mg/m3);基O 干 烟气 基准 氧含 量;实O 实测 干 烟气 氧含 量。4.2 无组织 排放 控制 要求 4.2.1 企业应 加强 物料 储存、输 送及生 产工 艺过 程无 组织 排放控 制,在保 障生 产安 全的前 提下,采 取密 闭、封闭 等有 效措 施,有效提 高废 气收 集率,产 尘点及 车间 不得 有可 见烟 粉尘外 逸。4.2.2 粉状物 料应 采用 料仓、储 罐 等方式 密闭 储存,块 状或 粘 湿物料 应采 用密 闭料 仓或 封闭料 棚等 方式储存,其他 干渣 堆存 应采 用 喷淋(雾)等抑 尘措 施。4.2.3 粉状物 料应 采用 管状 带式 输送机、气 力输 送设 备、罐 车等方 式密 闭输 送,块状 或 粘湿物 料应 采用管状带 式输 送机 等方 式密 闭输送 或采 用皮 带通 廊等 方式封 闭输 送,确需 汽车 运 输的应 使用 封闭 车厢 或苫盖严密,装卸 车时 应采 取 加湿等 抑尘 措施。物料 输 送落料 点等 应配 备集 气罩 和除尘 设施,或采 取喷 雾 等抑尘措 施。料场 出口 应设 置车轮 和车 身清 洗设 施。4.2.4 烧结、球团、炼 铁等 工序 的物料 破碎、筛 分、混合 等设备 应设 置密 闭罩,并 配备除 尘设 施。烧结机、烧结 矿环 冷机、球 团焙烧 设备,高 炉炉 顶上 料、矿 槽、高炉 出铁 场,混铁炉、炼 钢铁 水预 处理、转炉、电炉、精 炼炉 等产 尘点应 加强 集气 能力 建设,确保 无可 见烟 粉尘 外逸。高炉 出铁 场平 台应 封 闭 或半封闭,铁 沟、渣沟 应加 盖封闭;炼 钢车 间应 封闭,设置 屋顶 罩并 配备 除尘 设施。高炉 炉顶 料罐 均 压 放散废气 应采 取回 收或 净化 措施。废钢 切割 应在 封闭 空间内 进行,设 置集 气罩,并配 备除 尘设 施。轧 钢 涂层机组 应封 闭,并设 置废 气收集 处理 设施。4.2.5 新建企 业自 本标 准实 施之 日 起,现有 企业 自2021 年1 月 1 日起,大 气污 染物 无 组织排 放 执 行表5 规定 的限 值。DB41/1954 2020 6 表5 大气污 染物 无组 织排 放限值 单位:mg/m3 生产工艺或设施 污染物项目 限值 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 有厂房车间 颗粒物 8.0 无完整厂房车间 5.0 厂界 1.0 轧钢 有涂层机组工序的 厂界 苯 0.1 甲苯 0.6 二甲苯 0.2 非甲烷总烃 2.0 酸洗机组及废酸再生 硫酸雾 1.2 氯化氢 0.2 硝酸雾 0.12 涂层机组 苯 0.4 甲苯 2.4 二甲苯 1.2 非甲烷总烃 4.0 5 污染物 监测 要求 5.1 企业应 按照 有关 法律、环境监 测管 理办 法 和 HJ 819、HJ 878 等 规定,建 立 企业监 测制 度,制订监测 方案,对污 染物 排 放状况 及其 对周 边环 境质 量的影 响开 展自 行监 测,保存原 始监 测记 录,并 公 布监测结 果。5.2 企业应 按照 环境 监测 管理 规定和 技术 规范 的要 求,设计、建设、维 护永 久性 采样口、采 样测 试平台和排 污口 标志。5.3 排气筒 中大 气污 染物 的监 测采样 按GB/T 16157 和HJ/T 397 的 规定 执行。大 气污染 物 无 组织 排放的监测 采样 按 HJ/T 55 的 规定执 行。5.4 烧结机 机头、烧结 机 机尾、球团 焙烧、高炉 矿槽、高炉 出 铁场、铁水 预处理、转炉 二次烟 气、电炉烟气、燃 用发 生炉 煤气 的 轧钢 热处 理炉 等 生 产工 序或设 施排 气筒 应安 装污 染物排 放自 动监 控设 施,污染物排 放自 动监 控 设 施的 建设、运行 维护 按 HJ 75、DB41/T 1327、DB41/T 1344 的 规定 执行。5.5 大气 污 染物 的分析 测 定采 用表 6 中所 列的 方法 标准。本标 准实 施后 国家 发布 的污染 物监 测方 法标准,如 适用 性满 足要 求,同样适 用于 本标 准相 应污 染物的 测定。表6 大气污 染物 浓度 测定 方法 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1 颗粒物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4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 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836 2 二氧化硫 气体分析 二氧化硫和氮氧化 物的测定 紫外差分吸收光谱 分析法 GB/T 3718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 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29 DB41/1954 2020 7 表6(续)序号 污染物项目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3 氮氧化物 气体分析 二氧化硫和氮氧化 物的测定 紫外差分吸收光谱 分析法 GB/T 3718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 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 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 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693 4 氟化物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67 5 二噁英类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 77.2 6 铅及其 化合物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 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85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777 7 铬酸雾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 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HJ/T 29 8 氯化氢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27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 HJ 548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549 9 硫酸雾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544 10 硝酸雾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3 11 苯、甲苯 及二甲苯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 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 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 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 色谱-质谱法 HJ 73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12 非甲烷总烃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38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 谱法 HJ 604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1013 13 碱雾 固定污染源废气 碱雾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1007 14 油雾 固定污染源废气 油烟和油雾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1077 6 实施与 监督 6.1 本标准 由 县 级以 上人 民政 府 生态 环境 行政 主管 部门 负责监 督实 施。6.2 企业是 实施 排放 标准 的责 任主体,应 采取 必要 措施,达到 本标 准规 定的 污染 物排放 控制 要求。6.3 本标准 中未 作规 定的 内容 和要求,按 国家 或地 方相 关标准 执行。国 家或 地方 标准严 于本 标准 时执行国家 或地 方标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