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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运输车辆消防安全技术条件DB23/T 990—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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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运输车辆消防安全技术条件DB23/T 990—2020.pdf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物 品 运 输 车 辆消 防 安 全 技 术 条 件I C S 4 3.1 6 0C C S T 5 9DB23黑 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D B 2 3/T 9 9 0 2 0 2 0代 替 D B 2 3/T 9 9 0-2 0 1 62 0 2 0-11-1 8 发 布 2 0 2 0-12-17 实 施黑 龙 江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2 3/T 9 9 0-2 0 2 0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要 求.25 试 验 方 法.46 检 验 规 则.5D B 2 3/T 9 9 0-2 0 2 01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规 定 起 草。本 标 准 是 对 D B 2 3/T 9 9 0 易 燃 易 爆 化 学 物 品 运 输 车 辆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条 件 的 第 二 次 修 订,主 要 修订 内 容 包 括:a)标 准 名 称 由“易 燃 易 爆 化 学 物 品 运 输 车 辆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条 件”改 为“易 燃 易 爆 危 险 物 品 运 输 车辆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条 件”;b)修 改 了 术 语 和 定 义“易 燃 易 爆 化 学 物 品”为“易 燃 易 爆 危 险 物 品”;c)修 改 了 范 围“本 标 准 适 用 于 运 输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物 品 的 罐 车 及 栏 板 车、厢 式 车 等 机 动 车 辆”。d)增 加 了 罐 体 的 定 义;e)修 改 了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删 除 了 G A 4 0 6-2 0 0 2 车 身 反 光 标 识;J T 3 1 3 0-8 8 汽 车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规 则;J T 6 1 7-2 0 0 4 汽车 运 输 危 险 货 物 规 则;J T 6 1 8-2 0 0 4 汽 车 运 输 装 卸 危 险 货 物 作 业 规 程;2)增 加 了 G B/T 5 9 0 7.1-2 0 1 4 消 防 词 汇 第 1 部 分:通 用 术 语;3)增 加 了 G B 2 3 2 5 4-2 0 0 9 货 车 及 挂 车 车 身 反 光 标 识;4)本 部 分 修 改 与 增 加 了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标 准 的 年 代 号。f)修 改 了 部 分 条 款:1)修 改 了 4.1 一 般 规 定 改 为 一 般 要 求;2)修 改 了 4.1.2 车 辆 必 须 是 国 家 汽 车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公 告 的 车 辆,并 达 到 J T/T 1 9 8-2 0 1 6 规 定的 一 级 完 好 车 要 求;3)增 加 了 4.1.4 危 险 货 物 分 类 和 品 名 编 号,应 符 合 G B 6 9 4 4-2 0 1 2 要 求;4)修 改 了 4.4.2 在 车 辆 或 罐 体 的 后 部 应 安 装 危 险 货 物 包 装 标 志,包 装 标 志 应 符 合 G B1 9 0-2 0 0 9 要 求。并 安 装 告 示 牌,在 告 示 牌 上 应 标 明 介 质 的 名 称、种 类、罐 体 容 积、最 大 载质 量、施 救 方 法、企 业 联 系 电 话,告 示 牌 应 白 底 黑 字 且 白 天 在 2 0 m 处 清 晰 辨 认;5)修 改 了 4.4.3 在 车 辆 或 罐 体 的 后 部 和 两 侧 应 粘 贴 反 光 带,标 示 车 辆 或 罐 体 的 轮 廓。反 光 带应 为 橙 色,宽 度 为 1 5 0 m m,储 量 7 m 以 下 的 罐 体 宽 度 为 1 2 0 m m,反 光 亮 度 不 低 干 国 家 标 准 G B2 3 2 5 4-2 0 0 9 规 定 的 一 级 红 色 反 光 材 料 的 要 求;6)修 改 了 4.4.5 车 辆 标 志 按 照 G B 1 3 3 9 2-2 0 0 5 标 准 装 置。标 志 灯 正 常 使 用 期 限 为 2 年,标 志 牌正 常 使 用 期 限 为 4 年,在 使 用 期 限 内 车 辆 标 志 发 生 破 损,失 效 时,应 及 时 更 换;7)修 改 了 4.4.6 液 化 气 体 罐 车,安 全 阀 和 气 相 管 的 外 表 应 涂 红 色,液 相 管 外 表 应 涂 淡 黄 色,阀 门 应 涂 银 灰 色;8)修 改 了 4.5.1 根 据 所 载 介 质 及 车 辆 要 求 配 置 符 合 G B 4 3 5 1.1 手 提 式 灭 火 器,并 按 有 关 规 定 进行 检 查、维 修;9)修 改 了 4.5.2 根 据 所 运 介 质 特 性,应 随 车 携 带 足 够 数 量 遮 盖、捆 扎、防 潮、防 火、防 毒 等工 具 和 应 急 处 理 设 备、劳 动 保 护 用 品;1 0)修 改 了 4.5.3 常 压 罐 车 必 须 按 规 定 设 置 呼 吸 阀;1 1)修 改 了 4.5.4 车 辆 底 部 应 配 备 导 除 静 电 拖 地 带,其 质 量 应 符 合 J T 2 3 0 规 定。运 输 易 燃 易 爆液 体、气 体 的 车 辆 尾 部 靠 近 罐 体 处 应 加 设 不 锈 钢 片(或 铜 板)作 为 静 电 导 除 接 地 板;1 2)修 改 了 4.5.5 运 油、加 油 车 辆 符 合 Q C/T 6 5 3-2 0 0 0 的 规 定。金 属 管 路 的 任 意 两 点 间 或 任 一点 到 接 地 线 末 端,油 罐 内 部 导 电 部 件 上 任 意 一 点 到 拖 地 胶 带 末 端 的 电 阻 应 不 大 于 5,加油 软 管 两 端 金 属 件 之 间 的 电 阻 应 不 大 于 5;D B 2 3/T 9 9 0-2 0 2 021 3)修 改 了 4.5.9 罐 式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车 辆 罐 体 上 的 管 路 和 管 路 附 件 不 应 超 出 车 辆 的 侧 面 及后 下 部 防 护 装 置,且 罐 体 后 封 头 及 罐 体 后 封 头 上 的 管 路 和 管 路 附 件 外 端 面 与 后 下 部 防 护装 置 内 存 在 车 辆 长 度 方 向 垂 直 投 影 的 距 离 应 不 大 于 或 等 于 1 5 0 m m。应 符 合 G B 7 2 5 8-2 0 1 7标 准 1 2.1 2.3 条 规 定;1 4)修 改 了 4.5.1 0 栏 板 车、厢 式 车 应 加 垫 防 静 电 橡 胶 板,厚 度 不 小 于 6 m m;1 5)修 改 了 5.2.2 用 目 测 检 验 防 护 面 具、防 护 手 套、火 花 熄 灭 器、呼 吸 阀、静 电 拖 地 带、静电 导 除 接 地 板 等 安 全 用 具 和 设 施,应 符 合 4.5.2、4.5.3、4.5.4、4.5.6、4.5.7 条 要 求;1 6)修 改 了 试 验 方 法 5.3 导 电 通 路 电 阻 值 依 据 Q C/T 6 5 3-2 0 0 0 检 验,结 果 应 符 合 4.5.5 条 要 求。用 万 用 表 检 验 下 列 导 电 通 路:从 金 属 管 路 上 任 意 一 点 到 接 地 线 末 端;从 油 罐 内 导 电 部 件 上 任 意 一 点 到 拖 地 胶 带 未 端;金 属 管 路 上 任 意 两 点 间;加 油 软 管 两 端 金 属 件 之 间。本 文 件 由 黑 龙 江 省 消 防 救 援 总 队 提 出 并 组 织 实 施。本 文 件 由 黑 龙 江 省 消 防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归 口。本 文 件 由 黑 龙 江 省 消 防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中 心 起 草。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刘 宏 彬、昌 新 文、夏 野、刘 宇 峥、赵 波、刘 斯 宇、闫 明 杰、张 一 凡、王 瑜、张 红 宇、廉 璟 琨、张 保 智、门 剑 中、朱 天 一、刘 士 楠、杨 明。本 文 件 所 代 替 的 历 次 版 本 发 布 情 况 为:D B 2 3/9 9 0-2 0 0 5、D B 2 3/T 9 9 0-2 0 1 6D B 2 3/T 9 9 0-2 0 2 03易 燃 易 爆 危 险 物 品 运 输 车 辆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条 件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运 输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物 品 车 辆(以 下 简 称 车 辆)消 防 安 全 技 术 的 术 语 和 定 义、要 求、试 验方 法 及 检 验 规 则。本 文 件 适 用 于 运 输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物 品 的 罐 车 及 栏 板 车、厢 式 车 等 机 动 车 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1 9 0-2 0 0 9 危 险 货 物 包 装 标 志G B 1 5 8 9 道 路 车 辆 外 廓 尺 寸、轴 荷 及 质 量 限 值G B 4 3 5 1.1 手 提 式 灭 火 器 第 1 部 分:性 能 和 结 构 要 求G B/T 5 9 0 7.1-2 0 1 4 消 防 词 汇 第 1 部 分:通 用 术 语G B 6 9 4 4-2 0 1 2 危 险 货 物 分 类 和 品 名 编 号G B 7 2 5 8-2 0 1 7 机 动 车 运 行 安 全 技 术 条 件G B 1 2 2 6 8-2 0 1 2 危 险 货 物 品 名 表G B 1 3 3 6 5 机 动 车 排 气 火 花 熄 灭 器G B 1 3 3 9 2-2 0 0 5 道 路 运 输 危 险 货 物 车 辆 标 志G B 1 8 5 6 4.1-2 0 1 9 道 路 运 输 液 体 危 险 货 物 罐 式 车 辆 第 1 部 分:金 属 常 压 罐 体 技 术 要 求G B 1 8 5 6 4.2-2 0 0 8 道 路 运 输 液 体 危 险 货 物 罐 式 车 辆 第 2 部 分:非 金 属 常 压 罐 体 技 术 要 求G B 2 3 2 5 4-2 0 0 9 货 车 及 挂 车 车 身 反 光 标 识J T/T 1 9 8-2 0 1 6 道 路 运 输 车 辆 技 术 等 级 划 分 和 评 定 要 求J T 2 3 0 汽 车 导 静 电 橡 胶 拖 地 带Q C/T 6 5 3-2 0 0 0 运 油 车、加 油 车 技 术 条 件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易 燃 易 爆 危 险 物 品 F l a m m a b l e a n d e x p l o s i v e d a n g e r o u s g o o d sG B 1 2 2 6 8-2 0 1 2 中 具 有 燃 烧 爆 炸 特 征 的 爆 炸 品、气 体、易 燃 液 体、易 燃 固 体、易 于 自 燃 的 物 质、遇水 放 出 易 燃 气 体 的 物 质、氧 化 性 物 质、有 机 过 氧 化 物、毒 性 物 质 和 腐 蚀 性 物 质。D B 2 3/T 9 9 0-2 0 2 043.2罐 体 t a n k由 筒 体、封 头、入 口、接 管 和 装 卸 口 构 成 的 密 封 容 器。4 要 求4.1 一 般 要 求4.1.1 车 辆 应 符 合 国 家 和 行 业 标 准 规 定,并 按 规 定 程 序 批 准 的 图 样 和 技 术 文 件 制 造。4.1.2 车 辆 必 须 是 国 家 汽 车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公 告 的 车 辆,并 达 到 J T/T 1 9 8-2 0 1 6 规 定 的 一 级 完 好 车 要 求。4.1.3 车 辆 上 的 消 防 安 全 设 施 应 符 合 G B 4 3 5 1.1、G B 1 3 3 6 5、J T 2 3 0 规 定,并 有 制 造 厂 的 合 格 证 明。4.1.4 危 险 货 物 分 类 和 品 名 编 号 应 符 合 G B 6 9 4 4-2 0 1 2 要 求。4.2 整 车 参 数4.2.1 外 廓 尺 寸车 辆 的 外 廓 尺 寸 应 符 合 G B 1 5 8 9 要 求。4.2.2 罐 体 容 积罐 体 容 积、车 身 铭 牌 标 志 应 与 车 辆 合 格 证 相 一 致。4.3 罐 体 安 装 与 固 定定 型 罐 车 罐 体 与 底 盘 的 安 装 与 固 定 按 照 现 行 国 家,行 业 有 关 标 准 验 收。4.4 外 观 与 标 志4.4.1 整 车 外 观 与 标 志 漆 色 应 光 洁 鲜 明、无 破 损、无 污 染。4.4.2 在 车 辆 或 罐 体 的 后 部 应 安 装 危 险 货 物 包 装 标 志,包 装 标 志 应 符 合 G B 1 9 0-2 0 0 9 要 求。并 安 装 告示 牌,在 告 示 牌 上 应 标 明 介 质 的 名 称、种 类、罐 体 容 积、最 大 载 质 量、施 救 方 法、企 业 联 系 电 话,告 示牌 应 白 底 黑 字 且 白 天 在 2 0 m 处 清 晰 辨 认。4.4.3 在 车 辆 或 罐 体 的 后 部 和 两 侧 应 粘 贴 反 光 带,标 示 车 辆 或 罐 体 的 轮 廓。反 光 带 应 为 橙 色,宽 度 为1 5 0 m m,储 量 7 m 以 下 的 罐 体 宽 度 为 1 2 0 m m,反 光 亮 度 不 低 于 国 家 标 准 G B 2 3 2 5 4-2 0 0 9 规 定 的 一 级 红 色反 光 材 料 的 要 求。4.4.4 在 车 身 两 侧 和 后 部 应 喷 涂“毒”、“爆”文 字。文 字 应 采 用 橙 色 反 光 字 且 反 光 亮 度 不 低 于 国 家标 准 规 定 的 一 级 红 色 反 光 材 料 的 要 求。字 体 应 以 圆 环 包 围,外 环 直 径 应 为 5 3 0 m m、内 环 直 径 应 为 4 7 0 m m、字 体 大 小 应 为 3 5 0 m m 3 5 0 m m。文 字 应 在 车 身 或 罐 体 两 侧 反 光 带 的 中 央 部 位 和 后 部 反 光 带 的 上 面。4.4.5 车 辆 标 志 按 照 G B 1 3 3 9 2-2 0 0 5 标 准 装 置。标 志 灯 正 常 使 用 期 限 为 2 年,标 志 牌 正 常 使 用 期 限 为4 年,在 使 用 期 限 内 车 辆 标 志 发 生 破 损,失 效 时 应 及 时 更 换。4.4.6 液 化 气 体 罐 车,安 全 阀 和 气 相 管 的 外 表 应 涂 红 色,液 相 管 外 表 应 涂 淡 黄 色,阀 门 应 涂 银 灰 色。4.5 安 全 设 施D B 2 3/T 9 9 0-2 0 2 054.5.1 根 据 所 载 介 质 及 车 辆 要 求 配 置 符 合 G B 4 3 5 1.1 手 提 式 灭 火 器,并 按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检 查、维 修,其 规 格 和 配 置 应 符 合 表 1 要 求:表 1 手 提 式 灭 火 器 配 置 要 求装载质量 m(t)灭火器规格(k g)数量(具)m 2 2 22 m 4 4 24 m 6 5 2m 6 8 2注:车体外部配置相应的灭火器箱(架),其箱(架)体与底座之间应加装橡胶垫。4.5.2 根 据 所 运 介 质 特 性,应 随 车 携 带 足 够 数 量 遮 盖、捆 扎、防 潮、防 火、防 毒 等 工 具 和 应 急 处 理 设备、劳 动 保 护 用 品。4.5.3 常 压 罐 车 必 须 按 规 定 设 置 呼 吸 阀。4.5.4 车 辆 底 部 应 配 备 导 除 静 电 拖 地 带,其 质 量 应 符 合 J T 2 3 0 规 定。运 输 易 燃 易 爆 液 体、气 体 的 车 辆尾 部 靠 近 罐 体 处 应 加 设 不 锈 钢 片(或 铜 板)作 为 静 电 导 除 接 地 板。4.5.5 运 油、加 油 车 辆 符 合 Q C/T 6 5 3-2 0 0 0 的 规 定。金 属 管 路 的 任 意 两 点 间 或 任 意 一 点 到 接 地 线 末 端,油 罐 内 部 导 电 部 件 上 任 意 一 点 到 拖 地 胶 带 末 端 的 电 阻 应 不 大 于 5,加 油 软 管 两 端 金 属 件 之 间 的 电 阻 应不 大 于 5。4.5.6 车 辆 应 加 装 合 格 的 火 花 熄 灭 器,其 质 量 应 符 合 G B 1 3 3 6 5 规 定。4.5.7 电 气 元 件 和 导 线 连 线 应 可 靠、屏 蔽 良 好、有 防 爆 措 施。4.5.8 运 载 易 燃 液 体 罐 车 发 动 机 排 气 管 应 与 卸 油 阀 分 开 设 置,卸 油 阀 宜 采 用 不 发 火 的 铝 合 金 或 不 锈 钢材 质 球 阀,直 径 应 不 大 于 D N 6 5 m m。4.5.9 罐 式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车 辆 罐 体 上 的 管 路 和 管 路 附 件 不 应 超 出 车 辆 的 侧 面 及 后 下 部 防 护 装 置,且 罐体 后 封 头 及 罐 体 后 封 头 上 的 管 路 和 管 路 附 件 外 端 面 与 后 下 部 防 护 装 置 内 存 在 车 辆 长 度 方 向 垂 直 投 影 的距 离 应 不 大 于 或 等 于 1 5 0 m m,应 符 合 G B 7 2 5 8-2 0 1 7 标 准 1 2.1 2.3 条 规 定。4.5.1 0 栏 板 车、厢 式 车 应 加 垫 防 静 电 橡 胶 板,厚 度 不 小 于 6 m m。5 试 验 方 法5.1 外 观 与 标 志 的 检 验D B 2 3/T 9 9 0-2 0 2 065.1.1 用 量 具 检 验 车 辆 外 廊 尺 寸、罐 体 尺 寸,结 果 应 符 合 4.2.1、4.2.2 条 要 求。5.1.2 用 目 测 和 量 具 检 验 车 辆 的 安 装 与 固 定 和 外 观 颜 色 标 志,应 符 合 4.3、4.4 条 要 求。5.2 安 全 设 施 的 检 验5.2.1 用 目 测 方 法 检 验 灭 火 器 的 规 格、数 量 和 品 种,应 符 合 4.5.1 条 要 求。5.2.2 用 目 测 检 验 防 护 面 具、防 护 手 套、火 花 熄 灭 器、呼 吸 阀、静 电 拖 地 带、静 电 导 除 接 地 板 等 安 全用 具 和 设 施,应 符 合 4.5.2、4.5.3、4.5.4、4.5.6、4.5.7 条 要 求。5.2.3 用 量 具 检 验 车 辆 卸 油 阀、防 撞 装 置、防 静 电 橡 胶 板,结 果 应 符 合 4.5.8、4.5.9、4.5.1 0 条 要求。5.3 导 电 通 路 电 阻 值 依 据 Q C/T 6 5 3-2 0 0 0 检 验,结 果 应 符 合 4.5.5 条 要 求。用 万 用 表 检 验 下 列 导 电 通 路:从 金 属 管 路 上 任 意 一 点 到 接 地 线 末 端;从 油 罐 内 导 电 部 件 上 任 意 一 点 到 拖 地 胶 带 未 端;金 属 管 路 上 任 意 两 点 间;加 油 软 管 两 端 金 属 件 之 间。6 检 验 规 则6.1 一 般 规 定6.1.1 受 检 车 辆 清 洗 干 净 后,方 可 进 行 检 验。6.1.2 车 辆 每 年 进 行 一 次 检 验。6.2 判 定 规 则6.2.1 检 验 结 果 满 足 第 4 章 全 部 要 求 的 判 定 为 合 格,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判 定 为 不 合 格:a)4.1、4.2、4.3、4.5 条 中 有 1 项(含 1 项)以 上 不 合 格;b)4.4 条 中 有 2 项(含 2 项)以 上 不 合 格。6.2.2 不 合 格 的 车 辆 经 整 改 后,针 对 不 合 格 项 进 行 复 检,判 定 合 格 与 不 合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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