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部农业区春季第一场透雨指标DB63/T 1792-2020.pdf
ICS 07.060 A 47 DB63 青 海 省 地 方 标 准 DB63/T 17922020 东部农业区春季第一场透雨指标 2020-08-11发布 2020-09-01实施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63/T 17922020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青海省气象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青海省气候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延华、刘彩红、李万志、马占良、张调风、李红梅、冯晓莉、戴升、时盛博、张琳焓。本标准由青海省气象局监督实施。DB63/T 17922020 1 东部农业区春季第一场透雨指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东部农业区春季第一场透雨的定义、监测内容和指标。本标准适用于东部农业区春季第一场透雨的监测、预测、评估。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5228-2017 地面气象观测规范 降水量。3 术语和定义 GB/T 3522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降水量 某一时段内的未经蒸发、渗透、流失的降水,在水平面上累积的深度。3.2 春季第一场透雨 3月5月首次出现的能够渗透地表干土层,有效缓解干旱状况,满足作物生长所需水分的降水。4 监测内容 4.1 监测范围 东部农业区,包括西宁市及所属县(区)、海东市所属县(区)、黄南州两县(同仁县、尖扎县)、海南州三县(共和县、贵德县、贵南县)、海北州的门源县(见附录A)。4.2 监测对象 4.1监测范围内的24小时或48小时降水量。4.3 监测时段 24小时:当日8时到次日8时或当日14时到次日14时或当日20时到次日20时;48小时:当日8时到第三日8时或当日14时到第三日14时或当日20时到第三日20时。DB63/T 17922020 2 4.4 监测方法 按照GB/T 35228-2017的规定执行。5 指标 5.1 市(县、区)透雨指标 东部农业区某市(县、区)辖域内1/2及以上气象站(包括国家站及区域站)春季首次出现24小时降水量大于等于10.0 mm或48小时降水量大于等于15.0 mm,则判定该市(县、区)达到第一场透雨指标。5.2 东部农业区透雨指标 东部农业区1/2及以上市(县、区)达到第一场透雨指标,则判定东部农业区达到区域性春季第一场透雨指标。DB63/T 17922020 3 A A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青海省东部农业区 图A.1给出了东部农业区监测范围。图A.1 东部农业区监测范围 DB63/T 17922020 4 参 考 文 献 1 中国气象局.农业气象观测规范上卷M.北京:气象出版社,1993年。2 中国气象局.生态气象观测规范.北京:气象出版社,2005年。3 王江山.青海天气气候.北京:气象出版社.2004年。4 王江山.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系统M.北京.气象出版社,2004年。5 汪丽新.葫芦岛市春旱监测和春季第一场透雨指标的确定,江西农业学报,2010年,NO.2。6 吴智杰等.邢台春季第一场透雨指标确定和春旱监测,S5 全球典型干旱半干旱地区气候变化及其影响,2012年,NO.2。7 李凤霞等.基于干土层厚度的青海东部浅山农业区春季干旱规律及预测,干旱地区农业研究,2007年,Vol.25,NO.5。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