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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规范DB3304/T 015-2018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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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规范DB3304/T 015-2018 .pdf

I C S 0 3.0 8 0A 1 6DB3304浙 江 省 嘉 兴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3 0 4/T 0 1 5 2 0 1 8城 乡 基 本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规 范2 0 1 8-0 5-1 0 发 布 2 0 1 8-0 6-1 0 实 施嘉 兴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发 布D B 3 3 0 4/T 0 1 5 2 0 1 8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嘉 兴 市 文 化 广 电 新 闻 出 版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标 准 的 起 草 单 位 为:嘉 兴 市 文 化 广 电 新 闻 出 版 局、浙 江 省 标 准 化 研 究 院。本 标 准 的 起 草 人 为:陈 云 飞、刘 靖、章 明 丽、马 学 文、王 显 成、项 志 萍、汪 红 星、应 珊 婷。本 标 准 为 首 次 发 布。D B 3 3 0 4/T 0 1 5 2 0 1 81城 乡 基 本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城 乡 基 本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的 设 施 建 设、基 本 服 务 项 目、服 务、人 员 及 管 理 等 要 求。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城 乡 基 本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的 提 供 及 运 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T 2 1 0 4 8-2 0 0 7 电 影 院 星 级 的 划 分 与 评 定建 标 1 0 8 公 共 图 书 馆 建 设 标 准D B 3 3 0 4/T 0 2 9 文 化 馆 总 分 馆 服 务 体 系 管 理 规 范 公 共 图 书 馆 建 设 用 地 指 标 建 标 2 0 0 8 7 4 号 文 化 馆 建 设 用 地 指 标 建 标 2 0 0 8 1 2 8 号 全 国 重 点 美 术 馆 评 估 标 准 文 艺 发 2 0 1 4 3 3 号3 设 施 建 设 要 求3.1 一 般 要 求公 共 文 化 体 育 设 施 应 按 照 城 乡 人 口 发 展 和 分 布,结 合 考 虑 服 务 半 径、服 务 人 口 等 因 素 均 衡 配 置,应规 模 适 当、功 能 优 先、经 济 适 用、节 能 环 保,与 相 应 的 管 理 方 式 和 服 务 手 段 相 适 应。3.2 图 书 馆3.2.1 按 照“政 府 主 导、统 筹 规 划,多 级 投 入、集 中 管 理,资 源 共 享、服 务 创 新”的 原 则,构 建 以 市图 书 馆 为 中 心 馆,以 县 级 图 书 馆 为 总 馆、以 镇(街 道)分 馆 为 骨 干 的 城 乡 一 体 化 图 书 馆 中 心 馆-总 分 馆服 务 体 系。3.2.2 市 级 应 建 有 市 图 书 馆,选 址 应 符 合 建 标 1 0 8 的 要 求。建 设 用 地 应 符 合 公 共 图 书 馆 建 设 用 地 指标 的 规 定,建 筑 面 积 不 低 于 2 0 0 0 0 平 方 米。3.2.3 县 级 应 建 有 县 级 图 书 馆,选 址 要 求 应 符 合 建 标 1 0 8 的 要 求。建 设 用 地 应 符 合 公 共 图 书 馆 建 设用 地 指 标 的 规 定,建 筑 面 积 不 低 于 1 0 0 0 0 平 方 米。3.2.4 各 镇(街 道)应 独 立 或 依 托 镇(街 道)综 合 文 化 站 分 别 设 置 镇(街 道)图 书 馆。镇(街 道)图书 馆 建 筑 面 积 应 不 低 于 5 0 0 平 方 米,中 心 镇 或 面 积 人 口 较 大 的 镇、街 道 宜 增 加 建 筑 面 积。3.2.5 服 务 人 口 5 0 0 0 人 以 上 的 村(社 区),应 设 置 村(社 区)图 书 馆 分 馆,建 筑 面 积 应 不 低 于 1 0 0 平方 米;服 务 人 口 5 0 0 0 人 以 下 的 村(社 区),设 置 图 书 流 通 站,应 与 村(社 区)文 化 活 动 中 心、“文 化礼 堂”、“农 家 书 屋”融 合。3.2.6 宜 在 城 市 街 区 及 人 流 密 集 的 公 共 场 所、商 业 设 施、交 通 枢 纽 规 划 设 置 2 4 小 时 自 助 图 书 馆。3.2.7 学 校、部 队、企 业 等 单 位 可 设 置 图 书 流 通 站,建 筑 面 积 应 不 低 于 3 5 平 方 米。D B 3 3 0 4/T 0 1 5 2 0 1 823.2.8 各 级 图 书 馆 应 结 合 实 际,配 备 服 务 提 供 所 需 要 的 设 施 设 备。电 脑 配 置 应 符 合 文 化 共 享 工 程 和 公共 电 子 阅 览 室 建 设 标 准。县(含)以 上 公 共 图 书 馆 应 配 备 针 对 视 障 等 特 殊 人 群 的 服 务 设 施。3.2.9 公 共 图 书 馆 中 心 馆-总 分 馆 服 务 体 系 人 均 占 有 藏 书 应 在 1.5 册 以 上,人 均 年 增 新 书 不 少 于 0.1册;数 字 资 源 总 量 达 到 8 0 T B 以 上。中 心 馆 可 用 数 字 资 源 不 低 于 3 0 T B,总 馆 可 用 数 字 资 源 不 低 于 4 T B。总 馆 完 整、系 统 收 集 与 保 存 地 方 文 献,开 发、建 设 地 方 文 献 数 据 库。镇(街 道)分 馆 报 刊 数 量 应 不 少 于1 2 0 种,村(社 区)分 馆 报 刊 数 量 不 少 于 3 0 种。3.3 文 化 馆(站)3.3.1 总 体 要 求3.3.1.1 在 县 域 范 围 内,以 县 级 文 化 馆 为 总 馆,镇(街 道)综 合 文 化 站 为 分 馆,村(社 区)文 化 活 动中 心(文 化 礼 堂)为 支 馆,构 建“设 施 成 网、资 源 共 享、人 员 互 通、服 务 联 动”的 城 乡 一 体 化 文 化 馆 总分 馆 服 务 体 系。3.3.1.2 在 全 市 范 围 内,以 市 文 化 馆 为 中 心 馆,构 建 文 化 馆“中 心 馆-总 分 馆”服 务 体 系。3.3.1.3 各 级 文 化 馆(站)应 结 合 实 际 配 备 服 务 提 供 所 需 要 的 设 施 设 备,建 设 要 求 应 符 合 D B 3 3 0 4/T 0 2 9。3.3.2 市 级 文 化 馆市 级 应 建 市 文 化 馆,建 设 用 地 面 积、建 筑 密 度、室 外 活 动 场 地 面 积、停 车 场 地 面 积 等 控 制 指 标 应 符合 文 化 馆 建 设 用 地 指 标 的 相 关 规 定,建 筑 面 积 应 不 低 于 8 0 0 0 平 方 米。3.3.3 县 级 文 化 馆县 级 应 建 县 文 化 馆,其 建 设 用 地 面 积、建 筑 密 度、室 外 活 动 场 地 面 积、停 车 场 地 面 积 等 控 制 指 标 应符 合 文 化 馆 建 设 用 地 指 标 的 相 关 规 定,建 筑 面 积 应 不 低 于 4 0 0 0 平 方 米。3.3.4 镇(街 道)综 合 文 化 站镇(街 道)应 建 有 具 备 文 化、体 育、党 教、科 普 服 务 功 能 的 综 合 文 化 站。服 务 人 口 在 5 万 人(含)以 上 的 镇(街 道)综 合 文 化 站,建 筑 面 积 应 不 低 于 2 0 0 0 平 方 米;服 务 人 口 3 万(含)5 万 的,建 筑面 积 应 不 低 于 1 5 0 0 平 方 米;服 务 人 口 3 万 人(不 含)以 下 的,建 筑 面 积 应 不 低 于 1 0 0 0 平 方 米。室 外活 动 场 地 应 不 低 于 6 0 0 平 方 米。3.3.5 村(社 区)文 化 活 动 中 心(文 化 礼 堂)村(社 区)应 建 有 具 备 文 化、体 育、党 教、科 普 等 服 务 功 能 文 化 活 动 中 心(文 化 礼 堂)。省 级 中 心村、人 口 1 0 0 0 人 以 上 的 行 政 村 应 建 有 建 筑 面 积 不 低 于 2 0 0 平 方 米 的 农 村 文 化 礼 堂,其 中 讲 堂 不 低 于5 0 平 方 米,具 备 演 出、展 览、科 普、普 法、广 播、阅 读、影 视、信 息 共 享、体 育 健 身 等 功 能。其 他 行政 村 应 建 有 建 筑 面 积 不 低 于 2 0 0 平 方 米 的 文 化 活 动 中 心(室)。室 外 活 动 场 地 应 不 低 于 3 0 0 平 方 米。3.3.6 城 市 社 区 文 化 活 动 室城 市 社 区 建 立 建 筑 面 积 不 低 于 1 0 0 平 方 米 的 文 化 活 动 室,至 少 具 备 图 书 阅 览、电 教 学 习、体 育 健身 等 3 项 服 务 功 能。有 条 件 的 城 市 社 区 宜 建 设 文 化 家 园。3.4 博 物 馆、非 遗 馆3.4.1 在 市 政 府 所 在 地 应 建 有 一 座 部 颁 二 级 以 上 的 综 合 类 博 物 馆,并 建 有 非 遗 展 示 馆。3.4.2 县 级 应 建 有 一 座 部 颁 三 级 以 上 的 综 合 类 博 物 馆,并 建 有 非 遗 馆 或 展 示 中 心。D B 3 3 0 4/T 0 1 5 2 0 1 833.5 美 术 馆市 级 应 建 有 一 座 公 共 美 术 馆,其 建 设 要 求 应 符 合 全 国 重 点 美 术 馆 评 估 标 准(文 艺 发 2 0 1 4 3 3号)。3.6 广 电 设 施3.6.1 县 级 以 上 应 设 立 广 播 电 视 播 出 机 构 和 广 播 电 视 发 射(监 测)台,镇(街 道)设 立 广 电 站(含 有线 电 视 机 房 和 广 播 站),行 政 村(中 心 村)应 建 有 广 播 室。3.6.2 县 级 城 区 建 有 一 座(含)以 上 多 厅 数 字 影 院,一 般 不 少 于 3 厅,影 院 硬 件 设 施 应 达 到 G B/T2 1 0 4 8-2 0 0 7 三 星 级 以 上 标 准;省 级 小 城 市 试 点 镇、省 级 中 心 镇 视 市 场 需 求 建 有 一 座 数 字 影 院,影 院 硬件 设 施 应 达 到 G B/T 2 1 0 4 8-2 0 0 7 三 星 级 标 准。3.7 体 育 设 施3.7.1 完 善 市、县、镇(街 道)、村(社 区)公 共 体 育 场 地 及 设 施 建 设,全 市 人 均 体 育 场 地 面 积 应 达到 2.1 平 方 米 以 上,实 现“1 5 分 钟 健 身 圈”便 民 体 育 设 施 全 覆 盖。利 用 城 市 主 体 功 能 区、旅 游 休 闲 区、公 园、广 场、公 共 绿 地(绿 道)及 城 市 空 置 场 所 等,合 理 配 建 健 身 步 道、轮 滑 道、自 行 车 道、球 类 场 地等 体 育 健 身 设 施。公 共 体 育 设 施 应 进 行 必 要 的 无 障 碍 改 造。3.7.2 市 本 级 建 有 体 育 中 心(含 2 万 人 座 位 以 上 的 4 0 0 米 塑 胶 跑 道 田 径 场、3 0 0 0 座 以 上 的 体 育 馆)一个(学 校 除 外);健 身 中 心(2 5 0 0 平 方 米 以 上,有 5 个 以 上 的 活 动 项 目)或 1 0 0 0 0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体 育公 园 一 个;标 准 游 泳 池 和 游 泳 馆 各 一 个。有 举 办 国 际、国 内 体 育 特 色 项 目 重 大 活 动 和 展 示 的 场 地 设 施。3.7.3 县 级 建 有 2 5 0 0 座 位 的 体 育 馆 一 个;健 身 中 心(1 千 平 方 米 以 上,有 5 个 活 动 项 目 的 场 地 和 设 施)或 1 万 平 方 米 以 上 体 育 公 园 一 个;建 有 4 0 0 米 塑 胶 跑 道 标 准 田 径 场 一 个;建 有 7 0 0 0 座 以 上 固 定 看 台(根据 各 地 实 际 情 况 综 合 评 定)的 体 育 场 一 个;建 有 国 家 标 准 游 泳 馆 一 个 或 标 准 游 泳 池 一 个。3.7.4 镇 级 宜 建 体 育 健 身 工 程、中 小 型 全 民 健 身 中 心 及 游 泳 池 等 公 共 体 育 设 施,可 与 文 化 活 动 中 心 共建 共 享。3.7.5 新 建 居 住 区 和 社 区 应 按 室 内 人 均 建 筑 面 积 不 低 于 0.1 平 方 米 或 室 外 人 均 用 地 不 低 于 0.3 平 方米 的 要 求 配 建 全 民 健 身 设 施。3.7.6 社 区 应 建 有 达 标 的 室 内 体 育 活 动 室 和 室 外 健 身 点。宜 利 用 社 区 公 园 绿 地、闲 置 用 地、闲 置 厂 房、仓 储 用 地 等 建 设 社 区 公 共 体 育 设 施,逐 步 达 到 规 划 建 设 标 准。有 条 件 的 社 区 应 建 设 社 区 多 功 能 运 动 场 等全 民 健 身 专 项 活 动 场 所。3.7.7 行 政 村 应 达 到 浙 江 省 小 康 体 育 村 工 程 有 关 体 育 设 施 建 设 标 准 要 求,健 身 苑(点)覆 盖 率 应 达 到1 0 0%。6 0%以 上 的 行 政 村 实 施 浙 江 省 小 康 体 育 村 升 级 工 程,结 合 实 际,增 建 室 内 健 身 场 地 和 室 外 健 身 场所(如 足 球 场、灯 光 篮 球 场、门 球 场、地 掷 球 场、健 身 步 道 等)。有 条 件 的 中 心 村 应 建 有 省、市 级 全 民健 身 广 场 或 体 育 休 闲 公 园。3.8 其 他3.8.1 市、县 两 级 图 书 馆、文 化 馆 应 分 别 配 备 1 台 以 上 流 动 服 务 车。博 物 馆、美 术 馆 应 配 备 便 于 开 展流 动 服 务 的 设 备 设 施。3.8.2 各 级 公 共 文 化 体 育 设 施 应 配 备 消 防 技 防 安 全 设 施。重 要 的 市、县 级 博 物 馆 要 设 立 智 能 安 检 系 统;其 它 公 共 文 化 体 育 场 馆 宜 配 备 必 要 的 安 全 检 查 设 施。3.8.3 县(含)以 上 公 共 文 化 设 施 内 应 设 有 无 线 网 络,免 费 提 供 上 网 服 务。4 基 本 服 务 项 目D B 3 3 0 4/T 0 1 5 2 0 1 844.1 设 施 开 放4.1.1 公 共 图 书 馆、文 化 馆(站)、公 共 博 物 馆(非 文 物 建 筑 及 遗 址 类)、公 共 美 术 馆、公 共 体 育 场馆 等 公 共 文 化 设 施 免 费 开 放,基 本 服 务 项 目 健 全。公 益 性 文 化 场 馆 每 年 向 社 会 推 出 培 训、展 览、演 出 等公 益 性 文 化 活 动 项 目 不 少 于 5 0 0 个。4.1.2 未 成 年 人、老 年 人、现 役 军 人、残 疾 人 和 低 收 入 人 群 参 观 文 物 建 筑 及 遗 址 类 博 物 馆 实 施 门 票 减免,文 化 和 自 然 遗 产 日 免 费 参 观。4.1.3 公 园、绿 地 等 公 共 场 所 全 民 健 身 器 材 可 免 费 使 用。实 施 收 费 的 公 共 体 育 设 施 管 理 单 位,应 当 对老 年 人、残 疾 人 和 中、小 学 生 实 行 优 惠 开 放。4.1.4 学 校、工 人 文 化 宫、青 少 年 宫、妇 女 儿 童 活 动 中 心、科 技 馆 等 文 体 设 施 向 公 众 开 放,开 放 时 间和 免 费 项 目 应 由 各 地 确 定 并 公 布。4.1.5 公 共 体 育 设 施 除 重 大 赛 事、维 修 保 养 以 外,应 当 向 公 众 开 放,用 于 开 展 体 育 活 动,每 天 开 放 时间 不 少 于 8 小 时,在 公 休 日、法 定 节 假 日、学 校 寒 暑 假 期 间 应 适 当 延 长 开 放 时 间,保 证 晨、晚 锻 炼 时间 的 开 放。公 共 体 育 设 施 所 属 户 外 公 共 区 域 及 户 外 健 身 器 材 应 全 年 免 费 开 放,每 天 开 放 时 间 不 少 于 1 2小 时。4.2 读 书 看 报4.2.1 图 书 馆 免 费 开 放,中 心 馆、总 馆 每 周 开 放 时 间 不 少 于 7 2 小 时;镇(街 道)分 馆 每 周 开 放 时 间不 少 于 4 8 小 时;村(社 区)分 馆(含 农 家 书 屋)每 周 开 放 时 间 不 少 于 3 0 小 时。镇(街 道)分 馆、村(社区)分 馆(含 农 家 书 屋)应 因 地 制 宜,实 行 错 时 开 放。4.2.2 市 级、县 级 图 书 馆 每 年 组 织 送 书 下 乡 不 少 于 2 万 册 次;镇(街 道)图 书 分 馆 每 年 图 书 流 动 不 少于 6 次。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每 年 指 导 举 办 1 次 本 辖 区 的 全 民 阅 读 活 动,活 动 至 少 应 覆 盖 本 辖 区 3 0%的 居 民。4.2.3 城 镇 主 要 街 道、公 共 场 所、居 民 小 区、农 村 文 化 礼 堂(文 化 活 动 室)等 人 流 密 集 地 点 设 置 阅 报栏 或 电 子 阅 报 屏、数 字 移 动 图 书 馆 等,提 供 时 政、“三 农”、科 普、文 化、生 活 等 方 面 的 信 息 服 务,每天 报 纸 更 新 不 少 于 2 份。4.3 收 听 广 播4.3.1 镇(街 道)广 播 联 网 率、有 线 对 农 广 播 覆 盖 率 达 到 1 0 0%;农 村 有 线 广 播 村 村 响,每 天 播 出 次 数不 少 于 3 次,每 次 不 少 于 4 5 分 钟;广 播 自 办 对 农 栏 目 每 周 达 3 档(含)以 上,平 均 每 档 不 少 于 1 0 分钟。4.3.2 为 全 民 提 供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广 播 服 务。通 过 无 线 模 拟 免 费 提 供 不 低 于 6 套 广 播 节 目,通 过 数 字 音频 免 费 提 供 不 低 于 1 5 套 广 播 节 目。4.4 观 赏 影 视4.4.1 有 线 电 视 联 网 率 达 1 0 0%,农 村 有 线 数 字 电 视 实 际 入 户 率 达 9 5%以 上;电 视 自 办 对 农 栏 目 每 周 应在 3 档 及 以 上,平 均 每 档 不 少 于 1 0 分 钟。在 城 市 和 有 线 电 视 通 达 的 农 村 地 区,通 过 有 线 电 视 提 供 不 低于 6 套 电 视 节 目,通 过 地 面 数 字 电 视 提 供 不 低 于 1 5 套 电 视 节 目。在 城 市 和 有 线 电 视 通 达 的 农 村 地 区,应 为 城 乡 低 保 户 免 费 提 供 基 本 有 线(数 字)电 视 节 目。4.4.2 建 设 公 益 电 影 放 映 基 地 和 固 定 电 影 放 映 点,开 展 送 电 影 服 务,做 好 活 动 宣 传、节 目 点 单、场 地落 实、人 员 组 织、现 场 维 护 等 工 作。为 农 村 群 众 平 均 每 月 每 村 免 费 放 映 1 场 电 影,调 整 放 映 结 构,国产 新 片(院 线 上 映 2 年 内)比 例 不 少 于 1/3。4.4.3 为 中 小 学 生 每 学 期 免 费 提 供 观 看 2 部 爱 国 主 义 教 育 影 片。4.5 看 戏D B 3 3 0 4/T 0 1 5 2 0 1 854.5.1 开 展 送 戏 下 乡 活 动。每 个 行 政 村(社 区)每 年 组 织 观 看 5 场 以 上 戏 剧 或 文 艺 演 出。4.5.2 县 级 以 上 国 有 剧 院 每 年 举 办 公 益 性 专 场 或 低 价 票 演 出 不 少 于 1 2 场。4.6 文 体 活 动4.6.1 市、县(市、区)每 年 组 织 开 展 规 模 较 大 的 群 众 文 化(体 育)活 动 不 少 于 1 2 次;市、县(市、区)每 年 组 织 跨 区 域 文 化 走 亲 不 少 于 5 次。各 镇(街 道)每 年 举 办 文 化 节、读 书 节、运 动 会 等 文 化 体育 活 动 不 少 于 1 0 次。每 个 行 政 村(社 区)每 年 组 织 群 众 性 文 化 体 育 活 动 不 少 于 8 次。4.6.2 图 书 馆、文 化 馆 总 分 馆 开 展 城 乡 联 动 服 务 每 年 不 少 于 6 次。图 书 馆 每 年 下 基 层 开 展 流 动 服 务 不少 于 6 0 次。文 化 馆 每 年 组 织 下 基 层 演 出 不 少 于 2 0 场,流 动 展 览 不 少 于 1 5 场。4.6.3 市、县(市、区)每 年 组 织 开 展 多 种 形 式 的 体 育 活 动 不 少 于 1 0 次(不 含“全 民 健 身 日”活 动);各 镇(街 道)每 年 组 织 开 展 6 次 以 上 单 项 比 赛 活 动,每 2 年 至 3 年 举 办 一 次 综 合 性 健 身 运 动 会,定 期组 织 开 展 国 民 体 质 测 试 和 科 学 健 身 指 导 服 务 工 作,每 年 测 试 人 数 不 少 于 2 0 0 人;每 个 行 政 村(社 区)每 年 组 织 开 展 体 育 健 身 活 动(含 体 质 健 康 测 试)不 少 于 8 次,每 2 年 举 办 一 次 综 合 性 健 身 运 动 会。4.7 展 览 展 示4.7.1 博 物 馆、美 术 馆 每 年 分 别 举 办 1 项 以 上 基 本 陈 列,免 费 展 览 不 少 于 6 次。4.7.2 图 书 馆、文 化 馆、非 遗 展 示 馆 等 每 年 分 别 举 办 免 费 展 览 展 示 不 少 于 6 次。4.8 培 训 讲 座4.8.1 图 书 馆、文 化 馆 每 年 举 办 公 益 培 训 或 讲 座 不 少 于 1 2 次;镇(街 道)综 合 文 化 站 每 年 举 办 公 益培 训 不 少 于 6 次。4.8.2 博 物 馆、美 术 馆、非 遗 展 示 馆 每 年 举 办 公 益 培 训 或 讲 座 不 少 于 6 次。4.9 其 它4.9.1 公 共 图 书 馆 应 为 社 会 力 量 建 设 的 图 书 馆 提 供 图 书 服 务。4.9.2 县 级 以 上 各 类 文 化 场 馆 应 通 过 文 化 共 享 工 程 服 务 网 点、文 化 服 务 网 站、“文 化 有 约”网 站 以 及短 信、微 博、微 信 和 客 户 端 等 方 式 提 供 公 共 数 字 文 化 服 务。镇(街 道)、村(社 区)文 化 活 动 场 馆 宜 采用 合 适 的 方 式 提 供 公 共 数 字 文 化 服 务。5 服 务 要 求5.1 服 务 告 示5.1.1 市、县 两 级 文 化 体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通 过 报 纸、网 络 等 媒 体 向 公 众 公 布 行 政 区 域 内 公 共 文 化 体育 设 施 名 录,并 及 时 更 新。5.1.2 各 级 各 类 文 化 场 馆 应 在 醒 目 位 置 向 公 众 公 示 服 务 范 围、服 务 内 容、服 务 时 间、服 务 公 约、公 众须 知、服 务 承 诺 等 基 本 服 务 信 息。县 级 以 上 文 化 场 馆 宜 通 过 电 子 显 示 屏 和 网 站 的 相 关 栏 目 向 公 众 公 示。镇(街 道)、村(社 区)文 化 设 施 应 选 择 合 适 的 公 示 方 式。5.1.3 各 级 各 类 文 化 场 馆 举 办 的 文 化 活 动 应 提 前 7 天 在“文 化 有 约”网 站 和 其 它 相 关 媒 体 公 示、预 约。5.1.4 各 级 各 类 文 化 场 馆 因 故 暂 时 停 止 开 放 服 务 时,应 提 前 7 天 向 公 众 公 告。遇 公 共 安 全、网 络 安 全等 突 发 事 件 须 暂 停 服 务 或 关 闭 部 分 区 域、暂 停 部 分 服 务 的,应 及 时 向 公 众 公 告。5.1.5 公 共 体 育 设 施 因 重 大 赛 事、维 修 保 养 等 原 因 不 能 向 社 会 开 放 或 需 调 整 开 放 时 间 的,应 提 前 7 天向 社 会 公 示。因 特 殊 天 气 原 因 不 能 向 社 会 开 放 或 需 调 整 开 放 时 间 的,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提 前 向 社 会 公 示。D B 3 3 0 4/T 0 1 5 2 0 1 865.2 服 务 导 引5.2.1 各 级 各 类 场 馆 应 设 置 设 施 方 位 区 域 标 识。主 体 建 筑 外 应 设 置 明 显 的 导 向 标 识,入 口 处 应 标 明 区域 划 分。每 一 分 区(如 楼 层)应 设 立 醒 目 的 布 局 功 能 标 识。导 引 标 识 系 统 应 使 用 标 准 化 的 文 字 和 图 形,根 据 需 求 可 采 用 双 语 或 多 语 对 照。5.2.2 应 在 每 个 功 能 区 或 用 房 设 置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标 识。5.2.3 应 设 立 无 障 碍 设 施 的 专 用 标 识。6 人 员 要 求6.1 人 员 配 备6.1.1 县 级 以 上 公 共 文 化 机 构 按 照 职 能 和 当 地 编 制 部 门 核 准 的 编 制 数 量 配 齐 工 作 人 员。文 化 馆 总 馆 分别 向 所 辖 镇(街 道)分 馆 下 派 1 名 文 化 员。图 书 馆 总 馆 分 别 向 所 辖 镇(街 道)分 馆 下 派 1 名 分 馆 馆 长。图 书 流 通 站 配 备 1 名 专(兼)职 图 书 管 理 人 员。6.1.2 所 辖 常 住 人 口 3 万 人(不 含)以 下 的 镇(街 道)综 合 文 化 站 配 备 工 作 人 员 不 少 于 3 名,所 辖 常住 人 口 3 万 5 万(不 含)人 的 镇(街 道)综 合 文 化 站 配 备 工 作 人 员 应 不 少 于 4 名,所 辖 常 住 人 口 5 万人(含)以 上 的 镇(街 道)综 合 文 化 站 配 备 工 作 人 员 应 不 少 于 5 名。6.1.3 实 施 村 级 专 职 文 化 管 理 员 制 度。每 个 行 政 村(农 村 社 区)和 城 镇 社 区 配 备 1 名 财 政 保 障 的 专 职文 化 管 理 员;城 市 社 区 配 备 1 名 专(兼)职 文 化 管 理 员(文 化 指 导 员)。6.2 业 务 培 训县 级 以 上 公 共 文 化 机 构 从 业 人 员 每 年 参 加 脱 产 培 训 时 间 不 少 于 1 5 天;镇(街 道)、村(社 区)基层 专 兼 职 文 化 管 理 人 员 每 年 参 加 集 中 培 训 时 间 不 少 于 5 天。6.3 文 体 团 队 与 组 织6.3.1 各 镇(街 道)拥 有 相 对 稳 定 并 经 常 开 展 活 动 的 各 类 文 体 团 队 不 少 于 6 支(其 中 健 身 队 不 少 于 3支);每 个 行 政 村(社 区)建 立 经 常 性 活 动 的 群 众 文 体 团 队 不 少 于 3 支(其 中 健 身 队 至 少 1 支)。6.3.2 文 体 团 队 应 拥 有 稳 定 的 成 员 并 达 到 一 定 的 规 模。其 中 表 演 艺 术 类、民 间 艺 术 类、健 身 表 演 类 成员 应 1 0 人 以 上;视 觉 艺 术 类 应 5 人 以 上。6.3.3 文 体 团 队 应 组 织 健 全,团 队 分 工 明 确;有 团 队 活 动 计 划、总 结 及 规 章 制 度;每 年 有 固 定 的 经 费投 入。6.3.4 文 体 团 队 应 经 常 开 展 排 练、培 训 等 业 务 活 动,每 年 不 少 于 2 0 次;每 年 应 至 少 组 织 开 展 或 参 加 3次 活 动。6.4 文 体 志 愿 者6.4.1 市、县、镇(街 道)应 建 立 具 有 一 定 数 量、经 常 开 展 活 动 的 文 化 志 愿 者 队 伍 和 全 民 健 身 志 愿 者队 伍。每 个 行 政 村(社 区)配 有 三 级 以 上 社 会 体 育 指 导 员,社 会 体 育 指 导 员、文 化 志 愿 者 人 数 应 分 别 达到 常 住 人 口 的 2 以 上。6.4.2 参 与 公 共 文 化 活 动 的 志 愿 者 应 热 爱 公 共 文 化 活 动,并 具 有 参 加 志 愿 服 务 相 应 的 基 本 能 力 和 身 体素 质。6.4.3 应 根 据 当 地 实 际 情 况,制 定 文 化 志 愿 者、社 会 体 育 指 导 员 的 招 募、注 册、培 训、评 价、激 励 等办 法,对 文 化 志 愿 者、社 会 体 育 指 导 员 进 行 规 范 管 理。6.4.4 应 加 强 文 化 志 愿 队 伍、社 会 体 育 指 导 员 队 伍 培 训。D B 3 3 0 4/T 0 1 5 2 0 1 877 管 理 要 求7.1 运 行 管 理7.1.1 建 立 完 善 的 城 乡 公 共 文 化 体 育 服 务 运 行 管 理 制 度 和 协 调 机 制,在 规 划 编 制、政 策 衔 接、标 准 制定 和 实 施 等 方 面 加 强 统 筹、整 体 设 计、协 调 推 进。7.1.2 县 级 以 上 文 化 机 构 宜 建 立 理 事 会 制 度,明 确 理 事 会 运 行 机 制 和 运 作 方 式。基 层 文 化 机 构 宜 实 行理 事 会 或 议 事 会 制 度。7.1.3 鼓 励 探 索 基 层 文 化 体 育 场 馆 社 会 化 管 理 模 式。鼓 励 社 会 力 量 参 与 基 层 文 化 体 育 场 馆 建 设、运 营和 管 理。7.1.4 按 照 政 府 向 社 会 力 量 购 买 公 共 文 化 体 育 服 务 的 指 导 性 目 录 或 购 买 目 录,向 社 会 力 量 购 买 公 共 文化 体 育 服 务,构 建 多 层 次、多 方 式 的 公 共 文 化 体 育 服 务 项 目 供 给 体 系。7.1.5 基 本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应 纳 入 当 地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整 体 规 划,基 本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经 费 纳 入 本 级预 算。7.2 服 务 管 理7.2.1 建 立 群 众 文 化 需 求 反 馈 机 制,通 过 民 情 意 见 征 求、媒 体 征 集、座 谈 访 谈、走 访 调 研、调 查 问 卷、网 络 在 线 交 流 等 方 式,及 时 准 确 了 解 和 掌 握 群 众 文 化 需 求,制 定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提 供 目 录。7.2.2 服 务 场 所 显 著 位 置 应 设 立 公 众 意 见 箱(簿)。宜 通 过 公 开 监 督 电 话、网 上 投 诉、电 子 信 箱、馆长 接 待 日 等 途 径 收 集 群 众 意 见,定 期 召 开 公 众 座 谈 会,及 时 处 理 公 众 意 见 或 投 诉。7.2.3 应 制 定 公 共 文 化 机 构 服 务 项 目 和 服 务 流 程。7.3 日 常 安 全 管 理7.3.1 重 点 文 化 单 位 每 个 展 厅 应 配 备 保 安 人 员 不 少 于 1 人,各 层 公 共 区 域 巡 逻 不 少 于 1 人,每 个 场 馆出 入 口 处 不 少 于 1 人;监 控 中 心(室)应 2 4 小 时 专 人 值 守,每 班 不 少 于 2 人;大 厅 出 入 口 应 配 备 必要 的 安 检 设 备 和 安 检 工 作 人 员。7.3.2 在 场 馆、文 体 中 心、文 体 设 施 日 常 运 行 和 提 供 服 务 中,应 做 好 水、火、电 的 监 督 巡 查 工 作 以 及人 身 安 全、财 产 安 全 的 安 保 工 作,及 时 消 除 安 全 隐 患。7.3.3 鼓 励 公 共 文 化 体 育 场 馆 设 施 及 大 型 文 化、体 育 赛 事 购 买 公 众 责 任 保 险。7.4 应 急 预 案各 场 馆、活 动 中 心 应 针 对 火 灾、停 电、水 灾 等 突 发 事 件 制 定 应 急 预 案,并 建 立 定 期 演 练 制 度。7.5 绩 效 评 价7.5.1 应 建 立 满 意 度 调 查 制 度,每 年 进 行 一 次 满 意 度 调 查,调 查 数 据 应 系 统 整 理,建 档 保 存。各 级 公共 文 化 服 务 机 构 的 公 众 满 意 度 应 在 8 5%以 上。7.5.2 根 据 基 本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实 际 提 供 和 运 行 情 况,建 立 绩 效 评 价 体 系,开 展 绩 效 评 估。宜 委 托 第 三方 机 构 开 展 评 估,并 将 评 估 结 果 予 以 公 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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