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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服务保障规范DB4403/T 50-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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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服务保障规范DB4403/T 50-2020.pdf

ICS 03.040 A 16 DB4403 深圳市地方标准 DB4403/T 50-2020 2020-04-07 发布 2020-05-01 实施 深 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布 劳动 人事 争议仲裁 服务保障 规范 Rules of Service Guarantee for Labor and Personnel Dispute Arbitration DB4403/T 50-2020 I 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1 2 术 语和 定义.1 3 人 员管 理.2 4 硬 件设 施.4 5 案 件管 理.7 6 案 件办 理.11 7 信 息化 建设.14 附录A(规 范性 附录)仲裁庭 设施 设备 要求.16 附录B(规 范性 附录)仲裁案 由分 类.18 附录C(规 范 性 附录)仲裁机 构代 字.21 附录D(规 范性 附录)案件统 计单 位与 统计 指标.23 附录E(规 范性 附录)仲裁文 书表.24 附录F(规 范性 附录)仲裁文 书 制 作规 则.26 附录G(规 范性 附录)仲裁庭 纪律.27 附录H(规 范性 附录)仲裁庭 审语 言及 仪表 规范.28 参考文 献.29 DB4403/T 50-2020 II 前 言 本标准 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 规则 起草。本标准 由深 圳 市 人力 资源 和社会 保障 局提 出并 归口。本标准 起草 单位:深 圳市 劳动人 事争 议仲 裁院、深 圳市标 准技 术研 究院。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李卓、李连 刚、尹少 文、许遵 声、戴 谦、钟伟 红、吴光 辉、周 忠咏、王 新苗、杨景军、郑 子尊、刘 莉、林莉、曾碧 静、吴恋、肖 娇玲、戴俊 雄、廖文 飞、敖宇星。DB4403/T 50-2020 1 劳 动人事 争议仲裁 服务保 障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劳 动人 事争 议仲裁 服务 的人 员管 理、硬件设 施、案件 管理、案 件办理 和信 息化 建设等方 面的 要求。本标准 适用 于深 圳市 辖区 内劳动 人事 争议 仲裁 机构 仲裁服 务工 作的 开展。2 术语 和 定义 下列 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2.1 劳动人 事争 议仲 裁机 构(以下简 称“仲 裁机 构”)labor and personnel dispute arbitration institution(abbreviation:arbitration institution)劳动人 事争 议仲 裁委 员会 和劳动 人事 争议 仲裁 院的 统称。2.2 劳动人 事争 议仲 裁委 员会 labor and personnel disput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由 人 民 政 府 依 法 决 定 设 立 的 从 事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相 关 活 动 的 专 门 机 构,由 干 部 主 管 部 门 代表、人 力资 源社 会 保障 等 相关行 政部 门代 表、军 队 文职人 员工 作管 理部 门代 表、工 会代 表和 用人单位方面 代表 等组 成。2.3 劳动人 事争 议仲 裁院 labor and personnel dispute arbitration court 劳动人 事争 议仲 裁委 员会 下设的 实体 化办 事机 构,具体承 担争 议调 解仲 裁等 日常工 作。2.4 仲裁院 工作 人员 personnel of labor and personnel dispute arbitration court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院 内 从 事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处 理 及 其 他 相 关 工 作 的 人 员 的 统 称,包 含 专 职 仲 裁员、仲 裁 辅 助人 员与 仲裁 行政人 员。2.5 仲裁员 arbitrator 劳动人 事争 议仲 裁委 员会 依法聘 任的 从事 劳动 人事 争议案 件调 解仲 裁工 作的 专业人 员。DB4403/T 50-2020 2 2.6 当事人 parties 发生劳 动人 事争 议的 劳动 者与用 人单 位,包含 仲裁 活动中 的申 请人 与被 申请 人。2.7 第三人 third party 与劳动 人事 争议 案件 处理 结果有 利害 关系,可 以申 请参加 仲裁 活动,或 由仲 裁机构 通知 其参 加仲裁活 动的 自然 人或 单位。2.8 仲裁立 案审 查 examination of arbitration application 劳动人 事争 议仲 裁委 员会 对申请 人的 仲裁 申请 是否 符合法 定受 理条 件进 行审 查的活 动。2.9 仲裁案 号 arbitration case reference number 仲裁机 构立 案审 查后,用 于区分 各仲 裁机 构办 理案 件和次 序的 简要 标识。2.10 仲裁案 由 cause of arbitration 劳动人 事争 议案 件所 涉及 的主要 仲裁 请求 类型。2.11 仲裁案 卷 arbitration case file 仲裁机 构在 依法 审理 劳动 人事争 议案 件过 程中 形成 的具有 查考 利用 价值,并 予以立 卷归 档、集中保管 的各 种文 书、声像 及其他 载体 的材 料。2.12 仲裁文 书 arbitration document 仲裁机 构处 理劳 动人 事争 议案件 时所 制作 的具 有法 律效力 或法 律意 义的 文书。3 人员管 理 3.1 仲裁院 工作 人员 分类 与职 责 仲裁院 工作 人员 包括:专职仲 裁员。专 职负 责案 件的审 理、审核 或审 批工 作;仲裁辅 助人 员。负责 协助 开展仲 裁办 案工 作。仲裁 辅助人 员包 括但 不限 于:立案员。负 责接 收仲 裁申 请材料、立 案承 办与 报批 等工作;DB4403/T 50-2020 3 调解员。负 责庭 前调 解工 作;书记员。负 责庭 前准 备、辅助开 庭、庭后 处理 等工 作;送达员。负 责案 件证 据、材料、文书 送达 工作;分案员。负 责案 件分 转工 作;统计员。负 责数 据统 计分 析、报 送工 作。仲裁行 政人 员。负责 统筹 管理、业务 指导、案 件督 办、人 员培 训、信息 化建 设等行 政工 作。3.2 人案配 比 3.2.1 仲裁机 构应 至少 配 备 3 名 仲裁员 和1 名书 记员,确 保合议 庭的 组成。3.2.2 近三年 年均 立案 受理 数超 过 100 件的 仲裁 机构,专 职仲裁 员、仲裁 辅助 人员 与立案 受理 数的比 例 不宜 低 于1:1:100。3.3 仲裁着 装 3.3.1 仲裁院 工作 人员 在依 法履 行调解 仲裁 职责 或者 从事 公务活 动时 应统 一着 装,仲裁员 应佩 戴仲裁徽 章。3.3.2 仲裁院 工作 人员 着装 应干 净、平整,不应 出现 损坏 或破旧 等情 况。着装 样式 由市级 仲裁 机构统一 规定。3.4 仲裁员 管理 3.4.1 资质要 求 仲裁员 的资 质应 符合 以下 条件之 一:曾任审 判员;从事法 律研 究、教学 工作 并具有 中级 以上 职称;具有法 律知 识、从事 人力 资源管 理或 者工 会等 专业 工作满 五年;律师执 业满 三年。3.4.2 专职仲 裁员 分级 管理 3.4.2.1 专职仲 裁员 实行 分级 管理,其等 级由 高到 低,设 为 三个等 级九 个级 别:高级仲 裁员:一 级、二级、三级;中级仲 裁员:四 级、五级、六级、七 级;仲裁员:八 级、九级。3.4.2.2 专职仲 裁员 的等 级,根据 其品行、业 务和 理论 水平、工作 实绩 和工 作年 限等 要素综 合评定。评 定细 则由 省人 力资 源和社 会保 障行 政部 门、省级仲 裁机 构或 其授 权的 市级仲 裁机 构统 一制 定。3.4.3 业务培 训 3.4.3.1 基本要 求 市级仲 裁机 构负 责 全 市仲 裁员培 训规 划的 制定、实 施与管 理,区级 仲裁 机构 负责本 机构 仲裁 员的培训 计划 制定 与实 施。3.4.3.2 培训类 型 DB4403/T 50-2020 4 仲裁员 应定 期接 受培 训,培训类 型包 括:聘前培 训;注册培 训;岗前培 训;其他培 训。3.4.3.3 聘前培 训 3.4.3.3.1 拟聘仲 裁员 应参 加聘 前培 训,并 通 过 考核。3.4.3.3.2 聘前培 训应 满足 以下 要求:培训机 构:人力 资源 和社 会保障 行政 部门;培训形 式:脱产。3.4.3.4 注册培 训 3.4.3.4.1 仲裁员 每年 应参 加注 册培 训。3.4.3.4.2 注册培 训可 以采 取集 中脱 产、网 络学 习等 形式,培 训时长 不少 于 40 学时/年。3.4.3.4.3 本年度 已参 加聘 前培 训的 仲裁员,可 不参 加当 年度 的注册 培训。3.4.3.5 岗前培 训 新聘仲 裁员 宜参 加岗 前培 训,由 聘任 仲裁 机构 负责 组织与 实施。3.4.3.6 其他培 训 仲裁机 构可 以通 过组 织脱 产研修、挂 点交 流等 方式 开展业 务培 训。培训 方式 及学时 要求 由仲 裁机构自 行制 定。其他 培训 的学时 可以 计入 当年 度的 注册培 训学 时。4 硬件设 施 4.1 设施分 类 4.1.1 仲裁机 构的 硬件 设施 包括:必备设 施;推荐设 施。4.1.2 必备设 施包 括:庭审用 房:仲裁 庭;调解用 房:调解 室;立案用 房:仲裁 立案 区;档案用 房:档案 室。4.1.3 推荐设 施包 括但 不限 于:监控室;法律援 助区;其他设 施设 备。DB4403/T 50-2020 5 4.2 仲裁庭 4.2.1 仲裁机 构(含派 出庭)应 至少配备 1 个仲 裁庭。近 三年年 均仲 裁立 案受 理数 超过 500 件的仲裁机 构,宜按 不低 于1:400 的 庭案 比例 配备 仲裁 庭。4.2.2 仲裁庭 内应 悬挂 仲裁 徽章。仲裁 徽章 由省 人力 资源 和社会 保障 行政 部门 统一 制作发 放。4.2.3 仲裁庭 宜设 置仲 裁区 域与 旁听区 域,达标 仲裁 庭或 简易、临时 仲裁 庭,面积 较小的,可 不设置旁 听区 域。各区 域 的 座位布局 应 符合 图1 的要 求。4.2.4 仲裁区 域座 位的 设置 应符 合以下 要求:仲裁员 席:设置 于仲 裁徽 章正下 方,面积 应满 足仲 裁活动 的需 要;书记员 席:设置 于仲 裁席 正前方,背 靠仲 裁员 席,面向旁 听区 域;当事人 及代 理人 席:设 置 于仲裁 员席 前方 两侧。申 请人及 代理 人席 应设 置在 面向仲 裁员 席的左侧,被 申 请 人及 代理 人 席应设 置在 面向 仲裁 员席 的右侧;有第 三人 的,与 被申请 人及 代理人席并 排而 设;证人、鉴定 人席:设 置于 仲裁员 席和 书记 员席 正前 方,与 仲裁 员和 书记 员席 相对而 设。4.2.5 旁听区 域应 设置 旁听 席,位于仲 裁庭 后部。4.2.6 应根据 仲裁 庭的 面积 及庭 内配置 的设 施设 备的 不同,将仲 裁庭 等级 从高 到低 分为五 星级 庭、四星级 庭、三星 级庭 和达 标庭。不同 等级 仲裁 庭的 设施设 备要 求参 见附 录A。图1 仲裁庭 座位 图 4.3 调解室 DB4403/T 50-2020 6 4.3.1 仲裁机 构应 设置 调解 室。近三年 年均 仲 裁 立案 受理 数超 过 500 件的 仲裁 机构,调解 室与 仲裁庭的 配备 比例 不宜 低 于1:2。有条 件的,可 分别 设 置 立案 调解 室和 庭审 调解 室。4.3.2 调解室 内应 配置 调解 桌、座椅及 录音 录像 设备,并 在醒目 位置 悬挂 调解 室纪 律牌。有条 件的,宜 在调 解室 内配 备电 话、互 联网 接口 设备、专 用电脑、打 印机,在 室内 张贴温 馨提 示语 等。4.4 仲裁立 案区 4.4.1 仲裁机 构应 设置 独立 的仲 裁立案 区。4.4.2 仲裁机 构可 根据 办公 条件,设置 立案 大厅 或立 案窗 口。4.4.3 仲裁立 案区 为立 案大 厅的,宜根 据服 务功 能,划分 为立案 登记 区、等候 区、咨询区,并 按以下要 求配 备设 施设 备:立案登 记区 宜配 备电 脑、打印机、身份 证读 卡器、扩音设 备、录 音录 像设 备、网 络设 备、叫号系统 等;立案等 候区 宜配 备自 助填 写桌、休 息座 椅、饮 水器 具、电子 显示 屏、查 询终 端机等,并提 供纸笔、业务 表格 及填 写样 本、流 程指 引须 知等。4.4.4 仲裁立 案区 为立 案窗 口的,宜为 立案 窗口 配备 电脑、打印 机、身份 证读 卡器、扩音 设备、录音录 像设 备、网络 设备 等。4.5 档案室 4.5.1 仲裁机 构应 配备 独立 的档 案室,并根 据案 件量 规划 档案室 规模。4.5.2 档案室 应满 足档 案收 集、整理、保管、利 用等 业务 开展要 求。4.5.3 档案室 宜根 据工 作需 要划 分为档 案库 区域 和对 外服 务区域。注:档案库区域专门用 于存放 案卷及音像、光盘等非 纸质载 体的案件材料;对外服 务区域 用于制作、整 理案卷和供人查阅案卷。4.5.4 档案库 区域 宜划 分为 纸质 档案 库、音 像及 光盘 档案 库及其 他特 殊载 体档 案库。4.5.5 档案库 区域 的温 湿度 范围 及昼夜 波动 幅度 应符 合 表1 的要 求,并应 定时 测记 温湿度。4.5.6 对外服 务区 域宜 配备 桌椅、电脑、互 联网 接口 设备、案卷 装订 设备 等。表1 档案库 区域 的温 湿度 要求 档案库区域 范围 昼夜波动幅度要求 温度 14-24 2 相对湿度 45%-60%5%4.6 监控室 4.6.1 仲裁机 构宜 设置 独立 的监 控室。4.6.2 监控室 宜设 置在 环境 噪声 较小的 场所,室 内温 度宜 为 16-30,相对 湿度 宜为 30%-70%。4.6.3 监控室 内的 电缆、控 制线 的敷设 宜设 置地 槽。不能 设置地 槽的,宜 敷设 在电 缆 架槽、电 缆走道、墙上 槽板 内。4.6.4 监控室 内其 他设 备的 设置,应便 于操 作与 维护。DB4403/T 50-2020 7 4.7 法律援 助区 4.7.1 仲裁机 构宜 联合 同级 法律 援助机 构,在仲 裁立 案区 设立法 律援 助区。4.7.2 仲裁机 构可 根据 办公 条件,设置 法律 援助 室 或 法律 援助窗 口。4.7.3 仲裁机 构宜 为法 律援 助区 配置必 要的 办公 设备。4.8 其他设 施设 备 4.8.1 仲裁机 构宜 配备 专门 的安 检通道,配 置 X 射线 探测 检查设 备、安检 门或 手持 探测仪。4.8.2 仲裁机 构宜 在仲 裁庭、调 解室、仲裁 立案 区、档案 室、公 用走 廊和 通道 等场 所安装 视频 监控设备。4.8.3 仲裁机 构宜 在仲 裁庭、调 解室、仲裁 立案 区、档案 室等场 所安 装紧 急报 警装 置,并 配备 防火、防 盗、防暴 等安 全设 施设备。4.8.4 仲裁机构 可 以根 据需 要设置 其他 功能 用房,包 括但 不限于:仲裁员 更衣 室;当事人(代 理人)等 候室;远程庭 审观 摩室;案件讨 论室 等。5 案件管 理 5.1 仲裁案 由 5.1.1 仲裁机 构决 定立 案受 理后,应根 据申 请人 的仲 裁请 求确定 案件 的案 由。5.1.2 仲裁案 由分 类见 附 录 B。5.2 仲裁案 号 5.2.1 仲裁案 号的 基本 要素 包括:仲裁机 构代 字:用 中文 汉 字表示,为承 办仲 裁机 构 的简化 标识,与其 所在 市、行政区(新区)简称一 致。仲裁 机构 代字 见附 录 C;收案年 度:为收 案的 公历 自然年,用 阿拉 伯数 字表 示;案件编 号:为收 案的 次序 号,用 阿拉 伯数 字表 示。5.2.2 仲 裁案 号各 基本 要素 的编 排规则:仲裁 机构 代字+“案”+【收案 年度】+案件 编号+“号”。5.2.3 案件编 号的 编排 规则 应符 合以下 要求:同一仲 裁机 构的 案件 编号,按照 同一 收案 年度 内的 收案顺 序,以顺 位自 然数 编排,用阿 拉伯数字表 示;不同仲 裁机 构的 案件 编号 应单独 编制。示例:仲裁机构所在区和街道为宝安区沙井街道,收案年度为 2019 年,收案顺序是 1 的,该案件的 案号名称为:深宝劳人仲(沙井)案【2019】1 号。5.3 案件类 型 5.3.1 根据案 件涉 及劳 动者 的数 量,案 件类 型分 为:DB4403/T 50-2020 8 个人案 件:涉及 劳动 者人 数为 10 人 以下 的案 件;集体案 件:涉及 劳动 者人 数为 10 人 及以 上,有共 同 被申请 人及 仲裁 请求 的案 件。5.3.2 根据案 件复 杂程 度的 不同,案件 类型 分为:简单案 件:事 实清 楚、权 利义务 关系 明确、争议 不 大 的案 件。简 单案 件 的 认 定标准 由市 级仲裁机构 统一 制定;重大疑 难案 件:案情 较为 复杂,可能 引起 社会 普遍 关注或 社会 影响 面较 广的 案件;普通案 件:除简 单案 件和 重大疑 难案 件 外 的其 他案 件。5.4 案件统 计 5.4.1 仲裁机 构在 开展 案件 统计 分析工 作时,应 采用 规范 的统计 单位 和统 计指 标。5.4.2 案件统 计单 位和 统计 指标 见附 录 D。5.5 仲裁文 书 5.5.1 仲裁文 书分 为:通告类 文书:供仲 裁机 构以 通知等 形式 向当 事人 告知 相关仲 裁程 序事 项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时 使用;回执类 文书:供 仲裁 机构 接收、送达 相关 文书 材料 时使用;笔录记 录类 文书:供 仲裁 机构在 记录 与案 件有 关的 调查、庭审、评 议等 过程 时使用;审批类 文书:供 仲裁 机构 内部处 理与 案件 有关 的立 案、延 期、中止、结 案等 事项时 使用;决定类 文书:供仲 裁机 构在 案件处 理过 程中 记载 涉及 程序性 事项 及其 他特 殊情 形的处 理结 果时使用;裁决类 文书:供 仲裁 机构 审结案 件,对当 事人 实体 权利作 出处 理时 使用;指引类 文书:供 仲裁 机构 指导当 事人 正确 行使 仲裁 权利时 使用。5.5.2 仲裁文 书类 型、名称、适 用情形 见附 录 E。5.5.3 仲裁文 书制 作应 根据 文书 类型,规 范 格式,统 一模 版。仲 裁 文 书的 制作 规则 见附 录 F。5.5.4 裁决类 文书 应能 够反 映申 请人仲 裁请 求及 争议 事实、记载 仲裁 活动 过程、明 确当事 人相 关权利义 务,应文 字表 达清 晰、逻 辑结 构严 谨、内容 完整准 确、格式 符合 规范。5.5.5 仲裁裁 决书,包 含:普通仲 裁裁 决书,结 构包 括:首部:记载 当事 人及 代理 人的基 本信 息、案由、案 件来源、仲 裁请 求及 审理 经过 等;当事人 诉、辩 意见 部分:记 载申请 人请 求所 依据 的事 实和理 由、被 申请 人的 答 辩意见、及各方 当事 人提 交的 证据 及质证 意见;本委查 明部 分:仲裁 机构 对各方 证据 的认 定和 查明、认定 的事 实;本委认 为部 分:仲裁 机 构 根据认 定的 事实 和相 关法 律依据,对 申请 人的 仲裁 请求是 否成立进 行分 析评 述;裁决部 分:仲裁 机构 对申 请人仲 裁请 求作 出具 有约 束力的 裁决 内容 及相 关法 律依 据;救济权 告知 部分:当 事人 对裁决 结果 的救 济途 径。要素式 仲裁 裁决 书,结构 包括:首部:记载 当事 人及 代理 人基本 信息、案 由、案件 来源、仲裁 请求 及审 理经 过等;DB4403/T 50-2020 9 相关案 情部 分:根据当 事 人仲裁 请求 所涉 及的 要素 项,逐 一论 述。对 当事 人 无争议 的要素项 进行 简要 概括,对 当事人 有争 议的 要素 项,逐项集 中陈 述各 方诉 辩意 见、证据意见和 仲裁 机构 认定 的事 实及依 据;裁决部 分:仲裁 机构 对申 请人仲 裁 请 求作 出具 有约 束力的 裁决 内容 及相 关法 律依 据;救济权 告知 部分:当 事人 对裁决 结果 的救 济途 径。5.5.6 仲裁调 解书,结 构包 括:首部:记载 当事 人及 代理 人基本 信息、案 由及 仲裁 请求等;调解协 议部 分:当事 人达 成的调 解协 议内 容,包括 调解金 额、履行 期限 等;救济权 告知 部分:一 方不 履行调 解书 的,其他 当事 人的救 济途 径。5.6 案卷管 理 5.6.1 案卷制 作 5.6.1.1 应根据 案号 分别 立卷。宜 根据仲 裁文 书材 料的 数量,立一 个正 卷、一 个副 卷 或多个 正卷、多个副 卷;集体 案件 可立 综合卷,并 在卷 宗封 面注 明相关 案号。5.6.1.2 正卷文 件材 料的 排列 宜 按 以下顺 序:a)案卷封 面;b)目录;c)仲裁申 请书(撤 回仲 裁申 请书)、申 请 方 代理 词;d)答辩状、答 辩方 代理 词;e)法定代 表人(主 要负 责人)身份 证明 书;f)授权委 托书;g)当事人 及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h)用人单 位登 记资 料;i)当事人 提供 的证 据材 料;j)仲裁机 构 接 收的 其他 文书 材料;k)调查取 证材 料;l)勘验、鉴定 材料;m)通知书 存根;n)庭审笔 录、质证 笔录;o)调查笔 录;p)仲裁裁 决书、仲裁 调 解书、仲裁 决定 书等;q)仲裁建 议书;r)送达回 证;s)备考表;t)案卷封 底。5.6.1.3 副卷文 件材 料的 排列 宜 按 以下顺 序:a)案卷封 面;b)目录;c)立案审 批表;d)延期(中止)审 批表;DB4403/T 50-2020 10 e)勘验、鉴定 审批 表;f)阅卷笔 录;g)调 查提 纲;h)请示报 告;i)上级批 示;j)合议庭 评审 笔录;k)其他会 议记 录;l)结案审 批表;m)仲裁裁 决书、仲 裁调 解书、仲裁 决定 书等 底稿 和原 件;n)备考表;o)案卷封 底。5.6.1.4 制作案 卷时 应填 写目 录、案卷封 面、案卷 封底(备 考栏),并 符合 以下 要求:目录:包括 序号、材 料名 称和页 号;案卷封 面:包括 正卷 或副 卷、页 数、案 号、案 由、当事人、处 理结 果、仲 裁 员、书 记员、立案日期、结 案日 期、归档 日期、归档 编号 等;案卷封 底(备考 栏):包 括 需要 说明 的情 况、立卷 人、立 卷日 期、检查 人、检查日 期等。5.6.1.5 卷内文 书材 料宜 只保 存一 份,重 复的 材料 一律 剔除。5.6.2 案卷保管 5.6.2.1 以仲裁 裁决 为结 案方 式的 案件,案卷 保管 期限 为 10 年;以 仲裁 调解 和其 他方 式为结 案方式的案 件,案卷 保管 期限 为 5 年。5.6.2.2 案卷应 按年 度、案号 的顺 序排列 保管。案 卷柜 上应 附有指 引卡,标 明存 放案 卷的年 度和案卷起 止号 码。5.6.2.3 随案卷 保存 的录 音带、录 像带、影片 等声 像档 案,按形成 顺序,逐 盘登 记造 册,并 单独存放保 管,防止 磁化,根 据案卷 保管 期限 定期 复制。5.6.2.4 仲裁机 构应 建立 健全 案卷 安全保 卫制 度,采 取防 火、防 盗、防 虫、防鼠、放 高温、防 潮、防光、防尘 等措 施,加强 安全检 查,建立 检查 整改 记录。5.6.3 案卷使 用 仲裁机 构 应 在保 证案卷 完 整与安 全的 情况 下,开展 案卷的 借调 和查 阅等 使用 工作,并建 立案卷利用台 账。案卷 的使 用满 足以下 要求:上级仲 裁机 构可 借调 和查 阅仲裁 案卷;除上级 仲裁 机构 外,其他 仲裁机 构不 得借 调和 查阅 仲裁副 卷;同级或 上级 党委、人 大常 委会、人民 政府 可借 调 和 查阅仲 裁正 卷;对仲裁 裁决 不服,向人 民法 院起诉 或向 中级 人民 法院 申请撤 销仲 裁裁 决以 及申 请强制 执行 的案件,人民 法院 可借 调、就地查 阅或 复印 仲裁 正卷;当事人 及其 代理 人经 仲裁 机构同 意可 就地 查阅、复 印涉及 当事 人本人 的 仲裁 正卷;涉及国 家秘 密和 军队 秘密 的仲裁 案卷,按 照国 家和 军队有 关保 密规 定执 行;涉及商 业秘 密 和 个人 隐私 的仲裁 案卷,不 应被 借调 和 查阅。确 需借 调和 查阅 的,应 经仲 裁机构负责 人批 准后 提供 借调 和查阅。DB4403/T 50-2020 11 5.6.4 案卷销 毁 5.6.4.1 仲裁机 构应 定期 对保 管期 限届满 的案 卷进 行整 理,编制拟 销毁 案卷 清单。5.6.4.2 案卷销 毁前,应 成立 仲裁 案卷鉴 定小 组,对拟 销毁 案卷清 单中 的案 卷进 行鉴 定。经 鉴定无保存 价值 的,经仲 裁机 构负责 人批 准后 销毁。5.6.4.3 确定销 毁的 案卷 应保 留一 份具有 结案 性质 的文 书原 件(包 括:仲裁 决定 书、仲裁裁 决书或仲裁 调解 书),按 年度 及案号 编造 成册,归档 备 查。有条 件的 仲裁 机构,可同步 采用 电子 文档 的保管方 式。5.6.4.4 案卷销 毁应 在两 人及 以上 的监督 下进 行。5.6.4.5 案卷销 毁后,监 督人 应在 销毁清 单上 签名。6 案件办 理 6.1 办理流程 6.1.1 立 案审查 6.1.1.1 仲裁机 构收 到仲 裁申 请后,应在 法定 期限 内审 查是 否符合 立案 受理 条件,并 作出决 定。6.1.1.2 立案受 理应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属于劳 动人 事争 议仲 裁受 理范围;有明确 的仲 裁请 求和 事实 理由;申请人 是与 案件 有直 接利 害关系 的自 然人、法 人或 其他组 织,有明 确的 被申 请人;属于接 到仲 裁申 请的 仲裁 机构的 管辖 范围。6.1.1.3 不符合 立案 受理 条件 的,仲裁机 构应 出具 不予 受理 通知书 或告 知书。6.1.2 分案组 庭 6.1.2.1 仲裁机 构决 定立 案受 理的,应当 及时 将案 件分 配给 仲裁员,组 庭审 理案 件。6.1.2.2 仲裁机 构应 根据 科学、合 理、高 效的 原则,制 定分 案规则,分 案方 式包 括:人工分 案:指定 专人 负责,根据 分案 规则 将案 件分 配给仲 裁员;自动分 案:通过 仲裁 信息 系统,根据 分案 参考 指标 自动将 案件 分配 给 仲 裁员。仲裁 信息 系统的分案 参考 指标 由市 级仲 裁机构 统一 制定。6.1.2.3 组庭形 式包 括:合议庭:由 3 名 仲裁 员组 成,设 首席 仲裁 员1 人;独任庭:由 1 名 仲裁 员独 任审理。6.1.2.4 仲裁员 应回 避或 因故 无法 履行职 责的,仲 裁机 构应 当另行 指派 仲裁 员,变更 组庭。仲裁员应回 避的 情形 包括:是案件 当事 人或 代理 人的 近亲属;本人或 近亲 属与 案件 有利 害关系;本人或 近亲 属持 有案 件所 涉非上 市公 司当 事人 股份 或股权 的;私自会 见案 件当 事人 或代 理人,或者 从当 事人 或代 理人处 获取 利益 等情 形;为案件 当事 人推 荐、介绍 代理人,或 者为 他人 推荐 该案件 的;DB4403/T 50-2020 12 与案件 当事 人或 代理 人有 其他关 系,可能 影响 公正 裁决的;其他可 能影 响公 正裁 决的 情形。6.1.2.5 在仲裁 过程 中,需要 变更 独任庭 为合 议庭 的,仲裁 机构应 当及 时变 更组 庭,并通知 当事人。6.1.3 庭审排 期 6.1.3.1 案件完 成 分 案组 庭后,实 行排序 开庭。6.1.3.2 仲裁机 构应 综合 考虑 仲裁 员的分 案和 请休 假情 况、庭审场 所使 用情 况,确定 案件开 庭时间和地 点。6.1.3.3 因下列 情形 之一 导致 无法 按期开 庭的,仲 裁机 构应 重新确 定庭 审排 期,并 通 知当事 人:案件因 仲裁 文书 送达 在途 时间过 长、增加 被申 请人、追加 第三 人等 原因 导致 答辩期 不足 的;案件有 中止 审理 情形,需 重新确 定开 庭时 间的;当事人 或代 理人 有正 当理 由无法 按时 参加 庭审 的;其他需 要重 新确 定开 庭时 间的情 形。6.1.3.4 开庭前,申 请人 撤回 仲裁 申请或 与被 申请 人调 解的,仲裁 机构 应及 时取 消庭 审排期。6.1.4 案件审理 6.1.4.1 审理方式 仲裁机 构应 根据 案件 情况 和当事 人意见,确定 案件 审理方 式,包括:开 庭审 理和书 面审 理。6.1.4.2 开庭审理 6.1.4.2.1 实行开 庭审 理的,宜 采取 公开 审 理的 方式,出 现以 下情形 之一 的可 采取 非公 开审理 的方式:当事人 协议 不公 开进 行;案件涉 及国 家秘 密、军事 秘密、商业 秘密;案件涉 及 个 人隐 私。6.1.4.2.2 公开审理 的 案件,可 以申 请旁听。旁听 规 则由 市级 仲裁机 构 统 一制 定。6.1.4.2.3 参加开庭 审 理的 所有 人员 应遵守 仲裁 庭纪 律。仲裁 庭纪律 见附录 G。6.1.4.2.4 参加开 庭审理 的 仲裁 工作 人员应 使用 文明 用语,规 范行为,注 重仪 表。仲裁 庭审语 言及仪表 规范 参见 附 录H。6.1.4.3 书面审理 6.1.4.3.1 经当事 人同 意,仲裁 机构 可以根 据当 事人 提交 的书 面材料 进行 书面 审理。6.1.4.3.2 实行书 面审 理的,当事 人 可以通 过书 面方 式 行 使举 证、质 证、陈 述与 辩论 等 仲裁权 利。仲裁机 构可 以通 过书 面、电话、视频 等方 式开展 调 查。6.1.5 仲裁结案 6.1.5.1 结案方式 仲裁 机 构应 在法 定期 限内 办结案 件。结案 方式 包括:DB4403/T 50-2020 13 仲裁裁 决;仲裁调 解;撤回仲 裁申 请;其他结 案方 式。6.1.5.2 仲裁裁决 以 裁决 方式 结案 的,仲裁 机构 应 出具 仲裁 裁决 书。仲裁裁决 包括:非终局 裁决:仲 裁庭 作出 的裁决 结果,当 事人 不服 的,可 向 人 民法 院 起 诉的 仲裁裁 决;终局裁 决:自作 出之 日起 发生法 律效 力的 仲裁 裁决,劳动 者对 终局 裁决 不服 的,可 以向 人民法院提 起诉 讼,仲裁 裁决 存在法 定可 撤销 情形 的,用人单 位可 向中 级人 民法 院申请 撤销。6.1.5.3 仲裁调解 以 调解 方式 结案 的,仲裁 机构 应 出具 仲裁 调解 书。仲裁调解 包括:仲裁审 查确 认:经第 三方 组织调 解,当 事 人达 成调 解协议 并申 请仲 裁机 构审 查确认,仲 裁机构认为 调解 协议 的形 式和 内容合 法有 效的,出 具仲 裁调解 书;案中调 解:经仲 裁机 构调 解,案 件当 事人 达成 调解 意向的,仲 裁机 构根 据当 事人的 合议 内容出具仲 裁调 解书。6.1.5.4 撤回仲 裁申 请 以撤回 仲裁 申请 方式 结案 的,仲 裁机 构 应 出具 仲裁 决定书。撤 回仲 裁申请 包括:申请撤 回:申请 人申 请撤 回仲裁 申请。申 请人 再次 申请仲 裁的,仲 裁机 构应 当受理;视为撤 回:申请 人收 到书 面 开庭 通知,无 正当 理由 拒不到 庭或 未经 仲裁 庭同意 中途 退庭 的,仲裁机构 按 申请 人撤 回仲 裁申请 处理。申 请人 重新 申请仲 裁的,仲 裁机 构不 予受理。6.1.5.5 其他结 案方 式 其他 结 案方 式 包 括但 不限 于:移送管 辖:仲 裁机 构立案 受理后 发现 不属 于其 管辖 范围的,将案 件移 送至 有 管辖权 的仲 裁机构;终止审 理:当 事人 因仲 裁 机构逾 期未 作出 仲裁 裁决 而向人 民法 院提 起诉 讼、人民法 院决 定立案的;或 申请 人是 劳动 者,在 审理 过程 中死 亡且 没 有继承 人或 者继 承人 放弃 仲裁权 利的,仲裁机构 应终 止审 理;撤销案 件:仲 裁机 构立案 受理后,发现 不应 当受理 的,应撤 销案 件,但可 以移 送管辖 的除 外。6.1.6 仲裁文 书送 达 仲裁机构 应 依照 一定 的送 达 程序 和方 式,将仲 裁文 书送交 受送 达人。仲 裁 文 书送达 方式 包 括:直接送 达,包括:直接领 取。仲裁 机构 通知 受送达 人,在指 定时 限内 到指定 地点 直接 领取 仲裁 文书;直接送 交。仲裁 机构 的送 达人前 往受 送达 人的 送达 地址,直接 送达 仲裁 文书。电子送 达。经受 送达 人同 意后,仲裁 机构 通过 特定 电子平 台或 系统,将 仲裁 文书送 达给 受送达人;邮寄送 达。仲裁 机构 委托 邮政部 门,通过 仲裁 专邮 的方式,将 仲裁 文书 寄交 受送达 人;留置送 达。受送 达人 或者 其同住 成年 家属 拒绝 接收 仲裁文 书,仲裁 机构 在有 关基层 组织(包DB4403/T 50-2020 14 括社区 工作 站、街 道办 事 处、司法 所、辖 区派 出所、辖 区物 业管 理部 门等)或所在 单位 的代表到场 的情 况下,将 仲裁 文书留 在受 送达 人 送 达地 址,并 采用 拍照、录 像等 方式记 录;张贴送 达。因企 业停 业等 原因导 致无 法送 达且 劳动 者一方 在 10 人以 上的,或 者受送 达人 拒绝签收 仲裁 文书 的,仲 裁 机构在 有关 基层 组织(包 括社区 工作 站、街 道办 事 处、司法 所、辖区派出 所、辖区 物业 管理 部门等)的 代表 或其 他见 证人到 场的 情况 下,说明 情况,在送 达回执上记 明拒 收事 由和 日期,把 仲裁 文书 张贴 在受 送 达人送 达地 址,由 送达 人、见 证人 签名 或者盖章,或 采用 拍照、录 像等方 式记 录;委托送 达。受送 达人 为非 深圳户 籍人 员、外地 注册 登记的 法人 或其 他组 织的,承办 仲裁 机构无法直 接送 达或 邮寄 送达 时,可 委托 受 送 达人 所在 地的仲 裁机 构代 为送 达;转交送 达。受送 达人 被依 法限制 人身 自由 的,仲裁 机构可 通过 其所 在看 守所、监狱 或其 他执行机关 转交 受送 达人;公告送 达。受 送达 人无 法 联系,或 以直 接送 达、电 子送达、邮寄 送达、留置 送达等 其他 方式均无法 送达 的,仲裁 机构 可通过 公开 宣告 方式 向受 送达人 送达 仲裁 文书。6.2 办理时限 6.2.1 仲裁机 构应 在 规 定时 限完 成案件 办理 相关 环节 的工 作。6.2.2 办理时 限 包 括:网上初 核时 限;立案审 查时 限;结案时 限;庭后办 理时 限;归档时 限。6.2.3 案件存 在法 律、法规、规 章等规 定情 形的,仲 裁机 构可以 中止 计算、重 新计 算或延 期计 算结案 时 限。6.2.4 办理时 限要 求及 变更 规则 由市级 仲裁 机构 统一 制定。7 信息化 建设 7.1 总体要 求 7.1.1 仲裁机 构应 按照“互联 网+仲裁”的 建设 模式,依托 信息化 手段,优化 调解 仲 裁工作 方式 与服务模 式。市 级仲 裁机 构 应按照“统一 数据 结构,集中服 务器 平台”的原 则,统 一建 设覆 盖全 市的仲裁信 息系 统。7.1.2 仲裁信 息系 统应 实现 仲裁 业务网 上办 理、数据 互通 共享、系统 辅助 办案 等 功 能,和 对全市仲裁机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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