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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管理指南社区物业(试行)DB4212/T 22-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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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管理指南社区物业(试行)DB4212/T 22-2020.pdf

I C S 1 3.1 0 0C 5 0DB4212咸 宁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2 1 2/T 2 2-2 0 2 0新 冠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管 理 指 南 社 区 物 业(试 行)M a n a g e m e n t g u i d e l i n e s f o r C O V I D-1 9 p r e v e n t i o n a n d c o n t r o l C o m m u n i t yp r o p e r t y(T r i a l)2 0 2 0-0 3-1 5 发 布 2 0 2 0-0 3-1 5 实 施咸 宁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4 2 1 2/T 2 2 2 0 2 0I目 次前 言.I I引 言.I 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机 构 与 职 责.15 保 障 机 制.36 疫 情 防 控.47 清 洁 消 杀.58 隔 离 管 控.7附 录 A(资 料 性 附 录)物 业 工 作 人 员 疫 区 接 触 史 排 查 表.9附 录 B(资 料 性 附 录)工 作 区 域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防 护 知 识.1 0附 录 C(资 料 性 附 录)含 氯 消 毒 剂 消 毒 方 法.1 2附 录 D(资 料 性 附 录)七 步 洗 手 法.1 4附 录 E(资 料 性 附 录)口 罩 选 择 与 使 用 方 法.1 5附 录 F(资 料 性 附 录)X X 小 区 消 毒 物 资 领 用 表.1 6附 录 G(资 料 性 附 录)X X 小 区 进 入 人 员 信 息 登 记 表.1 7附 录 H(资 料 性 附 录)X X 社 区 物 业 项 目 居 民 疫 区 接 触 史 排 查 表.1 8附 录 I(资 料 性 附 录)市 外 人 员 进 入 信 息 登 记 表.1 9附 录 J(资 料 性 附 录)X X 疫 区 来(返)咸 宁 人 员 健 康 情 况 摸 排 登 记 表.2 0附 录 K(资 料 性 附 录)体 温 异 常 人 员 信 息 登 记 表.2 1附 录 L(资 料 性 附 录)X X 小 区 消 杀 防 治 工 作 记 录 表.2 2附 录 M(资 料 性 附 录)X X 小 区 隔 离 人 员 物 品 配 送 表.2 3参 考 文 献.2 4D B 4 2 1 2/T 2 2 2 0 2 0I ID B 4 2 1 2/T 2 2 2 0 2 0I I 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咸 宁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提 出 并 归 口 管 理。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咸 宁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咸 宁 市 信 息 与 标 准 化 所、湖 北 省 标 准 化 与 质 量 研 究 院。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吴 小 平、吴 菲、刘 丽 玲、李 响、李 睿 琪、郭 龙。本 标 准 实 施 应 用 中 的 疑 问,可 咨 询 咸 宁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联 系 电 话:0 7 1 5-8 1 3 1 3 6 2,邮 箱:3 3 1 4 3 7 0 0 5 q q.c o m;对 本 标 准 的 有 关 修 改 意 见 建 议 请 反 馈 至 咸 宁 市 信 息 与 标 准 化 所,联 系 电 话:0 7 1 5-8 1 3 8 1 1 2,邮 箱:2 7 3 3 8 7 4 8 8 6 q q.c o m。D B 4 2 1 2/T 2 2 2 0 2 0I VD B 4 2 1 2/T 2 2 2 0 2 0V引 言社 区 是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的 重 点 领 域,也 是 联 防 联 控 的 第 一 道 防 线;社 区 物 业 是 社 区疫 情 防 疫 工 作 的 中 坚 力 量,肩 负 着 外 防 输 入、内 防 扩 散 的 重 要 职 责。为 有 效 防 控 新 冠 肺 炎 疫 情,根 据 国家、省、市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有 关 要 求,特 制 定 本 指 南。D B 4 2 1 2/T 2 2 2 0 2 0V ID B 4 2 1 2/T 2 2 2 0 2 01新 冠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管 理 指 南 社 区 物 业(试 行)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肺 炎 疫 情 流 行 期 间,社 区 物 业 服 务 组 织 对 社 区 疫 情 防 控 管 理 的 组 织 机 构与 职 责、保 障 机 制、疫 情 防 控、清 洁 消 杀、隔 离 管 控 等 服 务。本 标 准 适 用 于 物 业 服 务 组 织 对 社 区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肺 炎 疫 情 的 防 控 管 理,其 他 社 区 服 务 组 织 可 参 考 使用。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 1 9 1 9 3 2 0 1 5 疫 源 地 消 毒 总 则W S/T 3 9 6 公 共 场 所 集 中 空 调 通 风 系 统 清 洗 消 毒 规 范消 毒 技 术 规 范(2 0 0 2 年 版)原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3 术 语 和 定 义消 毒 技 术 规 范(2 0 0 2 年 版)中 规 定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4 机 构 与 职 责4.1 组 织 机 构4.1.1 物 业 服 务 组 织 应 根 据 社 区 物 业 项 目 实 际 情 况,成 立 以 项 目 经 理 为 组 长 的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小 组。4.1.2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小 组 应 组 织 编 制 并 实 施 疫 情 防 控 方 案 和 应 急 预 案。4.1.3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小 组 应 组 织 开 展 社 区 物 业 项 目 的 现 场 管 理、信 息 统 计、设 备 保 障、综 合 服 务、秩序 管 控、环 境 消 杀、物 资 保 障 等 各 项 工 作。4.2 基 本 职 责4.2.1 现 场 管 理:a)根 据 疫 情 发 展 情 况,对 物 业 项 目 现 场 实 施 疫 情 防 控 的 日 常 管 理;b)做 好 物 业 项 目 现 场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相 关 的 人 员 安 排、对 外 协 调、应 急 处 置 等 工 作;c)与 政 府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机 构 对 接,传 达 工 作 指 示 并 按 要 求 上 报 相 关 信 息;d)组 织 对 重 点 关 注 人 群(鳏 寡 独 居、老 弱 病 残 等)健 康 状 况 和 生 活 情 况 的 巡 查;D B 4 2 1 2/T 2 2 2 0 2 02e)及 时 了 解 外 出 业 主/物 业 使 用 人 的 去 向 及 健 康 情 况,并 配 合 街 办、派 出 所 等 相 关 单 位 做 好 疫 情防 控 工 作。4.2.2 信 息 统 计:a)疫 情 相 关 信 息 的 采 集、整 理 和 上 报;b)疫 情 防 控 期 间 相 关 日 志 及 报 告 的 上 报;c)居 家 隔 离 人 员 体 温 及 健 康 信 息 统 计 和 上 报。4.2.3 设 备 保 障:a)保 证 设 备 设 施 的 良 好 运 行;b)特 殊 情 况 下 的 工 程 维 修、维 护、抢 修;c)生 活 用 水、设 备 间、中 央 空 调 系 统、排 水 系 统 的 消 毒。4.2.4 综 合 服 务:a)本 物 业 项 目 业 主/物 业 使 用 人 及 相 关 人 员 健 康 状 况 调 查;b)疫 情 防 控 的 宣 传 及 解 释;c)隔 离 人 员 的 安 抚 及 日 常 用 品 的 代 买、代 送,并 提 供 相 应 的 帮 助。4.2.5 秩 序 管 控:a)出 入 人 员 和 车 辆 的 管 控,对 进 入 园 区 的 人 员 进 行 体 温 测 量 及 车 辆 消 毒;b)负 责 疑 似 病 例 的 处 置;c)配 合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的 维 稳 工 作。4.2.6 环 境 消 杀:a)按 照 疫 情 防 控 要 求 对 本 小 区 公 共 区 域、共 用 设 施 进 行 清 洁、消 毒;b)生 活 垃 圾 消 毒 后 的 处 理 和 清 运 工 作;c)各 类 消 毒、防 护 用 品 的 保 管 及 发 放。4.2.7 物 资 保 障:a)储 备 常 用 疫 情 防 控 物 资、生 活 物 资 及 应 急 物 资,把 控 采 购 渠 道,保 证 产 品 质 量;b)管 理、发 放、统 计 常 用 疫 情 防 控 物 资、生 活 物 资 及 应 急 物 资 情 况,做 好 相 关 记 录。4.3 防 控 预 案根 据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疫 情 发 展 情 况,制 定 疫 情 防 控 预 案,预 案 关 键 要 素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专 门 的 疫 情 防 控 部 门/组 织、成 员、职 责 及 分 工;b)防 控 物 资、经 费 保 障 方 案 及 机 制;D B 4 2 1 2/T 2 2 2 0 2 03c)疫 情 期 间 信 息 传 递 保 障 机 制;d)消 毒 方 案(包 括 消 毒 药 品、消 毒 液 浓 度、消 毒 方 法、配 置 方 法、消 毒 频 次 等);e)出 入 口 人 员、车 辆 管 控、排 查 方 案;f)疑 似 患 者 隔 离 处 置 方 案;g)员 工 防 护 方 案。4.4 人 员 要 求4.4.1 基 本 要 求应 对 物 业 服 务 人 员 的 疫 区 接 触 史 进 行 排 查 统 计(见 附 录 A),物 业 人 员 应 满 足 以 下 基 本 要 求:a)未 在 疫 区 停 留、未 与 疫 区 人 员 有 密 切 接 触 或 旅 游 史,无 病 例 社 区 居 住 史,或 虽 有 接 触 但 满 足1 4 天 以 上 隔 离 观 察 要 求;b)体 温 不 超 过 3 7.3;无 发 热、乏 力、干 咳、气 喘 等 疑 似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症 状;c)掌 握 新 型 冠 状 毒 的 基 本 防 护 知 识;d)身 体 健 康,能 够 满 足 高 强 度 工 作 需 要。4.4.2 防 护物 业 人 员 应 做 好 防 护:a)工 作 人 员 在 岗 期 间 应 采 取 必 要 的 防 护 措 施(见 附 录 B),按 正 确 方 法 佩 戴 口 罩、洗 手 并 定 时 测量 体 温;b)减 少 因 开 会、工 作 沟 通 等 产 生 的 近 距 离 接 触,尽 量 采 取 电 话 会 议、微 信、钉 钉 及 O A 办 公 平台 沟 通 等 方 式 开 展 工 作;c)办 公 区 域 应 勤 通 风、勤 换 气,办 公 用 品 每 天 清 洁 并 定 期 消 毒;d)就 餐 时 采 用 分 餐 制,避 免 人 员 密 集。4.4.3 培 训疫 情 防 控 工 作 人 员 应 经 相 关 培 训 后 方 可 上 岗,培 训 内 容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疫 情 防 控 宣 传 要 求;b)病 毒 传 染 途 径 和 防 护 方 法;c)常 规 消 毒 作 业 方 法(见 附 录 C);d)体 温 测 量 装 置 使 用 方 法;e)洗 手 及 口 罩 佩 戴 的 规 范 操 作(见 附 录 D 及 附 录 E);f)业 主/物 业 使 用 人 信 息 保 密 要 求;g)应 急 预 案 及 作 业 指 导 规 范;D B 4 2 1 2/T 2 2 2 0 2 04h)政 府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机 构 制 定 发 布 的 各 项 规 定 和 要 求。5 保 障 机 制5.1 人 员 保 障5.1.1 应 建 立 应 急 保 障 队 伍,物 业 服 务 组 织 全 体 工 作 人 员 均 为 疫 情 防 控 应 急 组 成 员,一 旦 出 现 紧 急 情况,应 在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组 统 一 安 排 部 署 下 开 展 工 作。一 线 员 工 应 配 置 充 足,保 证 2 4 小 时 轮 流 值 守。5.1.2 除 配 备 必 要 的 防 护 装 备 外,应 加 强 对 员 工 相 关 自 我 保 护 培 训 和 心 理 疏 导,如 项 目 存 在 疑 似 患 者,应 对 员 工 进 行 正 向 引 导,避 免 恐 慌;如 员 工 内 出 现 疑 似 症 状 应 及 时 隔 离 处 置,落 实 相 关 防 控 措 施,消 除恐 慌。5.1.3 应 对 员 工 工 作 进 行 激 励,设 置 激 励 机 制,如 对 值 守 人 员 发 放 生 活 用 品、慰 问 品,对 优 秀 工 作 人员 事 迹 及 时 上 报 宣 传,对 防 疫 工 作 做 出 特 殊 贡 献 的 员 工 给 予 表 彰、奖 励 等。5.2 物 资 保 障5.2.1 防 控 物 资 分 类防 控 物 资 分 类 详 见 表 1。表 1 防 控 物 资 分 类防控物资类别 物资类型基本消毒药品 含氯消毒剂、7 5%消毒酒精、免洗洗手液等防护器具 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手套、防护服、护目镜、防护胶鞋等防控器具 测温设备、喷壶、红外测温仪、记录设备等5.2.2 物 资 储 备5.2.2.1 项 目 应 根 据 传 染 病 疫 情,按 照 项 目 规 模、人 员 数 量 以 及 传 染 病 预 防 控 制 等 要 求,储 备 一 定 数量 的 物 资,并 严 格 把 控 采 购 渠 道,控 制 使 用 期 限。5.2.2.2 物 资 储 备 量 应 至 少 保 证 使 用 1 4 天,并 多 预 留 1 0%进 行 配 备,领 用 记 录 完 备(见 附 录 F)。6 疫 情 防 控6.1 人 员 管 控6.1.1 出 入 口 管 理6.1.1.1 应 根 据 疫 情 发 展 情 况 减 少 出 入 口 数 量,必 要 时 封 闭 小 区,只 设 置 一 个 人 行 出 入 口。6.1.1.2 严 格 执 行 人 员 出 入 登 记 制 度,并 留 存 记 录(见 附 录 G)。6.1.1.3 出 入 口 应 根 据 需 要 增 加 人 力,设 置 测 温 点,配 置 红 外 测 温 仪、消 杀 工 具 及 药 品。6.1.1.4 原 则 上 拒 绝 非 本 小 区 业 主 或 使 用 人 进 入 园 区,快 递、外 卖 等 物 品 应 送 至 指 定 存 放 区 域 进 行 临时 存 放,由 配 送 人 通 知 客 户 自 行 领 取。6.1.1.5 进 入 小 区 的 所 有 人 员 应 戴 口 罩、测 量 体 温。6.1.1.6 对 外 出 时 间 较 长 的 业 主/物 业 使 用 人 应 询 问 其 去 向 及 接 触 人 员。D B 4 2 1 2/T 2 2 2 0 2 056.1.1.7 必 要 时 出 入 口 设 卡 登 记,可 实 行“一 人 一 卡”或“一 户 一 卡”通 行,严 格 限 制 人 员 出 入。6.1.2 人 员 信 息 核 查6.1.2.1 对 于 小 区 业 主/物 业 使 用 人,应 利 用 微 信、公 众 号、电 话 等 沟 通 方 式 了 解 其 居 家 情 况 或 外 出 去向,告 知 其 防 控 要 求 及 安 全 措 施,必 要 时 采 取 上 门 排 查 登 记 并 留 存 相 关 记 录(见 附 录 H)。6.1.2.2 对 于 小 区 内 鳏 寡 独 居、老 弱 病 残 等 重 点 关 注 人 群,应 每 两 日 查 询 其 居 住 情 况,身 体 健 康 情 况,是 否 存 在 生 活 困 难,及 时 了 解 需 求,并 在 职 责 范 围 内 帮 助 其 解 决 问 题。6.1.2.3 对 于 因 外 出 而 未 在 小 区 居 住 的 业 主/物 业 使 用 人,应 了 解 其 去 向 及 健 康 情 况,并 根 据 实 际 情 况告 知 其 防 控 注 意 事 项 并 报 告 相 关 部 门 配 合 做 好 管 控 工 作。6.1.2.4 工 作 人 员 应 对 外 地 返 回 小 区 的 业 主/物 业 使 用 人 进 行 信 息 登 记(见 附 录 I),并 按 本 标 准 8.1要 求 进 行 居 家 隔 离。6.1.2.5 鼓 励 社 区 物 业 服 务 组 织 采 取 智 能 化 手 段(如 人 脸 识 别、身 份 信 息 实 名 扫 码 进 出)等 方 式 进 行人 员 排 查。6.1.3 疫 区 人 员 排 查6.1.3.1 排 查 小 区 外 来 人 员 情 况,如 发 现 疫 区 归 来 人 员 应 立 即 向 属 地 政 府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机 构 报 告,并留 存 相 关 排 查 记 录(见 附 录 J)。6.1.3.2 如 有 来 自 疫 区 人 员 出 现 发 热(体 温 3 7.3)、咳 嗽、气 喘 等 症 状,应 立 即 联 系 疫 情 防 控 部门 或 属 地 政 府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人 员,并 按 规 定 进 行 隔 离,安 排 就 诊。6.1.4 疑 似 病 例 处 置6.1.4.1 一 旦 发 现 有 疑 似 病 例 出 现,应 立 即 启 动 防 控 应 急 预 案,并 在 第 一 时 间 通 知 属 地 政 府 疫 情 防 控工 作 机 构 及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按 要 求 进 行 隔 离 处 置。6.1.4.2 对 体 温 异 常 的 业 主/物 业 使 用 人,应 采 取 必 要 的 隔 离 措 施,建 议 其 就 医 检 查 并 在 第 一 时 间 向 属地 政 府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机 构 报 告,并 登 记 其 相 关 信 息(见 附 录 K)。6.1.4.3 封 闭 便 民 服 务 站、文 化 活 动 中 心,停 止 开 展 社 区 文 化 活 动,避 免 引 起 人 员 聚 集,防 止 疫 情 传播、扩 散。6.2 车 辆 管 控6.2.1 车 辆 入 口 应 设 置 双 岗 值 守,并 应 根 据 疫 情 发 展 情 况 减 少 车 辆 出 入 口 数 量,必 要 时 只 设 置 一 个 出入 口,封 闭 其 余 通 道。6.2.2 原 则 上 拒 绝 非 本 小 区 车 辆 进 入,本 小 区 车 辆 出 入 应 严 格 登 记 出 入 时 间,做 好 车 内 人 员 测 温 登 记工 作。6.2.3 对 体 温 异 常 的 人 员 拒 绝 进 入,建 议 其 就 医 检 查 并 在 第 一 时 间 向 属 地 政 府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机 构 报 告。6.2.4 对 停 放 停 车 场(库)的 车 辆 进 行 信 息 排 查,如 发 现 疫 区 牌 号 车 辆 应 及 时 向 相 关 部 门 上 报 并 配 合做 好 车 辆 的 管 控 工 作(通 知 业 主/物 业 使 用 人 或 配 合 交 警 进 行 拖 车 工 作)。6.3 垃 圾 处 理6.3.1 在 垃 圾 分 类 的 基 础 上,加 大 防 控 工 作 宣 传,尤 其 是 医 用 品 的 使 用 及 回 收,设 置 指 定 回 收 站、6.3.2 在 醒 目 位 置 设 置 废 弃 口 罩、废 弃 手 套 等 特 殊 有 害 垃 圾 专 用 的 红 色 定 点 收 集 桶 或 其 他 符 合 安 全 密闭 要 求 的 垃 圾 桶,并 注 明“供 废 弃 口 罩、废 弃 手 套 等 特 殊 有 害 垃 圾 使 用”字 样。D B 4 2 1 2/T 2 2 2 0 2 066.3.3 对 废 弃 口 罩、废 弃 手 套 等 特 殊 有 害 垃 圾 进 行 单 独 收 集、单 独 运 输,尽 量 减 少 中 转 环 节。7 清 洁 消 杀7.1 公 共 区 域7.1.1 公 共 区 域 应 每 天 消 毒 1 2 次,包 括 但 不 限 于:单 元 门 把 手、楼 梯 扶 手、健 身 器 材、儿 童 游 乐 设施 等 区 域 或 物 体 表 面,使 用 2 5 0 5 0 0 m g/L 的 含 氯 消 毒 液 拖 拭(擦 拭)消 毒,作 用 3 0 分 钟;有 污 染 时 使用 1 0 0 0 m g/L 的 含 氯 消 毒 液。7.1.2 电 梯 厅、电 梯 轿 厢 内 外 的 控 制 面 板 应 贴 保 护 膜。电 梯 按 钮、轿 厢 扶 手 等 表 面 每 日 用 浓 度 为2 5 0-5 0 0 m g/L 的 含 氯 消 毒 液 擦 拭 至 少 2 次。7.1.3 所 有 景 观 水 景(水 池)应 清 空 后 进 行 消 毒。7.1.4 公 共 卫 生 间 每 日 至 少 消 毒 1 次,用 浓 度 为 5 0 0 m g/L 的 含 氯 消 毒 液 擦 拭,每 次 作 用 3 0 分 钟。7.1.5 公 共 区 域 发 现 新 型 冠 状 肺 炎 确 诊 病 例 时,应 立 即 参 照 G B 1 9 1 9 3 进 行 消 毒。7.1.6 消 毒 作 业 应 保 留 相 应 的 消 毒 记 录(见 附 录 L)。7.1.7 对 消 杀 试 剂 可 能 腐 蚀 的 设 施 应 采 取 预 防 措 施。7.2 办 公 区 域7.2.1 保 持 办 公 区 环 境 清 洁,每 日 通 风 3 次,每 次 2 0 3 0 分 钟。7.2.2 传 递 纸 质 文 件 前 后 应 洗 手。7.2.3 座 机 电 话 每 日 使 用 7 5%酒 精 擦 拭 两 次,如 果 使 用 频 繁 可 增 加 至 4 次。7.2.4 接 待 区 出 入 口 处 设 置 消 毒 区,并 放 置 免 洗 洗 手 液、口 罩、酒 精 等 消 毒 物 品,接 待 区 域 设 置 与 客户 服 务 距 离,人 与 人 之 间 保 持 1 米 以 上 距 离。7.2.5 办 公 区 域 保 洁 员 每 日 早 中 晚 三 次 以 含 氯 消 毒 液 进 行 喷 雾 消 毒,部 分 人 员 出 入 密 集 区 域 增 加 两 次。7.2.6 保 持 办 公 区 环 境 清 洁,每 日 通 风 3 次,每 次 2 0 3 0 分 钟。7.3 清 洁 用 品 的 手 工 消 毒7.3.1 擦 拭 布 巾 清 洗 干 净,在 2 5 0 m g/L 含 氯 消 毒 剂(或 其 他 有 效 消 毒 剂)中 浸 泡 3 0 分 钟,冲 净 消 毒液,干 燥 备 用。7.3.2 拖 布 清 洗 干 净,在 5 0 0 m g/L 含 氯 消 毒 剂 中 浸 泡 3 0 分 钟,冲 净 消 毒 液,干 燥 备 用。7.4 设 施 设 备7.4.1 设 备 间7.4.1.1 每 日 清 洁、消 毒 设 备 机 房。7.4.1.2 工 作 时 段 开 放 所 有 排 风 机、送 风 机。7.4.1.3 每 日 不 少 于 两 次 3 0 分 钟 楼 道 通 风。7.4.1.4 对 生 活 水 箱 间 每 日 进 行 消 毒,特 别 是 排 水 沟 消 毒。7.4.1.5 每 日 对 室 内 污 水 坑 投 放 消 毒 药 液。7.4.1.6 使 用 消 毒 好 的 工 具,工 具 使 用 后 再 次 喷 洒 稀 释 到 0.3 0.5%的 过 氧 乙 酸 进 行 消 毒。7.4.1.7 用 湿 毛 巾 封 闭 下 水 地 漏 并 每 日 消 毒。D B 4 2 1 2/T 2 2 2 0 2 077.4.2 给 排 水7.4.2.1 每 3 天 检 查 一 次 所 有 的 排 水 和 管 道 系 统。7.4.2.2 排 水 沟 每 日 至 少 消 毒 1 2 次,用 浓 度 为 2 5 0 5 0 0 m g/L 的 含 氯 消 毒 液 进 行 喷 洒。7.4.2.3 水 箱 中 加 入 氯 片 剂,暂 时 延 缓 对 新 水 和 已 注 满 水 池 的 清 洁。7.4.3 空 调 及 新 风 系 统7.4.3.1 空 调 及 新 风 系 统 的 清 洗 消 毒 应 当 符 合 W S/T 3 9 6 的 要 求,可 使 用 2 5 0 m g/L 5 0 0 m g/L 含 氯(溴)或 二 氧 化 氯 消 毒 液,进 行 喷 洒、浸 泡 或 擦 拭,作 用 1 0 3 0 分 钟,对 需 要 消 毒 的 金 属 部 件 建 议 优 先 选 择 季铵 盐 类 消 毒 剂。7.4.3.2 加 强 对 风 机 盘 管 的 凝 结 水 盘、冷 却 水 的 清 洁 消 毒。7.4.3.3 新 风 系 统 采 气 口 及 其 周 围 环 境 必 须 清 洁,确 保 新 风 不 被 污 染。7.4.3.4 每 日 下 班 后 应 将 新 风 与 排 风 系 统 继 续 运 行 1 小 时,进 行 全 面 通 风 换 气,以 保 证 室 内 空 气 清 新。7.4.3.5 下 水 管 道、空 气 处 理 装 置 水 封、卫 生 间 地 漏 以 及 空 调 机 组 凝 结 水 排 水 管 等 的 U 型 管 应 当 定 时检 查,缺 水 时 及 时 补 水,避 免 不 同 楼 层 间 空 气 掺 混。7.4.3.6 当 场 所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应 当 避 免 使 用 空 调 及 新 风 系 统:a)发 现 疑 似、确 诊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病 例 时;b)未 掌 握 集 中 空 调 通 风 系 统 的 类 型、供 风 范 围 等 情 况 时。7.4.4 垃 圾 设 施7.4.4.1 垃 圾 中 转 站 每 日 消 毒 2 次,使 用 浓 度 为 5 0 0 m g/L 的 含 氯 消 毒 液 对 距 垃 圾 池 周 边 2 m 范 围 内 的地 面(含 垃 圾 桶、垃 圾 池 等)进 行 喷 洒 消 毒。7.4.4.2 垃 圾 桶 每 日 至 少 消 毒 2 次,使 用 浓 度 为 1 0 0 0 2 0 0 0 m g/L 的 含 氯 消 毒 液 对 垃 圾 桶 进 行 消 毒 处 理,作 用 时 间 不 少 于 3 0 分 钟,使 用 浓 度 为 5 0 0 m g/L 的 含 氯 消 毒 液 对 距 垃 圾 桶 2 m 以 内 的 地 面 进 行 喷 洒,每日 至 少 2 次。8 隔 离 管 控8.1 居 家 隔 离8.1.1 未 发 现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确 诊 病 例,但 与 疫 区 来 访 人 员 及 与 其 有 密 切 接 触 的 小 区 业 主/物 业 使 用 人,应 采 取 居 家 自 行 隔 离 措 施。8.1.2 加 大 被 隔 离 人 员 所 涉 相 关 区 域(隔 离 人 员 所 在 楼 层、楼 道 间、电 梯 间 等 公 共 区 域)的 消 毒 浓 度(1 0 0 0-2 0 0 0 m g/L 的 含 氯 消 毒 液)和 消 毒 频 次。8.1.3 对 居 家 隔 离 人 员 登 记 造 册,建 立 健 全 人 员 档 案,并 与 居 家 隔 离 人 员 签 订 居 家 隔 离 观 察 承 诺 书、居 家 隔 离 人 员 告 知 书 等。8.1.4 对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确 定 的 隔 离 区 域 张 贴 温 馨 提 示。8.1.5 被 隔 离 人 员 不 得 与 其 他 人 员 接 触,每 日 测 量 体 温 不 少 于 五 次,并 按 时 向 网 格 员 汇 报 身 体 情 况。8.1.6 被 隔 离 人 员 生 活 所 需 由 专 人 负 责 派 送,派 送 物 品 须 有 记 录(见 附 录 M);被 隔 离 人 员 如 有 需 要,物 业 管 理 服 务 人 员 可 在 能 力 范 围 内 协 助 相 关 部 门 或 提 供 相 应 帮 助。D B 4 2 1 2/T 2 2 2 0 2 088.1.7 居 家 隔 离 人 员 产 生 的 生 活 垃 圾 应 有 明 显 的 区 分 标 识,并 每 日 定 时 放 置 于 户 门 外,专 人 上 门 收 取并 消 毒;垃 圾 清 运 过 程 须 符 合 防 疫 要 求,不 得 与 其 他 生 活 垃 圾 混 放,并 协 助 相 关 部 门 将 垃 圾 按 规 定 进 行统 一 处 理。8.2 单 元/楼 宇 隔 离8.2.1 当 小 区 出 现 确 诊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肺 炎 病 例 时,应 立 即 上 报 属 地 政 府 相 关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机 构 及 上 级单 位,依 据 其 要 求 对 病 例 所 在 单 元/楼 宇 进 行 隔 离 处 置。8.2.2 按 照 属 地 政 府 相 关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机 构 要 求 发 布 政 府 公 文 及 该 单 元/楼 宇 隔 离 的 起 始 时 间。8.2.3 隔 离 单 元/楼 宇 应 划 分 明 显 隔 离 区 域(如 隔 离 带、隔 离 栅 栏 等),并 设 置 提 示 标 识。8.2.4 对 该 单 元/楼 宇 内 人 员 居 住 情 况 进 行 摸 排 统 计,确 定 单 元/楼 宇 内 现 有 的 户 数 及 人 数,掌 握 所 有隔 离 人 员 的 基 本 信 息,包 括 姓 名、电 话、身 份 证 号 码、健 康 状 况、基 础 疾 病 情 况、鳏 寡 独 居 等 情 况。8.2.5 建 立 被 隔 离 单 元/楼 宇 居 民 沟 通 微 信 群,并 2 4 小 时 掌 握 群 内 动 态,配 合 属 地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为 其提 供 相 应 的 帮 助。8.2.6 每 日 定 时 收 集 隔 离 人 员 的 体 温 信 息,并 及 时 上 报 属 地 政 府 相 关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机 构 及 相 关 部 门。8.2.7 对 于 重 点 关 注 对 象(如 鳏 寡 独 居、老 弱 病 残 等)应 每 日 进 行 电 话 沟 通,了 解 其 健 康 状 况 及 生 活需 求。8.2.8 隔 离 人 员 如 出 现 发 烧、气 喘 等 疑 似 新 冠 肺 炎 的 症 状 时,应 立 即 报 告 属 地 政 府 相 关 疫 情 防 控 工 作机 构 及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进 行 集 中 隔 离。8.2.9 配 合 属 地 政 府 做 好 隔 离 人 员 的 生 活 保 障 工 作。8.2.1 0 增 加 消 杀 频 次,每 两 小 时 对 隔 离 单 元/楼 宇 的 公 共 区 域 进 行 一 次 消 杀。8.2.1 1 由 专 人 每 日 一 次 上 门 收 取 隔 离 人 员 定 时 放 置 于 户 门 外 的 生 活 垃 圾,并 进 行 消 毒 处 理。8.2.1 2 垃 圾 清 运 过 程 须 符 合 防 疫 要 求,不 得 与 其 他 生 活 垃 圾 混 放,并 协 助 相 关 部 门 将 垃 圾 按 规 定 进 行统 一 处 理。8.2.1 3 加 强 隔 离 人 员 的 安 抚 及 心 理 疏 导,做 好 宣 传 解 释 工 作,平 稳 人 心,消 除 谣 言,同 时 关 心 其 心 理健 康 和 日 常 状 况。8.3 小 区 隔 离8.3.1 在 小 区 中 1 4 天 内 出 现 2 例 及 以 上 感 染 来 源 不 清 楚 的 散 发 病 例,或 暴 发 疫 情 起 数 较 多 且 规 模 较大,呈 持 续 传 播 态 势 时,应 立 即 上 报 政 府 相 关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机 构 及 上 级 单 位,依 据 其 要 求 对 小 区 进 行隔 离 处 置。8.3.2 按 照 属 地 政 府 相 关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机 构 要 求 发 布 政 府 公 文 及 该 小 区 隔 离 的 起 始 时 间。8.3.3 小 区 出 入 口 应 设 置 醒 目 警 示 标 识,严 禁 人 员 出 入,同 时 设 置 应 急 通 道,用 于 集 中 隔 离 人 员 或 其他 危 重 症 患 者 到 医 疗 机 构 就 诊。8.3.4 对 该 小 区 内 人 员 居 住 情 况 进 行 摸 排 统 计,确 定 小 区 现 有 的 户 数、人 数 以 及 分 布 情 况,掌 握 所 有隔 离 人 员 的 基 本 信 息,包 括 姓 名、电 话、身 份 证 号 码、健 康 状 况、基 础 疾 病 情 况、鳏 寡 独 居 等 情 况。8.3.5 每 栋 楼 指 定 专 人 负 责,建 立 被 隔 离 单 元/楼 宇 居 民 沟 通 微 信 群,并 2 4 小 时 掌 握 群 内 动 态,配 合属 地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为 其 提 供 相 应 的 帮 助。8.3.6 协 助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收 集 隔 离 人 员 的 体 温 信 息,了 解 隔 离 人 员 健 康 状 况,8.3.7 协 助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做 好 专 业 消 毒 工 作,增 加 小 区 公 共 区 域 的 清 洁 消 杀 频 次。8.3.8 配 合 属 地 政 府 做 好 隔 离 人 员 的 生 活 保 障 工 作,维 护 小 区 内 隔 离 人 员 正 常 生 活 秩 序。D B 4 2 1 2/T 2 2 2 0 2 098.3.9 协 助 属 地 政 府 相 关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机 构 做 好 隔 离 小 区 居 民 生 活 垃 圾 的 收 集 和 消 毒 处 理。8.3.1 0 协 助 政 府 相 关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机 构,做 好 小 区 内 居 民 的 安 抚、解 释 及 心 理 疏 导 工 作。8.3.1 1 保 证 小 区 隔 离 期 间 设 施 设 备 正 常 运 行。8.4 隔 离 解 除8.4.1 居 家 隔 离 1 4 日,无 发 热 且 无 任 何 不 适 症 状 的,可 提 出 解 除 隔 离 观 察 的 书 面 申 请。书 面 申 请 由社 区 上 报 所 属 辖 区 疫 情 防 控 指 挥 部,经 其 研 判 后 方 可 解 除 隔 离。8.4.2 单 元/楼 宇 及 小 区 隔 离 期 满 后,由 政 府 相 关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上 门 逐 户、逐 人 检 测 体 温并 进 行 健 康 评 估,并 发 放 解 除 隔 离 通 知 书。8.4.3 居 家 隔 离 期 结 束 后 的 业 主/物 业 使 用 人,如 离 开 咸 宁 前 往 别 处,应 向 物 业 工 作 人 员 报 备,出 示 相关 出 行 证 明(如 机 票、高 铁 票 等)。D B 4 2 1 2/T 2 2 2 0 2 01 0附 录 A(资 料 性 附 录)物 业 工 作 人 员 疫 区 接 触 史 排 查 表物 业 工 作 人 员 疫 区 接 触 史 排 查 表 见 表 A.1。表 A.1 物 业 工 作 人 员 疫 区 接 触 史 排 查 表填报单位:填报日期:企 业 名 称:物 业 负 责 人(签 字):总 人 数:在 岗 人 数:序号 姓名 性别 春节去向 外出时间 返 回 时 间是否去过疫区是否途径疫区是否来自疫 区是否在异地接触过疫区方面人员是否在 岗未在岗人员去向注:1.如发现有以上 4 种情况,立即填写疫区来(返)咸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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