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报告吧! | 帮助中心 分享价值,成长自我!

报告吧

换一换
首页 报告吧 > 资源分类 > PDF文档下载
 

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54/T 0208-2020.pdf

  • 资源ID:166044       资源大小:745.38KB        全文页数:16页
  • 资源格式: PDF        下载积分:9.9金币 【人民币9.9元】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9.9金币 【人民币9.9元】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说明:
本站最低充值10金币,下载本资源后余额将会存入您的账户,您可在我的个人中心查看。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下载共享资源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既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54/T 0208-2020.pdf

I C S 0 3.0 8 0.9 9A 1 6DB54西 藏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D B 5 4/T 0 2 0 8 2 0 2 0养 老 机 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规 范2 0 2 0-0 7-2 1 发 布 2 0 2 0-0 8-1 9 实 施西 藏 自 治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5 4/T 0 2 0 8 2 0 2 0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总 体 要 求.25 消 防 组 织.36 火 灾 风 险 评 估.37 消 防 安 全 例 会.38 防 火 管 理 要 求.39 消 防 安 全 重 点 部 位 管 理.71 0 消 防 安 全 措 施.81 1 灭 火 救 援 预 案 和 演 练.91 2 火 灾 事 故 处 置 与 善 后.1 0附 录 A(资 料 性 附 录)防 火 巡 查 要 点.1 1参 考 文 献.1 4D B 5 4/T 0 2 0 8 2 0 2 0I 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西 藏 自 治 区 民 政 厅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西 藏 自 治 区 民 政 厅、拉 萨 市 民 政 局、山 南 市 民 政 局、中 国 标 准 化 研 究 院、西 藏 自治 区 标 准 化 研 究 所。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张 剑、白 玛 玉 珍、李 宏、刘 文 红、李 彦 鹏、次 仁 德 吉、达 娃 次 仁、张 荫 芬、张莺、魏 利 伟、李 坤 威、李 文 武、石 维 彬、扎 西 央 宗、贡 桑 卓 玛。D B 5 4/T 0 2 0 8 2 0 2 01养 老 机 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养 老 机 构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的 总 体 要 求、消 防 组 织、火 灾 风 险 评 估、例 会 制 度、防 火 和重 点 部 位 管 理、消 防 安 全 措 施、灭 火 救 援 预 案 和 演 练、火 灾 事 故 处 置 与 善 后 等。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养 老 机 构 及 其 所 在 建 筑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 2 8 9 4 安 全 标 志 及 其 使 用 导 则G B 4 7 1 7 火 灾 报 警 控 制 器G B 1 3 4 9 5.1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第 1 部 分:标 志G B 1 5 6 3 0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设 置 要 求G B 1 7 9 4 5 消 防 应 急 照 明 和 疏 散 指 示 系 统G B 2 5 2 0 1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的 维 护 管 理G B 2 5 5 0 6 消 防 控 制 室 通 用 技 术 要 求G B/T 2 6 8 7 5 城 市 消 防 远 程 监 控 系 统G B 5 0 0 1 6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 B 5 0 1 1 6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设 计 规 范G B 5 0 4 4 0 城 市 消 防 远 程 监 控 系 统 技 术 规 范G B 5 0 7 2 0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规 范C J J 5 1-2 0 1 6 城 镇 燃 气 设 施 运 行、维 护 和 抢 修 安 全 技 术 规 程G A 5 0 3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检 测 技 术 规 程J G J 4 5 0 老 年 人 照 料 设 施 建 筑 设 计 标 准3 术 语 和 定 义G B/T 5 9 0 7、G B/T 1 4 1 0 7、G B 2 5 2 0 1、G B 5 0 0 4 5、G B 5 0 0 8 4、G B 5 0 0 9 8、G B 5 0 1 1 6、G B 5 0 1 4 0、G B J1 6、G A 5 0 3、G A 6 5 4、M Z/T 0 3 2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消 防 设 施 f i r e f i g h t i n g d e v i c e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自 动 灭 火 系 统、消 火 栓 系 统、防 烟 排 烟 系 统 以 及 应 急 广 播 和 应 急 照 明、安 全 疏散 设 施 等。3.2D B 5 4/T 0 2 0 8 2 0 2 02消 防 队 p r i v a t e f i r e b r i g a d e由 专/兼 职 灭 火 的 人 员 组 成,有 固 定 消 防 站 用 房,配 备 消 防 车 辆、装 备、通 讯 器 材,定 期 组 织 消 防训 练,能 够 每 日 2 4 h 备 勤 的 消 防 组 织。3.3微 型 消 防 站 m i n i f i r e s t a t i o n由 本 机 构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建 立,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组 织 管 理,在 机 构 内 部 配 备 必 要 的 消 防 器 材 的 志 愿消 防 队 伍,主 要 承 担 机 构 内 部 防 火 巡 查 和 初 期 火 灾 扑 救 职 能。3.4消 防 设 施 监 控 云 平 台 c l o u d p l a t f o r m f o r f i r e m o n i t o r i n g为 本 机 构 用 户 提 供 一 种 基 于 互 联 网 的 消 防 设 施 监 控 服 务,这 项 服 务 以 软 件 服 务 为 主,通 过 这 项 服 务用 户 可 以 在 任 何 地 点、时 间 来 查 询 本 机 构 消 防 设 施 运 行 状 态。4 总 体 要 求4.1 养 老 机 构 应 遵 守 消 防 法 律、法 规、规 章(以 下 统 称 消 防 法 规),贯 彻“预 防为 主、防 消 结 合”的 消 防 工 作 方 针,履 行 消 防 安 全 职 责,保 障 消 防 安 全。4.2 养 老 机 构 应 制 定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每 年 对 其 消 防 安全 状 态 进 行 评 估,持 续 改 进 消 防 安 全 管 理。4.3 养 老 机 构 应 依 法 建 立 并 落 实 逐 级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制,明 确 各 级、各 岗 位 的 消 防安 全 责 任。4.4 养 老 机 构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主 要 负 责 人 应 对 本 机 构 消 防 安 全 工 作 负 总 责。4.5 养 老 机 构 应 确 定 一 名 消 防 安 全 工 作 专 业 人 员 为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负 责 组 织 实施 日 常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工 作,主 要 履 行 制 定 落 实 年 度 消 防 工 作 计 划 和 消 防 安 全 制 度,组 织 开 展 防 火 巡 查 和 检 查、火 灾 隐 患 整 改、消 防 安 全 宣 传 教 育 培 训、灭 火 和 应 急疏 散 演 练 等 职 责。4.6 养 老 机 构 应 明 确 消 防 工 作 管 理 部 门,配 备 专(兼)职 消 防 管 理 人 员,建 立 志 愿消 防 队,具 体 实 施 消 防 安 全 工 作。4.7 养 老 机 构 宜 采 用 先 进 的 消 防 技 术、产 品 和 方 法,建 立 完 善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体系 和 机 制,定 期 开 展 消 防 安 全 评 估。4.8 养 老 机 构 应 依 照 规 定 对 建 筑 消 防 设 施、器 材 进 行 维 护 保 养 和 检 测,确 保 完 好有 效。4.9 养 老 机 构 应 针 对 老 年 人 特 点,在 疏 散 通 道、安 全 出 口 和 重 要 场 所、重 点 部 位的 显 著 位 置 设 置 消 防 安 全 警 示、提 示 标 识。安 全 标 志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G B 2 8 9 4、G B1 3 4 9 5.1、G B 1 5 6 3 0 的 规 定。在 消 防 设 施、器 材 上 设 置 醒 目 的 标 识,并 标 明 操 作使 用 方 法。4.1 0 养 老 机 构 应 对 所 有 员 工 每 半 年 至 少 开 展 1 次 消 防 安 全 培 训。4.1 1 养 老 机 构 的 建 筑 四 周 不 得 搭 建 违 章 建 筑,不 得 占 用 防 火 间 距、消 防 通 道、举 高 消 防 车 作 业 场 地,不 得 设 置 影 响 消 防 扑 救 或 遮 挡 排 烟 窗(口)的 架 空 管 线、广 告 牌 等 障 碍 物。4.1 2 养 老 机 构 不 应 与 甲、乙 类 厂 房、仓 库 组 合 布 置 及 贴 邻 布 置,且 不 应 与 丙、丁、戊 类 厂 房、仓 库 组 合 布 置。D B 5 4/T 0 2 0 8 2 0 2 034.1 3 养 老 机 构 不 应 擅 自 改 变 防 火 分 区 和 消 防 设 施、降 低 装 修 材 料 的 燃 烧 性 能 等级。建 筑 内 部 装 修 不 应 改 变 疏 散 门 的 开 启 方 向,减 少 安 全 出 口、疏 散 出 口 的 数 量及 其 净 宽 度,影 响 安 全 疏 散 畅 通。5 消 防 组 织5.1 应 根 据 需 要 建 立 消 防 队 和 微 型 消 防 站,由 专 兼 职 消 防 人 员 组 成。5.2 设 有 消 防 控 制 室 的 养 老 机 构 应 建 立 微 型 消 防 站。同 一 建 筑 物 由 两 个 以 上 单 位管 理 或 使 用 的,可 联 合 建 立 微 型 消 防 站。微 型 消 防 站 建 设 标 准 应 符 合 消 防 法 规。5.3 微 型 消 防 站 的 建 设 单 位 应 加 强 队 伍 建 设,定 期 组 织 训 练 演 练,加 强 消 防 装 备配 备,积 极 参 与 社 会 消 防 安 全 联 防 联 控。6 火 灾 风 险 评 估应 委 托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全 面 详 细 地 调 查 了 解 本 机 构 的 消 防 救 援 条 件、建 筑 防 火、消 防 设 施 现 状、火 灾 危 险 源 等 相 关 情 况,对 建 筑 本 体 及 所 在 区 域 进 行 火 灾 风 险 评 估,判 定 其 火 灾 风 险 等 级。对 于 被 判 定为 高 风 险 等 级 的 机 构,应 采 取 多 种 方 式 加 强 其 消 防 安 全 保 护 等 级。7 消 防 安 全 例 会7.1 养 老 机 构 应 建 立 消 防 安 全 例 会 制 度,处 理 涉 及 消 防 安 全 的 重 大 问 题,研 究、部 署、落 实 本 机 构 的 消 防 安 全 工 作 计 划 和 措 施。7.2 消 防 安 全 例 会 应 由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主 持,有 关 人 员 参 加,每 月 不 宜 少 于 1次。消 防 安 全 例 会 应 由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提 出 议 程,并 应 形 成 会 议 纪 要 或 决 议。8 防 火 管 理 要 求8.1 建 筑 工 程 管 理8.1.1 消 防 设 计8.1.1.1 新 建、扩 建、改 建(含 室 内 装 修、用 途 变 更)等 建 设 工 程,消 防 设 计 审 核、消 防 验 收 或 消 防设 计、竣 工 验 收 备 案 抽 查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8.1.1.2 建 筑 防 火 设 计 应 符 合 G B 5 0 0 1 6 的 要 求。8.1.1.3 建 筑 内 部 装 修 设 计 及 使 用 装 修 材 料 的 燃 烧 性 能 等 级。8.1.2 施 工 现 场 的 消 防 安 全8.1.2.1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的 消 防 安 全 由 施 工 单 位 负 责,由 养 老 机 构 实 施 监 督。实 行 施 工 总 承 包 的,由 总 承 包 单 位 负 责。分 包 单 位 向 总 承 包 单 位 负 责,服 从 总 承 包 单 位 对 施 工 现 场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对 建 筑物 进 行 局 部 改 建、扩 建 和 装 修 的 工 程,建 设 单 位 应 当 与 施 工 单 位 在 订 立 的 合 同 中 明 确 各 方 对 施 工 现 场 的具 体 消 防 安 全 责 任;未 明 确 各 方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的 由 建 设 单 位 承 担 责 任。8.1.2.2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的 消 防 技 术 要 求 按 照 G B 5 0 7 2 0 执 行。8.2 火 灾 危 险 源 管 理D B 5 4/T 0 2 0 8 2 0 2 048.2.1 电 气 管 理8.2.1.1 应 建 立 用 电 安 全 管 理 制 度,制 度 应 包 括 责 任 部 门、责 任 人 和 职 责、设 施 登 记、施 工 人 员 资 格、检 查 部 位 和 内 容、检 查 工 具、发 现 问 题 处 置 程 序、情 况 记 录 等 内 容。8.2.1.2 电 气 设 备 应 由 具 有 资 质 的 单 位 或 人 员 负 责 安 装 和 维 修,应 执 行 安 全 操 作 规 程,不 得 随 意 乱 接电 线,使 用 的 电 气、电 热 设 备,应 选 用 合 格 产 品,并 应 符 合 有 关 安 全 标 准 的 要 求。每 年 应 对 电 气 线 路 和设 备 进 行 安 全 性 能 检 查,同 时 应 委 托 具 有 资 质 专 业 机 构 进 行 电 气 设 备 消 防 安 全 检 测。8.2.1.3 电 气 线 路 改 造、增 加 用 电 负 荷 应 由 有 关 部 门 办 理 审 批 手 续,不 得 私 拉 乱 接 电 气 设 备,施 工 后应 自 行 或 委 托 具 有 资 质 专 业 机 构 进 行 电 气 设 备 消 防 安 全 检 测。8.2.1.4 未 经 允 许,不 得 在 机 构 内 使 用 电 炉 等 具 有 火 灾 危 险 性 的 电 热 器 具、高 热 灯 具。8.2.1.5 停 送 电 时,应 在 确 认 安 全 后 方 可 操 作。8.2.2 用 火、动 火 管 理8.2.2.1 应 建 立 用 火 安 全 管 理 制 度,制 度 应 包 括 责 任 部 门、责 任 人 和 职 责、动 火 审 批 范 围、程 序、施工 人 员 资 格、发 现 问 题 处 置 程 序、情 况 记 录 等 内 容。8.2.2.2 养 老 机 构 应 对 动 用 明 火 实 行 严 格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禁 止 在 具 有 火 灾、爆 炸 危 险 的 场 所 吸 烟、使 用 明 火。8.2.2.3 动 火 作 业 人 员 应 具 有 相 应 的 岗 位 资 格,在 批 准 的 动 火 作 业 区 域 内 动 火。8.2.2.4 固 定 用 火 场 所(设 施)应 落 实 专 人 负 责。8.2.2.5 用 火、动 火 安 全 管 理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a)需 要 动 火 施 工 的 区 域 与 使 用、营 业 区 之 间 应 进 行 防 火 分 隔;b)电 气 焊 等 明 火 作 业 前,实 施 动 火 的 部 门 和 人 员 应 按 照 制 度 规 定 办 理 动 火 审 批 手 续,清 除 易 燃 可燃 物,配 置 灭 火 器 材,落 实 现 场 监 护 人 和 安 全 措 施,在 确 认 无 火 灾、爆 炸 危 险 后 方 可 动 火 施 工;c)不 应 使 用 明 火 照 明 或 取 暖,如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时 应 有 专 人 看 护;d)临 终 关 怀 室(或 悼 念 厅、灵 堂 等)中 不 应 使 用 明 火;e)炉 火、烟 道 等 取 暖 设 施 与 可 燃 物 之 间 应 采 取 防 火 隔 热 措 施;f)厨 房 的 烟 道 应 至 少 每 季 度 清 洗 1 次;g)厨 房 燃 油、燃 气 管 道 应 经 常 检 查、检 测 和 保 养。8.2.2.6 燃 气 安 全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a)符 合 C J J 5 1-2 0 1 6 中 第 3 章 的 要 求,使 用、储 存 燃 气 的 场 所 应 有 可 燃 气 体 报 警 装 置 等 安 全 技 术防 护 设 备;b)不 应 私 自 拆、移、改 动 燃 气 表、灶、管 道 等 燃 气 设 施,不 应 私 自 安 装 燃 气 热 水 器、取 暖 器 和 其他 燃 气 器 具;c)选 择 使 用 的 燃 气 灶、热 水 器 和 壁 挂 炉 等 燃 气 器 具 应 为 合 格 产 品,应 按 照 使 用 说 明 书 进 行 操 作,并 根 据 说 明 书 了 解 产 品 使 用 时 可 能 出 现 的 危 险 及 需 采 取 的 预 防 措 施;d)燃 气 具、燃 气 瓶 等 设 备 应 按 要 求 进 行 定 期 检 验,做 好 登 记 记 录。8.2.3 用 电 防 火 安 全 管 理8.2.3.1 养 老 机 构 应 建 立 用 电 防 火 安 全 管 理 制 度,并 应 明 确 下 列 内 容:a)明 确 用 电 防 火 安 全 管 理 的 责 任 部 门 和 责 任 人;b)用 电 设 备 的 采 购 要 求;c)用 电 设 备 的 安 全 使 用 要 求;d)用 电 设 备 的 检 查 内 容 和 要 求;D B 5 4/T 0 2 0 8 2 0 2 05e)用 电 设 备 操 作 人 员 的 岗 位 资 格 及 其 职 责 要 求。8.2.3.2 用 电 防 火 安 全 管 理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a)采 购 电 气、电 热 设 备,应 选 用 合 格 产 品,并 应 符 合 有 关 安 全 标 准 的 要 求;b)老 年 人 照 料 设 施 内 不 应 设 置 电 直 接 加 热 采 暖 设 备 供 暖,不 应 设 置 生 产、加 工 等 大 功 率 动 力 用 电设 备;c)电 动 自 行 车 等 移 动 用 电 设 备,应 在 固 定 地 点 统 一 停 放、充 电;d)电 气 线 路 敷 设、电 气 设 备 安 装 和 维 修 应 由 具 备 职 业 资 格 的 电 工 操 作;e)不 得 随 意 乱 接 电 线,擅 自 增 加 用 电 设 备;f)电 器 设 备 周 围 应 与 可 燃 物 保 持 0.5 米 以 上 的 间 距;g)对 电 气 线 路、设 备 应 定 期 检 查、检 测,严 禁 长 时 间 超 负 荷 运 行;h)老 年 人 照 料 设 施 内 不 应 设 置 大 功 率 照 明 灯 具 和 高 温 照 明 灯 具,宜 使 用 低 温 照 明 灯 具,并 应 对 灯具 的 发 热 部 件 采 取 隔 热 等 防 火 措 施。灯 头、灯 座、镇 流 器 等 灯 具 配 件 应 具 有 阻 燃 性 能,并 且 不应 直 接 安 装 在 木 质 等 可 燃 材 料 上;i)公 共 区 域 结 束 使 用 时,应 切 断 非 必 要 电 源。8.2.3.3 养 老 机 构 宜 通 过 物 联 网 技 术 对 引 发 电 气 火 灾 的 主 要 因 素 进 行 不 间 断 的 数 据 跟 踪,实 时 发 现 电气 线 路 和 用 电 设 备 存 在 的 安 全 隐 患,消 除 潜 在 的 电 气 火 灾 危 险。8.3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管 理8.3.1 养 老 机 构 应 建 立 消 防 设 施 管 理 制 度,制 度 应 包 括 责 任 部 门、责 任 人 和 职 责、设 备 登 记、保 管 及维 护 管 理 要 求、情 况 记 录 等 内 容。8.3.2 应 建 立 建 筑 消 防 设 施、器 材 维 护 管 理 制 度,应 加 强 对 消 防 设 施 和 灭 火 器 材 的 维 护 保 养,确 保 其配 置 齐 全、完 整 好 用。8.3.3 设 有 自 动 消 防 设 施 的 场 所,应 确 定 专 职 人 员 维 护 保 养 或 委 托 具 有 消 防 设 施 维 护 保 养 能 力 的 组 织或 单 位 进 行 消 防 设 施 维 护 保 养,并 与 受 委 托 组 织 或 单 位 签 订 合 同,在 合 同 中 确 定 维 护 保 养 内 容。维 护 保养,应 保 留 记 录。8.3.4 应 明 确 各 类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日 常 巡 查 部 位,日 常 检 查 每 周 不 应 少 于 1 次,单 项 检 查 应 每 月 不 应 少于 1 次,建 筑 消 防 设 施 的 联 动 检 查 应 每 年 不 应 少 于 1 次,并 做 好 记 录。8.3.5 消 防 设 施 和 消 防 电 源 始 应 终 处 于 正 常 运 行 状 态;维 修 时,应 采 取 相 应 的 措 施。维 修 完 成 后,应立 即 恢 复 到 正 常 运 行 状 态。8.3.6 消 防 设 施 和 器 材 不 应 损 坏、挪 用 或 者 擅 自 拆 除、停 用。8.3.7 养 老 机 构 设 置 室 内 消 火 栓 系 统 的,室 内 消 火 栓 箱 不 应 上 锁,箱 内 设 备 应 齐 全、完 好。8.3.8 与 室 内 供 水 系 统 直 接 连 接 的 消 防 软 管 卷 盘,设 置 间 距 不 应 大 于 3 0.0 m。8.3.9 室 外 消 火 栓 不 应 埋 压、圈 占、遮 挡 消 火 栓 或 者 占 用 防 火 间 距。8.3.1 0 应 按 照 国 家 标 准、行 业 标 准 配 置 防 火 门、防 火 卷 帘、疏 散 指 示 标 志、火 灾 应 急 照 明、火 灾 应 急广 播 等 消 防 设 施、器 材。家 具、设 备、用 品 等 的 摆 放 不 得 影 响 防 火 门、防 火 卷 帘、室 内 消 火 栓、火 灾 探测 器、手 动 火 灾 报 警 按 钮、声 光 报 警 装 置 等 消 防 设 施 的 正 常 使 用。8.3.1 1 设 置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和 需 要 联 动 控 制 消 防 设 备 的 养 老 机 构,应 设 置 消 防 控 制 室。消 防 控 制 室的 设 置 宜 符 合 G B 5 0 0 1 6 和 G B 5 0 1 1 6 的 规 定。8.3.1 2 设 置 消 防 控 制 室 的 养 老 机 构 还 应 设 立 微 型 消 防 站。微 型 消 防 站 宜 布 置 在 老 年 人 照 料 设 施 附 近。微 型 消 防 站 的 选 址 及 装 备 配 置 应 按 照 到 达 老 年 人 照 料 设 施 内 任 一 点 不 大 于 3 分 钟 为 原 则。当 本 机 构 内 防火 保 护 区 内 设 置 微 型 消 防 站 确 有 困 难 时,宜 按 照 3 分 钟 原 则 增 设 消 防 器 材 点。当 设 置 微 型 消 防 站 确 有 困难 时,应 设 立 消 防 器 材 点。微 型 消 防 站 的 建 设 应 符 合 消 防 安 全 重 点 单 位 微 型 消 防 站 建 设 标 准(试 行)(公 安 部 消 防 局 2 0 1 5 年 1 1 月 1 1 日)的 规 定。D B 5 4/T 0 2 0 8 2 0 2 068.3.1 3 供 失 能 老 年 人 使 用 且 层 数 大 于 2 层 的 老 年 人 照 料 设 施,应 按 核 定 使 用 人 数 配 备 简 易 防 毒 面 具。8.3.1 4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的 功 能 测 试 检 查 的 内 容、方 法 应 按 照 G B 2 5 2 0 1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维 护 管 理 的 规定 执 行。8.3.1 5 每 年 应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检 测 和 维 护 保 养 机 构 按 照 G A 5 0 3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检 测 技 术 规 程 的 要 求 对 消 防 设 施 进 行 1 次 全 面 检 测。8.3.1 6 应 根 据 本 机 构 实 际 情 况 与 消 防 设 施 的 特 点,配 置 使 用 标 志,指 定 专 人 对 消 防 设 施 的 状 态 进 行 调整,并 做 好 记 录。8.3.1 7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G B 1 5 6 3 0、G B 1 3 4 9 5.1 的 要 求,每 月 检 查 1 次,检 验、维 修,确保 完 好 有 效,发 现 问 题 及 时 维 修 或 更 换。8.4 安 全 疏 散 设 施 管 理8.4.1 安 全 疏 散 设 施 管 理 制 度 的 内 容 应 明 确 消 防 安 全 疏 散 设 施 管 理 的 责 任 部 门 和 责 任 人,定 期 维 护、检 查 的 要 求,确 保 安 全 疏 散 设 施 的 管 理 要 求。8.4.2 应 在 每 层 明 显 位 置 设 置 安 全 疏 散 图 示,图 示 中 应 标 明 疏 散 路 线、安 全 出 口、人 员 所 在 位 置、消防 设 施 位 置 和 必 要 的 文 字 说 明,不 应 遮 挡。8.4.3 建 筑 使 用 期 间 安 全 出 口 不 应 上 锁,不 应 在 安 全 出 口、疏 散 通 道 上 安 装 栅 栏、隔 断 等 影 响 疏 散 的障 碍 物,且 在 其 1.4 m 范 围 内 不 应 设 置 台 阶。疏 散 通 道、安 全 出 口 不 应 遮 挡、覆 盖 疏 散 指 示 标 志。8.4.4 控 制 人 员 出 入 或 设 有 门 禁 系 统 的 疏 散 门,应 有 保 证 火 灾 时 人 员 疏 散 畅 通 的 可 靠 措 施。8.4.5 封 闭 楼 梯 间、防 烟 楼 梯 间 的 门 应 完 好,门 上 应 有 正 确 启 闭 状 态 的 标 识,保 证 其 正 常 使 用。8.4.6 窗 口、阳 台 等 部 位 不 应 设 置 影 响 逃 生 和 灭 火 救 援 的 栅 栏。8.4.7 常 闭 式 防 火 门 应 经 常 保 持 关 闭,并 在 常 闭 防 火 门 上 设 有 警 示 文 字 和 符 号,因 需 要 必 须 常 开 的 防火 门 应 安 装 具 备 联 动 关 闭 功 能 的 装 置,且 装 置 应 完 好、有 效。8.4.8 消 防 应 急 照 明、安 全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应 完 好、有 效,发 生 损 坏 时 应 及 时 维 修、更 换。8.5 防 火 巡 查 和 检 查8.5.1 应 建 立 防 火 巡 查、防 火 检 查 和 火 灾 隐 患 整 改 制 度,制 度 应 包 括 责 任 部 门、责 任 人 和 职 责、检 查频 次、参 加 人 员、检 查 部 位、内 容 和 方 法、火 灾 隐 患 认 定、处 理 和 报 告 程 序、整 改 责 任 和 防 范 措 施、情况 记 录 等 内 容。8.5.2 应 对 执 行 消 防 安 全 制 度 和 落 实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措 施 的 情 况 进 行 巡 查 和 检 查,落 实 防 火 巡 查、检 查人 员,填 写 巡 查、检 查 记 录。8.5.3 防 火 巡 查、检 查 人 员 巡 查 时 应 携 带 必 要 的 器 材 装 备,及 时 纠 正 违 法 行 为 和 处 置 火 灾 隐 患,无 法当 场 整 改 的,应 当 立 即 向 本 机 构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报 告。发 现 初 起 火 灾 应 立 即 报 警 并 及时 扑 救,并 做 好 记 录。防 火 巡 查 宜 采 用 电 子 巡 更 设 备。8.5.4 防 火 巡 查、检 查 人 员 应 每 日 对 重 点 部 位 的 进 行 巡 视。逢 重 大 节 日、重 大 活 动 等 敏 感 时 期 还 应 对重 点 部 位 进 行 有 针 对 性 的 防 火 巡 查。8.5.5 防 火 巡 检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参 见 附 录 A):a)用 火、用 电、用 油、用 气 有 无 违 章 情 况;b)安 全 出 口、疏 散 通 道 是 否 畅 通,安 全 疏 散 指 示 标 志、应 急 照 明 是 否 完 好;c)消 防 设 施、器 材 是 否 保 持 正 常 工 作 状 态,消 防 安 全 标 志 是 否 在 位、完 整;d)常 闭 式 防 火 门 是 否 关 闭 严 密,防 火 卷 帘 下 方 是 否 堆 放 物 品 影 响 使 用;e)消 防 安 全 重 点 部 位 人 员 在 岗 情 况;f)消 防 车 道、水 源、重 点 单 位 情 况;g)清 除 烟 头、发 热 源 等 杂 物 情 况;D B 5 4/T 0 2 0 8 2 0 2 07h)其 他 需 巡 查 的 情 况。8.5.6 防 火 检 查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a)安 全 疏 散 通 道、楼 梯,安 全 出 口、消 防 应 急 照 明 和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情 况;b)消 防 车 通 道、消 防 水 源 状 况;c)消 防 安 全 标 志 的 设 置 情 况 和 完 好、有 效 情 况;d)灭 火 器 材 配 置 及 其 有 效 和 完 好 情 况;e)建 筑 消 防 设 施 运 行 情 况;f)消 防 控 制 室 值 班 情 况、消 防 控 制 设 备 运 行 情 况 及 相 关 记 录;g)用 火、用 电 有 无 违 章 情 况;h)消 防 安 全 重 点 部 位 的 管 理 情 况;i)防 火 巡 查 落 实 情 况 及 其 记 录;j)火 灾 隐 患 的 整 改 以 及 防 范 措 施 的 落 实 情 况;k)易 燃 易 爆 危 险 物 品 场 所 防 火、防 爆 和 防 雷 措 施 的 落 实 情 况;l)楼 板、防 火 墙 和 竖 井 孔 洞 等 重 点 防 火 分 隔 部 位 的 封 堵 情 况;m)消 防 安 全 重 点 部 位 人 员 及 其 他 员 工 消 防 知 识 的 掌 握 情 况;n)其 他 需 要 检 查 的 内 容。8.5.7 防 火 巡 查 和 检 查 时 应 填 写 巡 查 和 检 查 记 录,巡 查 和 检 查 人 员 及 其 主 管 人 员 应 在 记 录 上 签 名。巡查、检 查 中 应 及 时 纠 正 违 法 违 章 行 为,消 除 火 灾 隐 患,无 法 整 改 的 应 立 即 报 告,并 记 录 存 档。8.6 火 灾 隐 患 整 改8.6.1 应 建 立 火 灾 隐 患 整 改 制 度,制 度 应 包 括 责 任 部 门、责 任 人 和 职 责、发 现 问 题 处 置 程 序、情 况 记录 等 内 容。8.6.2 对 存 在 的 火 灾 隐 患,应 当 及 时 予 以 消 除。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为 火 灾 隐 患 整 改 第 一 责 任 人,提 供 人员、场 地、资 金 等 资 源,由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负 责 组 织 人 员、落 实 火 灾 隐 患 的 整 改 措 施,整 改 完 毕,负 责整 改 的 部 门 或 人 员 应 逐 级 上 报 至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未 能 及 时 整 改 火 灾 隐 患 的 个 人 或 部 门,养 老 机 构 应 根据 相 关 奖 惩 措 施 对 责 任 人 进 行 惩 处。8.6.3 对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的 火 灾 隐 患,应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改 正,对 于 确 有 正 当 理 由 不 能 在 限 期 内 改 正 完毕 的,应 在 期 限 届 满 前 提 出 书 面 延 期 申 请。9 消 防 安 全 重 点 部 位 管 理9.1 养 老 机 构 应 将 老 年 人 居 室、食 堂(餐 厅)、活 动 空 间、临 终 关 怀 室(或 悼 念 厅,灵 堂)、储 油 间、变 配 电 室、锅 炉 房、厨 房、空 调 机 房、资 料 库 等 确 定 为 消 防 安全 重 点 部 位,应 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文 件 履 行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职 责,明 确 责 任 人,应 制 定 和 完 善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程 序,严 格 执 行 消 防 安 全 管 理。9.2 消 防 安 全 重 点 部 位 应 根 据 相 关 标 准 配 备 相 应 的 灭 火 器 材、装 备 和 个 人 防 护 器材。9.3 消 防 安 全 重 点 部 位 应 设 置 明 显 的 防 火 标 志,标 明“消 防 安 全 重 点 部 位”和“防火 责 任 人”,落 实 相 应 管 理 规 定,并 严 格 执 行。9.4 消 防 安 全 重 点 部 位 应 列 入 防 火 巡 查 范 围,作 为 定 期 检 查 的 重 点,填 写 每 日防 火 巡 查 登 记 表(参 见 表 A.1)。9.5 消 防 档 案D B 5 4/T 0 2 0 8 2 0 2 08应 建 立 消 防 档 案 管 理 制 度,其 内 容 应 明 确 消 防 档 案 管 理 的 责 任 部 门 和 责 任 人,消 防 档 案 的 制 作、使用、更 新 及 销 毁 应 符 合 当 地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的 要 求。1 0 消 防 宣 传 与 培 训1 0.1 消 防 宣 传消 防 安 全 宣 传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下 列 内 容:a)悬 挂 或 张 贴 消 防 宣 传 标 语,提 示 场 所 的 火 灾 危 险 性,利 用 展 板、专 栏、广 播、电 视、电 子 显 示屏 等 形 式 开 展 消 防 宣 传 教 育;b)应 对 本 机 构 内 的 所 有 人 员 进 行 消 防 知 识 的 普 及 和 教 育,养 老 机 构 服 务 人 员 应 提 醒 老 人 安 全 用 火用 电。1 0.2 消 防 培 训员 工 上 岗、转 岗 前,应 经 消 防 安 全 培 训 合 格;对 在 岗 人 员 每 半 年 进 行 1 次 消 防 安 全 教 育,宜 包 括 下列 内 容:a)有 关 消 防 法 规、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保 证 消 防 安 全 的 操 作 规 程 等;b)本 机 构、本 岗 位 的 火 灾 危 险 性 和 防 火 措 施;c)建 筑 消 防 设 施、灭 火 器 材 的 性 能、使 用 方 法 和 操 作 规 程;d)报 火 警、扑 救 初 起 火 灾、应 急 疏 散 和 自 救 逃 生 的 知 识、技 能;e)本 机 构 的 安 全 疏 散 路 线,引 导 人 员 疏 散 的 程 序 和 方 法 等;f)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 的 内 容、操 作 程 序。定 期 对 老 人 进 行 消 防 培 训,宜 包 括 下 列 内 容:a)预 防 火 灾 的 方 法,如 不 乱 接 电 源、不 乱 扔 烟 头 等;b)消 防 器 材 使 用 方 法;c)如 果 是 火 灾 第 一 发 现 人,如 何 使 用 告 知 工 作 人 员 或 报 警;d)当 火 灾 发 生 时,在 工 作 人 员 的 指 引 下 安 全 撤 离,以 及 应 采 取 的 自 救 措 施。1 1 灭 火 救 援 预 案 和 演 练1 1.1 灭 火 救 援 预 案1 1.1.1 应 建 立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 演 练 制 度,制 度 应 包

注意事项

本文(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54/T 0208-2020.pdf)为本站会员(13259592365)主动上传,报告吧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报告吧(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17-2022 报告吧 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7002310号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宁B2-20200018  | 宁公网安备64010602000642号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