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照护等级划分DB23/T 2690—2020.pdf
ICS 0 3.0 8 0.9 9A 2 0DB23黑 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DB 2 3/T 2 6 9 0 2 0 2 0养 老 机 构 照 护 等 级 划 分文稿版次选择2 0 2 0-0 9-2 8 发 布 2 0 2 0-1 0-2 7 实 施黑 龙 江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2 3/T X X X X X X X X XI目 次前 言.I I引 言.I 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照 护 等 级 划 分 的 原 则、依 据.25 等 级 分 类 与 适 用 人 群.36 等 级 划 分 与 确 定.47 照 护 服 务 与 组 织 管 理.5附 录 A(规 范 性 附 录)简 易 智 力 状 态 检 查(M M S E)量 表.6D B 2 3/T X X X X X X X X XI I前 言本 标 准 按 G B/T 1.1 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编 写。本 标 准 由 黑 龙 江 省 民 政 厅 提 出。本 标 准 由 黑 龙 江 省 养 老 服 务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归 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泰 来 县 爱 心 护 养 院、黑 龙 江 省 社 会 康 复 医 院、克 东 县 医 养 中 心。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张 桂 香、杨 守 凯、孟 令 杰、朴 严 花、刘 国 军、高 航、吴 志 伟、徐 岩、颜 春 玲、夏 博、昌 亮、辛 媛 媛。D B 2 3/T X X X X X X X X XI I I引 言当 前 我 省 养 老 机 构 护 理 级 别、分 级 各 不 相 同,由 此 出 现 不 同 养 老 机 构 提 供 的 同 一 级 别 的 照 护 服 务 收费 差 别 很 大;此 外,还 普 遍 存 在 着 老 年 人 或 其 委 托 人 对 照 护 等 级 的 疑 虑 及 由 于 各 种 原 因 调 整 护 理 级 别 难等 情 况。为 了 让 消 费 者 明 明 白 白 消 费,更 为 使 老 年 人 获 得 质 价 相 称 的 及 时 有 效 的 服 务,规 范 我 省 养 老 市 场,特 制 定 本 标 准。D B 2 3/T X X X X X X X X X1养 老 机 构 照 护 等 级 划 分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养 老 机 构 等 级 划 分 的 术 语 和 定 义、照 护 等 级 划 分 的 原 则、依 据、等 级 分 类 与 适 用 人 群、等 级 划 分 与 确 定、照 护 服 务 与 组 织 管 理。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养 老 机 构 入 住 老 年 人 照 护 等 级 的 划 分 与 管 理,其 他 养 老 服 务 组 织 也 可 参 照 执 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T 2 9 3 5 3 2 0 1 2 养 老 机 构 基 本 规 范G B/T 3 5 7 9 6 2 0 1 7 养 老 服 务 质 量 基 本 规 范M Z 0 0 8 2 0 0 1 老 年 人 社 会 福 利 机 构 基 本 规 范M Z/T 0 3 9 2 0 1 3 老 年 人 能 力 评 估3 术 语 和 定 义G B/T 2 9 3 5 3 2 0 1 2、M Z 0 0 8 2 0 0 1、M Z/T 0 3 9 2 0 1 3 所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为 了 便 于 使 用,以 下 重 复 列 出 了 G B/T 2 9 3 5 3 2 0 1 2、M Z 0 0 8 2 0 0 1、M Z/T 0 3 9 2 0 1 3 中 的 一 些 术 语 和 定义。3.1养 老 机 构为 老 年 人 提 供 生 活 照 料、膳 食、康 复、护 理、医 疗 保 健 等 综 合 性 服 务 的 各 类 组 织。G B/T 2 9 3 5 3 2 0 1 2,定 义 3.1 3.2老 年 人6 0 周 岁 及 以 上 的 人 口。M Z 0 0 8 2 0 0 1,定 义 2.1 3.3自 理 老 人日 常 生 活 行 为 完 全 自 理,不 依 赖 他 人 护 理 的 老 年 人。M Z 0 0 8 2 0 0 1,定 义 2.2 3.4介 助 老 人半 失 能 老 人日 常 生 活 行 为 依 赖 扶 手、拐 杖、轮 椅 和 升 降 等 设 施 帮 助 的 老 年 人。M Z 0 0 8 2 0 0 1,定 义 2.3 D B 2 3/T X X X X X X X X X23.5介 护 老 人失 能 老 人日 常 生 活 行 为 依 赖 他 人 护 理 的 老 年 人。M Z 0 0 8 2 0 0 1,定 义 2.4 3.6能 力个 体 顺 利 完 成 某 一 活 动 所 必 需 的 主 观 条 件。M Z/T 0 3 9 2 0 1 3,定 义 2.1 3.7日 常 生 活 活 动个 体 为 独 立 生 活 而 每 天 必 须 反 复 进 行 的、最 基 本 的、具 有 共 同 性 的 身 体 动 作 群,即 完 成 进 食、洗 澡、修 饰、穿 衣、大 小 便 控 制、如 厕、床 椅 转 移、平 地 行 走、上 下 楼 梯 等 日 常 活 动 的 能 力。M Z/T 0 3 9 2 0 1 3,定 义 2.2 3.8精 神 状 态个 体 在 认 知 功 能、行 为、情 绪 等 方 面 的 表 现。M Z/T 0 3 9 2 0 1 3,定 义 2.3 3.9感 知 觉 与 沟 通个 体 在 意 识 水 平、视 力、听 力、沟 通 交 流 等 方 面 的 能 力。M Z/T 0 3 9-2 0 1 3,定 义 2.4 3.1 0社 会 参 与个 体 与 周 围 人 群 和 环 境 的 联 系 与 交 流 的 能 力,包 括 生 活 能 力、工 作 能 力、时 间/空 间 定 向、人 物 定向、社 会 交 往 能 力。M Z/T 0 3 9 2 0 1 3,定 义 2.5 3.1 1照 护 等 级根 据 老 年 人 能 力 评 估 而 确 定 的 照 料 护 理 级 别。注:老年人能力包括 日常生活活动、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社会参与等能力。4 照 护 等 级 划 分 的 原 则、依 据4.1 划 分 原 则4.1.1 合 理 性在 老 年 人 的 能 力 评 估 基 础 上,紧 密 结 合 省 情 进 行 准 确 的 照 护 等 级 划 分。4.1.2 科 学 性划 分 的 照 护 等 级 能 充 分 地 反 映 不 同 能 力 的 老 年 人 的 照 护 需 求。4.1.3 可 操 作 性D B 2 3/T X X X X X X X X X3以 满 足 老 年 人 服 务 需 求 为 出 发 点,照 护 等 级 的 划 分 清 晰 明 了,便 于 养 老 机 构 实 施 和 消 费 者 明 明 白 白消 费。4.1.4 有 效 性根 据 老 年 人 自 理 能 力、病 情、需 求 等 变 化 情 况 适 时 调 整 照 护 等 级,有 效 地 满 足 老 年 人 的 需 求。4.2 划 分 依 据以 M Z/T 0 3 9-2 0 1 3 之 5.2 所 确 定 的 老 年 人 能 力 等 级 为 基 础,综 合 简 易 智 力 状 态 检 查 量 表(简 称 M M S E量 表)(附 录 A)的 得 分 进 行 照 护 等 级 的 划 分。注:老年人或其委托人的特殊或定制的需求不受此限制,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5 等 级 分 类 与 适 用 人 群5.1 级 别5.1.1 按 老 年 人 依 赖 照 护 的 程 度,从 低 到 高 依 次 划 分 为 三 级 照 护、二 级 照 护、一 级 照 护、特 级 照 护 四个 级 别。5.1.1.1 级 别 越 高 照 护 服 务 的 项 目、要 求 越 高。5.1.1.2 高 级 别 的 照 护 服 务 内 容 涵 盖 低 级 的 照 护 服 务 内 容。5.2 适 用 人 群5.2.1 三 级 照 护5.2.1.1 对 护 理 的 需 求 较 低 或 不 需 要 护 理。5.2.1.2 老 年 人 能 自 我 照 料,独 立 生 活 能 力 较 强,如:M Z/T 0 3 9-2 0 1 3 之 表 6 中“能 力 等 级”为“0”的 人 群。5.2.1.3 适 用 于 自 理 老 人。5.2.2 二 级 照 护5.2.2.1 需 提 供 协 助 或 部 分 帮 助 的 护 理。5.2.2.2 老 年 人 不 能 完 全 自 我 照 料,独 立 生 活 能 力 较 弱,如:M Z/T 0 3 9-2 0 1 3 之 表 6 中“能 力 等 级”为“1”的 人 群。5.2.2.3 适 用 于 介 助 老 人。5.2.3 一 级 照 护5.2.3.1 比 5.2.2.1 提 供 更 多 或 全 方 位 的 护 理。5.2.3.2 老 年 人 基 本 不 能 自 我 照 料,已 缺 失 大 部 分 或 丧 失 独 立 生 活 能 力,如:M Z/T 0 3 9-2 0 1 3 之 表 6中“能 力 等 级”为“2”的 人 群。5.2.3.3 适 用 于 介 护 老 人。5.2.4 特 级 照 护5.2.4.1 提 供 全 方 位 的 护 理。5.2.4.2 老 年 人 不 能 自 我 照 料,已 丧 失 独 立 生 活 能 力,如 M Z/T 0 3 9-2 0 1 3 之 表 6 中“能 力 等 级”为“3”的 人 群。D B 2 3/T X X X X X X X X X45.2.4.3 适 用 于 失 能 老 人 的 一 对 一 护 理。6 等 级 划 分 与 确 定6.1 划 分 方 法6.1.1 遵 照 M Z/T 0 3 9-2 0 1 3 的 规 定 进 行 老 年 人 能 力 评 估。6.1.2 日 常 生 活 活 动、精 神 状 态、感 知 觉 沟 通、社 会 参 与 等 各 类 能 力 的 等 级 划 分 和 分 级 名 称 应 符 合 M Z/T0 3 9-2 0 1 3 之 5 的 规 定。6.1.3 依 据 6.1.1 的 评 估 结 果 和 M M S E 量 表 得 分 进 行 照 护 等 级 的 划 分。6.2 等 级 确 定6.2.1 三 级 照 护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定 为 三 级 照 护:a)日 常 生 活 活 动、精 神 状 态、感 知 觉 沟 通、社 会 参 与 均 能 力 完 好;b)日 常 生 活 活 动、精 神 状 态、感 知 觉 沟 通 均 能 力 完 好,社 会 参 与 轻 度 受 损;c)M M S E 量 表(附 录 A)评 分 为 3 0 分 2 7 分;d)能 参 加 力 所 能 及 的 工 作 和 劳 动。6.2.2 二 级 照 护6.2.2.1 二 级 照 护 细 分 为 轻 度 和 重 度。6.2.2.2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定 为 轻 度:a)日 常 生 活 活 动 能 力 完 好,精 神 状 态、感 知 觉 沟 通 至 少 一 项 为 轻 度 受 损;b)日 常 生 活 活 动 能 力 完 好,社 会 参 与 中 度 受 损;c)M M S E 量 表(附 录 A)评 分 为 2 6 分 2 1 分。6.2.2.3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定 为 重 度:a)日 常 生 活 活 动 轻 度 受 损,精 神 状 态、感 知 觉 沟 通、社 会 参 与 至 少 一 项 为 能 力 完 好;b)日 常 生 活 活 动 轻 度 受 损,精 神 状 态、感 知 觉 沟 通、社 会 参 与 至 少 一 项 为 轻 度 受 损;c)M M S E 量 表(附 录 A)评 分 为 2 6 分 2 1 分;d)各 类 慢 性 病 患 者,器 官 功 能 失 代 偿;e)需 要 送 餐 服 务。6.2.3 一 级 照 护6.2.3.1 一 级 照 护 细 分 为 轻 度 和 重 度。6.2.3.2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定 为 轻 度:a)日 常 生 活 活 动 轻 度 受 损,精 神 状 态、感 知 觉 沟 通、社 会 参 与 均 为 中 度 受 损;b)日 常 生 活 活 动 轻 度 受 损,精 神 状 态、感 知 觉 沟 通、社 会 参 与 中 有 一 项 为 重 度 受 损;c)M M S E 量 表(附 录 A)评 分 为 2 0 分 1 0 分;d)需 要 他 人 管 理 服 药、饮 食 和 日 常 起 居;e)尿 失 禁,穿 戴 纸 尿 裤 需 要 协 助。6.2.3.3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定 为 重 度:a)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度 受 损,精 神 状 态、感 知 觉 沟 通、社 会 参 中 有 1 项 2 项 为 轻 度 受 损;D B 2 3/T X X X X X X X X X5b)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度 受 损,精 神 状 态、感 知 觉 沟 通、社 会 参 中 有 1 项 2 项 为 中 度 受 损;c)M M S E 量 表(附 录 A)评 分 为 2 0 分 1 0 分;d)昏 迷 状 态 或 植 物 人 状 态;e)大 便 失 禁,无 法 自 行 处 理;f)高 度 压 疮 风 险。6.2.4 特 级 照 护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定 为 特 级 照 护:a)日 常 生 活 活 动 重 度 受 损;b)日 常 生 活 活 动、精 神 状 态、感 知 觉 与 沟 通、社 会 参 与 均 为 中 度 受 损;c)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为 中 度 受 损,且 精 神 状 态、感 知 觉 与 沟 通、社 会 参 与 中 至 少 有 一 项 为 重 度 受 损;d)M M S E 量 表 评 分 为 9 分 0 分;e)有 异 常 行 为,影 响 他 人 日 常 生 活 和 睡 眠,需 要 专 门 照 护;f)经 医 生 确 诊 可 以 入 住 机 构 的 气 管 切 开 者;g)I I I 度 以 上 压 疮。7 照 护 服 务 与 组 织 管 理7.1 照 护 服 务7.1.1 服 务 项 目7.1.1.1 至 少 包 括 G B/T 3 5 7 9 6-2 0 1 7 之 5 所 列 出 入 院 服 务、生 活 照 料 服 务、清 洁 照 护 服 务 等 1 1 项 的 部分 乃 至 全 部。7.1.1.2 每 项 服 务 内 容 宜 比 照 G B/T 3 5 7 9 6-2 0 1 7 之 5 进 一 步 逐 项 细 分。7.1.2 服 务 要 求7.1.2.1 每 项 服 务 要 求 至 少 满 足 G B/T 3 5 7 9 6-2 0 1 7 之 5 的 相 关 规 定。7.1.2.2 每 项 服 务 要 求 宜 比 照 G B/T 3 5 7 9 6-2 0 1 7 之 5 进 一 步 逐 项 细 分。7.2 组 织 管 理7.2.1 应 建 立 等 级 划 分 的 管 理 制 度,规 定 等 级 划 分 的 流 程、岗 位 职 责、服 务 要 求 等。7.2.2 应 对 等 级 划 分 的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检 查,发 现 问 题 及 时 纠 正 和 改 进,不 断 提 高 等 级 划 分 的 准 确 性、科 学 性 等。7.2.3 照 护 等 级 应 实 施 动 态 管 理,包 括 并 不 限 于:a)老 年 人 病 情 发 生 变 化,应 及 时 按 6.1 的 方 法 进 行 其 能 力 的 评 估,并 依 照 6.2 的 规 定 重 新 划 分 照护 等 级;b)宜 每 半 年 检 查 或 调 整 老 年 人 的 照 护 等 级 1 次。D B 2 3/T X X X X X X X X X6A A附 录 A(规 范 性 附 录)简 易 智 力 状 态 检 查(M M S E)量 表表 A.1 简 易 智 力 状 态 检 查(M M S E)量 表测试内容 评分记录 评分标准1 定向力(1 0 分)时间定向力(5 分)(1)今年是哪一年?0 1(2)现在是什么季节 0 1(3)现在是几月份?0 1(4)今天是几号?0 1(5)今天是星期几?0 1空间定向力(5 分)(6)你现在在哪个省(市)?0 1(7)你现在在哪个区(县)?0 1(8)你现在在哪个乡(街道)?0 1(9)这里是什么地方?0 1(1 0)你现在在第几层楼?0 12 记忆力(3 分)(1 1)复述:皮球 0 1(1 2)复述:国旗 0 1(1 3)复述:树木 0 13 注意力和计算力(5 分)(1 4)计算 1 0 0-7=9 3 0 1(1 5)计算 9 3-7=8 6 0 1(1 6)计算 8 6-7=7 9 0 1(1 7)计算 7 9-7=7 2 0 1(1 8)计算 7 2-7=6 5 0 14 回忆能力(3 分)(1 9)回忆:皮球 0 1(2 0)回忆:国旗 0 1(2 1)回忆:树木 0 15 语言能力(9 分)命名能力(2 2)辨认:手表 0 1(2 3)辨认:铅笔 0 l复述能力(2 4)复述:四十四只石狮子 0 1三步命令(2 5)听口令做动作:用右手拿这张纸 0 1D B 2 3/T X X X X X X X X X7表 A.1 简 易 智 力 状 态 检 查(M M S E)量 表(续)测试内容 评分记录 评分标准(2 6)听口令做动作:再用双手把纸对折 0 l(2 7)听口令做动作:将纸放到大腿上 0 1阅读能力(2 8)读一遍:闭上您的眼睛 0 1书写能力(2 9)写一遍:闭上您的眼睛 0 1结构能力(3 0)画图:0 1总分 评定人说明最高得分为 3 0 分,分数在 2 7 3 0 位正常,分数 2 6 为认知功能障碍。测 验 成 绩 与 文化 程 度 相 关,痴 呆 的 划 界:文 盲 组 1 7 分,小 学 组 2 0 分,中 学 以 上组2 6 分。分界值以下为有认知功能缺陷,以上为正常。每项回答正确的得 1 分,回答错误或说不知道的得 0 分。评分标准 3 0 分2 7 分:正常 2 6 分2 1 分:轻度痴呆2 0 分1 0 分:中度痴呆9 分0 分:重度痴呆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