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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幼儿园后勤管理规范DB5101/T 12-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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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幼儿园后勤管理规范DB5101/T 12-2018.pdf

DB5101四 川 省 成 都 市 地 方 标 准D B D B 5 1 0 1/T 1 2-2 0 1 8城 市 幼 儿 园 后 勤 管 理 规 范2 0 1 8-0 9-3 0 发 布 2 0 1 8-1 0-0 1 实 施成 都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D B 5 1 0 1/T 1 2-2 0 1 8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基 本 要 求.14 管 理 要 求.2附 录 A(规 范 性 附 录)物 资 配 备.9D B 5 1 0 1/T 1 2-2 0 1 8I 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成 都 市 教 育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成 都 市 教 育 局、成 都 市 教 育 技 术 装 备 管 理 中 心。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曾 晶、廖 代 言、夏 晨 伶、谢 芸、胡 坤 宏、周 珺 赟、唐 琳。D B 5 1 0 1/T 1 2-2 0 1 81城 市 幼 儿 园 后 勤 管 理 标 准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城 市 幼 儿 园 后 勤 管 理 的 基 本 要 求、管 理 要 求。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成 都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县 镇 及 以 上 公 办、民 办 幼 儿 园。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 3 0 9 6-2 0 0 8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G B 6 6 7 5 2 0 1 4 玩 具 安 全G B 1 7 4 9 8.1-2 0 0 8 固 定 式 健 身 器 材 第 1 部 分:通 用 安 全 要 求 和 试 验 方 法G B 1 7 9 4 5-2 0 1 0 消 防 应 急 照 明 和 疏 散 指 示 系 统G B 1 8 4 8 3-2 0 0 1 饮 食 业 油 烟 排 放 标 准G B/T 1 8 8 8 3-2 0 0 2 室 内 空 气 质 量 指 标G B 2 8 0 0 7 2 0 1 1 儿 童 家 具 通 用 技 术 条 件G B 5 0 0 1 6-2 0 1 4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 B 5 0 1 4 0 建 筑 灭 火 器 配 置 设 计 规 范G B 5 0 2 1 0-2 0 1 1 建 筑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规 范J G J 3 9 2 0 1 6 托 儿 所、幼 儿 园 建 筑 设 计 规 范D B 5 1/T 1 4 3 3-2 0 1 2 四 川 省 幼 儿 园 装 备 规 范D B 5 1/T 2 1 1 8-2 0 1 6 中 小 学 校 及 幼 儿 园 教 室 照 明 设 计 规 范D B 5 1 0 1 0 0/T 2 2 2-2 0 1 7 成 都 市 中 小 学、幼 儿 园 安 全 管 理 评 定 规 范3 基 本 要 求3.1 人 员 要 求3.1.1 所 有 从 业 人 员 应 无 违 法 记 录,无 精 神 病 或 精 神 病 史,无 传 染 性 疾 病,无 酗 酒 等 不 良 嗜 好,每 年经 过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进 行 健 康 检 查 并 取 得 健 康 合 格 证。3.1.2 保 安 应 持 有 公 安 机 关 颁 发 的 保 安 员 证,经 当 地 公 安 机 关 审 查 并 采 集 留 存 指 纹 等 人 体 生 物 信 息,年 龄 1 8 周 岁 以 上、不 超 过 5 0 周 岁;3.1.3 电(维 修)工 应 持 有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监 制 的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电 工);3.1.4 厨 师 应 持 有 国 家 人 社 部 门 颁 发 的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证 书,具 有 中 式 烹 调 师 中 级 及 以 上 等 级;3.1.5 食 堂 从 业 人 员 每 年 应 取 得 预 防 性 健 康 体 检 卫 生 培 训 合 格 证,食 堂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应 取 得 食品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培 训 合 格 证。3.1.6 校 车 驾 驶 员 应 取 得 相 应 准 驾 车 型 驾 驶 证 并 具 有 3 年 以 上 驾 驶 经 历,年 龄 在 2 5 周 岁 以 上,不 超 过 6 0周 岁,具 有 校 车 驾 驶 资 格,并 经 交 管 部 门 备 案 通 过。D B 5 1 0 1/T 1 2-2 0 1 823.2 岗 位 人 员 设 置3.2.1 门 岗 设 置 专 职 保 安 不 低 于 2 名。其 中,在 园 幼 儿 4 0 0 人 以 上 的 公 办 幼 儿 园,每 增 加 3 0 0 名 幼 儿 相 应增 加 1 名 保 安。3.2.2 环 卫 设 置 清 洁 工、维 修 工、绿 化 工 等 岗 位,人 数 及 专(兼)职 根 据 各 园 的 运 转 方 式、占 地 面 积、建 筑 面 积、绿 化 面 积、设 备 配 置 等 情 况 确 定。3.2.3 食 堂 设 置 厨 师、厨 工、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员 等 岗 位。其 中 食 堂 人 员 按 每 5 5 6 0 名 在 园 幼 儿 设 置 1 名(少于 三 餐 两 点 的 幼 儿 园 酌 减)。3.2.4 校 车 设 置 专 职 驾 驶 员 1 名/车,随 车 照 管 人 员 1 名/车。3.2.5 采 购 及 库 管 岗 位 根 据 本 园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专(兼)职 人 员。4 管 理 要 求4.1 门 卫 管 理4.1.1 制 度 建 设建 立 幼 儿 园 门 卫 安 全 管 理 制 度,明 确 保 安 人 员 录 用、培 训、考 核 机 制 及 工 作 要 求。完 善 应 急 预 案,形 成 定 期 应 急 演 练 机 制。4.1.2 岗 位 职 责保 安 岗 位 职 责 应 包 括:严 格 执 行 门 卫 安 全 管 理 制 度,执 行 家 长 入 园 验 证(接 送 卡、指 纹、人 脸 识 别 等)规 定。园 区 对外 大 门 在 无 人 员 出 入 时 段 保 持 锁 闭 状 态;遵 守 作 息 时 间,按 时 交 接 班 并 做 好 交 接 班 及 巡 逻 记 录,负 责 门 前 安 全 秩 序 及 周 界 环 境 维 护。迎接 幼 儿 和 家 长 入 园,送 别 幼 儿 和 家 长 离 园,制 止 在 园 幼 儿 独 自 离 园;接 待、核 实、确 认 来 访 者 身 份 并 登 记;检 查、收 发 包 裹 和 邮 件;巡 视 园 区,检 查 技 防 系 统(视 频 监 控、红 外 线 报 警 装 置 等),及 时 消 除 并 报 告 安 全 隐 患;护 佑 幼 儿 集 体 外 出 活 动 安 全;处 置 门 前 及 园 内 突 发 侵 害 人 身 权、财 产 权 的 事 件。4.1.3 技 术 防 范4.1.3.1 留 存 幼 儿 园 门 卫 工 作 过 程 性 资 料,设 置 安 防 监 控 室 接 入 视 频 监 控 装 置,周 边 区 域 公 共 安 全 视频 监 控 不 间 断 采 集 图 像,保 存 时 间 不 少 于 9 0 日。安 防 监 控 室、技 防 设 置 及 要 求 等 应 符 合 D B 5 1 0 1 0 0/T2 2 2-2 0 1 7 中 第 五 章 的 要 求。4.1.3.2 安 装 门 禁(身 份 验 证)系 统。4.1.4 培 训 考 核 机 制4.1.4.1 建 立 保 安 定 期 考 评 机 制,包 括 接 待 礼 仪、专 业 技 能、突 发 事 件 处 置 等。每 学 期 考 核 评 价 保 安履 职 情 况。4.1.4.2 建 立 健 全 保 安 专 业 能 力 发 展 机 制,定 期 开 展 业 务 技 能 培 训 和 应 急 演 练,通 过 日 常 培 训 学 习、技 能 联 训、风 险 演 练 等 多 种 形 式,提 高 安 保 能 力。4.1.4.3 培 养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及 规 范 的 接 待 礼 仪,关 爱 幼 儿,尊 重 家 长。D B 5 1 0 1/T 1 2-2 0 1 834.1.5 应 急 处 置建 立 应 急 机 制,组 建 应 急 分 队,完 善 并 及 时 更 新 各 类 应 急 预 案,定 期 组 织 各 类 应 急 演 练。组 织 外 出活 动 前 制 定 详 尽 的 安 全 预 案,报 相 关 安 全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后 实 施。4.2 环 境 管 理4.2.1 制 度 建 设建 立 环 境 管 理 相 关 制 度,明 确 园 林 绿 化、环 境 卫 生、基 建 维 修、设 备 维 护 等 领 域 的 管 理 要 求。细 化清 洁、维 修、绿 化 等 岗 位 工 作 内 容 及 要 求。参 照 D B 5 1/T 1 9 5 9-2 0 1 5 有 关 要 求,从 幼 儿 园 实 际 出 发 制 定 宿舍 卫 生、消 防 安 全 等 制 度。4.2.2 岗 位 职 责清 洁 工 岗 位 职 责 应 包 括:清 洁、消 毒 分 管 区 域,洗 涤、晾 晒 窗 帘、床 上 用 品 等,并 做 好 相 关 记 录;保 管 并 整 理 分 管 区 域 内 物 资;排 查 分 管 区 域 内 的 设 施 设 备、堆 放 物、悬 挂 物 的 安 全 隐 患;协 助 做 好 园 区“灭 四 害”(老 鼠、苍 蝇、蚊 子、蟑 螂)工 作。维 修 工 岗 位 职 责 应 包 括:熟 悉 园 区 配 电 房、配 电 箱、电 路、管 道 的 设 置 分 布 情 况,按 照 相 关 操 作 规 程 进 行 维 护;按 照 供 电、用 电 规 程 和 标 准 规 范 操 作,不 违 章 作 业,不 带 电 作 业;对 电、气 线 路 和 管 道,配 电 设 施、消 防 器 材 定 期 进 行 专 项 检 查,排 除 安 全 隐 患,并 做 好 专 项 检查 记 录;指 导 全 园 安 全 用 电,培 训 电 器 设 备 使 用 方 法;每 日 安 全 巡 查 并 做 好 记 录,应 及 时 维 修 并 排 除 隐 患;维 修 结 束 后 清 理 现 场,不 遗 留 工 具、铁 钉、铁 屑、铁 丝、玻 璃 等 尖 锐 锋 利 危 险 物 品;定 期 排 查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及 悬 挂 物 安 全 隐 患;保 管、维 护、检 测 维 修 工 具。绿 化 工 岗 位 职 责 应 包 括:种 植 和 养 护 园 内 及 周 界 绿 植,根 据 教 育 教 学 合 理 选 配 栽 种 花 草 树 木;指 导 班 级 幼 儿 开 展 种 植 活 动;“灭 四 害”及 防 治 植 物 病 虫 害;保 管、维 护、保 养 绿 化 机 具。4.2.3 环 境 卫 生 要 求4.2.3.1 活 动 室、寝 室 清 新 整 洁,无 蛛 网 积 尘,无 污 渍。教 玩 具、寝 具、桌 椅、电 器 等 清 洁 干 净 摆 放有 序,空 气 流 通,定 时 消 毒。盥 洗 室 无 异 味、无 污 渍。幼 儿 用 品 清 洁、陈 列 有 序,符 合 安 全 要 求,地 面不 湿 滑。功 能 室 干 净 整 洁,摆 放 有 序。4.2.3.2 户 外 场 地 干 净 整 洁、物 品 摆 放 有 序,环 境 绿 化 符 合 相 关 规 定。4.2.3.3 戏 水 池 应 保 持 水 质 干 净 卫 生。4.2.3.4 沙 池 沙 粒 为 自 然 沙,无 尖 锐 棱 角。沙 池 应 清 洁。每 学 期 应 至 少 一 次 对 沙 进 行 筛 选 清 洗。4.2.4 消 毒 要 求D B 5 1 0 1/T 1 2-2 0 1 84盥 洗 室 洁 具、教 玩 具、桌 椅、玩 具 架 等 定 期 用“泡 腾 片”、“8 4 消 毒 液”、“消 洗 灵”等 含“氯”消 毒 制 剂 溶 液 擦 拭、浸 泡 消 毒,消 毒 溶 液 浓 度 参 照 该 产 品 的 比 例 要 求。传 染 病 流 行 时 期 按 特 殊 时 期 消 毒要 求 执 行。4.2.5 噪 音 及 排 污 要 求4.2.5.1 中 央 空 调 和 抽 油 烟 机 等 高 噪 声 源 应 设 置 隔 音、消 音、减 振 装 置,符 合 G B 3 0 9 6-2 0 0 8 表 1 中 1类 区 的 要 求。4.2.5.2 食 堂 油 烟 排 放 应 符 合 G B 1 8 4 8 3 3-2 0 0 1 中 表 2 的 要 求。4.2.6 用 电 及 设 施 安 全 要 求4.2.6.1 室 内 按 需 配 置 电 源 插 座。幼 儿 用 房 插 座 离 地 面 高 度 不 低 于 1 8 0 0 m m。4.2.6.2 设 施 设 备、器 材 应 符 合 相 应 的 国 家 或 行 业 标 准,具 有 合 格 证 或 材 质 安 全 证 书,具 有 安 全 标 识且 不 易 脱 落。国 家 强 制 性 安 全 认 证 的 产 品,获 得 强 制 性 安 全 认 证 并 有 相 应 的 安 全 认 证 标 志。4.2.7 环 保 要 求执 行 国 家 关 于 环 境 及 建 筑 相 关 领 域 的 规 范 要 求,符 合 G B/T 1 8 8 8 3-2 0 0 2 中 4 的 要 求 和 G B 5 0 2 1 0-2 0 1 1中 3.2.3、3.2.9 的 要 求。4.2.8 活 动 室、寝 室 通 风 照 明 要 求幼 儿 园 活 动 室 采 光 通 风 良 好,不 应 使 用 裸 灯 照 明。照 度 功 率 密 度 要 求 应 符 合 D B 5 1/T 2 1 1 8-2 0 1 6中 4.5 的 要 求。寝 室 通 风,安 装 纱 窗 和 遮 光 窗 帘。4.2.9 植 物 的 病 虫 害 防 治使 用 植 物 性 药 物(又 称 生 物 农 药)防 治 植 物 病 虫 害。农 药 由 专 人 上 锁 保 管,专 人 喷 洒 作 业 应 避 开 幼儿 在 园 时 段。4.2.1 0 安 全 警 示 及 安 全 防 护 标 识排 查 危 险 区 域,张 贴 或 设 置 醒 目 的 安 全 警 示 标 识。标 识 制 作 兼 顾 幼 儿 的 认 知 能 力,提 高 幼 儿 安 全 意识 和 自 我 保 护 能 力。幼 儿 园 户 外 活 动 器 材、室 外 大 型 游 玩 设 施 的 安 全 标 识 应 符 合 G B 1 7 4 9 8.1-2 0 0 8 中 5 的要 求。幼 儿 园 玩 具 标 识 应 符 合 G B 6 6 7 5 2 0 1 4 中 5.7 的 要 求。4.2.1 1 儿 童 家 具 安 全 要 求4.2.1 1.1 儿 童 家 具 的 各 结 构 安 全 应 符 合 G B 2 8 0 0 7 2 0 1 1 中 1.1 的 要 求。4.2.1 1.2 产 品 没 有 危 险 锐 利 边 缘 及 危 险 锐 利 尖 端,棱 角 及 边 缘 部 位 采 用 倒 圆 或 倒 角 处 理。4.2.1 1.3 产 品 没 有 危 险 突 出 物,或 用 合 适 的 方 式 对 危 险 突 出 物 加 以 处 理。4.2.1 1.4 产 品 刚 性 材 料 上,产 品 可 接 触 的 活 动 部 件 间 的 间 隙 小 于 5 m m 或 大 于 等 于 1 2 m m。4.2.1 1.5 封 闭 式 家 具 盖、门 及 类 似 装 置 未 配 置 自 动 锁 定 装 置。4.2.1 1.6 除 在 离 地 面 高 度 或 儿 童 站 立 面 高 度 1 6 0 0 m m 以 上 的 区 域 外,产 品 不 使 用 玻 璃 部 件。4.2.1 1.7 所 有 高 桌 台 及 高 度 大 于 6 0 0 m m 的 柜 类 产 品 提 供 固 定 产 品 于 建 筑 物 上 的 连 接 件。4.2.1 1.8 除 转 椅 外,安 装 有 脚 轮 的 产 品 至 少 有 2 个 脚 轮 能 被 锁 定 或 至 少 有 2 个 非 脚 轮 支 撑 脚。4.2.1 1.9 产 品 中 绳 带、彩 带 或 绑 紧 用 的 绳 索 在(2 5 1)N 拉 力 下,自 由 端 至 固 定 端 的 长 度 不 大 于 2 2 0 m m。4.2.1 1.1 0 睡 床 应 为 单 层 床,且 两 侧 有 防 坠 落 装 置。D B 5 1 0 1/T 1 2-2 0 1 854.2.1 2 岗 位 要 求 及 考 核,环 境 管 理 的 过 程 以 环 境 安 全 作 为 首 要 管 理 要 素,岗 位 人 员 安 全 操 作。环 境 管 理 在 对 过 程 进 行 常 态 化监 督 的 同 时,要 对 管 理 的 结 果 质 量 进 行 量 化 考 核,并 及 时 提 出 相 应 的 调 整 性 方 案。4.3 食 堂 管 理4.3.1 制 度 建 设建 立 并 实 施 从 业 人 员 健 康 管 理、培 训 管 理、晨 检、加 工 经 营 场 所 及 设 施 设 备 清 洁 消 毒 和 维 修 保 养、食 品 试 尝、留 样、食 品 添 加 剂 使 用、食 品 相 关 产 品 采 购 索 证 索 票、进 货 查 验 和 台 账 记 录、关 键 环 节 食 品加 工 操 作 规 程、餐 厨 废 弃 物 处 置、食 品 卫 生 安 全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方 案、岗 位 责 任、检 查、投 诉 受 理 等食 品 安 全 管 理 相 关 制 度。4.3.2 岗 位 要 求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员 岗 位 职 责 应 包 括:负 责 组 织 食 堂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食 品 安 全 法 律 法 规 及 卫 生 知 识 培 训 工 作;督 促 食 堂 工 作 人 员 严 格 执 行 食 品 卫 生 相 关 管 理 制 度,并 检 查 各 岗 位 规 范 操 作 情 况;检 查 食 品 原 料 采 购、验 收、存 储、加 工、留 样、分 餐,餐 饮 具 消 毒、食 堂 清 洁 卫 生 及 内 务 管 理等 工 作 情 况;收 集 师 生 对 饭 菜 情 况 反 馈 信 息,根 据 建 议 及 意 见 进 行 调 整。厨 师 岗 位 职 责 应 包 括:根 据 带 量 食 谱 制 定 采 购 计 划,区 分 幼 儿 和 成 人 膳 食;负 责 食 品 原 料 的 验 收 工 作;按 食 堂 粗 细 加 工 流 程 和 要 求 规 范 制 作;巡 视 幼 儿 进 餐 情 况,收 集 膳 食 反 馈 信 息;管 理 食 堂 资 产,指 导 食 品 库 房 管 理;安 全 使 用 并 规 范 操 作 食 堂 电 气 设 备,下 班 时 关 闭 水、电、气 开 关 阀 门 并 做 好 记 录。厨 工 岗 位 职 责 应 包 括:蔬 菜 去 皮(杂 质)、清 洗、切 配 以 及 肉 类、水 产 清 洗、切 配 等 工 作;食 堂 餐 饮 用 具、相 关 设 施 设 备 及 地 面 的 清 洁 与 消 毒 工 作;负 责 送 餐、调 餐 及 餐 具 回 收 工 作;食 堂 责 任 区 域 的 清 洁、清 毒,并 做 好 记 录;食 品 留 样 及 记 录。4.3.3 食 堂 布 局、证 照 及 防 护 要 求食 堂 布 局 应 按 食 品 加 工 工 艺 流 程 合 理 布 局,应 符 合 J G J 3 9 2 0 1 6 中 4.5 的 要 求。取 得 食 品 经 营 许可 证 并 有 效。食 堂 区 域 应 有 防 鼠、防 蝇、防 腐、防 尘、防 投 毒 设 施。备 餐 间 应 配 备 防 暑 降 温、空 气 消毒 设 备。4.3.4 食 品 原 料 采 购4.3.4.1 索 证 索 票。建 立 食 品 采 购 台 账 和 食 品 追 溯 体 系,查 验 供 货 者 的 许 可 证 和 食 品 合 格 的 证 明 文 件,重 点 查 验 索 取 大 宗 食 品 原 材 料 检 验 报 告,其 中 米、面 按 粮 食 按 G B 2 7 1 5 2 0 0 5、食 用 油 按 G B 2 7 1 6 2 0 0 5规 定 的 检 验 项 目 查 看 检 验 报 告。从 食 品 生 产 单 位、批 发 市 场、固 定 供 货 商 采 购 的,应 查 验 索 取 并 留 存 其有 效 的 资 质 证 照 和 供 货 清 单;从 超 市、农 贸 市 场 等 采 购 的,应 索 取 并 留 存 采 购 清 单 等 凭 证。D B 5 1 0 1/T 1 2-2 0 1 864.3.4.2 验 收 登 记。采 购 员 严 格 按 照 带 量 食 谱 和 就 餐 人 数 选 购 食 品,不 得 随 意 更 换 或 改 量。采 购 包 装食 品 时 应 查 验 生 产 日 期、保 质 期 及 包 装 袋 有 无 破 损。不 得 采 购 超 过 或 临 近 保 质 期 的 食 品,不 得 采 购 保 质期 内 变 质 或 感 官 性 状 异 常 的 食 品,不 得 采 购 无 证 作 坊 生 产 及 食 品 安 全 法 禁 止 生 产、经 营 的 食 品。每日 采 购 的 食 品 应 经 2 人 以 上 验 收、登 记。4.3.4.3 评 议 反 馈。幼 儿 园 定 期 对 食 品 及 原 辅 材 料 供 货 商 进 行 综 合 评 议,对 评 议 不 合 格、违 反 食 品 安全 法 律 法 规、发 生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的 供 货 商 应 立 即 终 止 供 货 合 同,并 上 报 有 关 部 门。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员 应 及时 收 集、录 入、查 验 食 品 行 业 信 用 档 案 管 理 系 统 的 相 关 信 息,并 反 馈 给 本 园 有 关 人 员。4.3.5 食 品 原 料 存 储4.3.5.1 分 类 管 理。幼 儿 园 应 单 独 设 置 食 品 贮 存 场 所,并 配 置 良 好 的 通 风、防 潮、防 鼠 等 设 施。食品 应 当 分 类、离 地 2 0 0 m m,离 墙 1 0 0 m m 存 放,遵 循 先 进 先 出 的 原 则 摆 放,不 同 区 域 应 有 明 显 标 识。散 装 食 品 应 盛 装 于 符 合 安 全 要 求 的 容 器 内 并 加 盖 储 存,在 贮 存 位 置 标 明 食 品 的 名 称、生 产 日 期、保质 期、供 货 商 及 联 系 方 式 等 内 容。婴 幼 儿 与 成 人 的 食 品 及 原 材 料 分 开 存 放。4.3.5.2 定 期 盘 点。食 堂 物 品 入 库、验 收、保 管、出 库 必 须 专 人 负 责,核 对 数 量,检 验 质 量,签 字 确认,手 续 齐 全,物、据、帐、表 相 符。库 存 日 清 月 结,盘 点 后 相 关 人 员 均 须 在 盘 存 单 上 签 字。食 堂 应 根据 日 常 消 耗 确 定 合 理 库 存,发 现 变 质 和 过 期 的 食 品 应 按 规 定 及 时 清 理 销 毁,并 办 理 监 销 手 续,杜 绝 变 质、临 期、过 期、三 无 食 品 入 出 库。库 房 每 日 清 洁。4.3.6 食 谱 要 求4.3.6.1 膳 食 达 标。针 对 各 年 龄 段 制 定 营 养 充 足、比 例 合 理 的 带 量 食 谱,保 证 每 日 营 养 素、维 生 素、矿 物 质 等 摄 入 量 达 标。4.3.6.2 种 类 多 样。根 据 本 地、当 季 市 场 食 品 供 应 情 况 合 理 选 择 食 品 种 类 和 数 量,尽 量 实 现 蔬 果 肉类 零 库 存。餐 点 色、香、味、形 适 合 婴 幼 儿,按 照 同 类 互 换、多 种 多 样 的 原 则 调 配 每 日 膳 食。4.3.7 加 工 要 求4.3.7.1 配 备 防 蝇、防 鼠、防 尘、防 腐、防 毒、消 毒、更 衣、盥 洗 等 设 施 设 备,炉 灶 台 面、案 板、地 面、门 窗 及 炊 事 用 具 清 洁、整 齐。4.3.7.2 食 堂 从 业 人 员 每 日 例 行 晨 检 并 监 护 日 常 健 康 状 况,发 现 有 发 热、腹 泻、手 部 皮 肤 感 染、咽部 炎 症 等 有 碍 食 品 安 全 病 症 的,应 立 即 离 岗,待 查 明 原 因 并 治 愈 后 方 可 重 新 上 岗。4.3.7.3 食 堂 从 业 人 员 上 岗 前、处 理 食 品 原 料 后、使 用 卫 生 间 后 应 用 清 洁 用 品 及 流 动 清 水 洗 手,接触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前 应 洗 手 消 毒、戴 好 口 罩;衣 帽 整 洁,头 发 不 得 置 于 帽 外,不 得 留 长 指 甲、涂 指 甲油、佩 戴 戒 指 等 加 工 食 品。4.3.7.4 择 菜、洗 菜、切 菜 区 域 分 开。盛 菜 筐 按 加 工 前、后 区 分。刀 具、菜 板、容 器 等 生、熟 标 识显 著,切、盛 水 果 的 刀、墩、容 器 专 用。荤、素 食 品 清 洗 池 分 开,清 洗 食 品 池 与 清 洗 拖 布 池 分 开。4.3.7.5 清 洗、切 配、烹 饪 方 法 讲 究 科 学 化、多 样 化,先 洗 后 切,婴 儿 与 幼 儿 的 伙 食 应 分 开 制 作,适 合 不 同 年 龄 段 婴 幼 儿 胃 肠 道 的 消 化 和 吸 收 功 能,最 大 限 度 保 留 营 养 价 值。4.3.7.6 采 用 新 鲜 安 全 的 原 料 制 作 食 品。不 得 制 作 豆 浆、皮 蛋、木 薯、四 季 豆、野 生 菌、发 芽 土 豆、含 氰 甙 果 仁、生 食 海 产 品 等 高 风 险 食 品 和 凉 拌 菜,不 得 提 供 回 锅 菜,不 得 使 用 食 品 添 加 剂(适 量 的面 粉 膨 松 剂 小 苏 打 除 外)。4.3.7.7 备 餐 间 必 须 配 备 空 气 消 毒、防 蝇 设 备,每 餐 专 人 定 时 清 洁 消 毒,并 做 好 消 毒 记 录。备 餐 间中 分 装 好 的 饭 菜 必 须 加 盖 后 分 发 到 各 班 级。D B 5 1 0 1/T 1 2-2 0 1 874.3.7.8 加 工 结 束 后 及 时 清 理 加 工 场 所,做 到 地 面 无 污 物、残 渣,上 下 水 畅 通;及 时 清 洗 各 种 设 备、容 器 和 工 具 等,做 到 定 期 消 毒、定 期 维 护 并 做 好 登 记,归 位 摆 放。4.3.8 尝 餐 要 求幼 儿 园 安 排 专 人(保 健 医 生 或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员)负 责,每 餐、每 种 食 品(菜、汤、主 食、水 果、糕点 等)提 前 试 尝 并 做 好 尝 餐 记 录。4.3.9 分 餐 要 求4.3.9.1 加 工 制 作 完 成 的 饭 菜 在 备 餐 间 内 进 行 存 放、分 装。4.3.9.2 消 毒 后 的 餐 具 及 盛 装 饭 菜(点 心)的 容 器 应 加 盖 加 罩。4.3.9.3 分 餐 人 员(厨 师 或 厨 工)应 二 次 更 衣、佩 戴 口 罩,双 手 经 清 洗 消 毒 后 戴 上 一 次 性 手 套 分 发饭 菜。4.3.9.4 分 餐 员 应 按 带 量 食 谱 计 划 数 量 和 各 班 实 到 人 数 分 发 到 各 班 的 容 器 内,尽 量 按 个 数、块 数 分装,并 送 出 备 餐 间。4.3.9.5 使 用 送 饭 车 或 电 梯 的,每 日 使 用 前 应 专 人 负 责 清 洗 消 毒,并 做 好 消 毒 登 记。4.3.9.6 送 饭 菜 途 中 冬 季 注 意 保 暖,夏 季 防 止 过 烫,饭 菜 入 口 温 度 适 宜。4.3.1 0 食 品 留 样4.3.1 0.1 餐 点(含 饮 料、水 果 等)应 全 部 留 样,采 集 时 间 为 分 餐 操 作 过 程 中 或 加 工 终 止 时,不 应 特 殊制 作。4.3.1 0.2 留 样 工 作 由 专 人(厨 师 或 厨 工)负 责 采 集、记 录(内 容 应 包 括:名 称、餐 次、留 样 时 间、经办 人 等 信 息)和 保 管。4.3.1 0.3 配 备 经 消 毒 的 专 用 留 样 工 具 和 样 品 存 放 的 专 用 冰 箱。4.3.1 0.4 留 样 冰 箱 不 应 存 放 与 留 样 无 关 食 品,温 度 应 保 持 在 2 8 摄 氏 度。4.3.1 0.5 样 品 应 按 品 种 分 别 盛 放 于 清 洗 消 毒 后 的 密 闭 专 用 容 器 内,每 个 品 种 留 样 量 不 少 于 1 2 5 g,冷藏 应 不 低 于 4 8 小 时。4.3.1 1 餐 具 消 洗4.3.1 1.1 餐 饮 具 清 洗、消 毒、保 洁 区 域 及 设 备 专 用,清 洗 消 毒 水 池 不 得 与 清 洗 食 品、原 料、拖 布等 水 池 混 用。每 餐 回 收 的 餐 饮 具,应 有 专 门 摆 放 的 餐 台 或 货 架,不 可 放 在 地 上;餐 后 应 立 即 进 行 清洗 消 毒,不 隔 餐 隔 夜。抹 布 应 煮 沸 消 毒。4.3.1 1.2 餐 饮 具、洗 涤 剂、消 毒 剂 应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卫 生 标 准。不 得 重 复 使 用 一 次 性 的 餐 饮 具,不得 使 用 国 家 明 令 淘 汰 使 用 的 一 次 性 发 泡 餐 饮 具 等 不 符 合 安 全 标 准 的 餐 饮 具。4.3.1 1.3 餐 具、饮 具、工 具 和 盛 放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的 容 器 使 用 前、后,采 用 高 温 消 毒 的 必 须 做 到“一刮、二 洗、三 冲、四 消 毒、五 保 洁”,采 用 化 学 消 毒 的 应 遵 循“一 刮、二 洗、三 消 毒、四 冲 洗、五保 洁”。其 中 餐 饮 具 每 餐 使 用 前 后 应 采 用 高 温 蒸 汽 集 中 消 毒。消 毒 后 的 餐 饮 具 应 表 面 光 洁、无 油 渍、无 水 渍、无 异 味、无 泡 沫、无 不 溶 性 附 着 物,符 合 有 关 消 毒 卫 生 标 准,并 及 时 放 入 专 用 保 洁 柜 备 用。4.3.1 1.4 保 洁 柜 密 闭,具 有 明 显“已 消 毒”标 记,柜 内 洁 净、干 爽,不 得 存 放 其 他 物 品。其 他 消毒 设 备、设 施 应 定 期 检 查 是 否 处 于 良 好 状 态,采 用 化 学 消 毒 的 应 定 时 测 量 有 效 消 毒 浓 度。每 次 记 录 餐 饮 具 消 毒 及 检 查 记 录 表。4.3.1 2 餐 厨 垃 圾 处 理D B 5 1 0 1/T 1 2-2 0 1 88餐 厨 垃 圾 应 分 类 收 集、密 闭 存 放,2 4 小 时 内 由 取 得 经 营 许 可 的 餐 厨 垃 圾 收 运 单 位 按 规 定 时 间 和路 线 收 运 并 记 录。专 人 定 期 清 洗、消 毒 存 放 区 域 及 盛 放 容 器。餐 厨 垃 圾 种 类、产 量 和 交 运 等 台 账 记录 真 实、完 整。4.3.1 3 收 费 要 求4.3.1 3.1 据 实 核 算 伙 食 成 本,确 定 合 理 的 收 费 标 准,出 具 合 法 票 据。4.3.1 3.2 按 实 收 取 伙 食 费,按 月 结 算,设 立 专 门 台 账。4.3.1 3.3 保 证 专 款 专 用,全 部 足 额 用 于 婴 幼 儿 伙 食 支 出,不 得 赢 利,不 得 截 留、挤 占 和 挪 用。4 3.1 4 信 息 公 示按 规 定 建 设 食 品 安 全 信 息 公 示 栏,定 时 定 期 公 示 带 量 食 谱、食 堂 从 业 人 员 健 康 信 息、食 品 来 源、食 品 资 质 验 收 情 况、伙 食 费 收 支 结 余 及 餐 厨 垃 圾 处 理 等 信 息。4.4 校 车 管 理4.4.1 制 度 建 设建 立 并 完 善 校 车 管 理 制 度,明 确 驾 驶 员、随 车 照 管 人 员 工 作 职 责 及 工 作 标 准,规 定 相 关 人 员 一 日 工作 流 程,落 实 责 任 制,形 成 管 理 体 系。4.4.2 岗 位 要 求4.4.2.1 校 车 驾 驶 员 岗 位 职 责 应 包 括:按 规 定 安 全、准 点 接 送 幼 儿,遵 章 驾 驶,文 明 行 车,不 超 载;负 责 车 辆 清 洁 卫 生;每 日 行 车 前 对 燃 油、润 滑 油、冷 却 水、空 调 系 统、制 动 液、底 盘、胎 压、灯 光、刹 车、转 向、雨 刮 等 进 行 安 全 检 查,及 时 消 除 隐 患 并 填 写 检 查 记 录;每 周 对 车 辆 电 路、油 路 系 统 进 行 一 次 安 全 检 查;车 辆 应 到 具 有 专 业 资 质 的 汽 车 修 理 厂 进 行 维 修 保 养,认 真 规 范 填 写 各 项 记 录,保 证 车 辆 技 术 档案 的 完 整 性;办 理(协 助 办 理)车 辆 保 险、审 验 等;行 车 途 中 如 遇 到 突 发 交 通 事 故,执 行 幼 儿 生 命 优 先 原 则,第 一 时 间 做 好 疏 散、救 护、安 抚、报警、报 告 等 工 作;收 车 后 由 最 后 一 排 座 位 往 前 逐 一 整 理 安 全 带,不 遗 留 幼 儿 于 车 内。4.4.2.2 校 车 照 管 人 员 岗 位 职 责 应 包 括:执 行 校 车 接 送 制 度,凭 卡(证)接 送 幼 儿;按 时 到 岗,定 位 就 座,行 车 途 中 严 密 监 控 幼 儿 安 全,及 时 纠 正 幼 儿 的 危 险 动 作;接、送 幼 儿 时 应 下 车,询 问 并 记 录 特 殊 幼 儿 情 况,协 助 幼 儿 上 车、帮 助 并 确 认 全 部 幼 儿 系 好 安全 带 后 通 知 驾 驶 员 发 车;早 接 环 节 到 园 后 组 织 幼 儿 有 序 下 车,清 点 人 数 后 将 幼 儿 分 送 到 班 级;晚 送 环 节 幼 儿 全 部 上 车 就座,清 点 人 数 无 误 后 通 知 驾 驶 员 发 车;处 理 幼 儿 晕 车、意 外 损 伤 等 突 发 情 况,如 遇 突 发 交 通 事 故 执 行 幼 儿 生 命 优 先 原 则,第 一 时 间 做好 疏 散、救 护、安 抚、报 警、报 告 等 工 作。4.4.3 车 辆 监 控 管 理校 车 应 安 装 卫 星 G P S 定 位 和 视 频 监 控,实 现 校 车 运 行 情 况 实 时 监 控 管 理。D B 5 1 0 1/T 1 2-2 0 1 894.4.4 车 辆 保 养 及 审 验指 定 具 有 维 修 保 养 相 应 车 型 资 质 的 修 理 厂 进 行 校 车 的 维 修 保 养 工 作,做 好 校 车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工 作,确 保 车 辆 技 术 性 能 良 好。按 要 求 做 好 车 辆 投 保、审 验 等 工 作。4.4.5 出 车 要 求4.4.5.1 驾 驶 员 按 时 到 岗,检 查 发 动 机 燃 油、润 滑 油、制 动 液、冷 却 液 等 并 确 认 符 合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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