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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避难建筑设计标准DB32/T 3809-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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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避难建筑设计标准DB32/T 3809-2020.pdf

ICS 03.220 R 07 DB32 江苏省 地 方 标 准 DB32/T 3809-2020 防灾避难 建筑设计 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disaster mitigation and emergency shelter buildings 2020-09-09 发布 2020-12-01 实施 江 苏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布 DB32/T 3809-2020 I 目 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1 3 术 语和 定义.2 4 基 本规 定.5 5 电 气设 计.5 6 无 功补 偿.11 7 电 能质 量和 谐波 管理.11 8 电 气设 备的 选择.12 9 电 能计 量装 置.15 10 负 荷管 理终 端装 置.15 11 智 能网 荷互 动终 端装 置.17 12 继 电保 护 二次 回路 及自动 装置.18 13 变 电所 的布 置型 式.21 14 电 缆敷 设.25 15 通 信和 远动.25 16 防 雷保 护和 接地.25 17 建 筑部 分.26 附录A(规 范性 附录)供电方 案的 主要 内容.28 附录B(规 范性 附录)应提供 设计 文件 和资 料内 容.29 附录C(规 范性 附录)变电所 电气 捕鼠 装置 图.30 附录D(规 范性 附录)20kV 配 电变 压器 性能 参数.31 附录E(规 范性 附录)本标准 用词 说明.32 DB32/T 3809-2020 II 前 言 本标准 按照GB/T1.1-2009 给出的 规则 起草。本标准 由 江 苏省 住房 和城 乡建设 厅提出 并 归口。本标准 起草 单位:南京 长 江都市 建筑 设计 股份 有限 公司、南 通市 住房 和城 乡 建设局、南通 市建 筑设计研究 院有 限公 司 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江韩、周慧、顾新 华、褚 国栋、武锐、徐进、徐婷、国 君杰、胡睿、刘辉、田小晶、吴涛、储 国成、许 玲玲、韦佳、陈 钰、凌美 英、王 立忠、杨 路、李鸣、赵学 斐、化雨 DB32/T 3809-2020 III 引 言 为贯彻 执行 国家 防灾 减灾 救灾、应急 管理 的法 律法 规,妥 善安 置受 到突 发灾 害威胁 或危 害的 人 员,提高江 苏省 防灾 避难 建筑 设计的 安全 适用 性及 经济 合理性,本 着安 全、经济、实用、适 度超 前的 原 则,特制定 本标 准。DB32/T 3809-2020 1 防 灾避难 建筑设计 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 防 灾避 难建 筑 建设 的基 本原 则和 场地 设计、建筑 设计、结 构设 计、设 备设 施设 计、平灾转换 技术 要求,适 用于 江苏省 新建、扩 建和 改建 的防灾 避难 建筑 的设 计。本标准 为贯 彻执 行国 家有 关防灾 减灾 救灾、应 急管 理的法 律法 规,妥善 安置 受到突 发灾 害威 胁 或 危害的人 员,提高 江苏 省防 灾避难 建筑 的安 全适 用性 与经济 合理 性。江苏省 防灾 避难 建筑 设计 除应符 合本 标准 的规 定外,尚应 符合 现行 国家 有关 标准、规范 的规 定。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凡 是注 日期的 引用 文件,仅 所注 日期的 版本 适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不 注日 期的 引 用 文件,其最 新版 本(包括 所有的 修改 单)适用 于本 文件。GB50352 民用 建筑 设 计统一 标准 GB50016 建筑 设计 防 火规范 GB51143 防灾 避难 场 所设计 规范 DGJ32/J122 江苏 省城 市 应急避 难场 所建 设技 术标 准 3 术语和 定义 3.1 防灾避 难建 筑 disaster mitigation 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ing structure 配置应 急保 障基 础设 施、应急辅 助设 施及 应急 保障 设备和 物资,为 因地 震、台风、洪水 等灾 害 产 生的避难 人员 提供 宿住 或休 息和其 他应 急保 障及 使用 功能的 建筑。3.2 防灾避 难建 筑场 地 sheltering accommodation site 灾害条 件下 与防 灾避 难建 筑场地 内部 人员 的走 向、流量相 适应,且与 城市 道 路相连、满足 灾时 人员和车辆 出入 通行 要求 的出 入口。3.3 主要出 入口 main entrance 与电网 直接 联系 的客 户端 受电变 压器。简 称主 变压 器。3.4 DB32/T 3809-2020 2 次要出 入口 secondary entrance 用于物 资和 应急 医疗 垃圾 运送,与城 市道 路相 连的 出入口。3.5 避难单 元 sheltering space unit 防灾避 难建 筑中,根据 避 难功能、避难 人数、设施 配 置和自 然分 割等 要素 所划 分的独 立成 体系 的空间单元。3.6 有效避 难面 积 effective and safe area for 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ing 防灾避 难建 筑内,用 于为 人员安 全避 难服 务的 应急 综合管 理、人员 安置 及应 急配套 等功 能区 的 建 筑面积。3.7 应急综 合管 理 emergency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应急综 合管 理是 收集、传 达、分 析各 种信 息,处理、组织 应急 避难 建筑 内一 切行动 的功 能,包 括 应急管理、应 急医 疗 卫 生服 务及应 急物 资存 放及 供应。3.8 人员安 置 staff resettlement 满足避 难人 员应 急宿 住、休息等 紧急 状态 下的 必要 公共活 动功 能。3.9 应急配 套 emergency supporting 为满足 避难 人员 基本 生活 需要配 置的 卫生 洗浴、垃 圾储运 等必 要的 服务 功能。3.10 避难容 量 sheltering accommodation capacity 与各种 设施 的容 量、数量、用地 面积 相匹 配的 可容 纳避难 人员 的数 量。3.11 人均有 效避 难面 积 per capita effective area 防灾避 难建 筑中,避 难 人 员人均 所占 有的 有效 避难 面积。3.12 人均宿 住面 积 per capita living area 防灾避 难建 筑中,单 个避 难人员 宿住 或休 息的 空间 在水平 地面 的人 均投 影面 积。3.13 DB32/T 3809-2020 3 设定防 御标 准 criteria for scenario disaster precention 防灾避 难建 筑设 计所 需依 据的高 于一 般工 程抗 灾设 防标准 的设 防水 准或 灾害 影响水 平。用于 确 定 防灾布局、防 护措 施和 用地 避 让措施 以及 应急 保障 基础 设施和 应急 辅助 设施 的规 模、布 局及 相应 防灾 措 施。4 基本规 定 4.1 一般规 定 4.1.1 防灾避 难建 筑设 计应 体现“安全 可靠、综 合 利 用、功能完 善、便于 管理”的 原则。4.1.2 防灾避 难建 筑设 计应 以当 地城乡 规划、防 灾规 划、应急预 案的 避难 要求 以及 现状条 件分 析评估结果 为依 据。4.1.3 防灾避 难建 筑设 计应 包括 场地设 计、建筑 设计、结 构设计、设 备设 施设 计、平灾转 换设 计 等。4.1.4 新建中 小学 校、体育 馆、展览建 筑等,应 根据 城市 避难场 所规 划,建设 防灾 避难建 筑。变电所的设 计应 进行 标准 化设 计。4.1.5 防灾避 难建 筑应 符合 表 1 的规定。表1 防灾 避难 建筑 控制 要 求 场所 防灾避 难建 筑 保障性 能 中、长 期固 定避 难 适用范 围 中小学 校、体育 馆、展览 建筑等 人均有 效避 难面 积(m2)3.04.5 最长开 放时 间(d)100 注:防 灾避 难建 筑的 设施 配置应 满足 其最 长开 放时 间的需 求。4.1.6 防灾避 难建 筑宜 为单 层、多层建 筑,避难 人员 宿住 功能不 应设 在三 层及 以上 的楼层。防 洪避难建筑 应为 二层 及以 上。4.1.7 防灾避 难建 筑应 符合 抗震、抗风 及防 洪排 涝要 求。4.1.8 防灾避 难建 筑为 人员 密集 场所,应 符合 现行 国家 标 准 建筑 设计 防火 规范 GB50016 中 关于 人员密集 场所 的有 关规 定。4.1.9 防灾避 难建 筑应 进行 无障 碍设计,并 符合 现行 国家 标准 无障 碍设 计规 范GB50763 的 规定。4.1.10 防灾避 难建 筑应 进行 平灾 转换设 计,在满 足平 日状 态下使 用功 能要 求的 同时,还应 满足 灾 时避难的 使用 要求。采 用的 平灾转 换措 施应 符合 本标 准第 8 章的 规定,且 灾时 的转换 工作 量应 符合 当 地灾时的 人力、物 力条 件。4.2 设防要 求 DB32/T 3809-2020 4 4.2.1 防灾避 难建 筑,设定 防御 标准所 对应 的地 震影 响不 应低于 本地 区抗 震设 防烈 度相应 的罕 遇地震影响,且 不应 低 于7 度 地震影 响。4.2.2 防风避 难建 筑的 设定 防御 标准所 对应 的风 灾影 响不 应低 于 100 年一 遇的 基本 风压对 应的 风灾影响,防风 避难 建筑 设计 应满足 临灾 时期 和灾 时避 难使用 的安 全防 护要 求,龙卷风 安全 防护 时间 不 应低于3h,台 风安 全防 护时 间不应 低 于 24h。4.2.3 位于防 洪保 护区 的防 洪避 难建筑 所设 定防 御标 准应 高于当 地防 洪标 准所 确定 的淹没 水位,该场地的 地面 标高 应按 该地 区历史 最大 洪水 水位 确定,且安 全超 高不 应低 于0.5m。4.2.4 对于非 防洪 和非 防风 避难 建筑,应根 据其 范围 内的 江、河、湖 水体 的最 高水 位以及 水工 建筑物、构 筑物 的进 水口、排 水口和 溢水 口及 闸门 标高 等,综 合考 虑上 下游 排水 能力和 保证 措施,保 证 避难功能 区不 被水 淹。5 场地设 计 5.1 选址要 求 5.1.1 选址应 按照 建 筑抗 震设 计规范 GB50011、岩 土 工程勘 察规 范GB50021、防灾 避难 场所设计 规范 GB51143 的 相关标 准要 求,优先 选择 交通便 利、道路 畅通、场 地地形 较平 坦,有利 于抗震防 灾 的区 域。并应 符合 如下规 定:1 防 灾避 难建 筑场 地应 避 开可能 发生 滑坡、崩 塌、地陷、地裂、泥 石流 及发 震断裂 带上 可能 发生 地表位错的 部位 等危 险地 段;应避开 行洪 区、指定 的分 洪口、洪水 期间 进洪 或退 洪主流 区及 山洪 威胁 区;2 防 灾避 难建 筑应 避开 高 压线走 廊区 域;3 防 灾避 难建 筑场 地应 避 开易燃、易 爆、有毒 危险 物品存 放点、严 重污 染源 以及其 他易 发生 次生 灾害的区域,距 次生 灾害 危险 源的距 离应 满足 国家 现行 有关标 准对 重大 危险 源和 防火的 有关 要求;4 避 开地 震主 断裂 带的 距 离不应 小 于500m。5.1.2 防灾避 难建 筑场 地存 在液 化土层 地基 时,应采 取处 理措施,并 应符 合下 列规 定:1 对 设计 基本 地震 加速 度 小于 0.10g 的地 区,应 按7 度(0.10g)要 求进 行液 化 判别,并采 取处 理措 施;2 7 度(0.10g)、7 度(0.15g)、8 度(0.20g)、8 度(0.30g)地区 应分 别按7 度(0.15g)、8 度(0.20g)、8度(0.30g)、9 度进 行液 化 判别,并采 取处 理措 施;3 不 应将 未经 处理 的液 化 土层作 为天 然地 基持 力层;所采 取的 地基 液化 沉馅 处理措 施应 使处 理后 的地基液化 指数 不大 于5。5.1.3 防灾避 难建 筑场 地的 设计 应统筹 各功 能区 配置,确 定出入 口、道路 系统、各 专业工 程管 线系统、应 急保 障设 施的 位置 及规模 等,并作 出综 合布 置。5.2 一般规 定 5.2.1 防灾避 难建 筑场 地宜 选择 其外部 有可 靠交 通连 接,易于伤 员转 运、物资 运送,并与 周边 避难场所有 安全 疏散 通道 联系 的区域。DB32/T 3809-2020 5 5.2.2 防灾避 难建 筑场 地中 可供 应急避 难或 临时 搭建 工程 设施的 空旷 场地 为有 效避 难场地。5.2.3 防灾避 难建 筑场 地的 设计 应统筹 各功 能区 配置,确 定出入 口、道路 系统、各 专业工 程管 线系统、应 急保 障设 施的 位置 及规模 等,并作 出综 合布 置。5.2.4 有效避 难场 地的 人均 使用 面积不 低 于 0.5 m2/人。5.3 应急交 通 5.3.1 应急出 入口 要求 1 防 灾避 难建 筑场 地内 的 应急出 入 口 宜分 为:主要 出入口、次 要出 入口;2 主 要出 入口 应与 城市 道 路相连;其 位置 应与 灾害 条件下 应急 交通 与人 员的 走向、流量 相适 应,并根据避难 人口 规模、救 灾活 动的需 要设 置集 散广 场或 缓冲区;3 至 少设2 个 不同 方向 的 出入口,人 行道 与车 行道 应分开 布置,专 门的 应急 医疗垃 圾宜 单独 出入;4 防 灾避 难建 筑场 地每 个 出入口 宽度 不小 于 4m,并,并符 合不 小 于 1 m/千 人 的规定。5.3.2 防灾避 难建 筑场 地内 的应 急道路 宜采 用柔 性路 面。5.3.3 有效避 难场 地内 应设 置救 护车辆 停放 区,宜临 近医 疗卫生 救护 站;应设 置应 急物资 储备 车辆停靠及 物资 装卸 区,并靠 近应 急 物资 储备 用房;应 设置供 水车 停车 区,宜临 近宿住 区;配套 应急 垃 圾收集点 或应 急垃 圾储 运区,宜设 置在 下风 位,最小 频率风 向的 上风 区。5.4 竖向设 计 5.4.1 防灾避 难建 筑场 地内 的竖 向设计 应符 合现 行行 业标 准城 乡建 设用 地竖 向规 划规范 CJJ83的规定。满 足排 水、车辆 和人员 通行、防 洪排 涝和 景观效 果等 要求。5.4.2 防灾避 难建 筑场 地内 可依 据自然 地形 坡度,采 用平 坡、台 阶或 混合 式布 置;当自然 地形 坡度小于 8%时,可采 用平 坡式;当自 然地 形坡 度大 于 8%时,宜 采用 台阶 式,台 阶 高度宜 为 1.5 3.0m,台阶之间 应设 挡土 墙或 护坡。操作 电源。6 建筑设 计 6.1 功 能设 置及 避难 单元 划分 6.1.1 防灾避 难建 筑的 功能 设置 应满足 综合 管理 及人 员宿 住的需 求,应结 合建 筑平 时功能 及现 状条件,设 置应 急综 合管 理、人员宿 住及 应急 配套 功能。6.1.2 避难单 元的 划分 1 防 灾避 难建 筑应 划分 避 难单元,每 个避 难单 元容 纳人数 不宜 超 过800 人;2 防 灾避 难建 筑人 均有 效 避难面 积不 应小 于3.0m2,用于长 期避 难时,不 宜小 于 4.5m2。DB32/T 3809-2020 6 6.1.3 避难单 元设 置的 应急 综合 管理、人员 宿住 及应 急配 套功能,应 根据 具体 功能 要求设 置为 相对独立的 区域 或房 间。6.2 应急综 合管 理 6.2.1 应急综 合管 理功 能包 括:应急管 理、应急 医疗 卫生、应急 物资 存放 和供 应。6.2.2 应急管 理功 能设 置要求 1 防灾 避难 建筑 应设 置一 处集中 的应 急管 理中 心,宜靠近 主要 出入 口设 置,面积不 宜小 于 50m2;2 每个 避难 单元 宜设 置一 处应急 管理 用房 或区 域,可兼做 应急 管理 人员 的休 息,面 积不 宜小 于 40m2;3 根据 应急 管理 要求,宜 设置应 急救 灾演 练、应急 功能演 示或 培训 设施。6.2.3 应急医 疗卫 生设 置要求 1 防灾 避难 建筑 内应 设 置1 处医 疗卫 生救 护站,可单 独设置,也可 结合 其中 一 个避难 单元 设置,应靠 近救护车 辆出 入和 停放 区,方便救 护人 员出 入。每个 避难单 元应 设 置1 处 医疗 卫生服 务点;2 医疗 卫生 救护 站的 使用 面积不 宜小 于40m2,应 分 为两间,隔墙 设门 连通,每间分 别 设 1 个 洗手 盆,其中一间 还应 设1 个消 毒池。避难 单元 的医 疗卫 生服 务点面 积不 宜小 于 30m2,应设 置 1 个 洗手 盆;3 有条 件的 医疗 卫生 救护 站宜单 独设 置卫 生间 和医 护人员 淋浴 设施。6.2.4 应急物 资存 放和 供应 设置 要求 1 防灾 避难 建筑 应设 置一 处集中 的应 急物 资储 备用 房,位 置应 便于 应急 物资 储备车 辆停 靠及 物资 装 卸,并与人 员宿 住区 的物 资供 应区有 便捷 的运 输通 道。应急物 资储 备用 房面 积不 宜小于 人 均 0.1m2且不 宜 小于80m2;2 每个 避难 单元 宜设 置一 处物资 供应 区。物资 供应 区宜靠 近或 结合 避难 单元 应急 管 理用 房或 区 域 设 置;3 避难 单元 物资 储存 及供 应区面 积不 宜小 于人 均0.05m2且不 宜小 于30m2。6.2.5 应急避 难用 房内 不应 采用 固定家 具,宜设 置灾 时提 供家具 临时 储存 的空 间。6.3 人员住 宿 6.3.1 人员宿 住功 能包 括:应急 宿住、公共 活动。6.3.2 每个避 难单 元内 的宿 住区 为一个 宿住 单元,人均 宿 住面积 不宜 小 于 2.0m2,睡 眠宽度 不宜 小于0.6m,相邻 宿住 铺位 至少 有一侧 的间 距不 宜小 于0.65m。6.3.3 宿住单 元分 区要 求 1 宿 住单 元人 数超 过200 人时,应划 分宿 住组 团,每个组 团容 纳人 数不 超 过200 人。宿 住组 团之 间的间距不 小 于2.0m;2 宿 住组 团内 宜划 分宿 住 组,每 个宿 住组 容纳 人数 不 宜超 过50 人,宿住 组之 间 通道宽 度不 宜小 于1.5m;DB32/T 3809-2020 7 3 宿 住单 元宜 设置 母婴 区,一对 母子 的宿 住面 积不 应小 于2.5m2,母婴 区应 设 置在相 对独 立的 区域;4 宿 住单 元宜 设置 管理 人 员专用 宿住 区;5 宿 住单 元所 能容 纳的 宿 住人数 不应 多于 建筑 平时 设计所 能容 纳的 最大 疏散 人数;宿住 区设 置在 房间内时,不同 的宿 住单 元之 间 的防火 间距 应满 足两 个防 火分区 之间 的防 火间 距要 求;宿 住区 设置 在体 育馆、会展中 心等 高大 空间 内时,不同 的宿 住单 元之 间应 设置不 小 于9m 的通 道,该 通道应 能直 接通 向安 全出口,且 仅为 人员 疏散 使用。6.3.4 宿住区 房间 地面 应满 足防 水、防 潮等 要求,宜 设置 防虫措 施,宜设 地面 保温。6.3.5 每个宿 住单 元应 设置 应急 供水点、开 水间、垃 圾收 集点至 少各 一个。6.3.6 公共活 动要求 1 每 个避 难单 元至 少设 置 一处公 共活 动区;2 公 共活 动区 内宜 设置 特 殊人员 的集 中就 餐区;3 公 共活 动区 人均 使用 面 积不宜 小 于0.1m2,且不 宜小 于 30m2。6.3.7 公共活 动区 和宿 住区 之间 应有防 止视 线干 扰措 施。6.4 应急配 套 6.4.1 每个避 难单 元至 少设 置一 处公共 卫生 间,卫生 间厕 位数量,不 宜少 于避 难人 数的 2%,且男 厕所蹲位 不应 少 于2 个,女 厕所厕 位不 应少 于 4 个。6.4.2 公共卫 生间 分男 女设 置时,女厕 位的 数量 不宜 低于 男厕位 数量 的 1.5 倍;混 合设置 时,专用女厕位 不宜 低于 总厕 位数 量的 20%。6.4.3 每个避 难单 元至 少应 设一 间无障 碍厕 所,有条 件的 情况下 宜同 时满 足 城市 公共厕 所设 计标准CJJ14-2016 中第 4.3.3 条第 三卫 生间 的设 计要 求。6.4.4 防灾避 难建 筑应 在室 外设 置暗坑 式厕 位,作为 避难 初期使 用,厕位 数不 宜少 于长期 避难 所需厕位数 量的 一半,紧 急避 难时期 结束 后也 可用 作长 期避难 期使 用。6.4.5 每个宿 住单 元应 设置 盥洗 室,盥 洗槽 龙头 数量 按照 宿住人 数计 算,每个 龙头 服务人 数,不宜超过 45 个。盥 洗室 男女 不 宜 合用,宜 提供 热水 条件。当受 到条 件限 制时,可 在室外 场地 设置 临时 盥洗室。6.4.6 防灾避 难建 筑应 设置 淋浴 设施,每个 浴位 服务 人数 不 宜超 过 45 人,应 预留 上下 水及热 水条 件。淋浴设 施宜 分散 设置 在每 个避难 单元。当 受到 条件 限制时,可 在室 外场 地设 置临时 淋浴 设施。6.4.7 防灾避 难建 筑垃 圾用 房设 置要求 1 防 灾避 难建 筑应 集中 设 置一处 应急 垃圾 收集 站,可结合 平时 垃圾 房设 置在 室外,原设 计在 避难 建筑内部的 垃圾 站在 避难 期间 应停止 使用;2 每 个避 难单 元每 层均 应 设置固 定应 急垃 圾收 集点,宜设 置垃 圾容 器间,垃 圾容器 间宜 设置 冲洗 和通风设施。混 合收 集垃 圾容 器 间面 积不 宜小 于 5m2,分 类收集 垃圾 容器 间不 宜小 于 10m2;DB32/T 3809-2020 8 3 每 个宿 住组 团、各应 急 避难功 能区 及主 要出 入口 附近应 设置 垃圾 桶;4 应 急医 疗卫 生区 应单 独 设置医 疗垃 圾应 急存 储装 置,并 进行 专门 处置。6.4.8 防灾避 难建 筑应 根据 应急 设备要 求设 置应 急设 备储 存物资 库、应急 柴油 发电 机房、应急 泵房等配套 设备 用房,并 做好 相关条 件预 留。7 结构设 计 7.1 抗震设 计 7.1.1 防灾避 难建 筑应 采用 设置 多道抗 震防 线的 结构 体系;7.1.2 建筑形 体应 规则,抗 侧力 构件在 平面 内的 布置 应规 则对称,结 构刚 度和 承载 力沿竖 向应 均匀分布;7.1.3 计算防 灾避 难建 筑结 构地 震作用 时,水平 地 震 影响 系数应 按 表2 采 用;采用 时程分 析法 进行计算时,地 震加 速度 时程 的最大 值应 按 表3 采用;表 2 水平 地震 影响 系数 最 大值 地震影 响 本地区 抗震 设防 烈度 6度 7度(0.10g)7度(0.15g)8度(0.20g)8度(0.30g)多遇地 震 0.14 0.14 0.20 0.23 0.32 罕遇地 震 0.81 0.81 1.05 1.20 1.46 表 3 地震 加速 度时 程的 最大值(cm/s2)地震影 响 本地区 抗震 设防 烈度 6度 7度(0.10g)7度(0.15g)8度(0.20g)8度(0.30g)多遇地 震 63 63 91 102 146 罕遇地 震 356 356 453 532 622 DB32/T 3809-2020 9 7.1.4 避难建 筑应 按比 本地 区抗 震设防 烈度 高一 度的 要求 采取抗 震措 施;7.1.5 避难建 筑宜 采用 减震 隔震 技术;7.1.6 防灾避 难建 筑的 楼梯 间应 采取加 强的 抗震 措施;7.1.7 对于建 筑非 结构 构件 和建 筑附属 机电 设备,其 自身 及其与 主体 结构 的连 接应 进行抗 震设 计,并应采 取与 主体 结构 加强 连接或 柔性 连接 的措 施,达到与 防灾 避难 建筑 相同 的抗震 设防 目标。7.2 位于蓄 滞洪 区的 安全 楼类 的防灾 避难 建筑 设计 要求 7.2.1 近水面 安全 层楼 面板 的底 面设计 高度 不应 低于 安全 楼设计 水位、波 峰在 静水 面以上 的高 度、风增水 高度 和安 全超 高之 和,且 安全 超高 不应 低 于0.5m;7.2.2 安全楼 设计 水位 以下 的建 筑层应 采用 耐水 材料;7.2.3 安全楼 设计 水位、风 增减 水高度、波 峰在 静水 面以 上的高 度可 按 蓄滞 洪区 建筑工 程技 术规范GB50181 确 定。7.3 蓄滞洪 区的 安全 楼设 计 7.3.1 荷载组 合确 定应 包括 洪水 荷载与 其他 荷载 的组 合;7.3.2 对实际 有可 能作 用在 安全 楼上的 各种 荷载,应 按最 不利情 况的 荷载 效应 组合;7.3.3 对安全 楼不 同结 构构 件的 计算和 整体 计算,应 按各 自的最 不利 荷载 效应 分别 进行组 合;7.3.4 防灾避 难建 筑位 于地 面以 下部分 应按 室外 水位 位于 避 难建 筑出 入口 标高 平面 处进行 水浮 力和压力荷 载验 算。7.4 抗风设 计 7.4.1 避难建 筑基 本风 压应 按不 低于 100 年 一遇 的风 压采 用,且不 应小 于 0.35kN/m2。对 于防 风避 难建筑,其地 面粗 糙度 类型 应提高 一类,并 应按 最大 洞口为 敞开 时分 析室 内压 力影响;7.4.2 防风避 难建 筑的 所有 洞口 均应按 一旦 破坏 不致 损伤 整体结 构体 系的 安全 设计,洞口 围护 构件应考虑 室内 正压 力效 应验 算。8 设备设 施设 计 8.1 给水排 水设计 8.1.1 防灾避 难建 筑应 满足 避难 人员基 本生 活用 水和 救灾 用水保 障需 要,按照 预定 设防标 准设 置应急保障 水源、水 消毒 设施、输水 管线、应 急保 障管 线。8.1.2 基本生 活饮 用水 的 水 质,应符合 现行 国家 标准 生 活饮用 水卫 生标 准GB5749 的要 求。8.1.3 给排水 管材、设备 及支 吊 架等应 符合 建筑 给水 排 水设计 规范 GB50015 及 建筑机 电工 程抗震设计 规范 GB50981 的 要求;给排 水管 道宜 采用 金属管 材。DB32/T 3809-2020 10 8.1.4 防灾避 难建 筑应 采用 市政 给水管 网、应急 储水 装置 和应急 取水 设施 中,两种 或两种 以上 的水源形式 共同 供水。防 灾避 难建筑 应急 供水 系统 与市 政给水 管网 的接 口不 宜少 于两个。应 急储 水装 置 可采用自 备生 活水 箱(池)、储水罐;应急 储水 装置 应 设置消 毒设 施。应 急取 水 设施可 采用 取水 深(管)井、应 急供 水车。8.1.5 防灾避 难建 筑的 避难 人员 用水量 定额 可按 表 4 确定。表 4 避难 人员 基本 用水 量标准 类别 饮用 水 L/(人d)基本生 活用 水 L/(人d)伤病员 46 60 80 工作人 员 46 30 40 一般避 难人 员(应急 或临 时)46 9 15 一般避 难人 员(长期)46 30 L 注:需供 应开 水的防 灾避难 建 筑,开水 供水 量标准为 1 2L/(人d),其 水量已 记入在 饮用 水量中。长期 基本生 活用水量标准中包含淋浴热水用水量。设置水冲厕所的医疗救护工程,水冲厕所的用水量已计入在伤病员和工作人员的基本生活用水量中。8.1.6 应急储 水装 置的 储水 规模 应根据 表 4 规定 的避 难人 员饮用 水及 基本 生活 用水 量标准,按 照不低于 3d 的 标准 进行 确定。饮用水 的应 急储 水装 置宜 单独设 置。8.1.7 应急储 水装 置应 预留 应急 取水深(管)井 或应 急供 水车的 供水 接口;取 水井 的供水 能力 应满足应急 或临 时避 难期 日用 水量的 要求。8.1.8 灾时生 活给 排水 系统 宜独 立设置。8.1.9 生活用 水和 饮用 水的 供给,可采 用气 压给 水装 置、变频给 水设 备或 高位 水池(箱)等方 式。灾时电 源无 保证 的防 灾避 难建筑,应 有保 证灾 时供 水的措 施。8.1.10 淋浴间 热水 供应 可采 用电 热水器,淋 浴热 水用 水量 按照 15L/(人 次)设计。8.1.11 医疗卫 生服 务区 的洗 手盆 等用水 点应 采用 非手 动开 关,并 应采 取防 止污 水外 溅的措 施。8.1.12 防灾避 难建 筑内 应设 基本 生活污 水集 水池。8.1.13 基本生 活污 水集 水池 的有 效容积 应大 于防 灾避 难建 筑应急 或临 时开 放3 天产 生的全 部排 水 量的1.25 倍。贮 备容 积平 时 若需使 用时,其 容积 应有 在临灾 时排 空的 措施。8.2 通风设计 8.2.1 防灾避 难建 筑宜 优先 采用 自然采 光与 自然 通风,应 具备防 风、防雨、防 晒和 防寒等 适合 宿住的条件。8.2.2 防灾避 难建 筑应 急通 风设 计要求 1 防灾 避难 建筑 内的 卫生 间、集 中垃 圾收 集间 应设 置独立 机械 排风,排 风量 按每小 时 1012 次换气次数确定;DB32/T 3809-2020 11 2 防灾 避难 建筑 内的 无窗 封闭公 共 活 动场 所应 设置 机械通 风,通风 量每 小 时45 次 换气 次数 确定;3 安置 婴幼 儿、老 人、病 人 的特殊 人员 避难 用房 间及 无窗封 闭的 避难 用房 间应 设置机 械送 新风 系统,按每小时 新风 量每 人1015m 确定,避 难用 房间 宜预 留 设置分 体空 调的 条件;4 防灾 避难 建筑 中的 宿住 区,夏 季应 考虑 通风、除 湿;冬 季宜 考虑 保温 措施;5 防灾 避难 建筑 防排 烟风 管、事 故通 风风 管及 相关 设备、空调、供 热水 系统 干管等 抗震 设施 应 符 合 建筑机电 工程 抗震 设计 规范 GB50981 相关 安装 要求;6 空调、通 风系 统管 道等 穿越防 火分 隔处 时,应满 足建 筑设 计防 火规 范GB50016 的 要求。8.3 电气设计 8.3.1 防灾避 难建 筑的 电气 设计 除应满 足灾 时避 难用 电需 求外,还应 满足 平时 用电 需求。8.3.2 防灾避 难建 筑的 电气 工程 设施应 满足 抗震 设防 要求;电力 设备 的防 护等 级应 满足灾 时环 境要求。8.3.3 防灾避 难建 筑的 灾时 电力 负荷分 级要 求 1 一级 负荷:消 防系 统、应急照 明、广播 系统、通 信系统、监 控系 统、主 要 医疗救 护房 间内 的设 备和 照明等;2 二级 负荷:应 急排 水泵、应急 风机、应 急供 水设 备、应 急管 理区 的正 常照 明、主 要医 疗救 护 房 间 内 的空调和 电热 设备;3 三级 负荷:灾 时必 须使 用的其 他负 荷。8.3.4 防灾避 难建 筑供 配电 系统 设计要求 1 供电 系统 应由 双重 电源 或两回 线路 供电,灾 时应 采用电 力系 统电 源作 为常 用电源;2 供电 系统 应设 置灾 时应 急电源 作为 备用 电源,并 满足灾 时一、二级 负荷 的 用电需 求。灾 时应 急电 源 应优先采 用柴 油发 电机 组,蓄电池、光 伏发 电系 统可 作为补 充。应急 电源 应设 置独立 的保 护装 置(含 自 动和手动 市电 切换 装置);3 防灾 避难 建筑 的发 电和 配电设 施应 满足 电击 防护 要求,并符 合防 雷、接地 的国家 有关 标准 和规 范要求;4 每个 防灾 避难 单元 应设 置电源 配电 柜(箱)。电 源配电 柜(箱)宜设 在靠 近负荷 中心 和便 于 操 作 维 护处;5 不同 等级 的灾 时电 力负 荷应由 不同 的干 线供 电。8.3.5 柴油发 电机 设置 要求 1 采用 固定 式柴 油发 电机,应 配置 柴油 发电 机房 及 储油间,应在 发电 机工 作 点配置 相应 的灭 火器 材,预留接地 端子;DB32/T 3809-2020 12 2 采用 移动 式柴 油发 电机(车载 柴油 发电 机、轮式 柴油发 电机 等)可不 设柴 油发电 机房,但 应 在 发 电 机工作点 配置 相应 的灭 火器 材和预 留接 地端 子;3 当储 油间 储油 量不 能满 足连续 供电 时间 要求 时,需在室 外另 设储 油罐 或预 留供油 接口。4 柴油 发电 机组 宜安 装在 变配电 房附 近,宜远 离应 急管理 区、应急 住宿 区、应急医 疗卫 生区 及 出 入 口。8.3.6 防灾避 难建 筑的 配电 设计 要求 1 应充 分利 用原 有的 配电 系统和 设备,电 力系 统电 源和应 急电 源的 转换 应采 用可靠 的机 械及 电气 连 锁,确保供 电安 全可 靠,满足 各级负 荷用 电需 求;2 各种 电气 设备 采用 集中 控制或 自动 控制 时,应设 置就地 控制 装置、就 地解 除集中 控制 和自 动 控 制 的 装置;3 通讯、防 灾报 警、照明、动力 等应 分别 设置 独立 回路。4 电源 插座 应采 用安 全型;5 应急 医疗 卫生 区及 淋浴 区应设 置局 部等 电位 联结。8.3.7 防灾避 难建 筑灾 时应 设置 正常照 明和 应急 照明,符 合现行 国家 标准 防 灾避 难场所 设计 规范 GB 51143 的规 定。8.3.8 防灾避 难建 筑应 设置 与所 在地应 急避 难救 援指 挥中 心相互 联络 的直 线或 专线 电 话,配置 应急通信设 备。8.3.9 防灾避 难建 筑内 应设 广播 系统,在应 急综 合管 理区、人员 安置 区、应急 配套 用房等 区域 应根据使用 需要,分 别设 置广 播支路 和扬 声器,进 行寻 呼和广 播。广播 系统 应覆 盖防灾 避难 建筑,且 应 预留不低 于25%的 容量。8.3.10 防灾避 难建 筑应 设置 信息 网络;应急 避难 场所 宜利 用已有 的有 线和 无线 信息 网络;每个 避 难单元应 预留 网络 接线 箱,便于灾 时扩 展和 使用 信息 网络。8.3.11 防灾避 难建 筑出 入口 应设 置功能 介绍 图板,宜 设置 电子屏 幕或 触摸 屏等 设施。8.3.12 防灾避 难建 筑应 设置 视频 安防监 控系 统,监控 范围 覆盖避 难建 筑及 其场 地。9 平灾转 换 9.1 一般规 定 9.1.1 防灾避 难建 筑所 有权 人或 管理使 用单 位应 建立 健全 防灾避 难建 筑维 护管 理制 度,制 订针 对不同灾难 种类 的应 急预 案并 适时组 织应 急演 练。9.1.2 防灾避 难建 筑所 有权 人或 管理使 用单 位应 经常 对避 难建筑 进行 检查,按 要求 维护各 种设 施设备,保 证其 在发 生灾 害时 能够有 效运 行和 利用。9.1.3 防灾避 难建 筑启 用前 应进 行应急 评估,应 急评 估的 内容包 括:工程 完好 性评 估、功 能有 效性评估、危害 性评 估和 突发 事件评 估。DB32/T 3809-2020 13 9.1.4 避难结 束后 应对 应急 转换 设施设 备进 行常 态恢 复整 理,对 防灾 避难 建筑 使用 效果进 行分 析评价,提 出防 灾避 难建 筑恢 复修缮 方案 及完 善布 局和 功能的 建议。9.2 场地及 建筑 平灾 转换 9.2.1 防灾避 难建 筑平 时出 入口 及室外 场地 道路 设计 时,宜同时 考虑 灾时 救灾 车辆 通行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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