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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服务工作规范DB5104/T 41—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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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服务工作规范DB5104/T 41—2020.pdf

DB5104四 川 省(攀 枝 花 市)地 方 标 准D B 5 1 0 4/T 4 1 2 0 2 0退 役 军 人 服 务 工 作 规 范2 0 2 0-1 2-0 4 发 布 2 0 2 1-0 1-0 1 实 施攀 枝 花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5 1 0 4/T 4 1 2 0 2 0I目 次前 言.I I I1 范 围.12 驻 攀 部 队 军 人 随 军 随 队 配 偶 自 谋 职 业 一 次 性 经 济 补 助 及 未 就 业 期 间 生 活 补 助 发 放 工 作 流 程.13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各 类 关 系 转 接 工 作 流 程.14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培 训 工 作 流 程.35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退 役 金 首 次 套 改 工 作 流 程.36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信 息 采 集 工 作 流 程.47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年 度 登 记 工 作 流 程.58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退 役 金 项 目 调 整 和 停 发 工 作 流 程.59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信 息 平 台 身 份 证 信 息 变 更 工 作 流 程.61 0 计 划 安 置 退 役 士 兵 各 类 关 系 转 接 工 作 流 程.71 1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各 类 关 系 转 接 工 作 流 程.81 2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一 次 性 地 方 经 济 补 助 发 放 工 作 流 程.91 3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培 训 工 作 流 程.1 01 4 参 战、参 加 核 试 验 军 队 退 役 人 员 申 请 定 期 生 活 补 助 工 作 流 程.1 01 5 带 病 回 乡 退 伍 军 人 申 请 享 受 待 遇 认 定 工 作 流 程.1 11 6 退 役 军 人、伤 残 人 民 警 察 等 人 员 申 请 评 定 残 疾 等 级 工 作 流 程.1 21 7 残 疾 军 人 退 役 转 入 抚 恤 关 系 工 作 流 程.1 31 8 烈 士 评 定 工 作 流 程.1 41 9 部 分 农 村 籍 退 役 士 兵 申 请 老 年 生 活 补 助 工 作 流 程.1 52 0 部 分 烈 士 子 女(含 建 国 前 错 杀 后 被 平 反 人 员 子 女)申 请 发 放 定 期 生 活 补 助 工 作 流 程.1 52 1 退 役 军 人 及 其 他 优 抚 对 象 信 息 采 集 工 作 流 程.1 62 2 信 访 事 项 督 查 督 办 工 作 流 程.1 72 3 文 书 管 理.1 8附 录 A(规 范 性 附 录)关 于 随 军 随 队 配 偶 未 就 业 期 间 生 活 补 助 的 申 请.2 0附 录 B(规 范 性 附 录)攀 枝 花 市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申 请 地 方 经 济 补 助 审 批 表.2 1附 录 C(规 范 性 附 录)四 川 省 部 分 军 队 退 役 人 员 申 请 登 记 表.2 3附 录 D(规 范 性 附 录)带 病 回 乡 退 伍 军 人 病 情 送 检 表.2 5附 录 E(规 范 性 附 录)带 病 回 乡 退 伍 军 人 审 批 表.2 6附 录 F(规 范 性 附 录)残 疾 等 级 评 定 审 批 表.2 7D B 5 1 0 4/T 4 1 2 0 2 0I I附 录 G(规 范 性 附 录)残 疾 等 级 评 定 结 果 告 知 书.2 9附 录 H(规 范 性 附 录)部 队 转 移 伤 残 抚 恤 关 系 人 员 登 记 表.3 0附 录 I(规 范 性 附 录)6 0 周 岁 以 上 农 村 籍 退 役 士 兵 信 息 采 集 表.3 1附 录 J(规 范 性 附 录)部 分 烈 士(含 错 杀 被 平 反 人 员)子 女 信 息 采 集 表.3 2参 考 文 献.3 3D B 5 1 0 4/T 4 1 2 0 2 0I 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草。本 文 件 由 攀 枝 花 市 退 役 军 人 事 务 局 提 出。本 文 件 由 攀 枝 花 市 退 役 军 人 服 务 中 心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攀 枝 花 市 退 役 军 人 事 务 局、攀 枝 花 市 退 役 军 人 服 务 中 心。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段 金 玉、谷 大 远、周 小 棚、钱 正 容。本 文 件 首 次 制 定 发 布。D B 5 1 0 4/T 4 1 2 0 2 01退 役 军 人 服 务 工 作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攀 枝 花 市 退 役 军 人 服 务 中 心 工 作 制 度 的 基 本 原 则、主 要 职 责、具 体 要 求、考 核、工 作纪 律、处 理 等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攀 枝 花 市 退 役 军 人 服 务 中 心 工 作 开 展。2 驻 攀 部 队 军 人 随 军 随 队 配 偶 自 谋 职 业 一 次 性 经 济 补 助 及 未 就 业 期 间 生 活 补 助 发 放 工 作 流 程2.1 办 理 范 围未 就 业 驻 攀 部 队 军 人 随 军 随 队 配 偶。2.2 提 交 材 料2.2.1 本 人 申 请(统 一 格 式)(详 见 附 录 A)。2.2.2 驻 攀 部 队 军 人 随 军 随 队 配 偶 自 谋 职 业 一 次 性 地 方 经 济 补 助 及 未 就 业 期 间 生 活 补 助 审 批 表 一式 两 份。2.2.3 随 军 随 队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2.2.4 户 口 簿 原 件 及 复 印 件。2.2.5 失 业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2.2.6 本 人 社 保 卡 复 印 件,本 人 在 复 印 件 上 签 字 确 认。2.3 办 理 流 程2.3.1 本 人 向 驻 攀 部 队 所 在 地 退 役 军 人 局 提 出 书 面 申 请。2.3.2 填 写 驻 攀 部 队 军 人 随 军 随 队 配 偶 自 谋 职 业 一 次 性 地 方 经 济 补 助 及 未 就 业 期 间 生 活 补 助 审 批 表 一 式 两 份,并 交 所 在 部 队 审 核 盖 章 后 报 驻 攀 部 队 所 在 地 退 役 军 人 局。2.4 审 核 流 程2.4.1 驻 攀 部 队 所 在 地 退 役 军 人 局 对 提 交 的 材 料 进 行 审 定。2.4.2 符 合 条 件 的 由 科(股)长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分 管 局 领 导 审 签。2.4.3 分 管 局 领 导 审 签 后 向 同 级 财 政 局 去 函 申 请 资 金。2.4.4 资 金 到 位 后 通 过 一 卡 通 发 放 到 随 军 随 队 配 偶 个 人 社 保 帐 户。3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各 类 关 系 转 接 工 作 流 程D B 5 1 0 4/T 4 1 2 0 2 023.1 办 理 范 围计 划 分 配 军 队 转 业 干 部、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军 队 退 休 干 部、复 员 干 部。3.2 组 织 关 系 转 接 办 理 流 程3.2.1 计 划 分 配 军 队 转 业 干 部计 划 分 配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本 人 持 军 队 师(旅)级 以 上 单 位 党 委 部 门 开 具 的 组 织 关 系 介 绍 信 到 安 置 地 县(区)党 委 组 织 部 门 办 理 组 织 关 系 转 接,安 置 地 县(区)党 委 组 织 部 门 根 据 计 划 分 配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所 在 单 位,将 组 织 关 系 转 到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织。3.2.2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本 人 持 军 队 师(旅)级 以 上 单 位 党 委 部 门 开 具 的 组 织 关 系 介 绍 信 到 安 置 地 县(区)党 委 组 织 部 门 办 理 组 织 关 系 转 接,安 置 地 县(区)党 委 组 织 部 门 根 据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居 住 地,将 组 织 关 系 转 到 所 在 乡 镇(街 道)、村(社 区)基 层 党 组 织。3.2.3 军 队 退 休 干 部军 队 退 休 干 部 本 人 持 师(旅)级 以 上 单 位 党 委 部 门 开 具 的 组 织 关 系 介 绍 信 到 安 置 地 县(区)党 委 组织 部 门 办 理 组 织 关 系 转 接,组 织 关 系 转 入 所 安 置 军 队 干 部 休 养 所 或 军 休 服 务 站 党 组 织。3.2.4 复 员 干 部复 员 干 部 本 人 持 师(旅)级 以 上 单 位 党 委 部 门 开 具 的 组 织 关 系 介 绍 信 到 安 置 地 县(区)党 委 组 织 部门 办 理 组 织 关 系 转 接,安 置 地 县(区)组 织 部 门 根 据 复 员 干 部 户 口 所 在 地,将 组 织 关 系 转 到 所 在 乡 镇(街道)、村(社 区)基 层 党 组 织。3.3 供 给 关 系 转 接 办 理 流 程3.3.1 计 划 分 配 军 队 转 业 干 部计 划 分 配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凭 退 役 军 人 事 务 部 门 开 具 的 行 政 介 绍 信,向 安 置 单 位 报 到 的 同 时 将 人 员 供 给关 系 介 绍 信 一 并 交 安 置 单 位,安 置 单 位 凭 退 役 军 人 事 务 部 门 行 政 介 绍 信 办 理 入 编 入 职 手 续,凭 部 队 供 给关 系 介 绍 信 办 理 起 薪 等 事 项。3.3.2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凭 退 役 军 人 事 务 部 门 开 具 的 行 政 介 绍 信,连 同 部 队 开 具 的 行 政 关 系 介 绍 信,将 供给 关 系 介 绍 信 提 交 给 安 置 地 县(区)退 役 军 人 事 务 部 门 存 档,并 作 为 退 役 金 首 次 套 改 的 参 考 依 据。3.3.3 军 队 退 休 干 部军 队 退 休 干 部 凭 军 队 开 具 的 行 政 关 系 介 绍 信,将 供 给 关 系 介 绍 信 提 交 给 安 置 地 军 休 部 门,作 为 计 算工 资 的 参 考 依 据。3.4 保 险 关 系 转 接 办 理 流 程计 划 分 配 军 转 干 部、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军 队 退 休 干 部、复 员 干 部,凭 报 到 前 军 队 出 具 的 军 人 保 险关 系 材 料,到 安 置 地 保 险 机 构 办 理 保 险 关 系 转 接 手 续,有 安 置 单 位 的,可 由 安 置 单 位 代 为 办 理 或 协 助 办理。D B 5 1 0 4/T 4 1 2 0 2 034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培 训 工 作 流 程4.1 培 训 范 围计 划 分 配 军 队 转 业 干 部、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4.2 培 训 方 式4.2.1 计 划 分 配 军 转 干 部 岗 前 适 应 性 培 训4.2.1.1 公 检 法 及 税 务 等 系 统 的 军 转 干 部 以 大 单 位 安 排 开 展 岗 前 适 应 性 培 训,培 训 时 间 一 般 为 3 个 月。4.2.1.2 其 他 单 位 军 转 干 部 培 训 由 市 退 役 军 人 事 务 局 统 一 组 织 报 名,根 据 省 退 役 军 人 事 务 厅 统 一 安 排集 中 开 展 培 训。4.2.2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网 络 培 训4.2.2.1 县(区)退 役 军 人 事 务 部 门 统 计 核 实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基 本 信 息。4.2.2.2 省 退 役 军 人 事 务 厅 根 据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信 息 统 一 报 名 参 加 网 络 培 训。4.2.2.3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根 据 接 收 到 的 用 户 登 录 信 息 按 培 训 要 求 参 加 网 络 培 训。4.2.3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线 下 培 训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退 役 2 年 内 可 参 加 一 次 个 性 化 培 训。4.3 培 训 费 用4.3.1 计 划 分 配 军 转 干 部 培 训 经 费 由 省 退 役 军 人 事 务 厅 向 培 训 机 构 统 一 拨 付,往 返 差 旅 费 由 分 配 所 在单 位 报 销。4.3.2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培 训 经 费 由 转 业 前 原 所 在 部 队 和 中 央 财 政 共 同 承 担。5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退 役 金 首 次 套 改 工 作 流 程5.1 办 理 范 围当 年 3 月 3 1 日 前 接 收 安 置 的 自 主 择 业 方 式 退 出 现 役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5.2 提 交 材 料5.2.1 申 请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5.2.2 本 人 建 设 银 行 储 蓄 卡(一 类)复 印 件。5.2.3 供 给 关 系 介 绍 信。5.2.4 工 薪 档 案。5.3 办 理 流 程5.3.1 向 安 置 地 县(区)退 役 军 人 事 务 部 门 提 交 办 理 资 料。D B 5 1 0 4/T 4 1 2 0 2 045.3.2 县(区)退 役 军 人 事 务 部 门 核 实 身 份,依 据 当 年 省 退 役 军 人 事 务 厅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退 役 金 套改 文 件 及 相 关 档 案 资 料 进 行 退 役 金 计 算,并 与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信 息 数 据 进 行 比 对 无 误 后,打印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退 役 金 核 定 表 一 式 四 份。5.3.3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本 人 对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退 役 金 核 定 表 中 姓 名、军 龄、职 级 档 次 等 涉 及退 役 金 套 改 的 项 目 复 核 无 误 后 予 以 签 字 确 认,本 人 留 存 一 份,其 余 三 份 审 核 后 签 字 盖 章 上 报 市 退 役 军 人事 务 部 门 复 核。5.3.4 县(区)退 役 军 人 事 务 部 门 对 涉 及 退 役 金 套 改 内 容 不 符 合 条 件 的,书 面 说 明 理 由 并 告 知 申 请 人。5.4 审 核 流 程5.4.1 县(区)退 役 军 人 事 务 部 门 对 提 交 的 材 料 进 行 审 核。5.4.2 对 不 符 合 条 件 的,书 面 说 明 理 由 并 告 知 申 请 人。5.4.3 符 合 条 件 的 在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退 役 金 核 定 表 上 签 署 审 核 意 见 并 盖 章,同 时 填 写 X X X X年 度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月 退 役 金 套 改 审 核 汇 总 表 一 并 报 市 退 役 军 人 事 务 局 复 核。5.5 复 核 流 程市 退 役 军 人 事 务 局 复 核 无 误 后 签 署 复 核 意 见 并 盖 章,报 省 退 役 军 人 事 务 厅 审 批。5.6 审 批 流 程5.6.1 省 退 役 军 人 事 务 厅 对 市 州 退 役 军 人 事 务 局 上 报 的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退 役 金 核 定 表 及 X X X X 年 度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月 退 役 金 套 改 审 核 汇 总 表 审 核 无 误 后 批 准 发 放 退 役 金。5.6.2 省 退 役 军 人 事 务 厅 将 审 批 通 过 的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退 役 金 核 定 表 一 式 两 份 返 回 市 州 退役 军 人 事 务 局,由 市 州 退 役 军 人 事 务 局 及 县(区)退 役 军 人 事 务 局 各 留 存 一 份。5.6.3 县(区)退 役 军 人 事 务 局 将 通 过 审 批 后 的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退 役 金 核 定 表 装 入 自 主 择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个 人 档 案。6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信 息 采 集 工 作 流 程6.1 办 理 范 围当 年 接 收 安 置 的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6.2 提 交 资 料6.2.1 身 份 证 原 件。6.2.2 户 口 薄 原 件。6.2.3 个 人 档 案 相 关 资 料。6.3 办 理 流 程6.3.1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本 人 到 所 在 县(区)退 役 军 人 事 务 部 门 现 场 提 交 身 份 证、户 口 薄 等 资 料。6.3.2 登 录“全 国 自 主 择 业 工 作 信 息 平 台”进 行 现 场 首 次 信 息 录 入,采 集 人 像 和 建 模。D B 5 1 0 4/T 4 1 2 0 2 056.3.3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本 人 对 相 关 信 息 核 对 无 误 后 转 入 平 台 人 员 数 据 库。7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年 度 登 记 工 作 流 程7.1 办 理 范 围历 年 接 收 安 置 的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7.2 办 理 时 间7.2.1 每 年 1 月 至 3 月 底 前。7.2.2 因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按 期 完 成 登 记 的,经 本 人 书 面 申 请 报 所 在 县(区)退 役 军 人 事 务 部 门 批 准 后,可 延 期 至 9 月 底 前 完 成 年 度 登 记。7.3 办 理 方 式7.3.1 现 场 登 记。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持 本 人 身 份 证 到 所 在 县(区)按 要 求 进 行 现 场 登 记,填 写 年 度 登记 情 况 表。7.3.2 网 络 登 记。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登 录“全 国 自 主 择 业 工 作 信 息 平 台”填 报 年 度 登 记 项 目,并 对 填报 内 容 真 实 性 负 责,确 认 无 误 后 提 交 审 核。7.4 登 记 审 核7.4.1 县(区)退 役 军 人 事 务 部 门 审 核 通 过 的,年 度 登 记 工 作 完 成。7.4.2 县(区)退 役 军 人 事 务 部 门 审 核 未 通 过 的,告 知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本 人 未 通 过 原 因,要 求 重 新提 交 申 请 进 行 审 核,审 核 通 过 后 年 度 登 记 生 效。8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退 役 金 项 目 调 整 和 停 发 工 作 流 程8.1 办 理 范 围涉 及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退 役 金 项 目 调 整 及 停 发 情 形 的。8.2 提 交 材 料8.2.1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本 人 申 请 及 相 应 证 明 资 料。8.2.2 本 人 填 写 的 全 省 统 一 使 用 的 四 川 省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退 役 金 调 整 审 批 表 或 四 川 省 自 主 择业 军 转 干 部 退 役 金 停 发 审 批 表。8.3 办 理 流 程8.3.1 县(区)退 役 军 人 事 务 部 门 受 理 申 请,对 相 关 资 料 及 调 整 或 停 发 项 目 进 行 审 核。8.3.2 审 核 通 过 后 将 四 川 省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退 役 金 调 整 审 批 表 或 四 川 省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退役 金 停 发 审 批 表 交 由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本 人 签 字 确 认。8.3.3 县(区)退 役 军 人 事 务 部 门 在 四 川 省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退 役 金 调 整 审 批 表 或 四 川 省 自 主择 业 军 转 干 部 退 役 金 停 发 审 批 表 上 签 字 盖 章 后 连 同 相 关 印 证 资 料 一 并 报 市 退 役 军 人 事 务 部 门 复 核。D B 5 1 0 4/T 4 1 2 0 2 068.3.4 市 退 役 军 人 事 务 部 门 对 四 川 省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退 役 金 调 整 审 批 表 或 四 川 省 自 主 择 业 军转 干 部 退 役 金 停 发 审 批 表 进 行 复 核,复 核 通 过 签 字 盖 章 后 报 省 退 役 军 人 事 务 厅 审 批。8.3.5 省 退 役 军 人 事 务 厅 审 批 通 过 后,按 新 的 调 整 或 停 发 项 目 执 行 新 的 退 役 金 项 目。9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信 息 平 台 身 份 证 信 息 变 更 工 作 流 程9.1 办 理 范 围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身 份 证 号 码 信 息 变 更。9.2 提 交 材 料9.2.1 信 息 变 更 书 面 申 请。9.2.2 有 效 身 份 证 复 印 件。9.3 办 理 流 程9.3.1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向 县(区)退 役 军 人 事 务 部 门 提 交 变 更 申 请。9.3.2 填 报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更 改 身 份 证 号 码 表。(见 表 1)表 1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更 改 身 份 证 号 码 表序号姓名系统录入的原身份证号码本人实际身份证号码 安置地 更改原因说明 备注填表人:联系电话:填表日期:责任单位:(单位章)9.4 审 核 审 批9.4.1 审 核县(区)退 役 军 人 事 务 部 门 对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更 改 身 份 证 号 码 表 及 相 关 资 料 进 行 审 核 无 误 后签 字 盖 章,复 印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更 改 身 份 证 号 码 表 1 份 留 存 作 为 工 作 资 料,原 件 报 市 退 役 军 人 事务 部 门 复 核。9.4.2 复 核市 退 役 军 人 事 务 部 门 对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更 改 身 份 证 号 码 表 复 核 无 误 后 盖 章,留 存 自 主 择 业军 转 干 部 更 改 身 份 证 号 码 表 复 印 件 1 份,原 件 报 省 退 役 军 人 事 务 厅 审 批。9.4.3 审 批省 退 役 军 人 事 务 厅 审 批 通 过 后 将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更 改 身 份 证 号 码 表 传 真 至 退 役 军 人 事 务 部 就业 创 业 司。D B 5 1 0 4/T 4 1 2 0 2 079.4.4 更 改退 役 军 人 事 务 部 就 业 创 业 司 将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更 改 身 份 证 号 码 表 提 供 给 自 主 择 业 干 部 信 息 平台 维 护 机 构 予 以 更 改。1 0 计 划 安 置 退 役 士 兵 各 类 关 系 转 接 工 作 流 程1 0.1 落 户1 0.1.1 提 交 材 料1 0.1.1.1 申 请 人 部 队 行 政 介 绍 信 和 接 收 安 置 通 知 书。1 0.1.1.2 退 伍 证 原 件。1 0.1.1.3 身 份 证 原 件。1 0.1.1.4 户 口 簿 原 件。1 0.1.2 办 理 流 程1 0.1.2.1 退 役 士 兵 本 人 申 请,提 供 户 口 薄 原 件 核 实 户 口 迁 移 情 况。1 0.1.2.2 退 役 士 兵 持 退 伍 证、身 份 证、部 队 行 政 介 绍 信、接 收 安 置 通 知 书 到 县(区)退 役 军 人 事 务 局报 到 登 记,同 时 开 具 落 户 介 绍 信。1 0.1.2.3 到 原 户 籍 所 在 地 派 出 所 办 理 户 口 登 记。1 0.2 保 险 接 续1 0.2.1 提 交 材 料1 0.2.1.1 申 请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一 份。1 0.2.1.2 户 口 簿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一 份。1 0.2.1.3 原 部 队 养 老 保 险 转 接 相 关 材 料 和 原 部 队 医 疗 保 险 转 接 相 关 材 料。1 0.2.2 办 理 流 程1 0.2.2.1 申 请 人 凭 原 部 队 的 养 老 保 险 相 关 手 续 和 医 疗 保 险 相 关 手 续 到 安 置 地 社 保 部 门 办 理 养 老 保 险和 医 疗 保 险 转 接 手 续。1 0.2.2.2 办 理 转 结。1 0.3 档 案 移 交1 0.3.1 提 交 材 料1 0.3.1.1 安 置 介 绍 信。1 0.3.1.2 安 置 证 明。1 0.3.1.3 档 案 移 交 清 单。D B 5 1 0 4/T 4 1 2 0 2 081 0.3.2 办 理 流 程县(区)退 役 军 人 事 务 局 收 到 退 役 士 兵 档 案,经 核 查 档 案 资 料 齐 全 后,在 双 选 会 上 进 行 移 交。1 0.4 党 组 织 关 系1 0.4.1 提 交 材 料1 0.4.1.1 部 队 党 组 织 介 绍 信。1 0.4.1.2 退 伍 证 原 件。1 0.4.1.3 身 份 证 原 件。1 0.4.2 办 理 流 程1 0.4.2.1 退 役 士 兵 本 人 持 部 队 出 具 的 党 组 织 介 绍 信 到 安 置 地 组 织 部 门 报 到。1 0.4.2.2 组 织 部 门 出 具 党 组 织 关 系 接 收 证 明 到 各 安 置 单 位。1 0.4.2.3 退 役 士 兵 本 人 持 相 关 材 料 到 安 置 单 位 报 到 接 转。1 1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各 类 关 系 转 接 工 作 流 程1 1.1 档 案 及 落 户1 1.1.1 提 交 材 料1 1.1.1.1 申 请 人 部 队 行 政 介 绍 信。1 1.1.1.2 退 伍 证 原 件。1 1.1.1.3 身 份 证 原 件。1 1.1.1.4 户 口 簿 原 件。1 1.1.2 办 理 流 程1 1.1.2.1 退 役 士 兵 本 人 申 请,提 供 户 口 薄 原 件 核 实 户 口 迁 移 情 况。1 1.1.2.2 退 役 士 兵 持 退 伍 证、身 份 证、部 队 行 政 介 绍 信 到 县(区)退 役 军 人 事 务 局 报 到 登 记。1 1.1.2.3 县(区)退 役 军 人 局 收 到 退 役 士 兵 档 案,经 核 查 档 案 资 料 齐 全 后,保 管 档 案,同 时 开 具 落 户介 绍 信。1 1.1.2.4 到 原 户 籍 所 在 地 派 出 所 办 理 户 口 登 记。1 1.2 保 险 接 续1 1.2.1 提 交 材 料1 1.2.1.1 申 请 人 身 份 证 原 件。1 1.2.1.2 户 口 簿 原 件。D B 5 1 0 4/T 4 1 2 0 2 091 1.2.1.3 原 部 队 养 老 保 险 转 接 相 关 材 料 和 原 部 队 医 疗 保 险 转 接 相 关 材 料。1 1.2.2 办 理 流 程1 1.2.2.1 申 请 人 凭 原 部 队 的 养 老 保 险 相 关 手 续 和 医 疗 保 险 相 关 手 续 到 县(区)级 社 保 部 门 办 理 养 老 保险 和 医 疗 保 险 转 接 手 续。1 1.2.2.2 办 理 转 结。1 1.3 党 组 织 关 系1 1.3.1 提 交 材 料1 1.3.1.1 部 队 党 组 织 介 绍 信。1 1.3.1.2 退 伍 证 原 件。1 1.3.1.3 身 份 证 原 件。1 1.3.1.4 户 口 薄 原 件。1 1.3.2 办 理 流 程1 1.3.2.1 持 部 队 出 具 的 党 组 织 介 绍 信 到 县(区)组 织 部 报 到。1 1.3.2.2 县(区)组 织 部 出 具 党 组 织 关 系 接 收 证 明 到 各 街 道(镇)报 到。1 1.3.2.3 转 接 党 员 相 关 材 料 到 各 社 区(村)党 支 部。1 2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一 次 性 地 方 经 济 补 助 发 放 工 作 流 程1 2.1 办 理 范 围选 择 自 主 就 业 的 军 队 退 役 人 员。1 2.2 提 交 材 料1 2.2.1 攀 枝 花 市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申 请 地 方 经 济 补 助 审 批 表(详 见 附 录 B)1 2.2.2 申 请 人 退 伍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1 2.2.3 申 请 人 行 政 介 绍 信。1 2.2.4 社 保 卡 复 印 件。1 2.3 办 理 流 程1 2.3.1 本 人 向 申 请 人 户 籍 所 在 地 县(区)退 役 军 人 局 提 出 申 请,并 填 写 攀 枝 花 市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申 请 地 方 经 济 补 助 审 批 表。1 2.3.2 县(区)退 役 军 人 局 核 实 其 身 份,按 政 策 标 准 核 算 金 额 及 完 成 资 金 发 放 手 续,对 符 合 条 件 的 签署 意 见。1 2.3.3 县(区)退 役 军 人 局 对 提 交 的 材 料 进 行 审 定。D B 5 1 0 4/T 4 1 2 0 2 01 01 2.3.4 符 合 条 件 的 签 署 意 见 并 通 过 一 卡 通 发 放 到 退 役 士 兵 个 人 社 保 帐 户。1 3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培 训 工 作 流 程1 3.1 培 训 范 围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退 役 后 可 参 加 一 次 免 费 职 业 技 能 培 训。1 3.2 提 交 材 料1 3.2.1 有 效 身 份 证 复 印 件。1 3.2.2 退 出 现 役 证 件 复 印 件。1 3.3 办 理 流 程1 3.3.1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报 到 时 向 县(区)退 役 军 人 事 务 部 门 登 记 培 训 意 向。1 3.3.2 根 据 县(区)退 役 军 人 事 务 部 门 或 全 市 统 筹 情 况 参 加 职 业 技 能 培 训。1 3.4 审 核县(区)退 役 军 人 事 务 部 门 对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身 份 进 行 审 核,符 合 条 件 的 准 予 参 加 职 业 技 能 培 训,向 职 业 技 能 承 训 机 构 提 供 培 训 人 员 名 单。1 3.5 培 训 补 助1 3.5.1 培 训 费根 据 攀 枝 花 市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目 录 补 贴 标 准,对 完 成 培 训 任 务 的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按 标 准 向 职 业技 能 承 训 机 构 拨 付 培 训 费。1 3.5.2 生 活 补 助县(区)退 役 军 人 事 务 部 门 按 标 准 给 予 参 训 退 役 士 兵 培 训 期 间 生 活 补 助。1 4 参 战、参 加 核 试 验 军 队 退 役 人 员 申 请 定 期 生 活 补 助 工 作 流 程1 4.1 申 请 范 围农 村 的 和 城 镇 无 工 作 单 位 且 生 活 困 难 的 参 战、参 加 核 试 验 军 队 退 役 人 员。1 4.2 申 请 需 提 交 材 料1 4.2.1 身 份 证。1 4.2.2 户 口 簿。1 4.2.3 退 伍 证、退 役 登 记 表 等 相 关 材 料。1 4.2.4 参 战 立 功 授 奖 证 件 等 相 关 证 明 材 料。1 4.3 办 理 流 程D B 5 1 0 4/T 4 1 2 0 2 01 11 4.3.1 申 请 人 携 相 关 材 料 向 本 人 户 籍 所 在 地 村(居)委 会 书 面 提 出 申 请,并 填 写 四 川 省 部 分 军 队 退役 人 员 申 请 登 记 表(见 附 录 C)上 报 乡(镇、街 道)。1 4.3.2 乡(镇、街 道)核 实 其 身 份,对 符 合 条 件 的 签 署 意 见,并 将 相 关 材 料 上 报 县(区)退 役 军 人 事务 局。1 4.3.3 乡(镇、街 道)对 不 符 合 条 件 的,书 面 说 明 理 由 并 告 知 本 人。1 4.4 审 核1 4.4.1 县(区)退 役 军 人 事 务 局 对 提 交 的 材 料 进 行 审 定,并 填 写 四 川 省 部 分 军 队 退 役 人 员 审 核 表。1 4.4.2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签 署 意 见 并 报 市 退 役 军 人 事 务 局 复 核。1 4.4.3 对 经 核 查 不 符 合 条 件 的,书 面 说 明 理 由 并 告 知 本 人。1 4.5 复 核市 退 役 军 人 事 务 局 复 核 并 签 署 意 见。1 5 带 病 回 乡 退 伍 军 人 申 请 享 受 待 遇 认 定 工 作 流 程1 5.1 申 请 范 围部 队 现 服 役 期 间 患 病(慢 性 病),但 尚 未 达 到 评 残 条 件 并 有 军 队 医 院 证 明,从 部 队 退 伍 的 义 务 兵 和初 级 士 官 回 乡 生 活 困 难 的。1 5.2 申 请 需 提 交 材 料1 5.2.1 申 请 书。1 5.2.2 户 口 簿、身 份 证 等 材 料(复 印 件)。1 5.2.3 退 伍 军 人 证、退 役 登 记 表 等 材 料(复 印 件)。1 5.2.4 军 队 医 院 证 明 以 及 就 诊 病 历、相 关 医 疗 检 查 报 告、诊 断 结 论 等 及 其 他 相 关 材 料。1 5.3 办 理 流 程1 5.3.1 向 户 籍 所 在 地 县(区)退 役 军 人 事 务 局 提 出 申 请。1 5.3.2 县(区)退 役 军 人 事 务 局 经 审 查 符 合 条 件 的,填 写 带 病 回 乡 退 伍 军 人 病 情 送 检 表(详 见 附录 D)和 填 写 带 病 回 乡 退 伍 军 人 审 批 表(详 见 附 录 E)。1 5.3.3 申 请 人 根 据 安 排,持 带 病 回 乡 退 伍 军 人 病 情 送 检 表 到 指 定 的 医 院,对 其 服 役 期 间 军 队 医 院证 明 的 所 患 慢 性 疾 病 进 行 检 查。1 5.3.4 在 户 籍 地 乡 镇(街 道)和 村(社 区)进 行 公 示。1 5.3.5 县(区)退 役 军 人 事 务 部 门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出 具 意 见,并 将 相 关 材 料 报 送 市 退 役 军 人 局 审 批。1 5.4 审 批市 退 役 军 人 事 务 局 审 批。D B 5 1 0 4/T 4 1 2 0 2 01 21 5.5 备 案市 退 役 军 人 事 务 局 报 省 退 役 军 人 事 务 厅 备 案。1 6 退 役 军 人、伤 残 人 民 警 察 等 人 员 申 请 评 定 残 疾 等 级 工 作 流 程1 6.1 申 请 范 围符 合 下 列 情 况 的 中 国 公 民:1 6.1.1 在 服 役 期 间 因 战 因 公 致 残 退 出 现 役 的 军 人,在 服 役 期 间 因 病 评 定 了 残 疾 等 级 退 出 现 役 的 残 疾 军人。1 6.1.2 因 战 因 公 负 伤 时 为 行 政 编 制 的 人 民 警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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