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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地下综合管廊人防设计规范DB3710/T 118-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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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地下综合管廊人防设计规范DB3710/T 118-2020.pdf

I C S 9 5.0 2 0P 1 8D B 37 10威 海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7 1 0/T 1 1 8 2 0 2 0威 海 市 地 下 综 合 管 廊 人 防 设 计 规 范2 0 2 0-1 0-1 5 发 布2 0 2 0-1 1-1 5 实 施发 布威 海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D B 3 7 1 0/T 1 1 8 2 0 2 0I目 次前 言.1 总 则.12 术 语 和 定 义.13 基 本 规 定.24 建 筑.25 结 构.36 采 暖 通 风 与 空 气 调 节.57 给 排 水.58 电 气.59 管 线 防 护.61 0 平 战 转 换.8本 规 范 用 词 说 明.9引 用 标 准 名 录.1 0D B 3 7 1 0/T 1 1 8 2 0 2 0I I前 言本 标 准 由 威 海 市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 提 出、归 口 并 组 织 实 施。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威 海 市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山 东 省 人 民 防 空 建 筑 设 计 院。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毛 伟 刚、宋 冬、郎 爱 芳、谷 方 利、冷 枫、张 丽、杨 金 玉、张 春 光、张 艳 妮、张 辉、夏 方 浩、陈 广 杰、鞠 喜 强、杨 胜 宽。D B 3 7 1 0/T 1 1 8 2 0 2 011 总 则1.1.1 为 提 高 威 海 市 地 下 综 合 管 廊 工 程 战 时 防 护 能 力,规 范 威 海 市 地 下 综 合 管 廊 防 护 功 能 的 设 计,制 定本 标 准。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威 海 市 新 建 或 改 扩 建 城 市 地 下 综 合 管 廊 干 线 和 支 线(不 含 雨 水、污 水、燃 气 管 线)防 护 功 能 设 计。1.1.2 城 市 地 下 综 合 管 廊 实 现 防 护 功 能 的 设 计 除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外,尚 应 符 合 国 家 和 山 东 省 现 行 有 关 标 准规 定。2 术 语 和 定 义2.1.1 综 合 管 廊建 于 城 市 地 下 用 于 容 纳 两 类 及 以 上 城 市 工 程 管 线 的 构 筑 物 及 附 属 设 施。2.1.2 吊 装 口综 合 管 廊 上 开 设 的 将 各 种 管 线 和 设 备 吊 入 或 吊 出 综 合 管 廊 的 洞 口。2.1.3 通 风 口供 综 合 管 廊 内 外 部 空 气 交 换 而 开 设 的 洞 口。2.1.4 管 线 分 支 口综 合 管 廊 内 部 管 线 和 外 部 直 埋 管 线 相 衔 接 的 部 位。2.1.5 舱 室由 结 构 本 体 或 防 火 墙 分 割 的 用 于 敷 设 管 线 的 封 闭 空 间。2.1.6 现 浇 混 凝 土 综 合 管 廊采 用 现 场 整 体 浇 筑 混 凝 土 的 综 合 管 廊。2.1.7 战 时 主 要 出 入 口战 时 空 袭 前、空 袭 后,人 员 进 出 较 有 保 障,且 使 用 比 较 方 便 的 出 入 口。2.1.8 竖 井 式 出 入 口防 护 密 闭 门 外 的 通 道 出 入 端 从 竖 井 通 至 地 面 的 出 入 口。2.1.9 地 下 监 控 中 心建 于 地 下,安 装 有 统 一 管 理 平 台、各 组 成 系 统 后 台 等 中 央 层 设 备,满 足 综 合 管 廊 建 设 运 营 单 位 对 所辖 综 合 管 廊 本 体 环 境、附 属 设 施 进 行 集 中 监 控、管 理,协 调 管 线 管 理 单 位、相 关 管 理 部 门 工 作 需 求 的 场 所。D B 3 7 1 0/T 1 1 8 2 0 2 022.1.1 0 人 防 防 护 结 构综 合 管 廊 中 承 受 空 气 冲 击 波 或 土 中 压 缩 波 直 接 作 用 的 顶 板、墙 体 和 底 板,及 起 防 护 密 闭 作 用 的 墙 体和 楼 板。2.1.1 1 平 战 转 换平 战 功 能 转 换 的 简 称。城 市 综 合 管 廊 工 程 根 据 需 要,采 用 可 靠 技 术 措 施 后,平 时 状 态 转 换 为 战 时 状态。一 般 包 括 防 护 功 能 转 换、内 部 环 境 转 换 和 设 备 设 施 转 换。3 基 本 规 定3.1.1 综 合 管 廊 工 程 防 常 规 武 器 抗 力 级 别 不 应 低 于 6 级,防 核 武 器 抗 力 级 别 不 应 低 于 6 级。3.1.2 综 合 管 廊 的 廊 道 部 分 无 防 化 要 求,地 下 监 控 中 心 应 为 独 立 的 防 护 单 元,防 化 等 级 应 为 丁 级。4 建 筑4.1.1 综 合 管 廊 廊 道 主 体 出 入 口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综 合 管 廊 廊 道 主 体 战 时 人 员 出 入 口 应 结 合 平 时 人 员 出 入 口、逃 生 口 设 置。廊 道 主 体 每 个 防 护 单 元不 应 少 于 两 个 直 通 室 外 地 面 的 出 入 口,其 中 至 少 设 置 一 个 战 时 主 要 出 入 口,竖 井 式 出 入 口 和 连 通 口 不 应作 为 战 时 主 要 出 入 口。廊 道 主 体 战 时 人 员 出 入 口 应 设 置 一 道 防 护 密 闭 门,防 护 密 闭 门 应 向 外 开 启。4.1.2 综 合 管 廊 设 于 地 下 的 监 控 中 心 应 至 少 设 置 一 个 直 通 室 外 地 面 的 战 时 主 要 出 入 口,及 一 个 通 向 相 邻防 护 单 元 的 连 通 口。综 合 管 廊 战 时 主 要 出 入 口 宜 设 置 在 地 面 建 筑 倒 塌 范 围 以 外,当 条 件 限 制 不 能 设 置 在 倒 塌 范 围 以 外时,口 部 应 设 置 防 倒 塌 棚 架。综 合 管 廊 地 面 建 筑 倒 塌 范 围 见 表 4.1.2。表 4.1.2 综 合 管 廊 地 面 建 筑 倒 塌 范 围4.1.3 综 合 管 廊 战 时 主 要 出 入 口 通 道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1.5 m,净 高 不 应 小 于 2.2 m,门 洞 净 宽 不 应 小 于 0.8 m,净 高 不 应 小 于 2.0 m,楼 梯 净 宽 不 应 小 于 1.0 m。防 护 密 闭 门 的 门 前 通 道,其 净 宽 和 净 高 应 满 足 门 扇 的 开启 和 安 装 要 求。4.1.4 综 合 管 廊 平 时 逃 生 口、通 风 口 战 前 宜 采 取 门 式 封 堵 或 水 平 封 堵,当 采 取 水 平 封 堵 措 施 时,应 优 先选 用 具 有 防 护 密 闭 功 能 的 设 备。4.1.5 综 合 管 廊 设 备 吊 装 口 战 前 宜 采 取 门 式 封 堵 或 水 平 封 堵,当 采 取 水 平 封 堵 措 施 时,应 优 先 选 用 具 有防 护 密 闭 功 能 的 设 备 进 行 封 堵,封 堵 构 件 在 平 时 设 备 吊 装 完 成 后 放 置 到 位。4.1.6 综 合 管 廊 防 护 单 元 间 连 通 口,应 设 置 双 向 受 力 防 护 密 闭 门,战 时 关 闭。4.1.7 综 合 管 廊 地 下 监 控 中 心,战 时 应 设 干 厕,配 置 1 个 防 臭 干 马 桶。防 核 武 器 抗 力 级 别地 面 建 筑 结 构 类 型砌 体 结 构 钢 筋 混 凝 土 结 构、钢 结 构6 级 0.5 倍 建 筑 高 度 5.0 0 mD B 3 7 1 0/T 1 1 8 2 0 2 035 结 构5.1 一 般 规 定5.1.1 综 合 管 廊 工 程 材 料 选 择、材 料 强 度 设 计 值、弹 性 模 量 及 泊 松 比 应 符 合 G B 5 0 2 2 5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设计 规 范 的 规 定。5.1.2 综 合 管 廊 工 程 的 结 构 设 计 使 用 年 限 为 1 0 0 年。5.1.3 综 合 管 廊 工 程 结 构 应 根 据 设 计 使 用 年 限 和 环 境 类 别 进 行 耐 久 性 设 计,并 应 符 合 G B/T 5 0 4 7 6 混 凝土 结 构 耐 久 性 设 计 规 范 的 有 关 规 定。5.1.4 综 合 管 廊 工 程 的 安 全 等 级 应 为 一 级,结 构 中 各 类 构 件 的 安 全 等 级 应 与 整 个 结 构 的 安 全 等 级 相 同。5.1.5 综 合 管 廊 的 构 件 承 载 力,应 按 平 时(包 括 施 工 期 间)使 用 状 况 和 战 时 使 用 状 况 进 行 计 算,并 取 其中 不 利 结 果 进 行 设 计。平 时 使 用 状 况 的 荷 载 确 定 和 荷 载 效 应 组 合,应 按 现 行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执 行。5.1.6 战 时 使 用 状 况 的 结 构 设 计 荷 载,包 括 规 定 的 武 器 一 次 作 用(动 荷 载)以 及 土(岩)体 压 力、水 压力、结 构 自 重、战 时 堆 放 荷 载、战 时 不 拆 迁 的 固 定 设 备 自 重 等 静 荷 载。战 时 使 用 状 况 的 荷 载 效 应 组 合,甲 类 人 防 工 程 分 别 按 下 列 第 1 款 和 第 2 款 的 规 定 进 行:1 常 规 武 器 爆 炸 动 荷 载 和 静 荷 载 作 用;2 核 武 器 炸 动 荷 载 和 静 荷 载 作 用。5.1.7 综 合 管 廊 在 确 定 等 效 静 荷 载 和 静 荷 载 后,可 按 静 力 计 算 方 法 进 行 结 构 内 力 计 算。对 于 超 静 定 的 钢筋 混 凝 土 结 构 可 按 由 非 弹 性 变 形 产 生 的 塑 性 内 力 重 分 布 计 算 内 力。战 时 使 用 工 况 下 的 综 合 管 廊 人 防 工 程 结 构 或 构 件 承 载 力 计 算,按 下 列 表 达 式 的 要 求:R S SQ K Q G K G)(0(5.1.7-1)),(k y d c da f f R R(5.1.7-2)式 中 0 结 构 重 要 性 系 数,可 取 1.0;G 永 久 荷 载 分 项 系 数,当 其 效 应 对 结 构 不 利 时,可 取 1.3,有 利 时 可 取 1.0;S G K 永 久 荷 载 效 应 标 准 值;Q 等 效 静 荷 载 分 项 系 数,可 取 1.0;S Q K 等 效 静 荷 载 效 应 标 准 值;R 结 构 构 件 的 承 载 力 设 计 值;R()结 构 构 件 的 承 载 力 函 数;f c d 在 动 荷 载 作 用 下 混 凝 土 轴 心 抗 压 强 度 设 计 值;f y d 在 动 荷 载 作 用 下 钢 筋 的 抗 拉 强 度 设 计 值;a k 几 何 参 数 的 标 准 值。5.2 构 造 规 定5.2.1 综 合 管 廊 人 防 工 程 主 要 材 料 应 采 用 高 性 能 混 凝 土、高 强 钢 筋 等。钢 筋 混 凝 土 结 构 的 混 凝 土 强 度 等级 不 应 低 于 C 3 0。预 应 力 混 凝 土 结 构 的 混 凝 土 强 度 等 级 不 应 低 于 C 4 0。防 水 混 凝 土 底 板 的 混 凝 土 垫 层,其 强 度 等 级 不 应 低 于 C 1 5。5.2.2 地 下 工 程 部 分 应 采 用 自 防 水 混 凝 土,设 计 抗 渗 等 级 应 符 合 G B 5 0 1 0 8 地 下 工 程 防 水 技 术 规 范 的规 定。D B 3 7 1 0/T 1 1 8 2 0 2 045.2.3 混 凝 土 应 根 据 工 程 抗 裂 及 防 水 要 求,掺 入 减 水 剂、膨 胀 剂、防 水 剂、密 实 剂、复 合 型 外 加 剂 及 水泥 基 渗 透 结 晶 材 料 等,其 品 种 和 用 量 应 经 试 验 确 定,所 用 外 加 剂 的 技 术 性 能 应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标 准 的 有 关质 量 要 求。5.2.4 承 受 动 荷 载 作 用 的 人 防 工 程 结 构 构 件,除 本 标 准 特 殊 规 定 外,截 面 厚 度 应 由 计 算 确 定,且 不 应 小于 表 5.2.4 的 规 定。表 5.2.4 结 构 构 件 截 面 的 最 小 厚 度(m m)构 件 类 别 钢 筋 混 凝 土顶 板 2 5 0外 墙 2 5 0内 墙 2 0 0防 护 密 闭 墙 2 5 0防 护 单 元 隔 墙 2 5 0上、下 防 护 单 元 之 间 的 楼 板 2 0 0防 护 设 备 门 框 墙 3 0 05.2.5 承 受 动 荷 载 作 用 的 钢 筋 混 凝 土 结 构 构 件,纵 向 受 力 钢 筋 的 最 小 配 筋 率 应 符 合 表 5.2.5 的 规 定。表 5.2.5 钢 筋 混 凝 土 结 构 构 件 纵 向 受 力 钢 筋 的 最 小 配 筋 率(%)分 类混 凝 土 强 度 等 级C 3 0 C 3 5 C 4 0 C 5 5 C 6 0 C 8 0受 压 构 件 的 全 部 纵 向 钢 筋 0.6 0 0.6 0 0.7 0受 压 构 件 的 一 侧 纵 向 钢 筋、偏 心 受 拉 构 件 中 的 受 压 钢 筋 0.2 0 0.2 0 0.2 0受 弯 构 件、偏 心 受 拉 构 件 一 侧 的 受 拉 钢 筋 0.2 5 0.3 0 0.3 5注:1 受压构件全部纵向钢筋最小配筋率,当采用 H R B 4 0 0、R R B 4 0 0 级钢筋时,应按表中规定减少 0.1;2 轴心受压墙体的全部纵向钢筋最小配筋率可取 0.4 0%;3 受压构件全部纵向钢筋和一侧纵向钢筋配筋率以及轴心受拉构件和小偏心受拉构件一侧受拉钢筋的配筋率,应按构件全截面面积计算;受弯构件、大偏心受拉构件一侧受拉钢筋的配筋率,应按全截面面积扣除受压翼缘面积后的截面面积计算;4 对卧置于地基上的人防工程底板,当其内力由平时设计荷载控制时,板中受拉钢筋的最小配筋率可适当降低,但不应小于 0.1 5%;5 当钢筋沿构件截面周边布置时,“一侧纵向钢筋”系指沿受力向两个对边中的一边布置的纵向钢筋。5.2.6 承 受 动 荷 载 作 用 的 钢 筋 混 凝 土 梁、板、墙 等 构 件 应 双 面 配 筋。梁、板 等 受 弯 构 件,应 在 受 压 区 配置 构 造 钢 筋,配 筋 率 不 宜 小 于 纵 向 受 拉 钢 筋 的 最 小 配 筋 率,在 连 续 梁 和 框 架 节 点 处,且 不 应 小 于 受 拉 主筋 的 1/3。整 体 现 浇 钢 筋 混 凝 土 板、墙 每 面 的 非 受 力 钢 筋 的 配 筋 率 不 宜 小 于 0.1 5%,间 距 不 应 大 于 2 5 0 m m。5.2.7 连 续 梁 及 框 架 梁 在 距 支 座 边 缘 1.5 倍 梁 截 面 高 度 范 围 内,宜 采 用 封 闭 式 箍 筋,箍 筋 配 筋 率 不 应 低于 0.1 5%,间 距 不 宜 大 于 h0/4(h0为 梁 截 面 计 算 高 度),且 不 宜 大 于 主 筋 直 径 的 5 倍。对 受 拉 钢 筋 搭 接 处,宜 采 用 封 闭 式 箍 筋,箍 筋 间 距 不 应 大 于 主 筋 直 径 的 5 倍,且 不 应 大 于 1 0 0 m m。5.2.8 承 受 动 荷 载 作 用 的 钢 筋 混 凝 土 板、墙,应 设 置 梅 花 形 排 列 的 拉 结 筋,直 径 不 应 小 于 6 m m,拉 结 筋的 长 度 应 能 拉 住 最 外 层 受 力 钢 筋,两 端 弯 钩 角 度 不 应 小 于 1 3 5,弯 钩 的 直 线 长 度 不 应 小 于 6 倍 箍 筋 的直 径,且 不 应 小 于 5 0 m m,间 距 不 应 大 于 5 0 0 m m。当 拉 结 筋 兼 作 受 力 箍 筋 时,直 径 和 间 距 应 符 合 箍 筋 的 计算 和 构 造 要 求。对 卧 置 于 地 基 上 的 人 防 工 程 底 板,当 其 内 力 由 平 时 设 计 荷 载 控 制,且 受 拉 主 筋 配 筋 率 小于 表 5.2.5 时,可 不 设 置 拉 结 筋。5.2.9 防 护 设 备 的 构 造 要 求 应 按 G B 5 0 2 2 5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的 规 定 执 行。D B 3 7 1 0/T 1 1 8 2 0 2 055.2.1 0 当 采 用 钢 筋 混 凝 土 预 制 管 廊 时,变 形 缝 应 采 用 防 护 型 变 形 缝。6 采 暖 通 风 与 空 气 调 节6.1.1 综 合 管 廊 廊 道 部 分 可 不 设 战 时 防 护 通 风 系 统。6.1.2 地 下 监 控 中 心 战 时 应 设 置 清 洁 式 通 风 和 隔 绝 式 防 护。清 洁 式 通 风 换 气 次 数 不 宜 小 于 4 次/h,隔 绝式 防 护 时 间 不 应 小 于 2 h。6.1.3 平 时 通 风 管 道 不 允 许 穿 越 人 防 防 护 结 构。7 给 排 水7.1.1 地 下 监 控 中 心 应 考 虑 人 员 饮 用 水 和 口 部 洗 消 用 水,不 考 虑 人 员 生 活 用 水。7.1.2 战 时 人 员 饮 用 水 标 准 不 应 低 于 3 L/(人 天),储 水 时 间 不 应 小 于 3 天。饮 用 水 应 储 藏 在 地 下 监控 中 心 内,宜 采 用 桶 装 水 或 瓶 装 水。7.1.3 地 下 监 控 中 心 口 部 洗 消 用 水 应 贮 存 在 清 洁 区,冲 洗 水 量 宜 按 5 1 0 L/m2冲 洗 一 次 计 算,冲 洗 水 量超 过 1 0 m3时,可 按 1 0 m3计 算。洗 消 用 水 的 供 给,可 采 用 气 压 给 水 装 置、变 频 给 水 设 备 或 高 位 水 池(箱)。7.1.4 地 下 监 控 中 心 战 时 进 风 竖 井、密 闭 通 道 及 其 防 护 密 闭 门 外 的 通 道 应 设 置 收 集 洗 消 废 水 的 防 爆 波 地漏、清 扫 口 或 集 水 坑,并 设 置 供 墙 面 及 地 面 冲 洗 用 的 冲 洗 栓 或 冲 洗 龙 头。8 电 气8.1.1 综 合 管 廊 内 的 电 气 设 备、监 控 与 报 警 系 统 设 备 应 适 应 地 下 环 境 的 使 用 要 求,选 用 防 水 防 潮 性 能 好的 定 型 产 品,电 气 设 备 防 护 等 级 不 应 低 于 I P 5 4,监 控 与 报 警 系 统 设 备 防 护 等 级 不 应 低 于 I P 6 5。8.1.2 战 时 常 用 设 备 电 力 负 荷 分 级 可 按 表 8.1.2 确 定。表 8.1.2 战 时 常 用 设 备 电 力 负 荷 分 级 表功 能 部 位 名 称 负 荷 名 称 负 荷 等 级管 廊 主 体地 下 监 控 中 心基 本 通 信 设 备、应 急 通 信 设 备应 急 照 明重 要 的 风 机、水 泵正 常 照 明电 动 防 护 密 闭 门、电 动 密 闭 门、电 动 密 闭 阀 门 及 其 它 电 动 防 护 设 施二 级其 余 用 电 设 备 三 级8.1.3 综 合 管 廊 战 时 供 配 电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1 低 压 配 电 系 统 应 采 用 交 流 2 2 0/3 8 0 V 系 统,系 统 接 地 型 式 应 为 T N-S 制,并 宜 使 三 相 负 荷 平 衡;2 应 利 用 综 合 管 廊 平 时 正 常 照 明 和 应 急 照 明 作 为 战 时 正 常 照 明 和 应 急 照 明。应 急 照 明 应 由 工 程 内 部蓄 电 池 组 供 电,监 控 中 心 供 电 持 续 时 间 不 应 小 于 1 8 0 m i n,管 廊 主 体 供 电 持 续 时 间 不 应 小 于 6 0 m i n,应 急照 明 的 照 度 不 低 于 5 L x;3 监 控 中 心 照 明 灯 具 应 在 临 战 时 加 设 防 掉 落 保 护 网;4 平 战 合 用 的 配 电 箱 应 预 留 战 时 用 电 负 荷 及 备 用 回 路。D B 3 7 1 0/T 1 1 8 2 0 2 068.1.4 内 部 电 源 的 蓄 电 池 组 不 得 采 用 非 封 闭 的 蓄 电 池 组。8.1.5 综 合 管 廊 内 所 有 战 时 用 金 属 构 件、电 缆 金 属 护 套、金 属 管 道 以 及 电 气 设 备 金 属 外 壳 均 应 与 平 时 接地 网 连 通。9 管 线 防 护9.1.1 压 力 管 道 在 穿 越 综 合 管 廊 防 护 结 构 时,应 在 防 护 结 构 内 侧 设 置 公 称 压 力 不 小 于 1.0 M P a 的 防 护 阀门。防 护 阀 门 应 有 明 显 的 启 闭 标 志。9.1.2 防 护 阀 门 应 采 用 阀 芯 为 不 锈 钢 或 铜 材 质 的 闸 阀,宜 采 用 手 动 电 动 两 用 闸 阀;防 护 阀 门 应 设 在 穿 越防 护 结 构 的 直 线 管 段 上,并 宜 靠 近 防 护 结 构。当 综 合 管 廊 内 部 空 间 尺 寸 不 满 足 设 置 防 护 阀 门 时,可 贴 临 管 廊 外 壁 设 置 阀 门 井,阀 门 井 井 体 防 护等 级 应 与 管 廊 主 体 一 致;井 内 空 间 尺 寸 应 满 足 检 修 及 阀 门 安 装 要 求。9.1.3 压 力 管 道 穿 越 综 合 管 廊 防 护 结 构 处,应 采 用 金 属 管 材。9.1.4 压 力 管 道 穿 越 综 合 管 廊 防 护 结 构 处 应 采 取 防 护 密 闭 措 施,并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1 管 径 不 大 于 2 0 0 m m 的 管 道,穿 越 综 合 管 廊 防 护 结 构 处 应 设 置 刚 性 防 水 套 管;2 管 径 大 于 2 0 0 m m 的 管 道,穿 越 综 合 管 廊 防 护 结 构 处 应 设 置 外 侧 加 防 护 挡 板 的 刚 性 防 水 套 管。9.1.5 穿 越 综 合 管 廊 防 护 结 构 的 各 类 管 道,应 具 备 2 小 时 内 可 靠 关 闭 或 临 时 截 止 的 措 施。9.1.6 压 力 管 道 防 护 大 样 图。(见 图 1 图 4)图 1 管 道 穿 管 廊 侧 壁 示 意 图 图 2 管 道 穿 管 廊 顶 示 意 图图 3 管 道 穿 不 同 防 护 区 隔 墙 示 意 图 图 4 管 道 穿 不 同 防 护 区 隔 墙 示 意 图注:1-防护阀门;2-刚性防水套管;3-穿墙管;4-围护结构墙体(顶板);5-挡板D B 3 7 1 0/T 1 1 8 2 0 2 079.1.7 穿 越 综 合 管 廊 防 护 结 构 的 各 种 电 缆(包 括 动 力、照 明、通 信、网 络 等)管 线 和 预 埋 备 用 管,应 选用 管 壁 厚 不 小 于 2.5 m m 的 热 镀 锌 钢 管,并 应 进 行 防 护 密 闭 处 理。9.1.8 综 合 管 廊 战 时 供 人 员 出 入 的 口 部 门 框 墙 上 应 预 埋 4 6 根,管 径 5 0 8 0 m m 的 符 合 防 护 要 求 的 备用 热 镀 锌 钢 管。9.1.9 电 气 管 线 防 护 大 样 图。(见 图 5 图 7、表 9.1.9)图 5 电 缆 穿 防 护 墙 体 示 意 图(一)图 6 电 缆 穿 防 护 墙 体 示 意 图(二)图 7 穿 墙 管 密 闭 肋 示 意 图D B 3 7 1 0/T 1 1 8 2 0 2 08表 9.1.9 热 镀 锌 钢 管 和 密 闭 肋 尺 寸 表序 号热 镀 锌 钢 管 管 径 尺 寸L 1(m m)管 边 距 尺 寸L 2(m m)备 注公 称 直 径 D 1(m m)外 径 D 2(m m)1 2 0 2 6.8 5 0 4 D 1密 闭 肋 厚 为3 1 0 m m,与 热镀 锌 钢 管 双 面焊 接,同 时 应 与结 构 钢 筋 焊 牢。2 2 5 3 3.5 5 0 3.5 D 13 3 2 4 2.3 6 0 3 D 14 4 0 4 8 7 5 2.5 D 15 5 0 6 0 1 0 0 2 D 16 7 0 7 5.5 1 2 5 1.7 D 17 8 0 8 8.5 1 5 0 1.5 D 18 1 0 0 1 1 4 2 0 0 1.5 D 11 0 平 战 转 换1 0.1.1 综 合 管 廊 防 护 功 能 平 战 转 换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1 采 用 的 转 换 措 施 应 能 满 足 战 时 的 各 项 防 护 要 求,并 应 在 规 定 的 转 换 时 限 内 完 成;2 平 战 转 换 预 案 编 制 应 与 工 程 设 计 同 步 完 成;3 平 战 转 换 设 计 应 采 用 标 准 化、通 用 化、定 型 化 的 防 护 设 备。1 0.1.2 下 列 各 项 应 在 工 程 施 工、安 装 时 一 次 完 成:1 所 有 现 浇 钢 筋 混 凝 土 和 混 凝 土 结 构、构 件;2 各 类 孔 口 的 防 护 密 闭 设 备;3 穿 越 综 合 管 廊 防 护 结 构 的 各 类 管 线 防 护 密 闭 措 施;4 防 护 设 施 的 预 埋 件、预 留 孔(槽)等。1 0.1.3 各 专 业 平 战 转 换 内 容 与 要 求 详 见 表 1 0.0.3。表 1 0.1.3 平 战 功 能 转 换 表类 别 转 换 内 容 转 换 要 求 转 换 时 间土 建1.实 现 各 类 口 部 防 护、调 试2.地 下 监 控 中 心 放 置 干 马 桶达 到 整 体 防 护 要 求 3 天暖 通1.对 地 下 监 控 中 心 油 网 滤 尘 器 进 行 拆 洗,安 装2.调 试 地 下 监 控 中 心 通 风 系 统实 现 防 护 通 风 3 天给 排 水1.关 闭 管 廊 内 全 部 阀 门2.地 下 监 控 中 心 放 置 饮 用 水,设 置 气 压 给 水 装置、变 频 给 水 设 备,安 装 水 箱1.保 证 管 廊 防 护 安 全2.保 证 掩 蔽 期 间 饮 用水 及 口 部 洗 消 用 水3 天电 气1.安 装 为 战 时 二 级 负 荷 供 电 专 设 的 蓄 电 池 组2.灯 具 加 设 防 掉 落 保 护 网3.对 穿 越 综 合 管 廊 防 护 结 构 的 线 缆 进 行 防 护 密闭 处 理保 证 战 时 的 供 电 及 防护 密 闭 要 求3 天D B 3 7 1 0/T 1 1 8 2 0 2 09本 规 范 用 词 说 明1 为 便 于 在 执 行 本 规 范 条 文 时 区 别 对 待,对 要 求 严 格 程 度 不 同 的 用 词 说 明 如 下:1)表 示 很 严 格,非 这 样 做 不 可 的 用 词:正 面 词 采 用“必 须”;反 面 词 采 用“严 禁”;2)表 示 严 格,在 正 常 情 况 下 均 应 这 样 做 的 用 词:正 面 词 采 用“应”;反 面 词 采 用“不 应”或“不 得”;3)表 示 允 许 稍 有 选 择,在 条 件 许 可 时,首 先 应 该 这 样 做 的 用 词:正 面 词 采 用“宜”;反 面 词 采 用“不 宜”;表 示 有 选 择,在 一 定 条 件 下 可 以 这 样 做 的,采 用“可”。2 本 规 范 中 指 明 应 按 其 它 有 关 标 准、规 范 执 行 时,写 法 为“应 符 合 的 规 定”或“应 按 执行”。D B 3 7 1 0/T 1 1 8 2 0 2 01 0引 用 标 准 名 录G B 5 0 1 0 8 地 下 工 程 防 水 技 术 规 范G B 5 0 2 2 5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设 计 规 范G B/T 5 0 4 7 6 混 凝 土 结 构 耐 久 性 设 计 标 准G B 5 0 8 3 8 城 市 综 合 管 廊 工 程 技 术 规 范G B 5 0 9 8 1 建 筑 机 电 工 程 抗 震 设 计 规 范G B/T 5 1 2 7 4 城 镇 综 合 管 廊 监 控 与 报 警 系 统 工 程 技 术 标 准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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