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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 1953-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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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 1953-2020.pdf

ICS 13.040.40 Z 60 DB41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41/1953 2020 水泥工 业 大气污染 物排放标 准 2020-05-13 发布 2020-06-01 实施 河 南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河 南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41/1953 2020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1 3 术 语和 定义.1 4 大 气污 染物 排放 控制 要 求.3 5 污 染物 监测 要求.4 6 实 施与 监督.5 DB41/1953 2020 II 前 言 本标准 按照GB/T 1.1 2009 给出 的规 则起 草。本标准 由河 南省 生态 环境 厅 提出 并归 口。本标准 起草 单位:河 南省 环境监 控中 心、郑州 轻工 业大学。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赵永 辉、汪 太鹏、关 民普、曹 霞、陈 潇君、王 鑫、杨博、冯继 锋、付博、赵 宇航、蔡丽、刘璐、刘君、马闯、张 珂、杨 先锋、杜 鹏、陈建 阁、李 金锋、陈 轲、赵凌 飞、谢 闯将、张 成、门宁、尤克、李 卓立、黄 冬、陈 波、李岳 君昇、马 智捷、李玉。本标准 由河 南省 人民 政府2020 年5 月13 日批 准。本标准 自2020 年6月1 日起 实施。DB41/1953 2020 1 水泥 工业 大气污染 物排放 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水泥 工业 大 气污染 物排 放控 制要 求、监测和 监督 管理 要求。本标准 适用 于现有 水 泥工 业企业 的大 气污 染物 排放 管理,以及 水泥 工业 建设 项目的 环境 影响 评价、环境保 护设施 设 计、竣工 环境保 护验 收、排污 许可 证核发 及其 投产 后的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管理。利用水 泥窑 协同 处置 固体 废物,除执 行本 标准 外,还应执 行国 家相 应的 污染 控制标 准的 规定。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凡 是注 日 期的引 用文 件,仅注 日期 的 版本适 用于 本文件。凡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其最 新版 本(包括 所有 的修改 单)适用 于本 文件。GB/T 15432 环 境空 气 总悬浮 颗粒 物 的 测定 重量 法 GB/T 16157 固 定污 染源 排气中 颗粒 物测 定与 气态 污染物 采样 方法 GB/T 37186 气 体分 析 二氧化 硫和 氮氧 化物 的测 定 紫 外差 分吸 收光 谱分 析法 HJ/T 42 固定 污染 源排 气 中氮氧 化物 的测 定 紫外 分光光 度法 HJ/T 43 固定 污染 源排 气 中氮氧 化物 的测 定 盐酸 萘乙二 胺分 光光 度法 HJ/T 55 大气 污染 物无 组 织排放 监测 技术 导则 HJ 57 固 定污 染源 排气 中 二氧化 硫的 测定 定 电位 电解法 HJ/T 67 大气 固定 污染 源 氟化 物的 测定 离 子选 择电极 法 HJ 75 固 定污 染 源 烟气(SO2、NOX、颗粒 物)排放 连 续监测 技术 规范 HJ 76 固 定污 染源 烟气(SO2、NOX、颗粒 物)排放 连 续监测 系统 技术 要求 及检 测方法 HJ/T 397 固定 源废 气监 测技术 规范 HJ 533 环 境空 气和 废气 氨的 测定 纳 氏试 剂分 光 光度法 HJ 534 环 境空 气 氨的 测 定 次 氯酸 钠-水杨 酸分 光 光度法 HJ 543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汞的 测定 冷 原子 吸收 分 光光度 法(暂行)HJ 629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二氧 化硫 的测 定 非分 散 红外吸 收法 HJ 692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氮氧 化物 的测定 非分 散 红外吸 收法 HJ 693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氮氧 化物 的测 定 定电 位 电解法 HJ 819 排 污单 位自 行监 测技术 指南 总则 HJ 836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低浓 度颗 粒物 的测 定 重 量法 HJ 848 排 污单 位自 行监 测技术 指南 水 泥工 业 DB41/T 1327 固定 污染 源 颗粒物、烟 气(SO2、NOx)自动监 控基 站建 设技 术规 范 DB41/T 1344 固定 污染 源 颗粒物、烟 气(SO2、NOx)自动监 控基 站运 行维 护技 术规范 环境 监测 管理 办法 国 家环境 保护 总局 令第39号 3 术语 和 定义 DB41/1953 2020 2 下列术 语 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3.1 水泥 工 业 从事水 泥原料 矿 山开 采、水泥制 造、散装 水泥 转运 以及水 泥制 品生 产的 工业 部门。3.2 新建企 业 自本标 准实 施之 日起 环境 影响评 价文 件通 过审 批的 新建、改建 和扩 建的 水泥 工业建 设项 目。3.3 现有企 业 本标准 实施 之日 前已 建成 投产或 环境 影响 评价 文件 已通过 审批 的水泥 工 业企 业 或生 产设 施。3.4 水泥窑 水泥熟 料煅 烧设 备,通常 包括回 转窑 和立 窑两 种形 式。3.5 窑尾 余 热利 用系 统 引入水 泥窑 窑尾 废气,利 用废气 余热 进行 物料 干燥、发 电等,并 对余 热利 用 后的废 气进 行净 化处 理的系统。3.6 烘干机、烘 干磨、煤 磨及 冷却机 烘干机 指各 种型 式物 料烘 干设备;烘 干磨 指物 料烘 干兼粉 磨设 备;煤磨 指各 种型式 煤粉 制备 设备;冷却机 指各 种类 型(筒式、篦式 等)冷却 熟料 设备。3.7 破碎机、磨 机、包装 机及 其他通 风生 产设 备 破碎机 指各 种破 碎块 粒状 物料设 备;磨机 指各 种物 料粉磨 设备 系统(不 包括 烘干磨 和煤 磨);包 装机指各 种型 式包 装水 泥设 备(包括 水泥 散装 仓);其 他通风 生产 设备 指除 上述 主要生 产设 备以 外的 需要通风的 生产 设备,其 中包 括物料 输送 设备、料 仓和 各种类 型储 库等。3.8 采用独 立热 源的 烘干 设备 无水泥 窑窑 头窑 尾余 热可 以利用,需 要单 独设 置热 风炉等 热源,对 物料 进行 烘干的 设备。3.9 散装水 泥中 转站 散装水 泥集 散中 心,一般 为水运(海 运、河运)与陆 运中转 站。3.10 水泥制 品生 产 预拌混 凝土、砂 浆和 混凝 土预制 件 等 制品 的生 产,不包括 水泥 用于 施工 现场 搅拌的 过程。3.11 排气筒 高度 自排气 筒(或其 主体 建筑 构造)所在 的地 平面 至排 气筒出 口计 的高 度。3.12 标准状 态 温度为273.15 K,压 力为101.325 kPa 时的 状态。本 标准规 定的 大气 污染 物排放 浓度 均 以 标准 状 态下 的干 气体 为基 准。3.13 DB41/1953 2020 3 氧含量 燃料燃 烧时,烟 气中 含有 的多余 的自 由氧,通 常以 干基容 积百 分数 表示。3.14 无组织 排放 大气污 染物 不经 过排 气筒 的无规 则排 放,包括 开放 式作业 场所 逸散,以 及通 过缝隙、通 风口、敞 开门窗和 类似 开口(孔)的 排放等。3.15 封闭 利用完 整的 围护 结构 将物 料、作 业场 所等 与周 围空 间阻隔 的状 态或 作业 方式,设置 的门 窗、盖板、检修口 等配 套设 施在 非必 要时应 关闭。3.16 厂界 企业的 法定 边界。若 无法 定边界,则 指企 业的 实际 占地边 界。4 大气 污 染物 排放 控制 要求 4.1 排气筒 大气 污染 物排放 限值 4.1.1 新建企业 自 本标 准实 施之 日起,现有 企业 自2021 年1 月 1 日起,执 行表1 规定的 大气 污染 物 排放 限值。表1 大气污 染物 排放 限值 单位:mg/m3 生产过程 生产 设备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以NO2 计)氟化物(以总F 计)汞及其化合物 氨 矿山开采 破 碎 机 及 其 他 通 风 生产设备 10-水泥制造 水 泥 窑 及 窑 尾 余 热 利用系统 10 35 100 3 0.05 8a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 10 50b 150b-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 10-散装水泥 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 水 泥 仓 及 其 他 通 风 生产设备 10-a 适用于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去除烟气中氮氧化物的情形。b 适用于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4.1.2 除储库 底、地 坑及物 料转 运点单 机除尘 设施 外,其 他排气 筒高度 应不 低于15 m。排气 筒高度 应高出本 体建(构)筑物3 m 以上。水泥 窑及 窑尾 余热 利用系 统排 气筒 周围 半径 200 m 范围 内有建 筑物 时,排气筒 高度 还应 高出 最高 建筑物 3 m 以 上。4.1.3 对于水 泥窑及 窑尾余 热利 用系统 排气、采用 独立热 源的烘 干设备 排气,应同 时 对排 气中 氧 含量进行监 测,实 测的 大气污 染物排 放浓度 应按 公式(1)换算 为基准 氧含 量状态 下的基 准排放 浓度,以此作为判 定排 放是 否达 标的 依据。其他 车间 或生 产设 施排 气 按实 测浓 度计 算,但不得 人为 稀释 排放。DB41/1953 2020 4 实实基基 OO2121(1)式中:基 大 气污 染物 基准 排放 质量浓 度,单位 为毫 克每 立方米(mg/m3);实 实 测大 气污 染物 排放质量 浓 度,单位 为毫 克每立 方米(mg/m3);基O 干烟气 基准氧含量,单位为百分比(%);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 排气 为10,采用 独立热源 的烘 干设 备排气 为8;实O 实 测的 干烟 气 氧 含量,单位 为百 分比(%)。4.2 无组织 排放 控制 要求 4.2.1 水 泥工 业企 业应 加强 物料 储存、输送 及生 产工 艺过 程 的 无 组织 排放 控制。物料 应进 库存 放,原料、燃 料均 在全 封闭 式料 场内存 放;散装 原料、燃料 卸车、上 料、配料、输 送 应密闭 作业,输送 落料 点、给料点 应配 备集 尘装 置和 除尘系 统;生产 环节 应在 封闭良 好的 车间 内运 行,生产环 节产 尘节 点应 配 备 集尘装置 和除 尘系 统。4.2.2 自本标 准实 施之 日起,水 泥工业 企业 大气 污染 物无 组织排 放监 控点 浓度 限值 应 符合 表2 规定。表2 大气污 染物 无组 织排 放限 值 单位:mg/m3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值 限值含义 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 1 颗粒物 0.5 监控点与参照点总悬浮颗粒物(TSP)1 h 浓度值的差值 厂界外20 m 处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 2 氨a 1.0 监控点处 1 h 浓度平均值 监控点设在下风向厂界外 10 m 范围内浓度最高点 a 适用于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去除烟气中氮氧化物 的情形。5 污染物 监测 要求 5.1 企 业应 按照有 关法 律、环 境监测 管理 办法 和HJ 819、HJ 848 等规 定,建立 企业监 测制 度,制订监测 方案,对污 染物 排 放状况 及其 对周 边环 境质 量的影 响开 展自 行监 测,保存原 始监 测记 录,并 公 布监测结 果。5.2 水 泥窑 及窑尾 余热 利 用系统 排气筒、水 泥窑窑 头(冷 却机)排气 筒应安 装污染 物排放 自动 监控设施,污 染物 排放 自动 监控 设施的 建设、运 行维 护按HJ 75、HJ 76、DB41/T 1327、DB41/T 1344 的规 定执行。5.3 企 业应 按照环 境监 测 管理规 定和技 术规 范的要 求,设 计、建 设、维护 永 久性采样 孔、采样 测试平台和排 污口 标志。5.4 排 气筒 中大气 污染物 的监测 采样按GB/T 16157、HJ/T 397 的规定 执行。大气污 染物 无 组织排 放 的监测按HJ/T 55 的规 定执 行。5.5 大气 污染 物 的分析测定 采 用表3 中 所列 的方 法 标准。本标 准 实施 后 国家 发布 的 污染 物 监测 方 法标准,如 适用 性满 足要 求,同样适 用于 本标 准相 应污 染物的 测定。DB41/1953 2020 5 表3 大气污 染物 浓度 分析 测定 方法标 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1 颗粒物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 定 重量法 GB/T 154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 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836 2 二氧化硫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 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29 气体分析 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差分吸收光谱分析法 GB/T 37186 3 氮氧化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 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 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 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693 气体分析 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差分吸收光谱分析法 GB/T 37186 4 氟化物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 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67 5 汞及其化合物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3 6 氨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3 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 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4 6 实施与 监督 6.1 本标 准由 县级 以上 人 民政府 生态 环境 行政 主管 部门负 责监 督实 施。6.2 企业 是实 施排 放标 准 的责 任 主体,应 采取 必要 措施,达到 本标 准规 定的 污染物 排放 控制 要求。6.3 本 标准 中未作 规定 的 内容和 要求,按国 家或地 方相关 标准执 行。国家或 地方标 准严于 本标 准时执行国家 或地 方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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