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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医疗养老结合基本服务规范DB12/T 880-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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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医疗养老结合基本服务规范DB12/T 880-2019.pdf

ICS 03.080.99 A 12 DB12 天津市 地 方 标 准 DB12/T 880 2019 养老机构 医疗养老 结合基本 服务规范 Basic service specification for integrated medical and elderly care in senior care organization 2019-03-25 发布 2019-05-01 实施 天 津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发布 DB12/T 880 2019 I 前 言 本标准 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 规范 起草。本标准 由天 津市 民政 局 提 出并 归 口。本标准 起草 单位:天 津市 养老院、天 津市 民政 局老 年病医 院。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孙兆 元、回 金凯、兰 莉、乔雪 梅、王 进。DB12/T 880 2019 1 养 老机构 医疗养老 结合基 本服务规 范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 养 老机 构 医 疗养老 结合 服务 的术 语和 定义、医 疗 养老 结合 服务 机构 的 类型、养 老 机 构医疗 养 老结 合服 务的 服务 内容及 要求、服 务质 量评 价。本标准 适用 于养 老机 构内 提供医 疗养 老结 合服 务的 服务管 理。2 规范 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凡 是注 日期的 引用 文件,仅 所注 日期的 版本 适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其最 新版 本(包括 所有的 修改 单)适用 于本 文件。GB/T 29353-2012 养老 机 构基本 规范 MZ/T 039-2013 老 年人 能 力评估 WS/T 311-2009 医 院隔 离 技术规 范 WS/T 367-2012 医 疗机 构 消毒技 术规 范 WS/T 431-2013 护 理分 级 DB12/T 526-2014 养老 机 构服务 规范 医院感 染管 理办 法 卫生 部令 第 48 号 医疗机 构基 本标 准(试行)卫 医发(1994)第30 号 护理院 基本 标准 卫 医政 发201121 号 养老机构 医 务室 基本 标准(试行)国卫 办医 发201457 号 常用康 复治 疗技 术操 作规 范 卫 办医 政发201251 号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3.1 医疗养 老结 合服 务 integrated medical and elderly care service 通过医 疗资 源与 养老 资源 的整合,实 现医 疗服 务和 养老服 务的 有机 融合,为 老年人 提供 专业 医 疗 服务和养 老服 务的 活动。4 机构类型 4.1 内设 医 疗机 构的 养老 机构 医疗 养 老结 合 服务 中 的医疗 服 务 由养 老 机构 内 设医疗 机 构 提供,养老 机 构内设 医 疗 机构 包 括医 务室、综 合门 诊部、护 理院、医院(一、二 级综 合医 院,老 年 病 医院、康 复医 院)等。4.2 与外部 医疗 机构 签约 的养 老机构 DB12/T 880 2019 2 医疗养 老结 合服 务中 的医 疗服务 由 院 外有 相应 医疗 资质的 医疗 机构 提供,签 约 医疗机 构包 括综 合 门诊部、医院(一、二 级综 合医院,老 年病 医院、康 复医院)等。5 服务内 容及 要求 5.1 内设医 疗机 构的 养老 机构 5.1.1 基本要 求 5.1.1.1 内设医 疗机 构应 经相 关部 门 审核 批准 或备案,取得 医疗 机构 执业 许可 证。5.1.1.2 内设医 疗机 构登 记后,符 合医疗 保险 定点 条件 的,可到相 应的 医疗 保障 局申 请医保 定 点 资 格。5.1.1.3 医护人 员应 持有 相关 部门 颁发的 执业 资格 证书,并 符合相 关国 家规 定和 行业 规范对 执业 资质和条件 的要 求。5.1.1.4 内设医 疗机 构的 医护 人员 应纳入 卫 生 部门 统一 管理,在继 续教 育、技术 准入 和推荐 评先 评优等方面,应 与其 他医 疗机 构同等 对待。5.1.1.5 医疗服 务人 员行 为规 范应 符合原 卫生 部发 布的 医 疗机构 从业 人员 行为 规范 的要 求。5.1.1.6 养老服 务人 员行 为规 范应 符合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行业 标准规 范等 相关 文件 的要 求。5.1.1.7 应建立 养老 服务 人员、医 务人员、管 理人 员及 相关 协助人 员联 动工 作机 制。5.1.1.8 应配置 接送 老年 人就 医专 用的轮 椅、担架、移 动病 床等转 运工 具及 相 应 的保 护装置。5.1.1.9 应配置 老年 人常 见病、多 发病、慢性 病、突发 疾病 等 常用 及紧 急救 治的 设备 和药品。5.1.1.10 宜配备 信息 化健 康服 务与 管理平 台,实现 对 老 年人 的日常 健康 管理。5.1.2 内设医 务室、内 设综 合门 诊部 5.1.2.1 科室设 置、人员 配备、设 施设备 要求 5.1.2.1.1 内设医 务室 应符 合 养老 机构医 务室 基本 标准(试 行)中对 科室 设置、人 员配备、设 施设备等 的基 本要 求。5.1.2.1.2 内设综 合门 诊部 应符 合 医疗机 构基 本标 准(试行)中 对综 合门 诊部 科室 设 置、人员 配备、设施设 备等 的基 本要 求。5.1.2.2 服务内 容 具体服 务内 容如 下:a)养老服 务项 目和 内容 应符 合 GB/T 29353-2012 第 8 章的要求;b)医疗服 务包 括老 年预防 保 健,一 般常 见病、多 发病 诊疗、护理,诊 断明 确的 慢性病 治疗,急 诊救护等;c)应为老 年人 建立 健康 档案,进行 健康 状况 及 老 年人 能力评估;d)医师定期 到 老年 人房 间提 供病情 排查 和疾 病诊 疗等 巡诊服 务;e)为老年 人 提 供传 染病 预防、慢性 病管 理、健康 教育 等服务;f)规范管 理老 年人 的药 物使 用;g)为老年 人 提 供临 终关 怀服 务;h)协助老 年人 完成 内部 就医 服务;i)协助家 属办 理转 诊转 院,紧急送 医服务。5.1.2.3 服务要 求 DB12/T 880 2019 3 具体服 务要 求如 下:a)应建立 老年 人 健 康评 估、健康档 案管 理、医师 值班 及巡诊 工作、药 品安 全管 理、紧 急送 医管 理、健康教 育管理、临 终关 怀 工作等 各项 服务 规章 制度,以 及与 制度 相适 应的 人 员岗位 职责、操作规范、服务 流程、管 理要 求等文 件;b)应安排 医 师24 小时 值班 或 待诊;c)应有医 疗服 务告 知流 程;d)应按照 国家 制定 或认 可的 诊疗指 南和 临床、护 理操 作技术 规定 提供 诊疗 服务;e)应有老 年人 健康 问题 处理 记录及 巡诊 后医 嘱的 处理 记录;f)应定期 组织 老年 人 进 行健 康体检,并 及时 记录 体检 结果;g)应设置 健康 教育 宣传 栏,定期开 展健 康知 识讲 座及 健康咨 询;h)紧急送 医前 进行 必要 的检 查评估 和提 供必 要的 急救 措施,并有 记录;i)应建立 协助 转出 转入 医疗 机构的 管理 规范,与 周边 大 型综合 或专 科医 疗机 构建 立急诊 和转 诊 服务流程,开 设转 诊“绿色 通道”,确 保实 现及 时有 效转诊。5.1.3 内设护 理院 5.1.3.1 科室设 置、人员 配备、设 施设备(药 品配 置)要求 应符合 护 理院 基本 标准 中对 科室 设置、人 员配 备、设 施设 备的 基本 要求;5.1.3.2 服务内 容 具体服 务内 容如 下:a)养老服 务项 目和 内容 应符 合 GB/T 29353-2012 第 8 章的要 求;b)内设护 理院 为长 期卧 床患 者、晚期 姑息 治疗 患者、慢性病 患者、生活 不能 自 理的老 年人 以及 其他需要 长期 照护 服务 的患 者提供 医疗 护理、康 复促 进、临 终关 怀等 服务;c)应为老 年人 建立 健康 档案,进行 健康 状况 及 老 年人 能力 评 估;d)医师定期 到 老年 人房 间提 供病情 排查 和疾 病诊 疗等 巡诊服 务;e)应定期 组织 老年 人 进 行健 康体检,并 及时 记录 体检 结果;f)应为需 要延 续护 理服 务的 老年人 提供 相应 的专 业医 疗护理 服务;g)为老年 人 提 供传 染病 预防、慢性 病管 理、健康 教育 等服务;h)应为有 需要 的 老 年人 提供 个性化 康复 服务;i)规范管 理老 年人 的药 物使 用;j)应为老 年人 提供 消毒 隔离、医院 感染 防控 等服 务;k)为老年 人 提 供临 终关 怀服 务;l)协助老 年人 完成 内部 就医 服务;m)协助家 属办 理转 诊转 院,紧急送 医服务。5.1.3.3 服务要 求 具体服 务要 求如 下:a)应建立 老年 人健 康评 估、健康档 案管 理、药品 安全 管理、康复 治疗、心理 健康 管理、紧急 救治、医院感 染 防 控、健康 教育 管理、紧急 送医 管理、临 终关怀 工作 等各 项服 务规 章制度,以 及 与 制度相适 应的 人员 岗位 职责、操作 规范、服 务流 程、管理要 求等 文件;b)应有老 年人 护理 计划 制定 与修订 规程,及 相关 记录;c)应安排 医师、护 士 24 小 时 值班;DB12/T 880 2019 4 d)应有医 疗服 务告 知流 程;e)应按照 国家 制定 或认 可的 诊疗指 南和 临床、护 理操 作技术 规定 提供 诊疗 服务;f)应有老 年人 健康 问题 处理 记录及 巡诊 后医 嘱的 处理 记录;g)应设置 健康 教育 宣传 栏,定期开 展健 康知 识讲 座及 健康咨 询;h)康复服 务操 作要 求应 符合 常用 康复 治疗 技术 操作 规范;i)应按 照WS/T 367-2012、WS/T 311-2009 的规 定提 供 消毒隔 离服 务;j)医院感 染预 防与 控制 应符 合医 院感 染管 理办 法 的要求;k)应给予 临终 老年 人 全 面照 料,对 老年 人 进 行心 理疏 导,采用 专业 的手 段,帮 助 老 年人减轻痛苦;l)紧急送 医前 进行 必要 的检 查评估 和提 供必 要的 急救 措施,并有 记录;m)应建立 协助 转出 转入 医疗 机构的 管理 规范,与 周边 大 型综合 或专 科医 疗机 构建 立急诊 和转 诊 服务流程,开 设转 诊“绿色 通道”,确 保实 现及 时有 效转诊。5.1.4 内设医 院(一、二 级 综合 医院,老年 病医 院、康复 医院)5.1.4.1 科室设 置、人员 配备、设 施设备 要求 应 符合 医 疗机 构基 本标 准(试 行)中 对一、二 级综合 医院、老 年病 医院、康复 医院 科室 设 置、人员配 备、设施 设备 的基 本要求。5.1.4.2 服务内 容 具体服 务内 容如 下:a)养老服 务项 目和 内容 应符 合 GB/T 29353-2012 第 8 章的要 求;b)应为老 年人 建立 健康 档案,进行 健康 状况 及 老 年人 能力评 估;c)医师定期 到 老年 人房 间提 供病情 排查 和疾 病诊 疗等 巡诊服 务;d)应定期 组织 老年 人 进 行健 康体检,并 及时 记录 体检 结果;e)应根 据WS/T 431-2013 标 准为老 年人 提供 分级 护理 服务;f)应为需 要延 续护 理服 务的 老年人 提供 相应 的专 业医 疗护理 服务;g)为老年 人 提 供传 染病 预防、慢性 病管 理、健康 教育 等服务;h)应为有 需要 的 老 年人 提供 个性化 康复 服务;i)规范管 理老 年人 的药 物使 用;j)应为老 年人 提供 消毒 隔离、医院 感染 防控 等服 务;k)对需要 门诊 及住 院服 务的 老年人,应 按照 诊疗 规程 提供门 诊、住院 医疗 服务;l)宜提供 适合 老年 人的 其他 特色医 疗服 务;m)宜提供 远程 医疗 服务;n)为老年 人 提 供临 终关 怀服 务;o)协助老 年人 完成 内部 就医 服务;p)协助家 属办 理转 诊转 院,紧急送 医服 务。5.1.4.3 服务要 求 具体服 务要 求如 下:a)应建立 老年 人健 康评 估、健康档 案管 理、医师 值班 及巡诊 工作、分 级护 理、药品安 全管 理、康复治疗、心 理健 康 管 理、医院感 染 防 控、健康 教育 管理、紧急 送医 管理、临 终关怀 工作 等 各 项服务规 章制 度,以及 与制 度相适 应的 人员 岗位 职责、操作 规范、服 务流 程、管理要 求 等 文 件;b)应有老 年人 护理 计划 制定 与修订 规程,及 相关 记录;DB12/T 880 2019 5 c)应安排 医师、护 士 24 小 时 值班;d)应有医 疗服 务告 知流 程;e)应按照 国家 制定 或认 可的 诊疗指 南和 临床、护 理操 作技术 规定 提供 诊疗 服务;f)应有老 年人 健康 问题 处理 记录及 巡诊 后医 嘱的 处理 记录;g)应设置 健康 教育 宣传 栏,定期开 展健 康知 识讲 座及 健康咨 询;h)康复服 务操 作要 求应 符合 常用 康复 治疗 技术 操作 规范;i)应按 照WS/T 367-2012、WS/T 311-2009 的规 定提 供 消毒隔 离服 务;j)医院感 染预 防与 控制 应符 合医 院感 染管 理办 法 的要求;k)应建立 老年 人 门 诊或 入院 治疗的 工作 机制 及相 应的 流程、人员 职责 等;l)宜建立 各种 特色 医疗 服务 及远程 医疗 服务 工作 制度,以及 与制 度相 适应 的人 员岗位 职责、操 作规范、服务 流程、管 理要 求等文 件;m)应给予 临终 老年 人 全 面照 料,对 老年 人 进 行心 理疏 导,采用 专业 的手 段,帮 助 老 年人减轻痛苦;n)紧急送 医前 进行 必要 的检 查评估 和提 供必 要的 急救 措施,并有 记录;o)应建立 协助 转出 转入 医疗 机构的 管理 规范,与 周边 大 型综合 或专 科医 疗机 构建 立 急诊 和转 诊 服务流程,开 设转 诊“绿色 通道”,确 保实 现及 时有 效转诊。5.2 与外部 医疗 机构 签约 的养 老机构 5.2.1 基本要 求 5.2.1.1 养老机 构与 外部 医疗 机构 签署合 作协 议,由签 约的 外部医 疗机 构提 供医 疗服 务,并 明确 相应的职责、权 利和 义务。5.2.1.2 宜就近 选择 医保 定点 医疗 机构进 行签 约,确保 服务 的便捷 性。5.2.2 设施设 备,药品 配置 5.2.2.1 应配置 符合 标准 的医 疗用 房。5.2.2.2 应配置 电话、网 络等 即时 通讯设 施设 备,为老 年人 提供医 疗预 约、急诊 联络、服务 咨询 等服务。5.2.2.3 应配置 接送 老年 人就 医专 用的轮 椅、担架、移 动病 床等转 运工 具及 相应 的保 护装置。5.2.2.4 应配置 老年 人常 见病、多 发病、慢性 病、突 发 疾病 等 常用 及紧 急救 治的 设备 和药品。5.2.2.5 宜配备 信息 化健 康服 务与 管理平 台,实现 对 老 年人 的日常 健康 管理。5.2.3 服务内 容 5.2.3.1 医疗服 务包 括疾 病诊 疗、全面检 查、紧急 救治、医 疗护理、康 复保 健、健康 教育、临终 关怀等,各 项服 务遵 照相 关国 家法规 和行 业规 范执 行。5.2.3.2 签约医 疗机 构 是 综合 门诊 部的,具体 服务 内容 应符 合5.1.2.2 相关 要求。5.2.3.3 签约医 疗机 构 是 综合 医院 的,具 体服 务内 容应 符 合5.1.4.2 相 关要 求。5.2.4 服务要 求 5.2.4.1 签约医 疗机 构是 综合 门诊 部的,具体 服务 要求 应符 合 5.1.2.3 相关 要求。5.2.4.2 签约医 疗机 构是 综合 医院 的,具 体服 务要 求应 符 合5.1.4.3 相 关要 求。5.2.4.3 应建立 无缝 对接 工作 机制 及流程,双 边共 建联 络平 台,成 立对 接联 络部 门,保持即 时通 讯,建立快 速联 动、优先 服务 的工作 机制。DB12/T 880 2019 6 5.2.4.4 应建立 急诊 工作 机制,签 约 医疗 机构 开设 绿色 通道,建立 病人 有序 流动 的服 务流程,确 保病人实现 及时 有效 治疗。5.2.4.5 应建立 双向 转诊 工作 机制,实现 上下 级医 疗机 构间、综合 与专 科医 疗机 构间 的转诊 服务。5.2.4.6 应建立 医疗 护理 服务 和养 老服务 转接 评估 机制,在 老年人 出入 院前 后进 行老 年人能 力评 估、健康状 况及 风险 评估,给 出 综合 评估 意见。6 服务质 量评 价 6.1 应建立 内部 老年 人服 务满 意度测 评、机构 内部 服务 质量自 我监 督与 考核 等工 作机制,完 善服 务质量的自 我评 价。6.2 应按 照DB12/T 526-2014 第9 章 的办 法进 行服 务质 量的自 我评 价与 改进,完 善服务 质量 的评 价与改进体 系。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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