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虫夏草采挖作业技术规程DB54/T 0164-2019.pdf
I C S 6 5.0 2 0.2 0B 3 8DB54西 藏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D B 5 4/T 0 1 6 4 2 0 1 9冬 虫 夏 草 采 挖 作 业 技 术 规 程2 0 1 9-0 5-0 9 发 布 2 0 1 9-0 6-0 8 实 施西 藏 自 治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5 4/T 0 1 6 4 2 0 1 9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采 挖 原 则.25 采 挖 基 本 要 求.26 采 挖 技 术.27 环 境 保 护.38 采 挖 人 员 安 全.49 冬 虫 夏 草 采 挖 统 计.41 0 监 督 与 验 收.41 1 档 案 管 理.5附 录 A(资 料 性 附 录)冬 虫 夏 草 采 挖 统 计 表.6附 录 B(资 料 性 附 录)冬 虫 夏 草 采 挖 督 查 表.8附 录 C(资 料 性 附 录)冬 虫 夏 草 采 挖 验 收 标 准 表.9D B 5 4/T 0 1 6 4 2 0 1 9I 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西 藏 自 治 区 草 原 监 理 站 提 出。本 标 准 由 西 藏 自 治 区 农 牧 业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归 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西 藏 自 治 区 冬 虫 夏 草 协 会、西 藏 农 牧 学 院 植 物 保 护 教 研 室。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旺 姆、卓 玛 央 宗、扎 西 央 宗、卓 玛 桑 姆、臧 建 成。D B 5 4/T 0 1 6 4 2 0 1 91虫 夏 草 采 挖 作 业 技 术 规 程D B 5 4/T 0 1 6 4 2 0 1 921 范 围本 标 准 主 要 规 定 了 冬 虫 夏 草 采 挖 准 备、采 挖 技 术、环 境 保 护 与 采 挖 人 员 安 全、采 挖 统 计、采 挖 监 督检 查 等 具 体 规 定。本 标 准 适 用 于 西 藏 自 治 区 境 内 从 事 冬 虫 夏 草 的 采 挖 活 动。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草 原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野 生 植 物 保 护 条 例 西 藏 自 治 区 实 施 办 法(西 藏 自 治 区 第 八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告 7 号)西 藏 自 治 区 冬 虫 夏 草 采 集 管 理 暂 行 办 法(西 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7 0 号)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3.1冬 虫 夏 草冬 虫 夏 草 菌 侵 染 青 藏 高 原 高 山 草 甸 蝙 蝠 蛾 幼 虫 而 形 成 的 菌 虫 复 合 体。3.2冬 虫 夏 草 子 座真 菌 菌 丝 聚 集 形 成 的 组 织,形 态、大 小 变 化 多 样,一 般 呈 垫 状、棒 状 和 柱 状 等,在 子 座 内 部 或 上 部发 育 形 成 有 性 繁 殖 结 构,与 冬 虫 夏 草 虫 体 相 连 露 出 地 面 的 部 分。3.3回 填对 采 挖 冬 虫 夏 草 后 的 土 壤 及 时 填 平,压 实 的 行 为。3.4扎 营 点冬 虫 夏 草 采 挖 者 进 入 某 山 区 统 一 住 扎 的 临 时 居 住 点。D B 5 4/T 0 1 6 4 2 0 1 934 采 挖 原 则坚 持 资 源 保 护 与 合 理 利 用 统 筹 协 调,实 现 资 源 可 持 续 利 用 原 则:a)实 行 依 法 保 护、科 学 规 划、合 理 利 用 的 方 针;b)以 现 有 冬 虫 夏 草 产 区(以 下 简 称 产 区)为 基 础,因 地 制 宜,统 筹 规 划,分 类 指 导,科 学 采 挖;c)生 态 效 益、经 济 效 益、社 会 效 益 相 结 合。5 采 挖 基 本 要 求5.1 申 办 采 挖 许 可 证5.1.1 采 挖 许 可 证采 挖 许 可 证 是 采 挖 者 采 挖 冬 虫 夏 草 的 合 法 凭 证,由 产 区 县(区)人 民 政 府 行 政 职 能 部 门 按 照 国 家 和自 治 区 相 关 规 定 格 式 印 制,乡(镇)级 人 民 政 府 统 一 核 发。5.1.2 申 请 采 挖 许 可 证持 有 产 区 所 在 县(区)、乡(镇)农 牧 民 有 效 身 份 证 件,且 身 体 素 质 符 合 采 挖 条 件 者,可 向 所 在 乡(镇)人 民 政 府 申 请 办 理 采 挖 许 可 证。5.1.3 采 挖 许 可 证 发 放乡(镇)人 民 政 府 对 采 挖 申 请 人 所 报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后,符 合 条 件 的 纳 入 采 挖 许 可 名 单,进 行 统 一 公示,如 无 异 议,则 向 申 请 人 发 放 采 挖 许 可 证,并 造 册 发 放 登 记。5.2 采 挖 人 员 扎 营 点选 择 相 对 固 定、安 全 的 临 时 扎 营 点,统 一 安 排 搭 建 临 时 扎 营 帐 蓬、饮 用 水 源、公 共 厕 所、垃 圾 处 理等 设 施。严 格 控 制 搭 建 扎 营 设 施 对 周 围 环 境 造 成 破 坏。5.3 培 训 教 育县、乡(镇)政 府 相 关 部 门 应 对 采 挖 人 员 进 行 培 训 教 育,主 要 内 容 包 括:a)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知 识 教 育;b)采 挖 标 准 及 监 督 验 收;c)遵 纪 守 法 及 社 会 治 安 教 育;d)安 全 知 识 教 育。6 采 挖 技 术6.1 采 挖 时 间根 据 海 拔 高 度 和 气 候 变 化,各 产 区 的 采 挖 时 间 有 所 不 同。按 照 规 定 应 对 采 挖 期 进 行 严 格 控 制,一 般每 个 采 挖 区 域 的 采 挖 期 限 定 为 4 0 天-4 5 天 左 右,最 长 不 应 超 过 5 0 天。具 体 请 参 照 表 1。表 1 冬 虫 夏 草 采 挖 时 间 表采 挖 地 域 采 挖 时 段 采 挖 天 数D B 5 4/T 0 1 6 4 2 0 1 94昌 都 市 5 月 上 旬-6 月 下 旬 4 5-5 0那 曲 市 5 月 中 旬-6 月 下 旬 4 5-5 0林 芝 市 4 月 下 旬-6 月 上 旬 4 0-5 0拉 萨 市 5 月 中 旬-6 月 下 旬 4 0山 南 市 5 月 上 旬-6 月 下 旬 4 0日 喀 则 市 5 月 上 旬-6 月 下 旬 4 06.2 采 挖 标 准当 冬 虫 夏 草 子 座 露 出 地 面 2 c m-3 c m 后 即 可 采 挖,严 禁 采 挖 子 座 伸 长 变 褐 和 膨 大 后 长 度 超 过 8 厘 米 的 冬虫 夏 草。6.3 采 挖 方 式采 挖 工 具 在 距 离 草 头 7 c m 左 右,连 草 皮 挖 9 c m2左 右,取 出 冬 虫 夏 草 后,回 填,恢 复 原 貌。采 挖 产生 的 裸 露 面 积 不 得 超 过 3 0 5 0 c m2。6.4 采 挖 工 具采 挖 工 具 由 木 质 手 把 和 金 属 锄 头 组 成,切 面 宽 度 不 得 超 过 3 c m,体 积 较 小,重 量 较 轻,便 于 携 带,为 采 挖 冬 虫 夏 草 专 用 工 具。7 环 境 保 护7.1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单 位产 区 县(区)、乡(镇)人 民 政 府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依 据 国 家 及 自 治 区 相 关 规 定,具 体 落 实 产 区 环 境 保护 工 作。7.2 采 挖 区 域 的 环 境 保 护 要 求严 禁 在 冬 虫 夏 草 生 长 区 域 采 伐 灌 木 林、捕 猎 野 生 动 物、乱 扔 垃 圾。禁 止 机 动、非 机 动 车 辆 离 开 公 路开 进 冬 虫 夏 草 生 长 区 域。7.3 采 挖 扎 营 点 的 环 境 恢 复由 乡(镇)政 府 部 门 负 责,随 时 清 运 处 理 扎 营 点 生 活 垃 圾。采 挖 人 员 撤 出 临 时 扎 营 点 时,应 恢 复 扎营 点 搭 建 之 前 的 环 境 原 貌。7.4 产 地 生 境 保 护严 禁 在 冬 虫 夏 草 生 长 区 域 及 周 围 随 意 采 挖 土 壤 及 草 皮。7.5 产 地 寄 主 昆 虫 保 护7.5.1 禁 止 在 西 藏 蝠 蛾 属 昆 虫 成 虫、羽 化、产 卵 期 进 行 过 度 放 牧 等 人 为 活 动。7.5.2 未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严 禁 采 集 蝠 蛾 属 昆 虫 成 虫、蛹、幼 虫、卵。8 采 挖 人 员 安 全D B 5 4/T 0 1 6 4 2 0 1 95产 区 乡(镇)人 民 政 府 建 立 采 挖 人 员 人 身 安 全 防 范 及 疫 情 疫 病 防 治 制 度,主 要 内 容 包 括:a)遇 到 雷 雨 天 气 时 做 好 人 员 的 避 雷 防 护 措 施,避 免 造 成 人 身 伤 亡;b)未 成 年 和 年 满 6 0 周 岁 以 上 的 老 年 人 员 不 得 单 独 上 山 进 行 采 挖 活 动,以 防 迷 失 或 出 现 意 外 事 故;c)建 立 医 疗 服 务 站,负 责 处 理 采 挖 区 发 生 的 疫 病 疫 情 或 意 外 伤 害;d)对 帐 篷、厕 所、垃 圾 堆 放 点 进 行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的 消 毒 处 理。9 冬 虫 夏 草 采 挖 统 计9.1 统 计 制 度各 级 政 府 行 政 职 能 部 门 会 同 统 计 部 门 建 立 冬 虫 夏 草 采 挖 统 计 制 度,对 冬 虫 夏 草 采 挖 活 动 中 的 采 挖 时间、地 点、人 数、户 数、数 量 等 进 行 分 级 统 计。按 照 附 录 A 冬 虫 夏 草 采 挖 统 计 表 统 计。9.2 统 计 方 式9.2.1 采 挖 扎 营 点 统 计以 扎 营 点 为 单 位,由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专 职 人 员 进 行 统 计,统 计 周 期 为 每 周 3 次-5 次。9.2.2 乡(镇)级 统 计以 产 区 乡(镇)为 单 位,对 本 乡(镇)所 辖 扎 营 点 汇 总 统 计。统 计 周 期 为 每 采 挖 期 一 次(每 年 一 次),并 在 采 挖 结 束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将 统 计 数 据 报 县 级 草 原 监 理 和 统 计 部 门。9.2.3 县(区)级 统 计由 县(区)级 草 原 监 理 部 门 会 同 同 级 统 计 部 门 汇 总 统 计 后,分 别 报 上 一 级 相 关 部 门。上 报 时 间 为 每年 采 挖 期 结 束 后 1 0 个 工 作 日 之 内。9.2.4 地、市 级 统 计由 地、市 级 草 原 监 理 部 门 会 同 同 级 统 计 部 门 汇 总 统 计 后,分 别 报 自 治 区 相 关 部 门,上 报 时 间 为 每 年采 挖 期 结 束 后 的 1 5 个 工 作 日 之 内。1 0 监 督 与 验 收1 0.1 监 督 主 管 单 位县、乡(镇)人 民 政 府 对 整 个 采 挖 活 动 进 行 监 督 检 查(以 下 简 称 督 查),并 在 采 挖 结 束 后 及 时 验 收。1 0.2 督 查产 区 县(区)、乡(镇)政 府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建 立 采 挖 作 业 督 查 制 度,成 立 督 查 组,实 施 督 查 工 作。主 要 督 查 工 作 如 下:a)产 区 县(区)级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人 员,到 冬 虫 夏 草 采 挖 一 线 进 行 督 查,并 会 同 采 挖 所 在 乡(镇)政 府 组 织 乡(镇)督 查 组。b)督 查 组 的 主 要 职 能 是 指 导 和 督 查 乡 镇 所 辖 各 扎 营 点 的 采 挖 作 业 活 动,督 查 面 应 达 到 6 0%以 上,并填 入 附 录 B 冬 虫 夏 草 采 挖 督 查 表。c)督 查 组 对 本 规 程 执 行 不 到 位 甚 至 存 在 严 重 问 题 的,依 据 国 家 及 自 治 区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D B 5 4/T 0 1 6 4 2 0 1 961 0.3 验 收1 0.3.1 验 收 方 式县(区)所 辖 各 乡(镇)督 察 组 负 责 冬 虫 夏 草 采 挖 作 业 验 收 工 作,并 进 行 交 叉 验 收。1 0.3.2 抽 查 验 收督 查 组 对 扎 营 点、采 挖 作 业 区 域 进 行 现 场 抽 查,抽 查 扎 营 点 不 少 于 5 0%,抽 查 采 挖 作 业 区 域 应 不 少于 总 采 挖 点 的 3 0%。根 据 现 场 抽 查 情 况 及 附 录 B 冬 虫 夏 草 采 挖 作 业 督 查 表 的 记 录,对 照 附 录 C 冬 虫夏 草 采 挖 验 收 标 准 表 进 行 评 分。1 0.3.3 验 收 标 准验 收 总 分 为 1 0 0 分,达 到 8 0 分 以 上 为 合 格,由 县(区)级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采 挖 作 业 合 格证。合 格 证 由 自 治 区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统 一 印 制 核 发。1 0.3.4 奖 惩根 据 督 查 验 收 结 果,县(区)、乡(镇)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按 照 当 地 政 府 部 门 制 定 的 冬 虫 夏 草 采 挖 管 理办 法 予 以 奖 惩。1 1 档 案 管 理乡(镇)以 上 政 府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分 级 建 立 冬 虫 夏 草 采 挖 作 业 档 案。乡(镇)级 政 府 部 门 对 冬 虫 夏草 申 请 采 集 人 员、发 放 采 集 证 件、建 立 采 挖 扎 营 点、采 挖 作 业 督 查、统 计、验 收 等 资 料 进 行 分 类 归 档 管理。D B 5 4/T 0 1 6 4 2 0 1 97A A附 录 A(资 料 性 附 录)冬 虫 夏 草 采 挖 统 计 表表 A.1 x x x x-x x-x x 冬 虫 夏 草 采 挖 统 计 表(扎 营 点)日 期 范 围 户 名 家 庭 采 挖 人 口 数 采 挖 数 量(条、斤)备 注合 计表 A.2 x x x x-x x-x x 冬 虫 夏 草 采 挖 统 计 表(乡、镇)扎 营 点 名 称 始 采 时 间 闭 采 时 间采 挖 数 量(条、斤)采 挖 人 数户 数备 注合 计表 A.3 x x x x-x x-x x 冬 虫 夏 草 采 挖 统 计 表(县、区)乡 镇 名 称 始 采 时 间 闭 采 时 间采 挖 数 量(斤)采 挖 人 数户 数 扎 营 点 数量备 注合 计D B 5 4/T 0 1 6 4 2 0 1 98表 A.4 x x x x-x x-x x 冬 虫 夏 草 采 挖 统 计 表(地、市)县、区 名称始 采 时 间 闭 采 时 间采 挖 数 量(斤)采 挖 人 数户 数 扎 营 点 数量乡 镇数 量备 注合 计表 A.5 x x x x-x x-x x 冬 虫 夏 草 采 挖 统 计 表(西 藏 自 治 区)地 市 名 称 始 采 时 间 闭 采 时 间采 挖 数 量(斤)采 挖 人 数户 数 营 地数 量乡 镇数 量备 注合 计D B 5 4/T 0 1 6 4 2 0 1 99B B附 录 B(资 料 性 附 录)冬 虫 夏 草 采 挖 督 查 表表 B.1 冬 虫 夏 草 采 挖 督 查 表扎 营 点 名 称:x x x x-x x-x x主 要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检查地点 达 标 情 况采挖人员是否持有采挖证采挖工具是否达到标准采挖面积是否达到控制标准采挖回填是否达到标准是否有采挖过时冬虫夏草现象是否造成对蝙蝠蛾幼虫的破坏采挖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及措施状况是否有砍伐灌木、捕猎野生动物的行为是否有乱扔垃圾现象是否有机动、非机动车开进冬虫夏草生长地带扎营点搭建是否规范扎营点环境卫生状况扎营点社会治安状况D B 5 4/T 0 1 6 4 2 0 1 91 0C附 录 C(资 料 性 附 录)冬 虫 夏 草 采 挖 验 收 标 准 表表 C.1 冬 虫 夏 草 采 挖 验 收 标 准 表检查项目 标准分 检查方法及评分标准总分 1 0 0持证采挖 1 0 符合标准满分,出现不符合标准不得分采挖工具 5 符合标准满分,出现不符合标准不得分控制采挖面积 1 5 符合要求满分,超过控制标准不得分回填平整 2 5 符合要求满分,出现不回填、不踩平不得分种子保护 1 0 符合规定采挖满分,出现采挖过时草、破坏幼虫者不得分采挖人员安全及社会治安 1 0 符合要求满分,出现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环境保护 1 0 符合要求满分,出现不符合要求不得分扎营点环境卫生及环境恢复 1 5 符合要求满分,出现不符合要求不得分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