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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怖防范管理 第35部分:核与放射性物品DB4401/T 10.35-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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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怖防范管理 第35部分:核与放射性物品DB4401/T 10.35-2019.pdf

D B 4 4 0 1/T 1 0.3 5 2 0 1 9I C S 1 3.3 1 0A 9 0DB4401广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4 0 1/T 1 0.3 5 2 0 1 9反 恐 怖 防 范 管 理 第 3 5 部 分:核 与 放 射 性 物 品A n t i-t e r r o r i s m p r e c a u t i o n m a n a g e m e n t P a r t 3 5:N u c l e a r a n d r a d i o a c t i v es u b s t a n c e s2 0 1 9-1 2-1 7 发 布 2 0 2 0-0 2-1 0 实 施联 合 发 布广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广 州 市 反 恐 怖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D B 4 4 0 1/T 1 0.3 5 2 0 1 9I目 次前 言.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24 反 恐 怖 防 范 原 则.25 防 范 分 类 及 等 级 划 分.25.1 防 范 分 类.25.2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等 级.36 反 恐 怖 防 范 重 要 部 位.37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37.1 人 防.37.2 物 防.47.3 技 防.67.4 制 度 防.1 08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1 08.1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启 动.1 08.2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实 施.1 08.3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措 施.1 18.4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的 人 防、物 防 和 技 防 配 置.1 29 应 急 准 备 要 求.1 29.1 应 急 处 置 的 总 体 要 求.1 29.2 反 恐 应 急.1 29.3 反 恐 应 急 预 案 要 求 及 演 练.1 21 0 监 督、检 查.1 2附 录 A(规 范 性 附 录)放 射 源 分 类 办 法.1 3附 录 B(规 范 性 附 录)核 与 放 射 性 物 品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 检 查 实 施.1 5附 录 C(规 范 性 附 录)专 项 监 督 检 查 制 度.1 9附 录 D(规 范 性 附 录)放 射 性 物 品 应 用 场 所(含 放 射 性 废 物)监 督 检 查.2 1参 考 文 献.2 2D B 4 4 0 1/T 1 0.3 5 2 0 1 9III前 言D B 4 4 0 1/T 1 0 反 恐 怖 防 范 管 理 计 划 分 为 以 下 3 3 个 部 分,以 后 根 据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 需 要,再 视情 况 进 行 调 整:第 1 部 分:通 则;第 2 部 分:党 政 机 关;第 3 部 分:广 电 传 媒;第 4 部 分:涉 外 机 构;第 5 部 分:教 育 机 构;第 6 部 分:医 疗 卫 生 机 构;第 7 部 分:商 场 超 市;第 8 部 分:酒 店 宾 馆;第 1 0 部 分:园 林 公 园;第 1 1 部 分:旅 游 景 区;第 1 2 部 分:城 市 广 场;第 1 4 部 分:大 型 专 业 市 场;第 1 5 部 分:体 育 场 馆;第 1 6 部 分:影 视 剧 院;第 1 7 部 分:会 展 场 馆;第 1 8 部 分:宗 教 活 动 场 所;第 2 0 部 分:船 舶 港 口 码 头;第 2 1 部 分:公 交 客 运 站 场;第 2 2 部 分:隧 道 桥 梁;第 2 4 部 分:城 市 轨 道 交 通;第 2 5 部 分:水 务 系 统;第 2 6 部 分:电 力 系 统;第 2 7 部 分:燃 气 系 统;第 2 9 部 分:粮 食 和 物 资 储 备 仓 库;第 3 0 部 分:金 融 机 构;第 3 1 部 分:电 信 互 联 网;第 3 2 部 分:邮 政 物 流;第 3 3 部 分:危 险 化 学 品;第 3 4 部 分:民 用 爆 炸 物 品;第 3 5 部 分:核 与 放 射 性 物 品;第 3 6 部 分:传 染 病 病 原 体;第 3 7 部 分:大 型 活 动;第 3 8 部 分:高 层 建 筑。本 部 分 为 D B 4 4 0 1/T 1 0 的 第 3 5 部 分。本 部 分 按 G B/T 1.1 2 0 0 9 的 规 定 起 草。本 部 分 由 广 州 市 反 恐 怖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和 广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提 出。本 部 分 由 广 州 市 反 恐 怖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归 口。本 部 分 由 广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具 体 解 释 和 实 施 情 况 收 集。本 部 分 起 草 单 位:广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广 州 市 标 准 化 协 会、广 州 计 量 检 测 技 术 研 究 院、广 州 市 环境 监 测 中 心 站、广 州 华 大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广 州 市 公 安 局 反 恐 怖 支 队。本 部 分 主 要 起 草 人:郑 占 红、张 松 川、陈 巧 红、彭 志 刚、颜 怀 勇、宋 南、唐 小 军、陈 淑 宜、刘 可冰、李 燕 芬、廖 俊 斌、吴 朝 阳、陈 晓、马 骥、杨 叶 花。本 部 分 为 首 次 发 布。D B 4 4 0 1/T 1 0.3 5 2 0 1 91反 恐 怖 防 范 管 理 第 3 5 部 分:核 与 放 射 性 物 品1 范 围本 部 分 规 定 了 核 与 放 射 性 物 品 反 恐 怖 防 范 管 理 的 术 语 和 定 义、反 恐 怖 防 范 原 则、防 范 分 类 及 等 级划 分、反 恐 怖 防 范 重 要 部 位、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应 急 准 备 要 求 和 监 督、检 查。本 部 分 适 用 于 广 州 市 核 与 放 射 性 物 品 类 反 恐 怖 防 范 重 点 目 标(生 产、销 售、贮 存、使 用 和 运 输 企业)的 防 范 工 作 和 管 理,核 与 放 射 性 物 品 类 反 恐 怖 防 范 一 般 目 标 参 照 执 行。注: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确定。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T 2 8 8 7 计 算 机 场 地 通 用 规 范G B/T 4 8 3 5.1 辐 射 防 护 仪 器、X 和 辐 射 周 围 和/或 定 向 剂 量 当 量(率)仪 和/或 监 测 仪 第 1 部分:便 携 式 工 作 场 所 和 环 境 测 量 仪 与 监 测 仪G B/T 4 8 3 5.2 辐 射 防 护 仪 器、X 和 辐 射 周 围 和/或 定 向 剂 量 当 量(率)仪 和/或 监 测 仪 第 2 部分:应 急 辐 射 防 护 用 便 携 式 高 量 程 和 光 子 剂 量 与 剂 量 率 仪G B/T 1 0 2 6 4 个 人 和 环 境 监 测 用 热 释 光 剂 量 测 量 系 统G B 1 1 8 0 6 放 射 性 物 质 安 全 运 输 规 程G B 1 2 6 6 3 入 侵 和 紧 急 报 警 系 统 控 制 指 示 设 备G B 1 2 8 9 9 手 持 式 金 属 探 测 器 通 用 技 术 规 范G B/T 1 4 0 5 4 辐 射 防 护 仪 器 能 量 在 5 0 k e V 7 M e V 的 和 辐 射 固 定 式 剂 量 率 仪、报 警 装 置 和 监测 仪G B/T 1 5 4 0 8 安 全 防 范 系 统 供 电 技 术 要 求G B 1 7 5 6 5 2 0 0 7 防 盗 安 全 门 通 用 技 术 条 件G B 1 8 8 7 1 电 离 辐 射 防 护 与 辐 射 源 安 全 基 本 标 准G B/T 2 2 2 3 9 2 0 1 9 信 息 安 全 技 术 网 络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基 本 要 求G B/T 2 2 2 4 0 信 息 安 全 技 术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定 级 指 南G B 2 4 5 3 9 防 护 服 装 化 学 防 护 服 通 用 技 术 要 求G B/T 2 5 7 2 4 公 共 安 全 视 频 监 控 数 字 视 音 频 编 解 码 技 术 要 求G B/T 2 8 1 8 1 公 共 安 全 视 频 监 控 联 网 系 统 信 息 传 输、交 换、控 制 技 术 要 求G B/T 2 8 6 4 9 机 动 车 号 牌 自 动 识 别 系 统G B/T 3 1 8 3 6 辐 射 防 护 仪 器 用 于 探 测 和 识 别 非 法 放 射 性 物 质 运 输 的 基 于 谱 分 析 的 门 式 监 测 系 统G B/T 3 2 5 8 1 入 侵 和 紧 急 报 警 系 统 技 术 要 求G B/T 3 7 0 7 8 出 入 口 控 制 系 统 技 术 要 求G B 5 0 1 9 8 民 用 闭 路 监 视 电 视 系 统 工 程 技 术 规 范G B 5 0 3 4 8 安 全 防 范 工 程 技 术 标 准G B 5 0 3 9 4 入 侵 报 警 系 统 工 程 设 计 规 范G B 5 0 3 9 5 视 频 安 防 监 控 系 统 工 程 设 计 规 范G B 5 0 3 9 6 出 入 口 控 制 系 统 工 程 设 计 规 范G B 5 0 5 2 6 公 共 广 播 系 统 工 程 技 术 规 范G A/T 7 3 2 0 1 5 机 械 防 盗 锁G A/T 3 6 7 视 频 安 防 监 控 系 统 技 术 要 求G A/T 5 9 4 保 安 服 务 操 作 规 程 与 质 量 控 制G A/T 6 4 4 电 子 巡 查 系 统 技 术 要 求D B 4 4 0 1/T 1 0.3 5 2 0 1 92G A/T 6 6 9.1 城 市 监 控 报 警 联 网 系 统 技 术 标 准 第 1 部 分:通 用 技 术 要 求G A/T 7 6 1 停 车 库(场)安 全 管 理 系 统 技 术 要 求G A 1 0 0 2 剧 毒 化 学 品、放 射 源 存 放 场 所 治 安 防 范 要 求G A/T 1 1 2 7 2 0 1 3 安 全 防 范 视 频 监 控 摄 像 机 通 用 技 术 要 求J J G 9 6 2 X、辐 射 个 人 剂 量 当 量 率 报 警 仪 检 定 规 程Y D/T 1 6 6 6 远 程 视 频 监 控 系 统 的 安 全 技 术 要 求D B 4 4 0 1/T 1 0.1 2 0 1 8 反 恐 怖 防 范 管 理 第 1 部 分:通 则3 术 语 和 定 义D B 4 4 0 1/T 1 0.1 2 0 1 8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放 射 性 物 品 r a d i o a c t i v e s u b s t a n c e s含 有 放 射 性 核 素,并 且 其 活 度 和 比 活 度 均 高 于 国 家 规 定 的 豁 免 值 的 物 品,包 括 放 射 源 及 含 放 射 源的 装 置。3.2放 射 源 r a d i a t i o n s o u r c e除 研 究 堆 和 动 力 堆 核 燃 料 循 环 范 畴 的 材 料 以 外,永 久 密 封 在 容 器 中 或 者 有 严 密 包 层 并 呈 固 态 的 放 射性 材 料。3.3射 线 装 置 r a y a p p a r a t u sX 线 机、加 速 器、中 子 发 生 器 以 及 含 放 射 源 的 装 置。3.4放 射 性 同 位 素 r a d i o a c t i v e i s o t o p e某 种 发 生 放 射 性 衰 变 的 元 素 中 具 有 相 同 原 子 序 数 但 质 量 不 同 的 核 素。3.5放 射 性 物 品 贮 存 场 所 s t o r a g e p l a c e f o r r a d i o a c t i v e a r t i c l e s根 据 放 射 性 物 品 的 特 性 而 建 立 专 门 集 中 的 存 放、贮 存 场 所,包 括 生 产、销 售、使 用、废 置(废弃)放 射 性 物 品 处 置 的 贮 存 场 所。3.6放 射 性 固 体 废 物 暂 存 库 t e m p o r a r y r e p o s i t o r y o f r a d i o a c t i v e s o l i d w a s t暂 时 存 放 放 射 性 核 素 含 量 超 过 国 家 规 定 限 值 的 固 体 废 弃 物 的 场 所,包 括 尾 矿(渣)暂 存 库、乏 燃料 暂 存 库。3.7核 与 放 射 性 物 品 运 营 单 位 o p e r a t i n g c o m p a n y从 事 核 与 放 射 性 物 品 生 产、销 售、贮 存、使 用、运 输 的 机 构 或 企 业。4 反 恐 怖 防 范 原 则4.1 核 与 放 射 性 物 品 的 反 恐 怖 防 范 应 遵 循“常 备 不 懈、积 极 兼 容、统 一 指 挥、大 力 协 同、保 护 公众、保 护 环 境”的 原 则。4.2 核 与 放 射 性 物 品 的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 应 在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统 一 领 导 和 指 挥 下 开 展,公 安机 关 和 核 与 放 射 性 物 品 的 行 业 主 管(监 管)部 门 应 实 施 反 恐 怖 防 范 管 理、检 查、监 督。4.3 核 与 放 射 性 物 品 运 营 单 位 是 反 恐 怖 防 范 的 责 任 主 体,应 按 照 反 恐 怖 主 义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履行 职 责。5 防 范 分 类 及 等 级 划 分5.1 防 范 分 类反 恐 怖 防 范 按 防 范 管 理 性 质 分 为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和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两 类。D B 4 4 0 1/T 1 0.3 5 2 0 1 935.2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等 级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等 级 按 恐 怖 威 胁 预 警 响 应 的 要 求 分 为 四 级:a)四 级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级(一 般),用 蓝 色 表 示;b)三 级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级(较 大),用 黄 色 表 示;c)二 级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级(重 大),用 橙 色 表 示;d)一 级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级(特 别 重 大),用 红 色 表 示。6 反 恐 怖 防 范 重 要 部 位根 据 核 与 放 射 性 物 品 运 营 单 位 放 射 源 危 险 等 级 分 类(见 附 录 A)、运 营 场 地(建 筑 物)规 模,以及 遭 受 恐 怖 袭 击 后 可 能 造 成 的 人 员 伤 亡、经 济 损 失、社 会 影 响 等 要 素 确 定 反 恐 怖 防 范 重 要 部 位。重 要部 位 主 要 包 括:a)放 射 性 物 品 贮 存 场 所、固 体 废 物 暂 存 库、固 体 废 物 尾 矿(渣)库、同 位 素 生 产 车 间;b)辐 照 室,移 动 探 伤 放 射 源 控 制 区,医 疗 核 技 术 利 用 场 所 控 制 区,核 技 术 利 用 重 点 实 验 室;c)涉 及 放 射 性 物 品 的 监 控 中 心、网 络 中 心、供 电 保 障 设 施、运 输 车 辆、专 用 停 车 场(库)及 主要 出 入 口 等。7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7.1 人 防7.1.1 设 置 原 则7.1.1.1 应 符 合 国 家、省、市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规 章 及 有 关 标 准 对 安 保 力 量 的 要 求。7.1.1.2 核 与 放 射 性 物 品 运 营 单 位 应 根 据 有 关 规 定,结 合 目 标 的 规 模、核 与 放 射 性 物 品 属 性、数 量、分 布 和 安 全 防 范 工 作 实 际 需 要,配 备 足 够 的 安 保 力 量,明 确 常 态 安 保 力 量 人 数。注:安 保 力 量 包 括 单 位 内 部 安 全 保 卫 干 部、核 与 放 射 性 物 品 相 关 岗 位 专 业 技 术 人 员、保 安 员、专(兼)职 安 全员、运输押运员等。7.1.2 人 防 组 织7.1.2.1 核 与 放 射 性 物 品 运 营 单 位 应 设 置 或 确 定 承 担 与 反 恐 怖 防 范 任 务 相 适 应 的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 机构,明 确 第 一 责 任 人、责 任 部 门 和 联 络 员,配 备 专(兼)职 工 作 人 员,负 责 反 恐 怖 防 范 的 具 体 工 作。7.1.2.2 核 与 放 射 性 物 品 运 营 单 位 应 明 确 反 恐 怖 防 范 重 要 岗 位,主 要 包 括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 负 责 人、核与 放 射 性 物 品 相 关 岗 位 专 业 技 术 人 员、联 络 员、主 要 出 入 口 的 安 保 人 员、技 防 管 理 人 员、运 输 司 机 和押 运 员 等。7.1.3 人 防 配 置7.1.3.1 核 与 放 射 性 物 品 重 点 目 标 的 人 防 配 置 应 符 合 表 1 的 要 求。表 1 人 防 配 置 表序号 项目 配设要求 设置标准1 工作机构 健全组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应设2 责任领导 法人或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应设3 责任部门 安保部门兼任或独立 应设4 联络员 指定联络员 1 名 应设5安保力量技防岗位 监控中心、重要技防系统设施 应设6 固定岗位主 要 出 入 口、运 输 车 辆、放 射 性 同 位 素 生 产 车 间、移 动 探伤放射源控制区、医疗核利用场所控制区应设D B 4 4 0 1/T 1 0.3 5 2 0 1 94表 1 人 防 配 置 表(续)序号 项目 配设要求 设置标准7安保力量巡查岗位放 射 源 贮 存 场 所、放 射 性 固 体 废 物 暂 存 库、放 射 性 固 体废 物 尾 矿(渣)库、放 射 性 同 位 素 生 产 车 间、辐 照 室、移 动 探 伤 放 射 源 监 督 区 域、医 疗 核 利 用 场 所 监 督 区、核技 术 利 用 重 点 实 验 室、网 络 中 心、供 电 保 障 设 施、专 用停车场(库)、主要出入口应设8 随行(押运员)运输车辆 应设9 网管岗位 网络安全维护 宜设1 0 机动岗位 备勤、周界 应设7.1.3.2 核 与 放 射 性 物 品 重 点 目 标 的 常 态 安 保 力 量 配 置 要 求 如 下:a)监 控 中 心、重 要 技 防 系 统 设 施、网 络 安 全 维 护 在 岗 安 保 力 量 不 得 少 于 2 人;b)主 要 出 入 口、运 输 车 辆、放 射 性 同 位 素 生 产 车 间、移 动 探 伤 放 射 源 控 制 区、医 疗 核 利 用 场 所控 制 区 等 固 定 岗 位 在 岗 安 保 力 量 不 得 少 于 2 人;c)巡 查 岗 位 安 保 力 量 每 班 不 得 少 于 2 人;重 要 部 位 每 天 巡 查 不 少 于 两 次;d)备 勤、周 界 等 机 动 岗 位 在 岗 安 保 力 量 不 得 少 于 1 人;e)安 保 力 量 可 采 用 专 兼 职 结 合 的 方 式。7.1.4 人 防 管 理7.1.4.1 核 与 放 射 性 物 品 运 营 单 位 应 建 立 与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及 其 办 事 机 构、公 安 机 关 及 行 业主 管(监 管)部 门 的 工 作 联 系,定 期 报 告 反 恐 怖 防 范 措 施 落 实 情 况,互 通 信 息、完 善 措 施。发 现 可 疑人 员、物 品 应 及 时 向 公 安 机 关 报 告。7.1.4.2 核 与 放 射 性 物 品 运 营 单 位 应 加 强 人 防 管 理:a)加 强 反 恐 怖 防 范 教 育 宣 传、开 展 应 急 技 能 训 练 和 应 急 处 突 演 练,提 升 人 防 技 能;b)开 展 对 重 要 岗 位 人 员 开 展 背 景 审 查,建 立 人 员 档 案,并 向 公 安 机 关 备 案,确 保 用 人 安 全;c)重 要 岗 位 人 员 应 持 证 上 岗,上 岗 前 应 当 接 受 培 训,并 有 参 加 培 训 学 习 和 考 核 合 格 记 录;培 训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岗 位 职 责、核 与 放 射 性 物 品 相 关 知 识、发 生 意 外 时 的 应 急 措 施 和 应 急 处 理器 材 的 使 用 方 法,以 及 技 术 防 范 系 统 的 操 作、使 用 方 法;d)加 强 门 卫 与 寄 递 物 品 管 理、开 展 巡 查 与 安 检、技 防 系 统 的 值 守 监 看 和 运 维,确 保 人 防 职 责 落实;e)加 强 检 查 督 导,加 强 开 展 制 度 体 系 实 施 与 改 进,提 高 人 防 效 率。7.1.4.3 核 与 放 射 性 物 品 运 营 单 位 应 指 定 反 恐 怖 防 范 联 络 员,联 络 员 应 确 保 2 4 小 时 通 信 畅 通。联 络员 的 配 置 和 变 更,应 及 时 向 行 业 主 管(监 管)部 门、管 辖 的 公 安 机 关 或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及 其办 事 机 构 备 案。7.1.5 安 保 力 量 要 求反 恐 怖 安 保 力 量 应 符 合 D B 4 4 0 1/T 1 0.1 2 0 1 8 中 7.1.5 的 要 求,并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a)反 恐 怖 防 范 专(兼)职 工 作 人 员 应 熟 悉 重 点 目 标 的 地 理 环 境、重 要 部 位 分 布、主 要 设 施 布局、消 防 通 道 和 各 类 疏 散 途 径;b)发 现 破 坏、盗 窃、抢 劫 行 为,应 及 时 采 取 相 应 的 有 效 措 施,并 按 规 定 报 警;c)能 熟 练 操 作 与 安 全 防 范 有 关 的 装 备 器 材,并 能 按 照 预 案 要 求 处 置 突 发 事 件;d)积 极 应 对 相 关 涉 恐 突 发 事 件,协 助、配 合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及 其 办 事 机 构、公 安 机 关和 行 业 主 管(监 管)部 门 开 展 应 急 处 置 工 作。7.2 物 防7.2.1 配 置 原 则D B 4 4 0 1/T 1 0.3 5 2 0 1 957.2.1.1 应 符 合 国 家、省、市 的 法 律 法 规、规 章 及 有 关 标 准 对 工 程 建 设 的 要 求。7.2.1.2 核 与 放 射 性 物 品 重 点 目 标 应 完 善 反 恐 怖 防 范 物 防 建 设;新 建 或 改 建 项 目 应 纳 入工 程 建 设 总 体规 划,并 应 同 步 设 计、同 步 建 设、同 步 运 行。7.2.1.3 使 用 的 设 备 设 施 应 符 合 相 关 技 术 标 准 要 求,并 经 检 验 或 认 证 合 格。7.2.2 物 防 组 成核 与 放 射 性 物 品 重 点 目 标 的 物 防 包 括 实 体 防 护 设 施、个 人 应 急 防 护 装 备、公 共 应 急 防 护 装 备 及 设施 等。7.2.3 物 防 配 置核 与 放 射 性 物 品 重 点 目 标 的 物 防 配 置 应 符 合 表 2 的 要 求。表 2 物 防 配 置 表序号 项目 安放区域或位置 设置标准1实体防护设施机动车阻挡装置 主要出入口应设2 防机动车冲撞或隔离设施 主要出入口、专用停车场(库)应设3防盗防火安全门、防盗栅栏放射性物品贮存场所应设4监控中心、网络中心、供电保障设施应设5混 凝 土 墙 或 实 心 砖 墙、防 护门放 射 性 物 品 贮 存 场 所、放 射 性 固 体 废 物 暂 存 库、放 射 性 固 体 废 物 尾 矿(渣)库、医 疗 核 利 用 场所、核 技 术 利 用 重 点 实 验 室、辐 照 室、放 射 性 同位素生产车间应设6个人应急防护装备对讲机、强光手电、防暴棍 监控中心、放射性同位素生产车间、门卫室 应设7 防暴盾牌、钢叉 监控中心或保安装备存放处、门卫室 应设8防 暴 头 盔、防 割(防 刺)手套、防刺服监控中心或保安装备存放处 应设9 防辐射服及相关药品 监控中心或保安装备存放处、医疗核利用场所应设1 0个 人 剂 量 监 测 仪、个 人 剂 量当量率报警仪监督区域指定存放处 应设1 1公共应急防护装备及设施防爆毯(含防爆围栏)监控中心或保安装备存放处 应设1 2 应急警报器监 控 中 心、门 卫 室、放 射 性 物 品 贮 存 场 所、放 射性同位素生产车间应设1 3 灭火器材放 射 性 物 品 贮 存 场 所、放 射 性 同 位 素 生 产 车 间、运输车辆等重要部位应设注:阻挡装置指出入口的杆或闸门,一般安装在机动车出入口,主要是对出入行为实施放行、拒绝、报警功能的设施;防机动车冲撞或隔离设施指能够有效防范汽车冲撞等暴力侵害的硬质设施,如防冲撞金属柱、水泥柱(墩)、翻板式路障机等高强度防汽车冲撞功能的设备。7.2.4 物 防 要 求7.2.4.1.防 护 设 备 设 施 要 求7.2.4.1.1 一 般 要 求物 防 设 施 应 符 合 D B 4 4 0 1/T 1 0.1 2 0 1 8 中 7.2.4 及 相 关 标 准 的 要 求。生 产、销 售、贮 存、使 用、处 置 放 射 性 物 质 和 射 线 装 置 的 场 所,以 及 运 输 放 射 性 物 质 和 含 放 射 源的 射 线 装 置 的 工 具,应 当 设 置 明 显 的 放 射 性 标 志。7.2.4.1.2 放 射 性 物 品 贮 存 场 所、暂 存 库 防 范 设 施D B 4 4 0 1/T 1 0.3 5 2 0 1 96放 射 性 物 品 贮 存 场 所、暂 存 库 防 范 设 施 应 符 合 G A 1 0 0 2 的 相 关 要 求,并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放 射 性 物 品 贮 存 场 所、暂 存 库 应 牢 固,六 面 应 采 取 砖 混 或 钢 筋 混 凝 土 浇 筑,厚 度 应 2 4 0m m。b)放 射 性 物 品 贮 存 场 所、暂 存 库 的 门 应 安 装 防 盗 安 全 门,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1)防 盗 安 全 门 应 采 用 符 合 G B 1 7 5 6 5 2 0 0 7 规 定 的 全 封 闭 式 平 开 门;2)防 盗 安 全 门 的 安 全 级 别 应 大 于 等 于 G B 1 7 5 6 5 2 0 0 7 中 A 级 的 技 术 要 求;3)防 盗 安 全 门 上 安 装 的 门 锁 最 低 应 符 合 G A/T 7 3 2 0 1 5 中 B 级 别 机 械 防 盗 锁 的 技 术 要 求。c)放 射 性 物 品 贮 存 场 所 窗 应 安 装 防 护 栏,防 护 栏 应 采 用 直 径 1 2 m m 的 实 心 钢 筋,相 邻 钢 筋 间 隔应 1 0 0 m m,高 度 每 超 过 8 0 0 m m 的,应 在 中 点 处 再 加 一 道 横 向 钢 筋。7.2.4.1.3 专 用 停 车 场(库)、放 射 性 同 位 素 生 产 车 间、监 控 中 心、网 络 中 心 防 护 设 施专 用 停 车 场(库)、放 射 性 同 位 素 生 产 车 间、监 控 中 心、网 络 中 心 防 护 设 施 相 关 要 求:a)专 用 停 车 场(库)、放 射 性 同 位 素 生 产 车 间、监 控 中 心、网 络 中 心 应 设 高 度 不 低 于 2.8 m 的隔 离 屏 障 或 围 蔽 网,并 应 与 出 入 口 形 成 连 续 封 闭 的 围 蔽 结 构,隔 离 屏 障 宜 为 不 通 透 的 实 体 围墙;b)隔 离 屏 障 或 围 蔽 网 应 有 防 攀 爬 措 施;c)重 要 设 施 出 入 口 应 配 备 必 要 的 防 车 辆 冲 撞 或 隔 离 设 施。7.2.4.1.4 其 他 防 护 设 备 要 求防 辐 射 服 应 符 合 G B 2 4 5 3 9 的 要 求,个 人 剂 量 监 测 仪 应 符 合 G B/T 1 0 2 6 4 的 要 求,个 人 剂 量 当 量 率 报警 仪 应 符 合 J J G 9 6 2 的 要 求。7.3 技 防7.3.1 建 设 原 则7.3.1.1 应 符 合 国 家、省、市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规 章 及 有 关 标 准 对 工 程 建 设 的 要 求。7.3.1.2 技 防 设 备 设 施 的 建 设,新 建 或 改 建 项 目 必 须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步 设 计、同 步 建 设、同 步 运 行。7.3.1.3 使 用 的 设 备 设 施 应 符 合 相 关 标 准 的 要 求,并 经 检 验 或 认 证 合 格。7.3.2 技 防 组 成核 与 放 射 性 物 品 重 点 目 标 的 技 防 设 施 包 括 电 子 防 护 系 统、监 控 中 心、公 共 广 播 系 统、通 讯 显 示 记录 系 统 等,其 中 电 子 防 护 系 统 包 括 视 频 监 控 系 统、入 侵 和 紧 急 报 警 系 统、出 入 口 控 制 系 统、停 车 场(库)管 理 系 统、电 子 巡 查 系 统(巡 更 系 统)、安 全 检 查 及 探 测 系 统、远 程 监 控 系 统。7.3.3 技 防 配 置核 与 放 射 性 物 品 重 点 目 标 的 技 防 配 置 应 符 合 表 3 要 求。表 3 技 防 配 置 表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位置 设置标准1 监控中心 应设2视频监控系统摄像机放 射 性 物 品 贮 存 场 所、放 射 性 固 体 废 物 暂 存 库、放射性固体废物尾矿(渣)库应设3主 要 出 入 口、装 卸 区、电 梯 轿 厢 内、与 外 界 相 通的窗户、风口应设4监 控 中 心、医 疗 核 利 用 场 所 工 作 区、核 技 术 利 用重 点 实 验 室、网 络 中 心、专 用 停 车 场(库)、放射 性 同 位 素 生 产 车 间、辐 照 装 置 控 制 室、供 电 保障设施应设5 移动探伤放射源控制区 宜设6 周界(含围墙等封闭屏障处)应设D B 4 4 0 1/T 1 0.3 5 2 0 1 97表 3 技 防 配 置 表(续)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位置 设置标准7视频监控系统机动车号牌自动识别系统 专用停车场(库)应设8 控制、记录、显示装置 监控中心 应设9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入侵探测(报警)器放射性物品贮存场所 应设1 0 与外界相通的窗户、风口 应设1 1 周界 应设1 2紧急报警装置(一键报警)主 要 出 入 口 内 隐 蔽 处、监 控 中 心、放 射 性 物 品 贮存场所应设1 3 终端图形显示装置 监控中心 宜设1 4出入口控制系统主 要 出 入 口、放 射 性 物 品 贮 存 场 所、放 射 性 固 体废物暂存库应设1 5 监控中心 应设1 6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专用停车场(库)应设1 7 电子巡查系统(巡更系统)周 界、放 射 性 物 品 贮 存 场 所,放 射 性 固 体 废 物 暂存 库,放 射 性 固 体 废 物 尾 矿(渣)库,放 射 性 同位 素 生 产 车 间,辐 照 装 置 控 制 室,医 疗 核 利 用 场所 控 制 区,核 技 术 利 用 重 点 实 验 室,监 控 中 心,网 络 中 心,供 电 保 障 设 施,运 输 车 辆,专 用 停 车场(库)及主要出入口等。应设1 8 公共广播系统 工作区域全覆盖 应设1 9安全检查及探测系统手持式金属探测器 主要出入口和重要部位 应设2 0 爆炸物探测仪 主要出入口和重要部位 宜设2 1 通讯显示记录系统 服务、咨询电话 应设2 2远程监控系统卫星定位装置 运输车辆 应设2 3 车载远程图像监控系统 运输车辆 宜设2 4 电子追踪标识 移动探伤放射源、运输车辆 应设7.3.4 技 防 要 求7.3.4.1 技 防 系 统 总 体 要 求技 防 系 统 的 总 体 要 求 应 满 足:a)系 统 应 符 合 D B 4 4 0 1/T 1 0.1 2 0 1 8 中 7.3.4 条 对 技 防 的 要 求;b)系 统 应 满 足 G B/T 1 5 4 0 8、G B 5 0 3 4 8 中 技 防 设 备 设 施 的 相 关 规 定;c)系 统 应 预 留 符 合 政 府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要 求 的 远 程 接 口,可 调 阅 视 频 与 记 录 图 像 以 及 报 警 信息 等;d)承 载 安 防 信 息 的 信 息 系 统 应 符 合 G B/T 2 2 2 3 9 2 0 1 9 和 G B/T 2 2 2 4 0 中 相 应 规 定,当 主 要 使 用方 为 核 与 放 射 性 物 品 运 营 单 位 时,应 符 合 G B/T 2 2 2 3 9 2 0 1 9 中 第 二 级 网 络 安 全 保 护 等 级 要求;主 要 使 用 方 为 公 安 机 关 时,应 符 合 G B/T 2 2 2 3 9 2 0 1 9 中 第 三 级 网 络 安 全 保 护 等 级 要求。7.3.4.2 视 频 监 控 系 统视 频 监 视 系 统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视 频 监 控 系 统 应 具 有 对 图 像 信 号 的 采 集、传 输、切 换 控 制、显 示、分 配、记 录 和 重 放 等 基 本功 能,视 频 监 控 系 统 应 同 时 满 足 G B 5 0 1 9 8、G B 5 0 3 9 5、G A/T 3 6 7、G A/T 6 6 9.1 的 要 求。b)视 频 监 控 系 统 应 采 用 数 字 系 统。c)图 像 信 号 的 采 集 使 用 的 摄 像 机 应 符 合G A/T 1 1 2 7 2 0 1 3 的 要 求,与 外 界 相 通 的 出 入 口 配 置 的 摄D B 4 4 0 1/T 1 0.3 5 2 0 1 98像 机 应 满 足 C 类 以 上 高 清 晰 度,其 他 重 要 部 位 配 置 的 摄 像 机 应 满 足 B 类 以 上 高 清 晰 度。d)宜 支 持 H.2 6 4、H.2 6 5 或 M P E G-4 视 频 编 码 格 式 和 文 件 格 式 进 行 图 像 存 储,宜 支 持 G.7 1 1、G.7 2 3.1、G.7 2 9 等 音 频 编 解 码 标 准 实 现 音 频 同 步 存 储。新 建、改 建、扩 建 的 视 频 监 控 系 统 音视 频 编 解 码 宜 优 先 采 用 G B/T 2 5 7 2 4 规 定 的 S V A C 编 码 方 式。e)图 像 信 号 的 传 输、交 换 和 控 制 应 符 合 G B/T 2 8 1 8 1 的 要 求。f)图 像 信 号 的 切 换 应 具 有 手 动 和 编 程 两 种 模 式。g)图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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