巍山红雪梨生产综合技术规范 第5部分:鲜果产品质量要求DB5329/T 3.5-2019.pdf
I C S 6 5.0 2 0B 1 5DB5329大 理 州 地 方 标 准D B 5 3 2 9/T 3.5 2 0 1 9巍 山 红 雪 梨 生 产 综 合 技 术 规 范第 5 部 分:鲜 果 产 品 质 量 要 求2 0 1 9-1 1-2 9 发 布 2 0 1 9-1 1-2 9 实 施大 理 白 族 自 治 州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5 3 2 9/T 3.5 2 0 1 91前 言本 标 准 是 按 照 G B/T 1.1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同 时 参 考 了 G B/T 1 0 6 5 0 鲜 梨、N Y/T 3 9 1 绿 色 食 品 产 地 环 境 技 术 条 件,并 结 合 巍 山 红 雪 梨 生 产 实 际 而 制 定。巍 山 红 雪 梨 生 产 技 术 规 范 分 为 5 个 部 分:第 1 部 分 产 地 环 境 与 种 植 区 划 第 2 部 分 种 苗 培 育 第 3 部 分 栽 培 第 4 部 分 病 虫 害 防 治 第 5 部 分 鲜 果 产 品 质 量 要 求 本 部 分 是 巍 山 红 雪 梨 生 产 技 术 规 范 第 5 部 分。本 部 分 根 据 巍 山 红 雪 梨 的 鲜 果 采 收 与 产 品 质 量 而 制 定。本 部 分 由 巍 山 县 农 业 农 村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部 分 起 草 单 位 大 理 州 园 艺 工 作 站、大 理 州 林 业 科 学 研 究、巍 山 县 园 艺 工 作 站、巍 山 县 绿 源 林 果 有限 责 任 公 司。本 部 分 主 要 起 草 人:段 杰 珠、李 仙 兰、陈 青、黄 树 增、刘 志 彤、曾 毅。D B 5 3 2 9/T 3.5 2 0 1 92第 5 部 分:鲜 果 产 品 质 量 要 求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巍 山 红 雪 梨 的 鲜 果 质 量 要 求、试 验 方 法、检 验 规 则、标 志、包 装、运 输 和 贮 存。本 标准 适 用 于 巍 山 红 雪 梨 生 产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条 款 通 过 本 标 准 的 引 用 而 成 为 本 标 准 的 条 款。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随 后 所 有 的修 改 单(不 包 括 勘 误 的 内 容)或 修 订 版 均 不 适 用 于 本 标 准,然 而,鼓 励 根 据 本 标 准 达 成 协 议 的 各 方 研 究是 否 可 使 用 这 些 文 件 的 最 新 版 本。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标 准。G B 2 7 6 2 食 品 中 污 染 物 限 量G B 2 7 6 3 食 品 中 农 药 最 大 残 留 限 量G B/T 5 0 0 9.1 1 食 品 中 总 砷 及 无 机 砷 的 测 定G B/T 5 0 0 9.1 2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中 铅 的 测 定G B/T 5 0 0 9.1 5 食 品 中 镉 的 测 定G B/T 5 0 0 9.1 7 食 品 中 总 汞 及 有 机 汞 的 测 定G B/T 5 0 0 9.2 0 食 品 中 有 机 磷 农 药 残 留 量 的 测 定G B/T 5 0 0 9.3 8 蔬 菜、水 果 卫 生 标 准 的 分 析 方 法G B/T 8 8 5 5 新 鲜 水 果 和 蔬 菜 取 样 方 法G B/T 1 0 6 5 0 鲜 梨3 要 求3.1 感 官巍 山 红 雪 梨 果 形 卵 圆 形,大 小 整 齐,单 果 重 1 5 0 g 以 上,表 皮 底 色 发 黄,三 分 之 二 以 上 果 面 鲜 红 色,似 胭 脂 红,色 泽 鲜 艳 美 观,果 肉 白 色,肉 质 细 而 硬 脆、汁 多、酸 甜 适 中。3.2 等 级巍 山 红 雪 梨 鲜 果 等 级 规 格 指 标 见 表 1。表 1 巍 山 红 雪 梨 鲜 果 等 级 规 格 指 标项目 质 量 指 标一等品 二等品 三等品基 本 要 求 各 等 级 的 鲜 梨 都 必 须 完 整 良 好,新 鲜 洁 净,无 不 正 常 的 外 部 水 分,无 异 嗅 及异 味,精 心 手 采,发 育 正 常,具 有 贮 藏 或 市 场 要 求 的 成 熟 度。D B 5 3 2 9/T 3.5 2 0 1 93表 1 巍 山 红 雪 梨 鲜 果 等 级 规 格 指 标(续)项目 质 量 指 标一等品 二等品 三等品果 形 果 形 端 正,具 有 本 品 种 应有 的 特 征,果 梗 完 整 果 形 正 常,允 许 有 轻 微 缺陷,具 有 本 品 种 应 有 的 特征,果 梗 完 整果 形 允 许 有 缺 陷,仍 保 持本 品 种 应 有 的 特 征,不 得有 偏 缺 过 大 的 畸 形 果,果梗 完 整色 泽 具 有 本 品 种 成 熟 时 应 有的 色 泽具 有 本 品 种 成 熟 时 应 有的 色 泽具 有 本 品 种 成 熟 时 应 有的 色 泽,允 许 色 泽 较 差果 实 横 径 m m 8 0 7 0 6 0果 实 缺 陷 基 本 无 缺 陷,允 许 下 列 不影 响 外 观 和 品 质 的 轻 微缺 陷 不 超 过 2 项允 许 下 列 规 定 缺 陷 不 超过 3 项允 许 下 列 规 定 缺 陷 不 超过 3 项 碰 压 伤 允 许 轻 微 者 1 处,其 面 积不 超 过 0.5 c m2,不 得 变 褐允 许 轻 微 者 2 处,其 面 积不 超 过 1.0 c m2,不 得 变 褐允 许 轻 微 者 3 处,其 面 积不 超 过 2.0 c m2,不 得 变 褐 刺 伤、破 皮、划 伤 不 允 许 不 允 许 不 允 许 磨 伤(枝 磨、叶 磨)允 许 轻 微 伤 面 积 不 超 过果 面 的 1/1 2允 许 轻 微 伤 面 积 不 超 过果 面 的 1/8允 许 轻 微 伤 面 积 不 超 过果 面 的 1/4 水 锈、药 斑 允 许 轻 微 薄 层 总 面 积 不超 过 果 面 的 1/1 2允 许 轻 微 薄 层 总 面 积 不超 过 果 面 的 1/8允 许 轻 微 薄 层 总 面 积 不超 过 果 面 的 1/4 日 灼不 允 许允 许 桃、红 色 或 稍 微 发 白者 不 超 过 1.0 c m2允 许 轻 微 的 日 灼 伤 害 总面 积 不 超 过 3.0 c m2,但不 得 有 肿 泡,裂 开 或 伤 害果 肉 变 软 雹 伤不 允 许允 许 轻 微 者 1 处,不 超 过0.5 c m2允 许 轻 微 者 2 处,不 超 过2.0 c m2虫 伤不 允 许允 许 干 枯 虫 伤 2 处 总 面积 不 超 过 0.2 c m2干 枯 虫 伤 处 不 限,总 面 积不 超 过 1.0 c m2病 害 不 允 许 不 允 许 不 允 许食 心 虫 不 允 许 不 允 许 不 允 许3.3 理 化 指 标可 溶 性 固 形 物 1 0%;总 酸 量 0.1 5%。3.4 卫 生 指 标巍 山 红 雪 梨 的 卫 生 指 标 见 表 2。表 2 巍 山 红 雪 梨 的 卫 生 指 标D B 5 3 2 9/T 3.5 2 0 1 94项 目 指 标砷(以 总 A s 计),m g/k g 0.5表 2 巍 山 红 雪 梨 的 卫 生 指 标(续)项 目 指 标汞(以 H g 计),m g/k g 0.0 1铅(以 P b 计),m g/k g 0.2镉(以 c d 计),m g/k g 0.0 3多 菌 灵(c a r b e n d a z i m),m g/k g 0.5毒 死 蜱(c h l o r p y r i f o s),m g/k g 1辛 硫 磷(p h o x i m),m g/k g 0.0 5氯 氟 氰 菊 酯(c y h a l o t h r i n),m g/k g 0.2溴 氰 菊 酯(d e l t a m e t h r i n),m g/k g 0.1氯 氰 菊 酯(c y p e r m e t h r i n),m g/k g 2注:凡 国 家 规 定 的 禁 用 的 农 药,应 从 其 规 定。4 试 验 方 法4.1 等 级 检 验4.1.1 程 序将 检 验 样 品 逐 件 铺 放 在 检 验 台 上,按 标 准 规 定 检 验 项 目 检 出 不 合 格 果,以 件 为 计 算 单 位 分 项 记 录,评 定 该 批 果 品 的 等 级 品 质、4.1.2 用 具台 秤、放 大 镜、水 果 刀、卷 尺 或 卡 尺。4.1.3 评 定 方 法果 实 的 果 形、色 泽、成 熟 度 均 由 感 官 鉴 定。果 面 缺 陷 和 损 伤 由 目 测 结 合 测 量 确 定。果 实 的 果 径 大 小用 分 级 标 准 量 果 板 检 测。病 虫 害 用 肉 眼 或 用 放 大 镜 检 查 果 实 的 外 表 征 状,如 发 现 内 部 病 虫 症 状,必 须 扩大 切 剖 面 积,并 严 格 检 查。计 算 出 单 项 不 合 格 果。4.2 理 化 指 标 的 检 测4.2.1 可 溶 性 固 形 物4.2.1.1 仪 器手 持 糖 量 计(手 持 折 光 仪)。4.2.1.2 测 试 方 法校 正 好 仪 器 标 尺 的 焦 距 和 位 置,从 果 实 中 挤 出 汁 液 1 2 滴,仔 细 滴 在 棱 镜 平 面 的 中 央,迅 速 关 合 辅助 棱 镜,静 置 1 m i n,朝 向 光 源 明 亮 处 调 节 消 色 环,视 野 内 出 现 明 暗 分 界 线 及 与 之 相 应 的 读 数,即 果 实 汁D B 5 3 2 9/T 3.5 2 0 1 95液 在 2 0 下 所 含 可 溶 性 固 形 物 的 百 分 率。若 检 测 环 境 不 是 2 0 时,可 按 仪 器 侧 面 所 附 补 偿 温 度 计 表 示 的加 减 数 进 行 校 正。连 续 使 用 仪 器 测 定 不 同 试 样 时,应 在 每 次 用 完 后 用 清 水 冲 洗 洁 净,再 用 干 燥 的 镜 纸 擦干 才 可 以 进 行 测 试。4.2.2 总 酸 量(可 滴 定 酸)4.2.2.1 原 理果 实 中 的 有 机 酸 以 酚 酞 作 指 示 剂,应 用 中 和 法 进 行 滴 定,以 所 耗 用 的 气 氢 氧 化 钠 标 准 溶 液 的 毫 升 数计 算 总 酸 量。4.2.2.2 试 剂4.2.2.2.1 1%酚 酞 指 示 剂称 取 酚 酞 1 g 溶 于 1 0 0 m l 9 5%的 乙 醇 中。4.2.2.2.2 0.1 m o l/L 氢 氧 化 钠 标 准 溶 液准 确 称 取 化 学 纯 氢 氧 化 钠 4 g(准 确 至 0.1 m g),置 于 1 0 0 0 m l 容 量 瓶 中,加 新 煮 沸 放 冷 的 蒸 馏 水 溶 解后,加 水 至 刻 度,摇 匀,按 下 法 标 定 溶 液 浓 度。4.2.2.3 标 定准 确 称 取 邻 二 甲 酸 氢 钾(化 学 纯,已 经 1 2 0 烘 2 h)0.3 g 0.4 g(准 确 至 0.1 m g),置 于 2 5 0 m l 锥 形瓶 中,加 入 新 煮 沸 放 冷 的 蒸 馏 水 1 0 0 m l,待 溶 解 后 摇 匀,加 酚 酞 指 示 剂 2 滴 3 滴,用 氢 氧 化 钠 溶 液 滴 至微 红 色 为 终 点,计 算 氢 氧 化 钠 标 准 溶 液 的 浓 度。4.2.2.4 主 要 仪 器天 平(感 量 0.1 m g)、电 烘 箱、高 速 捣 碎 机 或 研 钵、滴 定 管(刻 度 0.0 5 m l)、容 量 瓶(1 0 0 0、2 5 0、1 0 0 m l)、移 液 管(5 0 m l)、锥 形 瓶、玻 璃 漏 斗、电 炉 等。4.2.2.5 试 样 制 备将 测 定 硬 度 后 的 果 实 1 0 个,逐 个 纵 向 分 切 成 8 瓣,每 一 果 实 取 样 1 瓣,去 皮 和 剜 去 不 可 食 部 分 后,切成 小 块 或 擦 成 细 丝,以 四 分 法 取 果 样 1 0 0 g,加 蒸 馏 水 1 0 0 m l,置 入 捣 碎 机 或 研 钵 内 迅 速 研 磨 成 浆,装 入清 洁 容 器 内 备 用。4.2.2.6 测 定 方 法准 确 称 取 试 样 2 0 g(准 确 至 0.1 m g)于 小 烧 杯 中,用 新 煮 沸 放 冷 的 蒸 馏 水 5 0 m l 8 0 m l,将 试 样 洗 入2 5 0 m l 的 容 量 瓶 中,置 7 8 8 0 水 浴 上 加 温 3 0 m i n,冷 却 后 定 容 至 刻 度,摇 匀,用 脱 脂 棉 过 滤,吸 取 滤液 5 0 m l 于 锥 形 瓶 中,加 酚 酞 指 示 剂 2 滴 3 滴,用 氢 氧 化 钠 标 准 溶 液 滴 定 至 微 红 色。4.3 卫 生 指 标 的 检 验4.3.1 试 样 制 备取 有 代 表 性 的 样 果 8 个 1 0 个,用 水 洗 净,擦 干,纵 剖 切 开,各 取 相 对 两 小 块,切 碎 混 匀,称 取 5 0 0 g置 于 组 织 捣 碎 机 中 捣 碎,倒 入 清 洁 的 玻 璃 样 品 瓶 中 备 用。4.3.2 测 定 方 法D B 5 3 2 9/T 3.5 2 0 1 96砷 的 检 测 按 G B/T 5 0 0 9.1 1 的 规 定 执 行。汞 的 检 测 按 G B/T 5 0 0 9.1 7 的 规 定 执 行。铅 的 检 测 按 G B/T 5 0 0 9.1 2 的 规 定 执 行。镉 的 检 测 按 G B/T 5 0 0 9.1 5 的 规 定 执 行。多 菌 灵 的 检 测 按 G B/T 5 0 0 9.3 8 的 规 定 执 行。其 它 几 种 农 药 的 检 测 按 相 关 标 准 规 定 执 行。5 检 验 规 则5.1 检 验 分 类5.1.1 型 式 检 验型 式 检 验 是 对 产 品 进 行 全 面 考 核,即 对 本 规 定 的 全 部 要 求 进 行 检 验。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应 进 行 型 式检 验:前 后 两 次 抽 样 结 果 差 异 较 大;因 人 为 或 自 然 因 素 使 生 产 环 境 发 生 较 大 变 化;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或主 管 部 门 提 出 形 式 检 验 要 求。5.1.2 交 收 检 验每 批 产 品 交 收 前,生 产 单 位 都 应 进 行 交 收 检 验。交 收 检 验 项 目 包 括 感 官 要 求、等 级、净 含 量,检 验合 格 并 附 合 格 证 的 产 品 方 可 交 收。5.2 检 验 批 次同 一 批 鲜 梨 应 包 装 一 致,每 一 包 装 件 内 应 是 同 一 质 量 等 级、同 一 成 熟 度。果 径 大 小 和 色 泽 基 本 一致。5.3 抽 样 方 法按 G B/T 8 8 5 5 规 定 执 行。以 一 个 检 验 批 次 为 一 个 抽 样 批 次,抽 取 的 样 品 必 须 具 代 表 性,应 在 全 批 货物 的 不 同 部 位 随 机 抽 取,样 品 的 检 验 结 果 适 用 于 整 个 检 验 批 次。5.4 判 定 规 则每 批 巍 山 红 雪 梨 鲜 果 产 品 抽 样 检 验 时,对 有 缺 陷 的 样 品 做 记 录。不 合 格 百 分 率 按 有 缺 陷 的 果 数 计 算。每 批 巍 山 红 雪 梨 鲜 果 产 品 的 平 均 不 合 格 率 不 应 超 过 5%。卫 生 指 标 有 一 个 项 目 不 合 格,即 判 定 该 批 巍 山 红 雪 梨 鲜 果 产 品 不 合 格。对 结 果 有 争 议 可 申 请 加 倍 抽样 复 检,以 复 检 结 果 为 准。6 标 志、包 装、运 输、贮 存6.1 标 志销 售 和 运 输 包 装 应 标 明 品 种 名 称、等 级、净 含 量、产 地、包 装 日 期、生 产 单 位、执 行 标 准 编 号、最大 堆 码 层 数。6.2 包 装D B 5 3 2 9/T 3.5 2 0 1 97包 装 材 料 及 数 量 包 装 可 用 瓦 楞 纸 箱、木 箱、塑 料 箱 等,定 量 包 装 或 按 客 户 需 要 确 定,标 明 净 含 量,分 层 装 果,每 层 用 纸 板 和 纸 格 或 其 他 符 合 卫 生 条 件 的 材 料 将 果 隔 开,层 数、数 量 因 纸 箱 大 小 来 确 定。包果 纸 必 须 清 洁 完 整、质 地 细 软、大 小 适 合 将 果 实 包 紧 包 严。纸 箱 合 缝 处 用 胶 带 封 贴。最 大 堆 码 层 数 不 宜超 过 6 层。6.3 运 输装 卸 过 程 中 要 注 意 轻 装 轻 卸、轻 拿 轻 放,防 止 人 为 损 坏 果 实。运 输 工 具 必 须 清 洁,不 得 与 有 毒、有异 味、有 害 的 物 品 混 装 混 运。待 运 时,严 禁 曝 晒、雨 淋,缩 短 待 运 时 间。6.4 贮 存需 贮 存 的 果 实,冷 藏 库 温 度 为 2 5,湿 度 保 持 在 8 5%9 5%,果 品 出 入 库 前 超 过 1 0 温 差 时 必 须经 过 2 4 小 时 预 冷 或 预 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