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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福利服务机构与管理网络基本规范DB3311/T 104─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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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福利服务机构与管理网络基本规范DB3311/T 104─2019.pdf

I C S 0 3.0 8 0.0 1A 1 2DB3311浙 江 省 丽 水 市 地 方 标 准DB 3 3 1 1/T 1 0 4 2 0 1 9儿 童 福 利 服 务 机 构 与 管 理 网 络基 本 规 范2 0 1 9-1 2-0 5 发 布2 0 2 0-0 1-0 5 实 施丽 水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3 3 1 1/T 1 0 4 2 0 1 9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服 务 对 象.13.1 孤 儿.13.2 困 境 儿 童.13.3 留 守 儿 童.13.4 流 浪 儿 童.24 基 本 要 求.24.1 服 务 机 构 与 管 理 网 络.24.2 服 务 与 管 理 人 员.25 服 务 机 构.25.1 儿 童 福 利 机 构.25.2 未 成 年 人 救 助 保 护 机 构.36 管 理 网 络.46.1 市、县(市、区)儿 童 福 利 指 导 中 心.46.2 乡 镇(街 道)儿 童 福 利 工 作 站.56.3 村(社 区)儿 童 主 任.67 考 核 评 价.77.1 考 评 原 则.87.2 考 评 程 序.87.3 考 评 制 度.8附 录 A(规 范 性 附 录)入 户 评 估 表.9附 录 B(规 范 性 附 录)儿 童 福 利 管 理 考 评 表.1 0参 考 文 献.1 6D B 3 3 1 1/T 1 0 4 2 0 1 9I I前 言本 标 准 依 据 G B/T 1.1-2 0 0 9 起 草。本 标 准 由 丽 水 市 民 政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丽 水 市 儿 童 福 利 指 导 中 心、丽 水 市 民 政 局。本 标 准 起 草 人:蒋 仲 胜、杨 婷 婷、叶 玲、刘 杰 伟。本 标 准 为 首 次 发 布。D B 3 3 1 1/T 1 0 4 2 0 1 91儿 童 福 利 服 务 机 构 与 管 理 网 络 基 本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儿 童 福 利 服 务 的 服 务 对 象、基 本 要 求、服 务 机 构、管 理 网 络 和 考 核 评 价 等 内 容。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儿 童 福 利 服 务 与 管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M Z 0 1 0 2 0 1 3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基 本 规 范3 服 务 对 象3.1 孤 儿失 去 父 母、查 找 不 到 生 父 母 的 未 满 1 8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根 据 养 育 状 况 分 为 机 构 养 育 孤 儿 和 社 会 散 居孤 儿。注:年满1 8 周岁但尚在学校就学的成年孤儿参照执行。3.2 困 境 儿 童因 家 庭 贫 困 导 致 生 活、就 医、就 学 等 困 难,因 自 身 残 疾 导 致 康 复、照 料、护 理 和 社 会 融 入 等 困 难,以 及 因 家 庭 监 护 缺 失 或 监 护 不 当 遭 受 虐 待、遗 弃、意 外 伤 害、不 法 侵 害 等 导 致 人 身 安 全 受 到 威 胁 或 侵 害的 儿 童,包 括:a)事 实 无 人 抚 养 儿 童;b)重 度 残 疾 儿 童;c)精 神 残 疾 儿 童;d)重 病 儿 童;e)其 他 困 境 儿 童。3.3 留 守 儿 童父 母 双 方 外 出 务 工 或 一 方 外 出 务 工 另 一 方 无 监 护 能 力 或 者 无 法 履 行 监 护 责 任,本 人 留 在 户 籍 地(或常 住 所 在 地)不 满 1 6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主 要 情 形 有:a)父 母 双 方 外 出 务 工;b)父 母 一 方 外 出 务 工,另 一 方 死 亡;c)父 母 一 方 外 出 务 工,另 一 方 失 联(6 个 月 以 上);d)父 母 一 方 外 出 务 工,另 一 方 服 刑(含 强 制 戒 毒,6 个 月 以 上);e)父 母 一 方 外 出 务 工,另 一 方 重 残(一 级 二 级 残 疾、三 级 四 级 精 神 智 力 残 疾);D B 3 3 1 1/T 1 0 4 2 0 1 92f)父 母 一 方 外 出 务 工,另 一 方 重 病。3.4 流 浪 儿 童年 龄 在 1 8 周 岁 以 下,脱 离 家 庭 或 离 开 监 护 人 流 落 社 会 连 续 超 过 2 4 小 时,失 去 基 本 生 存 保 障 而 陷 入困 境 的 未 成 年 人。4 基 本 要 求4.1 服 务 机 构 与 管 理 网 络4.1.1 设 立 儿 童 福 利 服 务 机 构,包 括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和 未 成 年 人 救 助 保 护 机 构,提 供 儿 童 福 利 服 务。4.1.2 构 建 市 县(市、区)、乡 镇(街 道)、村(社 区)三 级 儿 童 福 利 管 理 网 络,包 括 市、县(市、区)儿 童 福 利 指 导 中 心、乡 镇(街 道)儿 童 福 利 工 作 站 和 村(社 区)儿 童 主 任。4.2 服 务 与 管 理 人 员4.2.1 儿 童 福 利 工 作 站 应 配 置 1-2 名 儿 童 督 导 员。4.2.2 村(社 区)应 设 立 不 少 于 1 名 专(兼)职 儿 童 主 任。岗 位 设 置 条 件 包 括:a)热 爱 儿 童 福 利 事 业,有 爱 心、责 任 心 和 奉 献 精 神,思 想 品 德 端 正,遵 纪 守 法,具 备 良 好 职 业道 德,无 违 纪 处 分 及 违 法 记 录,有 管 理 和 协 调 能 力;a)高 中 以 上 学 历,身 体 健 康,熟 悉 辖 区 内 儿 童 基 本 情 况,能 胜 任 岗 位 要 求;b)接 受 专 业 培 训,持 证 上 岗;c)由 村 两 委 委 员 或 社 区 服 务 中 心 工 作 人 员、大 学 生 村 官、专 业 社 会 工 作 者 等 专(兼)职。4.2.3 儿 童 福 利 服 务 机 构 内 应 配 置 与 开 展 服 务 相 适 应 的 医 护、康 复 和 特 教 等 人 员,各 类 专 业 技 术 人 员应 建 立 专 业 技 术 档 案,定 期 参 加 教 育 培 训。5 服 务 机 构5.1 儿 童 福 利 机 构5.1.1 服 务儿 童 福 利 机 构 提 供 养 育、医 疗、康 复、教 育 等 服 务,应 符 合 M Z 0 1 0 2 0 1 3 的 要 求。5.1.2 安 置5.1.2.1 安 置 政 策5.1.2.1.1 加 大 依 法 收 养 宣 传 力 度,规 范 收 养 流 程 和 制 度,建 立 家 庭 评 估 机 制,依 法 开 展 国 内 收 养。5.1.2.1.2 坚 持“儿 童 利 益 优 先”原 则,拓 展 涉 外 送 养 渠 道,依 法 开 展 涉 外 收 养。5.1.2.1.3 寻 求、链 接、利 用 社 会 资 源,为 大 龄 孤 儿 提 供 专 业 技 能 培 训,规 划 职 业 生 涯,搭 建 就 业 平台。5.1.2.2 安 置 评 估对 各 级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的 安 置 评 估 开 展 督 导 管 理,主 要 包 括:D B 3 3 1 1/T 1 0 4 2 0 1 93a)组 织 专 业 人 员,对 正 式 收 留 入 院 的 儿 童,在 入 院 后 2 个 月 内 进 行 安 置 评 估;b)依 据 综 合 评 估 的 结 果 科 学 选 择 家 庭 寄 养、国 内 外 送 养、机 构 集 中 代 养 等 安 置 方 式;c)根 据 儿 童 成 长 变 化,需 调 整 安 置 方 式 的,重 新 进 行 评 估 和 选 择。5.1.2.3 安 置 方 式5.1.2.3.1 寄 养寄 养 工 作 主 要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开 展 综 合 性 评 估,符 合 家 庭 寄 养 条 件 的,选 择 符 合 条 件 的 爱 心 家 庭 安 排 寄 养;b)严 格 审 核 和 筛 选 寄 养 家 庭,定 期 组 织 对 寄 养 家 庭 进 行 培 训、巡 查、评 估、指 导 和 监 督 等,确 保寄 养 质 量,防 止 发 生 侵 害 寄 养 儿 童 权 益 的 行 为;c)为 寄 养 儿 童 建 立 成 长 档 案,及 时 掌 握 寄 养 儿 童 成 长 状 况。5.1.2.3.2 送 养送 养 工 作 主 要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在 市 级 及 以 上 报 纸 上 刊 登 弃 婴(儿 童)寻 亲 公 告;b)对 适 合 家 庭 收 养 的 儿 童,儿 童 福 利 机 构 应 当 在 其 入 院 后 适 时 安 排 送 养,并 依 法 办 理 相 关 送 养 手续;c)委 托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代 为 抚 养 的 儿 童,监 护 人 有 送 养 意 愿 的,协 助 提 供 相 关 资 料;d)收 养 登 记 后,及 时 关 注 被 收 养 人 的 落 户 等 合 法 权 益。5.2 未 成 年 人 救 助 保 护 机 构5.2.1 基 本 服 务5.2.1.1 提 供 未 成 年 人 生 长 发 育 需 要 的 安 全、卫 生、营 养 的 饮 食,根 据 不 同 年 龄 段 的 未 成 年 人、患 病未 成 年 人 和 少 数 民 族 未 成 年 人 的 特 殊 饮 食 需 要 安 排 膳 食,实 行 分 餐 制。5.2.1.2 根 据 性 别、年 龄、身 心 状 况 安 排 受 助 未 成 年 人 分 别 居 住,单 人 单 床,女 性 受 助 未 成 年 人 应 由女 性 工 作 人 员 服 务 和 管 理。5.2.1.3 与 定 点 医 院 协 商 救 治 工 作 程 序,配 备 相 应 的 医 疗 设 备 及 药 品,定 期 组 织 受 助 未 成 年 人 体 检,定 期 巡 诊,及 时 掌 握 未 成 年 人 健 康 状 况,建 立 受 助 未 成 年 人 健 康 档 案。5.2.1.4 组 织 受 助 未 成 年 人 参 加 文 体 娱 乐 活 动、公 益 活 动 和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等,帮 助 受 助 未 成 年 人 梳 理正 确 的 价 值 观、人 生 观。5.2.1.5 帮 助 查 找 受 助 未 成 年 人 的 监 护 人 或 者 联 系 有 关 部 门,协 商 接 送 未 成 年 人 返 乡 事 宜:难 以 查 明 家 庭 情 况 的,2 4 小 时 内 发 布 寻 亲 公 告,直 到 找 到 监 护 人 或 未 成 年 人 死 亡 后 方 能 撤 销;确 实 无 法 查 明 监 护 人 的,3 个 月 后 报 请 有 关 部 门 办 理 安 置 事 宜。5.2.1.6 为 社 会 提 供 走 失 未 成 年 人 查 询 及 有 关 服 务。5.2.1.7 年 满 1 6 周 岁,具 备 就 业 能 力 的 受 助 未 成 年 人,帮 助 提 供 就 业 信 息。5.2.1.8 根 据 受 助 未 成 年 人 情 况,对 离 开 机 构 的 未 成 年 人 跟 踪 回 访。5.2.2 特 殊 服 务D B 3 3 1 1/T 1 0 4 2 0 1 945.2.2.1 对 于 生 活 不 能 自 理 的 受 助 未 成 年 人,提 供 相 应 的 饮 食、住 宿、洗 浴、穿 衣、入 厕 等 生 活 照 顾和 行 动 便 利 条 件。5.2.2.2 对 于 突 发 急 重 病 症、出 现 精 神 和 行 为 异 常 的 受 助 未 成 年 人,及 时 联 系 专 业 医 疗 机 构 处 置,根据 医 疗 机 构 建 议 采 取 相 应 措 施,送 入 专 业 医 疗 机 构 救 治 的,应 认 真 记 录 有 关 情 况,办 好 交 接 手 续,并 做好 医 疗 档 案 保 管。5.2.2.3 对 于 传 染 病 人、疑 似 传 染 病 人,应 当 及 时 向 附 近 的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或 者 医 疗 机 构 报 告,根据 建 议 采 取 相 应 措 施,认 真 记 录 有 关 情 况。5.2.2.4 对 于 被 隔 离 的 受 助 未 成 年 人,保 障 基 本 生 活 正 常,通 过 劝 慰、开 导,保 持 其 情 绪 稳 定,采 取必 要 措 施 防 止 其 自 我 伤 害。5.2.2.5 对 于 受 助 的 残 疾 未 成 年 人,提 供 康 复 服 务 和 生 活 技 能 训 练。5.2.3 教 育 培 训5.2.3.1 根 据 受 助 未 成 年 人 的 知 识 结 构 特 点、年 龄、身 体 和 智 力 发 展 水 平,联 系 教 育 部 门、购 买 第 三方 服 务,提 供 与 其 相 适 应 的 教 育。5.2.3.2 滞 留 在 未 成 年 人 救 助 保 护 机 构 内,无 法 查 明 家 庭 情 况 且 身 体、智 力 发 育 正 常 的 受 助 未 成 年 人,可 根 据 其 自 身 情 况 和 主 观 意 愿,分 别 提 供 教 育、培 训 服 务。5.2.3.3 年 满 1 4 周 岁 且 不 适 宜 接 收 正 规 教 育 的 未 成 年 人,可 根 据 其 身 体 状 况 和 自 主 意 愿,配 合 人 社 部门 开 展 职 业 技 能 培 训。年 满 1 6 周 岁,具 备 就 业 能 力 的 受 助 未 成 年 人,帮 助 提 供 就 业 信 息。5.2.4 心 理 辅 导 和 行 为 矫 治5.2.4.1 定 期 对 受 助 未 成 年 人 进 行 心 理 健 康 状 况 评 估,建 立 心 理 健 康 档 案。5.2.4.2 存 在 心 理 和 行 为 偏 差 的 受 助 未 成 年 人,进 行 有 针 对 性 的 心 理 辅 导 和 行 为 矫 治。5.2.4.3 存 在 严 重 心 理 障 碍 的 受 助 未 成 年 人,联 系 专 业 机 构 进 行 治 疗,做 好 辅 助 工 作,需 要 住 院 治 疗的,详 细 记 录 有 关 情 况,办 理 交 接 手 续。5.2.5 宣 传 引 导针 对 留 守 儿 童、困 境 儿 童、散 居 孤 儿 等 未 成 年 人,组 织 开 展 有 关 未 成 年 人 保 护、预 防 犯 罪、家 庭 教育、孤 困 儿 童 关 爱 保 护 等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宣 传,引 导 社 会 公 众、社 会 组 织、志 愿 者 帮 助 和 保 护 未 成年 人,维 护 未 成 年 人 的 合 法 权 益。6 管 理 网 络6.1 市、县(市、区)儿 童 福 利 指 导 中 心6.1.1 工 作 职 责6.1.1.1 做 好 孤 儿 养 育 状 况 定 期 巡 查 和 监 督 评 估 工 作。6.1.1.2 承 办 辖 区 内 儿 童 福 利 工 作 的 组 织 管 理、专 业 指 导、教 育 培 训 等 具 体 工 作,并 监 督、指 导、考核 下 级 儿 童 福 利 工 作。6.1.1.3 做 好 推 进 留 守 儿 童 关 爱 保 护 和 困 境 儿 童 保 障 的 相 关 工 作,指 导 辖 区 内 孤 儿、困 境 儿 童 与 其 监护 人 签 订 协 议,维 护 儿 童 权 益。D B 3 3 1 1/T 1 0 4 2 0 1 956.1.1.4 落 实 辖 区 内 儿 童 福 利 保 障 政 策,提 供 政 策 咨 询,并 做 好 推 进 留 守 儿 童 关 爱 保 护 和 困 境 儿 童 保障 相 关 工 作。6.1.1.5 建 立 辖 区 内 孤 儿、困 境 儿 童、留 守 儿 童 纸 质 或 电 子 档 案,及 时 更 新 信 息 系 统。6.1.2 服 务 内 容6.1.2.1 宣 传 指 导6.1.2.1.1 根 据 上 级 儿 童 福 利 保 障 政 策,制 定 辖 区 内 保 障 政 策 的 落 实 方 案、计 划,并 根 据 计 划 开 展 政策 的 宣 传 工 作。6.1.2.1.2 指 导 下 级 儿 童 服 务 机 构 开 展 保 障 政 策 的 宣 传 工 作。6.1.2.1.3 为 辖 区 内 儿 童 及 其 父 母(监 护 人)提 供 政 策 咨 询。6.1.2.2 档 案 管 理6.1.2.2.1 了 解 本 辖 区 内 孤 儿、困 境 儿 童、留 守 儿 童 等 基 本 情 况,建 立 儿 童 纸 质 或 电 子 档 案。6.1.2.2.2 汇 总 并 核 实 下 级 儿 童 服 务 督 导 机 构 上 报 的 儿 童 信 息。6.1.2.2.3 根 据 儿 童 信 息,及 时 更 新 信 息 系 统。6.1.2.3 监 督 管 理6.1.2.3.1 指 导 和 考 核 辖 区 内 下 级 儿 童 服 务 机 构 开 展 儿 童 福 利 工 作,监 督 开 展 儿 童 福 利 服 务 对 象 跟 踪回 访 工 作。6.1.2.3.2 审 批 辖 区 内 下 级 儿 童 服 务 督 导 机 构 提 交 的 各 类 政 策 申 请 材 料,抽 查 核 实 相 关 情 况。6.1.2.3.3 每 年 开 展 督 导 员 业 务 培 训,加 强 儿 童 福 利 工 作 队 伍 建 设。6.2 乡 镇(街 道)儿 童 福 利 工 作 站6.2.1 工 作 职 责6.2.1.1 负 责 辖 区 内 儿 童 福 利 督 导 管 理 和 服 务 工 作。6.2.1.2 落 实 辖 区 内 儿 童 福 利 保 障 政 策,提 供 政 策 咨 询。6.2.1.3 建 立 辖 区 内 孤 儿、困 境 儿 童 和 留 守 儿 童 档 案,做 好 信 息 系 统 更 新 上 报。6.2.1.4 指 导 辖 区 内 儿 童 主 任 加 强 孤 儿、困 境 儿 童 和 留 守 儿 童 发 现、报 告 和 应 急 救 助,维 护 儿 童 权 益。6.2.1.5 指 导 与 辖 区 内 孤 儿、困 境 儿 童 和 留 守 儿 童 监 护 人 签 订 协 议,加 强 监 督 评 估。6.2.1.6 鼓 励 和 引 导 社 会 关 爱、联 动 帮 扶 辖 区 内 孤 儿、困 境 儿 童 和 留 守 儿 童,开 展 关 爱 保 护 服 务。6.2.1.7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辖 区 内 服 务 对 象 探 访 巡 查 一 次,覆 盖 面 达 到 1 0 0%。6.2.2 服 务 内 容6.2.2.1 宣 传 引 导6.2.2.1.1 宣 传 儿 童 保 护 和 儿 童 福 利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提 高 群 众 知 晓 率。6.2.2.1.2 为 儿 童 及 其 父 母(监 护 人)提 供 政 策 咨 询。6.2.2.2 走 访 了 解D B 3 3 1 1/T 1 0 4 2 0 1 966.2.2.2.1 每 半 年 至 少 走 访 了 解 辖 区 内 服 务 对 象 一 次,覆 盖 面 达 到 1 0 0%,掌 握 辖 区 内 服 务 对 象 最 新 情况,在 辖 区 内 积 极 贯 彻 落 实 相 关 福 利 政 策。有 政 策 申 请 相 关 工 作 的,按 6.2.2.3 流 程 进 行。6.2.2.2.2 指 导 辖 区 内 儿 童 主 任 在 村、社 区(居 委 会)开 展 儿 童 福 利 工 作,监 督 其 开 展 跟 踪 回 访 工 作。6.2.2.3 政 策 申 请6.2.2.3.1 根 据 现 行 福 利 保 障 政 策 要 求 核 实 儿 童 主 任 上 报 的 儿 童 信 息,审 查 后 上 报 上 级 部 门。6.2.2.3.2 协 同 儿 童 主 任 贯 彻 落 实 辖 区 内 儿 童 福 利 保 障 政 策,并 定 时 回 访 儿 童 受 助 情 况。6.2.2.3.3 办 理 好 辖 区 内 新 增 服 务 对 象 福 利 政 策 申 请 审 核 工 作。6.2.2.4 调 节 服 务6.2.2.4.1 对 儿 童 或 其 家 庭 即 将 发 生 或 已 经 发 生 的,对 儿 童 成 长 不 利 的 变 故 或 矛 盾 纠 纷,主 动 做 好 调节 工 作。6.2.2.4.2 为 儿 童 家 庭 链 接 社 会 资 源,提 供 关 爱 救 助、结 对 帮 扶 信 息,减 轻 家 庭 抚 养 压 力、缓 解 家 庭纠 纷 矛 盾,指 导 和 督 促 父 母 或 其 他 监 护 人 履 行 好 监 护 和 抚 养 义 务。6.2.2.5 健 全 档 案做 好 儿 童 福 利 信 息 库 数 据 录 入 和 动 态 更 新,为 社 区 内 孤 儿、困 境 儿 童、留 守 儿 童 等 对 象 建 立 档 案,完 善 档 案 信 息,健 全 档 案 管 理,专 人 专 管,确 保 档 案 管 理 信 息 安 全。6.2.2.6 信 息 报 送鼓 励 和 引 导 社 会 力 量 参 与 儿 童 关 爱 服 务 和 儿 童 保 护,对 维 护 儿 童 合 法 权 益、促 进 儿 童 健 康 发 展 的 好人 好 事 开 展 宣 传,总 结 推 广 工 作 中 的 优 秀 做 法。6.3 村(社 区)儿 童 主 任6.3.1 工 作 职 责6.3.1.1 负 责 做 好 留 守 儿 童 关 爱 保 护 和 困 境 儿 童 日 常 工 作,定 期 向 村(居)民 委 员 会 和 儿 童 督 导 员 报告 工 作 情 况。6.3.1.2 负 责 组 织 开 展 信 息 排 查,及 时 掌 握 留 守 儿 童、困 境 儿 童 和 散 居 孤 儿 等 服 务 对 象 的 生 活 保 障、家 庭 监 护、就 学 情 况 等 基 本 信 息,一 人 一 档,及 时 将 信 息 报 送 乡 镇 人 民 政 府(街 道 办 事 处)并 定 期 予 以更 新。6.3.1.3 负 责 指 导 监 护 人 和 受 委 托 监 护 人 签 订 委 托 监 护 确 认 书,加 强 对 监 护 人(受 委 托 监 护 人)的 法治 宣 传、监 护 督 导 和 指 导,督 促 其 依 法 履 行 抚 养 义 务 和 监 护 职 责。6.3.1.4 负 责 定 期 随 访 监 护 情 况 较 差、失 学 辍 学、无 户 籍 以 及 患 病、残 疾 等 重 点 儿 童,协 助 提 供 监 护指 导、精 神 关 怀、返 校 复 学、落 实 户 籍 等 关 爱 服 务,对 符 合 社 会 救 助、社 会 福 利 政 策 的 儿 童 及 家 庭,告知 具 体 内 容 及 申 请 程 序,并 协 助 申 请 救 助。6.3.1.5 负 责 及 时 向 公 安 机 关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报 告 儿 童 脱 离 监 护 单 独 居 住 生 活 或 失 踪、监 护 人 丧 失 监 护能 力 或 不 履 行 监 护 责 任、疑 似 遭 受 家 庭 暴 力 或 不 法 侵 害 等 情 况,并 协 助 为 儿 童 本 人 及 家 庭 提 供 有 关 支 持。6.3.1.6 负 责 管 理 村(居)民 委 员 会 儿 童 关 爱 服 务 场 所,支 持 配 合 相 关 部 门 和 社 会 力 量 开 展 关 爱 服 务活 动。D B 3 3 1 1/T 1 0 4 2 0 1 976.3.2 服 务 内 容6.3.2.1 信 息 维 护6.3.2.1.1 每 半 年 对 辖 区 内 服 务 对 象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走 访 探 视,收 集 并 及 时 更 新 儿 童 信 息。6.3.2.1.2 掌 握 服 务 对 象 养 育 动 态,做 好 记 录,及 时 上 报 或 更 新 维 护 信 息 系 统 内 服 务 对 象 信 息。6.3.2.1.3 宣 传 儿 童 福 利 政 策 法 规,传 达 贯 彻 落 实 孤 儿 有 关 保 障 政 策。6.3.2.2 入 户 评 估6.3.2.2.1 甄 别 需 要 帮 助 的 辖 区 内 孤 儿、困 境 儿 童、留 守 儿 童,入 户 走 访,实 地 评 估 儿 童 养 育 状 况,对 其 家 庭 或 监 护 人 履 行 抚 养 义 务 和 监 护 职 责 的 意 愿 和 能 力 情 况 进 行 评 估,形 成 评 估 表(附 录 A)并 上 报工 作 站。6.3.2.2.2 加 强 对 其 父 母 或 监 护 人 的 辅 导,改 善 儿 童 成 长 环 境。6.3.2.3 发 现 干 预6.3.2.3.1 开 展 辖 区 内 服 务 对 象 的 摸 排 工 作,掌 握 动 态 信 息。6.3.2.3.2 服 务 对 象 父 母 双 方 因 死 亡、失 踪、服 刑、戒 毒、重 病 残 等 原 因,无 法 或 无 能 力 实 施 有 效 监护 时:入 户 核 查,监 测 评 估 服 务 对 象 养 育 状 况 和 身 心 状 况,报 乡 镇(街 道)、公 安 机 关 和 有 关 部 门;协 助 申 请 困 难 救 助、落 实 政 策 保 障;服 务 对 象 事 实 无 人 抚 养 的,协 助 落 实 委 托 监 护 人;利 用 社 会 资 源,帮 助 缓 解 家 庭 困 境;定 期 家 访,长 期 关 注 并 加 强 监 护 指 导。6.3.2.3.3 服 务 对 象 被 父 母 长 期 置 于 无 人 监 管 和 照 看 状 态,甚 至 单 独 居 住 生 活 时:及 时 上 门 劝 诫、制 止,督 促 父 母 履 职;入 户 监 测 评 估 服 务 对 象 养 育 状 况 和 身 心 状 况,报 乡 镇(街 道)、公 安 机 关 和 有 关 部 门;利 用 社 区 资 源,协 助 调 节 家 庭 矛 盾 或 缓 解 家 庭 困 境;父 母 屡 教 不 改,或 者 拒 不 履 行 监 护 职 责 6 个 月 以 上 导 致 服 务 对 象 生 活 无 着、面 临 危 险,其 近亲属、村、社 区(居 委 会)、民 政 部 门 可 依 法 向 法 院 申 请 监 护 人 资 格,另 行 指 定 监 护 人。6.3.2.3.4 发 现 服 务 对 象 被 父 母 或 委 托 监 护 人 虐 待、遗 弃 或 暴 力 伤 害 时:及 时 上 门 劝 诫、制 止,督 促 父 母 或 委 托 监 护 人 履 职;委 托 监 护 人 虐 待 或 暴 力 伤 害 服 务 对 象,及 时 通 知 服 务 对 象 父 母 回 家 履 职,或 更 换 委 托 监 护 人;入 户 核 查,监 测 评 估 服 务 对 象 养 育 状 况 和 身 心 状 况,报 乡 镇(街 道)、公 安 机 关 和 有 关 部 门,加 强 批 评 教 育,必 要 时 依 法 治 安 处 罚;服 务 对 象 身 心 健 康 严 重 受 损 的,其 近 亲 属、村、社 区(居 委 会)、民 政 部 门 可 依 法 向 法 院 申请 监 护 人 资 格,另 行 指 定 监 护 人。6.3.2.3.5 发 现 服 务 对 象 在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辍 学 失 学 时:及 时 上 门 了 解 原 因,提 醒 督 促 父 母 履 行 教 育 养 育 责 任;及 时 上 报 乡 镇(街 道)、教 育 部 门,共 同 做 好 思 想 教 育 工 作;对 生 活 有 困 难 的,做 好 生 活 救 助 和 结 对 帮 扶 工 作,促 进 服 务 对 象 复 学;D B 3 3 1 1/T 1 0 4 2 0 1 98 对 父 母 屡 次 教 育 不 改 的,依 法 追 究 责 任。6.3.2.3.6 发 现 服 务 对 象 被 教 唆、诱 骗 实 施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时:告 知 服 务 对 象 父 母 或 其 委 托 监 护 人;上 报 乡 镇(街 道)、教 育 部 门 和 公 安 机 关;联 合 父 母(委 托 监 护 人)、学 校 和 公 安 机 关,共 同 做 好 教 育 和 挽 救 工 作;协 助 公 安 机 关 终 止 未 成 年 犯 罪 行 为。7 考 核 评 价7.1 考 评 原 则7.1.1 坚 持 以 事 实 和 客 观 证 据 为 判 定 依 据 的 原 则。7.1.2 坚 持 标 准 与 实 际 对 照 的 原 则。7.1.3 坚 持 独 立、公 正、效 率 的 原 则。7.2 考 评 程 序7.2.1 制 定 考 评 计 划。由 相 关 部 门 组 织 开 展 下 级 自 评、考 评 工 作,每 年 至 少 一 次 进 行 整 体 评 价,也 可委 托 第 三 方 评 价 机 构。7.2.2 成 立 评 价 小 组。由 相 关 部 门 组 织,成 立 2-3 人 评 价 小 组;或 由 第 三 方 评 价 机 构 组 织 实 施。7.2.3 评 价 实 施。结 合 日 常 工 作 情 况,组 织 本 单 位 进 行 自 评,相 关 部 门 进 行 考 评;考 评 通 过 评 价 人 员观 察、提 问、听 对 方 陈 述、检 查、比 对 等 获 取 客 观 证 据 的 方 式 进 行;填 写 相 应 的 考 评 表,由 评 价 小 组 得出 最 终 得 分;考 评 表 参 见 附 录 B,县(市、区)儿 童 福 利 指 导 中 心 考 评 见 表 B.1,乡 镇(街 道)儿 童 福利 工 作 站 考 评 见 表 B.2,村(社 区)儿 童 主 任 考 评 见 表 B.3。7.2.4 出 具 考 评 结 果。根 据 评 价 小 组 得 分,出 具 考 评 结 果;根 据 考 评 结 果,对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项 目 制 定纠 正 和 预 防 措 施,并 跟 踪 实 施 和 改 进。7.2.5 社 区)级 儿 童 福 利 督 导 服 务 信 息D B 3 3 1 1/T 1 0 4 2 0 1 99A A附 录 A(规 范 性 附 录)入 户 评 估 表表 A.1 入 户 评 估 表儿 童 基 本 情 况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址就学情况 未入园 幼儿园 小学初中 高中 中职 辍学 不在学身体情况 健康 患病 残疾 患病种类残疾类型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 言语残疾 肢体残疾精神残疾 智力残疾 多重残疾人残疾等级是否有残疾证家 庭 情 况 父亲姓名出生日期工作单位联系电话母亲姓名出生日期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委托监护人姓名身份证号与儿童关系联系电话父母现状监护状况身体状况家庭年收入家庭情况 困难家庭 其他家庭抚育情况 随父母生活 随(外)祖父母生活 随其他亲属生活 随委托监护人生活突发困难原由其他特殊情况评估结论孤儿 困境儿童 留守儿童 流浪儿童其他困境儿童,具体为:重残外的其他残疾儿童 贫困低保家庭儿童 突发困难儿童在丽事实无人抚养的外来儿童 动态变化情况身份变化时间原身份身份变化原由村、社区(居委会)意见儿童主任所属区域:儿童主任签名:年 月 日D B 3 3 1 1/T 1 0 4 2 0 1 91 0B(规 范 性 附 录)入 户 评 估 表 B附 录 B(规 范 性 附 录)儿 童 福 利 管 理 考 评 表B.1 县(市、区)儿 童 福 利 指 导 中 心 考 评 表项目类别 考核细则县(市、区)自评分市级考评分岗位建设(1 0 分)1、接受市级儿童福利指导中心业务指导,开展辖区内儿童福利工作,得 5 分。有过失,得 0 分。2、代理辖区内与儿童权益相关事务工作开展,得5 分。有过失,得 0 分。工作绩效(6 0 分)3、完 成 困 境 儿 童 建 档 工 作,得 1 0 分。未 实 行 一人一档,扣 2 分;儿童信息不完整,扣 2 分。4、为孤儿、困境儿童监护人提供养育知识辅导和康复技能培训,每户加 2 分,限加 1 0 分。5、为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提供康复训练和特殊教育,得 5 分。未 按 要 求 及 时 办 理 相 关 手 续,不 得分。6、监督和指导机构内的收养、送养和家庭寄养工作,得 5 分。有过失,酌情扣分,至扣完。7、按要求对服务对象养育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和监督 评 估,形 成 督 导 记 录。字 迹 清 晰,条 例 清 楚,得 1 0 分。反之,酌情扣分,至扣完。8、指导与孤儿、困境儿童监护人签订协议,维护儿童权益,得 5 分。未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得 0分。9、组织开展儿童福利督导员业务培训,每次 2 分,限加 1 0 分。1 0、组 织 辖 区 内 督 导 员 开 展 自 评 考 评 工 作,并 保存考评记录,得 5 分,未按要求开展的,不得分。D B 3 3 1 1/T 1 0 4 2 0 1 91 1宣传活动(3 0 分)1 1、传 达 贯 彻 落 实 儿 童 福 利 保 障 政 策,提 供 政 策咨询,得 3 分。不开展,不得分。1 2、广 泛 开 展 志 愿 者 活 动,每 起 3 分;重 大 节 日社区有活动,每起 3 分;同一活动,不重复加分;限加 1 5 分。1 3、做好信息报道工作,在市民政局网站刊登的,每则加 1 分,在市级及以上媒体刊登的,每则加 2分,限加 1 2 分。合 计得 分(自评分4 0%+考评分6 0%)县(市、区)自评意见负责人签名:年 月 日(盖章)市级考评意见考评组长签名:年 月 日(盖章)注 1:此表由县(市、区)儿童福利指导中心自评和市级儿童福利指导中心考评组填写审核。注 2:考核数据截止时间统一为每年的 1 1 月 3 0 日。D B 3 3 1 1/T 1 0 4 2 0 1 91 2表 B.2 乡 镇(街 道)儿 童 福 利 工 作 站 考 评 表工作站 督导员 联系电话考评人 考评单位项目类别 考核细则工作站自评分县(市、区)考评分岗位建设(1 0 分)1、接受县(区、市)儿童福利指导中心业务指导,建立辖 区内 儿童 福利 督 导员 岗位,得 5 分;不 符合 要求,不得分。2、岗位设置儿童福利督导室(兼办公、督导),得 5 分。标识未上墙,扣 2 分,督导员职责未上墙,扣 2 分。工作绩效(6 0 分)3、指导辖区内督导员完成服务对象建档工作,得 5 分。未实行一人一档,扣 2 分;儿童信息不完整,扣 2 分。4、完成服务对象信息系统数据录入,得 5 分。未按要求及时录入,不得分。5、指导辖区内儿童主任加强孤儿、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发 现、报 告 和 应 急 救 助,维 护 服 务 对 象 权 益,每 起 加 2分,限加 1 0 分。6、指导与孤儿、困境儿童监护人签订协议,维护儿童权益,得 5 分。未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得 0 分。7、对服务对象养育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和监督评估,形成督 导记 录。字迹 清 晰,条例 清 楚,得 5 分。反 之,酌情扣分,至扣完。8、组织开展儿童福利督导业务培训,做到每位儿童主任持证上岗,得 1 0 分,不符合项,酌情扣分,至扣完。9、对监护人进行分类指导,必要时组织家庭会议,商讨研究养育方法,每次 2 分,限加 1 0 分。1 0、协助 儿童 主任 开 展困 境儿 童 家庭 走访 与劝 导 工作,合 理使 用补 助资 金,得 5 分,不 符合 项,酌 情扣 分,至扣完。D B 3 3 1 1/T 1 0 4 2 0 1 91 31 1、组织 辖区 内工 作 站开 展自 评 考评 工作,并 保 存考 评记录,得 5 分,未按要求开展的,不得分。宣传活动(3 0 分)1 2、积极 开展 儿童 福 利政 策集 中 宣传 工作,得 3 分。不开展,不得分。1 3、广泛 开展 志愿 者 活动,每 起 3 分;重 大节 日社 区 有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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