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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控 人员健康码管理规范(试行)DB4212/T 19-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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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控 人员健康码管理规范(试行)DB4212/T 19-2020.pdf

I C S 1 3.1 0 0C 5 0DB4212咸 宁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2 1 2/T 1 9-2 0 2 0传 染 病 防 控 人 员 健 康 码 管 理 规 范(试 行)I n f e c t i o u s D i s e a s e P r e v e n t i o n a n d c o n t r o l P e r s o n n e l h e a l t h c o d e m a n a g e m e n t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T r i a l)2 0 2 0-0 3-1 5 发 布 2 0 2 0-0 3-1 5 实 施咸 宁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4 2 1 2/T 1 9 2 0 2 0I目 次目 次.I前 言.I 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总 则.15 系 统 架 构.26 赋 码 规 则.27 管 理 要 求.38 保 障 体 系.6D B 4 2 1 2/T 1 9 2 0 2 0I ID B 4 2 1 2/T 1 9 2 0 2 0I I 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 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咸 宁 市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提 出 并 归 口 管 理。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咸 宁 市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咸 宁 市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咸 宁 市 政 务 服 务 和 大 数 据 管理 局、咸 宁 市 公 安 局、咸 宁 市 信 息 与 标 准 化 所、湖 北 省 标 准 化 与 质 量 研 究 院 等。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吴 菲、刘 丽 玲、吴 小 平、江 秋 生、周 红 俊、孙 细 军。本 标 准 实 施 应 用 中 的 疑 问,可 咨 询 咸 宁 市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联 系 电 话:1 3 7 8 9 9 2 9 3 7 7,邮 箱:3 2 3 2 6 0 0 9 q q.c o m;对 本 标 准 的 有 关 修 改 意 见 建 议 请 反 馈 至 咸 宁 市 信 息 与 标 准 化 所,联 系 电 话:0 7 1 5-8 1 3 8 1 1 2,邮 箱:2 7 3 3 8 7 4 8 8 6 q q.c o m。D B 4 2 1 2/T 1 9 2 0 2 0I VD B 4 2 1 2/T 1 9 2 0 2 01传 染 病 防 控 人 员 健 康 码 管 理 规 范(试 行)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人 员 健 康 码 的 术 语 和 定 义、总 则、管 理 要 求、应 用 要 求 以 及 保 障 体 系 等 内 容。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咸 宁 市 用 于 应 对 突 发 传 染 病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时 人 员 健 康 数 据 库 建 设、数 据 采 集、评 估 以及 应 用。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T 1 8 2 8 4 快 速 响 应 矩 阵 码G B/T 2 1 0 4 9 汉 信 码G B/T 2 1 0 6 2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交 换 体 系G B/T 2 2 2 3 9-2 0 1 9 信 息 安 全 技 术-网 络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基 本 要 求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6 9 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1 7 号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应 急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3 7 6 号 国 家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与 传 染 病 疫 情 监 测 信 息 报 告 管 理 办 法 原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令 第 3 7 号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 人 员 健 康 码记 录 人 员 特 定 时 间 段 内 行 动 轨 迹、健 康 状 况 数 据,按 照 分 类 评 估 规 则 以 不 同 颜 色 形 式 展 现,用 于 政府 在 应 对 突 发 传 染 病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时 进 行 人 员 分 类 管 理 的 二 维 码。4 总 则4.1 应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件 应 急 条 例 国 家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应 急 预 案、卫 生 部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与 传 染 病 疫 情 监 测 信 息报 告 管 理 办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要 求,结 合 应 急 响 应 等 级 需 要,制 定 相 应 的 人 员 健 康 码 数 据 风 险 等 级 评 估 准则,并 应 按 照 疫 情 发 展 情 况 适 时 调 整。4.2 人 员 健 康 码 实 施“绿 码、红 码、黄 码”三 色 动 态 管 理。4.3 人 员 健 康 码 应 由 企 业 单 位 为 主 体 申 报,个 人 自 主 申 领。非 企 业 人 员 可 自 行 在 指 定 平 台 上 申 请。4.4 人 员 健 康 码 应 由 各 区 域 按 照 本 标 准 要 求 结 合 实 际 自 行 赋 码。D B 4 2 1 2/T 1 9 2 0 2 025 系 统 架 构人 员 健 康 码 管 理 系 统 架 构 见 图 1。图 1 系 统 架 构 图6 赋 码 规 则6.1 赋 码 原 则6.1.1 人 员 健 康 码 应 以 二 维 码 形 式 展 现,宜 采 用 Q R 码 或 汉 信 码,并 符 合 G B/T 1 8 2 8 4 或 G B/T 2 1 0 4 9的 要 求。6.1.2 人 员 健 康 码 应 包 含 绿 色、黄 色、红 色,见 图 2。图 2 三 色 健 康 码 示 例 绿 码。表 示 人 员 健 康,进 出 指 定 区 域 可 直 接 扫 码 通 行;红 码。表 示 人 员 健 康 高 风 险,要 实 施 不 低 于 传 染 病 潜 伏 期 的 集 中 或 居 家 硬 隔 离 医 学 观 察,在 每D B 4 2 1 2/T 1 9 2 0 2 03日 连 续 申 报 健 康 打 卡 正 常 期 满 后,将 转 为 绿 码;黄 码。表 示 人 员 健 康 低 风 险,要 实 施 不 低 于 传 染 病 潜 伏 期 的 居 家 隔 离 医 学 观 察,在 每 日 连 续 申报 健 康 打 卡 正 常 期 满 后,将 转 为 绿 码。注:隔离时间根据传染病的潜伏期确定,其中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隔离期不应低于 1 4 天。6.1.3 人 员 健 康 码 应 可 识 读 人 员 基 本 信 息、申 报 健 康 信 息。6.2 赋 码 方 法6.2.1 红 码。符 合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的 人 员 赋 红 码:属 于 疫 情 省 市 红 名 单 人 员;扫 码 体 温 异 常;去 过 疫 情 关 注 地 区;填 写 的 内 容 属 于 涉 疫 关 注 人 群;属 于 涉 疫 关 注 人 群;属 于 确 诊 或 者 疑 似 人 群;目 前 在 或 者 去 过 疫 情 关 注 地 区;目 前 正 身 处 疫 情 关 注 区;其 他 特 殊 情 况。6.2.2 黄 码。符 合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的 人 员 赋 黄 码:自 述 有 敏 感 症 状(新 冠 肺 炎 为:发 热、咳 嗽、乏 力 等);红 码 隔 离 期 内 每 日 连 续 健 康 打 卡 过 半 时 间 后 转 黄 码(期 满 转 绿 码)。6.2.3 绿 码。符 合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的 人 员 赋 绿 码:黄 码 隔 离 期 内 每 日 连 续 健 康 打 卡 期 满 转 绿 码;其 他 非 红 码、黄 码 人 员。7 管 理 要 求7.1 用 户 管 理7.1.1 企 业7.1.1.1 企 业 申 请 需 根 据 政 府 要 求,提 前 不 少 于 3 天 在 指 定 平 台 上 进 行 注 册 并 申 报。7.1.1.2 企 业 需 同 步 提 交 复 工 方 案,并 符 合 传 染 病 防 控 要 求。7.1.1.3 企 业 复 工 人 员 在 所 属 企 业 完 成 申 请 后,可 到 指 定 平 台 上 提 交 申 请。7.1.1.4 企 业 需 履 行 主 体 责 任,落 实 对 企 业 员 工 的 疫 情 防 控 和 管 理。7.1.2 市 民 及 其 他 来 返 人 员7.1.2.1 市 民 及 其 他 来 返 人 员 可 自 行 在 指 定 平 台 上 申 请。D B 4 2 1 2/T 1 9 2 0 2 047.1.2.2 申 请 信 息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人 员 姓 名、身 份 证 号 等 基 本 信 息;人 员 外 出 本 区 域 情 况;人 员 进 入 重 点 疫 区 情 况;人 员 接 触 重 点 疫 区 人 员 或 确 诊(疑 似)病 例 情 况;人 员 身 体 健 康 情 况。7.1.3 特 殊 人 员7.1.3.1 外 籍 人 员。应 建 立 本 区 域 外 籍 人 员 数 据 库,应 包 括 姓 名、性 别、国 别、护 照 号、在 中 国 居 住地、联 系 电 话、去 向、潜 伏 周 期 内(新 冠 肺 炎 为 1 4 日)是 否 到 过 疫 区,是 否 接 触 过 疫 区 人 员 等 要 素;实 行 网 格 管 理。建 立 专 管 员 制 度,定 期 与 管 理 网 格 内 的 外 籍 人 士 联 系,及 时 通 报 疫 情 防 控 信 息。严 格 执行 涉 外 疫 情 1 小 时 请 示 报 告 制 度 和 每 日 涉 外 工 作 报 告 制 度。7.1.3.2 老 人 小 孩。老 人 小 孩 可 由 他 人 代 为 申 请 健 康 码,因 设 备 等 因 素 无 法 解 决 的,以 老 年 证 或 出 入证 替 代,并 进 行 登 记 备 案 管 理。7.1.3.3 驾 驶 员。公 交 车、出 租 车(网 约 车)驾 驶 员 应 由 公 交 公 司、出 租 车 公 司、网 约 平 台 作 为 实 施主 体,实 行“扫 码+健 康 打 卡”管 理。7.1.3.4 其 他 人 员。其 他 特 殊 人 员 按 相 关 规 定 管 理。7.2 平 台 管 理7.2.1 数 据 管 理7.2.1.1 应 建 立 公 共 数 据 服 务 平 台,可 调 用 查 询 法 人 综 合 库、电 子 证 照 库、信 用 信 息 库、地 理 信 息 库等 基 础 数 据 库。人 口 综 合 库 数 据 从 市 政 府 数 据 中 心 获 取。7.2.1.2 应 建 立 全 市 重 点 人 群 管 控 库、全 省(全 国)密 切 接 触 者 信 息 库、重 点 区 域 分 类 库、全 国 健 康码 共 享 库 等 即 时 疫 情 数 据 库。经 授 权 可 接 入 查 询 人 员 漫 游 数 据 库。7.2.1.3 应 对 涉 疫 重 点 人 员 信 息 研 判,并 实 现 数 据 归 集、数 据 共 享。数 据 共 享 交 互 应 符 合 G B/T 2 1 0 6 2.1、G B/T 2 1 0 6 2.2、G B/T 2 1 0 6 2.3、G B/T 2 1 0 6 2.4 的 要 求。7.2.2 功 能 要 求7.2.2.1 复 工 系 统 应 具 备 企 业 组 织 认 证、复 工 申 请、审 核、企 业 员 工 疫 情 数 据 比 对 研 判、健 康 打 卡 等功 能。7.2.2.2 健 康 码 系 统 应 具 备 个 人 申 请、他 人 代 申 请、填 报 信 息 复 核、数 据 比 对 研 判、异 常 数 据 报 警 等功 能,应 提 供 二 维 码 调 用 查 询 功 能,并 对 扫 描 接 入 的 数 据 进 行 关 联。7.2.3 安 全 管 理7.2.3.1 平 台 应 达 到 G B/T 2 2 2 3 9-2 0 1 9 中 三 级 以 上 等 级 保 护 的 要 求。7.2.3.2 平 台 采 集 数 据 时 应 获 取 用 户 授 权 许 可 并 对 相 关 隐 私 内 容 安 全 保 密 承 诺。D B 4 2 1 2/T 1 9 2 0 2 057.3 应 用 管 理7.3.1 基 本 要 求7.3.1.1 应 根 据 社 区 居 住 人 员 管 理、隔 离 区 人 员 管 理、公 共 交 通 运 行 管 理、疫 情 期 间 公 共 服 务 人 员 管理、机 关 企 事 业 单 位 复 工 人 员 管 理 等 不 同 应 用 场 景 设 定 管 理 要 求。7.3.1.2 应 设 定 至 少 双 重 查 验 环 节,对 人 流 量 较 大 的 公 共 场 所 或 重 点 管 控 区 域 宜 采 用 刷 码 门 禁(人 脸识 别 辅 助 核 实)+测 温+联 网 报 警。7.3.2 交 通 卡 口7.3.2.1 应 按 照“应 设 尽 设,不 留 死 角”的 原 则,在 高 速 公 路、普 通 省 道、农 村 公 路 省 际 卡 口 和 市 际卡 口 设 立 防 疫 检 查 点。7.3.2.2 检 查 点 应 设 置 在 行 车 视 线 良 好、照 明 设 施 齐 全 的 平 直 路 段,禁 止 设 置 在 弯 道、坡 道 或 视 距 不良 路 段,道 路 无 照 明 设 施 的 应 增 设 高 杆 照 明 灯。7.3.2.3 检 查 点 前 方 应 根 据 检 查 重 点 设 置 车 辆 分 道 提 示 牌 等 标 识,有 条 件 的 应 充 分 利 用 主 线 情 报 板 发布 相 关 信 息。7.3.2.4 检 查 点 一 般 应 设 置 引 导 区、检 查 区、处 置 区 等,检 查 区、处 置 区 不 得 设 置 在 室 内,应 有 明 显标 识。7.3.2.5 通 行 要 求7.3.2.5.1 一 般 通 行。车 内 人 员 均 具 有 绿 码 或 持 健 康 证 明 的,测 温 后 放 行;车 内 人 员 无 健 康 码、健 康证 明 且 来 自 非 重 点 地 区 的,测 温、核 录 后 放 行。咸 宁 市 公 务 牌 照 车 辆,免 测 温、免 核 录,予 以 放 行。黄码、红 码 者 如 在 本 区 域 有 固 定 工 作 或 固 定 居 所,允 许 来 返,但 进 入 本 区 域 后 要 由 用 人 单 位 或 所 在 村(社区 或 小 区)落 实“健 康 打 卡、隔 离 观 察”等 规 定。7.3.2.5.2 特 殊 通 行:对 持 有“五 证”(交 通 运 输 部 门 核 发 的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物资 及 人 员 运 输 车 辆 通 行 证 包 车 通 行 证,公 安 或(交 通)部 门 核 发 的 省 疫 情 防 控 车 辆 专 用 通 行证 疫 情 防 控 和 有 序 复 工 货 车 专 用 通 行 证)的 车 辆,五 类 特 种 车 辆(救 护 车、消 防 车、工 程 抢 险车、警 车、交 通 执 法 车)、具 有 统 一 标 识 的 邮 政 车 辆 以 及 其 他 货 运 车 辆,免 测 温、免 核 录 予 以 放 行。大流 量 拥 堵 时,宜 对 过 境 车 辆 从 简 核 录。7.3.3 村(社 区 或 小 区)7.3.3.1 根 据 风 险 等 级 对 居 住 人 员 出 入 实 行“扫 码+测 温+出 入 证”双 向 检 查、“扫 码+测 温”单 向 检 查、人 员 进 入 随 机 测 温、抽 查 绿 码 或 出 入 证。对 外 来 人 员 和 车 辆 加 强 管 控,情 况 特 殊 确 需 进 入 的,实 行“扫码+测 温+登 记”。老 人、小 孩 等 确 无 健 康 码 的,凭 老 年 证、出 入 证 等 有 效 证 件 进 入。7.3.3.2 应 对 外 地 来 返 人 员 进 行 管 控。绿 码 者 无 需 再 隔 离 观 察;黄 码、红 码 者 落 实“健 康 打 卡、隔 离观 察”等 规 定。对 因 工 作 需 要 的 医 护 人 员、社 区 工 作 者 以 及 往 来 疫 情 重 点 地 区 运 送 物 资 的 司 机、装 卸 工等 人 员,可 按 绿 码 管 理。7.3.3.3 应 加 强 对 居 民 的 宣 传、引 导 和 教 育,应 在 进 出 口 显 眼 处 设 置 标 识,设 置 专 人 提 供 咨 询 服 务,并 建 立 应 急 预 案。7.3.4 单 位D B 4 2 1 2/T 1 9 2 0 2 067.3.4.1 企 业 应 建 立 防 疫 工 作 制 度 与 应 急 预 案,工 作 人 员 实 行“扫 码 进 入+健 康 打 卡”;7.3.4.2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应 建 立 防 疫 工 作 制 度 与 应 急 预 案,工 作 人 员 实 行“扫 码+测 温”进 入;7.3.4.3 对 外 来 人 员 实 行“扫 码+测 温+登 记”。7.3.5 公 共 场 所 及 设 施7.3.5.1 商 贸 服 务 业 场 所、地 铁、车 站、码 头、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等 人 员 密 集 的 公 共 场 所“扫 码 或 亮 码+测 温”进 入;7.3.5.2 公 交 车、出 租 车(网 约 车)、轮 船 等 扫 码 或 亮 码 乘 坐;7.3.5.3 开 放 的 公 园、广 场、露 天 运 动 场 和 景 区、景 点、民 宿、农 家 乐 等 采 用“扫 码 或 亮 码+测 温”的方 式 进 行 随 机 抽 查。7.3.5.4 老 人、小 孩 等 其 他 人 员 确 无 健 康 码 的,凭 老 年 证、出 入 证 等 有 效 证 件 进 入。8 保 障 体 系8.1.1 应 建 立 申 诉 受 理、快 速 处 置、及 时 反 馈 等 公 开 透 明 的 处 置 流 程,并 建 立 突 发 情 况 应 急 处 理 预 案。8.1.2 应 对 数 据 进 行 动 态 管 理,运 用 大 数 据 实 现 数 据 实 时 共 享,比 对,发 现 异 常 数 据 并 及 时 处 理。应建 立 失 信 人 员 处 置 方 案。8.1.3 应 根 据 疫 情 等 级 建 立 科 学 合 理 的 风 险 评 估 准 则。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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