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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南养老机构(试行)DB4212/T 16-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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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南养老机构(试行)DB4212/T 16-2020.pdf

C S 1 3.1 0 0C 5 0DB4212咸 宁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2 1 2/T 1 6 2 0 2 0新 冠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技 术 指 南 养 老 机 构(试 行)T e c h n i c a l g u i d e l i n e s f o r C O V I D-1 9 p r e v e n t i o n a n d c o n t r o l S e n i o r c a r eo r g a n i z a t i o n(T r i a l)2 0 2 0-0 3-1 5 发 布 2 0 2 0-0 3-1 5 实 施咸 宁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4 2 1 2/T 1 6 2 0 2 0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组 织 保 障.14 设 施 设 备 及 物 资 管 理.15 新 冠 肺 炎 预 防.26 新 冠 肺 炎 监 测.47 疫 情 处 置.58 心 理 慰 藉 和 关 怀.59 疫 情 信 息 公 开 与 报 告.5参 考 文 献.6D B 4 2 1 2/T 1 6 2 0 2 0I ID B 4 2 1 2/T 1 6 2 0 2 0I I 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 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咸 宁 市 民 政 局 提 出 并 归 口 管 理。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咸 宁 市 民 政 局、咸 宁 市 信 息 与 标 准 化 所、湖 北 省 标 准 化 与 质 量 研 究 院 等。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吴 菲、吴 小 平、刘 丽 玲、李 响、向 红 梅。本 标 准 实 施 应 用 中 的 疑 问,可 咨 询 咸 宁 市 民 政 局,联 系 电 话:1 3 9 9 7 5 2 0 4 1 8,邮 箱:1 9 6 4 6 1 8 0 7 q q.c o m;对 本 标 准 的 有 关 修 改 意 见 建 议 请 反 馈 至 咸 宁 市 信 息 与 标 准 化 所,联 系 电 话:0 7 1 5-8 1 3 8 1 1 2,邮 箱:2 7 3 3 8 7 4 8 8 6 q q.c o m。D B 4 2 1 2/T 1 6 2 0 2 0I VD B 4 2 1 2/T 1 6 2 0 2 01新 冠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技 术 指 南 养 老 机 构(试 行)1 范 围本 标 准 给 出 了 养 老 机 构 应 对 新 冠 肺 炎 疫 情 的 组 织 保 障、设 施 设 备 及 物 资 管 理、疫 情 预 防、疫 情 监 测、疫 情 处 置、心 理 慰 藉 和 关 怀、疫 情 信 息 公 开 与 报 告 等 技 术 指 引。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养 老 机 构 新 冠 肺 炎 疫 情 应 急 防 控 工 作。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 4 3 4 3.1 家 用 电 器、电 动 工 具 和 类 似 器 具 的 电 磁 兼 容 要 求 第 1 部 分:发 射G B 4 7 0 6.1 家 用 和 类 似 用 途 电 器 的 安 全 第 1 部 分;通 用 要 求G B 5 7 4 9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准G B 1 0 2 1 3 一 次 性 使 用 医 用 橡 胶 检 查 手 套G B 1 4 9 3 4 2 0 1 6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消 毒 餐(饮)具G B 1 7 0 5 1 生 活 饮 用 水 水 质 标 准G B 1 7 9 8 8 2 0 0 8 食 具 消 毒 柜 安 全 和 卫 生 要 求G B 1 9 0 8 2 医 用 一 次 性 防 护 服 技 术 要 求G B 1 9 0 8 3 医 用 防 护 口 罩 技 术 要 求G B/T 2 2 0 0 0 质 量 与 食 品 安 全 手 册G B/T 2 7 3 0 6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体 系G B/T 3 4 0 1 2 通 风 系 统 用 空 气 净 化 器G B 3 6 8 9 3 空 气 净 化 器 能 效 限 定 值 及 能 效 等 级Y Y 0 4 6 9 医 用 外 科 口 罩3 组 织 保 障3.1 应 在 相 应 政 府 部 门 的 组 织 和 领 导 下 开 展 新 冠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工 作,并 接 受 卫 生 健 康 部 门 以 及 地 方 疾控 中 心 的 监 督 和 技 术 指 导。3.2 应 建 立 以 机 构 负 责 人 为 组 长 的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小 组,有 专 门 的 疫 情 报 告 人 负 责 疫 情 报 告 工 作,各 区域、各 岗 位 人 员 落 实 到 位、分 工 明 确,责 任 到 人。3.3 应 建 立 并 执 行 本 单 位 新 冠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相 关 制 度 和 应 急 预 案,包 括 应 急 值 班 制 度、健 康 筛 查 制 度、疫 情 专 项 经 费 管 理 制 度、疫 情 控 制 和 隔 离 制 度、人 员 管 理 制 度、防 护 物 资 管 理 制 度、疫 情 监 测 报 告 制 度、亲 属 探 访 制 度 等。4 设 施 设 备 及 物 资 管 理D B 4 2 1 2/T 1 6 2 0 2 024.1 配 置 要 求4.1.1 除 应 配 置 养 老 机 构 日 常 运 营 所 需 的 设 施、设 备 和 用 品 外,应 配 备 满 足 新 冠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的 空 调通 风 系 统、给 排 水 系 统、空 气 净 化 器、循 环 风 空 气 消 毒 机 等,空 气 净 化 器 的 技 术 要 求 满 足 G B 4 7 0 6.1、G B 4 3 4 3.1、G B 3 6 8 9 3、G B/T 3 4 0 1 2 等 国 家 标 准 的 要 求。4.1.2 应 事 先 配 备、购 买 并 募 集 疫 情 所 需 的 日 常 消 耗 物 资,主 要 包 括:防 护 服、口 罩、手 套、护 目 镜、围 裙、消 毒 液、洗 手 液、纸 巾、体 温 计 等,相 关 物 资 应 符 合 G B 1 0 2 1 3、G B 1 9 0 8 2、G B 1 9 0 8 3、Y Y 0 4 6 9强 制 性 国 家 标 准 和 行 业 标 准 的 要 求。4.2 使 用 要 求4.2.1 应 做 好 新 冠 肺 炎 疫 情 防 护 物 资 申 领 登 记、盘 点、统 计 工 作,建 立 物 资 使 用 档 案。4.2.2 物 资 使 用 前,应 核 实 物 资 满 足 现 行 国 家 标 准、行 业 标 准 要 求 的 情 况,不 符 合 强 制 性 国 家 标 准 要求 的 物 品 不 得 使 用。4.2.3 应 定 期 检 查、维 护 设 施 设 备 运 行 情 况,按 照 操 作 规 程 或 使 用 说 明 书 使 用,出 现 故 障 应 及 时 报 修。4.2.4 7 5%乙 醇 消 毒 液 可 直 接 使 用,使 用 医 用 酒 精 消 毒 时 注 意 防 范 明 火,避 免 因 酒 精 燃 烧 导 致 火 灾。其他 消 毒 剂 按 产 品 标 签 标 识 以 杀 灭 肠 道 致 病 菌 的 浓 度 进 行 配 制 和 使 用。4.2.5 卫 生 间、隔 离 间、污 染 间 的 排 风 系 统 应 全 部 投 入 使 用。4.3 环 境 和 卫 生 管 理4.3.1 规 范 处 理 垃 圾、污 水、污 物,分 类 投 放 垃 圾,对 于 废 弃 口 罩 等 一 次 性 用 品 应 用 医 用 酒 精 喷 雾 消毒(或 8 4 消 毒 液 浸 泡 消 毒 3 0 分 钟 后)后 密 封,丢 弃 至 专 用 的“有 害 垃 圾”或“医 疗 垃 圾”桶 内。4.3.2 做 好 餐 具、设 施 设 备、物 品、服 务 场 所、办 公 场 所 等 的 清 洁、消 毒 工 作,消 毒 应 符 合 G B 1 7 9 8 8、G B 1 4 9 3 4 等 强 制 性 国 家 标 准 的 要 求。4.3.3 应 按 照 G B/T 2 2 0 0 0、G B/T 2 7 3 0 6、G B 1 7 0 5 1、G B 5 7 4 9 等 的 规 定 保 障 老 年 人 饮 食、饮 用 水 安 全,为 老 年 人 提 供 安 全、卫 生 的 环 境 设 施,消 除 鼠 害 和 蚊、蝇、蟑 螂 等 病 媒 生 物 的 危 害。4.3.4 日 常 清 洁 及 预 防 性 消 毒 以 清 洁 为 主,预 防 性 消 毒 为 辅,应 避 免 过 度 消 毒,受 污 染 时 随 时 清 洁 消毒。消 毒 工 作 应 符 合 相 关 规 范 要 求,消 毒 用 品 应 避 免 失 智 老 年 人 接 触,电 器 应 避 开 喷 洒,需 要 擦 拭 的 应防 止 短 路。4.3.5 每 周 对 运 行 的 集 中 空 调 通 风 系 统 的 过 滤 器、风 口、空 气 处 理 机 组、表 冷 器、加 热(湿)器、冷凝 水 盘 等 部 件 进 行 清 洗、消 毒 或 更 换。当 新 冠 肺 炎 疫 情 爆 发 时,应 立 即 关 停 所 有 活 动 区 域 的 集 中 空 调 通风 系 统 并 进 行 强 制 清 洗 消 毒。4.3.6 执 行 食 品 安 全 相 关 法 律 法 规、强 制 性 标 准,按 照 规 定 程 序 进 行 食 材 采 购、加 工、烹 煮、留 样,及 时 处 理 过 期 食 品 或 物 品。4.3.7 应 设 置 隔 离 室(区)和 消 毒 室,用 于 放 置 疫 情 所 需 的 日 常 消 耗 物 资。隔 离 室(区)应 设 置 在 远离 公 共 通 道,相 对 独 立、通 风 良 好、有 独 立 卫 生 间 的 单 人 房 间,并 处 于 机 构 下 风 向。尽 量 使 用 独 立 空 调,如 需 使 用 中 央 空 调,应 关 闭 新 风 系 统,每 周 对 送 风 口、回 风 口 进 行 清 洗、消 毒。隔 离 室(区)应 每 天 消毒,垃 圾 应 统 一 处 理。4.3.8 对 于 共 用 个 人 物 品、乱 扔 垃 圾、乱 吐 痰 等 不 文 明 行 为 进 行 制 止。5 机 构 预 防5.1 基 本 要 求5.1.1 应 采 取 人 防、技 防、物 防 等 多 种 方 式 进 行 新 冠 肺 炎 预 防。D B 4 2 1 2/T 1 6 2 0 2 035.1.2 预 防 隔 离 的 时 间 应 为 新 冠 肺 炎 潜 伏 的 最 长 周 期。5.1.3 应 按 照 本 标 准 4.3 环 境 和 卫 生 管 理 的 要 求 做 好 预 防 工 作。5.2 健 康 教 育5.2.1 通 过 公 告、电 话、短 信、微 信、邮 件 等 多 种 方 式 向 老 年 人、老 年 人 亲 属 及 工 作 人 员 发 布 机 构 疫情 防 控 安 排 和 通 知,在 机 构 主 要 出 入 口 张 贴 防 控 告 示,内 容 包 括 新 冠 肺 炎 基 本 知 识、传 播 途 径、发 病 症状、预 防 措 施 等。5.2.2 向 工 作 人 员 和 老 年 人 宣 传 在 机 构 内 公 共 活 动 空 间 正 确 佩 戴 口 罩,督 促 工 作 人 员 和 老 年 人 自 我 监督,引 导 工 作 人 员 和 老 年 人 掌 握 新 冠 肺 炎 防 控 的 个 人 防 护、卫 生 健 康 习 惯、七 步 洗 手 法、传 染 病 法 律法 规 及 疫 情 应 急 处 置 要 求。5.2.3 开 展 疫 情 防 控 正 面 宣 传 教 育,防 止 各 类 谣 言 在 机 构 内 部 传 播,做 到 不 信 谣、不 传 谣、不 造 谣。5.3 老 年 人 日 常 照 料5.3.1 每 日 巡 查 居 室,早 晚 测 量 老 年 人 体 温,重 点 观 察 发 热、咳 嗽、咽 痛、胸 闷、呼 吸 困 难、轻 度 纳差、乏 力、精 神 稍 差、恶 心 呕 吐、腹 泻、头 痛、心 慌、结 膜 炎、轻 度 四 肢 或 腰 背 部 肌 肉 酸 痛 等 症 状,做好 老 年 人 新 冠 肺 炎 预 防 控 制 健 康 记 录。5.3.2 对 患 有 慢 性 病 的 老 年 人,做 好 血 压、血 糖 等 指 标 检 测,规 范 用 药,做 好 慢 性 病 防 控。5.3.3 老 年 人 外 出 就 诊 应 根 据 不 同 情 况,与 亲 属 和 老 年 人 商 议 一 致 后 分 类 处 置:a)非 突 发 性 重 大 疾 病 的,可 采 取 上 门 诊 视 等 方 式 保 守 治 疗,暂 不 外 出 就 医;b)突 发 性 重 大 疾 病 或 普 通 疾 病 急 需 送 医 的,由 老 年 人 亲 属 或 工 作 人 员,在 有 效 防 护 情 况 下 陪 同 送医。返 院 后,老 年 人 和 陪 同 工 作 人 员 无 本 标 准 5.4.1.1 所 列 禁 止 进 入 情 形 的,可 返 回 生 活 区和 复 岗,并 加 强 防 护 和 医 学 观 察。5.3.4 督 促、协 助、帮 助 老 年 人 做 好 洗 漱、沐 浴 等 清 洁 防 护 工 作,提 供 洗 手 液、擦 手 纸,督 促 老 年 人返 回 居 室 后、用 餐 前、如 厕 前 后、戴 脱 口 罩 前 后 用 流 动 水 按 照 七 步 洗 手 法 及 时 洗 手。做 好 老 年 人 排 泄 物和 呕 吐 物 的 清 理 及 消 毒 处 理。5.3.5 保 持 老 年 人 衣 物、床 单 清 洁 卫 生,定 期 消 毒。晴 天 时 每 周 老 年 人 被 褥、衣 服、书 籍 等 物 品 暴 晒6 小 时 以 上,每 2 小 时 翻 动 1 次。5.3.6 根 据 天 气 情 况,老 年 人 居 室 通 风 每 天 不 少 于 2 次,每 次 不 少 于 3 0 分 钟。阴 雨 雾 霾 等 不 宜 开 窗通 风 天 气,宜 配 备 换 气 通 风 设 备,可 采 用 循 环 风 空 气 消 毒 机 等 进 行 空 气 消 毒。开 窗 通 风 时,注 意 老 年 人保 暖,避 免 室 内 外 温 差 过 大 引 起 感 冒。5.3.7 不 组 织 集 体 活 动,老 年 人 不 串 门、不 聚 集,可 利 用 室 内、外 空 间 进 行 个 体 活 动,锻 炼 时 应 有 照护 人 员 看 护,防 止 跌 倒 等 意 外。5.3.8 不 宜 集 体 用 餐,可 将 餐 食 送 至 老 年 人 居 室 或 分 时 段 就 餐,就 餐 时 老 年 人 应 保 持 距 离,避 免 飞 沫传 播。5.3.9 加 强 浴 室 管 理,不 宜 集 中 使 用 公 共 浴 室,可 分 时 段 使 用 公 共 浴 室,浴 室 使 用 后 及 时 清 洁、消 毒。5.3.1 0 不 宜 使 用 公 共 用 品 或 共 用 个 人 物 品,倡 导 讲 卫 生、除 陋 习,摒 弃 乱 扔、乱 吐 等 不 文 明 行 为。5.3.1 1 保 证 老 年 人 充 足 饮 水 量 与 营 养 摄 入,每 日 饮 水 宜 为 1 5 0 0 m l 2 0 0 0 m l。5.4 工 作 人 员 日 常 管 理5.4.1 内 部 工 作 人 员5.4.1.1 统 计 工 作 人 员 旅 居 史 及 签 订 安 全 承 诺 书,有 以 下 情 况 及 时 报 告 预 防 控 制 工 作 小 组:a)1 5 日 内 在 疫 情 重 点 地 区 逗 留 经 历 或 接 触 疫 区 人 员;D B 4 2 1 2/T 1 6 2 0 2 04b)与 已 确 诊 或 疑 似 病 例 接 触 史;c)腋 下、耳 廓、额 头 等 体 表 温 度 3 7.3;d)咳 嗽、流 涕 等 呼 吸 道 症 状;e)呕 吐、腹 泻 等 消 化 症 状;f)其 他 疑 似 症 状。5.4.1.2 宜 安 排 工 作 人 员 在 机 构 内 分 区 域、分 不 同 房 间 居 住。居 住 在 外 的 工 作 人 员 上 下 班 途 中 佩 戴 口罩,尽 量 减 少 乘 坐 公 共 交 通 工 具,避 免 出 入 人 员 密 集 场 所。5.4.1.3 疫 情 响 应 未 解 除 前,从 外 地 返 回 岗 位 的 工 作 人 员,无 本 标 准 5.4.1.1 所 列 禁 止 进 入 情 形 的,应 居 家 自 我 隔 离 满 1 4 天 无 异 常 后 方 能 返 岗。工 作 人 员 在 居 住 地 出 现 疑 似 症 状 的,应 及 时 就 医 并 报 告 预防 控 制 工 作 小 组。5.4.1.4 工 作 人 员 每 天 上 下 班、出 入 机 构 进 行 体 温 测 量 并 记 录 健 康 状 况,暂 停 面 对 面 的 集 中 交 接 班,上 岗 前 换 好 工 作 服、做 好 手 消 毒、佩 戴 口 罩 等 防 护 准 备。正 确 佩 戴 口 罩 及 时 更 换,必 要 时 使 用 医 用 橡 胶手 套,接 触 每 位 老 年 人 前 后 按 七 步 洗 手 法 洗 手 或 手 消 毒,避 免 交 叉 传 染。5.4.1.5 加 强 培 训 教 育,及 时 疏 导 工 作 人 员 情 绪。实 行 工 作 人 员 轮 岗 制,合 理 安 排 工 作 人 员 作 息 时 间。5.4.2 外 来 工 作 人 员5.4.2.1 登 记 外 来 服 务 人 员 旅 居 史,有 5.4.1.1 所 列 情 况 及 时 报 告 预 防 控 制 工 作 小 组。5.4.2.2 进 院 前 测 量 体 温 并 登 记,工 作 前 换 好 工 作 服、做 好 手 消 毒、佩 戴 口 罩 等 防 护 准 备。进 院 后 由内 部 工 作 人 员 陪 同,在 指 定 区 域 和 路 线 开 展 工 作。5.5 出 入 管 理5.5.1 加 强 门 卫 值 班,暂 停 探 视 活 动、来 访 咨 询 接 待 活 动、不 必 要 的 志 愿 服 务 和 社 会 实 践 活 动。5.5.2 实 施 封 闭 式 管 理,除 下 述 老 年 人 外,不 接 收 新 入 住 老 年 人:a)无 子 女、无 自 理 能 力、无 生 活 来 源 的 老 年 人;b)亲 属 参 加 疫 情 防 控 一 线 工 作,无 暇 照 顾 的 老 年 人;c)亲 属 接 受 隔 离 治 疗,生 活 不 能 自 理 的 老 年 人。5.5.3 新 接 收 老 年 人 无 本 标 准 5.4.1.1 所 列 禁 止 进 入 情 形,且 经 隔 离 观 察 1 4 天 无 异 常 后 方 可 入 住。5.5.4 请 假 外 出 的 老 年 人 应 暂 时 居 家 养 老,疫 情 稳 定 后,无 本 标 准 5.4.1.1 所 列 禁 止 进 入 情 形 再 安 排返 院。5.5.5 需 经 常 外 出 看 病 的 老 年 人,应 由 亲 属 接 回 居 家 养 老 或 联 系 医 院 住 院 治 疗。5.5.6 外 出 采 购 或 办 事 工 作 人 员,在 外 出 前 做 好 个 人 防 护,返 回 机 构 时 应 进 行 体 温 检 测、手 消 毒,更换 工 作 服、鞋 帽、手 套、口 罩 等。5.5.7 疫 情 期 间,快 递、送 药 人 员 禁 止 进 入 机 构,订 购 的 食 品、物 品 安 排 专 人 接 收,及 时 消 毒 外 包 装后 转 交。6 新 冠 肺 炎 监 测6.1 做 好 入 住 老 年 人 和 工 作 人 员 的 健 康 监 测,每 日 测 量 体 温 两 次。对 患 有 慢 性 病 的 老 年 人,加 强 营 养和 血 压、血 糖 等 指 标 的 监 测,规 律 用 药,做 好 慢 性 病 防 控。对 于 无 法 判 定 的 症 状 应 及 时 反 馈 给 所 在 地 疾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或 卫 生 健 康 部 门。6.2 监 测 过 程 中 应 做 好 防 护 措 施,不 直 接 接 触 可 疑 患 者。6.3 机 构 内 所 有 人 员 应 对 疑 似 新 冠 肺 炎 患 者 及 时 向 养 老 机 构 疫 情 报 告 人 汇 报、共 同 监 督。D B 4 2 1 2/T 1 6 2 0 2 057 疫 情 处 置7.1 发 现7.1.1 发 现 老 年 人 有 本 标 准 5.3.1 所 列 新 冠 肺 炎 可 疑 症 状,立 即 报 告 预 防 工 作 小 组,通 知 老 年 人 亲 属,由 亲 属 或 工 作 人 员 在 有 效 防 护 情 况 下 陪 同 送 医。确 诊 不 属 于 疑 似 病 例 的,老 年 人 和 陪 同 工 作 人 员 正 常 返回 生 活 区 和 复 岗(疫 情 重 点 地 区 除 外),应 加 强 防 护 和 医 学 观 察。7.1.2 工 作 人 员 有 本 标 准 5.3.1 所 列 新 冠 肺 炎 可 疑 症 状,应 立 即 停 止 工 作 并 到 医 疗 机 构 就 诊 排 查。确诊 不 属 于 疑 似 病 例 的,可 正 常 复 岗,应 加 强 防 护 和 医 学 观 察。7.2 报 告7.2.1 出 现 老 年 人 或 工 作 人 员 确 诊 为 疑 似 病 例 或 感 染 病 例 的,应 送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就 诊,预 防 控 制 工 作小 组 要 落 实 疫 情 监 测 报 告 责 任,及 时 向 属 地 卫 生 健 康 或 疾 控 机 构、民 政 部 门 报 告。7.3 处 置7.3.1 在 属 地 卫 生 健 康 或 疾 控 机 构、民 政 部 门 指 导 下 对 密 切 接 触 者 开 展 排 查,应 在 隔 离 室(区)实 施1 4 天 隔 离 观 察。7.3.2 协 助 属 地 卫 生 健 康 或 疾 控 机 构 开 展 终 末 消 毒,规 范 处 置 个 人 物 品,未 消 毒 前 患 者 住 所 不 得 使 用。7.3.3 治 愈 后 需 返 回 机 构 的 老 年 人,应 在 隔 离 室(区)观 察 1 4 天 无 异 常 后 入 住。7.3.4 治 愈 后 需 返 岗 的 工 作 人 员 或 参 与 陪 同 护 送 的 工 作 人 员,应 隔 离 观 察 1 4 天 无 异 常 后 返 岗。8 心 理 慰 藉 和 关 怀8.1 加 强 老 年 人 心 理 调 节 和 正 面 引 导,为 居 室 内 老 年 人 提 供 电 视、广 播、阅 读 等 文 化 娱 乐 服 务,利 用电 话、网 络 等 为 老 年 人 提 供 与 亲 属 间 的 亲 情 化 沟 通 服 务,疏 解 焦 虑 恐 惧 情 绪,引 导 其 保 持 正 常 作 息、规律 生 活。8.2 对 在 隔 离 区 观 察 的 老 年 人 要 给 予 重 点 关 怀,必 要 时 提 供 心 理 支 持 服 务。9 疫 情 信 息 公 开 与 报 告9.1 通 过 公 告、电 话、短 信、微 信、邮 件 等 多 种 方 式 向 老 年 人 及 其 家 属 发 布 养 老 机 构 疫 情 防 控 安 排 和相 关 服 务 通 知,在 养 老 机 构 主 要 出 入 口 张 贴 防 控 告 示。9.2 应 及 时 公 布 机 构 对 外 部 捐 赠 的 物 资 存 量 和 使 用 情 况。9.3 应 及 时、准 确、全 面 地 向 当 地 民 政 部 门、卫 生 健 康 部 门、疾 病 控 制 中 心 等 相 关 单 位 以 及 社 会 报 告新 冠 肺 炎 发 生 和 疫 情 处 置 情 况。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D B 4 2 1 2/T 1 6 2 0 2 06参 考 文 献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主 席 令 第 5 号)2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应 急 条 例(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5 8 8 号)3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与 传 染 病 疫 情 监 测 信 息 报 告 管 理 办 法(卫 生 部 令 第 3 7 号)4 民 政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养 老 机 构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指 南(第 二 版)的 通 知(民 电 2 0 2 0 1 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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