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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停车场(库)运营管理服务规范DB5101/T 56-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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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停车场(库)运营管理服务规范DB5101/T 56-2019.pdf

I C S 0 3.0 8 0.3 0A 1 2DB5101四 川 省 成 都 市 地 方 标 准DB 5 1 0 1/T 5 6 2 0 1 9成都 市停车 场(库)运营 管理服 务规范2019-03-25发布 2019-03-26实施成 都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5 1 0 1/T 5 6 2 0 1 9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要 求.35 设 施 设 备 要 求.36 服 务 质 量 要 求.57 安 全 要 求.68 服 务 质 量 评 估.7D B 5 1 0 1/T 5 6 2 0 1 9I 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成 都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深 圳 市 都 市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西 南 交 通 大 学。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田 贵 文、聂 斌、周 亚 军、李 乔、莫 子 贤、刘 芳、胡 晓 峰、刘 志 谦、陈 光 荣、刘新 菊、徐 丽 文。D B 5 1 0 1/T 5 6 2 0 1 91成 都 市 停 车 场(库)运 营 管 理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停 车 场(库)运 营 管 理 服 务 的 术 语 和 定 义、基 本 要 求 和 设 施 设 备、服 务 质 量、安 全 以及 服 务 质 量 评 估 的 要 求。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在 成 都 市 辖 区 内 的 经 营 性 停 车 场(库),非 经 营 性 停 车 场(库)可 参 照 执 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 2 8 9 4 安 全 标 志 及 其 使 用 导 则G B 5 7 6 8.1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第 1 部 分:总 则G B 5 7 6 8.2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第 2 部 分:道 路 交 通 标 志G B 5 7 6 8.3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第 3 部 分:道 路 交 通 标 线G B/T 1 0 0 0 1.9 标 志 用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9 部 分:无 障 碍 设 施 符 号G B 1 7 9 0 7 机 械 式 停 车 设 备 通 用 安 全 要 求G B/T 2 8 1 8 1 安 全 防 范 视 频 监 控 联 网 系 统 信 息 传 输、交 换、控 制 技 术 要 求G B 5 0 0 6 7 汽 车 库、修 车 库、停 车 场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 B 5 0 7 6 3-2 0 1 2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G B/T 5 1 1 4 9-2 0 1 6 城 市 停 车 规 划 规 范J G J 1 0 0-2 0 1 5 车 库 建 筑 设 计 规 范建 标 1 2 8 城 市 公 共 停 车 场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标 准J G J/T 3 2 6-2 0 1 4 机 械 式 停 车 库 工 程 技 术 规 范G A/T 8 5 0 城 市 道 路 路 内 停 车 位 设 置 规 范G A/T 1 2 7 1 城 市 道 路 路 内 停 车 管 理 设 施 应 用 指 南成 都 市 电 动 汽 车 充 电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及 运 行 维 护 技 术 要 求(试 行)3 术 语 和 定 义G B/T 5 1 1 4 9-2 0 1 6、J G J/T 3 2 6-2 0 1 4 界 定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为 了 便 于 使 用,以 下 重 复 列出 了 某 些 术 语 和 定 义。3.1停 车 场(库)供 机 动 车 停 放 的 场 所 及 地 上、地 下 构 筑 物。一 般 由 出 入 口、停 车 位、通 道 及 附 属 设 施 组 成。注:改 写 G B/T 5 1 1 4 9-2 0 1 6,定 义 2.0.1。3.2D B 5 1 0 1/T 5 6 2 0 1 92停 车 位为 停 放 车 辆 而 划 分 的 停 车 空 间 或 机 械 停 车 设 备 中 停 放 车 辆 的 位 置,由 车 辆 本 身 的 尺 寸 加 四 周 必 需 的空 间 组 成。G B/T 5 1 1 4 9-2 0 1 6,定 义 2.0.2 3.3公 共 停 车 场(库)位 于 道 路 红 线 以 外 的 独 立 占 地 的 面 向 公 众 服 务 的 停 车 场 和 由 建 筑 物 代 建 的 不 独 立 占 地 的 面 向 公 众服 务 的 停 车 场(库)。注:改 写 G B/T 5 1 1 4 9-2 0 1 6,定 义 2.0.6。3.4配 建 停 车 场(库)依 据 建 筑 物 配 建 停 车 位 指 标 所 附 设 的 面 向 本 建 筑 物 使 用 者 和 公 众 服 务 的 供 机 动 车 停 放 的 停 车 场(库)。注:改 写 G B/T 5 1 1 4 9-2 0 1 6,定 义 2.0.5。3.5路 外 停 车 场(库)路 外 停 车 场(库)指 道 路 红 线 以 外,根 据 城 市 规 划 建 造 以 及 建 筑 配 套 专 门 建 设 的 停 车 场、停 车 库 或停 车 楼。3.6路 内 停 车 位在 道 路 红 线 以 内 划 设 的 供 机 动 车 停 放 的 停 车 空 间。注:改 写 G B/T 5 1 1 4 9-2 0 1 6,定 义 2.0.7。3.7经 营 性 停 车 场(库)向 社 会 开 放,为 机 动 车 提 供 有 偿 停 放 服 务 的 停 车 场(库)。3.8机 械 式 停 车 库采 用 机 械 式 停 车 设 备 存 取、停 放 汽 车 的 停 车 库。J G J/T 3 2 6-2 0 1 4,定 义 2.0.1 3.9停 车 场(库)经 营 者自 主 或 接 受 委 托 经 营 停 车 场(库)的 组 织 或 个 人。D B 5 1 0 1/T 5 6 2 0 1 934 基 本 要 求4.1 停 车 场(库)分 类4.1.1 停 车 场(库)按 规 划 管 理 方 式 划 分 为 公 共 停 车 场(库)和 配 建 停 车 场(库)。4.1.2 停 车 场(库)按 建 设 位 置 划 分 为 路 外 停 车 场(库)和 路 内 停 车 位。路 外 停 车 场 包 括 公 共 停 车 场(库)和 配 建 停 车 场(库)。4.1.3 停 车 场(库)按 使 用 性 质 划 分 为 经 营 性 停 车 场(库)和 非 经 营 性 停 车 场(库)。4.2 停 车 场(库)经 营 者 要 求4.2.1 停 车 场(库)经 营 者 应 具 备 适 合 停 车 场 管 理 及 服 务 需 要 的 组 织 管 理 机 构 并 运 行 有 效。4.2.2 停 车 场(库)经 营 者 应 具 有 健 全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人 员 管 理 制 度、巡 查 制 度、安 全 管 理 等 制 度、规 范 和 工 作 流 程,并 应 明 确 责 任 人、主 要 工 作 流 程 和 岗 位 职 责。4.2.3 停 车 场(库)经 营 者 应 建 立 安 全 管 理 部 门,并 明 确 安 全 责 任 人、主 要 工 作 流 程 和 岗 位 职 责。4.2.4 停 车 场(库)经 营 者 应 配 备 满 足 停 车 场(库)管 理 需 求 数 量 的 停 车 管 理 员,并 对 停 车 管 理 员 进行 岗 前 培 训,培 训 合 格 后 方 可 上 岗。4.2.5 经 营 多 个 停 车 场(库)的 经 营 者,应 对 所 经 营 的 各 个 停 车 场(库)分 别 备 案。4.2.6 停 车 场(库)经 营 者 不 得 擅 自 改 变 已 投 入 使 用 的 停 车 场(库)使 用 性 质。4.2.7 停 车 场(库)经 营 者 宜 参 加 停 车 场 责 任 保 险,选 择 实 力 强、服 务 优、信 誉 好 的 保 险 公 司 参 加 投保。5 设 施 设 备 要 求5.1 一 般 要 求5.1.1 基 础 设 施停 车 场(库)地 面 应 进 行 硬 化 处 理,满 足 耐 磨、耐 油、耐 水 及 防 滑 等 要 求,并 应 符 合 环 境 保 护 相 关要 求。5.1.2 标 志 标 线5.1.2.1 停 车 场(库)地 面 标 线 应 清 晰,标 志 明 显,其 设 置 应 符 合 G B 5 7 6 8.1 的 规 定。5.1.2.2 停 车 场(库)地 面 标 志 的 图 形、颜 色、尺 寸 的 应 用 应 符 合 G B 5 7 6 8.2 的 规 定,标 线 的 图 形、颜 色、尺 寸 的 应 用 应 符 合 G B 5 7 6 8.3 的 规 定。5.1.3 无 障 碍 设 施停 车 场(库)无 障 碍 设 施 图 形 符 号 应 符 合 G B/T 1 0 0 0 1.9 的 要 求。5.1.4 电 子 收 费5.1.4.1 停 车 场(库)应 配 置 电 子 计 时 收 费 系 统,并 定 期 检 修 维 护。5.1.4.2 停 车 场(库)电 子 计 时 收 费 装 置 应 设 置 在 平 坦 路 段 并 采 取 必 要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在 计 时 收 费装 置 前 宜 留 有 不 少 于 1 0 m 的 直 线 行 车 距 离。5.1.5 停 车 诱 导D B 5 1 0 1/T 5 6 2 0 1 945.1.5.1 停 车 场(库)停 车 诱 导 标 志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公 安 交 管 等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的 要 求,不 得 影 响 道 路 正常 通 行 或 遮 挡 既 有 的 交 通 设 施。5.1.5.2 并 入 区 域 内 停 车 诱 导 系 统 的 停 车 场(库),应 配 备 与 停 车 诱 导 系 统 联 网 相 适 应 的 设 备 和 日 常信 息 处 理 系 统,并 做 好 日 常 维 护 和 安 全 保 障 工 作。5.1.6 充 电 设 施5.1.6.1 停 车 场(库)应 配 建 或 预 留 电 动 汽 车 充 电 基 础 设 施,配 建 或 预 留 比 例 及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应 符 合 成 都 市 电 动 汽 车 充 电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及 运 行 维 护 技 术 要 求(试 行)中 的 要 求。5.1.6.2 停 车 场(库)配 建 的 电 动 汽 车 充 电 基 础 设 施 应 定 期 进 行 充 电 检 测、安 全 检 测,保 证 充 电 效 率及 充 电 安 全。5.1.7 监 控 与 通 讯 设 备停 车 场(库)应 配 置 符 合 G B/T 2 8 1 8 1 规 定 的 覆 盖 全 部 停 车 位 和 关 键 点 位、重 要 通 道 的 视 频 监 控 系 统。5.1.8 消 防、防 汛 设 施5.1.8.1 停 车 场(库)防 火 分 类 和 耐 火 等 级、平 面 布 置 和 平 面 布 局、防 火 分 隔 和 建 筑 构 造、安 全 疏 散、消 防 给 水 和 固 定 灭 火 系 统、采 暖 通 风 和 排 烟 应 符 合 G B 5 0 0 6 7 的 要 求。5.1.8.2 停 车 场(库)的 给 水 排 水 设 施 设 备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J G J 1 0 0-2 0 1 5 中 7.2 规 定。5.1.8.3 停 车 场(库)应 设 置 防 汛 沙 袋、防 汛 挡 板、抽 水 泵 以 及 防 汛 警 示 线、警 示 牌 等 防 汛 设 施 设 备。5.2 路 外 停 车 场(库)5.2.1 公 共 停 车 场(库)的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应 符 合 建 标 1 2 8 的 规 定。5.2.2 公 共 停 车 场(库)应 按 G B 5 0 7 6 3-2 0 1 2 中 8.1 0.1、8.1 0.2 要 求 设 置 残 疾 人 专 用 泊 位,并 设 置 相应 的 无 障 碍 设 施 和 醒 目 标 志,定 期 检 修 维 护。5.2.3 公 共 停 车 场(库)应 提 供 无 线 网 络 接 入 等 服 务,并 满 足 无 线 通 讯 服 务 要 求。5.2.4 机 械 式 停 车 库 建 设 应 符 合 J G J/T 3 2 6 的 规 定,消 防 设 施 设 备 的 设 置 及 管 理 应 符 合 G B 1 7 9 0 7 和J G J 1 0 0-2 0 1 5 中 第 5 章 机 械 式 停 车 库 的 相 关 规 定。5.2.5 地 下 停 车 场(库)内 应 设 置 广 播 服 务 系 统 和 通 讯 信 号 增 强 设 备。5.3 路 内 停 车 位5.3.1 路 内 停 车 位 设 置 应 符 合 G A/T 8 5 0 和 G A/T 1 2 7 1 的 规 定。5.3.2 路 内 停 车 位 可 采 用 视 频 停 车 系 统、电 子 标 签 停 车 系 统 等 自 动 化 方 式 收 费,采 用 人 工 收 费 的 路 内停 车 位 应 配 备 符 合 要 求 的 手 持 收 费 智 能 终 端。5.3.3 路 边 充 电 桩 应 定 期 进 行 充 电 检 测、安 全 检 测,保 证 充 电 效 率 及 充 电 安 全。5.4 设 施 设 备 保 养5.4.1 停 车 场(库)经 营 者 应 建 立 设 施 设 备 管 理 制 度,建 立 设 施 设 备 档 案 和 定 期 检 查 制 度,并 制 定 相应 的 工 作 流 程。5.4.2 停 车 场(库)经 营 者 应 建 立 场 内 设 施 设 备 的 巡 视 维 护 制 度,关 键 设 施 设 备 应 由 专 人 负 责 保 养 维护。5.4.3 停 车 场(库)经 营 者 应 建 立 设 施 设 备 的 交 接 班 检 查 记 录,准 确 记 录 时 间、交 接 人、设 施 设 备 完好 程 度 等 信 息。D B 5 1 0 1/T 5 6 2 0 1 955.4.4 对 纳 入 国 家 特 种 设 备 管 理 范 围 的 设 施 设 备,停 车 场(库)经 营 者 应 按 照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管 理 进 行配 置、定 检、维 护 和 保 养。6 服 务 质 量 要 求6.1 信 息 告 知6.1.1 停 车 场(库)应 采 取 多 种 形 式 告 知 车 辆 驾 驶 者 以 下 信 息,包 括 但 不 限 于:a)停 车 场(库)管 理 制 度、收 费 标 准、停 放 车 型、服 务 电 话、监 督 举 报 电 话、应 急 处 置 流 程 图 等基 本 信 息。b)需 服 从 工 作 人 员 引 导,有 序 停 放 车 辆,爱 护 停 车 设 施,非 停 车 区 域 禁 止 停 放 车 辆 的 说 明。c)禁 止 在 场 内 长 时 间 鸣 笛、长 时 间 发 动 车 辆、进 行 大 声 播 放 音 乐 等 易 产 生 噪 音 行 为 的 说 明。d)禁 止 在 场 内 乱 扔 垃 圾、使 用 明 火、修 车、试 车 和 练 车 的 说 明。e)关 闭 发 动 机,关 好 车 窗 和 锁 好 车 门,拿 好 财 物 并 妥 善 保 管 停 车 凭 证(卡、单)的 说 明。f)禁 止 携 带 易 燃、易 爆、毒 害、腐 蚀 及 放 射 性 等 危 险 品 或 其 他 违 禁 物 品 的 说 明。6.1.2 停 车 场(库)应 在 明 显 的 位 置 标 识 方 便 驾 驶 者 停 车、充 电 等 自 行 操 作 的 安 全 规 程 和 注 意 事 项。6.2 引 导6.2.1 停 车 场(库)经 营 者 应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制 定 车 辆 引 导 或 指 挥 服 务 流 程。6.2.2 停 车 场(库)经 营 者 按 照 核 定 的 停 车 泊 位 停 放 车 辆,不 得 超 额 停 车。6.2.3 车 辆 进 场 时,停 车 管 理 员 应 做 到:a)拒 绝 超 高、超 宽,装 有 易 燃、易 爆、毒 害、腐 蚀 及 放 射 性 等 危 险 品 或 其 他 违 禁 物 品 的 车 辆 进 入。b)观 察 车 辆 是 否 有 漏 水、漏 油 和 外 观 破 损 等 异 常 现 象,提 醒 驾 驶 者 关 好 车 窗。c)发 放 停 车 凭 证(卡、单)或 使 用 智 能 停 车 收 费 系 统,记 录 号 牌、进 入 场(库)时 间 及 其 他 有 关信 息。6.2.4 车 辆 停 放 时,指 挥 车 辆 有 序 停 放,维 持 停 车 秩 序,出 现 拥 堵 时 及 时 疏 导。6.2.5 车 辆 出 场 时,应 核 对 并 回 收 停 车 凭 证(卡、单)或 使 用 智 能 停 车 收 费 系 统,记 录 车 辆 离 场 时 间。6.3 收 费6.3.1 停 车 场(库)经 营 者 应 严 格 执 行 政 府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的 收 费 政 策 规 定。收 费 成 功 后,应 能 按 照 实际 收 费 金 额 提 供 发 票,宜 使 用 电 子 发 票。发 票 可 包 括 停 车 场(库)编 号、机 器 编 号、进 场 时 间、离 场 时间 等 信 息,发 票 格 式 及 开 票 规 范 根 据 税 务 部 门 相 关 规 定 执 行。6.3.2 停 车 场(库)应 按 规 定 向 军 车、武 警 车、残 疾 人 驾 驶 车 辆、新 能 源 车 辆、应 急 救 援 车 辆 等 特 殊车 辆 提 供 免 费 停 车 服 务。6.3.3 停 车 场(库)应 在 出 入 口 处 明 示 收 费 标 准,并 在 显 要 位 置 张 贴 支 付 的 标 志 标 识 和 缴 费 流 程。6.4 巡 查6.4.1 停 车 场(库)经 营 者 应 安 排 专 人 通 过 安 全 监 控 系 统 或 现 场 巡 视 等 方 式 检 查 车 辆 停 放 情 况,并 做好 检 查 记 录。6.4.2 停 车 管 理 员 发 现 下 列 情 况 应 采 取 措 施 妥 善 处 置 并 及 时 向 停 车 场(库)安 全 管 理 部 门 报 告:a)停 放 车 辆 损 坏 或 被 盗 等 情 况。b)停 放 车 辆 窗 门 未 关、车 辆 可 疑 移 动、无 主 车 辆 等 情 况。c)停 车 场(库)内 有 异 味、可 疑 物 品、可 疑 人 员 等 情 况。D B 5 1 0 1/T 5 6 2 0 1 96d)停 车 场(库)内 电 线(缆)破 损、漏 电,水 管 或 排 污 管 破 损、漏 水 等 情 况。e)其 他 可 疑 情 况。6.5 拾 遗 处 理6.5.1 停 车 场(库)经 营 者 应 制 定 拾 遗 物 品 管 理 制 度,做 好 拾 遗 物 品 的 登 记、保 管、核 实、归 还 和 移交 工 作。6.5.2 停 车 管 理 员 在 车 场 内 拾 到 财 务 或 顾 客 交 来 拾 获 的 财 物 时,应 予 以 登 记 并 报 告,拾 获 或 收 到 违 禁或 贵 重 物 品 时,应 第 一 时 间 报 告 并 移 交 公 安 机 关 处 理。6.5.3 失 主 认 领 时,停 车 场(库)经 营 者 应 详 细 核 实 防 止 错 领,必 要 时 可 报 请 公 安 机 关 主 持 认 领 工 作。6.5.4 暂 时 无 人 认 领 的 失 物,停 车 场(库)经 营 者 应 妥 善 保 管。6.6 纠 纷 处 理6.6.1 停 车 场(库)经 营 者 应 制 定 纠 纷 处 理 办 法,明 确 责 任 人、处 理 程 序 和 时 限 要 求 等。6.6.2 投 诉 人 未 就 处 理 意 见 与 停 车 场(库)经 营 者 达 成 一 致 时,停 车 场(库)经 营 者 应 明 确 告 知 投 诉人 投 诉 渠 道,并 配 合 相 关 部 门 做 好 后 续 工 作。6.6.3 纠 纷 处 理 完 毕 后,停 车 场(库)经 营 者 应 对 纠 纷 进 行 剖 析 并 改 进 服 务,防 止 再 次 发 生 类 似 纠 纷。6.7 服 务 终 止 处 理6.7.1 当 发 生 或 发 现 下 列 情 况 时,停 车 管 理 员 有 权 拒 绝 或 终 止 服 务:a)车 辆 驾 驶 者 拒 绝 进 场 登 记。b)车 辆 驾 驶 者 涉 嫌 酒 驾(醉 驾)或 非 法 驾 驶 车 辆。c)车 辆 中 携 带 易 燃、易 爆、毒 害、腐 蚀 及 放 射 性 等 危 险 品 或 其 他 违 禁 物 品。d)车 辆 外 观 破 损 严 重 或 者 发 现 制 动 失 灵、漏 水、漏 油 等 严 重 影 响 安 全 的 故 障。e)车 辆 超 出 停 放 限 高、限 宽 范 围。f)停 车 场(库)内 发 生 突 发 事 件 并 已 启 动 应 急 预 案。6.7.2 拒 绝 或 终 止 服 务 时 停 车 管 理 员 应 向 驾 驶 者 说 明 理 由,发 生 纠 纷 时 按 6.6 处 理。7 安 全 要 求7.1 出 入 口 安 全7.1.1 停 车 场(库)出 入 口 候 车 道 及 坡 道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J G J 1 0 0-2 0 1 5 中 4.2、5.2、6.2 的 要 求。7.1.2 停 车 场(库)出 入 口 坡 道 应 进 行 路 面 防 滑 处 理,并 应 加 装 遮 光、防 雨 等 设 施。螺 旋 坡 道 应 设 反光 道 钉、反 光 轮 廓 标、反 光 警 示 带 等。7.1.3 地 下 停 车 场(库)和 停 车 楼 入 口 处 应 设 置 限 高 装 置,并 在 显 著 位 置 设 置 限 高、限 速、禁 烟、禁火、禁 停 等 标 志。标 志 设 计 及 设 置 应 符 合 G B 2 8 9 4 和 G B 5 7 6 8.2 的 相 关 规 定。7.1.4 停 车 场(库)出 入 口 禁 止 与 公 交、货 车 等 专 用 停 车 场 出 入 口 混 用。7.1.5 停 车 场(库)出 入 口 应 在 显 著 位 置 施 划 禁 停 标 线,出 入 口 前 1 0 米 范 围 内 禁 止 停 车。禁 停 标 志 设置 应 符 合 公 安 交 管 等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的 要 求。7.1.6 停 车 场(库)出 入 口 停 止 使 用 时,应 在 显 著 位 置 设 置 相 应 的 标 志 或 文 字 说 明。7.2 场 内 安 全D B 5 1 0 1/T 5 6 2 0 1 977.2.1 停 车 场(库)内 照 明 设 施 和 应 急 照 明 设 备 应 保 证 汽 车 安 全 进 出、停 放 和 消 防 应 急 需 求。在 禁 停区 域 应 设 置 明 显 的 禁 停 标 线 或 标 志。7.2.2 停 车 场(库)内 应 人 车 分 流,人 行 道 与 车 行 道 交 叉 处 应 施 划 人 行 横 道 标 线。7.2.3 停 车 场(库)设 施 设 备 所 用 颜 色 不 得 影 响 驾 驶 者 对 警 示 线、标 志、标 牌 的 识 别。应 在 场 内 柱 体、阳 角 及 凸 出 构 件 处 设 防 撞 设 施,在 车 辆 驾 驶 者 视 线 死 角 区 域 的 对 面 相 应 位 置 设 置 反 光 镜。7.2.4 停 车 场(库)应 在 场 内 车 行 道 交 叉 口 处 设 置 减 速 带(垄),车 行 道 轮 廓 线 上 宜 设 置 反 光 道 钉。7.2.5 停 车 位 内 应 设 置 挡 车 器,挡 车 器 不 得 阻 碍 地 面 排 水。7.3 突 发 事 件 处 理7.3.1 应 急 预 案7.3.1.1 停 车 场(库)经 营 者 应 制 定 完 善 的 公 安、消 防、防 汛 和 公 共 卫 生 等 应 急 预 案,并 与 公 安 等 行业 主 管 部 门 的 应 急 预 案 紧 密 衔 接。7.3.1.2 停 车 场(库)经 营 者 制 定 的 应 急 预 案 应 具 体 规 定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管 理 工 作 的 组 织 指 挥 体 系 与 职责、突 发 事 件 的 预 防 与 预 警 处 理 机 制、处 理 程 序、应 急 保 障 措 施、事 后 恢 复 与 重 建 措 施 等 内 容。7.3.1.3 停 车 场(库)经 营 者 应 结 合 实 际,每 年 定 期 进 行 应 急 培 训 和 演 练,并 记 录 备 案。7.3.2 应 急 处 理7.3.2.1 突 发 事 件 发 生 后,停 车 管 理 员 应 第 一 时 间 向 停 车 场(库)安 全 管 理 部 门 报 告。7.3.2.2 停 车 场(库)安 全 管 理 部 门 在 收 到 突 发 事 件 报 告 后,应 第 一 时 间 启 动 相 关 应 急 预 案,并 进 行及 时 有 效 处 置。7.3.2.3 相 关 危 险 因 素 消 除 后,停 车 场(库)经 营 者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做 好 善 后 处 置,并 对 事 件 起 因、性质、影 响、责 任 和 恢 复 重 建 等 问 题 进 行 调 查 与 评 估。8 服 务 质 量 评 估8.1 停 车 场(库)经 营 者 应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开 展 自 评 工 作,应 积 极 配 合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或 受 其 委 托 的 第 三方 评 估 机 构 定 期 开 展 评 估 工 作。8.2 对 不 符 合 评 估 要 求 的 停 车 场(库),其 经 营 者 应 在 规 定 的 工 作 日 内 落 实 整 改 意 见。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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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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