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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服务企业等级评定规范DB2101/T 0016—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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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服务企业等级评定规范DB2101/T 0016—2020.pdf

I C S 0 3.0 8 0A 1 2DB2101沈 阳 市 地 方 标 准D B 2 1 0 1/T 0 0 1 6 2 0 2 0停 车 服 务 企 业 等 级 评 定 规 范G u i d e l i n e s f o r r a t i n g m a n a g e m e n t o f p a r k i n g s e r v i c e e n t e r p r i s e s2 0 2 0-6-5 发 布 2 0 2 0-7-5 实 施沈 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2 1 0 1/T 0 0 1 6-2 0 2 0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2 0 0 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规 则 编 写。本 标 准 由 沈 阳 市 城 乡 建 设 局 提 出 并 归 口,同 时 负 责 标 准 的 宣 贯、监 督 实 施 等 工 作。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单 位:沈 阳 市 停 车 行 业 协 会、沈 阳 市 城 乡 建 设 局、沈 阳 市 公 安 局、沈 阳 市 市 场 监 管事 务 服 务 与 行 政 执 法 中 心(沈 阳 标 准 化 研 究 院)、沈 阳 静 态 交 通 投 资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沈 阳 捷 安 泊 城市 停 车 管 理 有 限 公 司。本 标 准 参 与 起 草 单 位:辽 宁 省 城 乡 建 设 规 划 设 计 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沈 阳 建 筑 大 学、沈 阳 市 规 划 设 计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华 润 置 地(沈 阳)物 业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管 理 分 公 司、东 软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中 北(沈 阳)物 流 有 限 公 司、沈 阳 五 爱 产 业 发 展 集 团 有 限 公 司、江 苏 五 洋 停 车 产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杭 州西 子 智 能 停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广 东 车 海 洋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沈 阳 泊 客 停 车 场 管 理 有 限 公 司、沈 阳 速 安泊 停 车 管 理 有 限 公 司、沈 阳 东 安 停 车 场 管 理 有 限 公 司。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李 宏 斌、由 大 勇、王 磊、刘 博、张 弛、赵 辉、杨 彦 博。标 准 发 布 实 施 后,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如 有 问 题 和 意 见 建 议,均 可 以 通 过 来 电 和 来 函 等 方 式 进 行 反 馈,我 们 将 及 时 答 复 并 认 真 处 理,根 据 实 际 情 况 依 法 进 行 评 估 及 复 审。归 口 单 位 联 系 电 话:0 2 4-2 2 5 6 5 0 5 7;联 系 地 址:沈 阳 市 城 乡 建 设 局。起 草 单 位 联 系 电 话:0 2 4-8 3 9 6 2 6 2 3;联 系 地 址:沈 阳 市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2 0 6 室。D B 2 1 0 1/T 0 0 1 6-2 0 2 01停 车 服 务 企 业 等 级 评 定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停 车 服 务 企 业 等 级 评 定 的 术 语 和 定 义、等 级 划 分 与 标 志、评 定 要 素、等 级 评 定 申 请 条 件、等 级评 定 与 管 理。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在 沈 阳 市 从 事 停 车 服 务 企 业 的 等 级 划 分 与 评 定 工 作。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 5 7 6 8.2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第 2 部 分:道 路 交 通 标 志G B 5 7 6 8.3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第 3 部 分:道 路 交 通 标 线G B/T 2 9 7 4 5 公 共 停 车 场(库)信 息 联 网 通 用 技 术 要 求G B 5 0 0 6 7 汽 车 库、修 车 库、停 车 场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 A/T 7 6 1 停 车 库(场)安 全 管 理 系 统 技 术 要 求G A/T 1 3 0 2 停 车 服 务 与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通 用 技 术 条 件D B 2 1/T 1 9 8 3 公 共 停 车 场 运 营 服 务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停 车 服 务 企 业 p a r k i n g s e r v i c e e n t e r p r i s e s依 法 设 立,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从 事 停 车 管 理 服 务 活 动 的 企 业。3.2公 共 停 车 位 p u b l i c p a r k i n g s p a c e s面 向 公 众 服 务 开 放 的,为 停 放 车 辆 而 设 置 的 停 车 空 间。4 等 级 划 分 与 标 志4.1 停 车 服 务 企 业 的 评 定 分 为 五 个 等 级,以 大 写 字 母“A”作 为 标 志,从 低 到 高 依 次 为 A 级、A A 级、A A A 级、A A A A级、A A A A A 级。级 别 越 高,表 示 停 车 服 务 企 业 在 人 员 组 成、设 备 设 施、运 营 管 理、服 务 质 量 方 面 的 综 合 能 力 越 强。4.2 停 车 服 务 企 业 等 级 的 划 分 采 用 层 次 分 析 法 确 定 权 重,等 级 评 定 评 分 标 准 见 附 录 A。4.3 评 分 细 则 基 本 分 5 5 0 分,另 设 加 分 项 5 0 分,总 分 6 0 0 分;细 则 要 求 分 项 加 分 不 得 超 过 细 则 规 定 的 分 值 数。D B 2 1 0 1/T 0 0 1 6-2 0 2 025 评 定 要 素5.1 组 织 机 构5.1.1 管 理 人 员5.1.1.1 管 理 人 员 数 量 应 满 足 停 车 服 务 企 业 需 求。5.1.1.2 管 理 人 员 应 具 有 专 科 以 上 学 历 或 初 级 以 上 职 称。5.1.2 培 训5.1.2.1 应 有 专 门 培 训 部 门 和 专 职 培 训 管 理 人 员。5.1.2.2 应 有 详 细 的 年 度 培 训 计 划、培 训 教 材、培 训 考 核 记 录。5.1.2.3 应 有 固 定 培 训 场 地 及 培 训 器 材。5.1.3 人 员 队 伍 比 例应 保 持 本 企 业 人 员 队 伍 稳 定,工 龄 2 年 以 上 的 人 员 占 总 人 数 的 比 例 宜 不 低 于 5 0。5.1.4 岗 位 管 理5.1.4.1 应 有 员 工 手 册 并 有 岗 位 说 明 书,岗 位 说 明 书 内 容 全 面,基 本 符 合 实 际。5.1.4.2 员 工 了 解 手 册 内 容,组 织 培 训,并 按 其 规 范 行 为。5.1.4.3 每 年 对 员 工 手 册 进 行 审 核,根 据 政 策、工 作 需 求 修 订 内 容,并 按 新 修 订 内 容 规 范 行 为。5.2 办 公 及 设 施 设 备5.2.1 办 公 面 积停 车 服 务 企 业 应 根 据 企 业 规 模 和 办 公 需 求 选 择 独 立 的 办 公 场 地,办 公 面 积 应 满 足 办 公、洽 谈、会 务 等 日常 工 作 需 求。5.2.2 办 公 设 备5.2.2.1 固 定 办 公 场 所 应 配 备 满 足 工 作 需 要 的 办 公 设 备。5.2.2.2 各 项 办 公 设 备 性 能 良 好,运 行 正 常。5.2.2.3 应 配 有 与 办 公 相 适 宜 的 电 脑、电 话、投 影 仪、录 音 设 备、照 相 机 等 电 子 设 备。5.2.2.4 宜 有 展 示 服 务 机 构 形 象 宣 传 区 域,或 制 作 机 构 宣 传 视 频。5.2.3 停 车 场 设 施 设 备5.2.3.1 停 车 场(库)5.2.3.1.1 出 入 口 应 有 符 合 规 定 的 控 制 设 备。5.2.3.1.2 应 配 置 符 合 G B 5 7 6 8.2、G B 5 7 6 8.3 规 定 的 交 通 信 号 设 施 设 备,包 括 信 号 灯、交 通 标 志、交 通 标 线、安 全 路 栏、回 光 镜 及 管 理 人 员 使 用 的 器 材 等。5.2.3.1.3 地 面 应 使 用 混 凝 土、沥 青 或 者 砂 石 等 进 行 硬 底 化 处 理,并 保 持 坚 实、平 整。5.2.3.1.4 各 功 能 区 划 分 合 理、明 确,停 车 泊 位 实 施 编 号 管 理,根 据 规 定 设 置 无 障 碍 设 施 专 用 停 车 位 和 无 障 碍设 施。5.2.3.1.5 防 火 规 范 应 符 合 G B 5 0 0 6 7 的 要 求。5.2.3.1.6 宜 配 置 电 子 计 时 收 费 系 统,宜 采 用 多 渠 道 无 现 金 支 付 方 式。D B 2 1 0 1/T 0 0 1 6-2 0 2 035.2.3.1.7 宜 根 据 停 车 场 停 车 位 的 数 量 设 置 充 电 桩。5.2.3.1.8 宜 配 置 减 速 垫、隔 离 桩、挡 车 器、护 角、路 锥、防 撞 柱、轮 廓 标、道 钉 等 辅 助 停 车 设 施。5.2.3.2 路 内 停 车 场5.2.3.2.1 应 有 停 车 引 导 标 志、停 车 标 线、泊 位 号 码 牌。5.2.3.2.2 应 有 收 费 标 准、物 价 公 示 牌。5.2.3.2.3 应 有 电 子 计 时 收 费 系 统,宜 采 用 多 渠 道 无 现 金 支 付 方 式。5.2.3.2.4 应 路 面 平 整 完 好,发 现 缺 损 及 时 向 相 关 部 门 反 馈。5.3 信 息 化 管 理5.3.1 宜 建 有 本 企 业 网 站 或 微 信 公 众 号。5.3.2 网 站 或 微 信 公 众 号 运 行 有 效,随 时 更 新 企 业 信 息,有 客 户 反 馈 渠 道。5.3.3 宜 有 本 企 业 的 刊 物 或 电 子 读 物 等。5.3.4 应 能 对 进 入 停 车 场(库)车 辆 进 行 信 息 采 集。5.3.5 信 息 联 网 应 符 合 G A/T 1 3 0 2 和 G B/T 2 9 7 4 5 的 技 术 要 求。5.3.6 信 息 数 据 应 保 存 数 据 库 并 留 有 记 录。5.3.7 停 车 数 据 应 接 入 城 市 智 慧 停 车 平 台 或 预 留 好 相 关 接 入 条 件。5.3.8 宜 建 设 停 车 诱 导 系 统,准 确 提 供 本 场(库)的 地 理 位 置、泊 位 空 满 等 信 息,场(库)内 的 停 车引 导 系 统 应 准 确 提 供 本 场(库)内 车 位 位 置、使 用 状 态。5.3.9 应 通 过 场 内 设 备、移 动 终 端 发 布 车 库 信 息、车 位 数、计 价 收 费 等。5.4 规 范 经 营5.4.1 应 有 完 整 规 章 制 度 和 落 实 规 章 制 度 的 现 场 记 录。5.4.2 应 有 包 括 合 同、质 量、设 备、检 测、安 全 生 产、财 务、人 员、培 训、采 购 等 管 理 内 容 的 规 章 制度,有 与 之 相 对 应 的 管 理 部 门 或 管 理 人 员。5.4.3 应 有 服 务 合 同、协 议、委 托 书 等 相 关 证 明,依 法 经 营。5.5 服 务 质 量5.5.1 从 业 人 员 统 一 着 装,举 止 言 语 文 明、规 范。5.5.2 停 车 服 务 企 业 经 营 者 应 将 公 共 停 车 场(库)停 车 规 则、收 费 标 准 在 入 口 处 醒 目 位 置 公 示,将 物价 局 监 督 电 话、本 场(库)服 务 投 诉 电 话 等 在 收 费 处 公 示。5.5.3 配 备 防 护 措 施,设 置 醒 目 的 安 全 及 作 业 提 示 标 志。5.5.4 停 车 服 务 企 业 经 营 者 宜 公 示 服 务 承 诺、服 务 项 目 及 服 务 流 程。5.5.5 停 车 服 务 企 业 经 营 者 应 根 据 停 车 场 地 情 况 配 备 服 务 标 志。5.6 业 务 规 模停 车 服 务 企 业 应 根 据 经 营 能 力 开 展 停 车 管 理,停 车 位 数 量 应 满 足 停 车 场 地 实 际 或 相 关 政 策 要 求,兼 顾 省内 外 平 衡 发 展。5.7 安 全 应 急5.7.1 应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预 防 安 全 生 产 事 故。D B 2 1 0 1/T 0 0 1 6-2 0 2 045.7.2 制 定 完 善 的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应 急 预 案,发 生 紧 急 情 况 时,服 务 人 员 应 按 预 案 进 行 应 急 处 理。5.7.3 有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人,有 相 关 安 全 演 练 和 检 查 记 录。5.8 安 全 监 控5.8.1 停 车 场(库)应 配 置 符 合 G A/T 7 6 1 规 定 的 安 全 管 理 系 统,包 括 摄 像 头、时 滞 录 像 机、画 面 处 理 器、电 视 监 控 器 等。5.8.2 路 内 停 车 场应 设 立 在 公 安、城 管 等 城 市 监 控 设 备 区 域 内。5.9 体 系 认 证5.9.1 宜 获 得 国 家 认 监 委 授 权 的 认 证 机 构 颁 发 的 I S O 9 0 0 0 有 效 证 书。5.9.2 宜 获 得 国 家 认 监 委 授 权 的 认 证 机 构 颁 发 的 I S O 1 4 0 0 0 有 效 证 书。5.9.3 宜 获 得 国 家 认 监 委 授 权 的 认 证 机 构 颁 发 的 I S O 1 8 0 0 0 有 效 证 书。5.9.4 宜 承 担 并 通 过 市 级 或 以 上 服 务 标 准 化 试 点(示 范)项 目 建 设 任 务。5.1 0 客 户 满 意 度5.1 0.1 宜 有 客 户 满 意 度 调 查 活 动 的 具 体 实 施 方 案 并 实 施。5.1 0.2 宜 有 完 整 的 相 关 记 录。5.1 0.3 宜 有 客 户 满 意 度 测 评,统 计 客 户 满 意 度 并 改 善 服 务。5.1 1 投 诉 反 馈5.1 1.1 应 有 投 诉 途 径,设 置 投 诉 电 话。5.1 1.2 应 在 接 到 投 诉 2 个 工 作 日 内 处 理 投 诉,并 及 时 向 投 诉 人 反 馈 处 理 结 果 并 保 护 投 诉 人 的 权 益。5.1 1.3 应 对 有 效 投 诉 全 部 处 理。5.1 2 其 他 要 素5.1 2.1 企 业 或 员 工 提 供 优 质 服 务、参 与 社 会 评 比、参 与 技 能 竞 赛 等,获 得 团 体 或 个 人 奖 项、荣 誉。5.1 2.2 企 业 或 员 工 参 与 社 会 公 益 行 为。5.1 2.3 企 业 创 新,企 业 自 主 研 发 停 车 信 息 化 系 统 等 新 技 术、新 设 备。6 等 级 评 定 申 请 条 件6.1 停 车 服 务 企 业 的 服 务 项 目、运 行 管 理、办 公 场 地 和 附 属 设 施 设 备 应 符 合 国 家 对 停 车 服 务 企 业 相 关 法律、法 规 和 标 准 的 要 求,办 理 工 商 注 册、取 得 但 不 限 于 物 价、公 安 等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许 可 或 者 备 案 后,证照 齐 全,诚 信 纳 税,并 按 照 政 府 相 关 规 定 履 行 社 保 缴 纳 等 法 定 义 务。6.2 停 车 服 务 企 业 应 从 事 停 车 服 务 行 业 满 1 年,同 时 具 备 以 下 条 件:a)主 要 负 责 人 应 具 有 停 车 服 务 行 业 3 年 及 以 上 工 作 经 验;b)业 务 部 门 主 管 应 具 有 大 学 专 科 以 上 学 历 或 相 关 专 业 背 景;c)特 殊 岗 位 工 作 人 员 应 持 有 从 事 岗 位 所 需 资 格 证 书。d)停 车 服 务 企 业 提 出 申 请 1 年 内 无 重 大 责 任/安 全 事 故 发 生D B 2 1 0 1/T 0 0 1 6-2 0 2 057 评 定 等 级 与 管 理7.1 评 定 原 则评 定 原 则 如 下:a)公 平、公 正、公 开;b)定 量 与 定 性 相 结 合;c)实 行 统 一 标 准、统 一 程 序、统 一 管 理;d)评 定 专 家 回 避 关 联 企 业 评 定。7.2 评 定 方 法评 定 依 据 采 取 报 送 材 料 评 分、现 场 随 机 抽 查 方 法 确 认,具 体 停 车 服 务 企 业 等 级 评 定 分 值 计 算 方 法 及 考 核 要 求 见附 录 A。7.3 评 定 人 员7.3.1 开 展 停 车 服 务 企 业 等 级 评 定 工 作 的 评 定 组 织 应 为 具 有 行 业 影 响 力、公 信 力、权 威 性 的 第 三 方 机 构。7.3.2 评 定 人 员 应 熟 悉 相 关 法 律 与 政 策,熟 悉 停 车 行 业 服 务 工 作。7.3.3 评 定 人 员 应 具 备 客 观、公 平、公 正 的 职 业 道 德。7.3.4 评 定 专 家 组 人 数 组 成 为 单 数,不 应 少 于 5 人。7.4 评 定 程 序7.4.1 凡 符 合 条 件 的 停 车 服 务 企 业,可 自 愿 向 评 定 组 织 提 出 申 请,评 定 组 织 对 提 出 申 请 的 停 车 服 务 企 业 进行 资 格 审 查。7.4.2 评 定 专 家 工 作 组 负 责 审 查 相 关 资 料,提 出 评 审 意 见,提 交 评 定 组 织,进 行 现 场 评 审。7.4.3 评 定 结 果 由 评 定 组 织 审 核 批 准,评 定 结 果 应 向 社 会 公 开。7.4.4 停 车 服 务 企 业 在 申 报 材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的,取 消 其 当 年 等 级 评 定 资 格。7.4.5 停 车 服 务 企 业 对 评 定 结 果 有 异 议,可 向 评 定 组 织 提 出 申 诉。7.5 动 态 管 理7.5.1 等 级 标 志 由 停 车 服 务 企 业 等 级 评 定 组 织 统 一 管 理。7.5.2 停 车 服 务 企 业 等 级 标 志 使 用 期 间,一 经 评 定 组 织 发 现 与 标 准 不 符,可 根 据 情 节 处 以 书 面 警 告、通 报 批评、降 低 等 级 标 志 或 取 消 等 级 标 志 等 处 理;被 取 消 等 级 标 志 的 企 业 2 年 后 方 可 重 新 提 出 评 定 申 请。7.5.3 等 级 标 志 有 效 期 为 1 年,停 车 服 务 企 业 应 在 有 效 期 届 满 前 3 个 月 内 提 出 复 审 申 请 或 升 级 评 定。标 志 使 用 有效 期 满 不 重 新 提 出 评 定 申 请 的,不 应 继 续 使 用 等 级 标 志。D B 2 1 0 1/T 0 0 1 6-2 0 2 06附 录 A(规 范 性 附 录)等 级 评 定 评 分 标 准A.1 停 车 服 务 企 业 等 级 评 定 分 值 计 算 方 法停 车 服 务 企 业 等 级 评 定 分 值 计 算 方 法 见 表 A.1。表 A.1 停 车 服 务 企 业 等 级 评 定 分 值 计 算 方 法 表项目 内容 满分 总分 评分标准管理人员 3 0组织机构培训情况 1 5人员队伍稳定 1 5岗位管理 3 0办公面积 1 0办公及设备设施 办公设备 2 0停车场地设备设施 6 0基本分 信息化管理 6 0 5 5 0 A 级2 0 0;规范经营 6 0 A A 级3 0 0;服务质量 5 0 A A A 级4 0 0;业务规模 1 0 0 A A A A 级4 5 0;安全应急 4 0 A A A A A 级5 0 0。客户满意度 3 0投诉反馈 3 0企业荣誉 1 0加分项 公益活动 1 0 5 0体系认证 2 0创 新 1 0D B 2 1 0 1/T 0 0 1 6-2 0 2 07A.2 停 车 服 务 企 业 等 级 评 定 因 素 计 分停 车 服 务 企 业 等 级 评 定 因 素 计 分 见 表 A.2。表 A.2 停 车 服 务 企 业 等 级 评 定 因 素 计 分 表序号 项 目各 大项 分值栏各 分项 分值栏次分项 分值 栏各小项 分值 栏检查得分1 组织 机构 9 01.1 管理人员 3 01.1.1 管理人员数量 1 5不少于 4 人 65-9 人 81 0-1 4 人 1 01 5-1 9 人 1 32 0 人以上 1 51.1.2 学历职称 1 5具 有 专 科 以 上 学 历,或 具 有 初 级 以 上 职 称 人 数 不 少 于 3 人。4具 有 专 科 以 上 学 历,或 具 有 初 级 以 上 职 称 人 数 不 少 于 5 人。8具 有 专 科 以 上 学 历,或 具 有 初 级 以 上 职 称 人 数 不 少 于 7 人。1 2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具有初级以上职称人数不少于1 0人。1 51.2 培训情况 1 5有培训管理人员,有年度培训计划、培训教材、培训考核记录。5有专职培训管理人员,有详细的年度培训计划、培训教材、培训考核记录。8有专门培训部门和专职培训管理人员,有详细的年度培训计划、培训教材、培训考核记录。1 2有专门培训部门和专职培训管理人员,有详细的年度培训计划、培 训 教 材、培 训 考 核 记 录;有 固 定 培 训 场 地 及 培 训 器 材。1 51.3人员队伍稳定(注:企业发生并购等事件导致人员比例大幅变动时以事件发生前员工比例为评分依据)1 5本企业工龄 1 年以上的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1 0。5本企业工龄 2 年以上的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 0。8本企业工龄 2 年以上的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3 0。1 0本企业工龄 2 年以上的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 0。1 2本企业工龄 2 年以上的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5 0。1 51.4 岗位管理 3 01.4.1有员工手册并有岗位说明书,岗位说明书内容全面,基本符合实际。1 0D B 2 1 0 1/T 0 0 1 6-2 0 2 0表 A.2(续)8序号 项 目各 大项 分值栏各 分项 分值栏次分项 分值 栏各 小项 分值栏检查得分1.4.2能组织较系统的培训;员工了解手册内容,并能按其规范行为。1 01.4.3每年对员工手册进行审核,根据政策、工作需求修订内容,并按新修订内容规范行为。1 02 办公 及设备设 施 9 02.1 办公面积 1 03 0 25 0 41 0 0 62 0 0 85 0 0 1 02.2 办公设备 2 02.2.1 固定办公场所应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设备。52.2.2 各项办公设备性能良好,运行正常。52.2.3配有与工作相适宜的电脑、电话、投影仪、录音设备、照相机等。52.2.4 有展示服务机构形象宣传区域,或制作机构宣传视频。52.3 停车场设备设施(可选)6 02.3.1 停车场(库)设备设施 6 02.3.1.1 停车场(库)出入口应有符合规定的控制设备。52.3.1.2应配置符合 G B 5 7 6 8.2、G B 5 7 6 8.3 规定的交通信号设施设备,包括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安全路栏、回光镜及管理人员使用的器材等。52.3.1.3停车场(库)地面使用混凝土、沥青或者砂石等进行硬底化处理,并保持坚实、平整。52.3.1.4停车场各功能区划分合理、明确,停车泊位实施编号管理,根据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专用停车位和无障碍设施。52.3.1.5 停车场(库)防火规范应符合 G B 5 0 0 6 7 的要求。1 02.3.1.6 宜配置电子计时收费系统,宜采用多渠道无现金支付方式。1 02.3.1.7停车场配备充电桩1 02.3.1.8宜配置减速垫、隔离桩、挡车器、护角、路锥、防撞柱、轮廓标、道钉等辅助停车设施。1 02.3.2 路面停车场设备设施 6 02.3.2.1 应有停车引导标志、停车标线、泊位号码牌。1 52.3.2.2 应有收费标准、物价公示牌。1 52.3.2.3 应有电子计时收费系统,宜采用多渠道无现金支付方式。1 52.3.2.4 应路面平整完好,发现缺损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1 5D B 2 1 0 1/T 0 0 1 6-2 0 2 0表 A.2(续)9序号 项 目各 大项 分值栏各 分项 分值栏次分项 分值 栏各 小项 分值栏检查得分3 信息 化管理 8 03.1 建立企业网站或微信公众号。53.2 网站或微信公众号运行有效,随时更新企业信息,有客户反馈渠道。53.3 应能对进入车辆进行信息采集。1 03.4 信息联网应符合 G A/T 1 3 0 2 和 G B/T 2 9 7 4 5 的技术要求。1 03.5停车诱导系统应准确提供本场(库)的地理位置、泊位空满等信息,场(库)内的停车引导系统应准确提供本场(库)内车位位置、使用状态。1 03.6通过场内设备、移动终端发布车库信息、车位数、计价收费等。1 03.7 信息数据应保存数据库并留有记录。1 03.8 停车数据应接入城市智慧停车平台或预留好相关接入条件。2 04 规范 经营 6 04.1 有完整规章制度和落实规章制度的现场记录。1 54.2有包括合同、质量、设备、检测、安全生产、财务、人员、培训、采购等管理内容的规章制度;有与之相对应的管理部门或管理人员。1 54.3 应有服务合同、协议、委托书等相关证明,依法经营。1 54.4 经查实近 3 年无违规记录。1 55 服务 质量 5 05.1 从业人员统一着装,举止言语文明、规范。1 05.2停 车 服 务 企 业 经 营 者 应 将 公 共 停 车 场(库)停 车 规 则、收 费 标 准在 入 口 处 醒 目 位 置 公 示,将 物 价 局 监 督 电 话、本 场(库)服务投诉电话等在收费处公示。1 05.3 有防护措施,设置醒目的安全及作业提示标志。1 05.4停车服务企业经营者宜公示服务承诺、服务项目及服务流程。1 05.5 停车服务企业经营者应根据停车场地情况配备服务标志。1 06 业务 规模(含 本 市 注册 及企业 外市在管 车位)1 0 0企业在管公共停车位大于 2 0 0 个(含)。3 0企业在管公共停车位大于 5 0 0 个(含)。4 0企业在管公共停车位大于 1 0 0 0 个(含)。5 0企业在管公共停车位大于 2 0 0 0 个(含)。6 0企业在管公共停车位大于 3 0 0 0 个(含)。7 0企业在管公共停车位大于 5 0 0 0 个(含)。8 0企业在管公共停车位大于 7 0 0 0 个(含)。9 0企业在管公共停车位大于 1 0 0 0 0 个(含)。1 0 0D B 2 1 0 1/T 0 0 1 6-2 0 2 0表 A.2(续)1 0序号 项 目各 大项 分值栏各 分项 分值栏次分项 分值 栏各 小项 分值栏检查得分7 安全 应急 4 07.1 申请前一年及以上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1 07.2经营者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发生紧急情况时,服务人员应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理。1 07.3 有安全生产责任人,有相关安全演练和检查记录。1 07.4 安全监控(可选)1 07.4.1 停车场(库)1 0宜配置符合 G A/T 7 6 1 规定的安全管理系统,包括摄像头、时滞录像机、画面处理器、电视监控器等。1 07.4.2 路面停车场 1 0宜设立在公安、城管等城市监控设备区域内。1 08 客户 满意度 1 08.1 有客户满意度调查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实施。58.2 客户满意度测评。57 0 38 0 49 0 59 投诉 反馈 3 09.1 有投诉电话。59.2从接到投诉到处理不多于 2 个工作日,并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并保护投诉人的权益。59.3 处理有效投诉率 1 0 0。1 09.4 投诉人满意度达到 8 5 的反馈记录。1 0表 A.2(续)D B 2 1 0 1/T X X X X-2 0 2 01 1序号 项 目各 大项 分值栏各 分项 分值栏次分项 分值 栏各 小项 分值栏检查得分1 0 加分 项 5 01 0.1 企业或员工获得荣誉 81 0.1.1 获得过县市级荣誉。41 0.1.2 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81 0.2 公益行为 2 0年度参加社会公益活动。1 0停车场计费周期为3 0 分钟,且首个计费周期提供免费服务。1 01 0.3 企业创新 1 01 0.3.1 企业参与研发停车信息化系统等新技术、新设备。51 0.3.2 企业自主研发停车信息化系统等新技术、新设备。1 01 0.4 体系认证1 21 0.4.1 通过 I S O 9 0 0 0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获得具有国家认监委认证资格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证书。31 0.4.2 通过 I S O 1 4 0 0 0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获得具有国家认监委认证资格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证书。31 0.4.3 通过 I S O 1 8 0 0 0 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并获得具有国家认监委认证资格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证书。31 0.4.4 承担并通过市级或以上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任务。3总计 6 0 0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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