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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消毒技术指南 建筑工地(试行)DB4212/T 21-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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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消毒技术指南 建筑工地(试行)DB4212/T 21-2020.pdf

I C S 1 1.0 8 0C 5 1DB4212咸 宁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2 1 2/T 2 1 2 0 2 0新 冠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消 毒 技 术 指 南 建 筑 工 地(试 行)T e c h n i c a l g u i d e l i n e s f o r C O V I D-1 9 p r e v e n t i o n a n d c o n t r o l a n d d i s i n f e c t i o n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s i t e(T r i a l)2 0 2 0-0 3-1 5 发 布 2 0 2 0-0 3-1 5 实 施咸 宁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4 2 1 2/T 2 1 2 0 2 0I目 次前 言.I I引 言.I 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总 则.25 消 毒 方 法.26 消 毒 人 员 要 求.5附 录 A(规 范 性 附 录)常 用 消 毒 方 法.7D B 4 2 1 2/T 2 1 2 0 2 0I ID B 4 2 1 2/T 2 1 2 0 2 0I I 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咸 宁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提 出 并 归 口 管 理。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咸 宁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咸 宁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咸 宁 市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咸宁 市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咸 宁 市 建 筑 工 程 管 理 处、湖 北 省 标 准 化 与 质 量 研 究 院。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吴 小 平、刘 丽 玲、吴 菲、李 响、李 睿 琪、郭 龙、周 红 俊。本 标 准 实 施 应 用 中 的 疑 问,可 咨 询 咸 宁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联 系 电 话:0 7 1 5-8 1 3 1 3 6 2,邮 箱:3 3 1 4 3 7 0 0 5 q q.c o m;对 本 标 准 的 有 关 修 改 意 见 建 议 请 反 馈 至 咸 宁 市 信 息 与 标 准 化 所,联 系 电 话:0 7 1 5-8 1 3 8 1 1 2,邮 箱:2 7 3 3 8 7 4 8 8 6 q q.c o m。D B 4 2 1 2/T 2 1 2 0 2 0I VD B 4 2 1 2/T 2 1 2 0 2 0V引 言为 进 一 步 指 导 建 筑 工 地 做 好 疫 情 防 控 消 毒 工 作,降 低 聚 集 性 病 例 发 生 风 险,保 障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有 序开 展,根 据 疫 源 地 消 毒 总 则 和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肺 炎 防 控 方 案 等 国 家 标 准 和 要 求,结 合 建 筑 工 地 的消 毒 卫 生 特 殊 性 和 咸 宁 实 际,特 制 定 咸 宁 市 地 方 标 准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消 毒 技 术 指 南 建 筑工 地,指 导 建 筑 工 地 防 控 消 毒 工 作。D B 4 2 1 2/T 2 1 2 0 2 0V ID B 4 2 1 2/T 2 1 2 0 2 01新 冠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消 毒 技 术 指 南 建 筑 工 地(试 行)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肺 炎 流 行 期 间 建 筑 工 地 防 控 消 毒 的 术 语 和 定 义、总 则、消 毒 方 法 和 消 毒人 员 要 求。本 部 分 适 用 于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肺 炎 流 行 期 间 建 筑 工 地 的 消 毒,包 括 新 建、改 建、扩 建 的 土 木 工 程、建筑 工 程、线 路 管 道 工 程、设 备 安 装 工 程、装 修 装 饰 工 程 及 拆 除 工 程 等 施 工 场 所。其 它 传 染 病 流 行 适 用 时可 参 照 执 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部 分)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 1 8 4 6 6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G B 1 9 1 9 3 疫 源 地 消 毒 总 则G B/T 1 9 2 5 8 紫 外 线 杀 菌 灯W S/T 3 1 3 医 务 人 员 手 卫 生 规 范W S/T 3 6 8 医 院 空 气 净 化 管 理 规 范W S/T 3 9 6 公 共 场 所 集 中 空 调 通 风 系 统 清 洗 消 毒 规 范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国 务 院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办 法 原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消 毒 技 术 规 范(2 0 0 2 年 版)原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新 型 冠 状 病 毒 肺 炎 防 控 方 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3 术 语 和 定 义消 毒 技 术 规 范(2 0 0 2 年 版)中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为 便 于 理 解,下 面 重 复 列 出 消 毒 技 术 规范(2 0 0 2 年 版)中 的 相 关 术 语。3.1 预 防 性 消 毒对 可 能 受 到 病 原 微 生 物 污 染 的 物 品 和 场 所 进 行 的 消 毒。消 毒 技 术 规 范(2 0 0 2 年 版),术 语 1.3.2 4 3.2 疫 源 地 消 毒对 存 在 或 曾 经 存 在 传 染 源 的 场 所 进 行 的 消 毒。消 毒 技 术 规 范(2 0 0 2 年 版),术 语 1.3.2 1 3.3 随 时 消 毒D B 4 2 1 2/T 2 1 2 0 2 02有 传 染 源 存 在 时 对 其 排 出 的 病 原 体 可 能 污 染 的 环 境 和 物 品 及 时 进 行 的 消 毒。消 毒 技 术 规 范(2 0 0 2 年 版),术 语 1.3.2 2 3.4 终 末 消 毒传 染 源 离 开 疫 源 地 后 进 行 的 彻 底 消 毒。消 毒 技 术 规 范(2 0 0 2 年 版),术 语 1.3.2 3 4 总 则4.1 用 工 单 位 应 根 据 各 地 政 府 的 要 求 配 合 疫 情 防 控 工 作,制 定 预 案,建 立 疫 情 防 控 的 组 织 领 导 体 系,并且 指 定 专 人 负 责。4.2 用 工 单 位 应 掌 握 工 作 人 员 返 岗 前 1 4 天 的 外 出 和 健 康 状 况,确 认 健 康 并 复 工 后 工 作 人 员 应 每 日 开 展健 康 监 测,并 至 少 记 录 体 温 2 次;如 有 症 状 应 及 时 隔 离 就 医。4.3 用 工 单 位 应 加 强 人 员 管 理,减 少 人 员 流 动,合 理 安 排 轮 岗 排 班,不 宜 举 办 会 议 和 聚 会 等 活 动,必须 开 展 此 类 活 动 时,应 做 好 个 人 防 护。4.4 在 建 筑 工 地 或 车 间 等 人 群 密 集 场 所,宜 配 备 温 度 计、洗 手 设 施、手 消 毒 剂 等 防 护 用 品。4.5 食 堂 是 人 群 密 集 的 场 所,各 单 位 宜 错 峰 吃 饭,有 条 件 的 可 使 用 分 餐 制,并 加 强 食 堂 的 通 风 换 气、物 表 消 毒、餐 具 消 毒 和 管 理 以 及 手 卫 生。4.6 提 供 集 体 住 宿 的 用 工 单 位 应 尽 量 降 低 人 员 住 宿 密 度,保 证 室 内 空 气 流 通。4.7 用 工 单 位 应 加 强 垃 圾 分 类 管 理,设 置 回 收 废 弃 口 罩 垃 圾 桶 并 及 时 清 运,保 持 工 作 环 境 清 洁 卫 生。4.8 用 工 单 位 应 配 备 必 要 的 消 毒 器 械、各 类 防 护 用 品 等 物 资。做 到 专 人 保 管,存 放 安 全,标 识 醒 目。消 毒 器 械、消 毒 剂 与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的 使 用,应 按 照 国 家 相 关 规 范 并 参 考 产 品 说 明 书。4.9 已 有 建 筑 工 地 正 式 复 工 前,应 对 区 域 内 宿 舍、食 堂、卫 生 间、室 内 工 作 场 所 等 进 行 全 面 消 毒,参照 第 5 章 执 行。4.1 0 项 目 现 场 应 设 置 独 立 的 隔 离 观 察 室,一 旦 发 生 疫 情,应 按 照 发 现 送 诊 加 强 监 测 停 工 排 查 现 场 消 杀 达 标 复 工 的 步 骤,确 保 处 置 妥 当 有 序。5 消 毒 方 法5.1 常 用 消 毒 方 法常 用 消 毒 方 法 见 附 录 A。5.2 预 防 性 消 毒5.2.1 消 毒 原 则需 要 消 毒 的 场 所 和 物 品 应 首 选 物 理 消 毒(通 风、高 温 等)方 法,无 法 使 用 物 理 方 法 的,可 采 用 化 学方 法。5.2.2 室 内 空 气 消 毒D B 4 2 1 2/T 2 1 2 0 2 03厂 房、办 公 室、宿 舍、食 堂、厕 所、施 工 现 场 等 其 他 人 员 活 动 场 所 应 保 持 空 气 流 通,每 日 至 少 开窗 通 风 2 3 次,每 次 不 少 于 3 0 分 钟。不 宜 开 窗 通 风 或 无 法 形 成 对 流 风 的 房 间,应 安 装 机 械 通 风 设 备 或 紫外 线 杀 菌 灯 进 行 空 气 消 毒。紫 外 线 灯 性 能 应 符 合 G B/T 1 9 2 5 8 的 要 求,紫 外 线 灯 管 需 要 量 与 辐 照 强 度 应 符合 消 毒 技 术 规 范 要 求。5.2.3 物 体 表 面 及 地 面 清 洁 与 消 毒对 操 作 工 具(工 程 应 用 车 等)表 面、按 钮、仪 器 表 面、桌 椅、门 把 手、水 龙 头、床 围 栏、门 窗 及 地面,应 每 日 清 洁 消 毒 1 次。当 有 肉 眼 可 见 污 染 物 时,应 先 完 全 清 除 污 染 物 再 消 毒。无 肉 眼 可 见 污 染 物 时,可 选 择 有 效 氯 含 量 为 5 0 0 m g/L 的 含 氯 消 毒 液 进 行 擦 拭 或 喷 洒 消 毒,作 用 3 0 分 钟 后 用 清 水 擦 净。5.2.4 手 卫 生建 筑 工 地 工 作 人 员 应 做 好 手 卫 生,保 持 良 好 卫 生 习 惯。工 作 人 员 在 进 入 工 地 前、餐 前 便 后、接 触 公共 设 施、接 触 可 能 的 污 染 物 后、接 触 清 洁 物 品 前 等 应 做 好 手 的 清 洁。手 的 清 洁,采 用 流 动 水 和 肥 皂(或洗 手 液),按 照 W S/T 3 1 3 操 作;必 要 时 可 用 合 格 的 手 消 毒 剂 消 毒。手 消 毒 剂 的 取 液 量、揉 搓 时 间 及 使用 方 法 应 遵 循 产 品 的 使 用 说 明。要 求 洗 手 液(皂 液)均 匀 涂 抹 至 双 手,认 真 揉 搓 双 手 不 少 于 1 5 s,应注 意 清 洗 双 手 所 有 皮 肤,包 括 指 背、指 尖 和 指 缝。5.2.5 办 公 用 品对 电 脑 表 面、键 盘 和 鼠 标 可 用 7 5%酒 精 每 日 清 洁 消 毒 1 次,其 它 办 公 用 品 可 用 有 效 氯 5 0 0 m g/L 的 含氯 消 毒 液 擦 拭 消 毒 每 日 1 次,作 用 3 0 分 钟 后 用 清 水 擦 净。5.2.6 手 套、工 作 服、毛 巾、床 单、被 褥 等 纺 织 用 品纺 织 用 品 应 勤 洗、勤 晒,保 持 清 洁。可 重 复 使 用 的 手 套、工 作 服 等 每 周 消 毒 1 次,方 法 同 床 上 用 品。床 上 用 品 如 床 单 被 褥 等,宜 每 两 周 清 洗 消 毒 1 次。毛 巾 应 一 人 一 巾,每 日 一 清 洗 和 消 毒。可 采 取 以 下 方法 消 毒:a)暴 晒,物 品 不 应 相 互 叠 夹;b)流 通 蒸 汽 消 毒,温 度 为 1 0 0,时 间 为 3 0 分 钟;c)煮 沸 消 毒,淹 没 被 消 毒 物 品,水 沸 后 开 始 计 时 3 0 分 钟;d)5 0 0 m g/L 有 效 氯 消 毒 液 浸 泡 消 毒 3 0 分 钟,所 有 被 消 毒 物 品 应 完 全 浸 没 在 消 毒 液 中,消 毒 后 的毛 巾 等 应 用 清 水 冲 洗,去 除 残 留 消 毒 液。5.2.7 餐(饮)具 和 饮 水 机 清 洗 与 消 毒餐 具 和 盛 放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的 容 器,应 做 到 一 用 一 消 毒。餐(饮)具 应 先 去 残 渣、清 洗 后 再 进 行 消 毒。餐(饮)具 清 除 食 物 残 渣 后,煮 沸 消 毒 3 0 分 钟,也 可 用 有 效 氯 为 5 0 0 m g/L 含 氯 消 毒 液 浸 泡 3 0 分 钟 后,再用 清 水 洗 净。每 日 对 烧 水 壶 和 饮 水 机 外 表 进 行 清 洁,每 日 用 7 5%酒 精 对 出 水 口 进 行 消 毒。5.2.8 卫 生 间 清 洁 与 消 毒卫 生 间 应 清 洁 通 风,每 日 湿 式 清 洁 消 毒 1 次。墙 面 应 保 持 清 洁,怀 疑 有 污 染 时 应 及 时 对 污 染 处 消 毒。地 面、洗 手 池 每 日 清 洁 并 擦 拭 消 毒 1 次,使 用 有 效 氯 为 5 0 0 m g/L 含 氯 消 毒 液 擦 拭 或 喷 洒 作 用 3 0 分 钟。5.2.9 清 洁 用 具 清 洗 与 消 毒D B 4 2 1 2/T 2 1 2 0 2 04清 洁 用 具 应 分 区 使 用,办 公 区 域、食 堂 与 卫 生 间 抹 布、拖 布 分 开 使 用 与 管 理,不 应 混 用。抹 布、拖布 每 次 用 完 应 清 洗 干 净,晾 干 备 用。洁 具 消 毒 每 日 用 有 效 氯 含 量 为 5 0 0 m g/L 的 消 毒 剂 浸 泡 消 毒,作 用 时间 不 少 于 3 0 分 钟。5.2.1 0 垃 圾 桶 消 毒应 保 持 环 境 清 洁 卫 生,垃 圾 桶 及 时 清 运;废 弃 口 罩 垃 圾 桶 可 喷 洒 1 0 0 0 m g/L 有 效 氯 的 含 氯 消 毒 剂,作 用 时 间 至 少 6 0 分 钟。5.2.1 1 空 调 机 清 洗 与 消 毒空 调 机 启 用 前 清 洗 消 毒 1 次,使 用 期 间 空 调 机 表 面 和 滤 网 应 每 月 清 洗 消 毒 一 次。如 使 用 集 中 空 调 通风 系 统 消 毒 方 法 应 符 合 W S/T 3 9 6 的 规 定。可 使 用 5 0 0 m g/L 的 含 氯 消 毒 液 进 行 喷 洒、浸 泡 或 擦 拭,作 用1 0 3 0 分 钟。5.3 疫 源 地 消 毒5.3.1 消 毒 原 则发 现 病 例 和 无 症 状 感 染 者 时,应 依 据 G B 1 9 1 9 3 和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肺 炎 防 控 方 案 做 好 随 时 消 毒 和终 末 消 毒。根 据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结 果 确 定 现 场 消 毒 的 范 围、对 象 和 时 限。病 例 和 无 症 状 感 染 者 居 住 过 的 场所,应 进 行 随 时 消 毒,在 病 例 迁 出 后,无 症 状 感 染 者 核 酸 检 测 阴 转 后 均 应 进 行 终 末 消 毒。不 宜 对 室 外 环境(包 括 空 气)开 展 大 面 积 消 毒。5.3.2 空 气 消 毒病 例 和 无 症 状 感 染 者 居 住 过 的 场 所 如 宿 舍 等 室 内 空 气 的 随 时 消 毒 和 终 末 消 毒 可 参 照 W S/T 3 6 8,在无 人 条 件 下 可 采 用 3 0 0 0 0 m g/L 过 氧 化 氢、5 0 0 0 m g/L 过 氧 乙 酸、5 0 0 m g/L 二 氧 化 氯 等 消 毒 液,按 照 2 0m l/m3 3 0 m l/m3的 用 量 加 入 到 电 动 超 低 容 量 喷 雾 器 中,接 通 电 源,即 可 进 行 喷 雾 消 毒。消 毒 前 应 关 好 门窗,喷 雾 时 按 先 上 后 下、先 左 后 右、由 里 向 外,先 表 面 后 空 间,循 序 渐 进 的 顺 序 依 次 均 匀 喷 雾。作 用 时间 过 氧 化 氢、二 氧 化 氯 为 3 0 6 0 分 钟,过 氧 乙 酸 为 1 h。消 毒 完 毕 后 应 打 开 门 窗 彻 底 通 风。5.3.3 污 染 物对 于 患 者 血 液、分 泌 物、呕 吐 物 和 排 泄 物 等 污 染 物,可 按 照 以 下 方 式 处 理:a)少 量 污 染 物 可 用 一 次 性 吸 水 材 料(如 纱 布、抹 布 等)沾 取 5 0 0 0 m g/L 1 0 0 0 0 m g/L 的 含 氯 消 毒液(或 能 达 到 高 水 平 消 毒 的 消 毒 湿 巾/干 巾)小 心 移 除;b)大 量 污 染 物 应 使 用 含 吸 水 成 分 的 消 毒 粉 或 漂 白 粉 完 全 覆 盖,或 用 一 次 性 吸 水 材 料 完 全 覆 盖 后 用足 量 的 5 0 0 0 m g/L 1 0 0 0 0 m g/L 的 含 氯 消 毒 液 浇 在 吸 水 材 料 上,作 用 3 0 分 钟 以 上(或 能 达 到 高水 平 消 毒 的 消 毒 干 巾),小 心 清 除 干 净;c)患 者 的 污 染 物 应 有 专 门 容 器 收 集,用 含 2 0 0 0 0 m g/L 含 氯 消 毒 剂,按 粪、药 比 例 1:2 浸 泡 消 毒2 h;d)清 除 污 染 物 后,应 对 污 染 的 环 境 物 体 表 面 进 行 消 毒。盛 放 污 染 物 的 容 器 可 用 含 有 效 氯 5 0 0 0 m g/L的 消 毒 剂 溶 液 浸 泡 消 毒 3 0 分 钟,然 后 清 洗 干 净。清 除 过 程 中 避 免 接 触 污 染 物,清 理 的 污 染 物按 医 疗 废 物 集 中 处 置。5.3.4 粪 便 和 污 水D B 4 2 1 2/T 2 1 2 0 2 05具 有 独 立 化 粪 池 时,在 进 入 市 政 排 水 管 网 前 应 进 行 消 毒 处 理,定 期 投 加 含 氯 消 毒 剂,池 内 投 加 含 氯消 毒 剂(初 次 投 加,有 效 氯 4 0 m g/L 以 上),并 确 保 消 毒 1.5 h 后,总 余 氯 量 达 1 0 m g/L。消 毒 后 污 水 应 符合 G B 1 8 4 6 6。无 独 立 化 粪 池 时,使 用 专 门 容 器 收 集 排 泄 物,消 毒 处 理 后 排 放。用 有 效 氯 2 0 0 0 0 m g/L 的含 氯 消 毒 液,按 粪、药 比 例 1:2 浸 泡 消 毒 2 h;若 有 大 量 稀 释 排 泄 物,应 用 含 有 效 氯 7 0%8 0%漂 白 粉 精 干粉,按 粪、药 比 例 2 0:1 加 药 后 充 分 搅 匀,消 毒 2 h。5.3.5 地 面、墙 壁有 肉 眼 可 见 污 染 物 时,应 先 完 全 清 除 污 染 物 再 消 毒。无 肉 眼 可 见 污 染 物 时,可 用 1 0 0 0 m g/L 的 含 氯消 毒 液 或 5 0 0 m g/L 的 二 氧 化 氯 消 毒 剂 擦 拭 或 喷 洒 消 毒。地 面 消 毒 先 由 外 向 内 喷 洒 一 次,喷 药 量 为 1 0 0m l/m2 3 0 0 m l/m2,待 室 内 消 毒 完 毕 后,再 由 内 向 外 重 复 喷 洒 一 次。消 毒 作 用 时 间 不 应 少 于 3 0 分 钟。5.3.6 物 体 表 面桌 椅 表 面 以 及 床 围 栏、床 头 柜、家 具、门 把 手、家 居 用 品 等 有 肉 眼 可 见 污 染 物 时,应 先 完 全 清 除 污染 物 再 消 毒。无 肉 眼 可 见 污 染 物 时,用 1 0 0 0 m g/L 的 含 氯 消 毒 液 或 5 0 0 m g/L 的 二 氧 化 氯 消 毒 剂 进 行 喷 洒、擦 拭 或 浸 泡 消 毒,作 用 3 0 分 钟 后 清 水 擦 拭 干 净。5.3.7 衣 服、被 褥 等 纺 织 品在 收 集 时 应 避 免 产 生 气 溶 胶,宜 按 医 疗 废 物 集 中 焚 烧 处 理。无 肉 眼 可 见 污 染 物 时,若 需 重 复 使 用,可 用 流 通 蒸 汽 或 煮 沸 消 毒 3 0 分 钟;或 先 用 5 0 0 m g/L 的 含 氯 消 毒 液 浸 泡 3 0 分 钟,然 后 按 常 规 清 洗;或 采 用水 溶 性 包 装 袋 盛 装 后 直 接 投 入 洗 衣 机 中,同 时 进 行 洗 涤 消 毒 3 0 分 钟,并 保 持 5 0 0 m g/L 的 有 效 氯 含 量;贵重 衣 物 可 选 用 环 氧 乙 烷 方 法 进 行 消 毒 处 理。5.3.8 手 卫 生参 与 现 场 工 作 的 所 有 人 员 均 应 加 强 手 卫 生 措 施,可 选 用 有 效 的 含 醇 速 干 手 消 毒 剂,特 殊 条 件 下,也可 使 用 含 氯 或 过 氧 化 氢 手 消 毒 剂;有 肉 眼 可 见 污 染 物 时 应 使 用 洗 手 液 在 流 动 水 下 洗 手,然 后 消 毒。5.3.9 皮 肤、粘 膜皮 肤 被 污 染 物 污 染 时,应 立 即 清 除 污 染 物,再 用 一 次 性 吸 水 材 料 沾 取 0.5%碘 伏 或 过 氧 化 氢 消 毒 剂擦 拭 消 毒 3 分 钟 以 上,使 用 清 水 清 洗 干 净;粘 膜 应 用 大 量 生 理 盐 水 冲 洗 或 0.0 5%碘 伏 冲 洗 消 毒。5.3.1 0 餐(饮)具餐(饮)具 清 除 食 物 残 渣 后,应 煮 沸 消 毒 3 0 分 钟,或 使 用 有 效 氯 为 5 0 0 m g/L 含 氯 消 毒 液 浸 泡 3 0 分 钟后,再 用 清 水 洗 净。5.3.1 1 患 者 生 活 垃 圾患 者 生 活 垃 圾 应 按 医 疗 废 物 处 理。医 疗 废 物 的 处 置 应 遵 循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和 医 疗 卫 生 机 构医 疗 废 物 管 理 办 法 的 要 求,规 范 使 用 双 层 黄 色 医 疗 废 物 收 集 袋 封 装 后 按 照 常 规 处 置 流 程 进 行 处 置。6 消 毒 人 员 要 求6.1 消 毒 人 员 应 经 过 培 训,掌 握 消 毒 剂 的 配 制 方 法 和 消 毒 器 械 的 操 作 方 法,遵 守 操 作 规 程 和 消 毒 制 度,熟 悉 不 同 消 毒 对 象 的 消 毒 方 法。D B 4 2 1 2/T 2 1 2 0 2 066.2 消 毒 人 员 应 在 专 业 人 员 指 导 下 进 行 个 人 防 护:a)预 防 性 消 毒 人 员 建 议 穿 戴 工 作 服、一 次 性 工 作 帽、一 次 性 手 套、医 用 口 罩,做 好 消 毒 剂 等 化 学品 的 防 护;b)终 末 消 毒 人 员 个 人 防 护 应 符 合 国 家 卫 生 健 康 委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肺 炎 防 控 方 案 要 求,宜 穿 戴 工作 服、一 次 性 工 作 帽、一 次 性 手 套 和 长 袖 加 厚 橡 胶 手 套、防 护 服、K N 9 5/N 9 5 及 以 上 颗 粒 物 防护 口 罩 或 医 用 防 护 口 罩、防 护 面 屏、工 作 鞋 或 胶 靴、防 水 靴 套、防 水 围 裙 或 防 水 隔 离 衣。6.3 加 强 手 卫 生 管 理,避 免 交 叉 污 染,可 用 有 效 的 含 醇 速 干 手 消 毒 剂。特 殊 条 件 下,也 可 使 用 含 氯 或过 氧 化 氢 手 消 毒 剂;有 肉 眼 可 见 污 染 物 时 应 使 用 洗 手 液 在 流 动 水 下 洗 手,然 后 消 毒。6.4 消 毒 人 员 消 毒 完 毕 后 均 应 进 行 详 细 记 录,包 括 消 毒 剂 品 名、消 毒 剂 浓 度、消 毒 时 间、操 作 者 等。D B 4 2 1 2/T 2 1 2 0 2 07附 录 A(规 范 性 附 录)常 用 消 毒 方 法A.1 煮 沸 消 毒 法A.1.1 适 用 范 围餐(饮)具、毛 巾、被 单 等 耐 湿、耐 热 物 品 的 消 毒。A.1.2 操 作 方 法 及 注 意 事 项煮 锅 内 的 水 应 将 物 品 全 部 淹 没。水 沸 开 始 计 时,持 续 3 0 分 钟。计 时 后 不 应 再 新 加 入 物 品,否 则 持 续加 热 时 间 应 从 重 新 加 入 物 品 再 次 煮 沸 时 算 起。A.2 流 通 蒸 汽 消 毒 法A.2.1 适 用 范 围适 用 于 餐(饮)具、毛 巾 及 其 它 耐 湿、耐 热 器 具 的 消 毒。A.2.2 操 作 方 法 及 注 意 事 项按 其 使 用 说 明 书 操 作。餐 具 应 垂 直 疏 松 放 置,防 止 空 气 留 存 在 死 腔 内,大 量 物 品 使 用 铁 丝 筐 盛 装。包 装 不 易 过 大 过 紧,能 吸 收 大 量 水 的 织 物 不 得 浸 湿 放 入。消 毒 时 注 意 排 除 消 毒 柜 内 的 冷 空 气。A.3 消 毒 柜 消 毒 法A.3.1 适 用 范 围餐(饮)具、残 渣 盘 等。A.3.2 操 作 方 法 及 注 意 事 项按 照 产 品 使 用 说 明 书 操 作。A.4 浸 泡 消 毒 法A.4.1 适 用 范 围餐(饮)具、织 物、耐 湿 玩 具 等。A.4.2 操 作 方 法 及 注 意 事 项消 毒 液 应 将 物 品 全 部 浸 没。对 导 管 类 物 品,应 使 管 腔 内 充 满 消 毒 液。作 用 至 规 定 时 间 后,取 出 用 清水 冲 净,晾 干。根 据 消 毒 剂 溶 液 的 稳 定 程 度 和 污 染 情 况,及 时 更 换 所 用 溶 液。D B 4 2 1 2/T 2 1 2 0 2 08A.5 擦 拭 消 毒 法A.5.1 适 用 范 围桌 椅、门 把 手 等 物 体 表 面 和 地 面、墙 面 等 的 消 毒。A.5.2 操 作 方 法 及 注 意 事 项用 抹 布 浸 以 消 毒 液,依 次 往 复 擦 拭 被 消 毒 物 品 表 面。作 用 至 规 定 时 间 后 用 清 水 擦 洗。A.6 喷 雾 消 毒 法A.6.1 适 用 范 围室 内 空 气、居 室 表 面 和 家 具 表 面 的 消 毒。一 般 仅 用 于 托 幼 机 构 发 生 传 染 病 疫 情 时 的 终 末 消 毒。A.6.2 操 作 方 法 及 注 意 事 项A.6.2.1 物 体 表 面 消 毒用 普 通 喷 雾 器(常 量 喷 雾 器)进 行 消 毒 液 喷 雾,以 使 物 品 表 面 全 部 润 湿 为 度,作 用 至 规 定 时 间。喷雾 顺 序 先 上 后 下,先 左 后 右。消 毒 人 员 应 做 好 个 人 防 护(帽 子、口 罩、手 套、护 目 镜、工 作 服),并 将食 品、餐(饮)具 及 衣 被 等 物 收 放 好。A.6.2.2 空 气 消 毒采 用 超 低 容 量 喷 雾 器。喷 雾 时,关 好 门 窗。消 毒 时,喷 头 4 5 度 朝 上,从 里 往 外 喷 雾 至 规 定 的 时 间。喷 雾 结 束 3 0 6 0 分 钟 后,打 开 门 窗,散 去 空 气 中 残 留 的 消 毒 液 雾 粒。对 消 毒 人 员 和 物 品 做 好 防 护。A.7 紫 外 线 消 毒 法A.7.1 适 用 范 围用 于 室 内 空 气、物 体 表 面 的 消 毒。A.7.2 消 毒 方 法A.7.2.1 室 内 空 气 消 毒在 室 内 无 人 条 件 下,采 用 悬 吊 式 或 移 动 式 紫 外 线 灯 直 接 照 射。紫 外 线 直 接 照 射 消 毒 空 气 时,关 闭 门窗,保 持 消 毒 空 间 内 环 境 清 洁、干 燥。采 用 室 内 悬 吊 式 紫 外 线 灯 消 毒 时,将 带 有 反 射 罩 的 紫 外 线 杀 菌 灯安 装 于 距 地 面 1.8 2.2 米 高 处,安 装 灯 的 数 量 按 不 少 于 1.5 W/m3计 算,照 射 时 间 不 少 于 3 0 分 钟。A.7.2.2 物 体 表 面 消 毒紫 外 线 灯 管 距 离 物 体 表 面 1 米,照 射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3 0 分 钟。A.7.3 注 意 事 项A.7.3.1 使 用 过 程 中,应 保 持 紫 外 线 灯 表 面 的 清 洁,每 1 周 用 7 5%酒 精 纱 布 或 棉 球 擦 拭 1 次,发 现 灯 管表 面 有 灰 尘、油 污 时,应 随 时 擦 拭。D B 4 2 1 2/T 2 1 2 0 2 09A.7.3.2 消 毒 室 内 空 气 时,房 间 内 应 保 持 清 洁 干 燥,温 度 低 于 2 0 时 或 高 于 4 0,相 对 湿 度 大 于 6 0%,污 染 严 重 时,应 适 当 延 长 照 射 时 间。A.7.3.3 普 通 3 0 w 直 管 型 紫 外 线 灯,新 灯 辐 照 强 度 不 小 于 9 0 W/c m2为 合 格;使 用 中 紫 外 线 灯 辐 照 强度 不 小 于 7 0 W/c m2为 合 格。A.7.3.4 采 用 紫 外 线 消 毒 物 体 表 面 时,应 使 消 毒 物 品 表 面 充 分 暴 露 于 紫 外 线 下,并 应 达 到 足 够 的 照 射剂 量。A.7.3.5 采 用 紫 外 线 消 毒 纸 张、织 物 等 粗 糙 表 面 时,要 适 当 延 长 照 射 时 间,两 面 均 应 受 到 照 射。A.7.3.6 应 每 学 期 测 定 消 毒 紫 外 线 的 辐 射 照 度,不 符 合 要 求 时,应 及 时 更 换。A.7.3.7 紫 外 线 灯 开 关 应 与 照 明 灯 开 关 保 持 一 定 距 离 并 做 明 显 标 识,安 装 在 托 幼 儿 不 能 触 及 处。A.7.3.8 不 应 在 易 燃、易 爆 的 场 所 使 用。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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