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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059-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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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059-2018.pdf

ICS 13.040.40 Z 60 DB12 天津市 地 方 标 准 DB12/0592018 代替 DB12/-059-95 恶臭污染 物排放标 准 Emission standards for odor pollutants 2018-12-27 发布 2019-01-01 实施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天 津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发布 DB12/059-2018 I 目 次 前 言.II 1 适 用范 围.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1 3 术 语和 定义.1 4 污 染物 排放 控制 要求.2 5 污 染物 监测 要求.5 6 实 施与 监督.6 附录 A(规范 性附 录)内 插法计 算排 气筒 最高 允许 排放速 率.7 附录 B(规范 性附 录)等 效排气 筒的 有关 参数 计算 方法.8 DB12/059-2018 II 前 言 为贯彻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环境保 护法、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大 气污 染防 治法 和 天 津市 大气 污 染防治条 例 等法 律法 规,加强天 津市 恶臭 污染 物排 放控制 和管 理,改善 大气 环境质 量,保护 人体 健 康,制定本 标准。本标准 是对 恶 臭污 染物 排放标 准(DB12/-059-95)的 修订,本 次修 订的 主 要内容:增 加了11种 恶臭 污染 物 排放 控制 要求;收 严了 部分 恶臭 污染 物排放 控制 要求;调 整了 排气 筒 最 高允 许排放 速率 的 计 算方 法;更 新了 监测 要求。本标准 为 通 用型 大气 污染 物排放 标准,是 天津 市恶 臭污染 物排 放控 制的 基本 要求。国家 或天津市 已发布的 行业 污染 物排 放标 准中规 定的 恶臭 排放 控制 要求按 其规 定执 行;未规 定 的恶臭 排放 控制 要求 按 照本标准 执行。本标准 由天 津市 生态 环境 局提出 并 归 口。本标准 主要 起草 单位:天 津市环 境保 护科 学研 究院、国家 环境 保护 恶臭 污染 控制重 点实 验室。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王亘、卢志 强、邹克 华、荆博 宇、商 细彬、杨 伟华、耿 静、孟 洁、鲁富 蕾、翟增秀、张妍、曹 阳、李伟 芳、宁 晓宇、刘 咏、韩萌、李佳 音、闫凤 越、肖咸 德。本标准 由天 津市 人民 政府2018 年12 月17 日 批准。本标准 于1995 年11月首 次 发布,本次 为第 一次 修订。DB12/059-2018 1 恶 臭污染 物排放标 准 1 适用范 围 本标准 规定 了固 定污 染源 恶臭污 染物 排放 限值、监 测和控制 等 要求,以 及标 准的实 施与监督等 相关 规定。本标准 适用 于天 津市 辖区 内 恶臭 污染 源责 任主 体的 恶臭污 染物 排放 管理,以 及新建、改建、扩 建项 目的 环境 影响 评价、环境 保护 设施 设计、竣工 环境 保护 验收、排 污许可 证核 发及其建成 投产 后的 恶臭 污染 物排放 管理。本标准 适用 于法 律允 许的 污染物 排放 行为。新设 立污 染源选 址和 特殊 保护 区域 内现有 污染源管 理,按照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大气 污染 防治 法、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环 境影 响评价 法、天津 市环 境保 护条 例、天津 市大 气污染 防治 条例 等 法律、法规、规 章的相 关规 定执行。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本标准 内容 引用 下列 文件 或其中 的条 款。凡是 不注 日期的 引用 文件,其 有效 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GB/T 14675 空 气质量 恶 臭的测 定 三点 比较 式臭 袋 法 GB/T 14676 空 气质量 三 甲胺的 测定 气 相色 谱法 GB/T 14678 空 气质量 硫 化氢、甲硫 醇、甲硫 醚 和 二甲二 硫的 测定 气 相色 谱 法 GB/T 14680 空 气质量 二 硫化碳 的测 定 二乙 胺分 光 光度法 GB/T 16157 固 定污染 源 排气中 颗粒 物测 定与 气态 污染物 采样 方法 HJ 533 环境 空气 和废 气 氨的测 定 纳氏 试剂 分光 光 度法 HJ 534 环境 空气 氨的 测 定 次 氯酸 钠-水杨酸 分光 光度法 HJ 583 环境 空气 苯系 物 的测定 固 体吸 附/热脱 附-气相色 谱法 HJ 584 环境 空气 苯系 物 的测定 活 性炭 吸附/二 硫 化碳解吸-气相色 谱法 HJ 644 环境 空气 挥发 性 有机物 的测 定 吸附 管采 样-热脱附/气相 色谱-质谱法 HJ 683 环境 空气 醛、酮 类化合 物的 测定 高 效液 相 色谱法 HJ 734 固定 污染 源废 气 挥发性 有机 物的 测定 固 相 吸附-热脱附/气相色 谱-质谱法 HJ 759 环境 空气 挥发 性 有机物 的测 定 罐采 样/气 相色谱-质谱 法 HJ 905 恶臭 污染 环境 监 测技术 规范 HJ 819 排污 单位 自行 监 测技术 指南 总则 环境 监测 管理 办法(国家环 境保 护总 局令 第39 号)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标准。3.1 恶臭 odor 一切刺 激嗅 觉器 官引 起人 们不愉 快感 觉及 损害 生活 环境的 异味 气体。DB12/059-2018 2 3.2 恶 臭污染 源责任 主体 responsibility subject of odor pollution source 生产经 营活 动中 产生 恶臭 污染物 的企 业事 业 单 位和 其他生 产经 营者。3.3 臭 气浓度 odor concentration 用无臭 空气 对臭 气样 品连 续稀释 至嗅 辨员 阈值 时的 稀释倍 数。3.4 最 高允许 排放速 率 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rate 一定高 度的 排气 筒任 何1h 排放污 染物(臭 气浓 度除 外)的 质量 不得 超过 的限 值。3.5 排 气筒高 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 筒(或其 主体 建筑 构造)所在 的地 平面 至排 气筒出 口计 的高 度,单位 为m。3.6 周 界 boundary 恶臭污 染源 责任 主体 的法 定边界。若 无法 定边 界,则指 实 际边 界。3.7 现 有污染 源 existing pollution source 本标准 实施 之日 前已 建成 投产或 环境 影响 评价 文件 已通过 审批 的 企 业或 设施。3.8 新建 污染 源 new pollution source 本标准 实施 之日 起环 境影 响评价 文件 通过 审批 的新 建、改 建和 扩建 项目。4 污染物 排放 控制 要求 4.1 新建污 染源 自本 标准 实施 之日起 执行;现 有污 染源 自 2020 年1 月1 日 起执 行。4.2 污 染物排 放限值 与周界 浓度限 值 恶臭污 染源 责任 主体 应对 照表1、表 2中 的控制 项目,主 动识 别其 排放的 恶臭 污染物,采取有效 的控 制措 施使 其满 足表1、表2 的相 应限 值。表 1 恶臭 污染 物、臭气 浓度有 组织 排放 限值 序号 控制项目 排气筒高度,m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氨 15 0.6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20 1.0 30 3.4 2 三甲胺 15 0.15 20 0.25 30 0.86 3 硫化氢 15 0.06 20 0.10 30 0.34 DB12/059-2018 3 续表 1 序号 控制项目 排气筒高度,m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4 甲硫醇 15 0.006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20 0.01 30 0.03 5 甲硫醚 15 0.06 20 0.10 30 0.35 6 二甲二硫 15 0.15 20 0.25 30 0.86 7 二硫化碳 15 1.5 20 2.5 30 6.0 8 苯乙烯 15 1.5 20 2.5 30 8.5 9 乙苯 15 1.5 20 2.5 30 8.5 10 丙醛 15 0.20 20 0.33 30 1.1 11 丁醛 15 0.18 20 0.31 30 1.0 12 戊醛 15 0.12 20 0.20 30 0.69 13 乙酸乙酯 15 1.8 20 3.0 30 10 14 乙酸丁酯 15 1.2 20 2.0 30 6.9 15 2-丁酮 15 2.1 20 3.6 30 12 16 甲基异丁基酮 15 1.8 20 3.0 30 10 DB12/059-2018 4 续表 1 序号 控制项目 排气筒高度,m 排放限值,无量纲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7 臭气浓度 15 100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表 2 恶臭 污染 物、臭气 浓度周界 环 境空 气浓 度限 值 序号 控制项目 单位 标准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氨 mg/m3 0.20 周界 2 三甲胺 mg/m3 0.05 3 硫化氢 mg/m3 0.02 4 甲硫醇 mg/m3 0.002 5 甲硫醚 mg/m3 0.02 6 二甲二硫 mg/m3 0.05 7 二硫化碳 mg/m3 0.50 8 苯乙烯 mg/m3 1.0 9 乙苯 mg/m3 1.0 10 丙醛 mg/m3 0.065 11 丁醛 mg/m3 0.06 12 戊醛 mg/m3 0.04 13 乙酸乙酯 mg/m3 3.0 14 乙酸丁酯 mg/m3 0.40 15 2-丁酮 mg/m3 1.4 16 甲基异丁基酮 mg/m3 1.2 17 臭气浓度 无量纲 20 4.3 其 他控制 要求 4.3.1 排气筒高度处于 表 1 所列的两 个高度 之间时,恶 臭污染物 执行的 最高允 许排 放速率以 内插法计算;排气筒 高度大 于 30m 时,应按照 30m 相应的排 放限值执 行。内 插法见 附录 A。4.3.2 恶臭污染源有多 根排 放同 一污 染物的 排气筒 时,若其中任 意相邻 两根排 气筒 距离小于 其几何高度之 和,应按附 录 B 的方法依次 计算等 效排气 筒。等效排气 筒恶臭 污染物 最高 允许排放 速率应满足表 1 的相 应限值。4.3.3 恶臭污染源责任 主体 应对恶臭 污染物 排放系 统和 污染防治 设施定 期维护 保养,并保存 相关记录。DB12/059-2018 5 5 污染物 监测 要求 5.1 恶臭污染 源责任 主体 应 按照 环境监 测管理 办法 等国 家或 天津 市 自行 监测及 信息 公开相关规定 和 排污许 可证要 求,按照 HJ 819 对恶臭污染物 排污状况 及周围 环境质 量的 影响等情 况进行自行监 测,保 存原始 监测 记录 信息 并公布 监测结 果。5.2 恶臭污染 源责任 主 体应 对其 恶臭污染 物控制 设施 的 运行 和排放进 行有效 监控。5.3 恶臭污染 源排气 筒应按 照环 境监测管 理规定 和 GB/T 16157 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 口、采 样测试 平台 和排污口 标志。5.4 恶臭污染 物 监测 应按 HJ 905 的 要求执行,并采 用表 3 所列的方 法标准 进行测 定。本标准发布实施后,表 3 所列 控制 项 目 如有新 发布的 国家环 境监 测分析方 法标准,其方法 适 用范围相 同的,也适用于 本标准 对应 控 制项 目 的测定。表3 恶臭 污染 物、臭气 浓度 测 定方 法标 准 序号 控制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1 氨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 氏试 剂分光光度法 HJ 533 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4 2 三甲胺 空气质量 三甲胺的测定 气相 色谱法 GB/T 14676 3 硫化氢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678 4 甲硫醇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678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5 甲硫醚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 法 GB/T 14678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6 二甲二硫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678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7 二硫化碳 空气质量 二硫化碳的测定 二 乙胺分光光度法 GB/T 14680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8 苯乙烯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 色谱-质谱法 HJ 73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 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 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 色谱-质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9 乙苯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 色谱-质谱法 HJ 73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 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 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 色谱-质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10 丙醛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83 11 丁醛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83 12 戊醛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83 DB12/059-2018 6 续表 3 序号 控制项目 方法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13 乙酸乙酯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 色谱-质谱法 HJ 73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14 乙酸丁酯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 色谱-质谱法 HJ 734 15 2-丁 酮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83 16 甲基异丁基酮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17 臭气浓度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 较式臭袋法 GB/T 14675 6 实施与 监督 6.1 本标准由 天津市 各级生 态 环 境主管部 门负责 监督实 施。6.2 在任何情 况下,恶臭污 染源 责任主体 应遵守 本标准 排放 控制要求,采取 必要措 施保 证 恶臭污染防治 设施正 常运行。生 态环境 部 门在对 设施进 行监 督性检查 时,可将现 场即时 采样或监 测的结果作为 判定排 污行为 是否 符合排放 标准以 及实施 相关 生态 环境 管理措 施的依 据。DB12/059-2018 7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内插法计算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某排气 筒高 度处 于 表1所列两高度 之间,用内 插法 计 算其最 高允 许排 放速 率,按式(A1)计算:)h-h(/)h-(h)Q-Q(Q Qa 1 a a a 1 a a(A1)式中:Q 某排 气筒 最 高允许 排放 速率,kg/h;Qa 对 应 于 排 气 筒 ha的 表 1 所列 排 放 速 率 限 值,kg/h;Qa+1 对 应 于 排 气 筒 ha+1的 表 1 所列 排 放 速 率 限 值,kg/h;h 某 排 气 筒 的 几 何 高 度,m;ha 比 某 排 气 筒 低 的 表 1 所列 高 度 中 的 最 大 值,m;ha+1 比 某 排 气 筒 高 的 表 1 所列高 度 中 的 最 小 值,m。DB12/059-2018 8 附录 B(规范性附录)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B.1 当排气 筒1 和排 气筒2均排放同一恶臭污 染 物,其 距 离 小 于 该 两 根 排 气 筒 的 几 何 高 度 之和时,应以 一根 等效排 气筒 代表该 两根 排气 筒。若有 三根以 上的 近距 离排 气筒,且 均排 放同 一恶臭污 染物 时,应以 前两 根的等 效排 气筒,依 次与 第三、第四 根 等 排气 筒取 得等效 值。采用不同顺 序计 算 等 效排 气筒 高度,取最低 等 效排 气筒 高度进行 达 标判 定。B.2 等效排 气筒 的有 关参 数计 算方法 如下。B.2.1 等 效排 气筒 污染 物 排放速 率,按式(B1)计 算:2 1Q Q Q(B1)式中:Q 等效 排气 筒 污染物 排放 速率,kg/h;Q1、Q2 排 气筒 1 和排气筒 2 的污 染物 排放 速率,kg/h。B.2.2 等 效排 气筒 高度 按 式(B2)计算:)h(h21h2221(B2)式中:h 等 效排 气筒 高 度,m;h1、h2 排 气筒 1 和 排气 筒 2 的 高度,m。B.2.3 等 效排 气筒 的位 置 等效排 气筒 的位 置,应位 于排气 筒 1 和排 气 筒 2 的 连线上,若以 排气 筒 1 为 原点,则 等效排气 筒距 原点 的距 离按 式(B3)计算:/Q aQ Q/)Q a(Q x2 1(B3)式中:x 等 效排 气筒 距 排气 筒 1 的 距离,m;a 排气 筒 1 至排 气筒 2 的距离,m;Q、Q1、Q2 同 B.2.1。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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