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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养结合服务点 第3部分:老年住宿服务类DB5104/T 25-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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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养结合服务点 第3部分:老年住宿服务类DB5104/T 25-2020.pdf

DB5104四 川 省(攀 枝 花 市)地 方 标 准DB 5 1 0 4/T 2 5 2 0 2 0医 养 结 合 服 务 点 第 3 部 分:老 年 住 宿服 务 类2 0 2 0-0 9-1 0 发 布 2 0 2 0-1 0-0 9 实 施攀 枝 花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5 1 0 4/T 2 5 2 0 2 0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建 设 要 求.15 服 务 要 求.36 管 理 要 求.47 验 收 评 价.4附 录 A(规 范 性 附 录)验 收 评 价 表.5D B 5 1 0 4/T 2 5 2 0 2 0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草。本 文 件 由 攀 枝 花 市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提 出。本 文 件 由 攀 枝 花 市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归 口。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单 位:中 国 标 准 化 研 究 院、攀 枝 花 市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攀 枝 花 市 民 政 局、攀 枝 花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杨 朔、程 永 红、李 英 勇、刘 娜、张 雨 辰、万 福 军、唐 宗 宇、朱 跃 红、果 晓 姝、唐 赟 峤。本 文 件 首 次 制 定 发 布。D B 5 1 0 4/T 2 5 2 0 2 01医 养 结 合 服 务 点 第 3 部 分:老 年 人 住 宿 服 务 类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老 年 住 宿 服 务 类 医 养 结 合 服 务 点 的 建 设、服 务、管 理 和 验 收 评 价 的 内 容 及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攀 枝 花 市 面 向 中 老 年 群 体 提 供 住 宿 服 务 类 医 养 结 合 服 务 点。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5 0 7 6 3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G B/T 2 9 3 5 3 养 老 服 务 点 基 本 规 范M Z/T 0 3 2 养 老 服 务 点 安 全 管 理J G J 4 5 0 老 年 人 照 料 设 施 建 筑 设 计 标 准D B 5 1 0 4/T 1 6 2 攀 枝 花 市 康 养 产 业 基 础 术 语D B 5 1 0 4/T 5 2 0 1 8 攀 枝 花 市 健 康 养 生 膳 食 指 南D B 5 1 0 4/T 2 3 2 0 2 0 攀 枝 花 市 医 养 结 合 服 务 点 第 1 部 分:通 用 要 求3 术 语 和 定 义D B 5 1 0 4 0 0/T 1 6 2 界 定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4 建 设 要 求4.1 整 体 建 设 和 环 境 要 求4.1.1 新 建 的 中 老 年、老 年 住 宿 服 务 类 医 养 结 合 服 务 点 建 筑 设 计 应 符 合 J G J 4 5 0 的 要 求。4.1.2 老 年 人 居 室 配 置 的 设 施 设 备、用 具 安 全 及 无 障 碍 设 施 适 用 G B 5 0 7 6 3,G B/T 2 9 3 5 3,M Z/T 0 3 2,J G J 4 5 0 等 标 准 相 关 条 款 要 求。4.1.3 电 动 门 自 动 阻 尼 延 时 4 s。4.2 设 施 配 备 要 求4.2.1 常 规 设 备 应 配 备 呼 叫 装 置、电 动 吸 引 器 或 吸 痰 装 置、病 历 车、药 品 柜、常 规 消 毒 设 备(如 紫 外线 灯、空 气 消 毒 机 等)、电 冰 箱、洗 衣 机、符 合 饮 用 标 准 的 冷 热 水。4.2.2 设 置 药 剂、检 验、辅 助 检 查 和 消 毒 供 应 部 门 的,应 配 备 相 应 设 备 设 施。4.2.3 急 救 设 备 应 配 备 简 易 自 动 心 脏 除 颤 仪/器(A E D)、简 易 呼 吸 器。D B 5 1 0 4/T 2 5 2 0 2 024.2.4 提 供 康 复 医 疗 服 务 的 应 配 置 康 复 治 疗 专 业 设 备 应 配 备 与 收 治 对 象 康 复 需 求 相 适 应 的 运 动 治 疗、物 理 治 疗 和 作 业 治 疗 设 备。4.3 居 住 房 间 要 求4.3.1 居 室 空 间 宜 大 于 2 0。居 室 宜 充 分 利 用 自 然 通 风 和 采 光。双 人 间 或 多 人 间 宜 设 置 隔 离 屏 障。4.3.2 居 室 入 口 处 宜 设 置 洗 手 池。4.3.3 居 室 宜 按 床 位 数 配 有 座 椅。4.3.4 居 住 房 间 照 明 宜 均 匀 充 足、无 炫 光,宜 设 置 有 夜 灯。4.3.5 居 住 房 间 宜 有 私 人 照 片 或 纪 念 品。4.3.6 居 室(房)门 锁 不 应 有 内 侧 反 锁 功 能,外 侧 上 锁 时,内 侧 无 需 钥 匙 应 能 打 开。门 闩(门 锁)应能 从 门 外 开 启。4.3.7 床 间 距 宜 留 有 轮 椅 转 弯 半 径 空 间;床 高 度 以 患 者 小 腿 长 度 1 0 0 1 2 0%为 宜(坐 时 双 脚 踏 实 着 地);床 挡 高 度 以 高 出 褥 垫 3 5 0 m m 为 宜;长 期 卧 床 者 宜 用 减 压 床 垫 和 座 椅 垫。4.3.8 床 边 应 安 装 呼 叫 器,按 钮 方 便 触 及,床 边 宜 有 清 晰 易 于 使 用 的 床 灯 开 关。高 风 险 病 患 床 边 应 有标 志。4.4 卫 生 间 和 浴 室 要 求4.4.1 洗 浴 间 宜 做 好 干 湿 分 区 设 计。4.4.2 室 内 卫 生 间 应 采 用 坐 便 式 马 桶,坐 便 器 临 空 侧 设 固 定 式 或 上 翻 式 扶 手,扶 手 距 座 便 器 中 心 线 水平 距 离 3 5 0 m m 4 0 0 m m,放 下 时 上 层 扶 手 距 地 高 度 7 0 0 m m;临 墙 侧 设 L 形 扶 手,座 便 器 中 心 线 距 墙 面 4 5 0 m m,L 形 扶 手 垂 直 段 距 坐 便 器 前 沿 2 0 0 m m 2 5 0 m m,最 高 点 距 地 1 4 0 0 m m 以 上,水 平 段 距 地 7 0 0 m m。4.4.3 坐 便 器 双 侧 宜 安 装 输 液 挂 钩;宜 在 侧 前 方 墙 面 安 装 呼 叫 按 钮 或 拉 绳 式 呼 叫 装 置,按 钮 中 心 距 离地 面 高 度 4 0 0 m m 5 0 0 m m,拉 绳 下 垂 末 端 距 地 1 0 0 m m,以 便 于 触 摸。宜 有 专 岗 随 时 接 收 呼 叫 信 号 并 开 展 施救,响 应 时 间 小 于 5 分 钟。4.4.4 卫 生 间 门 宽 度 宜 9 0 0 m m,洗 手 盆 下 方 净 高 不 宜 6 5 0 m m。4.4.5 宜 设 置 公 共 浴 室 或 配 备 可 供 自 理、半 自 理、不 能 自 理 病 人 洗 浴 的 设 施 和 设 备;使 用 轮 椅 患 者 的浴 室 宜 留 有 轮 椅 转 弯 半 径 空 间;浴 缸 或 花 洒 下 应 有 防 滑 垫;洗 澡/淋 浴 开 关 高 度 宜 考 虑 坐 轮 椅 者 使 用 方便。4.5 家 具、扶 手、通 道、电 梯 要 求4.5.1 房 间 宜 有 私 人 家 具。床 头 柜 如 有 轮 子 应 是 制 动 脚 轮;家 具 锐 角 宜 做 钝 角 处 理;餐 桌 高 度 以 轮 椅进 出 顺 畅 为 宜;座 椅 要 有 扶 手、软 垫,防 滑,易 清 洁,高 度 以 坐 者 双 脚 完 全 着 地 为 宜。4.5.2 距 地 面 2 0 0 0 m m 以 下 的 通 道 墙 壁 不 应 安 装 突 出 墙 面 1 0 0 m m 的 设 施 或 凸 出 墙 面 的 尖 锐 物。4.5.3 坡 道 高 度 与 长 度 适 宜 比 为 1:2 0;坡 道 长 度 超 过 9 m 宜 设 置 休 息 平 台。大 于 5 0 m 的 长 走 道 和 楼 梯拐 角 要 设 有 休 息 区 或 休 息 椅。4.5.4 走 道、坡 道 宽 度 宜 能 使 两 个 轮 椅 并 行 通 过,地 面 无 高 差。D B 5 1 0 4/T 2 5 2 0 2 034.5.5 电 梯 门 开 关 阻 尼 延 迟 4 s;电 梯 宜 三 面 安 装 扶 手,电 梯 轿 厢 地 面 应 与 层 站 的 地 面 无 高 差。4.6 辅 助 空 间 要 求4.6.1 洗 衣 间 宜 有 采 光 和 通 风,房 间 附 近 宜 有 晾 晒 场 地。4.6.2 清 洁 间 宜 对 污 物 干 湿 分 区、净 污 分 区,宜 设 置 污 物 电 梯。4.7 交 通 设 施 要 求4.7.1 医 院、门 诊 和 病 区、居 住 区 主 出 入 口 宜 设 有 无 障 碍 通 道,主 入 口 处 宜 有 方 便 老 年 人 上 下 车 的 临时 停 车 区 或 车 位。4.7.2 台 阶、坡 道、转 弯 处 应 有 安 全 警 示 标 志,如 小 心 台 阶、限 速、禁 止 鸣 笛、急 转 弯、减 速。4.7.3 门 急 诊、住 院 区 应 有 移 乘 设 备(如 轮 椅、平 车 等)可 供 患 者 使 用。4.8 标 志 系 统 要 求4.8.1 院 区 内 主 要 道 路 岔 口、建 筑 主 出 入 口 及 各 楼 层 均 宜 设 有 颜 色 对 比 明 显 的 导 向 标 志;标 识 保 持 颜色、字 体 和 材 质 统 一,引 导 图 上 要 标 明 当 前 位 置。4.8.2 坡 道 和 楼 梯 两 端 地 面 应 有 清 晰 可 辨 的 起 始 和 结 束 的 提 示 标 志。5 服 务 要 求5.1 居 住 环 境 清 洁 卫 生,包 括 房 间、洗 手 间、浴 室 等 区 域。5.2 医 养 结 合 服 务 点 应 对 服 务 点 内 的 老 年 人 开 展 老 年 综 合 评 估 服 务,评 估 人 员 应 根 据 评 估 结 果 为 评 估对 象 提 出 具 有 针 对 性 的 干 预 措 施,必 要 时 经 过 多 学 科 小 组 共 同 讨 论 和 制 定 干 预 方 案。应 将 评 估 结 果 录 入病 历 或 服 务 档 案,并 进 行 数 据 的 分 析 与 管 理。5.3 医 养 结 合 服 务 点 应 开 展 对 老 年 综 合 征 和 老 年 照 护 问 题 的 评 估,应 根 据 老 年 综 合 征 和 老 年 照 护 问 题的 评 估 结 果,提 出 并 实 施 具 有 针 对 性 的 干 预 措 施,如 制 定 并 实 施 老 年 跌 倒 风 险 防 控 或 跌 倒 损 伤 的 救 治 措施,制 定 并 实 施 防 治 老 年 痴 呆、老 年 谵 妄 和 老 年 抑 郁 的 干 预 措 施,为 营 养 不 良 者 出 具 营 养 和 运 动 处 方,为 长 期 卧 床 的 老 年 患 者 进 行 压 疮 风 险 的 防 控 或 为 已 发 生 压 疮 者 实 施 正 确 有 效 的 治 疗 和 护 理。5.4 医 养 结 合 服 务 点 应 针 对 老 年 人 如 跌 倒、坠 床、窒 息、肺 栓 塞 等 高 风 险 指 标 进 行 监 测 与 识 别,除 应对 患 者、家 属 及 照 护 人 员 做 出 风 险 告 知 外,还 应 有 风 险 标 识 和 其 他 相 应 的 防 范 措 施。应 制 定 急 性 脑 卒 中、急 性 心 肌 梗 死、高 血 压 危 象、心 力 衰 竭、呼 吸 衰 竭 和 肾 衰 竭 的 应 急 抢 救 措 施。5.5 医 养 结 合 服 务 点 应 开 展 对 老 年 人 群 慢 性 病 的 综 合 防 控,对 高 风 险 人 群 采 取 运 动 与 营 养 等 方 式 的 干预。应 有 具 体 活 动 记 录,包 括 活 动 通 知、活 动 主 题、主 办 方、受 众 人 数 及 现 场 视 频 或 照 片 等。宜 设 立 常见 老 年 疾 病 的 健 康 教 育、科 普 宣 传 基 地,并 有 专、兼 职 人 员 负 责 制 定 活 动 计 划、组 织 实 施 和 进 行 活 动 情况 的 记 录。服 务 点 内 宜 配 备 有 宣 教 器 材 和 投 放 设 备,并 能 够 保 持 正 常 使 用。5.6 服 务 点 应 对 老 年 人 用 药 进 行 全 面 评 估,并 对 不 合 理 用 药 进 行 指 导。5.7 医 养 结 合 服 务 点 宜 参 考 D B 5 1 0 4/T 5 2 0 1 8 为 老 年 人 制 订 营 养 餐 食 谱,并 按 照 食 谱 提 供 餐 饮,宜 提供 2 种 以 上 应 季 水 果,宜 为 咀 嚼 困 难 老 年 人 提 供 水 果 汁 或 糊。D B 5 1 0 4/T 2 5 2 0 2 046 管 理 要 求6.1 医 养 结 合 服 务 点 应 同 时 在 民 政 部 门 进 行 养 老 服 务 点 登 记 备 案。6.2 服 务 人 员 资 质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应 具 备 与 老 年 人 良 好 沟 通 的 能 力。对 失 能、失 智 的 老 年 人 使 用 慢 速、清 晰 的 语 言,或 采 用 肢 体语 言、文 字 或 图 片 进 行 交 流。支 持 和 鼓 励 志 愿 者、患 者 及 其 家 属 参 与 老 年 健 康 问 题 的 多 学 科 整合 管 理。b)医 疗、医 技 人 员 应 掌 握 常 见 老 年 疾 病 诊 疗 技 术、老 年 综 合 评 估 技 术、老 年 综 合 征 风 险 筛 查 与 干预 技 术,定 期 为 老 年 人 开 展 义 诊、疾 病 筛 查 和 健 康 宣 教 活 动。c)护 理 人 员 应 熟 练 掌 握 老 年 综 合 评 估 技 术,依 据 评 估 结 果 制 定 个 性 化 的 护 理 计 划。7 验 收 评 价7.1 评 价 内 容7.1.1 必 备 条 件必 备 检 查 表 格 规 定 了 医 养 结 合 服 务 点 应 具 备 的 硬 件 设 施 和 服 务 项 目,检 查 评 定 时,逐 项 打“”,确 认 达 标 后,再 进 入 后 续 打 分 程 序,若 必 备 检 查 表 格 中 有 一 项 不 达 标 则 不 能 参 与 评 价。母 婴 保 健 及 托 育服 务 类 医 养 结 合 服 务 点 的 必 备 项 目 检 查 项 参 照 附 录 A 中 表 A.1 和 D B 5 1 0 4/T 2 3 2 0 2 0 附 录 A 中 表 A.1 要 求。7.1.2 评 价 指 标老 年 住 宿 服 务 类 医 养 结 合 服 务 点 评 价 建 设 要 求 指 标 分 为 两 部 分,首 先 将 D B 5 1 0 4/T 2 3 2 0 2 0 附 录 A中 表 A.2 中 的 建 设 要 求 折 算 为 1 5 分,然 后 按 照 本 文 件 附 录 A 中 表 A.2 折 算 为 1 5 分,二 者 分 数 相 加 为 建 设 要求 得 分。老 年 住 宿 服 务 类 医 养 结 合 服 务 点 服 务 要 求 指 标 符 合 D B 5 1 0 4/T 2 3 2 0 2 0 附 录 A 中 表 A.2 中 的 服 务 要 求和 本 标 准 中 关 于 服 务 相 关 要 求 的 具 体 条 款。7.2 评 价 程 序符 合 D B 5 1 0 4/T 2 3 2 0 2 0 中 7.2 的 规 定。D B 5 1 0 4/T 2 5 2 0 2 05A A附 录 A(规 范 性 附 录)验 收 评 价 表A.1 老 年 住 宿 服 务 类 医 养 结 合 服 务 点 必 备 项 目 检 查 项 见 表 A.1表 A.1 老 年 住 宿 服 务 医 养 结 合 服 务 点 必 备 项 目 检 查 项序号 项目 是否达标 未达标情况说明1新 建 的 中 老 年、老 年 住 宿 服 务 类 医 养 结 合 服 务 点 建 筑 设 计 应 符 合 老 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 G J 4 5 0)的要求。2老 年 人 居 室 配 置 的 设 施 设 备、用 具 安 全 及 无 障 碍 设 施 适 用 老 年 人 照 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 G J 4 5 0)、养老服务点安全管理(M Z/T 0 3 2)、养老服务点基本规范(G B/T 2 9 3 5 3)、无障碍设计规范(G B 5 0 7 6 3)等标准相关条款要求。3*电动门自动阻尼延时 4 s。4居 室(房)门 锁 不 应 有 内 侧 反 锁 功 能,外 侧 上 锁 时,内 侧 无 需 钥 匙 应 能打开。门闩(门锁)应能从门外开启。5床边应安装呼叫器,按钮方便触及6高风险病患床边应有标志7室 内 卫 生 间 应 采 用 坐 便 式 马 桶,坐 便 器 临 空 侧 设 固 定 式 或 上 翻 式 扶 手,扶手距座便器中心线水平距离 3 5 0 m m 4 0 0 m m,放下时上层扶手距地高度7 0 0 m m;临 墙 侧 设 L 形 扶 手,座 便 器 中 心 线 距 墙 面 4 5 0 m m,L 形 扶 手 垂 直段 距 坐 便 器 前 沿 2 0 0 m m 2 5 0 m m,最 高 点 距 地 1 4 0 0 m m 以 上,水 平 段 距 地7 0 0 m m。8浴缸或花洒下应有防滑垫9距地面 2 0 0 0 m m 以下的通道墙壁不应安装突出墙面 1 0 0 m m 的设施或凸出墙面的尖锐物。1 0*电梯门开关阻尼延迟 4 s;电梯轿厢地面应与层站的地面无高差。1 1台阶、坡道、转弯处应有安全警示标志,如小心台阶、限速、禁止鸣笛、急转弯、减速。1 2门急诊、住院区应有移乘设备(如轮椅、平车等)可供患者使用。1 3坡道和楼梯两端地面应有清晰可辨的起始和结束的提示标志。1 4*设置药剂、检验、辅助检查和消毒供应部门的,应配备相应设备设施。注:带*号的项目代表如果有该项内容的应符合相应要求,如没有该项内容的则不评价D B 5 1 0 4/T 2 5 2 0 2 06A.2 老 年 住 宿 服 务 类 医 养 结 合 服 务 点 打 分 表 见 表 A.2表 A.2 老 年 住 宿 服 务 类 医 养 结 合 服 务 点 打 分 表序号一级指标评价内容 分值 得分扣分说明1建设要求服务点装饰中采用三线建设元素。12常规设备:配备呼叫装置、电动吸引器或吸痰装置、病历车、药品柜、常规消 毒设备(如紫 外线灯、空 气消毒机等)、电冰 箱、洗衣机、符合饮用标准的冷热水。23急救设备:配备简易自动心脏除颤仪/器(A E D)、简易呼吸器。24*提供康 复医疗服务的 应配置康复 治疗专业设备:配备与收 治对象康复需求相适应的运动治疗、物理治疗和作业治疗设备。45居室空间宜大于 2 0 m2。居室宜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采光。双人间或多人间宜设置隔离屏障。46 居室入口处宜设置洗手池。17 居室宜按床位数配有座椅。18 居住房间照明宜均匀充足、无炫光,宜设置有夜灯。19 居住房间宜有私人照片或纪念品。11 0床间距宜留有轮椅转弯半径空间;床高度以患者小腿长度 1 0 0 1 2 0%为宜(坐 时双脚踏实 着地);床挡 高度以高出 褥垫 3 5 0 m m 为宜;长期卧床者宜用减压床垫和座椅垫。41 1床边宜有清晰易于使用的床灯开关11 2洗浴间宜做好干湿分区设计。11 3坐便器双侧宜安装输液挂钩;宜在侧前方墙面安装呼叫按钮或拉绳式呼叫 装 置,按 钮 中 心 距 离 地 面 高 度 4 0 0 m m 5 0 0 m m,拉 绳 下 垂 末 端 距 地1 0 0 m m,以便 于触摸。宜 有专岗随时 接收呼叫信号 并开展施救,响应 时间小于 5 分钟。41 4卫生间门宽度宜9 0 0 m m,洗手盆下方净高不宜6 5 0 m m。21 5宜设置公共浴室或配备可供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病人洗浴的设施和设备;使用轮椅患者 的浴室宜留 有轮椅转弯半 径空间;洗 澡/淋浴开 关高度宜考虑坐轮椅者使用方便。4D B 5 1 0 4/T 2 5 2 0 2 071 6房间宜有私人家具。床头柜如有轮子应是制动脚轮;家具锐角宜做钝角处理;餐桌高度以轮椅进出顺畅为宜;座椅要有扶手、软垫,防滑,易清洁,高度以坐者双脚完全着地为宜。41 7坡 道 高度 与 长 度 适 宜比 为 1:2 0;坡 道长 度 超 过 9 m 宜 设 置休 息 平 台。大于 5 0 m 的长走道和楼梯拐角要设有休息区或休息椅。21 8走道、坡道宽度宜能使两个轮椅并行通过,地面无高差。21 9洗衣间宜有采光和通风,房间附近宜有晾晒场地。12 0清洁间宜对污物干湿分区、净污分区,宜设置污物电梯。22 1医院、门诊和病区、居住区主出入口宜设有无障碍通道,主入口处宜有方便老年人上下车的临时停车区或车位。42 2院区内主要道路岔口、建筑主出入口及各楼层均宜设有颜色对比明显的导向标志;标识保持颜色、字体和材质统一,引导图上要标明当前位置。2合计 5 0注:带*号的项目代表如果有该项内容的应符合相应要求,如没有该项内容的则不评价_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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