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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分类与要求DB37/T 4088—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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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分类与要求DB37/T 4088—2020.pdf

ICS 03.080 A 12 DB37 山东省 地 方 标 准 DB37/T 4088 2020 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分类 与要求 2020-08-20 发布 2020-09-20 实施 山 东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布 DB37/T 4088 2020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1 3 术 语和 定义.2 4 代 码结 构.2 5 机 构分 类.3 6 医 养结 合机 构.4 6.1 全日 医养 结合 机构.4 6.1.1 基 本条 件.4 6.1.2 服 务内 容.5 6.2 日间 医养 结合 机构.6 6.2.1 基 本条 件.6 6.2.2 服 务内 容.7 6.3 居家 医养 结合 机构.7 6.3.1 基 本条 件.7 6.3.2 服 务内 容.8 6.4 综合 型医 养结 合机 构.8 7 医 养结 合服 务机 构.8 7.1 合作 型医 养结 合服 务 机构.8 7.1.1 基 本要 求.8 7.1.2 服 务内 容.9 7.2 增设 功能 型医 养结 合 服务机 构(增设 养老 功能 的医疗 机构).10 7.2.1 基 本要 求.10 7.2.2 服 务内 容.10 7.3 虚拟 型医 养结 合服 务 机构(互联 网医 养结 合).11 7.3.1 基 本要 求.11 7.3.2 服 务内 容.12 附录A(资 料性 附录)合作协 议书(合 同)参考 范本.13 DB37/T 4088 2020 II 前 言 本标准 按照GB/T 1.1 2009 给出 的规 则起 草。本标准 由山 东省 卫生 健康 委员会 提出、归 口并 组织 实 施。本标准 起草 单位:山 东省 标准化 研究 院、潍坊 鹤翔 安养中 心。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赵红 红、朱 本行、原 静、马秀 兰、姜 美芳。DB37/T 4088 2020 1 医 养结合(服务)机构分 类与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医 养结 合(服务)机构 分类 的术 语和 定义、代码 结构、机 构分 类与要 求等。本标准 适用 于山 东省 医养 结合(服务)机 构的 分类 工作。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凡 是注 日期的 引用 文件,仅 所注 日期的 版本 适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其最 新版 本(包括 所有的 修改 单)适用 于本 文件。GB/T 10001.1 公共 信息 图形符 号 第1 部分:通 用 符号 GB/T 10001.9 标志 用公 共信息 图形 符号 第9部分:无障 碍设 施符 号 GB/T 29353 2012 养老 机构基 本规 范 GB/T 33169 2016 社区 老年人 日间 照料 中心 设施 设备配 置 GB/T 35273 信 息安 全技 术 个 人信 息安 全规 范 GB 50016 建筑 设计 防火 规范 GB 50763 无障 碍设 计规 范 建标 143 2010 社 区老 年人日 间照 料中 心建 设标 准 JGJ 450 老年 人照 料设 施 建筑设 计标 准 MZ/T 032 2012 养 老机 构安全 管理 SB/T 10944 2012 居家 养老服 务规 范 WS/T 431 护理 分级 DB37/T 2720 2015 养 老 机构设 施设 备基 本配 置规 范 DB37/T 2722 2015 城 镇 社区老 年人 日间 照料 中心 等级划 分 DB37/T 2893.1 2016 居 家养老 生 活照 料服 务规 范 DB37/T 3092 2018 养 老 机构服 务人 员配 备及 技能 要求 医疗 机构 基本 标准(试行)护理 院基 本标 准(2011 版)康复 医院 基本 标准(2012 版)老年 病医 院基 本标 准 中医 医院 基本 标准 城市 社区 卫生 服务 中心 基本标 准 城市 社区 卫生 服务 站基 本标准 乡镇 卫生 院服 务能 力标 准(2018 年 版)山东 省乡 镇卫 生院 基本 标准 诊所 基本 标准 养老 机构 医务 室基 本标 准(试行)(2017)养老 机构 护理 站基 本标 准(试行)(2017)DB37/T 4088 2020 2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3.1 医养结 合机 构 同址设 立,同时 具备 医疗 卫生资 质和 养老 服务 能力 的医疗 卫生 机构 或养 老机 构。3.1.1 全日医 养结 合机 构 为老年 人提 供24 小时 医疗 服务、养老 服务 的医 养结 合机构。3.1.2 日间医 养结 合机 构 为老年 人提 供日 间医 疗服 务、养 老服 务的 医养 结合 机构。3.1.3 居家医 养结 合机 构 为居家 老 年 人提 供医 疗服 务、养 老服 务的 医养 结合 机构。3.1.4 综合型 医养 结合 机构 指综合 医疗 机构 通过 内设 养老机 构提 供全 日医 养服 务,并 借助 紧密 型医 联体 及互联 网,带动 医 联 体内医疗 机构、社区 卫生 服 务中心、乡镇 卫生 院开 展 日间医 养结 合服 务,带 动 家庭医 生签 约团 队开 展居 家医养结 合服 务,构成 集全 日医养 服务、日 间医 养服 务和居 家医 养服 务为 一体 的综合 医养 服务 体。3.2 医养结 合服 务机 构 通 过 与 外部 机 构合 作 方式增 加 医 疗服 务 功能 或 通过增 设 方 式增 加 养老 服 务能力 的 养 老机 构 或医 疗卫生机 构,及通 过互 联网 平台提 供医 疗和 养老 服务 的机构(组 织),统 称为 医养结 合服 务机 构。3.2.1 虚拟型 医养 结合 服务 机构 利用信 息技术 手段,通过 互联网、信息 平台、呼叫 中心和 智能终 端及app 软 件 等,将 医疗机 构、养老机构、服务 组织、社区、家庭及 个人 进行 互联,为 居家老 年人 提供 医疗 服务、养 老服 务的 机构(组 织)。4 代码结 构 4.1 本标准 采用 分层 次编 码方 法,将 医养 结合(服 务)机构分 为一 级类 和二 级类。代码 由四 位阿 拉伯数字组 成:一级类 代码 用前 两位 阿拉 伯数字 表示;二级类 代码 用后 两位 阿拉 伯数字 表示。4.2 本标准 的二 级类,根 据需 要设立 带有“其 他”字样 的收容 项,收容 项的 代码 尾数为“9”。DB37/T 4088 2020 3 5 机构分 类 5.1 医养结 合机 构分 类见 表 1。表1 医养结 合机 构分 类表 代码 类别名称 说明 01 全日医养结合机构 01 养老机构自建(内设)医疗机构 适用于养老机构自建(内设)A 类1)、D 类2)医疗机构。02 医疗机构自建(内设)养老机构 适用于 A 类医疗机构自建(内设)养老机构,或者提供 24 小时服务的 B3)类或 C4)类医疗机构 自建(内设)养老机构。03 两位一体全日医养结合机构 指 新 设 立 时,同 时 具 备 医 疗 卫 生 资 质 和 养 老 服务能力的机构。99 其他全日医养结合机构 02 日间医养结合机构 01 日间老年人照料 机构自建(内设)医疗机构 适 用 于 日 间 老 年 人 照 料 机 构 自 建(内 设)医 疗机构。02 社区(乡镇)医疗机构 自建(内设)日间老年人照料机构 适用于B 类、C 类医疗机构 自建(内设)日间老年人照料机构。03 两位一体日间医养结合机构 指 新 设 立 时,同 时 具 备 医 疗 卫 生 资 质 和 日 间 照料服务能力的机构。99 其他日间医养结合机构 03 居家医养结合机构 01 居家养老机构增加医疗服务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机 构(组 织)通 过 增 加 医 疗 康 复人 员 和 设 施 设 备,为 居 家 老 年 人 提 供 居 家 医 疗 和养老服务。02 社区(乡镇)医疗机构增加居家养老服务 社 区(乡 镇)医 疗 机 构 通 过 增 加 居 家 养 老 服 务功能,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居家医疗和养老服务。03 两位一体居家医养结合机构 指 新 设 立 时 同 时 具 备 提 供 居 家 医 疗 和 居 家 养 老服务能力的机构。99 其他居家医养结合机构 04 综合型医养结合机构 01 综合型医养结合机构 同时提供日间、全日和居家医养结合服务其中两项或两项以上。1)A 类医疗机构为 WS 218-2002 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 中规定的医院类,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护理院等。2)D 类医疗机构为 WS 218-2002 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中规定的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等。3)B 类医疗机构为 WS 218-2002 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 中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4)C 类医疗机构为 WS 218-2002 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 中规定的卫生院类,包括街道卫生院、乡镇卫生院等。DB37/T 4088 2020 4 5.2 医养结 合服 务机 构分 类见 表 2。表2 医养结 合服 务机 构分 类表 代码 类别名称 说明 01 合作型医养结合服务机构 01 养老机构合作外部医疗机构 适 用 于 养 老 机 构 与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开 展 多 种 形 式的协议合作。02 医疗机构合作外部养老机构 适 用 于 无 内 设 养 老 机 构,但 具 有 养 老 服 务 需 求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协议合作。03 社区居家养老机构合作外部医疗机构 适 用 于 社 区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机 构(组 织)与 医 疗卫 生 机 构 通 过 资 源 对 接 与 共 享 的 方 式 提 供 医 养 结合服务。99 其他合作型医养结合服务机构 02 增设功能型医养结合服务机构 01 增设养老功能的医疗机构 适 用 于 医 疗 机 构 通 过 增 设 养 老 功 能 提 供 医 养 结合服务。99 其他增设功能型医养结合服 务机构 03 虚拟型医养结合服务机构 01 虚拟型医养结合服务机构 提供互联网+医养结合服务。6 医养结 合机 构 6.1 全日医 养结 合机 构 6.1.1 基本条 件 6.1.1.1 养老机 构自 建(内设)医 疗机构 6.1.1.1.1 应取得 企事 业、民办 非企 业法人 资格。自 建(内设)的医 疗机 构,不必 另行 办理法 人登 记,可与原 养老 机构 共用 法人 证书,但应 取得 卫生 健康 行政部 门颁 发的 医 疗机 构执业 许可 证。提 供 膳 食服务应 取得 食 品经 营许 可证。6.1.1.1.2 养老机 构开 办综 合医 院、老年病 医院、康 复医 院、护 理院、中医 医院 的人 员配 置应符 合 医疗机构 基本 标准(试行)老年 病医 院基 本标 准 康复 医院 基本 标准(2012 版)护理 院基 本标准(2011 版)和 中医 医 院基本 标准 等 的有 关要 求。养 老机 构内 设诊 所、卫生所(室)、医务 室或护理站 的人 员配 置应 分别 符合 诊所 基本 标准 养老机 构医 务室 基本 标准(试行)养 老机 构 护 理站基本 标准(试 行)等 的有关 要求。养 老护 理员 配备应 符 合DB37/T 3092 2018 的 要求。6.1.1.1.3 服务场 地的 建筑 设计 应符 合 JGJ 450 的要 求,无障 碍设计 应符 合 GB 50763 的 要求,防火 设计应符 合GB 50016 的要 求,场地 环境 应符 合 GB/T 29353 2012 中 7.1 的要 求。6.1.1.1.4 公共区 域标 志标 识符 号应 符合 GB/T 10001.1 的规 定,无 障碍 设施 符号 应符 合 GB/T 10001.9的规定,安 全标 识应 符 合MZ/T 032 2012 中 5.7 条 的规定。DB37/T 4088 2020 5 6.1.1.1.5 设施设 备的 配备 应与 服务 功能相 匹配,同 时满 足医 疗服务 和养 老服 务的 提供。养老 服务 设施设备 配置 应符 合DB37/T 2720 2015 的 有关 要求,医疗服 务设 施设 备配 置应 符合相 应医 疗机 构建 设基本标准 的要 求。6.1.1.2 医疗机 构自 建(内设)养 老机构 6.1.1.2.1 应取得 企事 业、民办 非企 业法人 资格。自 建(内设)的养 老机 构,不必 另 行 办理法 人登 记,可与原 医疗 机构 共用 法人 证书。但 应向 民政 部门 备 案,并向 登记 管理 部门 申 请变更 登记,在登 记证 书 的业务范 围或 经营 范围 中增 加“养老 服务”等表 述,或 获准承 担残 疾人 托养 业务。提供膳 食服 务应 取得 食品经营 许可 证。6.1.1.2.2 医疗服 务人 员配 置应 与本 类型医 疗机 构建 设基 本标 准相匹 配,养老 护理 员配 备应符 合DB37/T 3092 2018 的要 求。6.1.1.2.3 服务场 地建 筑设 计、环境 设计等 应符 合本 标 准 6.1.1.1.3 的要 求。6.1.1.2.4 公共区 域标 志标 识符 号等 应符合 本标 准 6.1.1.1.4 的要求。6.1.1.2.5 设施设 备的 配备 应符 合本 标准 6.1.1.1.5 的要 求。6.1.1.3 两位一 体全 日医 养结 合机 构 6.1.1.3.1 应取得 企事 业、民办 非企 业法人 资格,并 取得 医 疗机构 执业 许可 证,同 时在民 政部 门备案养 老服 务业 务。提供 膳食服 务应 取得 食 品经 营许可 证。6.1.1.3.2 医疗服 务人 员配 置应 与所 建医疗 机构 的设 立基 本标 准相匹 配,养老 护理 员配 备应符 合DB37/T 3092 2018 的要 求。6.1.1.3.3 服务场 地建 筑设 计、环境 设计等 应符 合本 标 准 6.1.1.1.3 的要 求。6.1.1.3.4 公共区 域标 志标 识符 号等 应符合 本标 准 6.1.1.1.4 的要求。6.1.1.3.5 设施设 备的 配备 应符 合本 标准 6.1.1.1.5 的要 求。6.1.2 服务内 容 6.1.2.1 全日医 养结 合机 构应 至少 提供以 下服 务内 容:健康教 育服 务,包括:健康知 识普 及服 务;健康咨 询服 务。健康管 理服 务,包括:健康档 案管 理服 务;健康跟 踪计 划。疾病诊 治服 务,包括:疾病治 疗服 务;疾病预 防服 务;急救服 务。康复及 护理 服务,包 括:老年康 复服 务;老年护 理服 务。生活照 料服 务,包括:清洁卫 生服 务;日常起 居照 料服 务;膳食服 务;DB37/T 4088 2020 6 洗涤服 务。心理/精神 支持 服务;安宁服 务;其他服 务,包括:文化娱 乐服 务;陪同服 务;委托服 务等。6.1.2.2 养老机 构自 建(内设)D 类医疗 机构 的,应至 少提 供 6.1.2.1 中的 健康 咨询 服务、健康 档案管理服 务、老年 护 理 服务、生活 照料 服务、心 理/精 神支持 服务、其 他服 务等。6.2 日间医 养结 合机 构 6.2.1 基本条 件 6.2.1.1 日间老 年人 照料 机构 自建(内设)医 疗机 构 6.2.1.1.1 应取得 民办 非企 业法 人资 格。自 建(内设)的 医疗 机构,不必 另行 办理 法人 登记,可与 原日间老 年人 照料 机构 共用 法人证 书。但应 取得 医 疗机构 执业 许可 证。提 供膳食 服务 应取 得 食 品 经营许可 证。6.2.1.1.2 日间老 年人 照料 机构 自建(内设)门 诊部、诊 所、医务室、卫 生所(室)等 的人员 配置 应分别符 合 医疗 机构 基本 标准(试行)诊所 基本 标准 养 老机 构医 务室 基本标 准(试行)等 的 要求;有能 力自 建其 他类 型 医疗 机 构的,人员 配置 应 符合所 建医 疗机 构的 基本 建设标 准。老 年人 照料 服 务人员的 配备 至少 应符 合DB37/T 2722 2015 中6.4 条的基 本要 求。6.2.1.1.3 日间老 年人 照料 场地 的建 筑设计 应符 合 JGJ 450、建标143 2010 的要 求,医疗服 务场 地的设计 应符 合相 应医 疗机 构建设 基本 标准。无 障碍 设计应 符 合GB 50763 的 要 求。6.2.1.1.4 公共区 域标 志标 识符 号等 应符合 本标 准 6.1.1.1.4 的要求。6.2.1.1.5 老年人 照料 服务 设施 设备 的配备 应符 合 GB/T 33169 2016 的 要求。医 疗服 务 设施设 备配 置应符合 相应 医疗 机构 建设 基本标 准的 要求。6.2.1.2 社区(乡 镇)医 疗机 构自 建(内 设)养老 机构 6.2.1.2.1 应取得 事业 单位 法人 证书,具备 医 疗机 构执 业许 可证,自 建(内设)的 日间老 年人 照料机构,不 必另 行办 理法 人登记,可 与原 医疗 机构 共用法 人证 书,但应 在民 政部门 备案 养老 服务 业 务。提供膳 食服 务应 取得 食 品经营 许可 证。6.2.1.2.2 医疗服 务人 员的 配置 应分 别符合 城 市社 区卫 生服 务中心 基本 标准 城市 社区卫 生服 务站基本 标准 乡镇 卫生 院服务 能力 标准(2018 年 版)山 东省 乡镇 卫生 院基本 标准 等 的要 求。老年人 照料 服务 人员 的配 备至少 应符 合DB37/T 2722 2015 中6.4 条的 基本 要求。6.2.1.2.3 服务场 地建 筑设 计、环境 设计等 应符 合本 标 准 6.2.1.1.3 的要 求。6.2.1.2.4 公共区 域标 志标 识符 号等 应符合 本标 准 6.1.1.1.4 的要求。6.2.1.2.5 医疗服 务设 施设 备的 配备 应符合 所设 医疗 机构 的基 本建设 标准,老 年人 照料 服务设 施设 备的配备 应符 合GB/T 33169 2016 的 要求。6.2.1.3 两位一 体日 间医 养结 合机 构 6.2.1.3.1 应取得 企事 业、民办 非企 业法人 资格,取 得 医疗 机构执 业许 可证,并在 民政部 门备 案养老服 务业 务。提供 膳食 服务应 取得 食 品经 营许 可证。DB37/T 4088 2020 7 6.2.1.3.2 医疗服 务人 员的 配置 应符 合所建 医疗 机构 类型 的建 设基本 标准。养 老服 务人 员的配 备应 符合DB37/T 2722 2015 的 基本要 求。6.2.1.3.3 服务场 地建 筑设 计、环境 设计等 应符 合本 标 准 6.2.1.1.3 的要 求。6.2.1.3.4 公共区 域标 志标 识符 号等 应符合 本标 准 6.1.1.1.4 的要求。6.2.1.3.5 医疗服 务设 施设 备的 配备 应符合 所设 医疗 机构 的基 本建设 标准,养 老服 务设 施设备 的配 备应符 合GB/T 33169 2016 的要求。6.2.2 服务内 容 日间医 养结 合机 构应 至少 提供以 下服 务内 容:健康教 育服 务,包括:健康知 识普 及服 务;健康咨 询服 务。健康管 理服 务,包括:健康档 案管 理服 务;健康跟 踪计 划。疾病诊 治服 务,包括:疾病治 疗服 务;疾病预 防服 务;急救服 务。康复及 护理 服务,包 括:老年康 复服 务;老年护 理服 务。生活照 料服 务,包括:清洁卫 生服 务;膳食服 务;洗涤服 务。其他医 疗、养老 服务。6.3 居家医 养结 合机 构 6.3.1 基本条 件 6.3.1.1 居家医 养结 合机 构应 依法 取得法 人资 格,具有 医 疗机构 执业 许可 证 并在 民政部 门备 案养老服务 项目。提 供膳 食服 务应取 得 食品 经营 许可 证。6.3.1.2 应有与 业务 范围 相适 应的 固定服 务场 所、基础 设施 和设备。6.3.1.3 人员配 备可 包括 但不 限于 医生、护士、康 复治 疗师、心理 咨询 师、营养 师、养老护 理员。6.3.1.4 养老护 理人 员应 持有 养老 护理员 上岗 证或 养老 护理 员职业 资格 证,未持 有养 老护理 员上 岗证的应经 过专 业的 养老 护理 培训,同时 提供 基础 医疗 护理、康复 护理、失 智症 护理的,应 当接 受 专 业 医 疗照护技 能培 训。6.3.1.5 应配备 全科 医师 为骨 干的 医疗服 务团 队,服务 范围 内 每2000 名 老年 人至 少配 备1 名全 科医 师、1 名全 科护 士和1 名 公共 卫生执 业医 师。从 事家庭 病床工 作的 医生、护士应 具备注 册执 业医 师 和 注 册 护士资质,具有2 年 及以 上 临床工 作经 验,并 分别 经 过老年 医学 和老 年护 理的 专业培 训。注 册护 士与 医 师按1:1 比例 的标 准配 置,并至少 有 1 名中 级及 以上 职称执 业医 师。DB37/T 4088 2020 8 6.3.1.6 应配备 提供 家庭 医疗 服务 必须的 出诊 服、胸卡、出 诊箱及 适宜 的交 通工 具。有条件 的可 配 备便携式 电脑 或移 动终 端,具备使 用移 动诊 疗系 统及 居民健 康档 案管 理系 统的 条件。6.3.2 服务内 容 6.3.2.1 居家生 活照 料服 务的 内容 和要求 应符 合 DB37/T 2893.1 的 规定。6.3.2.2 居家医 养结 合机 构还 应提 供以下 服务 项目:饮食服 务;紧急救 援服 务;健康教 育服 务;健康管 理服 务;医护服 务(家庭 诊疗、家 庭护理);康复锻 炼服 务;家庭病 床服 务;安宁疗 护;关怀访 视、生活 陪伴、心 理咨询、不 良情 绪干 预等 精神慰 藉服 务;文化娱 乐、体育 活动 组织 服务。6.4 综合型 医养 结合 机构 6.4.1 提供全 日医 养结 合服 务应 符合 6.1.1.2 和 6.1.2 的 要求。6.4.2 提供日 间医 养结 合服 务应 符合 6.2.1.2 和 6.2.2 的 要求。6.4.3 提供居 家医 养结 合服 务应 符合 6.3 的 要求。7 医养结 合服 务机 构 7.1 合作型 医养 结合 服务 机构 7.1.1 基本要 求 7.1.1.1 养老机 构合 作外 部医 疗机 构 7.1.1.1.1 双方均 应取 得法 人资 格,养老机 构应 具备 养 老机 构许可 证 或在 民政 部门 备案,受委 托医疗机 构应 取得 医 疗机 构执业 许可 证。提 供膳 食服务 应取 得 食品 经营 许可证。7.1.1.1.2 应就近 选择 综合 医院 或社 区卫生 服务 机构 托管 医疗 服务,确保 服务 的便 捷性。受托 医疗 机构应属 于医 保定 点单 位。7.1.1.1.3 双方应 签订 委托 协议 或合 同(参 见附 录A),明 确相 应的职 责、权利 和义 务。7.1.1.1.4 养老机 构 养 老护 理员 配备 应符 合 DB37/T 3092 2018 的要 求,设备 设施 的配 备应符 合DB37/T 2720 2015 的要 求。受委 托医 疗机 构医 护人 员及设 备设 施的 配备 应符 合本类 型医 疗机 构建 设 的基本标 准。7.1.1.1.5 应配置 电话、网 络等 及时 通讯设 施设 备,为老 年人 提供医 疗预 约、急诊 联络、服务 咨询 等服务。7.1.1.1.6 应配置 接送 老年 人就 医专 用的轮 椅、担架、移 动病 床等转 运工 具及 相应 的保 护装置,医 疗机构应 提供 转诊 服务 需要 的配套 设施 设备。7.1.1.1.7 应配置 老年 人常 见病、多 发病、慢性 病、突发 病等 疾病的 常用 及紧 急救 治的 设备和 药品。7.1.1.1.8 应建立 信息 化健 康服 务与 管理平 台,实现 对老 年人 的日常 健康 监督 和管 理。DB37/T 4088 2020 9 7.1.1.2 医疗机 构合 作外 部养 老机 构 7.1.1.2.1 双方均 应取 得法 人资 格,医疗机 构应 取得 医 疗机 构执业 许可 证,受 委托 养老机 构应 具备养 老机 构许 可证 或 在民政 部门 备案。提 供膳 食服务 应取 得 食品 经营 许可证。7.1.1.2.2 应就近 选择 养老 机构 托管 养老服 务,确保 服务 的便 捷性。7.1.1.2.3 双方应 签订 委托 协议 或合 同,明 确相 应的 职责、权 利和义 务。7.1.1.2.4 医疗机 构医 护人 员及 设备 设施的 配备 应符 合本 类型 医疗机 构建 设的 基本 标准。受委 托养 老机构养 老护 理员 配备 应符 合 DB37/T 3092 2018 的 要求,养老 服务 设备 设施 的配备 应符 合 DB37/T 27202015 的 要求。7.1.1.2.5 受委托 养老 机构 应配 置电 话、网 络等 及时 通讯 设施 设备,为老 年人 提供 医疗 预约、急诊 联络、服 务咨 询等 服务。7.1.1.2.6 受委托 养老 机构 应配 置接 送老年 人就 医专 用的 轮椅、担架、移 动病 床等 转运 工具及 相应 的保护装 置,医疗 机构 应提 供转诊 服务 需要 的配 套设 施设备。7.1.1.2.7 受委托 养老 机构 应配 置老 年人常 见病、多 发病、慢 性病、突发 病等 疾病 的常 用及紧 急救 治的设备 和药 品。7.1.1.2.8 受委托 养老 机构 应建 立信 息化健 康服 务与 管理 平台,实现对 老年 人的 日常 健康 监督和 管 理。7.1.1.3 社区居 家养 老机 构合 作外 部医疗 机构 7.1.1.3.1 社区居 家养 老服 务运 营机 构应具 有合 法的 经营 资质,受委 托医 疗机 构应 取得 医疗 机构 执业许可 证。提 供膳 食服 务应取 得 食品 经营 许可 证。7.1.1.3.2 社区居 家养 老机 构应 就近 选择医 疗卫 生机 构合 作,方便为 社区 居家 养老 提供 医疗服 务。7.1.1.3.3 应优先 与纳 入医 保定 点的 医疗卫 生机 构建 立服 务协 议(参 见附 录 A),保证 符合规 定的 医疗费用 能够 报销。7.1.1.3.4 老年人 家庭 与医 疗卫 生机 构和医 务人 员应 建立 签约 服务关 系,明确 医疗 服务 的服务 内容、双方的 职责、权 利和 义务。7.1.1.3.5 日间照 料中 心服 务人 员配 备至少 应符 合 DB37/T 2722 中 6.4 条 的基 本要 求,居家养 老服 务人员配 备应 符 合SB/T 10944 2012 中4.2 条 的要 求,合作 医疗 机构 应根 据协 议要求 满足 提供 居家 养老巡护服 务对 医护 人员 的需 求。7.1.1.3.6 应保证 为老 年人 家庭 与医 护人员 及时 取得 联系,满 足提供 医疗 预约、急 诊联 络、服 务咨 询等服务 的通 讯设 备。7.1.1.3.7 应保证 及时 提供 满足 老年 人就医 需要 的配 套设 施设 备和必 备药 品。7.1.2 服务内 容 7.1.2.1 养老机 构合 作外 部医 疗机 构 7.1.2.1.1 养老服 务项 目和 内容 应符 合 GB/T 29353 2012 第8 章的要 求。7.1.2.1.2 医疗服 务包 括疾 病诊 疗、全面检 查、紧急 救治、医 疗护理、康 复保 健、临终 关怀等,各 项服务遵 照相 关国 家法 规和 行业规 范执 行。7.1.2.1.3 协议双 方同 时提 供以 下服 务项目:定期巡 诊服 务,安排 医师 定期到 老年 人居 住房 间或 养老机 构提 供病 情排 查和 疾病诊 疗 等 服 务;随访诊 疗服 务,针对 接受 过诊疗 服务 的老 年人 进行 跟踪访 问,根据 需要 调整 诊疗方 案;个性化 诊疗 服务,为 失能 失 智、行 动不 便或 病情 严重 的 老年人 提供 个性 化医 疗护 理、康 复服 务;陪护就 医服 务,为老 年人 配备专 人协 助其 完成 内部 全程就 医;分级护 理服 务,根 据 WS/T 431 2013 为 老年 人提 供 护理服 务;DB37/T 4088 2020 10 延续护 理服 务,为需 要延 续护理 服务 的老 年人 提供 相应的 专业 医疗 护理 服务;其他相 关的 医疗 或养 老服 务。7.1.2.2 医疗机 构合 作外 部养 老机 构 服务项 目和 内容 至少 应符 合7.1.2.1 的要 求。7.1.2.3 社区居 家养 老机 构与 外部 医疗机 构合 作 7.1.2.3.1 社区居 家养 老服 务项 目和 内容应 符 合 SB/T 10944 2012 中第5 章 的要 求。7.1.2.3.2 受委托 医疗 卫生 机构 应根 据协议 内容,提 供定 期体 检、上 门巡 诊、家庭 病床、社区 护理、健康管 理等 基本 服务 项目。7.2 增设功 能型 医养 结合 服务 机构(增设 养老 功能 的医 疗机构)7.2.1 基本要 求 7.2.1.1 应取得 法人 资格,至 少应 取得 医疗 机构 执业 许可 证。提供 膳食 服务 应取 得食 品经 营许可证。7.2.1.2 医疗服 务人 员的 配置 应符 合本类 型医 疗机 构建 设的 基本标 准。养老 服务 人员 的配备 应符 合DB37/T 3092 2018 的要 求。7.2.1.3 服务场 地的 建筑 设计 应符 合 JGJ 450 的要 求,无障 碍设计 应符 合 GB 50763 的 要求,防火 设 计应符 合GB 50016 的 要求,场地环 境应 符 合 GB/T 29353 2012 中 7.1 的 要求。7.2.1.4 公共区 域标 志标 识符 号应 符合 GB/T 10001.1 的规 定,无障 碍设 施符 号应 符 合GB/T 10001.9的规定,安 全标 识应 符 合MZ/T 032 2012 中 5.7 条 的规定。7.2.1.5 设施设 备的 配备 应同 时满 足医疗 服务 和养 老服 务的 提供。养老 服务 设施 设备 配置应 符合DB37/T 2720 2015 的有 关要求,医 疗服 务设 施设 备配置 应符 合相 应医 疗机 构建设 基本 标准 的要 求。7.2.1.6 应具有 完备 的医 疗、养老 方面的 服务 管理、安 全管 理和信 息管 理等 制度。7.2.2 服务内 容 至少应 提供 以下 服务:健康教 育服 务,包括:健康知 识普 及服 务;健康咨 询服 务。健康管 理服 务,包括:健康档 案管 理服 务;健康跟 踪计 划。疾病诊 治服 务,包括:疾病治 疗服 务;疾病预 防服 务;急救服 务。康复及 护理 服务,包 括:老年康 复服 务;老年护 理服 务。生活照 料服 务,包括:清洁卫 生服 务;DB37/T 4088 2020 11 日常起 居照 料服 务;膳食服 务;洗涤服 务。心理/精神 支持 服务;安宁服 务;其他服 务,包括:文化娱 乐服 务;陪同服 务;委托服 务等。7.3 虚拟型 医养 结合 服务 机构(互联 网医 养结 合)7.3.1 基本要 求 7.3.1.1 运营机 构要 求 7.3.1.1.1 除取得 企业 或社 会组 织法 人证书 外,还应 取得 增 值电信 业务 经营 许可 证 等相关 资质 证书,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和规章 规定 的平 台运 行条 件。7.3.1.1.2 应具有 与服 务内 容和 规模 相适应 的资 金、固定 经营 场所、工作 设备 和工 作人 员。经 营场 所必须符 合国 家有 关环 境、安全、卫生 等方 面的 要求。7.3.1.1.3 应建立 与平 台服 务规 模相 适应的 呼叫 中心,配 备能 力和数 量满 足服 务要 求的 工作人 员,提供7 24 小 时电 话、网络 受理服 务,确保 服务 接通 率不低 于 95%。若有 必要 可 建立呼 叫分 中心 和远 程 坐席。7.3.1.1.4 应聚集 并管 理提 供居 家医 养结合 服务 的必 要资 源,包括居 家养 老服 务组 织及 人员、家庭 医疗服务 组织 及人 员、居家 医养服 务终 端设 备等。向 居家医、养 服务 组织 提供 服务资 源和 服务 信息 平 台,共同向 老年 人提 供居 家医 养服务。7.3.1.2 互联网 平台 技术 要求 7.3.1.2.1 应具有 支撑 信息 平台 运行 的安全 可靠 的信 息化 基础 设施及 环境,包 括物 理环 境、主 机系 统、数据系 统、应用 系统、网 络系统 等,设施 应保 持正 常运行。7.3.1.2.2 具有覆 盖服 务区 域范 围的 智慧居 家医 养服 务呼 叫中 心及技 术支 持平 台,遵循 医养结 合服 务统一的 数据 规范,实 现与 业务主 管部 门系 统之 间的 信息资 源共 享和 数据 交互。7.3.1.2.3 应用系 统应 设计 严密、模 式清晰、流 程顺 畅、控制 风险。所有 闭环 运作 流程 均应在 系统 内留下操 作痕 迹。7.3.1.2.4 平台基 础功 能完 备,注册 服务、用户 管理、权 限管 理、角 色管 理、数据 管理 等平台 基础 功能齐全。7.3.1.2.5 应提供 站内 导航、站 外导 航,宜 实现 与行 业主 管部 门业务 系统 的互 联互 通。宜为各 类用 户群体提 供多 渠道 服务 平台 和工具,如 邮件、短 信、微信、手机 客户 端等。7.3.1.2.6 应安全、合 法运 营,配备 必要设 备设 施,保证 系统、网络 和数 据安 全。7.3.1.2.7 平台服 务提 供管 理模 块应 含主要 的养 老服 务和 医疗 服务项 目,包括 但不 限于:生活 照料、饮食服 务、家庭 诊疗、康 复及护 理、健康 管理 等项 目。宜 集成 提供 健康 教育、养生 保健 及休 闲 娱 乐 等 老年人适 宜的 全媒 体服 务内 容。7.3.1.2.8 平台设 计应 界面 友好,流 程清晰,便 于操 作,适宜 老年人 使用。7.3.1.3 管理要 求 DB37/T 4088 2020 12 7.3.1.3.1 建立严 格的 入驻 审核 制度,对申 请进 入平 台的 第三 方服务 机构 或人 员进 行资 质审核,并 进行实地 考察。7.3.1.3.2 应与符 合入 驻条 件的 第三 方机构 或人 员签 订合 作协 议,明 确双 方权 利义 务,约束第 三方 服务机构 或人 员对 服务 内容 和质量 作出 承诺。7.3.1.3.3 应建立 统一 受理 服务 制度,形成 受理、派 单、处置(服务)、督办、回 访评 价等的 闭环 服务流程,所 有闭 环服 务流 程均应 在系 统内 留下 操作 痕迹,实 现 平台 对居 家医 养服务 的全 过程 监 督 管 理。7.3.1.3.4 应建立 投诉 处理 机制,保 证服务 对象 的投 诉能 得到 有效处 置。7.3.1.3.5 应建立 服务 回访 及满 意度 调查制 度,及时 对服 务结 果进行 跟踪 评价。7.3.1.3.6 建立不 合格 服务 者退 出机 制,宜 采用 信用 积分 制对 第三方 服务 机构 和人 员进 行管理,对 不符合信 用要 求的 第三 方服 务机构 和人 员强 制关 闭服 务。7.3.1.3.7 应建立 用户 信息 保密 制度,用户信 息安 全管 理应 符 合GB/T 35273 的 要求。7.3.1.3.8 具备风 险防 控机 制,严防 脱离平 台的 服务 行为 和交 易行为。7.3.2 服务内 容 可在线 提供 以下 医养 结合 服务项 目:紧急救 援服 务;饮食服 务;生活照 料服 务;健康档 案 管 理服 务;远程健 康监 测与 预警 服务;远程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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